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1,交簡,251,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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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43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259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家弘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3行後段補充:「賴家弘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家弘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表示願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326號卷第12頁,本院交簡卷第4頁)附卷可稽,應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於上開地點貿然迴轉,無視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迴轉後旋即切入內側車道,致與告訴人蔡豐賓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右肩鎖關節脫臼韌帶斷裂、右喙突骨折、右手挫傷及左小腿撕裂傷等程度之傷害,傷勢非輕,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行為殊不足取,再參以被告前於99年10月9日即因超速行駛而涉犯過失致死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1443 號提起公訴,竟仍不知注意行車安全、小心駕駛而再犯本案,顯無悛悔之意,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34300號
被 告 賴家弘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二段268之3號4樓
(另案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賴家弘於民國99年9月3日22時15分許,駕駛車號ZI-1333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三民區○○○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該路段與建工路交叉口,進而迴轉沿該路段改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欲變換車道時,其左側適有蔡豐賓駕駛車號AIX-68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來,賴家弘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但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於迴轉後由外側快車道變換至內側快車道行駛,致所駕車輛之左後車身與蔡豐賓所駕駛機車之右側車身發生碰撞,蔡豐賓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肩鎖關節脫臼韌帶斷裂、右喙突骨折、右手挫傷及左小腿撕裂傷等傷害。
案經蔡豐賓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證據:
㈠被告賴家弘駕車與告訴人蔡豐賓駕駛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受傷之事實:
⑴被告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偵查中之指訴。
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⑷肇事車輛及現場照片17張。
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㈡本案被告駕車具有前述肇事因素之事實: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年10月4日高市車鑑字第1000005820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1份。
核被告賴家弘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檢察官 林俊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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