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32,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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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75號、第3891號、第4440號、第4623號、第479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 、2 曾定應執行刑2 年;

編號4、5 曾定應執行刑1 年7 月;

編號6 至8 曾定應執行刑2 年5 月;

編號9 、10曾定應執行刑1 年7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附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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