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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欣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阿仁
訴訟代理人 徐孟光
被 告 邱祺哲
柯銘軒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進合等14人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7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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