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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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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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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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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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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0月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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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2月1日至96年3 │96年6月9日回溯24小│96年6月1日 │
│ │月15日 │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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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271│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偵字第17043 │
│ │號 │10719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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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63號│97年度審訴字第1213│97年度易字第383號 │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6年7月23日 │97年5月21日 │97年7月1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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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63號│97年度審訴字第1213│97年度易字第383號 │
│ │ │ │號 │ │
│判 決├──┼─────────┼─────────┼─────────┤
│ │確定│96年11月20日 │97年6月9日 │97年8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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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10條第1項 │10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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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否 │ 否 │
│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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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
│罪 名 │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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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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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不得減刑 │
│刑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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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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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7043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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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3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97年7月15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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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3號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8月18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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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 │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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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 否 │
│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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