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27 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8年6 月29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施用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 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97.12.01 │ 98.01.18 │98.01.25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75號 │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最 後│ │2169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06.12 │98.12.03 │98.12.03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確 定│ │2169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06.29 │98.12.28 │98.12.28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2 至14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 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
│ │刑2 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98.01.27 │98.01.27 │ 98.01.27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最 後│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12.03 │98.12.03 │98.12.03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確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12.28 │98.12.28 │98.12.28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編號2 至14曾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
│備 註│期徒刑2 年 │
└──────┴──────────────────────────┘
┌──────┬────────┬────────┬────────┐
│編 號│ 7 │ ⒏ │ ⒐ │
├──────┼────────┼────────┼────────┤
│罪 名│行使偽造私文書 │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98.01.27 │ 98.01.25 │ 98.01.27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最 後│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12.03 │98.12.03 │ 98.12.03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確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12.28 │98.12.28 │ 98.12.28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編號2 至14曾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
│備 註│期徒刑2 年。 │
└──────┴──────────────────────────┘
┌──────┬────────┬────────┬────────┐
│編 號│ ⒑ │ ⒒ │ ⒓ │
├──────┼────────┼────────┼────────┤
│罪 名│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98.01.27 │ 98.01.27 │ 98.01.27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
├───┬──┼────────┼────────┼────────┤
│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最 後│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 98.12.03 │ 98.12.03 │ 98.12.03 │
│ │日期│ │ │ │
├───┼──┼────────┼────────┼────────┤
│ │法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確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 98.12.28 │ 98.12.28 │ 98.12.28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2 至14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 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2 年。 │
└──────┴──────────────────────────┘
┌──────┬────────┬────────┬────────┐
│編 號│ ⒔ │ ⒕ │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未遂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98.02.14 │ 98.02.14 │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275號 │字第5275號 │ │
├───┬──┼────────┼────────┼────────┤
│ │法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
│最 後│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 98.12.03 │ 98.12.03 │ │
│ │日期│ │ │ │
├───┼──┼────────┼────────┼────────┤
│ │法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5 │98年度訴字第445 │ │
│確 定│ │號 │號 │ │
│判 決├──┼────────┼────────┼────────┤
│ │判決│ 98.12.28 │ 98.12.28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 註│編號2 至14已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5 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2 年。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