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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 、編號4 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
另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之扣案物,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 月9 日生效施行,該條經修正後,對於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均不再由司法機關沒收銷燬,應逕行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規定:「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自明,是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經修正後,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應不得再以刑事罰之沒收為之,僅得依該條項中段規定由查獲機關以行政罰之沒入方式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89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本件被告因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於98年6 月24日17時許及98年8 月27日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均如附表一、二所示,有該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10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本件扣案愷他命1 小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檢驗結果呈第三級管制藥品愷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而衡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已有由查獲機關沒入之特別規定,是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被告持有之目的或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然上開物品之用途多端,本院遍閱卷內資料,尚無證據足認該物品在性質上係「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自不得僅以被告持有之目的,在將之作為施用毒品之器具,即推認該玻璃球吸食器係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又聲請人復未將該物品送請鑑定,從而該等物品是否確殘留毒品無從析離,而屬違禁物,亦無從判斷,是聲請人對此均未提出其他足供本院認定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為違禁物之積極事證,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要屬未合,應予駁回。
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物品,係同案被告林彥佑所有並持以施用之物( 見警卷98年6 月24日甲○○、林彥佑調查筆錄) ,與本案尚無關聯,且該物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373號裁定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有該裁定1 份在卷足稽,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洽,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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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偵查案號│查獲日期│ 扣案物品 │ 數量 │ 檢驗報告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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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毒偵字│98.06.24│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第4127號│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078 │醫院98.08.11第9808-41號 │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4127號卷 │
│ │ │ │ │ │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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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上 │ 同上 │第三級毒品 │白色粉末1 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愷他命 │(驗後淨重 │醫院98.08.11第9808-42號 │
│ │ │ │ │0.084 公克)│(98年度毒偵字第4127號卷 │
│ │ │ │ │ │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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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上 │ 同上 │吸食器 │1 個 │(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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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1 包 │(無)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林彥佑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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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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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偵查案號│查獲日期│ 扣案物品 │ 數量 │ 檢驗報告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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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毒偵字│98.08.27│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第5057號│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619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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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64公│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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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444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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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45公│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6頁) │
├─┼────┼────┼──────┼──────┼────────────┤
│5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444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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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446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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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459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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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449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5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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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同上 │ 同上 │第二級毒品 │晶體1 包(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淨重0.168 │醫院98.09.22第0000-000號│
│ │ │ │ │公克) │(98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卷 │
│ │ │ │ │ │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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