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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 1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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