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06,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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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12 公克、1.564公 克、1.121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5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131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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