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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0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甲○○、陳振成、楊永暉、陳炳榮、楊清宏、楊端紋、康銘德等7 人(陳振成、楊永暉、陳炳榮、楊清宏已另以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5720號審結,楊端紋、康銘德2 人則另行通緝中)分別擔任金福億11號漁船(編號:CT5-1301)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職務,其等均明知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1 次私運原產地為國外或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之1 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台幣(下同)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由陳振成駕駛金福億11號漁船,搭載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人員,分別於如附表「出港時間」欄所示時間,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航程如附表「航程」欄所示,並於航程中分別於所航抵之大陸地區港灣,以不詳方式購買當地生產如附表「私運進口魚貨種類及數量」欄所示已逾管制數額之管制物品魚貨後,再由上開人等裝載於金福億11號漁船船艙內私運進口,嗣於如附表「進港時間」欄所示時間,自高雄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私運上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而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將載運之魚貨過磅秤重及拍照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陳振成、楊清宏所證大致相符(詳偵查卷第61頁),且有漁船進出港申請書、修改船筏進出港紀錄介面單各3 份、如附表編號1 所示航程之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及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判定諮詢電話傳真各1 份、如附表編號2 、3所示航程之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判定諮詢電話傳真各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1 份、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96年11月10日南五總字第0960015696號函及所附之漁獲淨重表、航程紀錄圖3 份附卷可稽(詳警卷第75至77頁、第127 至132 頁、第87頁、第102 至103 頁、偵查卷第23頁、第25頁、警卷第137 頁、偵查卷第26至29頁、第48至50頁),所承自堪信為真實,則依被告所承及參酌上開證據所示,被告確於如附表「進港時間」欄所示時間,由共犯陳振成駕駛金福億11號漁船,搭載被告與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共犯,自高雄第二港口中和安檢站報關出港,於如附表「航程」欄所示航抵之大陸地區港灣,購買當地生產如附表「私運進口魚貨種類及數量」欄所示已逾管制數額之管制物品魚貨後,再由上開人等裝載於金福億11號漁船船艙內,於如附表「進港時間」欄所示時間,自高雄港載運進口之事實,應可認定。
又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1 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 千公斤者,分別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及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所明定之管制物品,而本件如附表「私運進口之魚貨種類及數量」欄所示魚貨均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規範之「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物品,且重量均已超過1,000 公斤,自屬管制進口物品,且如上所述,該魚貨係購自大陸地區港灣,而被告竟與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共犯,將上開魚貨載運報關入港,自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 第1項所稱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亦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處斷,該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是核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
被告就本件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行,與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共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與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共犯共同私運魚貨進口,危害國家關貿利益與社會經濟秩序,惟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且犯本案及另件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18頁),素行亦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㈡本件被告僅係金福億11號漁船之船員,船主為吳基榮,有漁業執照1 份附卷可稽(詳警卷第137 頁),且依證人即船長陳振成證稱略以:船員有基本薪水,1 個月約2 萬元,魚貨多時有多賺一些等語(詳偵查卷第33頁),所證合於經驗法則,堪信為真實,足見被告及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共犯均僅支領固定基本薪資,並依魚貨銷售金額分得部分款項,則如附表「私運進口之魚獲種類及數量」欄所示魚貨應屬船長或實際經營者所有,非被告及如附表「出港船員及職稱」欄所示其他共犯所有,自不得予以沒收。
㈢次按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駕駛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萬元以上1,500 萬元以下罰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內容可知,就違反該條例第28條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規定所為之處罰,對象係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則如未具有上開身分,即非處罰之對象。
而本件被告僅為船員,非金福億11號漁船之船長,自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所規範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之處罰對象,是雖起訴書在犯罪事實中曾載述金福億11號漁船曾航行至大陸地區,亦難認檢察官就上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已對被告提起公訴,本院自無庸審理,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11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附表:
┌──┬────────┬───────┬────────┬────────┐
│編號│出港船員及職稱 │出港時間 │私運進口漁貨種類│航程 │
│ │ ├───────┤及數量 │ │
│ │ │進港時間 │ │ │
├──┼────────┼───────┼────────┼────────┤
│1 │陳振成(船長) │出港時間: │白帶魚約15噸 │自高雄港第二港口│
│ │甲○○(船員) │96年6 月12日 │小卷約1噸 │出港後,向西航行│
│ │陳炳榮(船員) │11時50分 │雜魚約5噸 │,於96年6 月14日│
│ │楊永暉(船員) │進港時間: │花蝦約0.5噸 │上午11時22分許,│
│ │楊清宏(船員) │96年6 月23日 │沙溜約9噸 │航抵大陸地區廣東│
│ │ │22時10分 │(合計約30.5噸,│省香港地區東北方│
│ │ │ │乘上實物冰重比0.│某港灣後,轉向西│
│ │ │ │8至0.9總淨重約27│南航行,於同年6 │
│ │ │ │.45噸) │月21日晚上7 時27│
│ │ │ │ │分許,航抵大陸地│
│ │ │ │ │區九龍長沙灣附近│
│ │ │ │ │某港灣後,再轉向│
│ │ │ │ │東返航,至左列時│
│ │ │ │ │間航抵高雄港第二│
│ │ │ │ │港口而進港 │
├──┼────────┼───────┼────────┼────────┤
│2 │陳振成(船長) │出港時間: │小卷約1噸 │自高雄港第二港口│
│ │甲○○(船員) │96年6 月26日 │白帶魚約1噸 │出港後,向西航行│
│ │陳炳榮(船員) │12時30分 │花蝦約0.1噸 │,於96年6 月29日│
│ │楊永暉(船員) │進港時間: │花枝約0.1噸 │下午3 時33分許,│
│ │楊清宏(船員) │96年7 月8 日 │沙溜約15噸 │航抵大陸地區廣東│
│ │ │20時0分 │花九母約10噸 │省雷州半島東北方│
│ │ │ │(合計約27.2噸)│某港灣後,轉向東│
│ │ │ │ │北航行,於同年7 │
│ │ │ │ │月5 日下午5 時12│
│ │ │ │ │分許,航抵大陸地│
│ │ │ │ │區九龍長沙灣附近│
│ │ │ │ │某港灣後,再轉向│
│ │ │ │ │東返航,至左列時│
│ │ │ │ │間航抵高雄港第二│
│ │ │ │ │港口而進港 │
├──┼────────┼───────┼────────┼────────┤
│3 │陳振成(船長) │出港時間: │沙溜約19噸 │自高雄港第二港口│
│ │甲○○(船員) │96年7 月10日 │小卷約6噸 │出港後,向西航行│
│ │陳炳榮(船員) │15時10分 │沙腸魚約1噸 │,於96年7 月13日│
│ │楊端紋(船員) │進港時間: │紅新娘約0.1噸 │下午2 時23分許,│
│ │康銘德(船員) │96年7 月20日 │花蝦約0.1噸 │航抵大陸地區廣東│
│ │ │19時50分 │花枝約1噸 │省雷州半島東北方│
│ │ │ │(合計約27.2噸)│某港灣後,轉向東│
│ │ │ │ │北航行,於同年7 │
│ │ │ │ │月17日上午11時3 │
│ │ │ │ │分許,航抵大陸地│
│ │ │ │ │區九龍長沙灣附近│
│ │ │ │ │某港灣後,再轉向│
│ │ │ │ │東返航,至左列時│
│ │ │ │ │間航抵高雄港第二│
│ │ │ │ │港口而進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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