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08,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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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為零點柒壹零公克,驗後淨重為零點陸玖玖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18 號、第31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18 號、第31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為0.710 公克,驗後淨重為0.699 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2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

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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