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 二、嗣甲○○復與丙○○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 三、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見機趁如附表壹編號三至
- 四、丙○○再與乙○○(曾於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 五、丙○○另於如附表貳所示時地,收受車號725-CBZ號重機車
- 六、嗣經警循線於98年11月29日查獲丙○○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二
- 七、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甲○○、丙○○及乙○○3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
-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及乙○○3人於本
- 三、論罪科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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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973 、36199 號、99年度偵字第1908號),本院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七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犯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九及附表貳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九及附表貳「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乙○○共同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又於92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於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均確定在案,前開後4 罪,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7年9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4 月2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高雄縣、市地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見有機可趁,乃於被害人陳黃秀子猝然不及抗拒、防備之際,單獨於如附表壹編號一之時間、地點,徒手搶奪被害人陳黃秀子之財物得手後變賣花用。
二、嗣甲○○復與丙○○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趁如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各該被害人猝然不及抗拒、防備之際,以如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行為分擔之方式,於如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搶奪如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變賣朋分花用。
三、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見機趁如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八所示各該被害人猝然不及抗拒、防備之際,單獨於如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搶奪如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八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之財物後變賣花用。
四、丙○○再與乙○○(曾於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於96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共3 罪〉及1 年,均確定在案,嗣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8年4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7 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趁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被害人高千惠猝然不及抗拒、防備之際,以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行為分擔之方式,於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搶奪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被害人高千惠之財物得手後變賣朋分花用。
五、丙○○另於如附表貳所示時地,收受車號725-CBZ 號重機車牌贓物懸掛於其所有之車號YF8-766 號重型機車上,其後用以犯如附表壹編號六所示之搶奪犯行。
六、嗣經警循線於98年11月29日查獲丙○○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二、四、九之搶奪犯行,丙○○於接受警察調查期間,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有如附表壹編號三、五至八所示之搶奪及如附表貳收受贓物犯行前自首,而主動坦承另犯各該次犯行,接受裁判。
警方復依丙○○供述查獲甲○○、乙○○,甲○○又於接受警察調查期間,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有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犯行前自首,而主動坦承另犯該次犯行,接受裁判。
七、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及乙○○3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3 人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及乙○○3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黃秀子、兵素月、洪李綢、鐘淑芬、蕭嘉真、蔡郭茉莉、曹世偉、呂蔡秀仔、高千惠於警詢之指述;
證人莊國昌、洪慧娟、廖清澄、卓淑筠之證述均相符一致,並有證人陳黃秀子、兵素月、洪李綢、蔡郭茉莉、曹世偉、呂蔡秀仔、高千惠指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金飾買入登記簿及來源證明書、監視錄影鏡頭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之事證詳如附表壹、貳「證據及出處」欄所示),足認被告3 人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丙○○、乙○○就如附表壹各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
被告丙○○就如附表貳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
除附表壹編號一所示犯行係由被告甲○○、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八及附表貳所示犯行係由被告丙○○單獨為之外,其餘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犯行,均係由被告甲○○或丙○○一人負責騎乘機車接應,另一人負責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予以下手搶奪財物,另附表壹編號九所示犯行,則係由被告丙○○負責騎乘機車,被告乙○○負責以腳擋住機車車牌號碼,再由被告丙○○負責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予以下手行搶,足見被告甲○○與丙○○2 人間,就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犯行,及被告丙○○與乙○○2 人間,就附表壹編號九所示犯行,均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3 人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地互異,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附表壹、貳犯行罪名不同,自均應分論併罰之。
又被告甲○○、乙○○均有如前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33頁),其等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分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又於警方調查期間,被告丙○○主動供出附表壹編號三、五至八及附表貳所示之犯罪,被告甲○○則主動供出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犯罪,嗣均由警方帶往犯罪現場、或查證相關事證、或通知被害人到案陳述明確而查獲,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被告甲○○、丙○○此部分所為,均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應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
爰就被告丙○○如附表壹編號三、五至八、附表貳所示之犯行及被告甲○○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甲○○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並與其累犯加重規定係先加後減之。
至被告丙○○雖曾於92年間因犯搶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3 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上訴字第32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1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其應於100 年4 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因假釋期間尚未期滿,故本件尚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甲○○、丙○○、乙○○均正值青壯,身體健全,竟不憑己力依循正當途徑賺取自身所需財物,反圖不勞而獲,祗為個人所需之便,竟單獨或夥同犯案,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即恣意搶奪他人之財物,使附表壹所示各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其行徑嚴重破壞治安,且易造成人心恐慌,惡性均非輕,另審酌被告丙○○收受車牌贓物用以犯案,亦有違法不當,其3 人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3 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檢察官求刑內容及其求刑部分均略嫌過重,暨被告3 人各別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情節、罪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附表壹、貳「主文」欄所示),並審酌本件如附表壹所示各罪犯罪情節性質相同、犯案手法相似與時點間隔接近、犯案次數多寡等情形,認就被告甲○○、丙○○分別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為適當,以資警懲。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就被告丙○○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二至八及附表貳所示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自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㈢又檢察官請求對被告甲○○、丙○○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乙節,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
而強制工作亦係保安處分之一種,被告之犯罪行為除科以刑罰外,是否另須宣告付強制工作自需依前開原則就個案情形為具體之認定。
查被告甲○○、丙○○雖均曾因搶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業已執行完畢,業如前述,惟被告甲○○之所以犯下本件數案,乃因當時吸食毒品,需要現金購買毒品以解毒癮,此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本院卷第98頁);
被告丙○○則因找不到工作、缺錢之故方犯下本件數案,亦經其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警三卷第9 頁),復觀之被告甲○○前科紀錄,確有毒品案件,而被告丙○○則因長期服刑,甫經於98年4 月23日假釋出監,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甲○○係因當時染有毒癮、被告丙○○因長期覓職無著等緣故,而接連犯下本案,尚非無由,其與一般慣犯之長期間且有計劃一再多次而以犯罪成為日常習慣之情形,並非一致,而本院斟酌相關卷證資料,斟酌再三認被告甲○○、丙○○涉案情節,予以刑罰之科處及執行,應已能收教化、再生之效,未來若能以其勞力或技能順利謀職,當能重返社會,而能適應社會生活,因此並無於刑之執行前,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附敘。
㈣至於扣案之安全帽1 頂、口罩3 只,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第149 至152 頁),雖被告甲○○供稱係為上揭搶奪犯行時所穿戴之物(警三卷第53頁),惟該扣案物係屬一般騎車之人尋常穿載之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屬被告甲○○所有,且係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
又同時扣得之模型槍1 枝,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甲○○所有並用以本件犯罪之物,且難認與本案有關連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械違禁物;
至附表壹編號二、七、八所示遮掩機車車牌所用之口罩,並未扣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屬被告甲○○或丙○○所有之物,且現仍存在,亦非違禁物,為免執行上滋生困擾,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5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47條1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附表壹(搶奪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竊盜方式及物品│證 據 及 出 處 │主文(所│
│ │ │ │ │犯罪刑)│
├──┼───────┼───────┼─────────────┼────┤
│ 一 │甲○○於98年9 │甲○○騎乘其所│⒈被告甲○○98年11月30日及│甲○○犯│
│ │月中旬某日下午│有之車號892-BA│ 98年12月9 日警詢、98年12│搶奪罪,│
│ │6 至7 時許,在│Q 號重型機車(│ 月1 日及99年1 月18日偵訊│累犯,處│
│ │高雄縣燕巢鄉南│未懸掛車牌),│ 、98年12月9 日警詢供述(│有期徒刑│
│ │燕村中興路54號│下手搶奪被害人│ 警一卷第3 至9 頁、警三卷│柒月。 │
│ │前。(註:自首│陳黃秀子之金項│ 第39至45、47至53頁、偵35│ │
│ │)。 │鍊(7 、8 錢重│ 973 卷第124 至126 頁、偵│ │
│ │ │,價值約新臺幣│ 36 199卷第7 至9 、20至26│ │
│ │ │〈下同〉1 萬元│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 │
│ │ │),得手後至高│ 17至18頁)。 │ │
│ │ │雄縣岡山鎮「太│⒉被害人陳黃秀子98年12月29│ │
│ │ │平洋遊藝場」向│ 日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08 │ │
│ │ │綽號「阿來」之│ 至110 頁)。 │ │
│ │ │成年男子交換毒│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 │
│ │ │品。 │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 │
│ │ │ │ 第149 至152 頁)。 │ │
│ │ │ │⒋高雄地檢98年檢總管字第69│ │
│ │ │ │ 35號及本院99年院總管字第│ │
│ │ │ │ 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 │ │ │ 199 卷第15頁、本院卷第51│ │
│ │ │ │ 頁)。 │ │
│ │ │ │⒌被害人陳黃秀子指認被告陳│ │
│ │ │ │ 榮傑照片(警三卷第111 頁│ │
│ │ │ │ )。 │ │
├──┼───────┼───────┼─────────────┼────┤
│ 二 │丙○○、甲○○│丙○○、甲○○│1.被告丙○○98年12月7 日警│甲○○共│
│ │於98年11月1 日│共乘丙○○所有│ 詢、98年12月7 日偵訊供述│同犯搶奪│
│ │下午4 時40分許│之車號YF8-766 │ (警三卷第14至21頁、偵35│罪,累犯│
│ │,在高雄縣大社│號機車(車牌用│ 973 卷第57至64頁)。 │,處有期│
│ │鄉○○路48巷口│口罩貼住),由│⒉被告丙○○99年1 月18日偵│徒刑捌月│
│ │果菜市場。 │甲○○下手搶奪│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丙○○│
│ │ │被害人兵素月之│ 114 至118 頁、偵36199 卷│共同犯搶│
│ │ │金項鍊1 條(含│ 第56至58頁、偵1908卷第12│奪罪,處│
│ │ │黃金墜子、7 錢│ 至14頁)。 │有期徒刑│
│ │ │重、價值約3 萬│⒊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柒月。 │
│ │ │元),得手後至│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路竹鄉「冠均銀│ 43頁)。 │ │
│ │ │樓」變賣,變賣│⒋被告甲○○98年11月30日及│ │
│ │ │金額17,200元,│ 年12月9 日警詢、98年12月│ │
│ │ │丙○○、甲○○│ 1 日偵訊供述(警一卷第3 │ │
│ │ │各分得8,600 元│ 至9 頁、警三卷第39至45、│ │
│ │ │。 │ 47至53 頁、偵36199 卷第7│ │
│ │ │ │ 至9 、20至26頁)。 │ │
│ │ │ │⒌被告甲○○98年1 月18日偵│ │
│ │ │ │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 │
│ │ │ │ 124 至126 頁、偵36199 卷│ │
│ │ │ │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17│ │
│ │ │ │ 至18頁)。 │ │
│ │ │ │⒍被害人兵素月98年12月7 日│ │
│ │ │ │ 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12 至│ │
│ │ │ │ 114 頁)。 │ │
│ │ │ │⒎證人即「冠均銀樓」負責人│ │
│ │ │ │ 莊國昌98年11月30日警詢證│ │
│ │ │ │ 述(警三卷第102 至104 頁│ │
│ │ │ │ )。 │ │
│ │ │ │⒏「冠均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一卷第63頁、警三│ │
│ │ │ │ 卷第159 頁)。 │ │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 │
│ │ │ │ 第149 至152 頁)。 │ │
│ │ │ │⒑高雄地檢98年檢總管字第69│ │
│ │ │ │ 35號及本院99年院總管字第│ │
│ │ │ │ 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 │ │ │ 199 卷第15頁、本院卷第51│ │
│ │ │ │ 頁)。 │ │
│ │ │ │⒒被害人兵素月指認被告馮建│ │
│ │ │ │ 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卷│ │
│ │ │ │ 第115 頁)。 │ │
├──┼───────┼───────┼─────────────┼────┤
│ 三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1.被告丙○○98年11月29日警│丙○○犯│
│ │月3 日上午10時│有之車號YF8-76│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一卷│搶奪罪,│
│ │37分許,在高雄│6 號機車(未懸│ 第18至27頁、警二卷第1 至│處有期徒│
│ │市○○區○○街│掛車牌),下手│ 10頁、警三卷第1 至10頁、│刑陸月。│
│ │138 號(莒光市│搶奪被害人洪李│ 警四卷第1 至10頁、偵3597│ │
│ │場)前。(註:│綢之金項鍊1 條│ 3 卷第7 至16、38至40頁、│ │
│ │自首)。 │(含黃金墜子、│ 聲拘1102卷第55至14頁)。│ │
│ │ │4 錢多重、價值│⒉被告丙○○98年11月29日本│ │
│ │ │約12,000元),│ 院羈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 │
│ │ │得手後至梓官鄉│ 卷第4 至6 頁)。 │ │
│ │ │「金大成銀樓」│⒊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變賣,墜子賣得│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1,300 元,金項│ 43頁)。 │ │
│ │ │鍊賣得1,000 元│⒋被害人洪李綢98年11月3 日│ │
│ │ │。 │ 及98年12月7 日警詢證述(│ │
│ │ │ │ 警三卷第116 至118 頁、警│ │
│ │ │ │ 四卷第14至15頁)。 │ │
│ │ │ │⒌證人洪慧娟98年11月29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2至87頁│ │
│ │ │ │ )。 │ │
│ │ │ │⒍證人即「金大成銀樓」負責│ │
│ │ │ │ 人廖清澄98年12月1 日警詢│ │
│ │ │ │ 證述(警一卷第38至40頁、│ │
│ │ │ │ 警三卷第99至101 頁)。 │ │
│ │ │ │⒎金大成銀樓金飾來源證明書│ │
│ │ │ │ (警一卷第62頁、警三卷第│ │
│ │ │ │ 161 頁)。 │ │
│ │ │ │⒏監視錄影鏡頭畫面(警二卷│ │
│ │ │ │ 第15頁、偵35973 卷第21頁│ │
│ │ │ │ 、聲拘1102卷第19頁)。 │ │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 │ │ │ 四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錄表(警四卷第13頁)。 │ │
│ │ │ │⒑被害人洪李綢指認被告馮建│ │
│ │ │ │ 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卷│ │
│ │ │ │ 第119 頁)。 │ │
├──┼───────┼───────┼─────────────┼────┤
│ 四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1.被告丙○○98年12月7 日警│丙○○犯│
│ │月5 日下午1 時│有之車號YF8-76│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三卷│搶奪罪,│
│ │32分許,在高雄│6 號機車(未懸│ 第14至21頁、偵35973 卷第│處有期徒│
│ │縣路竹鄉○○路│掛車牌),下手│ 50、51、57至64頁)。 │刑柒月。│
│ │110 號前。 │搶奪被害人鐘淑│⒉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芬之金項鍊(2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錢多、價值約12│ 43頁)。 │ │
│ │ │,000元),得手│⒊被害人鐘淑芬98年11月5 日│ │
│ │ │後至楠梓右昌街│ 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20 至│ │
│ │ │「金太銀樓」變│ 122 頁、偵35973 卷第65至│ │
│ │ │賣,賣得8,050 │ 67頁)。 │ │
│ │ │元。 │⒋證人洪慧娟98年11月29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2至87頁│ │
│ │ │ │ )。 │ │
│ │ │ │⒌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警詢證述│ │
│ │ │ │ (警一卷第28至30頁、警二│ │
│ │ │ │ 卷第31至33頁、警三卷第92│ │
│ │ │ │ 至94頁、聲拘1102卷第38至│ │
│ │ │ │ 40頁)。 │ │
│ │ │ │⒍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2月1 日警詢證述│ │
│ │ │ │ 及99年1 月18日偵訊具結證│ │
│ │ │ │ 述(警一卷第31至34頁、警│ │
│ │ │ │ 三卷第95至98頁、偵35973 │ │
│ │ │ │ 卷第114 至118 頁、偵3619│ │
│ │ │ │ 9 卷第56至58頁、偵1908卷│ │
│ │ │ │ 第12至14頁)。 │ │
│ │ │ │⒎「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二卷第36頁、警三│ │
│ │ │ │ 卷第165 頁、偵35 973卷第│ │
│ │ │ │ 137 頁、聲拘1102卷第42頁│ │
│ │ │ │ )。 │ │
├──┼───────┼───────┼─────────────┼────┤
│ 五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1.被告丙○○98年12月7 日及│丙○○犯│
│ │月8 日下午8 時│有之車號YF8-76│ 10日警詢、98年12月7 日及│搶奪罪,│
│ │許,在高雄縣岡│6 號機車(未懸│ 10日偵訊供述(警三卷第14│處有期徒│
│ │山鎮○○路100 │掛車牌),下手│ 至21、31至35頁、偵35973 │刑陸月。│
│ │號前(註:自首│搶奪被害人蕭嘉│ 卷第50、51、57至64、84至│ │
│ │)。 │真之金項鍊,項│ 88、91頁)。 │ │
│ │ │鍊墜子(4 錢3 │⒉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分,價值約16,0│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00元),得手後│ 43頁)。 │ │
│ │ │至楠梓右昌街「│⒊被害人蕭嘉真98年11月8 日│ │
│ │ │金太銀樓」變賣│ 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23 至│ │
│ │ │,賣得17,000元│ 125 頁、偵35973 卷第68至│ │
│ │ │。 │ 70頁)。 │ │
│ │ │ │⒋證人洪慧娟98年12月10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8至91頁│ │
│ │ │ │ )。 │ │
│ │ │ │⒌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證述、99年1 月18日│ │
│ │ │ │ 偵訊具結證述(警一卷第28│ │
│ │ │ │ 至34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 │
│ │ │ │ 、警三卷第92至98頁、偵35│ │
│ │ │ │ 973 卷第114 至118 頁、偵│ │
│ │ │ │ 36199 卷第56至58頁、偵19│ │
│ │ │ │ 08卷第12至14頁、聲拘1102│ │
│ │ │ │ 卷第38至40頁)。 │ │
│ │ │ │⒍「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二卷第38頁、警三│ │
│ │ │ │ 卷第167 頁、偵35973 卷第│ │
│ │ │ │ 138 頁、聲拘1102卷第44頁│ │
│ │ │ │ )。 │ │
├──┼───────┼───────┼─────────────┼────┤
│ 六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⒈被告丙○○98年11月29日及│丙○○犯│
│ │月13日12時20分│有之車號YF8-76│ 12月7 、10日警詢、98年11│搶奪罪,│
│ │許,在高雄市楠│6 號機車(懸掛│ 月29日及12月7 、10日偵訊│處有期徒│
│ │梓區建昌里藍昌│所收受贓物之車│ 供述(警一卷第18至27頁、│刑陸月。│
│ │路24號前。(註│號725-CBZ 號車│ 警二卷第1 至10頁、警三卷│ │
│ │:自首)。 │牌),下手搶奪│ 第1 至10、14至21、31至35│ │
│ │ │被害人蔡郭茉莉│ 頁、警四卷第1 至10頁、偵│ │
│ │ │之K 金項鍊(含│ 35973 卷第7 至16、38至40│ │
│ │ │黃金墜子、重約│ 、50、51、57至64、84至88│ │
│ │ │1錢 ,價值約3,│ 、91頁、聲拘1102卷第5 至│ │
│ │ │000 元) ,得手│ 14頁)。 │ │
│ │ │後至楠梓右昌街│⒉被告丙○○98年11月29日羈│ │
│ │ │「金太銀樓」變│ 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卷第│ │
│ │ │賣,賣得1,100 │ 4 至6 頁)。 │ │
│ │ │元。 │⒊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 │ 43頁)。 │ │
│ │ │ │⒋被害人蔡郭茉莉98年12月7 │ │
│ │ │ │ 日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26 │ │
│ │ │ │ 至128 頁)。 │ │
│ │ │ │⒌證人洪慧娟98年11月29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2至87頁│ │
│ │ │ │ )。 │ │
│ │ │ │⒍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至│ │
│ │ │ │ 30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 │
│ │ │ │ 警三卷第92至94頁、聲拘11│ │
│ │ │ │ 02卷第38至40頁)。 │ │
│ │ │ │⒎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9年1 月18日偵訊具結│ │
│ │ │ │ 證述(偵35973 卷第114 至│ │
│ │ │ │ 118 頁、偵36199 卷第56至│ │
│ │ │ │ 58頁、偵1908卷第12至14頁│ │
│ │ │ │ )。 │ │
│ │ │ │⒏「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記│ │
│ │ │ │ 簿影本(警二卷第40頁、警│ │
│ │ │ │ 三第169 頁、偵35973 卷第│ │
│ │ │ │ 139 頁、聲拘1102卷第46頁│ │
│ │ │ │ )。 │ │
│ │ │ │⒐被害人蔡郭茉莉指認被告馮│ │
│ │ │ │ 建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 │
│ │ │ │ 卷第129 頁)。 │ │
├──┼───────┼───────┼─────────────┼────┤
│ 七 │丙○○、甲○○│丙○○、甲○○│1.被告甲○○98年11月30日警│甲○○共│
│ │於98年11月16日│共乘丙○○所有│ 詢、98年12月1 日偵訊供述│同犯搶奪│
│ │上午9 時40分許│之車號YF8-766 │ (警一卷第3 至9 頁、警三│罪,累犯│
│ │,在高雄市楠梓│號機車(用口罩│ 卷第39至45頁、偵36199 卷│,處有期│
│ │區○○路106 之│貼住車牌),由│ 第7 至9 頁)。 │徒刑捌月│
│ │2 號前。(註:│丙○○下手搶奪│⒉被告甲○○98年1 月18日偵│;丙○○│
│ │丙○○自首)。│被害人曹世偉之│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共同犯搶│
│ │ │金項鍊1 條(1 │ 124 至126 頁、偵36199 卷│奪罪,處│
│ │ │兩重,價值約4 │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17│有期徒刑│
│ │ │萬元),得手後│ 至18頁)。 │陸月。 │
│ │ │至路竹鄉「冠均│⒊被告丙○○98年11月29日及│ │
│ │ │銀樓」變賣,賣│ 12月7 日警詢、98年11月29│ │
│ │ │得45,700元,馮│ 日及12月7 日偵訊供述(警│ │
│ │ │建南分得約20,0│ 一卷第18至27頁、警二卷第│ │
│ │ │00元,甲○○分│ 1 至10頁、警三卷第1 至10│ │
│ │ │得約25,000元。│ 、14至21頁、警四卷第1 至│ │
│ │ │ │ 10頁、偵35973 卷第7 至16│ │
│ │ │ │ 、38至40、50、51、57至64│ │
│ │ │ │ 頁 、聲拘1102卷第5 至14│ │
│ │ │ │ 頁)。 │ │
│ │ │ │⒋被告丙○○99年1 月18日具│ │
│ │ │ │ 結偵訊(偵35973 卷第114 │ │
│ │ │ │ 至118 頁、偵36199 卷第56│ │
│ │ │ │ 至58頁、偵1908卷第122 至│ │
│ │ │ │ 14頁)。 │ │
│ │ │ │⒌被告丙○○98年11月29日羈│ │
│ │ │ │ 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卷第│ │
│ │ │ │ 4 至6 頁)。 │ │
│ │ │ │⒍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 │ 43頁)。 │ │
│ │ │ │⒎被害人曹世偉98年11月16日│ │
│ │ │ │ 警詢(警一卷第45至46頁)│ │
│ │ │ │⒏證人即「冠均銀樓」負責人│ │
│ │ │ │ 莊國昌98年11月30日警詢(│ │
│ │ │ │ 警三卷第102 至104 頁)。│ │
│ │ │ │⒐「冠均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一卷第64頁、警三│ │
│ │ │ │ 卷第160 頁)。 │ │
│ │ │ │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 │
│ │ │ │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 │
│ │ │ │ 第149 至152 頁)。 │ │
│ │ │ │⒒高雄地檢98年檢總管字第69│ │
│ │ │ │ 35號及本院99年院總管字第│ │
│ │ │ │ 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 │ │ │ 199 卷第15頁、本院卷第51│ │
│ │ │ │ 頁)。 │ │
│ │ │ │⒓被害人曹世偉指認被告陳榮│ │
│ │ │ │ 傑、丙○○及犯案機車照片│ │
│ │ │ │ (警三卷第132 、133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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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⒈被告丙○○98年12月7 日及│丙○○犯│
│ │月20日上午10時│有之車號YF8-76│ 10日警詢、98年12月7 日及│搶奪罪,│
│ │許,在岡山鎮溪│6 號機車(用口│ 10日偵訊供述(警三卷第14│處有期徒│
│ │東路與壽天路口│罩貼住車牌),│ 至21、31至35 頁、偵35973│刑陸月。│
│ │。(註:自首)│由丙○○下手搶│ 卷第50、51、57至64、84至│ │
│ │。 │奪被害人呂蔡秀│ 88、91頁)。 │ │
│ │ │仔之金項鍊1 條│⒉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4 錢6 分1 厘│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重,價值約4 萬│ 43頁)。 │ │
│ │ │元),得手後至│⒊被害人呂蔡秀仔98年12月10│ │
│ │ │楠梓右昌街「金│ 日警詢(警三卷第134 至13│ │
│ │ │太銀樓」變賣,│ 6 頁)。 │ │
│ │ │賣得13,220元。│⒋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至│ │
│ │ │ │ 34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 │
│ │ │ │ 警三卷第92至98頁、聲拘11│ │
│ │ │ │ 02卷第38至40頁)。 │ │
│ │ │ │⒌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9年1 月18日偵訊具結│ │
│ │ │ │ 證述(偵35973 卷第114 至│ │
│ │ │ │ 118 頁、偵36199 卷第56至│ │
│ │ │ │ 58頁、偵1908卷第12至14頁│ │
│ │ │ │ )。 │ │
│ │ │ │⒍「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二卷第42頁、警三│ │
│ │ │ │ 卷第171 頁、偵35973 卷第│ │
│ │ │ │ 140 頁、聲拘1102卷第48頁│ │
│ │ │ │ )。 │ │
│ │ │ │⒎被害人呂蔡秀仔指認被告馮│ │
│ │ │ │ 建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 │
│ │ │ │ 卷第137 頁)。 │ │
├──┼───────┼───────┼─────────────┼────┤
│ 九 │丙○○、乙○○│丙○○、乙○○│⒈被告乙○○98年12月1 日警│丙○○共│
│ │於98年11月22日│共乘丙○○所有│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一卷│同犯搶奪│
│ │下午1 時40分許│之車號YF8-766 │ 第13至17頁、警三卷第73至│罪,處有│
│ │,在高雄市左營│號機車(車牌由│ 77頁、偵36199 卷第9 至10│期徒刑柒│
│ │區○○路727 號│乙○○用腳擋住│ 頁)。 │月;陸志│
│ │前。 │),由丙○○下│⒉被告乙○○98年1 月18日偵│昇共同犯│
│ │ │手搶奪被害人高│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搶奪罪,│
│ │ │千惠之黃金項鍊│ 124 至126 頁、偵36199 卷│累犯,處│
│ │ │(3 錢重、價值│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17│有期徒刑│
│ │ │約1 萬元),得│ 至18頁)。 │柒月。 │
│ │ │手後至楠梓右昌│⒊被告乙○○99年1 月26日移│ │
│ │ │街「金太銀樓」│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6至│ │
│ │ │變賣,賣得9,68│ 48頁)。 │ │
│ │ │0 元,由乙○○│⒋被告丙○○98年11月29日警│ │
│ │ │及丙○○朋分花│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一卷│ │
│ │ │用。 │ 第18至27頁、警二卷第1 至│ │
│ │ │ │ 10頁、警三卷第1 至10頁、│ │
│ │ │ │ 警四卷第1 至10頁、偵3597│ │
│ │ │ │ 3 卷第7 至16、38至40頁、│ │
│ │ │ │ 聲拘1102卷第5 至14頁)。│ │
│ │ │ │⒌被告丙○○99年1 月11日及│ │
│ │ │ │ 18日偵訊具結證述(偵3597│ │
│ │ │ │ 3 卷第98至100 、114 至11│ │
│ │ │ │ 8 頁、偵36199 卷第56至58│ │
│ │ │ │ 頁、偵1908卷第12至14 頁 │ │
│ │ │ │ )。 │ │
│ │ │ │⒍被告丙○○98年11月29日羈│ │
│ │ │ │ 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卷第│ │
│ │ │ │ 4 至6 頁)。 │ │
│ │ │ │⒎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 │ 43頁)。 │ │
│ │ │ │⒏被害人高千惠98年11月22日│ │
│ │ │ │ 及12月1 日警詢證述(警一│ │
│ │ │ │ 卷第41至43頁、警三卷第13│ │
│ │ │ │ 8 至140 頁、警四卷第17至│ │
│ │ │ │ 19頁)。 │ │
│ │ │ │⒐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警一卷第28至34頁│ │
│ │ │ │ 、警二卷第31至33頁、警三│ │
│ │ │ │ 卷第92至98頁、聲拘1102卷│ │
│ │ │ │ 第38至40頁)。 │ │
│ │ │ │⒑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9年1 月18日偵訊具結│ │
│ │ │ │ 證述(偵35973 卷第114 至│ │
│ │ │ │ 118 頁、偵36199 卷第56至│ │
│ │ │ │ 58頁、偵1908卷第12至14頁│ │
│ │ │ │ )。 │ │
│ │ │ │⒒「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一卷第66頁、警三│ │
│ │ │ │ 卷第172 頁)。 │ │
│ │ │ │⒓被害人高千惠指認照片(警│ │
│ │ │ │ 一卷第44頁、警三卷第141 │ │
│ │ │ │ 頁)。 │ │
│ │ │ │⒔監視錄影鏡頭畫面(警二卷│ │
│ │ │ │ 第16頁、偵35973 卷第22頁│ │
│ │ │ │ 、聲拘1102卷第20頁)。 │ │
│ │ │ │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 │ │ │ 四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錄表(警四卷第16頁)。 │ │
└──┴───────┴───────┴─────────────┴────┘
附表貳:(被告丙○○收受贓物部分)
┌─────────────────┬─────────────┬─────┐
│ 犯罪時間、地點 │證 據 及 出 處 │主文(所犯│
│ │ │罪刑) │
├─────────────────┼─────────────┼─────┤
│丙○○於98年11月12日下午10時許,在│1.被告丙○○98年12月10日警│丙○○犯收│
│高雄縣岡山鎮○○○街「和平公園」旁│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三卷│受贓物罪,│
│,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文仔」之│ 第31至35頁、偵35973 卷第│處有期徒刑│
│成年男子所交付之車號725-CBZ 號重機│ 84至88、91頁)。 │參月。 │
│車牌係他人行竊得來之贓物(塗朝勇所│⒉被告丙○○99年1 月18日偵│ │
│有,於98年11月10日下午10時許,在高│ 訊具結供述(偵36199 卷第│ │
│雄縣岡山鎮○○○路2 號前失竊),竟│ 56至58 頁)。 │ │
│收受後懸掛於其所有之YF8-766 號重型│⒊725-CBZ 車牌失竊「失車唯│ │
│機車上,其後用以犯如附表壹編號六之│ 讀案件基本資料」(警三卷│ │
│搶奪犯行。(註:自首) │ 第176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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