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2,易,1080,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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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重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累犯」部分,應更正刪除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部分,原係載為「累犯」,惟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均未認定被告成立累犯,且未援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無適用累犯法令違誤加重被告刑責,則其主文記載「累犯」二字,顯出於贅載,且對本案情節與判決意旨均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258 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見原判決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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