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附民,77,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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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字第34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收取自保戶李玉對之新契約保險費侵吞入己並挪為己用,侵害原告權益甚鉅,合計侵害金額已達如前述聲明之數額,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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