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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59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任職於高雄廣播電台之網友乙○○於相偕出遊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元,屢經催討未還,竟心生不滿而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晚上11時2 分許,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在高雄市○○區○○路1 號單身宿舍807 室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218.164.5.104 ),以帳號「michelles 」、暱稱「黃金右腳又闖禍了」登入由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維護運作之「批踢踢實業坊」電子佈告欄( Ptt Bulletin Board System ,位址:bbs://ptt.cc,下稱批踢踢實業坊)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之「AllTogether 」男女聯誼看板討論區,以「高雄網友請小心此人Einsam」為標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文章,內容描述其與高雄廣播電台主持人乙○○前往墾丁旅遊途中,乙○○共向其借款1,000 元,卻屢經催討猶拖延不還等情。
復承前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分別為218.164.5.104 及218.164.6.203 ),以「PTT 鄉民」之名義,在不特定人得共見之高雄廣播電台留言討論區內(網址:http://www.kbs.gov.tw/Forum.asp ),以「怕自己的行為接受公評嗎」為標題,轉載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內容之文章,刊登於該討論區內,因該文章內容涉及乙○○私德且故意指摘或傳述乙○○積欠1,000 元之事,而足以毀損乙○○之名譽。
㈡被告復另行起意,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高雄廣播電台留言版討論區內,以「正義之士」之名義(起訴書贅載「恭喜×橋」、「PTT 鄉民」),發表標題為「這種愛欠人錢的:)主播」、「說一千沒多少錢怎不快環錢啊o.O ?因為自己還不起啦」之文章,內容載明「詹×慧竟然跟別人出來把人家男生當提款機當司機愛欠錢不還的無賴大家要小心喔」及「這種主播公司還是趕快換掉,人格有問題,請這種敗類公司同事會倒楣啦」等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其他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及被告甲○○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並同意引為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卻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言論自由乃人之外在表現自由,不免與他人自由權利發生衝突,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言論自由亦有其限界,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是言論自由及維護自我名譽之權同受憲法平衡保障,若上開基本權利發生衝突,如何調和受害人之名譽,並維持言論自由之適度活動空間,乃涉及利益、價值權衡比較,及何者優先受到保護,何者應居於退讓之地位。
此問題反應於我國憲法下位階規範之刑法,即為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規定。
復按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原則上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始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意見表達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應儘可能容許暢所欲言,以實現言論自由之憲法價值(按惟亦應受刑法第309條之規範),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單純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固無疑義,若「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則亦應回歸誹謗罪予以規範,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護,先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及刑罰加以明文,以保護人民之名譽權,即於同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期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獲致均衡,而所謂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申言之,如行為人之「事實陳述」,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及行為人之「意見表達」,有刑法第311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應優先於名譽權之保障,於此情形下,行為人雖損害他人名譽,因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欠缺不法性。
五、刑法分則第27章有關妨害名譽之處罰類型,只有侮辱罪與誹謗罪。
而「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使人難堪之行為;
而「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是「公然侮辱」、「誹謗」之區別點,乃在於一為「抽象謾罵」,一為「具體指摘」(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成立,均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不法意圖為必要,行為人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則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故任何客觀上造成毀損他人名譽結果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毀損名譽之惡意,資為判斷之依據,倘無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行為人有毀損名譽之惡意,即不能以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相繩。
是以,縱不指摘具體事實,而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若僅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即應認其犯罪嫌疑有所不足。
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而,倘若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此等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仍應回歸誹謗罪予以規範,並探究行為人是否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倘行為人係本於真實之具體事實,或本其查證之資料,確信其所指述之內容為真實,據此表示其個人之看法與主張,並未杜撰捏造,則其所為言語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六、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乙○○之指述、卷附如附表一、二所示文章之網頁列印資料、全球WHOIS 之IP查詢資料及中華電信IP資料查詢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發表或轉貼如各該附表所示文章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告訴人一直藉故拖延還錢,伊才會刊登這些文章,伊認為此牽涉金錢利益,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均係可受公評及公開討論之事項,伊並非惡意誹謗,只是不想再有其他人受害,給其他網友一個警惕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在其高雄市○○區○○路1 號單身宿舍807 室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michelles 」在批踢踢實業坊之「AllTogether 」看板討論區內,以「高雄網友請小心此人Einsam」為標題,發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文章內容,又於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時間,以「PTT 鄉民」之名義,並以「怕自己的行為接受公評嗎」為標題,將上開文章,轉貼至高雄廣播電台留言討論區內;
被告又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以相同方式,以「正義之士」名義,在高雄廣播電台留言版討論區內,發表標題為「這種愛欠人錢的:)主播」、內容為「詹×慧竟然跟別人出來把人家男生當提款機當司機愛欠錢不還的無賴大家要小心喔」,及標題為「說一千沒多少錢怎不快環錢啊o.O ?因為自己還不起啦」(「環」應為「還」之誤)、內容為「:)口口聲聲說一千塊沒多少錢,還不趕快還錢,就是要賴錢啦~這種主播公司還是趕快換掉,人格有問題,請這種敗類公司同事會倒楣啦」(起訴書未將全文節錄)之文章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述明確,並有批踢踢實業坊「AllTogether 」看板討論區,及高雄廣播電台留言版討論區之網頁列印資料、被告與告訴人之MSN 網路對話紀錄、中華電信IP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5 至26、76至88、109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確有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文章之行為,堪以認定。
㈡被告被訴加重誹謗部分:⒈本件被告在批踢踢實業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文章,又在高雄廣播電台留言版討論區轉載該文章,其訴諸電腦文字所陳述者,乃係其與告訴人一同出遊、告訴人向其借款之過程、借款金額,及事後催討返還欠款相關對話等情,被告均係就告訴人欠款1,000 元一事具體指摘,顯非抽象謾罵,依上開說明,應屬刑法誹謗罪規定之範疇無疑。
⒉又依刑法第310條第3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亦即,行為人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或雖與公共利益無關,但不涉於私德者,因阻卻該等行為之違法性,刑法第310條第3項特為不罰之規定。
此之所謂「公共利益」乃指有關社會多數人之利益之事實,即所謂公益之事實;
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範圍內之事,較為人所常知者,諸如婚外情、浸淫聲色場所等私生活不檢點之道德評價而言,尚不得將「私事」與「私德」遽混為一談。
查本件告訴人確有積欠被告1,000 元之事實,已如前述,告訴人亦於偵查中陳稱:伊二人出遊及之前購物總共欠被告1,000 元,被告認為伊找藉口不還,故在討論區留言等語屬實(見他卷第4 頁),足見被告指摘告訴人欠錢不還一事,並非子虛,乃屬真實無訛,而被告發表文章指摘告訴人「欠錢不還」一事,衡諸現今社會現況或一般社會大眾之理解及認知,自難認屬於私生活不檢點之道德評價,而與私德無涉。
再觀之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文章內雖載有「還說我恐嚇他,開口閉口老娘怎樣怎樣」、「沒想到這個人態度十分惡劣,常常會暴怒,甚至口出惡言」及「沒想到一個人的人格只值$1000」等語,然此僅為被告與告訴人相處後之內心感受,並據此所為之個人評論,內容尚屬和平,並無明顯對告訴人進行身體外貌之人身攻擊或對其先輩之污辱字眼,且依被告提出與告訴人之MSN 對話內容觀之,告訴人確有被告所指之非理性字眼,縱使此部分之言論使被批評者感受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難率以誹謗罪相繩。
⒊批踢踢實業坊之「AllTogether 」看板,即「聯誼板」之意,係供網友藉由網路交談進而認識、出遊、吃飯、唱歌甚至共同準備考試之討論區,其中又以未婚男女邀約聯誼認識對象為大宗,被告因恐網友亦遭遇對方借錢不還、被佔便宜之情形,而發表上開文章,此觀諸該文章內容末段自明,本院審酌批踢踢實業坊乃國內知名網站,每日上站瀏覽人數多達十餘萬人,「AllTogether 」看板亦屬熱門看板,被告刊登該篇文章提醒網友注意,尚難認與公共利益全然無關。
再者,告訴人於被告發表上開指摘文章時,為高雄廣播電台播音員,乃領受薪津之公職人員,又曾入圍廣播金鐘獎,亦經告訴人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12 頁、本卷審簡卷第21頁),則其言行必然對於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示範作用,凡此均足認應與公共利益相關。
又縱認與公共利益無關,然既與事實相符且不涉私德,仍不具有違法性,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不予處罰。
㈢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⒈刑法之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乃以「具體指摘」、「抽象謾罵」作為區分,已如前述。
查本件被告係因告訴人向其借款1,000 元,經其催討猶未還款,乃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高雄廣播電台留言版討論區,以「正義之士」名義,發表內容為「詹×慧竟然跟別人出來把人家男生當提款機當司機愛欠錢不還的無賴大家要小心喔」及「:)口口聲聲說一千塊沒多少錢,還不趕快還錢,就是要賴錢啦~這種主播公司還是趕快換掉,人格有問題,請這種敗類公司同事會倒楣啦」(起訴書未節錄全文)等文字,惟觀諸如附表二所示文章前後內容及其連續性,被告均係針對告訴人欠款之具體事件加以評論,不屬於未指定具體事實之抽象陳述,揆諸前開說明,被告發表上開言論應屬具體指摘,而非單純之抽象謾罵,顯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符,公訴意旨逕認被告上開文章之描述,係抽象謾罵之公然侮辱範疇,即有誤會。
⒉被告於固如附表二所示文章中,指射告訴人係「無賴」、「敗類」之負面用語,惟本院既已認定被告前開文章係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主觀上已難認具有毀損名譽之惡意;
復依一般社會大眾依據上開具體事件所獲得之資訊,欠錢不還而賴帳之行為,本即易使人與「無賴」之字眼等同聯想,而「敗類」則是指敗壞同類,對群體有害或團體中品德敗壞或墮落之人,告訴人既有欠錢不還之事實,被告據此事實基礎認定告訴人品格不佳,對群體有害,其上開文章使用之文字,顯係就系爭事件所為主觀上之相關評論,並非與系爭具體事實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陳述,縱其用字遣詞尖酸刻薄,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本院認為該等文字,仍不屬於刑法規範上所稱之侮辱文字。
況且,本件被告既認1,000元金額不多,告訴人竟一再拖延不願返還,已失誠信,二人於MSN 網路對話聊天時,又起口角,相談不歡,告訴人猶不願返還欠款,此觀諸上開MSN 網路對話紀錄自明,被告因而心生怨懟、甚感不悅,乃基於個人經驗之事實,據此表示個人之看法及意見,並未有杜撰捏造之情事,亦非毫無緣由無端謾罵,顯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客觀上尚難認被告係純粹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為其目的而發表上開文章,亦不能認為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之罪責。
七、綜上所述,本院依據起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文章內容,核屬於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之言論,復未涉及告訴人之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相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應屬不罰。
又其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文章內容,亦與刑法第309條之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謾罵之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並不相符,自非該罪所欲規範處罰之範圍。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被訴加重誹謗部分,具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事由,不予處罰,及其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一:甲○○被訴加重誹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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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刊登網頁│刊登│標題 │作者 │使用IP位址 │文章內容 │
│號│ │時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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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TT 之 │97年│高雄網│michel│218.164.5.104 │這個人本名詹×慧(是高│
│ │AllToge-│10月│友請小│les (│ │雄廣播電台的主持人,叫│
│ │ther看板│28日│心此人│黃金右│ │做慧×),下面所說的事│
│ │ │晚間│Einsam│腳又闖│ │情,個人敢保證句句屬實│
│ │ │11時│ │禍了)│ │,希望大家能看清這個人│
│ │ │2 分│ │ │ │....10月初時,他剛潛完│
│ │ │許 │ │ │ │水上岸來,而我則是要去│
│ │ │ │ │ │ │看國慶鳥,他說他也有興│
│ │ │ │ │ │ │趣,我想說以前的事就算│
│ │ │ │ │ │ │了,反正還是朋友,有興│
│ │ │ │ │ │ │趣就一起去,結果開車去│
│ │ │ │ │ │ │接他,他就開口跟我借$│
│ │ │ │ │ │ │500 ,還說馬上會還我,│
│ │ │ │ │ │ │之後又去吃牛肉麵$120 │
│ │ │ │ │ │ │,買蛋捲$170 ,其實我│
│ │ │ │ │ │ │當時就覺得他根本就不想│
│ │ │ │ │ │ │還,因為路上那麼多7-11│
│ │ │ │ │ │ │,好歹也說停一下我領錢│
│ │ │ │ │ │ │還你,但是根本就沒有,│
│ │ │ │ │ │ │所以這根本就是擺明了要│
│ │ │ │ │ │ │凹人家請他....。 │
│ │ │ │ │ │ │之後我跟他一起跟YAHOO │
│ │ │ │ │ │ │賣家買潛水裝備有買賣糾│
│ │ │ │ │ │ │紛,他還欠我$220 元,│
│ │ │ │ │ │ │所以全部加一加,我算個│
│ │ │ │ │ │ │整數給他,他總共欠我$│
│ │ │ │ │ │ │1,000 ,結果一直說要匯│
│ │ │ │ │ │ │要匯,若不是我開口,他│
│ │ │ │ │ │ │從不主動說要還錢給我的│
│ │ │ │ │ │ │事,前前後後總共拖了快│
│ │ │ │ │ │ │二個星期,後來他說,他│
│ │ │ │ │ │ │最近晚上都出去玩,所以│
│ │ │ │ │ │ │沒空匯錢,我說不一定要│
│ │ │ │ │ │ │晚上匯吧?早上或下午也│
│ │ │ │ │ │ │可以匯啊!他說他不想頂│
│ │ │ │ │ │ │著大太陽去匯錢,他晚上│
│ │ │ │ │ │ │在家用網路銀行就好了,│
│ │ │ │ │ │ │我說網銀匯款應該不用3m│
│ │ │ │ │ │ │in 吧 !你可以跟我講這│
│ │ │ │ │ │ │麼久(前後快二星期)但│
│ │ │ │ │ │ │是就是沒空匯,請問大家│
│ │ │ │ │ │ │這個說的過去嗎?我就回│
│ │ │ │ │ │ │他說,藉口是人找出來的│
│ │ │ │ │ │ │,沒想到他“見笑轉生氣│
│ │ │ │ │ │ │”,還嗆我說有本事叫我│
│ │ │ │ │ │ │去他去他電台拿啊~~還│
│ │ │ │ │ │ │說我恐嚇他,然後開口閉│
│ │ │ │ │ │ │口老娘怎樣怎樣,請問大│
│ │ │ │ │ │ │家,欠債還錢是否天經地│
│ │ │ │ │ │ │義?跟人家借錢我(債主│
│ │ │ │ │ │ │)沒有叫他當面拿到我家│
│ │ │ │ │ │ │來就很好了,好像還做賊│
│ │ │ │ │ │ │的喊抓賊。 │
│ │ │ │ │ │ │這件事情之後,我只有感│
│ │ │ │ │ │ │覺到道德淪喪,雖然是高│
│ │ │ │ │ │ │雄電台的主持人,還是個│
│ │ │ │ │ │ │公務員,沒想到這個人態│
│ │ │ │ │ │ │度也是十分惡劣,而且常│
│ │ │ │ │ │ │常會暴怒,甚至口出惡言│
│ │ │ │ │ │ │,$1000真的不多,我也│
│ │ │ │ │ │ │不缺這個錢,但是我所注│
│ │ │ │ │ │ │重的是個人誠信問題,自│
│ │ │ │ │ │ │己說要還,但是一直找藉│
│ │ │ │ │ │ │口逃避,沒想到一個人的│
│ │ │ │ │ │ │人格只值$1000,希望以│
│ │ │ │ │ │ │後給有遇到的鄉民一個警│
│ │ │ │ │ │ │惕,別被他的外表跟話語│
│ │ │ │ │ │ │所騙。 │
│ │ │ │ │ │ │(他卷P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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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廣播│97年│怕自己│PTT 鄉│218.164.5.104 │轉載【注意】高雄網友請│
│ │電台留言│10月│的行為│民 │ │小心此人Einsam文章(即│
│ │板 │29日│接受公│ │ │編號一之文章內容) │
│ │ │上午│評嗎 │ │ │(他卷P12-13) │
│ │ │2 時│ │ │ │ │
│ │ │38分│ │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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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廣播│97年│怕自己│PTT 鄉│218.164.6.203 │轉載【注意】高雄網友請│
│ │電台留言│10月│的行為│民 │ │小心此人Einsam文章(即│
│ │板 │30日│接受公│ │ │編號一之文章內容) │
│ │ │下午│評嗎 │ │ │(他卷P5留言明細表) │
│ │ │10時│ │ │ │ │
│ │ │36分│ │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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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甲○○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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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刊登網頁│刊登│標題 │作者 │使用IP位址 │文章內容 │
│號│ │時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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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廣播│97年│這種愛│正義之│218.164.5.104 │詹×慧竟然跟別人出來把│
│ │電台留言│10月│欠人錢│士 │ │男生當提款機當司機愛欠│
│ │板 │29日│的:)│ │ │錢不還的無賴大家要小心│
│ │ │上午│主播 │ │ │喔~ │
│ │ │5 時│ │ │ │(他卷P14 ) │
│ │ │7 分│ │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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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廣播│97年│這種愛│正義之│218.164.5.104 │詹×慧竟然跟別人出來把│
│ │電台留言│10月│欠人錢│士 │ │男生當提款機當司機愛欠│
│ │板 │29日│的:)│ │ │錢不還的無賴大家要小心│
│ │ │下午│主播 │ │ │喔~ │
│ │ │6 時│ │ │ │(他卷P7留言明細表) │
│ │ │5 分│ │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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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雄廣播│97年│這種愛│正義之│218.164.6.203 │詹×慧竟然跟別人出來把│
│ │電台留言│10月│欠人錢│士 │ │男生當提款機當司機愛欠│
│ │板 │30日│的:)│ │ │錢不還的無賴大家要小心│
│ │ │下午│主播 │ │ │喔~ │
│ │ │10時│ │ │ │(他卷P5留言明細表) │
│ │ │39分│ │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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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廣播│97年│說一千│正義之│218.164.5.104 │:)口口聲聲說一千塊沒│
│ │電台留言│10月│沒多少│士 │ │多少錢,還不趕快還錢就│
│ │板 │29日│錢怎不│ │ │是要賴錢啦~這種主播公│
│ │ │上午│快環錢│ │ │司還是趕快換掉,人格有│
│ │ │5 時│啊o.O │ │ │問題,請這種敗類公司同│
│ │ │11分│?因為│ │ │事會倒楣啦! │
│ │ │許 │自己還│ │ │(他卷P14) │
│ │ │ │不起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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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雄廣播│97年│說一千│正義之│218.164.5.104 │:)口口聲聲說一千塊沒│
│ │電台留言│10月│沒多少│士 │ │多少錢,還不趕快還錢就│
│ │板 │29日│錢怎不│ │ │是要賴錢啦~這種主播公│
│ │ │下午│快環錢│ │ │司還是趕快換掉,人格有│
│ │ │6時 │啊o.O │ │ │問題,請這種敗類公司同│
│ │ │5 分│?因為│ │ │事會倒楣啦! │
│ │ │許 │自己還│ │ │(他卷P7留言明細表) │
│ │ │ │不起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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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雄廣播│97年│說一千│正義之│218.164.6.203 │:)口口聲聲說一千塊沒│
│ │電台留言│10月│沒多少│士 │ │多少錢,還不趕快還錢就│
│ │板 │30日│錢怎不│ │ │是要賴錢啦~這種主播公│
│ │ │下午│快環錢│ │ │司還是趕快換掉,人格有│
│ │ │10時│啊o.O │ │ │問題,請這種敗類公司同│
│ │ │41分│?因為│ │ │事會倒楣啦! │
│ │ │許 │自己還│ │ │(他卷P5留言明細表) │
│ │ │ │不起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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