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0,附民,200,2012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曾堇鈺
被 告 陳廷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984 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於民國99年1 至2 月間,先後多次前往原告位於高雄市○○區○○路110 號之住處樓下,對原告出言恫稱:「我會把你打得很慘」、「半夜你如果把鍊條拉上,我佛像還是送得進去,半夜有兩個佛像會到你家。

就算你把鐵鍊扣上,我也會硬把弄進去」、「我本來就恐嚇威脅,這個之前已經說過了」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廷倫被訴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817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恐嚇罪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984 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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