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03,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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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押之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俗稱大麻)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要與聲請意旨相符。

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扣押之乾燥植物碎片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現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反應(驗前淨重0.199公克、驗後淨重0.176公克)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9年1 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10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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