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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268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此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在卷可參,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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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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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迪士尼(米奇)上衣 │2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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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凱蒂貓上衣 │4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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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凱蒂貓褲子 │3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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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珍珠美人魚上衣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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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皮卡丘上衣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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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哈姆太郎背心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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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哈姆太郎上衣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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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哈姆太郎褲子 │2件 │
├──┼───────────────┼───┤
│9 │仿冒史努比上衣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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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兩隻豬上衣 │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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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兩隻豬褲子 │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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