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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逕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繳納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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