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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繼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繼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12月2日生效,其中第1項法定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已較97年1月2日修正時之法定刑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被告本件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核被告陳繼宗所為,係犯97年1月2日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飲用高粱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於夜間騎乘機車上路,顯然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等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另其曾有二次酒駕犯罪紀錄,經法院各處有期徒刑二月、四月確定,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而其自稱生活狀況小康及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7年1月2日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4990號
被 告 陳繼宗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178
巷4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繼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22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0年11月27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8號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1瓶,飲至同日下午6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XZY-685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58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左轉建國路時,因未依規定2段式左轉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旋於同日下午7時16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7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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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繼宗於警詢時│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 │
├──┼─────────┼──────────────┤
│ │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 2 │試觀察記錄表及高雄│工具之程度之事實。 │
│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
│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 │通知單各1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施 昱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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