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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定應執行之刑,於新法施行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合併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同法第50條、第53條及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6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刑事判決書5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偽造文書犯行,係於95年 7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係規定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不得逾30年,顯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經比較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之折算標準。
綜上,檢察官上揭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仁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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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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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同左 │同左 │同左 │傷害 │偽造文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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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 8│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 8│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 6│有期徒刑 5│
│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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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6年12月 6│96年9 月20│96年10月13│96年8 月23│96年8 月23│91年6 月14│
│ │日 │日 │日 │日 │日 │日至93年 7│
│ │ │ │ │ │ │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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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同左 │臺灣高雄地│同左 │臺灣高雄地│
│年度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方法院檢察│ │方法院檢察│
│ │署96年度偵│署96年度偵│ │署96年度偵│ │署96年度偵│
│ │字第 35115│字第27217 │ │字第 24464│ │字第 28245│
│ │號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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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裁判│本 院│本 院│同左 │本 院 │同左 │本 院│
│後│法院│ │ │ │ │ │ │
│事├──┼─────┼─────┼─────┼─────┼─────┼─────┤
│實│裁判│97年度易字│96年度易字│同左 │96年度易字│同左 │98年度訴字│
│審│案號│號第198號 │第3922號 │ │第3631號 │ │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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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97年3 月31│97年4 月29│同左 │97年4 月14│同左 │98年11月26│
│ │日期│日 │日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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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裁判│本 院│本 院│同左 │臺灣高等法│同左 │本 院│
│定│法院│ │ │ │院高雄分院│ │ │
│判├──┼─────┼─────┼─────┼─────┼─────┼─────┤
│決│裁判│97年度易字│96年度易字│同左 │97年度上易│同左 │98年度訴字│
│ │案號│號第198號 │第3922號 │ │字第650號 │ │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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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97年5月5日│98年5月 26│同左 │97年8月 26│同左 │98年12月21│
│ │日期│ │日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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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上開編號2 、3 等2 罪,│上開編號4 、5 等2 罪,│ │
│ │ │曾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曾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6│ │
│ │ │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9月。 │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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