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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明得
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明得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曾明得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前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命具保無著,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無以具保,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9年9 月3 日執行羈押,並依序於99年12月3 日、100 年2 月3 日、100 年4 月3 日、100 年6 月3 日四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8 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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