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1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如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而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分別著有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16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因附表編號3 至16所示之罪,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最早判決確定即附表編號1、2 之民國98年4 月6 日前,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15所示宣告之刑,雖均原得易科罰金,惟所犯其餘如附表編號1 、2 、3 、16所示之刑均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前揭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22日 │97年10月7日 │97年12月10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917、│毒偵字第7917、│毒偵字第745號 │
│ │8731號 │8731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 │ │5855號 │5855號 │922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3月23日 │98年3月23日 │98年4月17日 │
│ │日期│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98年4月7日)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5855號 │5855號 │922號 │
│ ├──┼───────┼───────┼───────┤
│ │日期│98年4月6日 │98年4月6日 │98年5月4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
│ │ │ │ │
├──────┼───────┼───────┼───────┤
│備 考 │編號1 、2 曾定│編號1 、2 曾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 年1 月 │1年1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29日 │97年12月17日 │97年12月17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76號 │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
│ │ │16、7988號 │16、798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986號 │3730號 │3730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4月24日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986 號 │3730號 │3730號 │
│ ├──┼───────┼───────┼───────┤
│ │日期│98年5月25日 │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
│ │1 項 │1 項 │1 項 │
│ │ │ │ │
├──────┼───────┼───────┼───────┤
│備 考 │ │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 月 │1年10 月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8日 │97年12月18日 │97年12月18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
│ │16、7988號 │16、7988號 │16、798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3730號 │3730號 │3730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3730號 │3730號 │3730號 │
│ ├──┼───────┼───────┼───────┤
│ │日期│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
│ │1 項 │1 項 │1 項 │
│ │ │ │ │
├──────┼───────┼───────┼───────┤
│備 考 │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10 月 │1年10 月 │1年10 月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8日 │98年1月5日 │98年2月2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
│ │16、7988號 │16、7988號 │16、798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3730號 │3730號 │3730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3730號 │3730號 │3730號 │
│ ├──┼───────┼───────┼───────┤
│ │日期│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
│ │1 項 │1 項 │1 項 │
│ │ │ │ │
├──────┼───────┼───────┼───────┤
│備 考 │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10 月 │1年10 月 │1年10 月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15日 │98年2月15日 │98年2月16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偵字第3373、77│
│ │16、7988號 │16、7988號 │16、7988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3730號 │3730號 │3730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3730號 │3730號 │3730號 │
│ ├──┼───────┼───────┼───────┤
│ │日期│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98年7月27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刑法第320 條第│
│ │1 項 │1 項 │1 項 │
│ │ │ │ │
├──────┼───────┼───────┼───────┤
│備 考 │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編號5 至15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10 月 │1年10 月 │1年10 月 │
└──────┴───────┴───────┴───────┘
┌──────┬───────┬───────┬───────┐
│編 號 │ 16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9日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94號│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 │ │
│ │ │2005號(聲請書│ │ │
│ │ │誤載為審簡字)│ │ │
│ ├──┼───────┼───────┼───────┤
│事實審│判決│98年6月23日 │ │ │
│ │日期│ │ │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決│ │2005號(聲請書│ │ │
│ │ │誤載為審簡字)│ │ │
│ ├──┼───────┼───────┼───────┤
│ │日期│98年7月20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第10條第1項 │ │ │
│ │ │ │ │
├──────┼───────┼───────┼───────┤
│備 考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