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01,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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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1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該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甲○○到案執行,並依被告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3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3 紙及報告書2 紙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9年2 月12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回證在卷足佐可憑,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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