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重訴,8,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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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甲○○
聲請人即 曾慶雲律師
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父母年邁,並有親屬罹患唐氏症致重度智能不足(因涉個人隱私,親屬之姓名詳卷),須被告代為安排特教機構。

被告羈押已近半年,家人失去支柱。

為此,請准許以新台幣20萬元具保,讓被告返家安排相關事宜等語。

二、被告甲○○因涉嫌製造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予以羈押。

上開情形並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況審酌被告前於98年2月16日經警查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羈押(另經本院98年訴字1016號判決有罪,尚未確定),嗣該另案因被告須先執行觀察勒戒而撤銷羈押,並於98年6 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

詎被告於出所後旋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意志不堅,益證其確有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

被告雖泛稱其家中尚有年老弱勢、罹患重病之家人極待其安排相關生活,然被告亦自承其尚有兄長,況本院亦已發函屏東縣社會局及警察局前往被告家人住處探視其家人,並提供被告家人必要之協助,為此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
法官 張 震
法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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