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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偽證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證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證罪(附表編號1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 號裁定減刑為1 月又15日確定;
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附表編號2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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