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淨重分別為零點壹伍玖公克、零點參肆柒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肆玖公克、零點參參柒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3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43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2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分別為0.159 公克、0.347 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149 公克、0.337 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8 月3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
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