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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附表編號1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附表編號2 至4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26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判決予以駁回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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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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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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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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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10.22 │98.05.21 │98.05.21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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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1914 號 │偵字第2526號、第│偵字第2526號、第│
│ │ │3428號 │34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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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易字第1286│98年度審訴字第32│98年度審訴字第32│
│最 後│ │號 │69號 │69號 │
│事實審├──┼────────┼────────┼────────┤
│ │判決│98.11.26 │98.10.02 │98.10.02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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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
│ ├──┼────────┼────────┼────────┤
│ │案號│98年度易字第1286│98年度上訴字第18│98年度上訴字第18│
│確 定│ │號 │56號 │56號 │
│判 決├──┼────────┼────────┼────────┤
│ │判決│98.12.28 │99.02.22 │99.02.22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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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17830 號 │字第2282號 │字第2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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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2 至4 曾經98年度審訴字第3269號│
│ │ │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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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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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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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 罪│98.04.04 │ │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526號、第│ │ │
│ │3428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 │ │
│最 後│ │69號 │ │ │
│事實審├──┼────────┼────────┼────────┤
│ │判決│98.10.02 │ │ │
│ │日期│ │ │ │
├───┼──┼────────┼────────┼────────┤
│ │法院│雄高分院 │ │ │
│ ├──┼────────┼────────┼────────┤
│ │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8│ │ │
│確 定│ │56號 │ │ │
│判 決├──┼────────┼────────┼────────┤
│ │判決│99.02.22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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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9年度執│ │ │
│備 註│字第228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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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 至4 曾經98│ │ │
│ │年度審訴字第3269│ │ │
│ │號定執行刑有期徒│ │ │
│ │刑1 年6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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