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萍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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