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903,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公共危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4 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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