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聲減,26,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假釋中視為減刑,聲請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且受刑人已於93年3 月30日假釋出監,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視為已減刑,惟仍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