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73,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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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伍顆(驗餘淨重壹點捌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5 科,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5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244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6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2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至於扣案之綠色圓形錠5 顆,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驗餘淨重為1. 812公克,有該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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