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17,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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