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2,附民,416,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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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陳偉仁即今大行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林進合
高仲浩
傅麒嘉(原名傅契昌)
陳秀珠
黃暐庭
蔡文通
林慶龍
黃淑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進合、高仲浩、傅麒嘉、陳秀珠、黃暐庭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570 號、104 年度簡字第2197、30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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