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2,訴,960,2015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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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郭章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郭雨航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律師
蘇傳清律師
被 告 李秀玉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高正光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羅輝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敏雄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蔡明樹律師
被 告 黃珈賢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被 告 鍾怡均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菁華環保有限公司」均更正為「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菁華環保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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