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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維隆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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