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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商標法案件,為警查獲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9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因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係供其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93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596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參。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視證明、鑑視結果、「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黑白豬(即Monokuro Boo)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在卷可稽。
是上開扣案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且為專科沒收之物,應屬無訛。
因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
準此,本件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自應以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為當,本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容有未洽,惟仍無礙本件宣告沒收之聲請,爰予以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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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一 │仿冒洋基商標之套裝 │42件 │即扣押物品清單(│
│ │(含上衣及褲子) │ │96年南大贓字第 │
├──┼──────────┼────┤155 號)所載之扣│
│二 │仿冒洋基商標之長褲 │22件 │案物。 │
│ │ │ │ │
├──┼──────────┼────┤ │
│三 │仿冒洋基商標之外套 │10件 │ │
│ │ │ │ │
├──┼──────────┼────┤ │
│四 │仿冒黑白豬(Monokuro│9件 │ │
│ │ Boo)商標之套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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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仿冒凱蒂貓(Hello │21件 │ │
│ │Kitty )商標之上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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