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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乙○○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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