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易,185,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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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8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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