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訴,331,2010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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