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正浩因生意上往來而結識劉松英(綽號「阿姐」、「姐仔
- 二、陳正浩於劉森坤在97年5月26日一併經查緝單位逮捕落網後
-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幫前案被告劉森坤代為處理有關前揭犯罪
- 二、經查,前揭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及犯罪事實二所載關於前案被
- 三、認定被告共犯犯罪事實一㈠㈡㈢之理由:
- 四、認定被告共犯犯罪事實二之理由:
- 五、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另辯稱:譯文中說「正在弄成成品
-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經核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七、新舊法比較:
- 八、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
- 九、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政府明令管制之毒品,對於國人身
-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部分,另有與前案
- 二、經查,前案被告劉森坤、何國光、劉乃嘉所涉此部販賣毒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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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浩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821、215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浩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又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六、七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又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又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正浩因生意上往來而結識劉松英(綽號「阿姐」、「姐仔」,另由檢察官偵辦),劉森坤(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10 號判處有罪確定)則為劉松英之胞弟。
其等均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
詎其等因陳正浩有將大筆款項藉由地下匯兌之方式匯至大陸地區○○道,而劉森坤則因有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技術,需自大陸地區購買製造愷他命之原料鹽酸羥亞胺,故劉森坤即透過劉松英委託陳正浩向大陸地區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陳經理」之人訂購鹽酸羥亞胺。
其等遂分別與下列㈠㈡㈢所列之共犯共同基於製造愷他命之(間接)犯意聯絡,推由陳正浩負責向「陳經理」購買鹽酸羥亞胺並交付貨款、及安排鹽酸羥亞胺進口之各項程序、時間、地點等細節事宜,劉森坤負責提供資金、購買製毒器具並著手製毒,劉松英則負責2 人居間聯繫之工作。
陳正浩因而於民國97年2 月間某日起至3 月6 日止購得鹽酸羥亞胺共2 批(下稱第1 、2 批)、又於97年5 月初某日購得鹽酸羥亞胺1 批(下稱第3 批)、再於97年5 月下旬某日購得鹽酸羥亞胺1 批(下稱第4批),陸續交由劉森坤及其餘共犯進行下列製造愷他命之犯行:㈠劉森坤於97年2 月底、3 月初某日取得陳正浩所購得之前揭第1 批鹽酸羥亞胺後,遂與李俊緯(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27號判決有罪確定)、劉乃嘉、何國光(均經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10 號判處有罪確定)、莊雅雲(經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1 號判決有罪確定)、邱志文(經高雄高分院以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有罪確定)等人,共同先於97年3 月初某日起至同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止,在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之農舍工寮處(下稱雲林農舍工寮),從事將鹽酸羥亞胺進行「異構化階段」製造成已含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泥狀物、再將之經過加熱、過濾、乾燥而成類似白咖啡粉物質之半成品之行為後,嗣於97年3 月8 日下午4 時10分許起至97年3 月11日止,先將該等半成品經由運至高雄市○○區○○街163號10樓藏放、再輾轉運至屏東縣麟洛鄉○○街102 號等處,期間劉森坤、何國光並於3 月10日至台中、新竹等地取得陳正浩所購得之前揭第2 批鹽酸羥亞胺,並在97年3 月11日下午2 、3 時許起在屏東縣麟洛鄉○○街102 號將該等半成品進行將之製成愷他命成品之「純化階段」,惟因其等聽聞將有查緝機關到場,遂再駕駛車牌號碼S7-1966 號及S8-6239號之自用小客車將半成品及所餘原料移往高雄市○○○路92號9 樓之2 處繼續前開之「純化階段」,並製成愷他命成品。
嗣經查緝單位於97年3 月11日起,陸續在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
㈡嗣劉森坤於取得陳正浩所購得之前揭第3 批鹽酸羥亞胺後,另與何國光、劉乃嘉於97年5 月初,另行共同在新竹縣寶山鄉○○路607 之7 號之工寮(下稱新竹寶山工寮)進行製造愷他命之前揭「異構化階段」及加熱、過濾、乾燥而製成含有愷他命成分之類似白咖啡粉物質半成品,其後再將該等半成品運至苗栗縣頭份鎮○○街271 巷55號處(下稱苗栗頭份文化處所)進行前揭「純化階段」之製造愷他命行為,並製成愷他命成品。
嗣經查緝單位於97年5 月27日在高雄市○○區○○路511 號5 樓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及於97年8 月21日經落網之何國光主動帶同查緝單位至新竹寶山工寮處扣得附表七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六、七所示)。
㈢又劉森坤於取得陳正浩所購得之前揭第4 批鹽酸羥亞胺前,先與張世勳、王政偉、黃政傑及歐治易於97年5 月中旬某日,利用先前所未使用完畢之部分鹽酸羥亞胺共同在新竹縣寶山鄉○○村○○路301 號下方漁池工寮(下稱新竹寶山魚池工寮)進行前揭「異構化階段」製造成已含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泥狀物,嗣於97年5 月20日某時,將上開咖啡色泥狀物移往苗栗縣頭份鎮○○路263 巷8 弄3 號1 樓(下稱苗栗頭份親民處所),在該處進行加熱、過濾、乾燥及前揭「純化階段」,並至97年5 月26日陸續製成愷他命成品。
後愷他命成品則持至新竹縣峨眉鄉富興村庚寮坑219 號「哈佛特區」D 棟1 樓8 室(下稱哈佛1 樓8 室)等處藏放。
嗣於97年5月26日下午某時,劉森坤與張世勳、歐治易等人為繼續其等該次製造愷他命之行為,遂前往苗栗縣公館鄉超峰快遞苗栗站,搭載前揭陳正浩所購得之第4 批鹽酸羥亞胺共100 公斤後,進入苗栗頭份親民路處所繼續進行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造,旋為查緝單位於97年5 月26日起,陸續在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
二、陳正浩於劉森坤在97年5 月26日一併經查緝單位逮捕落網後,另經劉松英介紹與已自劉森坤處習得製造愷他命之技術,而欲購買鹽酸羥亞胺之王國良接觸(另經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70 號判處有罪確定),其等3 人復共同基於製造愷他命之犯意聯絡,推由陳正浩以前揭方式負責向大陸地區購買鹽酸羥亞胺,王國良負責提供資金並著手製毒。
陳正浩因而於97年9 月初某日自大陸地區購得鹽酸羥亞胺1 批,於同月8 、9 日某時,王國良與「聯邦快遞」聯繫而取得該等製毒原料後,遂將該等原料連同其餘製毒工具載往王國良位於花蓮縣鳳林鎮○○路10號後方山坡雞寮,並在該處進行前揭「異構化階段」製造成已含愷他命成分之咖啡色泥狀物而即將進行「純化階段」之際,即於97年9 月11日上午6 時10分許,在其花蓮縣鳳林鎮○○路10號之住處為查緝單位查獲,並在其上開住處及後方雞寮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所有人及是否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詳如附表十三所示)。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據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陳正浩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院卷一第67、78-122頁、院卷二第193 頁),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幫前案被告劉森坤代為處理有關前揭犯罪事實一㈠、二之原料進口事宜,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製造愷他命之犯行,辯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伊只有幫忙請大陸的朋友查詢一家上海公司的資料,事後劉森坤則都是自行與該公司負責人陳經理聯絡,交易過程伊均不清楚,犯罪事實二部分伊只是請大陸的朋友幫忙查詢到貨狀況,這些部分貨物內容是什麼伊不知情,他們說是要做化妝品面膜的水楊酸;
至於犯罪事實一㈡㈢伊完全不知情云云(院卷二第66頁)。
二、經查,前揭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及犯罪事實二所載關於前案被告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莊雅雲、邱志文、張世勳、王政偉、黃政傑、歐治易、王國良等人之製造愷他命犯行,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經劉森坤、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莊雅雲、邱志文於前案分別坦承在案(警卷三第1-4 、7-9 頁、警卷四第8 、13-15 頁、偵卷六第7-15、17-18 、76-78 、88-89 、289 、292 、300- 304頁、偵卷七第19-21 、78-79 、95、138-141 頁、偵卷八第65-67 頁、偵卷九第92-96 頁),且有查獲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可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及鑑定書出處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其餘見偵卷七第9-13頁);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經劉森坤、劉乃嘉、何國光於前案分別坦承在案(偵卷六第304 頁、偵卷七第24-25 、236 頁、偵卷八第68-69 、100-102 頁、偵九卷第96頁),且有製毒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可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及鑑定書出處詳如附表六、七所示,其餘見偵卷八第94-96 、108-109 頁);
犯罪事實一㈢部分經劉森坤、張世勳、王政偉、黃政傑、歐治易於前案坦承在案(警卷四第2- 6、18-20 、25-30 、31-32 、35-38 頁、偵卷七第24、35-39 、43-46 、49-52 、54-59 、95-96 、141 、237-240 頁),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可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及鑑定書出處詳如附表八至十二所示,其餘見警卷五第87頁);
犯罪事實二部分經王國良於前案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卷十三第5-6 、46-50 、87-88 、253 、302-306 頁),並經證人即前案被告何國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十三第86頁),且有電話通聯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暨照片可證(偵卷十二第24-25 頁、偵卷十三第10-16 、28-37 、215-236 、307-314 頁)。
並分別據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27號、高雄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10 號、98年度上訴字第970 號、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認定明確,是此部份事實自已足堪認定。
三、認定被告共犯犯罪事實一㈠㈡㈢之理由: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⒈查證人劉森坤於偵查中證稱:伊在97年2 月29日下午2 時32分與被告通話,那次是要去新竹載鹽酸羥亞胺,量是200 或是400 公斤忘記了,在雲林及高雄市○○路被查獲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就是用這次的鹽酸羥亞胺,97年3 月6 日被告匯款給陳經理,叫陳經理寄出比較白的100 公斤的,是因為鹽酸羥亞胺有比較白的及比較黃的,我們叫他寄比較白的過來;
97年3 月10日伊有與何國光去台中拿鹽酸羥亞胺,後來還有另外去新竹的超峰貨運拿,共拿100 公斤等語(偵卷三第46頁、偵卷七第140-141 頁),經核與證人何國光於偵查中之證述:97年3 月10日伊有跟劉森坤去台中貨運行拿鹽酸羥亞胺,那次貨物少一件,還跑到新竹去領,該次總共領了100 公斤,後來拿到屏東縣麟洛鄉○○街那邊等語相符(偵卷七第138 頁)。
而其等所述及之此2 次接運鹽酸羥亞胺之行為,正與其等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製毒期間吻合,是各該批鹽酸羥亞胺即係其等用以供作該次製毒犯行之原料乙節,已堪認定。
⒉而觀諸卷內關於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於97年2 月29日上午11時56分許(該日為星期五),被告與「陳經理」通話之大致內容為被告向陳經理表示「後面那批貨的錢還沒有到位」、「貨先不要發」、「你不是叫他們先不要拿」,陳經理則回應被告「貨早就到了」、「400 都已經拿走了」,後於同日下午2 時3 分許雙方再度通話之大致內容為被告向陳經理表示「我在聯絡他們,他們說再一點時間,不會有問題」、「這條錢我來保證,不然我自己拿過去給你,最晚禮拜一、禮拜二就會過去了」、「不會去弄這個小錢」,又於同日下午2 時32分許(即為前揭劉森坤所指之通聯),被告與劉森坤通話之大致內容為劉森坤先向被告表示「東西聽說送去你那裡」、「我並未領到貨」,經被告向劉森坤表示「我叫貨運行跟你聯絡」、「陳經理一直在追這個錢的事」、「你有沒有辦法看什麼時候…」,劉森坤則向被告表示「那就是要去新竹『超峰』了」、「要禮拜一、二,先把東西領到再打算」(偵卷三第10-11 頁),顯見被告對於該次之第1 批鹽酸羥亞胺之進口事宜,除得與「陳經理」就款項延遲之問題加以直接聯繫解釋外,且以自身立場對該筆款項加以保證,並亦得與身為製毒主謀之證人劉森坤直接聯繫取貨事宜,復更指示證人劉森坤順利取貨,顯然被告對於該等貨品之貨款給付、運送過程均甚為瞭解,而非僅如其所述係「代為查詢公司資料,交易過程均不瞭解」甚明。
⒊再觀諸被告前揭行動電話嗣後之監聽譯文,可知被告於97年3 月3 日上午9 時32分(亦即其等前揭所述應給付貨款之星期一)與「陳經理」通話之大致內容為「陳經理」向被告持續催討款項,而經被告向之表示「我等一下才要聯絡他們」、「本來是說200 、200 分開,間隔一個禮拜」、「下次我跟你講好你再寄貨」、「以後聽我的就對了,我一定要錢進我口袋才會叫你出貨」,同日下午1 時53分雙方再度通話,大致內容為被告向「陳經理」表示「大概3 月10日錢可以下來,你跟工廠講,看利息多少,我不怕他們跑掉,他們房子押在我這邊」、「我有跟他們講,他們說他們現在在弄,把它弄成『成品』出去換錢」、「晚一點利息錢我來賠沒關係」、「他們人現在都在弄『東西』」(偵卷三第12-13 頁),除足認被告在該等原料之買賣過程中係立於買方之經手貨款、通知出貨等甚為重要之角色外,參以被告明知證人劉森坤等人業已進行「將原料製成成品」之行為、並有得於等短短數日間內即可「將之換取金錢」之確信、及採取與一般時下毒品交易相同之隱誨用語、且所為此等表示之時又正屬證人劉森坤等人進行犯罪事實一㈠之製毒行為期間等情,在在顯見被告對於證人劉森坤等人確係將該等鹽酸羥亞胺持以從事製造毒品之犯行均知之甚明;
否則,殊難想像被告若確實認知證人劉森坤所製造者為合法之「面膜」,有何不能於電話中明白說出、卻以「成品」、「東西」等隱誨用語加以稱呼之理?且證人劉森坤以此等地下工廠形式所製造之「面膜」,既無品牌又無口碑,又豈有得於數日期間即順利變現之可能?⒋且查,證人何國光於偵查中證稱:伊在97年3 月11日之前有匯過一次錢給被告,是劉森坤要伊匯200 多萬給被告,在麟洛郵局匯的,伊有填單子,收款人就是被告,這次是買原料的錢等語(偵卷三第54頁、偵卷八第122 頁),經核與其及劉森坤於審理中之證述均屬相符(院卷二第123-124 、150頁),而被告之大眾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內亦確實於97年3 月6 日有一筆以「何國光」名義匯入203 萬元、並隨即於同日提領現金172 萬元之紀錄,有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可查(偵卷三第88、76頁)。
復參以被告前揭行動電話於97年3 月6 日下午2 時7 分之監聽譯文前半部,其向「陳經理」稱「錢已經在伊這邊了,伊現在要去銀行弄了」(偵卷三第13頁),則可知被告當日即已提前取得可供匯還積欠「陳經理」之貨款。
故前揭證人何國光於97年3 月6 日匯予被告之款項,顯即係供被告支付「陳經理」所催討之第1 批鹽酸羥亞胺貨款無訛;
甚且,被告於該次譯文之後半部,並向「陳經理」稱「你收到之後把那100 先寄出來」、「我要『白的』喔」、「『白色』的」(偵卷三第13頁),而此等內容經與證人劉森坤於審理中之證述:鹽酸羥亞胺有一種比較黃、一種比較白,伊都是定白的,因為黃的作出來東西不好看等語(院卷二第149 頁)、及其前揭與證人何國光均稱於同月10日確實即另行領得第2 批之100 公斤鹽酸羥亞胺等情互核,並可認被告除參與第1 批鹽酸羥亞胺之進貨事宜外,於該批原料之貨款到位後尚且立即要求「陳經理」寄出第2 批之100 公斤鹽酸羥亞胺,並於電話中指定劉森坤所需之原料色澤,更應認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一㈠之製毒期間內均始終有所參與,且介入程度甚深。
⒌況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前揭行動電話於97年3 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之監聽譯文,其內容如下:【陳正浩:喂!劉松英:喂,我跟你講啦!我用公共電話打,我就沒有那個 啦!我跟你講,你明天主要這幾天喔,下個禮拜的 時間我把事情處理完畢時,你要跟我一起去上海啦 !陳正浩:喔劉松英:你知道嗎,我明天再跟你講啦,有重要的事情啦。
陳正浩:喔,好啦劉松英:剛剛○○有打電話,全部爆了啦。
陳正浩:啊?劉松英:全部爆了啦。
陳正浩:什麼東西全部爆了。
劉松英:對啦,對啦,電話中我就不要講太多有沒有,啊陳正浩:連我喔?劉松英:啊?陳正浩:連我喔?劉松英:你沒有啦陳正浩:那你有嗎劉松英:我也沒有啦都沒有啦,我說阿坤啦,阿坤他們那些 猴囝仔啦陳正浩:就連阿坤也講出來喔。
劉松英:對啦,都講出來了。
而且那個,名字不能再用那個 了啦,明天見面再說啦,你明天趕快弄一弄,趕快 來我這裡啦。
陳正浩:好啦。
劉松英:好好好。
】等語,且被告從聽聞劉松英表示「全部爆了以後」,語氣及音量並有顯然提高之情形,有本院勘驗監聽光碟之勘驗筆錄可證(院卷二第125 頁)。
而97年3 月12日正係本件犯罪事實一㈠為警於附表一至五所示地點陸續查獲證人劉森坤等人製毒行為之隔日,劉松英並於通話中敘及「阿坤及那些猴囝仔」,則該時劉松英顯然即係在告知被告有關劉森坤該次製毒行為遭查緝單位查獲之事。
而被告於詢問「什麼東西全部爆了」後,既然僅得到劉松英「對啦,對啦,電話中不要講太多」之曖昧回應,若其確實不知劉松英所指何事,本應持續追問或直接置之不理,然其卻連續詢以2 次「連我喔?」,並繼續追問「那你有嗎」、「就連阿坤也講出來喔」,足見其業已明確知悉劉松英所指即為該等製毒事件遭查緝而爆發之事,並且以提高語氣、音量之在意態度詢以「連我喔?」、「那你有嗎」,是自被告此次通聯之內容,更足認被告亦確實明知自身屬該製毒集團之一員甚明。
故被告參與此部犯行乙節,自已足供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⒈證人劉森坤於偵查中證稱:在雲林古坑之後,伊就跑到苗栗,何國光有時候會去找伊,後來在新竹、苗栗的交界點靠近頭份那邊又有作一場,時間大概在5 月初,該次是跟何國光、劉乃嘉一起作等語(偵卷七第141 、143 頁),證人何國光於偵查中亦證稱:在古坑之後,伊在苗栗躲了2 個月,有再製造一場,算是竹南那邊,成員有伊、劉森坤、劉乃嘉,在那邊做到半成品之後去頭份製成成品等語(偵卷七第141頁、偵卷六第304 頁),證人劉乃嘉亦於警詢中證稱:3 月12日遭查獲之後,伊與劉森坤、何國光為躲避查緝,就躲到頭份地區,4 月底開始在頭份及寶山地區籌設愷他命製毒工廠,劉森坤透過大陸地區取得原料等語(偵卷九第96頁),是證人劉森坤等人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製毒犯行,係於97年4 月底時開始準備、並於5 月初著手製造乙節,已堪認定。
⒉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提示:陳正浩持用電話0000-000000 於97年4 月28日下午4 時6 分播出與劉松英持用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該內容你詢問『那個有沒有…【人】有接到嗎?』、『你問看看快跟我講,我要跟對方聯絡啊』,是否係你詢問劉松英走私來台之製毒原料是否收到了?)通聯中所說的『人』是指『劉森坤訂貨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報關資料』。」
、「(提示:陳正浩持用電話0000000000於97年5 月2 日下午3 時26分撥出予劉松英持用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該內容你提及『他說明天早上啦』、『今天已經出來…已經出關了』,是否係你通知劉松英走私來台之製毒原料已經通過海關查驗放行,隔天5 月3 日就可以收到?)我有利用網路向陳經理在上海公司的業務人員查詢到貨的情形,對方說貨品已經出關了,所以我通知劉松英」等語(偵卷三第7 頁,此部份相關譯文見偵卷三第21-24 頁),是被告雖否認該等譯文內容與鹽酸羥亞胺有關,惟亦不否認於97年4 月底至5 月初另有為劉森坤、劉松英聯繫貨物進口之事宜,且此等期間則正與證人劉森坤等人另為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製毒犯行之時間相符,是該等監聽譯文內容,本甚值懷疑即為被告再度與劉森坤、劉松英等人進口製毒原料之相關譯文。
⒊且查,查緝單位於97年3 月11日陸續所查扣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扣案物品中,除僅在附表一所示之汽車內尚有查獲本件製毒原料鹽酸羥亞胺外,其餘附表二至四等處所均未查獲任何該等製毒原料,則本應認證人劉森坤等人當時所持有之製毒原料均已遭查緝單位扣案,是其等於該次查緝行動之後,於97年4 月底至5 月初另行製造毒品時,自有再度進口製毒原料鹽酸羥亞胺之需求。
故前揭監聽譯文中,身為該製毒集團負責聯繫製毒原料進口角色之被告,既確有於該等期間內與集團成員劉松英密切聯繫貨品進口事宜,且該貨品又經被告自承與集團主要製毒者即證人劉森坤有關,已如前述,則該次進口之物品顯然即係供作證人劉森坤等人為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犯行所用之鹽酸羥亞胺無訛。
是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之犯行遭查緝單位查獲後,另行基於相同之合作關係共同為此部犯行乙節,自亦足堪認定。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⒈證人劉森坤於警詢、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5 月26日下午,與歐志易、張世勳共同前往苗栗縣公館鄉超峰快遞苗栗站,接運100 公斤鹽酸羥亞胺;
在苗栗作的那件原料是之前剩下的,後來又從大陸進100 公斤進來,當時是伊與張世勳、歐志易去接的,親民路的那個地點是伊叫黃政傑租的等語(警卷四第5 頁、偵卷七第24、95-96 頁),是證人劉森坤係於犯罪事實一㈢97年5 月20日開始製毒之過程中,另行於97年5 月26日與該次之製毒共犯前往收取該批100 公斤之鹽酸羥亞胺乙節,已屬明確。
又證人劉森坤於審理中並證稱:何國光有見過被告一次,那次是去被告的工廠伊拿買原料的錢給被告,時間伊忘記了,但不是在3 月12日到97年5 月26日的中間,而是在97年5 月26日伊被抓到之前沒有多久等語(院卷二第145 、150 頁),則被告迄至97年5 月下旬仍有與證人劉森坤見面並收取購買鹽酸羥亞胺之費用乙節,亦堪認定。
則被告對於在密接時間內發生之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其參與之可能性本屬甚大。
⒉再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曾使用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乙節,已如前述,且自該門號於97年5 月21日之監聽譯文「我今天整天都在醫院排檢查」(偵卷一第69頁),與被告所提出之和信治癌醫院診斷證明書上載被告於該日確實有至該院就診等情(偵卷一第3 頁),本足見被告此部所述確屬實情,先予敘明。
而查,該門號於97年5 月20日下午6 時11分許之通話內容(該日為星期二),係被告向劉松英表示「阿姐,那個『東西』有沒有,我叫他看拜五一定給我啦,他說好」,經劉松英應以「那他拜一的時候還要追加那個…拜一有沒有?那我收一收…」,被告則答稱「那個我給他訂了,我有叫他再準備150 」,而表示97年5 月23日將有貨物送達;
又該門號於97年5 月12日下午2 時12分許之通話內容,則係被告向劉松英表示「阿姐,那個錢我弄好了,但是那個匯率是4.55」、「還差1 萬塊,我先跟他們借了」,經劉松英應以「沒關係我再拿給你」、「拜五會到嗎,還是下個禮拜?」,被告則答稱「拜五,我就催他拜五啊!」,除再度敘及97年5 月23日將有貨物送達外,並提及該批貨物所牽涉之匯率為「4.55」此一近年來僅屬常用於大陸地區人民幣之匯率單位(偵卷二第69頁),是顯見其等所討論之貨物應屬自大陸地區所購買之貨物。
而此若與前揭證人劉森坤所述於97年5 月26日另有接運一批100 公斤之鹽酸羥亞胺乙節,及前揭監聽譯文中被告所稱97年5 月23日將到貨僅屬被告催促對方之到貨日期而非確定日期,則該批貨物因遇97年5 月24、25日之假日無法報關進口,故延至同月26日始經證人劉森坤領取亦非甚難想像之事,是堪認被告與劉松英前揭監聽譯文所討論之貨物,即屬證人劉森坤於97年5 月26日所接運之鹽酸羥亞胺甚明。
是犯罪事實一㈢部分,於證人劉森坤等人甫著手製造毒品犯行之97年5 月20日該日起,被告即與劉松英陸續有聯繫進口鹽酸羥亞胺之情形,並於該次製毒行為尚持續時,即已順利提供鹽酸羥亞胺予證人劉森坤領取,是被告仍係基於相同之合作關係共同為此部犯行乙節,亦屬堪以認定。
四、認定被告共犯犯罪事實二之理由:㈠查證人王國良於警詢、偵查中先後證稱:有一位姓陳的男子聯絡伊去領原料,該人有鼻咽癌,他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伊說原料到了,然後聯邦快遞叫伊去領,也是那位陳先生幫伊聯絡陳經理的,伊有聽「大姐」劉松英說陳先生叫陳正浩,陳正浩是劉松英介紹給伊認識的;
製造愷他命的原料是陳正浩從大陸訂購的,貨到後他叫我去領,從頭到尾都是劉松英叫伊去作,但她都沒有出錢,說要伊先作完成之後才要教別人繼續作;
製毒原料的來源是陳正浩與大陸聯絡,伊不知道如何聯絡,錢伊交給劉森坤的姐姐劉松英,因為伊不知道陳正浩住在何處,是陳正浩叫伊拿去放在劉松英那邊;
97年7 月間伊將款項交給劉松英,委託她與陳正浩向大陸地區購買製毒原料,後來陳正浩表示因大陸舉辦奧運海關檢查嚴格,一直拖到9 月才到,剛開始陳正浩幫伊以大榮貨運花蓮貨運站作為接運原料的地址,8 月底時陳正浩說貨已經到了但伊去接沒有接到,陳正浩後來告訴伊該批原料已經被台灣海關查扣,要再重新安排,並說接貨地點要在台灣西部地區比較妥當,後來陳正浩決定要改在大榮貨運苗栗公館站接運原料,9 月初陳正浩通知伊原料已經抵達要伊準備接貨,故伊於9 月8 日到苗栗頭份交流道附近接到該批原料,伊的製毒技術是伊在劉森坤旁偷學的,97年8 月13日下午3 時43分、97年8 月15日下午3 時36分、97年8 月20日上午11時6分、97年8 月20日上午11時11分、97年9 月5 日下午5 時55分、97年9 月8 日上午9 時49分許的監聽譯文,就是前揭所述原料被扣、及另在9 月8 日伊接到貨期間伊與陳正浩的相關通聯等語(偵卷十三第49、87 -88、174 、253 、303-306 頁),經核與其餘審理中之證述並無顯然歧異(院卷二第116-121 頁),並與卷附之通聯譯文互核相符(偵卷十二第24-25 頁、偵卷十三第307-314 頁),是其此等證述本難遽認有何不足採信之處。
㈡且觀諸前揭證人王國良與被告之監聽譯文,其中於97年8 月18日上午11時27分、97年8 月20日上午11時6 分、同日上午11時11分等譯文中,分別載有被告向證人王國良表示「你打我這支電話是不要講事情喔!我這支電話是給人家監聽的喔!」、「要再重來了啦!那一批被人家扣走了」、「這次出事情…那個花蓮沒有人在收那個東西啦!所以一次就抓走了啦」、「他們說花蓮沒有在收那種東西,沒有人在寄那種啦」、「所以這次寄我們這邊就好了,不要再寄花蓮了」等內容(偵卷十三第309-310 頁),顯見被告於該等通話中業已表示其遭監聽要證人王國良注意說詞,且對於97年8 月底貨品遭扣押之原因係由其對證人王國良說明。
然若被告確實不知所進口之物品為何,當更不知為犯罪用途之違法物品,則其有何主動向證人王國良表示不應於電話中講明而擔心遭監聽之理由?而縱其知悉物品遭扣押,本亦應由貨主即證人王國良向其解釋為何遭扣押之原因,豈有在不知所進口者為何物之情形下,反而對於貨物遭扣押之理由表現出較貨主更為瞭解態度之可能?是自被告此等監聽譯文及前揭證人王國良之證述,顯已足認被告確實知悉於97年8 月間寄往花蓮而遭扣押之貨物、乃至於同年9 月初向證人王國良提議寄往苗栗地區之貨物,均屬證人王國良依其與劉松英先前相互之合作關係、而透過劉松英委託其向大陸地區訂購之製毒原料鹽酸羥亞胺甚明。
五、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另辯稱:譯文中說「正在弄成成品」是因為當時「陳經理」在催錢,所以伊才亂講的,實際上伊不知道要作成什麼成品;
譯文中說「要求要白色的」是伊在上海時聽到劉森坤與對方這樣說,就自己雞婆向陳經理這樣說,但這只是一個生意上的口氣;
譯文中問「連我也有事」伊自己也不知道是指什麼,當時劉松英有很多事,不是在指進口鹽酸羥亞胺製毒的事;
從頭到尾伊的認知就是要進口「水楊酸」,不知道是要進口鹽酸羥亞胺;
又王國良歷次證述明顯偏袒亦涉有重嫌之劉松英,所述關於伊是否知悉等情又均係透過劉松英之轉述,不足以作為不利伊之認定依據云云。
惟查:⒈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伊只有幫忙請大陸的朋友查詢一家上海公司的資料,事後劉森坤則都是自行與該公司負責人陳經理聯絡,交易過程伊均不清楚,而犯罪事實一㈡㈢部分伊完全不知情云云部分。
經查,證人劉森坤於審理中證稱:伊沒有委託被告幫伊查詢上海公司的資料,被告也沒有拿該家公司的資料給伊等語(院卷二第147頁),經核與被告所辯本已全然相違。
且被告參與本件犯罪事實一㈠㈡㈢,係達於證人劉森坤歷次進行製毒行為之時期內均有其以電話與「陳經理」或劉松英聯繫進口製毒原料鹽酸羥亞胺之程度,而非如其所述與其全然無關。
況被告係於審理中於聽聞證人劉森坤證稱其有代為以地下匯兌之方式交付鹽酸羥亞胺之費用後,始進一步自承確有代為將款項轉交大陸地區等情(院卷二第148 、194 頁),在此之前則從未提及此等行為而以前詞置辯,是其此部所辯除與證人劉森坤所述不符、亦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異、並有隨同訴訟之進行更易供詞之狀況。
又其就犯罪事實二辯稱只是幫忙查詢到貨狀況,貨物內容其並不知悉云云,然自監聽譯文可知其並非對於貨物之內容毫無所悉,否則難認有何避諱監聽、或較貨主王國良更知悉貨物遭扣之原因等有違常情之行為,已如前述,是其此部所辯本難信為真實。
⒉次就譯文中所稱「正在弄成成品」云云,其於偵查中則係供稱:該通譯文的內容是劉森坤他們告訴伊的等語(偵卷二第54頁);
次就譯文中所稱「要求要白色的」,其於警詢中則係供稱:這是劉森坤有特別交代伊向陳經理要求之前定好的100 公斤是要白色的等語(偵卷三第6 頁);
另就譯文中所稱「連我也有事」則於審理中先係供稱:伊根本不知道劉松英在說什麼(院卷二第126 頁),嗣則改稱:劉松英那時問伊就想是在指地下匯兌出問題等語,經本院質以劉松英與地下匯兌有何關連,又稱:劉松英跟地下匯兌沒有關係等語(院卷二第196 頁)。
是其針對本件各部譯文之說詞,均有甚多前後翻異辯詞、且相互間顯然矛盾之情形,自亦難認屬實。
⒊再就其所稱僅知物品為「水楊酸」云云,經查,就其為何得知該等物品為「水楊酸」乙節,其於警詢中供稱:是劉森坤要伊向陳經理說定好的水楊酸要寄出來,且是要白色的水楊酸等語(偵卷三第6 頁)。
惟證人劉森坤於審理中則證稱:伊當時只有跟被告及劉松英說要作化妝品需要化學原料,沒有跟他們講化學原料的名稱,貨品進口報關時的品名是什麼伊也不知道,被告也不會知道等語(院卷二第150 頁),是被告此部所辯亦顯然與證人劉森坤所述有異。
且被告於與「陳經理」聯繫時,對於該等原料得以迅速於短期內製成成品並變現有相當自信,而顯與製造一般正常商品之情形不符乙節,已如前述,是其此部所辯,併難採信為真。
⒋而就證人王國良證詞之可信度部分,經查,證人王國良於審理中證稱:伊當時有告訴劉松英說伊要製造愷他命,伊向劉松英詢問的就是製作愷他命的原料等語(院卷二第119 頁),而業已就劉松英知悉其製造愷他命之犯行乙節有所證述,並無顯然偏袒劉松英而全然誣攀被告之情形;
且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之辯詞不足為採,已如前述,則縱使證人王國良並未證稱有與被告當面接觸談論鹽酸羥亞胺之進口事宜,亦難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⒌末以,證人劉森坤固於審理中證稱:被告不知道伊買原料要製毒,也沒有參與貨物的事,只有幫忙匯錢等語(院卷二第148 頁),然被告於前揭監聽譯文中,多次與「陳經理」聯繫款項進出及貨物數量、品質之事,已如前述,經核均與證人劉森坤此部所述不符;
且證人劉森坤對於自譯文中可知涉案甚深之劉松英亦稱:劉松英不知道伊買這些東西要作何事等語(院卷二第149 頁),是其於審理中所述,雖有眾多可供與卷內證據互核而證明被告涉案之處,然對於製毒集團中尚未遭判刑確定、卻基於重要聯繫製毒原料進口角色之被告及劉松英有所迴護之情形,仍屬甚為明顯,是其此等證述,亦不足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經核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本件所為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七、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迄今已生效,據此,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
查被告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規定,得併科之罰金已提高,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
且被告本件於偵查、審理中均無自白犯行或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情形,而無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之適用,是綜合整體規定加以比較,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應整體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八、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
查被告將所進口之鹽酸羥亞胺提供予共犯劉森坤、王國良及其餘共犯進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又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查自卷內證據固僅足認被告與劉森坤、劉松英、王國良等人就本件犯行有所接觸,至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載之其餘共犯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莊雅雲、邱志文、張世勳、王政偉、黃政傑、歐治易等人則尚乏證據證明有何直接之聯繫,然該等其餘共犯既然均屬分別與劉森坤共犯製造毒品犯行之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該等人與劉森坤、劉松英及被告之間,仍應認主觀上有間接之意思聯絡,客觀上其等並分別各自負責部分之行為,故被告與劉森坤、劉松英、李俊緯、劉乃嘉、何國光、莊雅雲、邱志文間(犯罪事實一㈠)、與劉森坤、劉松英、劉乃嘉、何國光間(犯罪事實一㈡)、與劉森坤、劉松英、張世勳、王政偉、黃政傑、歐治易間(犯罪事實一㈢)、與劉松英、王國良間(犯罪事實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4 次(犯罪事實一㈠先後2 批原料係於密接時地所為,應以法律上一行為論)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九、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為政府明令管制之毒品,對於國人身心傷害甚大,隨時可能使成癮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竟仍與劉森坤、劉松英、王國良等人為製造愷他命而以負責製毒原料進口此等重要行為參與製毒犯行,且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扣案愷他命成品、半成品數量均屬龐大,若一併流入市面供地下交易,對我國國民之身心健康、家庭和諧、及社會治安之影響均甚為巨大,實不可取,且被告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且前後供詞反覆不一,未見其表達悔悟之意,於犯罪後態度部分無從為其有利之考量,並慮及其參與犯罪之程度終究較之實際進行製造犯行之共犯為低,及其目前身患癌症重疾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扣案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之物,於說明欄載明經檢驗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成品及半成品)、或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者,均應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與前揭各該與被告有共同正犯關係之前案被告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共同宣告沒收之(附表一至五應沒收物於犯罪事實一㈠主文項下沒收、附表六、七應沒收物於犯罪事實一㈡主文項下沒收、附表八至十二應沒收物於犯罪事實一㈢主文項下沒收、附表十三應沒收物於犯罪事實二主文項下沒收),並於附表一至十三應否沒收欄載明為「是」;
而於說明欄載明為「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並經驗得含有愷他命或鹽酸羥亞胺殘留反應者,因衡情該等毒品成分已難以分析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為愷他命或鹽酸羥亞胺,均屬違禁物,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與前揭各該與被告有共同正犯關係之前案被告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共同宣告沒收之(詳如上述),並於附表一至十三應否沒收欄載明為「是」;
至於說明欄載明為「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而未經驗得愷他命或鹽酸羥亞胺殘留反應者,則純為被告與其餘共犯供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且均為前案被告劉森坤或王國良所有,應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與前揭各該與被告有共同正犯關係之前案被告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共同宣告沒收之(詳如上述),並於附表一至十三應否沒收欄載明為「是」;
至其餘扣案物則應認尚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表六編號8之現金因被告不另構成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故不在此宣告沒收,詳下述)。
至起訴書另請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犯行部分,經核本件業已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之重刑,觀諸被告為患有癌症之重疾,應認已屬對其罪刑相當之處罰,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除本件先後4 次之犯行外,另有何等嚴重之犯罪習慣,爰不另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㈡所載部分,另有與前案被告劉森坤、何國光、劉乃嘉共同販賣所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而經何國光與劉乃嘉將其中成品3 公斤先持往高雄市交付予不詳之人後,再於高雄市鼓山區瑞豐夜市處收取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販毒代價,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一併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經查,前案被告劉森坤、何國光、劉乃嘉所涉此部販賣毒品犯行,固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10 號判處有罪確定,惟就卷附之客觀證據,至多僅足以使本院產生被告共犯前揭製造毒品犯行之心證;
至於在製造毒品之外,負責向大陸地區聯繫鹽酸羥亞胺進口及聯繫共犯取貨之被告是否亦有一併與前案被告劉森坤、何國光、劉乃嘉共同有其將之對外販售得利之犯意,尚未經公訴人提出相當證據以供本院參酌。
雖被告前於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曾有向「陳經理」表示製毒者即將持愷他命成品對外販售之情形,然此除尚不足認定被告亦確實有與該等犯罪集團共同享有販毒所得、以致於亦有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外,且自犯罪事實一㈠㈡間相隔尚約有2 個月乙節觀之,更難遽以此等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之譯文即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亦有相同之主觀認知。
是就此部份而言,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而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所為與其前揭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修正前)、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表一
查獲地點為高雄市三民區○○○路92號9 樓之2 地下室2 樓停車場第51號停車位之車號S8-6239 號汽車及第53號停車位之車號S7-1966 號汽車內,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三第28-30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六第277-2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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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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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森坤 │液態愷他命 │桶 │6 │1.毛重:108.7 公斤,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 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104800│ │
│ │ │ │ │ │ 公克(空包裝總重4200公克),│ │
│ │ │ │ │ │ 純度11.18%,純質淨重約 │ │
│ │ │ │ │ │ 11716.64公克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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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是 │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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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是 │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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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玻璃盆 │個 │5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是 │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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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鋁盆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是 │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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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真空馬達 │個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是 │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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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濾紙 │盒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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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愷他命粉末 │袋 │1 │1.毛重18公斤,經檢驗含愷他命成│是 │
│ │ │ │ │ │ 分,淨重約17935 公克(空包裝│ │
│ │ │ │ │ │ 重65公克),純度84.16%,純質│ │
│ │ │ │ │ │ 淨重約15094.10公克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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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鹽酸羥亞胺 │包 │15 │1.毛重7.5 公斤,(包裝標示:反│是 │
│ │ │ │ │ │ 丁烯二酸)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 │
│ │ │ │ │ │ 分,合計淨重約7500公克(空包│ │
│ │ │ │ │ │ 裝總重300 公克),純度2.09% │ │
│ │ │ │ │ │ ,純質淨重約156.75公克;另均│ │
│ │ │ │ │ │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 │
│ │ │ │ │ │ 胺,合計淨重約7500公克(空包│ │
│ │ │ │ │ │ 裝總重300 公克),純度82.32%│ │
│ │ │ │ │ │ ,純質淨重約6174公克 │ │
│ │ │ │ │ │2.於S7-1966 號車內所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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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上 │電磁爐 │台 │1 │1.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是 │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2.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 │
├───┼─────┼──────┼──┼──┼───────────────┼────┤
│11 │同上 │愷他命粉末 │袋 │2 │1.毛重:25.2公斤,經檢驗均含愷│是 │
│ │ │ │ │ │ 他命成分,合計淨重約24700 公│ │
│ │ │ │ │ │ 克(空包裝總重50 0公克),純│ │
│ │ │ │ │ │ 度66.3 5% ,純質淨重約1638 │ │
│ │ │ │ │ │ 8.45公克 │ │
│ │ │ │ │ │2.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 │
├───┼─────┼──────┼──┼──┼───────────────┼────┤
│12 │同上 │鹽酸羥亞胺 │箱 │1 │1.毛重:25公斤,(內含50包,包│是 │
│ │ │ │ │ │ 裝標示: │ │
│ │ │ │ │ │ 反丁烯二酸)經檢驗均含愷他命│ │
│ │ │ │ │ │ 成分,合計淨重約25000 公克(│ │
│ │ │ │ │ │ 空包裝總重1000公克),純度 │ │
│ │ │ │ │ │ 2.03% ,純質淨重約507.5 公克│ │
│ │ │ │ │ │ ;另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 │
│ │ │ │ │ │ 酸羥亞胺,合計淨重約25000 公│ │
│ │ │ │ │ │ 克(空包裝總重1000公克),純│ │
│ │ │ │ │ │ 度74.47%,純質淨重約18617.5 │ │
│ │ │ │ │ │ 公克。 │ │
│ │ │ │ │ │2.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 │
├───┼─────┼──────┼──┼──┼───────────────┼────┤
│13 │同上 │鹽酸羥亞胺 │袋 │1 │1.毛重:12.5公斤,(內含25包,│是 │
│ │ │ │ │ │ 包裝標示:反丁烯二酸)經檢驗│ │
│ │ │ │ │ │ 均含愷他命成分, │ │
│ │ │ │ │ │ 合計淨重約12500 公克(空包裝│ │
│ │ │ │ │ │ 總重500 公克),純度1.90% ,│ │
│ │ │ │ │ │ 純質淨重約238 公克;另均含第│ │
│ │ │ │ │ │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 │
│ │ │ │ │ │ 合計淨重約12500 公克(空包裝│ │
│ │ │ │ │ │ 總重500 公克),純度90.97%,│ │
│ │ │ │ │ │ 純質淨重約11371.25公克。 │ │
│ │ │ │ │ │2.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 │
├───┼─────┼──────┼──┼──┼───────────────┼────┤
│14 │劉耀文 │劉耀文駕照 │張 │2 │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否 │
├───┼─────┼──────┼──┼──┼───────────────┼────┤
│15 │劉乃嘉 │劉乃嘉健保卡│張 │1 │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否 │
├───┼─────┼──────┼──┼──┼───────────────┼────┤
│16 │何國光 │郵務送達通 │張 │1 │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否 │
│ │ │知書 (收件 │ │ │ │ │
│ │ │人何國光) │ │ │ │ │
├───┼─────┼──────┼──┼──┼───────────────┼────┤
│17 │劉乃嘉 │劉乃嘉身分證│張 │1 │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否 │
├───┼─────┼──────┼──┼──┼───────────────┼────┤
│18 │郭雅茹 │郭雅茹電話費│張 │1 │於S8-6239 號車內所查獲 │否 │
│ │ │催繳通知單 │ │ │ │ │
└───┴─────┴──────┴──┴──┴───────────────┴────┘
附表二
查獲地點為高雄市三民區○○○路92號9 樓之2 ,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三第25-27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六第277-282 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 1 │劉森坤 │酒精 │桶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2 │同上 │玻璃盆 │個 │10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3 │同上 │玻璃棒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4 │同上 │電磁爐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5 │同上 │濾紙 │盒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6 │同上 │濾網 │支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7 │同上 │塑膠量杯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8 │同上 │電子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9 │同上 │鹽酸 │桶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0 │同上 │不銹鋼鍋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1 │同上 │酸鹼測試筆(│支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PH值測定筆)│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杓子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3 │同上 │不銹鋼盤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4 │同上 │夾鍊袋 │包 │1 │ │否 │
├───┼─────┼──────┼──┼──┼───────────────┼────┤
│15 │何國光 │何國光證件( │張 │4 │ │否 │
│ │ │身分證、健保│ │ │ │ │
│ │ │卡、汽車駕照│ │ │ │ │
│ │ │、機車駕照) │ │ │ │ │
├───┼─────┼──────┼──┼──┼───────────────┼────┤
│16 │邱志文 │邱志文證件 │張 │2 │ │否 │
│ │ │(身分證、汽 │ │ │ │ │
│ │ │車駕照) │ │ │ │ │
├───┼─────┼──────┼──┼──┼───────────────┼────┤
│17 │趙偉哲 │趙偉哲證件 (│張 │1 │ │否 │
│ │ │身分證) │ │ │ │ │
├───┼─────┼──────┼──┼──┼───────────────┼────┤
│18 │李俊緯 │李俊緯有線電│張 │3 │ │否 │
│ │ │視繳費收據 │ │ │ │ │
├───┼─────┼──────┼──┼──┼───────────────┼────┤
│19 │ │手機 │支 │8 │ │否 │
├───┼─────┼──────┼──┼──┼───────────────┼────┤
│20 │何國光 │車號S8-6239 │支 │1 │ │否 │
│ │ │汽車鑰匙 │ │ │ │ │
├───┼─────┼──────┼──┼──┼───────────────┼────┤
│21 │劉森坤 │唧筒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2 │同上 │塑膠盒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3 │同上 │電扇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4 │同上 │鋁鍋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5 │同上 │液態愷他命 │桶 │2 │分別毛重各為20.8公斤、20.4公斤│是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 │
│ │ │ │ │ │重約37600 公克(空包裝總重3600│ │
│ │ │ │ │ │公克),純度22.56%,純質淨重約│ │
│ │ │ │ │ │8482.56 公克。 │ │
├───┼─────┼──────┼──┼──┼───────────────┼────┤
│26 │同上 │愷他命結晶 │桶 │1 │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淨重約7450│是 │
│ │ │ │ │ │公克(空包裝重450 公克),純度│ │
│ │ │ │ │ │73.44%,純質淨重約5471.28 公克│ │
│ │ │ │ │ │。 │ │
├───┼─────┼──────┼──┼──┼───────────────┼────┤
│27 │同上 │愷他命粉末 │袋 │2 │分別毛重各為11.7公斤、2.18公斤│是 │
│ │ │ │ │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 │
│ │ │ │ │ │重約13750 公克(空包裝總重150 │ │
│ │ │ │ │ │公克),純度72.23%,純質淨重約│ │
│ │ │ │ │ │9931.63 公克。 │ │
├───┼─────┼──────┼──┼──┼───────────────┼────┤
│28 │同上 │車號S7-1966 │支 │1 │ │否 │
│ │ │鑰匙 │ │ │ │ │
└───┴─────┴──────┴──┴──┴───────────────┴────┘
附表三
查獲地點為高雄市○○區○○街163 號10樓,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三第35-37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六第277-282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 1 │劉森坤 │酸鹼測試筆(│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PH值測定筆)│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2 │同上 │電子磅秤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3 │同上 │濾紙 │張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4 │同上 │濾布 │綑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5 │同上 │真空馬達 │具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6 │同上 │酸鹼試劑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7 │同上 │夾鍊袋 │包 │1 │ │否 │
├───┼─────┼──────┼──┼──┼───────────────┼────┤
│ 8 │同上 │烤燈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9 │同上 │酒精空桶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0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6.8 公斤,經檢驗含愷他命成│是 │
│ │ │成品 │ │ │分,淨重約6100公克(空包裝重 │ │
│ │ │ │ │ │700 公克),純度6.27% ,純質淨│ │
│ │ │ │ │ │重約382.47公克。 │ │
├───┼─────┼──────┼──┼──┼───────────────┼────┤
│11 │同上 │鹽酸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2 │同上 │愷他命粉末 │包 │1 │微量粉末,經檢驗含愷他命成分。│是 │
│ │ │ │ │ │(含香菸1支 ) │ │
├───┼─────┼──────┼──┼──┼───────────────┼────┤
│13 │何國光 │房屋租賃契約│本 │1 │ │否 │
│ │ │書 (承租人何│ │ │ │ │
│ │ │國光) │ │ │ │ │
└───┴─────┴──────┴──┴──┴───────────────┴────┘
附表四
查獲地點為屏東縣麟洛鄉○○街102 號,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三第33-35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六第277-282 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愷他命粉末 │包 │4 │即扣押物編號壹-1至4號 ,毛重分│是 │
│ │ │ │ │ │別為840 公克、850 公克、710 公│ │
│ │ │ │ │ │克、475 公克。經檢驗均含愷他命│ │
│ │ │ │ │ │成分,合計淨重約2458公克(空包│ │
│ │ │ │ │ │裝總重22公克),純度83.89%,純│ │
│ │ │ │ │ │質淨重約2062.02 公克。 │ │
├───┼─────┼──────┼──┼──┼───────────────┼────┤
│2 │同上 │搗碎槌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3 │同上 │裝墊用塑膠袋│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4 │同上 │裝墊用油紙 │張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5 │同上 │裝盛用湯匙 │支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6 │邱志文 │筆記本 │冊 │1 │ │否 │
├───┼─────┼──────┼──┼──┼───────────────┼────┤
│7 │同上 │搖頭丸 (紅色│粒 │1 │經檢驗含二級毒品MDMA │否 │
│ │ │藥錠) │ │ │ │ │
└───┴─────┴──────┴──┴──┴───────────────┴────┘
附表五
查獲地點為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崁頂山區電表編號00-0000-00處,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三第30-33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六第277-282 頁)┌───┬─────┬──────┬──┬──┬───────────────┬────┐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 1 │劉森坤 │恆溫加熱器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2 │同上 │定速攪拌機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3 │同上 │真空馬達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4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5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 6 │同上 │矽油 │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7 │同上 │濾紙 │盒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8 │同上 │濾網架 │組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 9 │同上 │玻璃大燒杯 │箱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10 │同上 │大塑膠桶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1 │同上 │塑膠水桶 │個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酒精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3 │同上 │氨水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4 │同上 │攪拌器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5 │同上 │不鏽鋼鍋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6 │同上 │鋁盤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7 │同上 │鋁盆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8 │同上 │鐵勺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19 │同上 │玻璃攪拌棒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0 │同上 │電子PH測試筆│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酸鹼值測定│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計) │ │ │ │ │
├───┼─────┼──────┼──┼──┼───────────────┼────┤
│21 │同上 │濾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2 │同上 │電風扇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3 │同上 │快速爐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4 │同上 │磅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5 │同上 │油溫計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6 │同上 │塑膠量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27 │同上 │液態K他命半 │桶 │24 │經檢驗均含愷他命成分,合計淨重│是 │
│ │ │成品 │ │ │約454.2 公斤(空包裝總重16.8公│ │
│ │ │ │ │ │斤),純度0.00461% , 純質淨重│ │
│ │ │ │ │ │約20.94 公克。 │ │
└───┴─────┴──────┴──┴──┴───────────────┴────┘
附表六
查獲地點為高雄市○○區○○路511 號5 樓,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54-57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七第196-202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李俊緯 │SONYERICSSON│支 │1 │SIM卡: │否 │
│ │ │行動電話(門│ │ │00000000000000 號 │ │
│ │ │號:00000000│ │ │ │ │
│ │ │45號) │ │ │ │ │
├───┼─────┼──────┼──┼──┼───────────────┼────┤
│2 │同上 │NOKIA牌行動 │支 │1 │ │否 │
│ │ │電話(無SIM │ │ │ │ │
│ │ │卡) │ │ │ │ │
├───┼─────┼──────┼──┼──┼───────────────┼────┤
│3 │同上 │房屋租賃契約│份 │1 │ │否 │
│ │ │書 │ │ │ │ │
├───┼─────┼──────┼──┼──┼───────────────┼────┤
│4 │同上 │名片電話本 │本 │1 │ │否 │
├───┼─────┼──────┼──┼──┼───────────────┼────┤
│5 │同上 │夾鏈袋 │包 │3 │ │否 │
├───┼─────┼──────┼──┼──┼───────────────┼────┤
│6 │劉乃嘉 │USTYLE行動電│支 │1 │SIM卡0000000000000號 │否 │
│ │ │話(門號0987│ │ │ │ │
│ │ │724819號) │ │ │ │ │
├───┼─────┼──────┼──┼──┼───────────────┼────┤
│7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7 公克,淨重約6.80公克,純│是 │
│ │ │ │ │ │度71.65%,純質淨重約4.87公克 │ │
├───┼─────┼──────┼──┼──┼───────────────┼────┤
│8 │同上 │新台幣 (千元│張 │400 │40萬元(販毒所得,與被告無關)│否 │
│ │ │) │ │ │ │ │
├───┼─────┼──────┼──┼──┼───────────────┼────┤
│9 │同上 │NOKIA牌 (門 │支 │1 │SIM卡: │否 │
│ │ │號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號 │ │
│ │ │號) │ │ │ │ │
├───┼─────┼──────┼──┼──┼───────────────┼────┤
│10 │同上 │NOKIA牌 (門 │支 │1 │SIM卡: │否 │
│ │ │號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號) │ │ │ │ │
└───┴─────┴──────┴──┴──┴───────────────┴────┘
附表七
查獲地點為新竹縣寶山鄉○○路607 之7 號之工寮,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八第110-113頁)┌───┬─────┬──────┬──┬──┬───────────────┬────┐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苯甲酸乙酯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 │同上 │濾紙 │盒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3 │同上 │濾布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4 │同上 │RO水 │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附表八
查獲地點為苗栗縣頭份鎮○○路263 巷8 弄3 號1 樓,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41-45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七第196-202 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乙醇 │桶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 │同上 │鹽酸 │瓶 │8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3 │同上 │苯甲酸乙酯 │箱 │9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4 │同上 │氨水 │箱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5 │同上 │磅秤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6 │同上 │電子秤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7 │同上 │電扇 │臺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8 │同上 │電磁爐 │臺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9 │同上 │酸鹼測試筆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0 │同上 │酸鹼測試液 │瓶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1 │同上 │鋼鍋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3 │同上 │塑膠漏斗 │組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4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5 │同上 │真空馬達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6 │同上 │濾紙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7 │同上 │濾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8 │同上 │玻璃棒 │箱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9 │同上 │玻璃皿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0 │同上 │玻璃棒 (愷他│箱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命結晶中)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1 │同上 │玻璃皿 (愷他│個 │19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命結晶中)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2 │同上 │鋁盤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3 │同上 │濾勺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4 │同上 │刮勺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5 │同上 │夾鏈袋 │包 │1 │ │否 │
├───┼─────┼──────┼──┼──┼───────────────┼────┤
│26 │同上 │攪拌器 │臺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7 │同上 │溫度表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8 │同上 │唧筒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9 │同上 │鹽酸羥亞胺 │袋 │4 │毛重78.5公斤,合計淨重76,600公│是 │
│ │ │ │ │ │克,純度92.72%,合計淨重71,023│ │
│ │ │ │ │ │.52 公克 │ │
├───┼─────┼──────┼──┼──┼───────────────┼────┤
│30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339.2 公克,淨重332.0 公克│是 │
│ │ │ │ │ │,空包裝重7.0 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72.51%,純質淨重240.73公克 │ │
├───┼─────┼──────┼──┼──┼───────────────┼────┤
│31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61.5公克,淨重58.5公克,空│是 │
│ │ │ │ │ │包裝重2.5 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82.42%,純質淨重48.22 公克 │ │
├───┼─────┼──────┼──┼──┼───────────────┼────┤
│32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24.7公克,淨重24.7公克,空│是 │
│ │ │ │ │ │包裝重0.3 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71.23%,純質淨重17.59 │ │
├───┼─────┼──────┼──┼──┼───────────────┼────┤
│33之1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17公斤,淨重16,500公克,空│是 │
│ │ │成品 │ │ │包裝重100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15.07%,純質淨重2,486.55公克 │ │
├───┼─────┼──────┼──┼──┼───────────────┼────┤
│33之2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19公斤,淨重18,000公克,空│是 │
│ │ │成品 │ │ │包裝重100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20.81%,純質淨重3,745.80公克 │ │
├───┼─────┼──────┼──┼──┼───────────────┼────┤
│33之3 │同上 │愷他命液態半│桶 │1 │毛重17公斤,淨重16,200公克,空│是 │
│ │ │成品 │ │ │包裝重1000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34.16%,純質淨重5,533.92公克 │ │
├───┼─────┼──────┼──┼──┼───────────────┼────┤
│34 │同上 │鹽酸羥亞胺 (│袋 │4 │D6-6616號車輛內。 │是 │
│ │ │毛重100公斤)│ │ │合計淨重100,000 公克,純度 │ │
│ │ │ │ │ │90.08%,合計淨重90,080公克 │ │
└───┴─────┴──────┴──┴──┴───────────────┴────┘
附表九
查獲地點為新竹縣寶山鄉○○村○○路301 號,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45-47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七第196-202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脫水機 │臺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 │同上 │真空馬達 │臺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3 │同上 │玻璃鍋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4 │同上 │氨水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5 │同上 │勺子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6 │同上 │濾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7 │同上 │油浴槽 │臺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8 │同上 │矽油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9 │同上 │三層濾網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0 │同上 │塑膠漏斗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1 │同上 │磅秤 │臺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2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3 │同上 │苯甲酸乙酯 │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4 │同上 │攪拌器 │組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5 │同上 │油浴槽架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6 │同上 │脫水包裝袋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7 │同上 │大塑膠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 │ │ │ │ │ │
├───┼─────┼──────┼──┼──┼───────────────┼────┤
│18 │同上 │20公升塑膠桶│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9 │同上 │快速爐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0 │同上 │鋼鍋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附表十
查獲地點為「哈佛特區」I 棟6 樓4 室,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頁47-49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七第196-202 頁)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愷他命 │包 │2 │分別毛重各為4.6 公克、3.1 公克│是 │
│ │ │ │ │ │,合計淨重7.6 公克,合計空包裝│ │
│ │ │ │ │ │重0.4 公克,愷他命純度75.39%,│ │
│ │ │ │ │ │純質淨重5.73公克。即扣押物編號│ │
│ │ │ │ │ │1 、2 │ │
├───┼─────┼──────┼──┼──┼───────────────┼────┤
│2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毛重0.8 公克,淨重0.8 公克,空│是 │
│ │ │ │ │ │包裝重0.2 公克,愷他命純度68.4│ │
│ │ │ │ │ │8%,純質淨重0.55公克。即扣押物│ │
│ │ │ │ │ │編號3 │ │
└───┴─────┴──────┴──┴──┴───────────────┴────┘
附表十一
查獲地點為「哈佛特區」D 棟1 樓8 室,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49-51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七第196-202 頁)
┌───┬─────┬──────┬──┬──┬───────────────┬────┐
│編號 │所有人 │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愷他命 │包 │18 │合計淨重9,188 公克,空包裝重 │是 │
│ │ │ │ │ │162 公克,愷他命純度86.52%,純│ │
│ │ │ │ │ │質淨重7,949.46公克。即扣押物編│ │
│ │ │ │ │ │號1 至18 │ │
├───┼─────┼──────┼──┼──┼───────────────┼────┤
│2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淨重100 公克,空包裝重1 公克,│是 │
│ │ │ │ │ │愷他命純度79.32%,純質淨重 │ │
│ │ │ │ │ │79.32 。即扣押物編號19 │ │
├───┼─────┼──────┼──┼──┼───────────────┼────┤
│3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淨重397 公克,空包裝重7 公克,│是 │
│ │ │ │ │ │純度77.8% ,純質淨重308.87公克│ │
│ │ │ │ │ │。即扣押物編號20 │ │
├───┼─────┼──────┼──┼──┼───────────────┼────┤
│4 │同上 │愷他命 │包 │1 │淨重18.7公克,空包裝重0.3 公克│是 │
│ │ │ │ │ │,愷他命純度78.79%,純質淨重 │ │
│ │ │ │ │ │14.73公克。即扣押物編號21 │ │
└───┴─────┴──────┴──┴──┴───────────────┴────┘
附表十二
查獲地點為「哈佛特區」I 棟6 樓2 室,卷內出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四第52-53 頁),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鑑定書(偵卷七第196-202 頁)
┌───┬─────┬──────┬──┬──┬───────────────┬────┐
│編號 │所有人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劉森坤 │愷他命 │包 │1 │毛重43.7公克,淨重約42.50 公克│是 │
│ │ │ │ │ │,純度68.02%,純質淨重約28.91 │ │
│ │ │ │ │ │公克 │ │
└───┴─────┴──────┴──┴──┴───────────────┴────┘
附表十三
┌───┬─────┬──────┬──┬──┬───────────────┬────┐
│編號 │所有人 │名 稱 │單位│數量│說明 │應否沒收│
├───┼─────┼──────┼──┼──┼───────────────┼────┤
│1 │王國良 │不銹鋼桶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 │同上 │塑膠水桶 │桶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3 │同上 │塑膠盤 │個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4 │同上 │鋁盤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5 │同上 │20公斤油桶 │桶 │6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6 │同上 │磅秤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7 │同上 │陶瓷漏斗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8 │同上 │真空馬達 │台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9 │同上 │玻璃濾瓶 │個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10 │同上 │風扇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11 │同上 │濾紙 │盒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2 │同上 │三層濾網 │個 │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13 │同上 │油溫計 │支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14 │同上 │杓子 │支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15 │同上 │塑膠量桶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16 │同上 │PH值測試液 │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7 │同上 │吸油紙巾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8 │同上 │苯甲酸乙酯 │箱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19 │同上 │矽油 │桶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0 │同上 │大燒杯 │個 │5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21 │同上 │酸鹼測試筆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22 │同上 │高梁酒瓶 │瓶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23 │同上 │酒精 │瓶、│4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 │ │桶 │1 │ │ │
├───┼─────┼──────┼──┼──┼───────────────┼────┤
│24 │同上 │氨水 │桶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25 │同上 │溫控油槽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26 │同上 │快速爐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27 │同上 │刷子 │支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28 │同上 │原料包裝袋 │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29 │同上 │吸油布 │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30 │同上 │刮刀 │支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
│31 │同上 │瓦斯桶 │桶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32 │同上 │電動攪拌機 │台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33 │同上 │結晶用玻璃棒│包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
│34 │同上 │玻璃攪拌棒 │支 │3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均含│是 │
│ │ │ │ │ │愷他命成分。 │ │
├───┼─────┼──────┼──┼──┼───────────────┼────┤
│35 │同上 │快速爐架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成分。 │ │
├───┼─────┼──────┼──┼──┼───────────────┼────┤
│36 │同上 │定時鬧鐘 │個 │1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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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同上 │定速攪拌機 │台 │2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物,經檢驗含愷│是 │
│ │ │ │ │ │他命、鹽酸羥亞胺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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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同上 │液態愷他命半│桶 │12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淨│是 │
│ │ │成品 │ │ │重236,000 公克(空包裝總重12,0│ │
│ │ │ │ │ │00公克),純度16.90%,純質淨重│ │
│ │ │ │ │ │39,884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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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同上 │行動電話 │支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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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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