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張花冠自民國98年12月20日起,擔任嘉義縣縣長,綜理該縣
- 貳、被告張花冠部分
- 一、洩密予張瑛姬之部分
- 二、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之部分:
- 參、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旭
- 一、與理虹公司相關部分標案:
- 二、慧群公司相關標案:
- 三、「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
- 四、「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
- 五、「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
- 六、「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
- 七、「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 八、與技佳公司相關標案
- 九、「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
- 十、「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
- 肆、張瑛姬、王幸悅、陳得樂所犯部分(追加起訴部分)
- 一、王幸悅於100年間係嘉義縣議會第17屆議員,具有審查嘉義
- 二、前開3件採購案經評選結果,澳新公司標得「101年度嘉義縣
- 伍、張國慶、廖君庸所犯部分:
- 陸、鄭義雄所犯部分:
- 一、鄭義雄係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式新公司)負責人
- 柒、潘永源所犯部分:
- 一、潘永源從事污水處理工作,因隆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 貳、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
-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 三、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
- 壹、被告張花冠犯行部分:
- 一、洩密予張瑛姬部分:
- 二、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之部分:
- 貳、事實參部分
- 一、訊據以下被告:1.被告張瑛姬固坦承有指示邱豐銘,將下述
- 二、經查:
- 一、張瑛姬於嘉義縣政府環保局辦理下述各標案時,因張花冠授
- 二、張瑛姬雖稱交付前開評選委員名單僅係麻煩吳銘圳幫忙挑選
- 三、張瑛姬於調查中自承係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
- 四、吳銘圳後於審理中雖辯稱:張瑛姬在會面時所談僅係口頭閒
- 五、按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置委
- 六、吳銘圳係臺灣大學環境工程所博士,具有環保專長,雖據其
- 七、張瑛姬是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曾在陳明文擔任嘉義縣縣長
- 八、綜上,本件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標案評選委員,係為向
- 一、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 二、張花冠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張瑛姬知悉,係將該應秘密事項
- 三、查邱豐銘於99年2月25日經嘉義縣政府以機要人員任用,在
- 三、張花冠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張瑛姬知悉,係將該應秘密事項
- 四、吳銘圳、葉雅強雖均辯稱其等係代表廠商身分尋求投標機會
- 五、綜上,張瑛姬、吳銘圳、葉雅強雖不具公務員身分,惟其等
- 壹、理虹公司相關標案
- 一、「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
- 二、「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
- 三、「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
- 四、「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
- 五、「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
- 貳、慧群公司相關標案
- 一、「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 二、「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 參、「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
- 肆、「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
- 伍、「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
- 陸、「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
- 柒、「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 捌、技佳公司相關標案
- 一、「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
- 二、「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 三、「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
- 四、「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
- 五、「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
- 玖、「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
- 拾、「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
- 參、事實四部分:
- 一、訊據被告張瑛姬、王幸悅、陳得樂均否認犯罪。被告張瑛姬
- 二、張瑛姬受張花冠聘任擔任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
- 三、調查人員至澳新公司負責人鄭仁雄處搜索結果,在其筆記型
- 四、觀之上開2文件所載「環教推動」、「土壤及地下水」,與
- 五、鄭仁雄就上開文件來源,於審理中證稱:因欲投標上開2標
- 六、經查:
- 七、本件雖認王幸悅有指示陳得樂交付上開3標案評選委員名單
- 八、綜上所述,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
- 肆、事實伍部分
- 伍、事實陸部分:
- 一、訊據被告鄭義雄固坦承曾向林世欽索款160萬元,惟其僅給
- 陸、事實柒部分:
-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潘永源於審理中到庭坦承不諱(本院卷
- 二、潘永源雖於偵查中證稱:上開扣案光碟是張花冠秘書曾琮愷
- 三、鄭義雄雖於偵查中證稱:張花冠於101年5月30日在台北火車
- 壹、事實貳部分(被告張花冠所犯部分):
- 貳、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旭
- 一、理虹公司相關標案
- 二、「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 三、「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
- 四、「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
- 五、「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 六、技佳公司相關標案
- 七、「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
- 七、張瑛姬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部分
- 八、被告張瑛姬、葉雅強、吳銘圳、方煥銘、樓基中未具公務員
- 九、審酌事項:
- 參、事實肆部分
- 肆、事實伍部分
- 一、被告廖君庸為求能順利標得「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
- 二、被告張國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
- 伍、事實陸部分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二、核被告鄭義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陸、事實柒部分
- 一、被告潘永源持前開竊盜錄音光碟,欲向張花冠恐嚇欲索取
- 壹、公訴意旨略以:
- 二、嘉義縣政府所涉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前身為「嘉義香草藥
- 三、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所涉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部分:
- 四、張瑛姬係嘉義縣縣長暨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主任委員
- 貳、公訴意旨認前開被告所涉法條如下:
- 二、犯罪事實二部份:
-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追加起訴部分):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參、張花冠就犯罪事實一犯行,未與張瑛姬等人共謀犯罪:
- 二、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君
- 三、標案預算並非國防以外之秘密
- 四、本件起訴廠商並無期約或交付賄賂犯行:
- 五、就各標案部分內容:
- 六、被告林世欽、張花冠部分:
- 七、垃圾車採購案部分:
- 八、追加起訴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103年度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花冠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杜英達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張瑛姬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吳建勛律師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邱豐銘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吳銘圳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葉雅強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黃俊嘉律師
被 告 樓基中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張賜龍律師
趙禹任律師
被 告 楊家源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旭淵
選任辯護人 廖修三律師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陳美霞
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劉家銘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被 告 方煥銘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律師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洪崑厚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鄭淑子律師
被 告 趙嘉雍
被 告 陳意淳
上二位共同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廖君庸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游以德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張國慶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義雄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林世欽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潘永源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陳炯謀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黃呈祿律師
被 告 王幸悅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林芬瑜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陳得樂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557、23883、31968、31969號)、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8628、18898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3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偵字第33255號、33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花冠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瑛姬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肆仟元沒收。
邱豐銘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吳銘圳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葉雅強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方煥銘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王旭淵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樓基中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幸悅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貳仟元沒收。
陳得樂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張國慶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廖君庸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鄭義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永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王旭淵、樓基中、廖君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楊家源、陳美霞、劉家銘、洪崑厚、趙嘉雍、陳意淳、游以德、林世欽、陳炯謀均無罪。
事 實
壹、張花冠自民國98年12月20日起,擔任嘉義縣縣長,綜理該縣縣政事務,該縣採購案件如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成立評選委員會時辦理評選時,張花冠並對該評選委員人選之圈選具有核定決策之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張瑛姬係張花冠胞妹,受張花冠依經濟部各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聘任為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並由張花冠指派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任縣長室秘書(非機關編制人員),負責處理有關選民服務、助理差勤、民意代表或貴賓接待、民眾諮詢等事務。
邱豐銘於99年3月1日任職嘉義縣政府衛生局科員支援行政處,100年6月13日調文化處專員,100年11月調綜合規劃處管制考核科科員,惟均負責庶務科採購業務,經辦嘉義縣政府所有小額採購案及縣政府各項雜事,亦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貳、被告張花冠部分
一、洩密予張瑛姬之部分㈠張花冠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及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第6條第1項之規定,評選委員之核定,須先由機關承辦人員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行政院公共工工程委員會亦頒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其項次1,明訂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業之保密措施如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報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
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足認上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下簡稱評選委員名單)如遭洩漏,將造成限制競爭或其他不公平競爭之情,故在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且張花冠身為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亦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不得對外加以洩漏。
㈡嘉義縣政府採購案,因成立評選委員會,欲請簽請主管核定評選委員,承辦人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立之評選委員資料庫中,隨機選取列出評選委員名單後,循公文送核流程送至縣長張花冠辦公室時,張花冠因公務繁忙,認核定評選委員過程無聊、繁瑣,且對名單所列專家學者均不認識,不知從何勾選,遂先在簽文上簽名後,欲待空閒時間再來核定,因此造成公文積壓之情,張瑛姬見狀向張花冠告知可代其勾選評選委員。
張花冠明知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有關評選委員之勾選雖可授權他人為之。
惟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第17條規定,機關採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機關首長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人員,是在無其他法律明文規定下,其授權對象僅限於機關內編制人員。
而張瑛姬係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僅由其指派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擔任縣長室秘書,並非嘉義縣政府編制內人員,自不得被授權勾選評選委員。
張花冠明知上情,竟於張瑛姬向其反應可代其勾選評選委員時,向張瑛姬表示:「妳自己看著辦就好」等語,同意授權由張瑛姬代為勾選評選委員,而於附表三所示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之核定評選委員簽呈至縣長室時,由張瑛姬於進入縣長室內,從簽呈中取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觀看時,致該應秘密之消息遭洩漏予張瑛姬知悉。
二、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之部分: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於100年間,依產業創新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之「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委託開發、出售及管理案」(下稱大埔美二期開發案)。
承辦科員王信鑑於100年12月12日,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簽請就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成立甄選委員會核選甄選委員,而將附有業經密封之甄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1年2月23日始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詎張花冠為屬意德昌公司承作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明知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該甄選委員遴選名單,參諸上開規定,亦應於甄選前予以保密,且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不得對外加以洩漏,竟於101年2月19日至22日間之某日,經由嘉義縣政府某縣長秘書,相約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至嘉義縣政府洽談,在縣長辦公室內,為助德昌公司順利標得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表示可由該公司自行挑選合適之甄選委員,而將上開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之甄選名單出示予林輝武觀覽,致該應秘密之消息遭洩漏。
嗣於101年6月18日,德昌公司以子公司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開發商甄選,僅獲取第2順位之簽約權。
而張花冠與林輝武上開對談內容,遭不詳人士以不詳方式竊錄後,製成錄音光碟,輾轉交至有意與隆傑公司合作參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之潘永源手中,經潘永源用之對張花冠進行恐嚇,後遭調查人員至潘永源公司工務所搜索查扣該錄音光碟,始查悉上開犯行。
參、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旭淵所犯部分: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代其核定標案評選委員後,認有機可趁,欲將名單洩漏予廠商知悉,再從中收取回扣。
緣張花冠前於99年11月底,在高雄市鼓山區至聖路為當時高雄市長候選人陳菊選舉活動造勢場合輔選時,經由秘書黃文佳之介紹,認識吳銘圳及葉雅強。
嗣張瑛姬自不詳管道,取得吳銘圳、葉雅強聯絡方式,並知悉吳銘圳係台大環境工程研究所畢業,在環保領域有其人脈,遂於99年11月26日至100年1月13日間某日,主動聯繫吳銘圳、葉雅強赴嘉義縣政府面談,張瑛姬在該次晤面期間,除請託吳銘圳、葉雅強尋覓具有支付回扣意願之廠商,參標嘉縣政府環保局之勞務採購標案外,尚當場就目前市場回扣行情加以詢問,據吳銘圳、葉雅強表示目前行情約為10%左右,張瑛姬回以:現在這種案子不是都15%?,再經吳銘圳、葉雅強表示因不景氣,10% 左右已屬不錯,並允諾將儘量協助向廠商爭取較高回扣,達成由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或葉雅強,由其等將名單交予有意投標並願給付回扣之廠商,勾選對己有利之評選委員後,回覆張瑛姬依建議核定評選委員,待廠商順利得標,再收取回扣交予張瑛姬之協議。
張瑛姬尚指示在嘉義縣庶務科任職之邱豐銘負責聯繫吳銘圳、葉雅強,並從中傳遞評選委員名單、轉交廠商建議委員名單,及吳銘圳等人交付之廠商回扣。
邱豐銘因張瑛姬係張花冠胞妹身分,遂依張瑛姬指示行事。
謀議既成,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均明知依前述說明,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張瑛姬獲得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自不得將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外洩,復其與吳銘圳、葉雅強雖不具公務員身分,其等與邱豐銘仍明知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不得對外加以洩漏,竟仍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於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之核定評選委員簽呈,經承辦人員循公文傳送流程送至縣長室時,由張瑛姬至縣長室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抽出後,操作電腦,將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另為便利廠商知悉預算金額,進而可順利評估標案利潤決定參標與否,張瑛姬並會以電腦繕打或指示邱豐銘以手寫加註方式,在名單上註記代表預算金額之數字密語,並於名單資料繕打完畢後,除親自交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外,均將之交予邱豐銘,指示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再經邱豐銘以電話聯繫傳真或相約面交之方式,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或葉雅強而加以洩漏,嗣由吳銘圳或葉雅強向後述廠商詢問參標與支付回扣意願,再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勾選而加以洩漏,待廠商挑選對己有利之委員完畢後,再由吳銘圳或葉雅強將名單回覆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由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內容核定評選委員。
嗣後若廠商順利得標,即經吳銘圳、葉雅強依協議之回扣比例收取回扣後,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收受。
其等所為不法犯行敘述如下:
一、與理虹公司相關部分標案:㈠「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4月6日公告,將於4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20萬元之「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2月24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將附有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2月2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於100年3月12日,在前開簽文上簽名,張瑛姬即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於不詳時間,將之交予邱豐銘知悉而加以洩漏,並指示邱豐銘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
邱豐銘於不詳時間,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後,吳銘圳又於不詳時間將之提供洩漏予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評估勾選,2人並於100年3月18日上午11時36分許至57分許止,經由Skype討論挑選委員事宜,決定勾選最有支持理虹公司得標把握之第3組之評選委員名單,吳銘圳並與楊家源約定得標後需給付11%回扣。
吳銘圳嗣再將廠商挑選的建議名單交葉雅強回覆予邱豐銘,邱豐銘則再轉交張瑛姬,由張瑛姬據以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嗣上開標案於4月25日評選時,由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立公司)得標。
㈡「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6月10日公告,將於6月21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年5月4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約聘黃國書,將附有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5月6日簽核送入縣長室後,張花冠於同日在該簽呈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即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
邱豐銘即於100年5月10日經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高鐵嘉義站碰面,將前述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知悉而加以洩漏。
葉雅強返回高雄後,除先向某不詳廠商詢問參標意願,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該廠商勾選而加以洩漏,由該廠商挑選蔡政賢、張國慶、陳清南、謝連德及呂明和等人擔任評選委員外,亦將之轉交吳銘圳對外尋找欲參標並給付回扣之廠商而加以洩漏。
嗣葉雅強於不詳時間,將前述廠商勾選之名單交回邱豐銘,由邱豐銘交予張瑛姬依上開廠商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而吳銘圳則於100年5月12日至投標截止前6月20日之不詳時間,與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聯繫,詢問其參標意願,待楊家源確定欲參標後,再與之約定得標後需給付11﹪之回扣。
因楊家源決定參標後,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已經勾選完畢,經吳銘圳與葉雅強討論後,決定將前已挑選完畢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吳銘圳遂於100年6月21日上午9時47分2秒許電話聯繫楊家源,表示可提供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
復與葉雅強聯繫,於當日13時52分11秒許,由葉雅強傳真上述包含蔡政賢等5人在內之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收受,再經吳銘圳於當日15時24分10秒許,轉傳至臺灣大學環工所副教授游以德辦公室,請其秘書孫玲玲轉交楊家源收執而加以洩漏,楊家源並於收受後,於15時28分20秒許回電吳銘圳確認。
嗣上開標案於6月30日評選結果由展立公司得標。
㈢「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3月9日、3月13日公告,將於3月20日、27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為565萬元)、「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為4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2月2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噪科約聘胡震寰及稽查員蘇義雄,分別就前開2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簽呈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 月2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並經縣長張花冠於2月26日、27日分別在前述2簽文簽名。
張瑛姬則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先後於101年2月22日22時42分26秒許、23日19時18分6秒許、24日上午8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而於2月24日上午前某時,將該2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
2.邱豐銘取得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2月24日15時14分16秒許,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至吳銘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
吳銘圳取得上開名單後,因張瑛姬就上開「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評選委員名單,僅簡寫「房屋」二字代表標案名稱,吳銘圳對此不解,經聯繫邱豐銘詢問後,邱豐銘於當日16時18分18秒許聯繫吳銘圳,告知名單上所載「房屋」代表「防護」之意,即指「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並同時告知上開二標案預算金額分別為565萬元及400萬元。
嗣張瑛姬於2月26日多次撥打電話向邱豐銘催討資料,邱豐銘轉撥打電話要求吳銘圳當日速至嘉義繳回資料,吳銘圳告以今日東西未攜在身上,相約翌日上午前往嘉義與邱豐銘會面,惟因前開二標案尚未覓得廠商參標,遂先行在「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分別挑選「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陳清南」、「吳忠信、羅金翔、陳清南、李崇垓、林秋豐」擔任評選委員,並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而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資料交予邱豐銘收受(同時交付物品尚包括「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之標案回扣),再經轉交張瑛姬依其建議核定標案評選委員。
3.楊家源經吳銘圳告知上開二標案後,持續評估是否參標,吳銘圳並向楊家源表示得標後需給付8﹪回扣,惟經楊家源與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無利可圖,隨於3月16日15時28分34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放棄參標之意。
另「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部分,認該項計畫議價金額需為預算金額99折內方有利益可圖,始願意給付8%賄賂。
嗣「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於101年4月2日議價完畢後,由理虹公司以562萬元得標,楊家源依約於4月底、5月初某日,將44萬8,000元現金回扣裝在黃色牛皮紙袋內,攜至吳銘圳高雄市空大科管系研究室交付予吳銘圳。
再由吳銘圳於收得款項後某日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內交予邱豐銘,邱豐銘則於隨後2日內持至嘉義縣政府張瑛姬辦公室交予張瑛姬收受。
㈣「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4月26日、5月23日公告,將於5月8日、6月6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日、17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分別就前開二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簽呈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3日、4月20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經縣長張花冠則於4月5日、4月25日在上開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則於「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該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隨於4月9日17時2分11秒許,電召邱豐銘至辦公室,將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內容除記載該標案評選委員外,尚加註「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字樣)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
又因張瑛姬該次繕打評選委員名單時,漏未在名單上加註標案預算,並於交付名單時,告知邱豐銘上開標案分為二年度執行,指示邱豐銘在上加註標案預算金額暗語,即「101-2:81」、「102-4:20」,標彰該標案之101年度預算金額係281萬元,102年度預算金額為420萬元。
2.邱豐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旋即聯繫吳銘圳,於4月9日17時45分39秒許,將之傳真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隨後並於17時55分45秒許聯繫確認,要求吳銘圳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吳銘圳經對外洽詢後,未尋得廠商有意參標。
嗣經邱豐銘催促吳銘圳繳回名單,吳銘圳因而先行從名單當中挑選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環工系副教授李志賢、李正豐等人選,於4月16日16時16分5秒許電話聯繫傳真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於17時26分57秒許電話聯繫張瑛姬,並交至張瑛姬辦公室,由張瑛姬依吳銘圳前述建議,勾選評選委員,惟事後吳銘圳仍未能尋獲配合廠商。
3.另關於「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因前述傳真資料僅記載該標案之名稱,未有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張瑛姬遂於該標案簽請核定評選委員之簽呈,於4月20日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予邱豐銘再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並要求儘速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嗣吳銘圳亦在邱豐銘之催促下,先行挑選李志賢及蔡正豐等人擔任評選委員,復於4月27日上午9時44分許,將其自評選委員名單當中所挑選之評選委員,以數字暗語記載之方式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再經邱豐銘對照前述評選委員名單,還原得知吳銘圳欲挑選之評選委員後,將之交予張瑛姬依吳銘圳前述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4.嗣理虹公司楊家源經與邱奕誠研討評估過後,決定參標上開標案,並同意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3折內願意支付7%賄款。
吳銘圳則於101年5月29日11時9分11秒,與楊家源通聯前之某時,將其前開所勾選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資料,洩漏予楊家源知悉(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
嗣上開標案,於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後,除理虹公司外,尚有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安公司)及昇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元公司)等共3家廠商投標,並於6月14日進行第二階段評選。
為使理虹公司順利得標,吳銘圳於評選前之6月13日上午11時9分43分許,傳真簡訊予樓基中,要求協助遊說評選委員李志賢,樓基中隨即於12時23分38秒許傳簡訊予李志賢,請其收取電子郵件,復寄出電子郵件請李志賢支持理虹公司,嗣並於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50分52秒許發簡訊,要求李志賢將信安公司分數打最低,嗣上開標案經評選結果理虹公司仍未得標。
㈤「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案: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6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2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5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與保育科辦事員謝淑美,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27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張瑛姬則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隨即於4月底、5月初某時,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
2.邱豐銘經向吳銘圳告知有上開標案要求尋商後,吳銘圳初步詢問結果,因有廠商欲瞭解標案執行內容,吳銘圳要求邱豐銘提供標案內容,邱豐銘經向張瑛姬索取,其等均明知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詎張瑛姬仍取得載有前述標案計畫目標、計畫工作內容、計畫執行期間之招標文件,交予邱豐銘,經其於101年5月8日17時38分4秒許,將之傳真予不知情之吳銘圳助理周寶珍後,由周寶珍轉傳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後,再經吳銘圳於同年5月9日16時13分39秒,與楊家源聯絡後,將上開招標文件以電子郵件寄予楊家源而將之洩漏。
嗣邱豐銘於同年5月11日15時37分20秒許,與吳銘圳通聯後,再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並經吳銘圳自行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人選後,於同日16時24分傳真予邱豐銘收受,經轉交予張瑛姬後,再由其依吳銘圳前述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惟理虹公司嗣經評估上開標案後,未決定投標,吳銘圳亦未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楊家源知悉。
二、慧群公司相關標案:㈠「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5月19日公告,將於5月31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年5月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同日在上開簽呈上簽名。
張瑛姬則於上開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應予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隨於100年5月5日聯繫葉雅強北上嘉義,拿取評選委員名單,因該時葉雅強人在上海,遂於100年5月5日15時10分41秒許,電話要求吳銘圳與張瑛姬聯絡,經吳銘圳與張瑛姬聯繫後,允諾翌日至嘉義縣政府向張瑛姬拿取評選委員名單尋商。
吳銘圳為求尋商迅速,尚聯繫慧群公司副總經理王旭淵一同前往嘉義縣政府,計畫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王旭淵又有意參標,直接交予王旭淵勾選評選委員。
嗣張瑛姬於100年5月6日上午10時29分9秒許,撥打電話與吳銘圳相約嘉義縣政府內之文化基金會,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再經吳銘圳取得該份資料後,於當日12時28分3 秒許,經與王旭淵相約嘉義縣政府旁布雷拉餐廳見面後,將之交予王旭淵勾選評選委員而加以洩漏,待王旭淵從中挑選評選委員完畢後,再將之攜回嘉義縣政府交予張瑛姬依王旭淵建議內容而為勾選。
另吳銘圳尚與王旭淵就上開標案,達成給付11%回扣之協議,金額分兩階段方式支付,得標後先給付8%,結案後若未遭扣款再給付剩餘3%款項。
2.嗣上開標案評選委員,經聯繫後僅有3位專家學者有意願任外聘委員,仍缺額委員1人,該案承辦人蘇群仁遂於100年5月24日,簽請張花冠再圈選5位備位評選委員,簽文經層轉於5月26日送入縣長辦公室,並經張花冠於同年6月2日於簽文上簽名等情,詎張瑛姬又於上開簽文送入縣長室後之某時,再承前洩密之接續犯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繕打重製後,聯絡葉雅強要求吳銘圳重新提交評選委員名單,嗣於6月1日11時7分4秒許,吳銘圳將自葉雅強處取得,可供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王旭淵勾選評選委員,王旭淵並於11時53分8秒許將資料回傳予吳銘圳,之後吳銘圳便再將該份名單於同日11時53分34秒許傳真予葉雅強,再經葉雅強於當日14時30分11秒許傳真予邱豐銘(此標案未與張瑛姬等人,就前開犯行有共犯關係),由邱豐銘轉交予張瑛姬,再由張瑛姬依王旭淵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上開標案,後於6月24日議價結果確定由慧群公司以660萬元承攬該案。
嗣慧群公司於100年7月27日轉帳52萬8000元,至王旭淵土地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再經其於100年7月28日提領40萬元,連同手上現金,湊成52萬8000元。
隨依協議於7月29日中午,在漢神巨蛋百貨某餐廳將第一階段8﹪之回扣,共52萬8,000元現金交付給吳銘圳。
後吳銘圳再於8月16日16時51分45秒許,電話聯繫張瑛姬完畢後,親赴嘉義縣政府,將回扣款交予張瑛姬收受。
後慧群公司執行該案遭扣款,故未再支付第二階段3%之回扣。
㈡「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5月28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6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5月9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則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自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其業務上持有之該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付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回扣意願之廠商。
邱豐銘則於5月9日15時19分6秒許,將前述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要求吳銘圳儘速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吳銘圳因而洽詢慧群公司負責人王旭淵、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參標意願,惟均未獲同意,事後吳銘圳仍未能尋獲配合廠商。
三、「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6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預算金額:895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0月3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約聘張瓊敏,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1月16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則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同該時期一併送至縣長室之「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均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上開其業務上持有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隨於11月18日親自或囑周錦秀聯絡邱豐銘前來拿取評選委員名單而加以洩漏。
張瑛姬並於同日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4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要求葉雅強北上嘉義會面,隨後即指示邱豐銘居間聯絡,葉雅強於當日13時36分42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兩人在邱豐銘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密談,邱豐銘並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均交予葉雅強收受而加以洩漏,要求葉雅強將名單轉交予吳銘圳後,由其二人共同對外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㈡葉雅強原即與吳銘圳談妥就上開標案共同對外尋商,返回高雄後,於100年11月18日14時23分20秒許、16時39分27秒許與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電話聯繫,相約17時許在高雄市前鎮高中門口碰面,將前述應秘密之各該標案內容等資料先洩漏予方煥銘知悉。
復其因投資倡揚公司,係該公司之股東,欲就邱豐銘交付之上開標案中,尋得合適由倡揚公司投標之標案,經與倡揚公司負責人郭炯宏討論後,決定對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參標,經於11月22日上午11時14分7秒許,向吳銘圳探詢合適之評選委員人選,而自邱豐銘所交付之前開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陳清南、周志儒擔任評選委員,再於當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會面事宜,於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其挑選前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連同其餘標案尋得廠商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此部分詳如其他標案部分所述),均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內容而為勾選。
嗣上開標案於12月20日開標結果,有倡揚公司及晉德環保有限公司(下稱晉德公司)投標,倡揚公司因未遊說事先掌握之評選委員,而未得標。
四、「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預算金額:687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7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9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後,張花冠於11月16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則在上開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同該時期一併送至縣長室之前述勞務採購案,均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分別聯絡邱豐銘、葉雅強(聯絡過程如上述),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而加以洩漏,要求葉雅強將名單轉交予吳銘圳後,由其二人共同對外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㈡葉雅強與吳銘圳已談妥就上開標案共同對外尋商,於返回高雄後,為詢問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是否有意投標,先將前述應秘密之各該標案內容等資料洩漏予方煥銘知悉(此部分細節如上述)。
嗣葉雅強再於11月21日10時13分25秒許、12時21分16秒許及22日10時5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兩度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與吳銘圳會商前述計畫標案尋商及挑選評選委員等相關事宜。
吳銘圳並於11月21日12時45分35秒許,傳簡訊予環佑公司負責人陳美霞,詢問是否有意參標嘉義縣政府之標案,後2人相約於11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空大5樓吳銘圳之研究室商議,陳美霞決定參標「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並自該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謝連德、戴華山、李崇垓等人擔任評選委員,經與吳銘圳討論後,復同意得標後給付議價金額10%之回扣。
嗣因張瑛姬於11月21日、22日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交回前所給付之標案資料,邱豐銘亦於11月21日、22日撥打電話催促葉雅強,葉雅強隨於11月22日10時5分53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告知遭催促今日欲繳交資料,並於同日10時30許前往高雄空大,吳銘圳即將與陳美霞討論後之前述人選名單,在高雄空大科管系4樓辦公室交予葉雅強。
葉雅強隨後再於當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會面事宜,並於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陳美霞挑選前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連同其餘標案尋得廠商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此部分詳如其他標案部分所述),均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內容而為勾選。
㈢吳銘圳前雖與陳美霞談妥就上開標案給付10﹪之回扣,後仍於100年11月24日18時21分22秒許,傳簡訊告知陳美霞要求將回扣金額提高至11%,陳美霞於12月13日上午9時54分46秒回傳簡訊「98﹪以上純度,OK」,表示同意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8折內,願意將回扣比例提高至11%,惟希望回扣金額,可區分簽約後及案件執行完畢結算後兩階段支付,並經吳銘圳對此表示同意。
上開標案嗣於12月29日經評選結果由環佑公司得標,再經於隔(30)日14時許辦理議價後,環佑公司以658萬元標得本案。
後吳銘圳分於101年1月3日9時40分34秒、2月2日16時18分9秒許,傳簡訊予陳美霞催促繳交回扣,陳美霞遂依前與吳銘圳所妥將回扣,分兩階段支付之協議,於簽約後之101年2月3日13時42分40秒許,將第一階段回扣36萬元,以黃色牛皮紙袋包裝後,親自攜至高雄空大4樓交付吳銘圳收受。
吳銘圳再於2月7日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在高鐵嘉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許,將前述環佑公司陳美霞所交回扣36萬元,連同技佳公司廖君庸就「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交付之回扣66萬元(此部分詳下述),攜至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
邱豐銘收得上開回扣後,再於不詳時間交予張瑛姬收受。
五、「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預算金額:953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14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16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於100年11月21日在上開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則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同該時期一併送至縣長室之前述勞務採購案,均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分別聯絡邱豐銘、葉雅強(聯絡過程如上述),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而加以洩漏,要求葉雅強將名單轉交予吳銘圳後,由其二人共同對外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㈡葉雅強原即與吳銘圳談妥就上開標案共同對外尋商,於返回高雄後,為詢問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是否有意投標,先將前述應秘密之各該標案內容等資料洩漏予方煥銘知悉(此部分細節如上述),並詢問方煥銘參標及給付回扣意願。
方煥銘表示對「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具參標意願,經與葉雅強討論,允諾得標後將給付得標金額10﹪之回扣,復自上開邱豐銘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吳忠信、林文印、陳瑞仁、吳義林、許逸群等人擔任本案評選委員。
葉雅強再於11月21日10時13分25秒許、12時21分16秒許及22日10時5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兩度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與吳銘圳會商前述計畫標案尋商及挑選評選委員等相關事宜。
嗣因張瑛姬於11月21日、22日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交回前所給付之標案資料,邱豐銘亦於11月21日撥打電話催促葉雅強,葉雅強隨於11月22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會面事宜,並於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方煥銘挑選前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連同其餘標案尋得廠商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詳如其他標案所述),均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內容而為勾選。
㈢上開標案,嗣於12月30日評選後由元科公司得標。
方煥銘即於101年1月13日12時4分37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高雄市小港區台糖園區花市,將上開標案回扣94萬元(約議價金額941萬9000元之10%)交予葉雅強,葉雅強則於1月15日上午9時46分32秒許聯繫吳銘圳,於同日10時30分許,將該筆回扣持至高雄空大交付吳銘圳。
吳銘圳再於16日赴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參與「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會議結束後,經電話聯繫邱豐銘,於17時20分許在嘉義市新竹貨運臨世賢路一段路邊邱豐銘車上,將回扣交付邱豐銘。
邱豐銘則於隔(17)日上班後攜至張瑛姬辦公室交予張瑛姬收受。
六、「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預算金額:938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7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9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張瑛姬則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同該時期一併送至縣長室之前述勞務採購案,均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分別聯絡邱豐銘、葉雅強(聯絡過程如上述),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而加以洩漏,要求葉雅強將名單轉交予吳銘圳後,由其二人共同對外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回扣之廠商。
㈡葉雅強與吳銘圳本即談妥欲就上開標案共同對外尋商,遂於返回高雄後,為詢問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是否有意投標,先將前述應秘密之各該標案內容等資料洩漏予方煥銘知悉(此部分細節如上述),另亦囑方煥銘可代為找尋有意參標之廠商,方煥銘因而於11月20日,洽詢澔宇公司洪崑厚對「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參標意願,洪崑厚同意參標,且經與方煥銘討論後,允諾得標後欲給付得標金額11﹪(起訴書誤寫為10﹪)之回扣。
嗣方煥銘明知葉雅強所持有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係自公務員處所取得,且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竟與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於11月21日上午11時23分15秒許、30分14秒許、37分2秒許、45分6秒許、51分45秒許,與洪崑厚相互傳真及電話聯繫後,將葉雅強交付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洪崑厚而加以洩漏,再由洪崑厚以代號從中挑選章裕民、李崇垓、陳世裕及陳志成等人擔任本案評選委員。
方煥銘後於11月22日13時許與葉雅強聯繫,在高鐵左營站將洪崑厚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交付葉雅強。
葉雅強則於取得名單後,於同日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洪崑厚挑選前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連同其餘標案尋得廠商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詳如其他標案所示),均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內容而為勾選。
㈢上開標案嗣於101年1月4日決標,由澔宇公司標得該案,吳銘圳隨於101年2月2日9時21分18秒許,聯繫葉雅強,向方煥銘催討澔宇公司之回扣。
葉雅強隨於同日9時29分42秒許,聯繫方煥銘要求澔宇公司繳交回扣,方煥銘則於2月7日上午10時40分40秒許,聯繫洪崑厚並告知回扣不要拖太久。
嗣洪崑厚誤以為前談妥上開標案之回扣比例,係決標金額之10﹪,遂於101年2月12日20時29分38秒許傳簡訊予方煥銘,相約2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元科公司會議室與方煥銘見面後,將93 萬6,000元之回扣(即決標金額10%)交予方煥銘。
嗣方煥銘再於2 月15日15時31分19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於該日15時35分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澄清湖大門口前將回扣交付葉雅強。
葉雅強於同日18時20分49秒許電話,向吳銘圳回報已取得澔宇公司回扣,並於2 月17日11時29分46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後,於同日11時30分許至高雄空大,將前述回扣交付吳銘圳。
嗣張瑛姬於2 月26日多次撥打電話向邱豐銘催討資料,邱豐銘轉撥打電話要求吳銘圳當日速至嘉義繳回資料,吳銘圳告以今日東西未攜在身上,相約翌日上午前往嘉義與邱豐銘會面,並於2月27日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而將上開回扣金額交予邱豐銘收受(同時交付物品尚包括「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評選委員建議挑選名單、「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及「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之標案回扣),邱豐銘再於翌日,將之攜至嘉義市○○街00號交予張瑛姬收受。
七、「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23日公告,將於101年1月3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預算金額71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年12月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許瑜芬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2月7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尋商。
嗣邱豐銘即於100年12月10日前某時,將前述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而加以洩漏。
㈡葉雅強取得名單後,先於100年12月10日上午9時31分4秒許至39分27秒許間某時,將之傳真洩漏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教授林銳敏,詢問是否有具參標意願之合適廠商,因後續林銳敏未有回應而作罷。
葉雅強再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尋商,吳銘圳經詢問慧群公司王旭淵表示無參標意願後,遂請王旭淵協助尋商。
王旭淵前因投標「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吳銘圳有取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供其勾選,明知吳銘圳就嘉義縣政府之採購案件尋商過程,會提出評選委員名單供有意投標廠商勾選,亦知悉該評選委員名單係自公務員處所取得,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竟仍基於幫助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介紹康廷公司負責人趙嘉雍及副總經理陳意淳,於12月13日20時許與吳銘圳及其本人在高鐵左營站摩斯漢堡內晤面洽談,過程中吳銘圳出示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供趙嘉雍及陳意淳挑選而加以洩漏,因趙嘉雍、陳意淳對名單所列之人均不認識,即由吳銘圳挑選趙家民、謝連德、莊德豐及其本人擔任評選委員,嗣吳銘圳又就上開標案回扣部分與趙嘉雍及陳意淳進行協商,其等僅提及一般市場遊戲規則,若得標議價金額為預算金額的88折時,就給付議價金額1﹪,98折的話就給付10﹪,並未就康廷公司欲如何給付回扣表示意見,惟吳銘圳仍認其等欲以上開市場行情作為回扣標準,遂於結束討論後,將其建議之評選委員暨主觀所認康廷公司欲採給付回扣之計算方式加以記載後,與葉雅強相約100年12月14日在其高雄空大辦公室碰面,再經葉雅強於同日11時50分44秒與邱豐銘聯繫後,將載有:「空氣品質:康廷工程顧問公司(新公司,建議以88為基準,議價後如98折則為10%,其餘推算)1.吳銘圳2.趙家民3.謝連德4.莊德豐」等字樣之資料傳真予邱豐銘,邱豐銘收受傳真後,復於當日17時57分39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瞭解前開傳真資料之含意,嗣亦將該傳真資料交付張瑛姬處理。
㈢張瑛姬雖將前述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及吳銘圳尋商,惟其嗣因吳銘圳等人回覆建議名單過慢,遂自行勾選評選委員,未依前述建議名單勾選。
嗣吳銘圳獲悉評選委員人選未如預期,隨於12月23日上午9時26分45秒許電話聯繫王旭淵向陳意淳告知此事,嗣王旭淵、吳銘圳及陳意淳並於12月26日中午,相約高雄市鳳山區澄清路附近某家餐廳進行討論,會談中陳意淳表示因評選委員更動,進行遊說意願不大,並於同日19時26分以電話聯繫王旭淵表明康廷公司無意願參標。
惟吳銘圳仍於12月27日聯繫王旭淵請其轉告康廷公司投標,嗣康廷公司仍然參與投標,惟於得標後卻放棄簽約,致使該案廢標。
㈣嗣嘉義縣政府為重新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標案,承辦人員許瑜芬復於101年2月1日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重新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張瑛姬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隨於2月4日11時47分57秒許、13時30分39秒、14時40分2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前來拿取評選委員名單,指示其將名單交予吳銘圳或葉雅強對外尋找廠商參標。
邱豐銘取得該名單後,隨於16時5分39秒許,自辦公室將該份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並再於17時13分55秒許以電話聯繫吳銘圳告知,自各組各挑選2名(共4名)人選,另並表明因為張花冠即將出國,需於出國前核定,故要求須於2月6日11時之前回覆。
吳銘圳雖因此陸續洽詢王旭淵、楊家源、陳俊能、方煥銘、廖君庸等廠商有無參標意願,惟仍未覓得合適廠商,故吳銘圳亦未重新提交名單,該案後由新系公司得標。
八、與技佳公司相關標案㈠「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27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1年1月10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預算金額:623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12月13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水污染防制科約聘陳明晃,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則於12月20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於12月16日上午8時46分39秒,電話聯繫邱豐銘前來拿取評選委員名單而加以洩漏,邱豐銘取得名單後,再於同日上午10時29分20秒許、12時6分28秒許聯繫葉雅強,相約當日13時9分許至高鐵嘉義站外碰面,邱豐銘再將應予保密之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而加以洩漏。
2.葉雅強取得上開名單後,除經與吳銘圳電話聯繫,而於17日11時許至高雄空大後,將該評選委員名單資料交予吳銘圳加以洩漏外,另為詢問方煥銘有無承作上開標案之意願,而於同日14時30分與方煥銘相約在高雄市七賢國中,將上開名單交予方煥銘觀看而加以洩漏。
嗣吳銘圳於12月17日12時25分35秒許與樓基中聯繫,囑其詢問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是否有意投標上開標案,並將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寄予樓基中,而加以洩漏。
樓基中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明知該名單係吳銘圳自公務員處取得,且於決標前應予保密,竟仍與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隨於當日14時39分58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向其詢問參標上開標案之意願。
嗣兩人並相約於12月19日12時許,在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面談。
會談過程中,廖君庸表達參標上開標案意願,惟希望調降回扣比例至10﹪,另同意支付5萬元費用予樓基中,樓基中並將其至吳銘圳取得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廖君庸勾選而加以洩漏,廖君庸從中勾選私立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賴進興、副教授簡繹驥、南華大學助理教授趙家民擔任評選委員。
嗣樓基中於12月19日13時37分52秒,以電話向吳銘圳回報上述協商結果,並於15時25分47秒,以簡訊傳送廖君庸挑選之評選委員資料予吳銘圳知悉。
3.葉雅強曾就上開標案詢問方煥銘參標意願,經方煥銘考量後同意參標,並從葉雅強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謝大啟、柯有福、陳永明擔任評選委員後,將名單交予葉雅強,再經葉雅強於12月19日16時4分將之傳真予邱豐銘收受。
惟因葉雅強於12月19日上午10時4分18秒許,向吳銘圳告知方煥銘有意願參標上開標案時,經吳銘圳表示已透過樓基中尋得技佳公司廖君庸參標。
嗣吳銘圳並於確認樓基中已與廖君庸談妥後,於同日16時57分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確認上開標案由技佳公司參標。
葉雅強因而於16時59分26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告知前傳送方煥銘勾選之建議名單,要重送新的名單等語,並經由葉雅強、吳銘圳、邱豐銘於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53秒許、11時2分56秒許、18分13秒許相互電話聯繫傳真後,最終由吳銘圳將廖君庸勾選評選委員之文件(以數字密語方式記載),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再經邱豐銘交予張瑛姬依建議而為勾選。
4.技佳公司與樓基中討論上開標案回扣比利時,希望將回扣比例降至10﹪,吳銘圳認回扣比例過低,遂於12月21日14時32分36秒許,傳簡訊予樓基中,請其向廖君庸遊說給付11﹪之回扣,樓基中因而於17時23分22秒許再傳簡訊詢問廖君庸,終獲廖君庸同意。
嗣上開標案於101年1月16日經評選結果,由技佳公司得標,再經議價後以606萬元承攬該案。
樓基中於1月17日催促廖君庸準備該案回扣。
廖君庸則於2月2日13時24分許,交代公司出納陳淑萍提領75萬元,再於當日19時許,將議價(決標)金額11%之回扣部分66萬元,及其餘分配給樓基中之費用5萬元,共計71萬元之賄款,攜至高鐵左營站3樓停車場交予樓基中收受。
樓基中再前往高雄市孟子路蔬芙蓮素食餐廳與吳銘圳會面,除將66萬元回扣交予吳銘圳外,另自所收取5萬元之費用,取出1萬元交予吳銘圳。
後吳銘圳再於2月7日上午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許,將前述環佑公司陳美霞因參標「101年度嘉義縣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交付之36萬元回扣,連同技佳公司廖君庸交付之66萬元,合計102萬元攜至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
邱豐銘收得上開回扣後,再於不詳時間、地點交予張瑛姬收受。
㈡「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 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1月19日及1月31日公告,將以限制 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1月31日及2月14日辦理「 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預算金額:920萬元)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 畫」(預算金額:5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 標。
前開2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12月28日及101年1月2日, 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稽查員莊慧冠及技佐林春如 ,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 張花冠圈選,該2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1月3日 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分於101年1月3日、1月8日 在兩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上開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 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上開 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一併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 漏。
2.邱豐銘取得上開二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01年1月4日16時 8分21秒、9分18秒許,將之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 ,2人並於16時22分57秒許電話討論上開傳真內容及勾選評 選委員人數。
吳銘圳隨後再於16時49分14秒許、17時6分23 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相約高雄市自立路與建國路口,將 上開2項評選委員名單交付而洩漏予樓基中知悉,請其詢問 技佳公司廖君庸有無意願參與上開標案,樓基中取得上開 評選委員名單後,明知該名單係吳銘圳自公務員處取得, 且於決標前應予保密,竟仍與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基 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1月5日上午8時許傳真 前述該2張資料予技佳公司廖君庸,並於8時28分24秒許電 話聯繫廖君庸促其收受傳真,同時告知吳銘圳將赴臺北與 其洽談,另於10時43分32秒傳簡訊回報吳銘圳告知廖君庸 已收訖評選委員名單。
當日11時22分29秒許,吳銘圳與廖 君庸電話聯繫相約15時在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碰面 。
後廖君庸在與吳銘圳洽談時,先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 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確認參標意願,惟 希調降回扣比例至10%,廖君庸並就該標案挑選陳茂修、 李志賢、陳瑞仁、張國慶等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
吳 銘圳則於1月6日13時32分58秒許,傳真前述廖君庸選定之 評委名單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3.廖君庸嗣再於101年1月6日與樓基中相約高鐵左營站星巴克 咖啡廳見面,會談中廖君庸同意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 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給付70萬元回扣,其 中60萬元給付嘉義縣政府,另10萬元則付予樓基中,另就 是否參標「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則表示欲 再做考慮。
嗣廖君庸於1月9日與樓基中聯繫,決定參標「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惟表示回扣比例僅能 給付4﹪,同時挑選王慰慈、廖則竣、張育傑及林文印擔任 該項計畫之評選委員,並將該名單傳真給樓基中,樓基中 隨於同日13時37分31秒許,傳簡訊向吳銘圳告知廖君庸上 開決定,另說明該4﹪之回扣,由嘉義縣政府占3﹪,餘1﹪ 歸其所有,復於14時40分2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見面,將廖 君庸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告知吳銘圳。
吳銘圳則於1月10日11 時10分45秒,將上開名單以代碼方式記載,同時註明標案 係由技佳公司參標,給付之回扣為15萬元等內容,再傳真 予邱豐銘收受,再由邱豐銘交付張瑛姬據以勾選。
4.「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後於2月8日、 22日進行評選,均由技佳公司獲得第一優先議價權。
樓基 中即於22日20時26分31秒許聯繫廖君庸,於24日支付上開2 項標案賄款。
2月24日12時42分23秒許,廖君庸依前述協議 內容,當中「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 速查核計畫」回扣金額為70萬元(議價金額876萬元之8﹪)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回扣及佣金共20萬 元(議價金額454萬元之4﹪),總計90萬元,電話聯繫技佳 公司出納陳文儀,自技佳公司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存戶領 出現金90萬元,並於13時29分36秒許、53分39秒許電話聯 繫樓基中,隨後於當日17時10分許,攜上開回扣至台北火 車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內交付予樓基中。
樓基中於當日17時 7分34秒許、19時17分43秒許電話回報聯繫吳銘圳,再於當 日20時10分許將前述回扣,攜至高雄市○○區○○路00號 提摩希餐廳,除將前述回扣分配予嘉義縣政府之75萬元( 2 標案分別60萬元及15萬元)交付吳銘圳外,另分別就前述2 項標案,各朋分2萬元及1萬元予吳銘圳,樓基中自己則分 得其餘款項12萬元。
嗣吳銘圳因張瑛姬、邱豐銘前述於2月 26日之一再催促繳回資料,遂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 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 場與邱豐銘洽談,而將上開回扣金額交予邱豐銘收受(同 時交付物品尚包括「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 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評選委員建議挑選名 單、「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 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回扣款項),邱豐銘再於 翌日,將之攜至嘉義市○○街00號交予張瑛姬收受。
惟前 述「101年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結果 雖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卻因技佳公司出 納陳文儀議價時疏忽未放入價格標單,遭判定失格,改通 知第二順位信安公司議價並得標。
㈢「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 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3月30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 101年4月10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 預算金額:37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底、101年初某時,由嘉義縣政府 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謝淑美,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 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 縣長張花冠圈選,並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1月底、2月初 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張瑛姬即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 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之 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於101年2月6日17時46 分3秒許、17時53分26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前來拿取名單 而加以洩漏。
邱豐銘取得該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01年2 月6日18時0分15秒、18時17分29秒與吳銘圳聯繫,將該應 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並責 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之廠商。
吳銘圳因而於101年2 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電話聯繫理虹公司楊家源詢問參標 意願,惟理虹公司並無參標意願。
嗣該案由美城環境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美城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㈣「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 案: 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5月15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 101年5月29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 廣計畫」(預算金額:5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 標開標。
公告前於101年2月29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 保護科科員林宜昕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 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 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3月2日簽核後送入 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1年3月3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
張瑛姬即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 自張花冠辦公桌,將其業務上持有之上開標案,及「101年 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以電 腦繕打重製後,於101年3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電話聯繫 邱豐銘前來拿取名單。
邱豐銘取得名單後,雖於當日上午 10時1分,將該應秘密之2份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 受而加以洩漏。
吳銘圳隨於101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57秒 許電話聯繫樓基中,將前述應秘密之二標案之評選委員名 單傳真予樓基中而加以洩漏。
2.樓基中收受上開資料後,明知該名單係吳銘圳自公務員處 取得,且於決標前應予保密,竟仍與張瑛姬、邱豐銘、吳 銘圳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因其對於「101年 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有意自行投標(此部分詳 如下述),另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 計畫」標案部分,則於10時42分43秒許傳送簡訊予廖君庸 ,詢問有無意願參標。
廖君庸於當日11時5分51秒許回傳簡 訊,告知樓基中對該標案有興趣,復又於11時27分53秒許 電話聯繫吳銘圳,再經吳銘圳將應秘密之上開標案評選委 員名單傳真予廖君庸收受而加以洩漏。
廖君庸收受評選委 員名單後,從中勾選陳尊賢(臺灣大學)、林俊秀(經濟部工 業局)、呂明雄(嘉義大學)、黃紹毅(中興大學)擔任評選委 員,並於當日14時33分3秒將之聯繫傳真予吳銘圳收受。
吳 銘圳則將名單資料,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 計畫」經挑選後之人選名單,於當日14時49分4秒許,以密 語代號記載之方式,並於上加註兩標案分別係技佳公司、 中山大學欲參標之內容,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再經邱豐銘 將上開密語還原後,將之交予張瑛姬依建議而為勾選。
3.吳銘圳於101年3月3日13時10分32秒發送簡訊向樓基中詢問 上開標案回扣比例為何,據樓基中於同日13時24分8秒回覆 「510總共8,左營以北二站的他們5,我們3」等語,商定 由嘉義縣政府取得回扣5﹪,其餘3﹪歸樓基中、吳銘圳二 人。
嗣技佳公司就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 」原取得優先議價權,並已依約給付回扣完畢,惟於嗣後 議價時,因未放入價格標單遭判定失格,樓基中知悉後, 表示會在上開標案協商回扣時幫忙爭取權益,嗣吳銘圳、 樓基中、廖君庸三人於101年3月6日上午11時許,相約在高 雄市四維路王牌咖啡碰面會談。
經吳銘圳、樓基中、廖君 庸之商談協議,相互達成期約得標後支付20萬元回扣合意 。
嗣上開標案於6月27日經議價結果,由技佳公司以485萬 元得標,惟因廖君庸發現遭調查,而未支付所約定之回扣 。
㈤「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1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 1年6月22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預算金額:42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4月間某時,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黃國書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4月間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張瑛姬即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予邱豐銘知悉而加以洩漏。
嗣邱豐銘即於5月16日17時11分49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將該應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洩漏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及給付回扣之廠商。
吳銘圳於5月17日20時3分56秒,聯繫廖君庸詢問對上開標案之參標意願,惟廖君庸表示並無意願,後該案仍由原承作廠商展立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九、「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101年1月10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1年1月31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預算金額:8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12月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技佐林春如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2月7日,在簽呈上簽名。
張瑛姬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取出其業務持有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予邱豐銘而加以洩漏,並指示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有意參標廠商。
㈡邱豐銘即依張瑛姬指示,於101年1月18日16時26前不詳時間,將上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並催促吳銘圳儘速交回評選委員名單,吳銘圳遂先自行在名單內挑選齊心、葉茂生、陳椒華、唐立正等人擔任該案評選委員,再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上開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嗣吳銘圳認上開標案,適合游以德主持之財團法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承作,又因游以德係其老師,遂於101年1月18日16時26分59秒許,電話聯繫游以德告知有此標案,並建議先不向張瑛姬、邱豐銘承諾欲參標此案,待投標後視有無競爭對手時,再決定是否給付回扣。
嗣上開標案,於1月31日資格標開標後,除財團法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外,尚有美城公司投標。
吳銘圳得知後即於1月31日12時26分25秒許電話聯繫游以德,詢問是否表達欲交付回扣取得標案之意,經游以德同意後,吳銘圳隨於2月1日上午9時26分22秒許,將其前挑選應予保密之評選委員資料傳真予游以德收受而加以洩漏,並要游以德設法透過關係遊說前述評選委員。
另就標案回扣比例部分,吳銘圳於2月2日16時4分50秒,與游以德在電話中談妥得標後願支付8%之回扣。
吳銘圳旋於同日16時20分59秒聯絡邱豐銘,告知上開標案已尋得廠商欲來投標,並於2月3日上午10時52分37秒許,傳真上開標案係由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投標之文件予邱豐銘收受,其中吳銘圳為替游以德節省經費,尚自行調降回扣,於文件中記載給付回扣為40萬元,另亦載明競爭對手係美城公司,同時請邱豐銘協助遊說府內評選委員,邱豐銘收得上開傳真文件後,於16時37分41秒許電話聯繫向吳銘圳確認傳真之意,並將文件轉交張瑛姬知悉。
惟上開標案嗣於2月6日經評選結果仍由美城公司得標。
十、「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㈠嘉義縣政府於於101年6月4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6月19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預算金額:15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1年2月2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臨時約僱人員鐘淑靜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3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1年3月3日,在前述簽呈上簽名。
張瑛姬即在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張花冠辦公桌,將其業務持有上開標案,及同時期送入縣長室之「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以電腦繕打重製後,於101年3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前來拿取名單而加以洩漏。
邱豐銘取得名單後,雖於當日上午10時1分,將該應秘密之2份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
吳銘圳隨於101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57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將前述應秘密之二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樓基中而加以洩漏。
㈡樓基中因對上開「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有參標意願,經於3月3日11時3分4秒、12時48分38秒與吳銘圳聯繫結果,從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陳朝圳(屏東科技大學)、陳美惠(屏東科技大學)、黃萬居(環保署)及林文印(北科大)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並商定以學校(中山大學)名義參標,復於12時54分34秒許傳簡訊予吳銘圳:「生物150總共5,左營以北二站4,我給你1」等語,商定若能順利得標上開標案,將分別給付嘉義縣政府4﹪、吳銘圳1﹪之回扣。
嗣吳銘圳將前述標案,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經挑選後之評選委員名單,於當日14時49分4秒許,以密語代號記載之方式,並於上加註兩標案分別係中山大學、技佳公司欲參標之內容,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再經邱豐銘將上開密語還原後,將之交予張瑛姬依建議而為勾選。
上開標案嗣經公告,樓基中領標評估後認不符成本故並未投標。
肆、張瑛姬、王幸悅、陳得樂所犯部分(追加起訴部分)
一、王幸悅於100年間係嘉義縣議會第17屆議員,具有審查嘉義縣政府預算、決算、議案及對嘉義縣政府縣長張花冠與各局處首長施政及所提議案具有質詢、審議及監督權,並擔任嘉義縣議會第六審查委員會(按該審查會係負責審查環保、衛生與地政提案)召集人,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核定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王幸悅因與張瑛姬相識,知悉上情,其等均明知依前述說明,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且王幸悅亦瞭解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緣鄭仁雄(經檢察官緩起訴在案)於100年10月底某日,為求承做嘉義縣環保局辦理之勞務採購案,以拓展澳新公司業務,循不知情之林偉震(王幸悅之子)居間引介結識王幸悅後,再於100年11月2日與王幸悅相約嘉義見面時,請求王幸悅協助澳新公司能順利得標承做勞務採購案。
王幸悅當場表示應允,協議可由鄭仁雄提出欲承攬之勞務採購案名稱,再由王幸悅在該等採購案公告前,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給鄭仁雄勾選,兩人協議若澳新公司順利得標,鄭仁雄需提出得標採購案決標金額之10﹪回扣交予王幸悅。
王幸悅並當場表示,日後會由陳得樂負責與鄭仁雄聯絡。
謀議既成,鄭仁雄於100年11月某次與王幸悅相約在嘉義見面,該時王幸悅係由陳得樂駕車搭載前來,鄭仁雄即將其有意承辦之「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採購案,依序列表在文件上交予王幸悅,請其相助取得上開標案。
嗣經王幸悅向張瑛姬詢問,經其同意交付評選委員名單後,張瑛姬即基於洩漏業務上持有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王幸悅、陳得樂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於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核定上開標案評選委員簽呈,經承辦人員循公文傳送流程送至縣長室時,由張瑛姬至縣長室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抽出,操作電腦,將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應要求將名單交予王幸悅,再經王幸悅將之交予陳得樂,指示轉交鄭仁雄勾選評選委員,待鄭仁雄挑選對己有利委員完畢後,再將名單交回陳得樂,轉交王幸悅,回覆予張瑛姬,由張瑛姬依鄭仁雄建議內容核定評選委員。
其等所為不法犯行敘述如下:㈠「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承辦人林宜鋒,簽陳請嘉義縣縣長核選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於100年11月30日經逐級審核送入縣長室後,張瑛姬在不詳時間進入縣長室,取出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將名單交予王幸悅。
王幸悅即於100年12月12日將之交給陳得樂,並指示傳真予鄭仁雄收受。
鄭仁雄收到名單後,勾選名單中其熟識之委員袁中新、趙家民、華梅英、林秋豐、林信一等人,再回覆陳得樂轉由王幸悅交回張瑛姬據以勾選。
張瑛姬嗣依前述鄭仁雄勾選結果,核定評選委員後,於同日將名單送回環保局複核。
㈡「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承辦人黃妙真簽陳,簽請嘉義縣縣長核選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於100年12月9日經逐級審核送入縣長室後,張瑛姬在不詳時間進入縣長室,取出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將名單交予王幸悅。
王幸悅將之交予陳得樂後,指示其交予鄭仁雄勾選,陳得樂即於100年12月14日,與鄭仁雄相約在嘉義高鐵車站某處會面,並於會面時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勾選,鄭仁雄隨在名單上勾選陳朝圳、劉靜榆、張育傑、黃萬居及張國慶等人,再以手機拍攝名單存底後,交由陳得樂攜回轉交給王幸悅,再交予張瑛姬據以勾選,張瑛姬即依前述鄭仁雄勾選結果,核定評選委員後,於同日將名單送回環保局複核。
㈢「101 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承辦人葉美鳳,簽陳請嘉義縣縣長核選評選委員名單,於100年12月16日經逐級審核送入縣長室後,張瑛姬在不詳時間進入縣長室,取出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將名單交予王幸悅。
王幸悅即指示陳得樂與鄭仁雄相約100年12月20日10時許,在嘉義縣高鐵站見面,並在會面時由王幸悅交付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勾選,當場鄭仁雄表示欲做考慮,改約當日中午時間,在嘉義縣政府附近7-11便利超商交回評選委員名單,嗣鄭仁雄經考慮後,勾選趙家民、魏漣邦、洪肇嘉、曾銘棟為正取委員,劉毅弘、蔡易縉為備取委員,並同以手機拍攝名單存底,再於同日中午12時許,將勾選完畢之評選委員名單交回陳得樂。
由陳得樂將名單轉交王幸悅,再交予張瑛姬據以勾選,張瑛姬即依鄭仁雄勾選結果,核定評選委員後,於100年12月21日將名單送回環保局複核。
二、前開3件採購案經評選結果,澳新公司標得「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決標金額為967萬元)及「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決標金額為470萬元)。
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因澳新公司不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須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資格,經鄭仁雄請託王幸悅向嘉義縣環保局請求更改、放寬投標廠商資格未果,鄭仁雄改與嘉德公司總經理何春松協議合作,由嘉德公司出面投標並以945萬元得標。
俟澳新公司與嘉義縣環保局完成議價後,鄭仁雄為支付上開標案決標金額10﹪之回扣,遂指示會計溫靜如於101年2月8日、2月16日、2月20日及2月22日,分別領取30萬9000元、16萬1000元(上開兩金額加總後,係「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決標金額470萬元之10﹪)、96萬7000元(「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決標金額967萬元之10﹪)、94萬5000元(「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決標金額945萬元之10﹪),鄭仁雄於101年2月23日在嘉義高鐵車站附近某處,由陳得樂駕駛之車上與一同前往之王幸悅見面,將該筆238萬2000元交付王幸悅收受。
伍、張國慶、廖君庸所犯部分:㈠張國慶係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系副教授。
緣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於101年1月31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勞務採購案。
該案承辦人員莊慧冠為核定外部評選委員,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
因張花冠將該勾選評選委員之權,授予其妹張瑛姬行使,張瑛姬趁此機會,欲向廠商收取回扣,取出該簽呈所附評選委員名單後,將之重新繕打後,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囑其可將該名單洩漏予有意投標,並願給付回扣之廠商勾選評選委員。
吳銘圳經樓基中介紹技佳公司廖君庸有意參標上開標案,遂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樓基中轉交廖君庸勾選,廖君庸從中勾選張國慶擔任該案評選委員後,該評選委員名單再經交回張瑛姬處,由其依廖君庸建議核定張國慶擔任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
是張國慶即為嘉義縣政府環保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遴聘擔任前述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為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等法令規定,就工程採購案之評選、審標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從事屬於公共事務之評選、審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
㈡廖君庸挑選張國慶擔任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後,為求張國慶能在評選時對技佳公司予以支持,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經於不詳時間與張國慶聯絡後,向其表示願支付1萬元,作為張國慶於評選時支持技佳公司之代價,張國慶亦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經與廖君庸於2月3日18時24分3秒許、18時29分49秒許電話聯繫後,由廖君庸將賄款1萬元送至張國慶居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1樓之2住處,並以交付資料為名,將之交予大樓管理員轉交張國慶,並於20時35分46秒許,電話回報張國慶已將款項交予管理員,張國慶明知前開款項為廖君庸請其於上開標案評選時,支持技佳公司所致送之賄款,竟仍予以收受。
嗣上開標案於2月8日14時評選時,張國慶出席參加,並將技佳公司評為第一名,技佳公司嗣以876萬元標得上開標案。
陸、鄭義雄所犯部分:
一、鄭義雄係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式新公司)負責人暨總經理。
林世欽係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信公司)總經理。
嘉義縣政府於100年9月6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0年10月4日辦理「嘉義縣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二期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下簡稱:「大埔美二期服務案」)。
緣於100年間蔡英文競選總統期間,嘉義縣政府縣長張花冠任蔡英文嘉義縣競選總部主任委員,負責籌措該總部政治獻金。
鄭義雄因與張花冠熟識,允諾欲從中協助籌措500萬元政治獻金,惟因向多人募款均無著落,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上開服務案公告前某時,相約林世欽至式新公司,告知林世欽前開嘉義縣政府辦理大埔美二期服務案之訊息,詢問其參標意願,並謊稱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標案,惟須給付標得工程費用之10﹪至15﹪金額行賄縣府高層等語,林世欽因知悉鄭義雄與嘉義縣縣長張花冠熟識,主觀認知鄭義雄所稱嘉義縣政府高層即係縣長張花冠,且因其原對自己工程顧問公司承作服務案之經驗甚具信心,但之前參標嘉義縣政府大埔美一期服務案及嘉義縣馬稠後工業區開發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案均未能得標,反而由承作經驗較少之其他廠商得標,心思嘉義縣政府招標生態可能須透過事先安排才能得標,未拒絕鄭義雄提議,僅表示到時候再說等語。
嗣上開標案於100年10月4日開標後,僅威信公司一家投標,並順利取得標案議價權,於同年11月7日辦理議價完畢,以2251萬6564萬元得標上開標案。
林世欽後於同年11月17日前往鄭義雄辦公室,鄭義雄即以其曾幫忙威信公司取得上開標案為由,要求支付合約價的15%(約337萬餘元)做為酬金,林世欽認上開索價過高,鄭義雄再改以上開合約價扣除5﹪營業稅再從中抽取15﹪(約320萬元)要求林世欽支付款項,林世欽因認上開標案僅威信公司一家投標,質疑鄭義雄對此有何幫助,鄭義雄隨回以:「只有一家,你也可能拿不到」等語,仍謊稱確有嘉義縣政府高層介入幫忙,林世欽遂表示仍須考慮後而離去。
嗣林世欽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9時13分7秒許,以電話發送簡訊予鄭義雄,告知欲於12月10日付款100萬元,鄭義雄隨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18秒回傳簡訊表示與之前協議數字不吻合,復於同日13時11分35秒許撥打電話,告知林世欽改以「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簽約金額2,251萬6,564元除以1.05( 5%指營業稅)後,再乘以7.5%(約160萬元)之方式,計算應給付金額,並於通話中強調會將上開數字算給張花冠看等語。
嗣林世欽因上開標案僅威信公司一家投標,懷疑鄭義雄是否真有透過嘉義縣政府高層助其取得標案,遂先後拖延付款期限,但經鄭義雄催促繳款後,林世欽思及先前投標經驗,早認嘉義縣政府標案可能須透過事先安排始能得標,復知悉鄭義雄與嘉義縣縣長張花冠關係良好,參以鄭義雄曾向其表示得款後欲交付張花冠,故因無法排除嘉義縣政府高層確有助其公司取得標案,為免拒絕付款,日後執行標案時遭嘉義縣政府刁難,復又思及鄭義雄前曾幫威信公司執行「二重疏洪道污水工程專案服務」但未收取費用,欲藉此機會償還人情,乃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付款,並經自行折價後,於100年12月23日上午9時41分23秒許電話指示威信公司會計林秀珠領取向鄒沛玲周轉之80萬元現金,並於13時57分46秒許電話聯繫威信公司員工黃倖娟攜至式新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辦公室交予鄭義雄之妻李麗芬,再由李麗芬轉交鄭義雄。
鄭義雄見林世欽僅交付80萬元,仍持續催討,惟林世欽告知有困難且未再交付款項後,鄭義雄遂於101年1月3日將上開80萬元持至嘉義縣長官邸親交張花冠收受。
柒、潘永源所犯部分:
一、潘永源從事污水處理工作,因隆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傑公司)允諾若能順利標得嘉義縣「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會將開發案中污水處理廠工作交予潘永源承作。
潘永源乃與隆傑公司合作,經由嘉義縣縣長室秘書曾琮愷引介,與隆傑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董事長(下稱劉董)共同前往拜會張花冠,過程中潘永源與「劉董」表達隆傑公司欲承攬「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意願,張花冠則表示歡迎投資等語,潘永源等人誤以為張花冠已屬意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交由隆傑公司承作。
詎前述張花冠與德昌公司林輝武2人於101年2月20至22日間某日,在縣長辦公室內密談之非公開對話,遭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竊錄後,再製成錄音光碟經由劉董轉交潘永源,潘永源聽畢錄音內容後,認張花冠在上開對話中,已明顯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內定給德昌公司施作,遂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先將上開光碟複製後,再以電腦於文件上繕打文字:「不是我要落井下石,是因為妳言而無信」,附記署名「潘」後,連同光碟於101年5月間郵寄予張花冠。
張花冠收到該光碟後,恐光碟內容曝光將影響其名譽而心生畏懼,與鄭義雄相約5月30日在台北車站東三門碰面,向鄭義雄探聽潘永源,央請鄭義雄代為聯繫取回光碟,或傳達請潘永源不予公布光碟之意思。
旋鄭義雄即於5月31日透過潘永源友人張家豪與潘永源取得聯繫,並相約於6月5日在台中市某飯店見面,其間鄭義雄表明受張花冠委託希冀潘永源勿公開光碟,潘永源反問不公開條件如何?鄭義雄表示要再詢問張花冠,嗣鄭義雄再與潘永源相約6月15日在高鐵台中站碰面,經潘永源表示為投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其合作團隊已花費1千萬至2千萬元,鄭義雄為取回光碟,完成張花冠託付,經與潘永源協商後,同意出價1600萬元取回光碟(其中1500萬元交予傑隆公司,餘100萬由潘永源自己收下)。
惟鄭義雄嗣經回報張花冠,張花冠認光碟內接觸之廠商非得標廠商,亦無對價關係,僅表示希望拖延之意。
而後鄭義雄再與潘永源相約6月22日至張家豪台北公司研商時,鄭義雄向潘永源告知張花冠對交付1600萬元代價取回光碟一節並無任何表示,潘永源則回稱如此將公佈上開錄音內容,鄭義雄為免潘永源公佈錄音內容,又思及張花冠不願出價取回光碟,遂表示可建議張花冠以其縣長影響力,將嘉義縣政府發包較大的工程,由潘永源承作,並將1600萬元灌入工程款內,經潘永源同意後,鄭義雄於6月27日向張花冠回報上開建議,張花冠表示要再為思考,因即將出國,待返國後再為處理。
嗣潘永源與鄭義雄雖相約7月31日繼續協商,惟因嘉義縣政府及鄭義雄所涉前述弊案遭查辦,而未繼續協商,並遭查悉上情,潘永源因此未恐嚇上開錢財得手。
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甲、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㈠一人犯數罪者。
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張瑛姬、邱豐銘犯如事實欄參部分犯行,由本院以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張瑛姬有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指示邱豐銘交予王幸悅,再經王幸悅指示陳得樂將名單交予鄭仁雄勾選評選委員,再回覆予張瑛姬據以勾選,嗣王幸悅再向鄭仁雄收取回扣等情,向本院追加起訴,因上開追加起訴與原起訴部分,有一被告犯數罪,數被告共犯一罪之關係,核屬相牽連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就上開追加起訴部分合併審理判決,先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以其之陳述具有可信性之情況保證等要件而予以肯認其得為證據,並非僅因被告在審判中已對該被告以外之人進行詰問而當然取得證據能力,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甚明。
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檢察官訊問筆錄,則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乃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別以觀。
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
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
至於以共犯被告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罪之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等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
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參照)。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明定。
而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之要件,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之實質內容有所不符者在內。
又該條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交互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
又該條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㈠被告張花冠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部分1.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
又何等證據禁止作為裁判基礎,即所謂「證據排除原則」,乃經由學說與實務判例,闡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之原理原則解釋而來。
當前證據法則之發展,係朝基本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保障兩個理念相調和之方向進行,期能保障個人基本人權,又能兼顧真實之發見,而達社會安全之維護。
因此,探討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自亦不能悖離此一方向。
是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依相同事件應有相同處理之法理,並本於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保障及本於法治國家原則作用,在刑事訴訟法程序中關於私人不法取證雖無如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但前述法理已提供可以類推適用之基礎,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應否排除之情形,自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之。
此時應否禁止使用該證據,其審酌重點除取得證據之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使該證據因而不具可信性外,亦應著重法院調查並使用該證據之行為,是否將再構成一次自主性之基本權之侵害。
是除依比例原則權衡結果,法院使用該證據本身對於基本權所造成之干預,遠遠超過對於犯罪人施以刑罰所保全之法益時,始生證據排除之效果。
例如,最高法院即例舉「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以其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97年度台上字第7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920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即屬適例。
2.本件被告張花冠與德昌公司總經理林輝武談話經過,遭他人竊錄並將錄音檔案燒製成光碟後,將之轉交潘永源,潘永源再用之對張花冠進行恐嚇,嗣調查人員至潘永源公司工務所(位於台中市○○區○○路00號)進行搜索,扣得前開張花冠與林輝武對話光碟1片,據證人潘永源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二第309至314頁),復有該光碟一片扣案可資佐證。
因該竊錄張花冠與林輝武對談之人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可認前述光碟之錄音檔案因係竊錄所得,乃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且張花冠之隱私權亦因此遭受侵害,惟此竊錄取得證據之方式,與前述暴力取證,尚有不同,伴隨虛偽陳述之可能性較低,且張花冠以其身為嘉義縣縣長身分,理應為公務員表率,竟為助廠商得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將該案甄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廠商代表知悉,所為辜負選民付託,涉案犯罪情節非輕。
又上開犯罪隱密,非輕易察覺,此密室交易等情節,若非上揭錄音揭露,恐無人得知,是本院參酌上開各情,斟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認上開遭竊錄之檔案內容及本院播放該檔案製作之勘驗筆錄均有證據能力。
3.至張花冠雖爭執上開錄音檔案有經剪接或變造,且經本院委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該局以對話錄音內容,因錄音品質不佳談話內容不清晰且受背景雜音干擾,致聲紋共振峰圖譜模糊,不符合光碟剪接鑑定條件,故無法進行剪接鑑定分析,有該局102年9月17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28至230頁)。
惟上開錄音品質不佳無法進行鑑定等情,係屬不能鑑定,非可逕而推論錄音有何剪接或變造情事,本院仍得依照相關情況證據推論是否有剪接或變造情事。
查上開錄音檔案經本院當庭播放結果,整個錄音過程流暢,無明顯中斷再重新錄音之情形,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14頁背面至318頁背面),佐以被告張花冠對上開錄音檔案呈現之內容,自承係其與林輝武之聲音等語(本院卷二第381頁),證人林輝武於偵查中證稱上開對話係其與嘉義縣縣長張花冠之談話,當時是在縣長辦公室談到前述扣押錄音光碟內容等語(偵七卷第115、115頁背面)、後於審理中亦稱光碟裡面是我的聲音,當時張花冠要拿資料給我看的這些情景應該是有的,勘驗對話內容與當天聊的內容大致是一樣的等語(本院卷二第380頁背面),是本件對話之兩造既均稱錄音內容係其等聲音,且林輝武復稱當天對話內容大致與勘驗結果相同,復本院前述勘驗結果亦未見錄音有何中斷或異常現象,堪認被告張花冠前所謂剪接或變造之說並無實據,難認可採。
4.被告張花冠固主張林輝武於調查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
惟林輝武於調查中證稱:張花冠係拿取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其觀看,希望按照1、2、3順序勾選評選委員名單;
張花冠希望幫我們投標並得標,且她會指定一個內聘評選委員來幫我們等語(偵七卷第115頁背面、第117頁背面),核與其於審理中所述:張花冠只是拿評選委員名單給我建議,不知是否係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名單,且其於錄音對話中提到「我這邊假如內聘,你一定最少有一個安全的」,不清楚係指何意等語不符(本院卷二第375頁背面、378頁、378頁背面、380頁),本院考量被告林輝武於前揭接受詢問時,調查員並未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形而為取供,據調查人員左重宏、蕭家昌證述在卷(本院卷五第11頁背面、第13頁),可見其於前揭接受詢問時,較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且面對犯罪真相呈現之自我壓抑與迴護利害關係人之心理防衛機制作用力亦較低,對於真實案情之陳述亦較未受其他外力干擾,復未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所陳述之情形,且無動機編造事實,其陳述出於較清新之記憶、不具計畫性,堪認林輝武於本院審理時所為陳述,因被告張花冠同為在庭,可能較有串謀而對其迴護他人之可能,是認其前開接受調查員詢問之證述,客觀上應較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於審理中否認之陳述,已無法再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先前陳述之必要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就此部分應有證據能力。
㈢事實參部分1.被告辯護人固主張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楊家源、陳美霞、方煥銘、洪崑厚、王旭淵、廖君庸於審判外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惟查:1.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曾受張瑛姬指示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葉雅強,讓他們去尋找有意投標並提供賄款的廠商勾選評選委員,嗣亦有收取廠商交付回扣轉交張瑛姬等語,嗣其後於審理中係陳稱:僅受張瑛姬指示拿資料給吳銘圳、葉雅強,不清楚內容為何,也不知道吳銘圳、葉雅強嗣交付何物,就是單純轉交張瑛姬等語。
2.葉雅強於調查中證稱:張瑛姬曾相約其與吳銘圳見面,於會面時談及,要吳銘圳尋找有意投標標案廠商,並要吳銘圳向廠商行求在得標後要提供1成的回扣給張瑛姬等語,後於審理中改稱:當時張瑛姬只有要吳銘圳推薦教授,並問我們現在外面回扣行情是多少,吳銘圳說行情是10﹪,過程中並沒有說招標案,她可以幫忙及要索取1.5成回扣的事情等語。
3.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與張瑛姬相約見面時,她希望我們幫她介紹一些比較好的新廠商,並且有談到回扣行情,我們說會盡量幫她爭取好的條件等語,後於審理中改稱:該時會面只是口頭閒聊,實際未達成由其與葉雅強代表嘉義縣政府尋商,並徵詢廠商回扣之意願等語,均見調查中所述與審理不符之情。
又經相較前揭證人於調查局與審理中所陳,調查局陳述內容亦較審理中供述情節詳盡(以上均見下述理由所載)。
是本院認上開證人接受詢問時之外部環境,未見有調查人員不法取供之情、證人亦無動機編造事實,且陳述較為清新等一切情狀,客觀上應較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於審理中或否認或為簡略之陳述,已無法再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先前陳述之必要性,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有證據能力。
2.張瑛姬辯護人主張本件調查人員截獲被告相互間傳真文件、及跟監被告等人見面時,所拍攝之照片均無證據能力。
惟因上開傳真文件,係經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詳如附表五所載各通訊監察書出處),而經調查人員截獲之文件,蒐證程序合法,且被告等人對於真實性亦無爭執,復經本院審理時予以合法調查,應具有證據能力。
另因上開照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之情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查無不得為證據之狀況,自具有證據能力。
㈣事實肆部分1.被告陳得樂固主張於103年2月13日,在調查局證稱:「其於100年12月30日12時51分8秒,與鄭仁雄通話時,有將電話拿給王幸悅接聽」等語,係受以下不正取供之情而為陳述:1.因為該時被關,調查人員說如果照實講,會請檢察官交保。
2.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語氣強硬且聲音大聲,致其害怕始配合證述等語。
另陳得樂選任辯護人亦主張調查人員有誘導詢問等情(以上均見追加卷二第102頁背面)。
經查:⑴被告陳得樂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嫌疑重大,經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於103年2月6日經本院予以羈押等情,有該押票1紙在卷可參(陳得樂羈押卷第14頁),是其於103年2月13日經提訊至調查局製作筆錄時,人身自由係受拘束等情,應可認定。
經本院勘驗陳得樂上開調查局詢問過程,該時對話內容如下(追加二卷第97至98頁):(錄音時間:3:23:46)調查人員撥放音檔:100年12月30日12時51分8秒鄭仁雄與陳得樂通訊監察內容。
調:有聽清楚喔!還有一通。
(錄音時間:3:25:44)調查人員撥放音檔:101年1月20日15時45分20秒鄭仁雄與陳得樂通訊監察內容。
(錄音時間3:26:53)調:你使用0000000000的電話跟鄭仁雄通聯的時候,有沒有在對話過程中將手機轉交給身旁嘉義縣議員王幸悅,由王幸悅直接跟鄭仁雄對話?有或沒有?陳:我想想看。
調:這個不是王幸悅嗎?她不是在你旁邊,不然在哪裡?陳:這個就是我之前跟長官說的,我要跟他介紹一個有錢人,要叫他投資東西,我就叫我阿嫂去冒充這個人。
調:這是你阿嫂的聲音?陳:嘿,我阿嫂的聲音。
我確實有這樣一個有錢的朋友,是這樣。
調:這是王幸悅的聲音,好嗎?我現在問你,你有沒有把電話轉交給旁邊的王幸悅陳:有。
調:你就回答這個問題就好了。
陳:這個就是我阿嫂啊!調:你阿嫂王幸悅喔?陳:嘿阿!⑵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
參以司法警察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訊問證人,亦非公判庭上之交互詰問,證人對其亦不致於發生迎合訊問作答之虞,除屬於虛偽或錯覺誘導外,自無須禁止誘導訊問。
本件調查人員偵訊被告陳得樂之時間,距前開通訊監察時間已相隔2年之久,而儲存在人腦之永久記憶,往往須借助於必要資訊,始能清楚喚出腦底深處之記憶。
因此調查人員藉播放上開通聯內容,並詢問在旁接聽電話人士是否係王幸悅等情,應僅在喚醒陳得樂記憶,旨在引導其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與惡意出於虛偽誘導或錯覺誘導之態度而為訊問等情不同,並無不當。
陳得樂辯護人以其上開供述受有誘導,爭執其證據能力,自非可採。
⑶本院勘驗上開詢問筆錄過程,未聽及調查人員告知,如照實說,可請求檢察官交保等語,另雖調查人員於詢問時,偶有語氣強硬、大聲之情,惟整體語氣尚稱平順,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追加卷二第102頁、103頁背面),而證人即調查員呂怡德到庭證稱:因為當時我播放錄音檔給陳得樂聽時,他常常會有避重就輕,或是說他有重聽聽不到,加上我覺得這事情是重罪,本來要調查清楚,當時講話就比較大聲,另我們在接送陳得樂過程中,也未跟她說,如果咬出王幸悅會較快交保等語(追加卷二第105頁背面)。
本院考量調查人員詢問音量縱使較為大聲,且語氣強硬,若無任何恐嚇、脅迫言語或製造恐嚇、脅迫之情境,仍難憑此認為該當於不正方式詢問。
觀之本院勘驗內容,未見調查人員有以任何言語對陳得樂進行恐嚇、脅迫。
又該時陳得樂係由辯護人陪同接受詢問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自承甚明(追加卷第102頁),若調查人員於詢問過程中有何不正取供之情,陳得樂辯護人為保障其當事人權益,理應就此當場反應,然其於該次詢問過程中,未當場表示調查人員有何不正取供等情,據其於審理供述甚明(追加卷二第102頁背面),堪認辯護人亦認該時詢問過程,未達影響陳得樂任意陳述之程度,始未當表示異議。
復觀之陳得樂上開筆錄整體意涵,未坦承如起訴書所載,自王幸悅處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再交予鄭仁雄勾選,所稱與鄭仁雄通聯往來等情,係因茂盛公司廠長李昂奮委託鄭仁雄出具之檢驗報告有誤,導致李昂奮被解僱並遭罰款新台幣10萬元,伊係為替李昂奮出氣,想趁機揍他一頓,始與鄭仁雄聯絡等語(偵四卷第42頁、43頁背面),是陳得樂於上開筆錄中,除未坦承己身涉及犯罪,亦未指述其所稱王幸悅曾接聽電話之該次通聯與任何犯罪相關,是亦難認其有受不正取供,導致意思遭壓抑,而順應調查人員為回答之情,是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遭不法取供之情。
2.證人陳得樂前於調查時證稱,王幸悅於上開通聯中有接聽電話等節,與其審理中否認接聽電話者係王幸悅等語不符(追加卷第42頁);
另證人鄭仁雄於審理中到庭接受詰問時所陳內容,不如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所言詳盡,部分問題亦以現不復記憶加以回應(追加卷一第203頁)。
本院考量陳得樂、鄭仁雄於前揭接受詢問時,調查人員未施以任何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且亦無來自其餘被告在場壓力,無動機編造事實,陳述較為清新等一切情狀,堪認其於調查人員訊問時之證述,客觀上應較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於審理中或否認、簡略或為不復記憶之陳述,已無法再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先前陳述之必要性,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有證據能力。
㈤事實陸部分:1.本件林世欽除於檢察官於偵訊中係以共同被告身分遭傳喚到庭訊問外,另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尚有以被告身分接受本院羈押訊問,因其陳述之內容,涉及本件被告犯罪情節,其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檢察官及法官雖並未令其具結,惟林世欽後於審理中並未主張前所為供述係遭以非法方法取得,且其於審理中證稱:1.請鄭義雄介紹進駐縣政府之駐府人員是要測試他和高層關係如何等語(本院卷二第262頁背面),與偵查中供稱:安排駐府人員係要給縣長管道疏通人情壓力,也讓縣府比較不會刁難我們公司等語(偵二卷第31頁背面)不符;
2.交付80萬元予鄭義雄,係為了償還人情等語(本院卷二第265頁背面),與於本院接受羈押時證稱「...讓我的標案順利進行,不被找麻煩,所以才願意給錢」(本院聲羈卷一第13頁背面)亦有不符,應認其於上開之供述已具有較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其於偵查中非以證人之身分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且林世欽於法院審理中亦到庭接受詰問,自得採為判決之依據。
2.本件被告鄭義雄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林世欽在市調處所為證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84頁背面)。
惟林世欽於本院審理時具結作證:1.於審理中證稱交付80萬元予鄭義雄,純係為了償還其人情等語(本院卷二第265頁背面),與其於市調處係證述係怕日後執行服務案,遭受縣府刁難始會付款等語不符(見101年8月9日、20日筆錄)、2.於審理中證稱鄭義雄未向其告知只有一家廠商,也是可以讓其無法得標等語,與其於市調處證述鄭義雄曾告知上情不符(見101年8月9日筆錄)。
另林世欽於審理中證稱:1.鄭義雄最早係向伊開價320萬元,後伊傳簡訊說要給他100萬元(本院卷二第251頁)、2.鄭義雄曾在開標前告知與嘉義縣政府高層很熟,詢問是否要幫忙拿到標案等語(本院卷二第261頁)、3.之前投標嘉義縣政府標案時有吃過悶虧,認為嘉義縣的招標生態要透過事先安排才能得標等語(本院卷二第262頁),雖與市調處所言結論相符,惟林世欽上開證言係針對詰問問題簡要加以答覆,內容不如市調處所言詳盡(見101年8月9日、8月20日筆錄)。
本院認林世欽接受詢問時之外部環境,亦有前述調查人員無不法取供、證人無動機編造事實,且陳述較為清新等一切情狀,客觀上應較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於審理中或否認或為簡略之陳述,已無法再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先前陳述之必要性,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有證據能力。
三、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
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
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附表五、六、七通聯譯文所示各被告被監察之電話號碼,係經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有各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各該通訊監察書案號及出處詳如各該附表所載)。
而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經本院提示予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對譯文內容真實性亦無爭執,是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本件除前述證據外,公訴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本判決引用其他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詳如下述),均未表示爭執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揭法律規定,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以之為判斷之依據。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張花冠犯行部分:
一、洩密予張瑛姬部分:㈠訊據被告張花冠固否認有何洩密罪嫌,辯稱:伊於張瑛姬表態欲代勾評選委員時,雖未明確加以拒絕,然主觀上僅視張瑛姬為行政助手,為自身手足之延伸而容任其代為勾選評選委員,並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可言云云。
㈡經查:1.張花冠於調查及審理中自承:縣長公文很多,我習慣先簽名再看公文內容,一般來講有很多類的圈選,我覺得評選很無聊,一堆學者專家我都不認識,就會先放一邊。
因為太多了,簽完名放一堆,他們各單位都會來稽催,每當張瑛姬跟我說人家在催公文,我就叫張瑛姬自己看著辦等語、「(問:是否妳叫張瑛姬自己看著辦的意思也就是要讓她勾的意思,只是沒有講那麼明,事後妳也沒去管?)答:我覺得事情順順的,沒人來找我麻煩,一切就這樣很自然」、「(問:張瑛姬是否係嘉義縣政府編制內公務人員?為何竟將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評選委員圈選、遴聘等公務行為交給張瑛姬來作?)答:張瑛姬除任職嘉義縣工策會外,同時有擔任縣長室秘書,幫我處理選民服務及縣長室雜事。
我因為太忙,累積公文,所以張瑛姬才跑進來說要幫我勾選,張瑛姬是我妹妹,又是台大畢業,我覺得他可以協助我,所以我沒有特別想什麼,就讓張瑛姬幫我勾選等語(本院卷三第102頁背面、103頁背面、他一卷第131至153頁),核與張瑛姬於審理中證稱:因為我看縣長批公文時,通常只看公文的主要內容,有關採購委員名單都要拖一段時間有空才勾選,公文出去時間就比較久,因為有此公文積壓的情形,為了讓縣府工作能夠運作順暢,我主動跟縣長說,跟一些公務內容無關的譬如評選委員的名單,我可以幫忙勾選,因為我認為這些委員名單對於縣長沒有太大意義,因為要看這些名單要花很多時間等語相符(本院卷一第182至185頁),是張花冠雖未明言指示張瑛姬代其勾選評選委員,惟當張瑛姬告知公文遭催辦時,張花冠回應「妳自己看著辦」等語,嗣亦未對評選委員如何勾選一節,再做瞭解,顯見其就該評選委員名單係交由張瑛姬勾選等情,確有默契存在,其所謂「妳自己看著辦」之語,自有授權張瑛姬代為勾選評選委員之意。
另參以張瑛姬後有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等人勾選,嗣再依吳銘圳等人回覆結果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此部分詳如下述),顯見其確實持有評選委員名單,並可從中決定評選委員人選,益徵張花冠、張瑛姬前述等節,確屬有據。
2.附表三所示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標案,承辦人為簽請核定評選委員,製作附有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層轉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再經張花冠於簽文上簽名,張瑛姬則於前述簽文送入縣長室後,自張花冠辦公桌上,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操作電腦將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再將之交予他人,而因此得以知悉該名單內容等情(前開簽文送入縣長室、張花冠於上簽名及張瑛姬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時間,均詳如附表三所示),據張瑛姬於審理中自承甚明,復有相關通聯譯文及上開標案簽文等件在卷可參(此部分詳如下述),自堪認為真。
觀之附表內容,張瑛姬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再交予他人之時間,多在張花冠簽名之後,此與張花冠前稱其通常先在公文上簽名,再來挑選評選委員,後來遭稽催公文,張瑛姬始表示欲代其勾選等語尚稱相符,至其中雖有數標案(即附表三編號6、9、12、14、15所示標案),張瑛姬在張花冠於簽文上簽名前,即有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對外交付他人之情,惟張瑛姬對此證稱:前面幾次我是看張花冠公文批示後,但委員名單還沒有勾選,就幫忙她拿過來勾選,後來我沒有注意前面公文是否有批示,就直接拿來勾選等語(本院卷一第186頁),衡情張瑛姬雖係見張花冠積壓公文遭稽催,表態可代其勾選評選委員,始獲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
惟因張花冠授權時,並未特別言明僅能代其勾選遭稽催之公文,是張瑛姬見簽文所附評選委員名單尚未勾選,不論張花冠簽名與否,即主動代其勾選等節,並未悖於常理,且上開張花冠簽名在後之標案,相較附表所列22件標案係屬少數,其中張瑛姬取得編號6、12所示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時,同時尚有將張花冠已經簽名完畢之數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一併交予他人(即編號4、5、7、11標案),如此亦有可能係張瑛姬至縣長辦公室,欲取出評選委員名單時,見多數標案已經簽名,未特別注意其中尚有未簽名者,即同時取出數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一併重製後再交予他人。
況張瑛姬實際係欲向廠商收取回扣,始取出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洩漏予廠商知悉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在後(此部分詳如下述),是其為求能收取較多回扣,不論張花冠於簽文上簽名與否,均取出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亦合人性常態。
是故,張瑛姬於張花冠標案簽文簽名前,即可取得評選委員名單,雖與張花冠前述取得簽文後隨即簽名,係因積壓公文,始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顯示張瑛姬應係在張花冠簽名後,始取得評選委員名單等情不符,惟此張瑛姬提早自張花冠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情,經以上述原因分析,並未悖於常情,而以張花冠立場,其既覺得挑選評選委員無聊、費事,並因遲未勾選評選委員,而授權張瑛姬代為勾選,則其於核閱簽文時,見評選委員已經張瑛勾選,未認有何不妥,直接簽名於上,亦屬合理,難憑上情即認前述張花冠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之說,係屬虛妄。
3.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本委員會置委員5至17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採購人員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的採購資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第5項、第6條第1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前揭法文,雖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而屬應秘密事項,然評選委員既係從採購單位列出之遴選名單中加以挑選而出,該遴選名單如於開標前遭洩漏,將使投標廠商預先知悉何人可能成為評選委員,從中依其喜好準備投標資料,甚至私下聯絡請其護航,均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
又證人即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員工涂志信證稱:標案簽請首長勾選評選委員時,要將名單密封、蓋章後再簽上去給縣長,正常流程縣長會打開來勾選,勾選完會再彌封回來,由承辦人員拆封後,依勾選順序聯繫委員等語(本院卷三第169頁背面),由遴選委員名單在簽文遞送階段全程密封,暨前述該名單洩漏恐導致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情,均徵上開遴選名單屬於應秘密之事項。
本院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同認上開遴選名單應予保密,有該委員會101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406至407頁),張花冠身為嘉義縣縣長,並負責勾選標案評選委員,對上情自應有所瞭解,是其授權張瑛姬勾選標案評選委員,自當知悉因此將使張瑛姬得以接觸上開應屬秘密之消息。
從而,張瑛姬因張花冠授權而得於附表三所示時間,知悉屬於秘密消息之各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等情,堪已認定。
4.張花冠雖稱張瑛姬在其辦公室擔任縣長秘書,幫忙處理選民服務及辦公室雜事等工作。
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張瑛姬係張花冠胞妹,兩人具二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是張花冠擔任嘉義縣縣長後,依前開規定,自不得在嘉義縣政府任用張瑛姬。
又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依據「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及「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專任人員遴聘標準」規定,於99年2月9日簽請遴聘張瑛姬為該會副總幹事,並於99年2月12日起擔任該職,派駐在嘉義縣縣長室工作等情,有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103年3月18日嘉縣工投會字第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37頁),可認張瑛姬雖在嘉義縣縣長辦公室工作,然係以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身分,經該會派駐在該處工作,並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是其非服務於嘉義縣政府之公務員,應可認定。
5.前述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是機關為辦理採購案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有關外聘委員之勾選本應由機關首長為之,惟其亦可授權他人為之。
至該授權方式,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同法第17條規定: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人員。
因此,倘未納入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授權事項,除其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並不排除機關首長以口頭方示授權機關人員。
本件張花冠身為嘉義縣縣長,雖可以口頭方式授權他人勾選評選委員,惟依上開規定,其口頭授權之對象,僅限於機關內編制人員。
若欲授權編制外之人員從事公務,則因公共事務是指與多數人有關之事項,具有對內性與對外性。
對內性,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所屬機關對於該事務具有上下支配或監督之關係。
對外性,則指該事務涉及對於公眾照料義務之性質。
因此公務事項之處理與公權力運作有所關聯,自須本於法律明文規定,始可將公務授權於機關編制以外之他人為之。
此可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依法考試及格者。
2.依法銓敘合格者。
3.依法升等合格」。
同法第2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9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亦明示此理。
是張花冠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下,將勾選標案評選委員權利,授權於非嘉義縣政府編制內之張瑛姬行使,其授權自屬無效。
6.張花冠雖稱張瑛姬僅為行政助手,係其手足延伸等語,惟所謂行政助手係指私人在行政機關指示或命令下,協助該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屬於單純工具之功能,行政助手之行為,直接歸屬於該指揮之行政機關,其本身並無行使國家高權之權限,亦無自行決定活動空間,並非獨立作成活動。
惟觀之前述張瑛姬因見張花冠積壓公文,向其表示欲代其勾選評選委員,經張花冠同意後,即由張瑛姬負責勾選評選委員工作,顯見在事前張花冠對於如何勾選評選委員未做任何指示。
另佐以張花冠自承:張瑛姬跟我說人家又在催公文了,我就叫她自己看著辦,後來也沒人告訴我有事情等語(本院卷三第103頁背面),是其對於張瑛姬事後係如何勾選評選委員亦未加以干涉。
另張瑛姬雖亦有少數標案,係在張花冠簽名前,即先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加以勾選,惟此亦未見張花冠對張瑛姬勾選之名單有再做修改之情,可認張瑛姬對於欲勾選何評選委員有完全自主決定之權,是上開勾選評選委員之簽文,雖由張花冠簽名其上,形式上屬其做成之決定,然實質內容卻完全委由張瑛姬自由決定,亦即張瑛姬係在張花冠授權下直接行使公權力,此與前述行政助手僅係從事輔助性事務,無自主決定空間等情即不相符,難認張瑛姬係屬行政助手身分。
況且,所謂行政助手僅係私人參與行政活動之類型之一,其雖非自己獨立做成活動,然以前述勾選評選委員為例,其協助勾選評選委員,仍可因此獲悉該秘密消息,而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係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保密義務之處罰,若公務員擅自透露秘密予不應知悉內容秘密之人因而知悉,縱對象係行政助手仍有成立本罪之空間。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名單,若遭洩漏恐導致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故為應秘密之消息,而該評選委員之勾選除由機關首長為之外,雖可授權他人為之,惟授權對象仍應係機關內人員等情,業如前述,可認上開秘密雖可交由他人接觸,惟仍有其授權之限制範圍,如此始可確保該秘密不致任意交予第三人知悉,是張花冠縱欲挑選行政助手助其勾選評選委員,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僅能挑選機關內人員為之,若無此項限制,機關首長任意挑選他人助己完成工作,將導致秘密事項可能交由任何人接觸,完全不受任何控管,此絕非國家機關保護機密不遭外洩之常態。
7.綜上,張花冠負責勾選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明知附表三所示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屬應秘密之消息,且張瑛姬非嘉義縣政府機關內編制公務人員,竟未遵循機關授權原則,將該勾選評選委員之權,任意授權予非機關編制人員之張瑛姬行使,而使張瑛姬得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致該應秘密消息因此遭洩漏。
張花冠有為前述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至其辯稱張瑛姬係其行政助手云云,因張瑛姬對評選委員之決定有完全自主之權,與行政助手係受指示完事,無獨力自主決定空間不同,難認張瑛姬具行政助手身分,其此部分辯詞,難認可採。
二、洩密予德昌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之部分:㈠訊據被告張花冠固坦承曾與林輝武見面談話,並曾拿取學者名單供林輝武觀看,惟否認有何拿取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供林輝武勾選之事實,辯稱:因為林輝武以前曾在內政部營建署任職過,伊麻煩林輝武幫其勾選幾個評選委員,故是拿舊的名單供林輝武觀看,是以後要用的名單,無關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的案子(審二卷第380頁背面、381頁)。
㈡經查:1.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於100年間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大埔美二期開發案。
承辦科員王信鑑於100年12月12日,簽請就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成立甄選委員會核選甄選委員,而將附有業經密封之甄選委員建議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1年2月23日始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據被告張花冠到庭所不爭執,復經證人即該案承辦公務員王信鑑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二第369至374頁),復有上開開發案招標文件、圈選甄選委員簽呈1份在可參(調五卷第445至446頁、調七卷第22頁),自堪信為真。
2.潘永源曾持錄得張花冠與德昌公司總經理林輝武對談經過之錄音光碟對張花冠進行恐嚇,嗣經調查人員至潘永源公司工務所(位於台中市○○區○○路00號)進行搜索,扣得前開錄音光碟1片,據證人潘永源於本院審理中具結甚明(本院卷二第309頁),復有該光碟1片扣案可稽。
嗣經本院當庭勘驗扣案錄音光碟內容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二第314至318頁背面),證人林輝武並證稱:約於101年2月份(詳細時間記不清楚),是由張花冠秘書打電話給我說縣長有事情要跟我單獨談,所以我就開車到縣政府,張花冠在縣長辦公室跟我談論有關招商及工程進度,然後就討論到扣押光碟的勘驗內容,光碟裡面是我的聲音,勘驗對話的內容也與當天聊的內容大致是一樣的等語(偵七卷第115頁、115頁背面、第132頁、本院卷二第377頁背面、380頁背面),佐以被告張花冠對上開錄音檔案呈現之內容,亦自承係其與林輝武之聲音等語(本院卷二第381頁),是本件對話之兩造既均稱錄音內容呈現者係其等之聲音,林輝武復稱當天對話內容大致與勘驗結果相同,參以上開錄音內容關鍵處之張花冠有拿取某文件予林輝武勾選一節,經張花冠、林輝武均稱確有此事(此部分詳下述),本院前述勘驗結果亦未見錄音有何中斷或異常現象,顯見張花冠與林輝武確有如勘驗內容所示之對談經過,堪已認定。
3.張花冠與林輝武上開談話之時、地為何,據張花冠供稱:不確定談話時間及地點,但伊於101年2月18日剛從歐洲返國,因母親去世,所以開始奔喪請假,就沒有再進過縣長辦公室等語(他一卷第137頁背面),證人林輝武則於審理中證稱:我跟張花冠對話的時間是在她母親出殯之前的期間,正確日期不確定,在調查局時稱見面時間是在101年2月20日、21日、22日其中一天,是調查員問我是否大概是這幾天,我說差不多等語(本院卷二第375頁、376頁背面)。
觀之附表四所示錄音內容:「林(林輝武):妳媽媽28日出山,但28號他在國外。
張(張花冠):這樣喔。
林:所以我們可能在星期四跟我們董仔先去。
張:你昨天有來喔。
林:啊?張:你。
林:我知道,昨天因為臨時改地方...。
張:喔喔喔,不要緊,我就出國剛回來而已...」,提及張花冠母親出殯及張花冠甫回國等情節,而張花冠母親係於101年2月14日過世,定於2月28日出殯,張花冠則係於2月18日甫從歐洲返國等情,據其供述明確(他一卷137頁背面、140頁),並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份在卷可參(偵七卷第415頁),可先認定上開對話時間是在2月18日張花冠返國後,2月28日張花冠母親出殯前之某時。
又林輝武於上開對話先提及張花冠母親28日出殯,但28日「他」在國外,接下又陳述:所以我們可能在星期四跟我們董仔先去,佐以張花冠供稱:林輝武與德昌公司負責人黃政勇有前來我母親住所捻香,時間是在我母親2月28日公祭之前等語(他一卷第140頁),顯見林輝武前揭對話內容,是指其公司董事長(黃政勇)於張花冠母親出殯當日人在國外,擬提早在週四先來捻香。
對照卷附101年行事曆資料,張花冠母親於2月14日(星期二)過世,2月28日出殯(星期二),張花冠則係於2月18日(星期六)返國,是林輝武前稱欲提前至週四來捻香,應係出殯日前一週之星期四即101年2月23日。
是張花冠與林輝武應係在張花冠返國後至林輝武暫訂星期四捻香前之某時為上開對話,其等對話時間係在101年2月19日至22日間之某日,堪已認定。
另林輝武證稱係經張花冠秘書相約至縣長辦公室為上開對話,雖經被告張花冠稱其於2月18日返國後即奔喪請假,未再進入縣長室。
惟上開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委委員簽呈,張花冠係於2月23日簽署,且甫簽選完畢即交予政風室小姐等語,據其供述在卷甚明(見審二卷第380頁背面),復有該簽呈一份在卷可參(調七卷第22頁),可見張花冠於喪假期間仍有進入縣長辦公室並簽署上開簽呈,其前開否認進入辦公室等詞並非正確。
反之,林輝武就其與張花冠見面經過尚證稱:「...我到達縣府3樓後,就跟櫃臺人員說縣長找我有事,。
所以我就在外面的沙發區等候通知,後來張花冠的秘書就通知我進去縣長辦公室,我就在辦公室的沙發上與張花冠討論...」(偵七卷第115頁背面),所述過程詳盡,且因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尚有張花冠指示他人影印文件之內容,林輝武就此證稱:是找辦公室的秘書影印文件等語(偵七卷第116頁),所陳亦與錄音內容相符,參以林輝武對其與張花冠就係在何處對話,亦無虛偽證述之動機及必要,是張花冠與林輝武確係在縣長辦公室為上開對話等情,堪已認定。
4.觀之附表四所示勘驗光碟內容:錄音時間:19分40秒張:「...我是覺得你們應該是招商跟規劃、執行都OK啦,不會像那些很大間的,根本都是空殼,不會想來做,太好的不願意做這個啊,大間的有個是空殼...」林:「我跟長仔(台語長官之意)講,因為做這塊...」張:「...現在就是說,你們的問題是議會,你們就繼續做. ..」。
錄音時間:26分11秒林:「第一次有,現在改沒有,因為這種ㄟ,你本來寬嘛, 現在你把他縮緊會不會讓人家去質疑量身訂做...」張:「那這個對你們比較好還是怎樣?還是比較壞?都無所 謂?」林:「這個委託當然是對我們比較有利...」張:「但是你用別間也一樣是董事長,你都一樣...」林:「對啦,但是我們裡面會用子公司來標,那母公司介入,因為我們母公司Credit沒問題嘛」張:「我再問我副縣長,這一點我再問他啦,因為她已經開完會。
威信作伙公開開會決定的,他們叫威信來一起開會修正過的」張:「後來這是副縣長修正過來,我叫他去找威信過來,但 是第二次就變成沒有JV」林:「這樣喔」張:「第2次變成沒有JV,啊我想說沒有JV變成對你們比較 好,我知道就是靠你們公司的Credit,啊其實你們評分 不會輸給人家」。
上開對談內容據證人林輝武證稱:當時我們在做一期的時候,縣長有說到希望我們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來參與投標,前開所提之JV是指聯合承攬,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第一次公告有聯合承攬,第二次就沒有了,改由獨家去承攬,所以是指由鬆變緊不好,反之,由緊變鬆可以讓更多廠商可以參與投標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377頁、379頁),核與被告張花冠供稱:我們嘉義縣不是很大的工業區,用產創條例,每次都要出去招商,人家才願意來投資,要找到好的開發商,有財務能力、規劃能力、招商能力才有辦法做好,所以像他們(指德昌公司)第一期做的看起來還不錯,在我們的立場,希望他們也能參加投標,例如講JV,我們高峰會希望覺得小心點,最好不要,所以希望緊一點,林輝武就會反應一般公共工程盡量讓多一點人進來,他來的時候我們就會聊很多,我是要鼓勵他來投標等語大致相符(本院卷第381頁),是被告張花冠與林輝武為上開對談時,確有談及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張花冠並希望林輝武公司投標該開發案等情,堪已認定。
5.附表四所示勘驗光碟內容尚有:錄音時間:14:01張:它這個委員名單喔,我現在叫他COPY一下啊。
林:是。
張:我可以馬上CO,你可以馬上看。
林:啊?張:可以馬上看嗎?1、2、3、4這樣子林:這個等我們董仔來看一下比較好。
張:他喔。
林:嘿嘿。
張:那次我去台中本來就要拿過去給他,啊他就不在。
林:喔。
張:他就不在,然後我又拿回去。
錄音時間:25:07張:...這個看一下,這邊要幾個,要幾個,你最好勾2、3個給我,最好都有1、2、3排序,你每種勾1、2、3排序,這樣我萬一有一個找不到,我就不會在那邊。
林:1個就...錄音時間:28:34張:第2次變成沒有「JV」,啊我想說沒有「JV」變成對你們比較好,我知道就是靠妳們公司的Credit,啊其實你們評分不會輸給人家,我這邊假如內聘,你一定最少有一個安全的,這樣就可以了。
林:其實喔,沒有...就可以啦張:沒有啦,最少一個啦,至少一個,最好還是都勾給我,因為那個盡量少啦,把那個分數都評給你。
林:其實我問你如果撇開別的不談,純就業機、財務能力各方面。
張:那個也一直在做,我就不要。
林:純就業績、實績、財務實力各方面平均起來,我們絕對沒在怕的。
張:沒關係啦,我跟你說啦,你基本上名單趕快明後天先給我。
林:好。
張:這樣最快啦,沒關係啦,這樣最簡單啦,要嘛你等一下就去找副縣長談,看看那個「JV」問題,問問看她有沒有正式開會,你說你由鬆便這樣會不會不好,因為由緊變成鬆會必較好,由鬆變緊,就問她這個,啊我再跟她談,看能不能補救?這樣子因為我是怕他,我是怕那個...和威信作伙開會,所以那個是有正式內部開會不是對外的,我們內部的,啊裡面人多口雜,如果不是那個的話是OK。
上開對談內容顯示張花冠有提供一委員名單欲供林輝武勾選等節,核與張花冠於審理時自承內容相符(本院卷二第380頁背面)。
至該委員名單內容為何,據證人林輝武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證稱:「委員名單是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董仔是指我們公司董事長黃政勇,張花冠要拿這個委員名單給我看,但我不能作主,我需要跟我們董事長報告再做決定」(偵七卷第115頁背面)、「(問:張花冠縣長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內容為何?)答:經我看了以後,約有10幾頁,內容是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的任職學校、姓名等,但因為內容太多,我並沒有特別去注意內容等語」(偵七卷第116頁)、「張花冠拿評選委員的建議名單給我看,希望我能按照1、2、3的順序勾選評選委員,但是我並沒有拿也沒有勾選」(偵七卷第116頁背面)等語明確,且就此部分所述,互核上開對話內容,與對話整體意旨無明顯相違,參以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承辦人王信鑑係於100年12月12日將甄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層轉後,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後係於101年2月23日勾選委員完畢,業如前述,堪認張花冠與林輝武見面對談時,正值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簽報勾選甄選委員期間,該公文復已層轉至張花冠處,而張花冠該時尚未勾選甄選委員。
因此林輝武前述張花冠在辦公室取出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交其勾選等語,即與前述該開發案甄選委員簽核流程相符,衡情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係於何時簽核甄選委員,公文係何時傳遞至縣長室,均屬機關內部事務,外人不易查知,若非林輝武確實見聞該甄選委員名單,難認所言會恰與上開公文簽核流程相符。
另大埔美二期承辦人王信鑑尚於審理中證稱:我是依照主管決行的篩選條件,包含居住地、職業、類科等基本條件,進入工程會的委員系統拉出委員名單供首長圈選,我會分類別依序排好,在每個類別會特別注意需要幾個委員數,縣長就會用數字寫一二順位,我就會先找第一個老師有無意願,若無意願就再找第二順位的老師等語(本院卷二第372頁背面、373頁),此依順位排序勾選甄選委員等情,亦與前述錄音內容,張花冠向林輝武告知:「你最好勾2、3個給我,最好都有1、2、3排序,你每一種勾1、2、3排序,這樣我萬一有一個找不到,我就忘記了...」等情,暨林輝武就該對話證述係張花冠希望其按照1、2、3順序勾選委員等語相符,均徵林輝武上開所陳確屬有據。
6.被告張花冠雖辯稱:伊係拿取舊的名單供林輝武觀看,希望其針對以後的案子幫忙勾選評選委員,無關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的案子云云(審二卷第380頁背面、381頁)。
惟機關辦理採購案所聘之評選委員,應由對於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人擔任,張花冠欲請林輝武推薦合適評選委員,理應告知採購案內容為何,以利其推薦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詎張花冠未告知採購案內容,即針對不特定案件要林輝武推薦評選委員,此與常情已有不合。
又張花冠於上開對話提及「我這邊假如內聘,你一定最少有一個安全的,這樣就可以了」、「最少一個啦,至少一個,最好都是勾給我,因為那個盡量少,把哪個分數都評給你」等語,觀之該對話前後內容,係在討論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聯合承攬(即JV)及德昌公司業績及財務能力問題,佐以上開對談時,正值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勾選期間,張花冠又鼓勵德昌公司投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等情,均業如前述,足認上開所言「內聘」、「評分」等語,均與德昌公司投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有所關聯,此亦可由證人林輝武證稱:張花冠的意思是希望幫我們投標並得標,且她會指定一個內聘評選委員來幫我們等語(偵七卷第117頁背面)得資亦證。
是就上開具體情狀,參酌對話前後整體意涵,堪認張花冠前述等語,係為力保德昌公司可標得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欲從中安排一安全的內聘評選委員加以協助,且林輝武亦可勾選外部甄選委員,於評分時給予德昌公司較有利分數。
若張花冠僅係提出他案評選委員名單要求林輝武加以推薦,為何又會在上開對話告知將會安排內聘,暨把分數評給你等語,已難令人理解,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另於前述對談中,林輝武曾提及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第一次公告有聯合承攬,第二次公告改成無聯合承攬,係由鬆變緊,易遭人質疑係量身定作,希望可讓更多廠商參與等情,業如前述,張花冠就此回覆:「要嘛你等一下就去找副縣長談,看看那個「JV」問題,問問看她有沒有正式開會,你說你由鬆變這樣會不會不好,因為由緊變成鬆會比較好,由鬆變緊,就問她這個,我再跟她談,看能不能補救...」等語,建議林輝武可再向副縣長加以詢問,張花冠並承諾會討論補救方法,林輝武以一業者身分,表示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宜從已公告之獨家承攬,放寬成聯合承攬,張花冠當場竟會建議其向副縣長討論,並告以會設法討論加以補救,足表示其確實有配合德昌公司之意,益徵林輝武前稱張花冠希望幫我投標並得標等語確屬實在。
綜上,本件張花冠為使德昌公司標得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在與林輝武會客期間,確曾提出該開發案甄選名單交予林輝武勾選等節,堪已認定。
7.林輝武後於審理中雖改稱:很早以前張花冠有說因為我與工程界較熟,若有好的委員希望可以推薦,所以這次張花冠拿出評選委員給我,就是看我能不能幫忙推薦。
因為我有老花眼,沒有看裡面內容,不曉得該名單是否就是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在調查局時並未說上開名單是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之甄選委員名單,也未說張花冠有拿該名單給我,希望我能按順序勾選建議名單以及內聘委員的事等語(本院卷二第375頁背面、378頁、378頁背面)。
就林輝武否認調查局所述部分,經調取其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之錄音內容,據回覆該音檔已遭覆蓋無法提供等節,有調查局高雄市調處103年1月15日高市肅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9頁)。
惟調查人員為林輝武製作筆錄時,均係按照其陳述之意而為記載,未違背其意思而為記錄等節,據證人即負責為林輝武製作筆錄之調查人員左重宏、蕭家昌證述在卷甚明(本院卷五第11頁背面、第13頁),參以上開調查局筆錄末尾尚記載「以上筆錄共計12頁,於101年8月28日23時05分製作完畢,經受詢問人親閱後,受詢問人確認無訛始簽名按指印於後」等語,林輝武則於其後受詢問人欄緊接簽名捺印等情,有該筆錄在卷可稽(偵七卷第113至118頁)。
又林輝武係大專畢業,曾在內政部營建署擔任專員,退休後自行開設聚思蘆設計公司,之後進入蓋穩營造廠擔任主任技師,約於88、89年進入德昌公司擔任總經理特助,後又升任董事長特助,97年擔任德昌公司副總經理。
另於98年間於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也擔任總經理一職,其在玉新公司負責業務內容主要係綜理不良債權拍賣,取得物權整修及出售、出租業務等情,據林輝武自承在卷甚明(偵七卷第113頁背面),以林輝武前述學經歷甚豐,尤其曾擔任公務人員,理應知悉公文書製作之慎重性,復從事不良債權拍賣,衡情亦對法律常識有所涉略,難認其在調查人員未按照其意製作筆錄時,會不提出任何澄清或更正。
況其於101年8月28日23時05分在調查局製作筆錄完畢後,隨於同日23時19分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今天在市調處講的話都實在嗎?)答:對。」
(偵七卷第131頁),亦未表示調查局筆錄記載有何錯誤之處,均徵其後於審理中改稱調查局人員未據實記載其所陳內容云云,並非正確。
8.林輝武後於審理中雖改稱不知張花冠係拿取何評選委員名單請其推薦等語。
惟觀之上開張花冠與林輝武對話內容,張花冠提出名單要林輝武依序勾選時,林輝武隨表示應由其董事長勾選較好。
對此林輝武雖於審理中證稱:很久之前張花冠說因為我跟工程界很熟,若有好的委員,希望我幫忙推薦委員名單,但我認為推薦不適當,因為她是長官,所以沒有當場向其表示不合適,對話中跟她說「等我們董仔來看一下比較好」,純是我的推託之詞等語(本院卷二第377頁背面、378頁)。
惟張花冠請林輝武推薦評選委員,因實際採納與否,最終欲聘請何人仍係由張花冠決定,此推薦並無任何違法之處,林輝武就此認推薦並不適當,復稱:我就是認為不適當,這也不需要什麼原因等語(本院卷二第377頁背面),無法說明不適當之原因為何,所陳已難認合理。
況張花冠欲請林輝武推薦評選委員,究其原因不論係因林輝武曾在營建署任職,或與工程界熟識,均係認其個人學經歷豐富,足以推薦適當人選,林輝武縱認推薦不合適,欲改由他人推薦,亦應說明他人具備何條件足以勝任推薦工作,詎其於對話中表示應由其董事長推薦,卻未為任何說明,張花冠對此亦未加質疑,此情均與事理有悖,反而林輝武於調查局證稱係張花冠拿出評選委員名單,其因不能作主,需要跟董事長報告再做決定等語,除符合前述對話意旨外,於事理經驗上亦無任何違背之處,顯較可採。
至林輝武雖亦否認於調查局時曾證稱:張花冠有拿評選委員名單給我,希望我能按順序勾選建議名單等語,惟張花冠上開所言:「你最好勾2、3個給我,最好都有1、2、3排序,你每種勾1、2、3排序,這樣我萬一有一個找不到,我就不會在那邊」,由字面意涵觀之,確係要林輝武依照順序勾選某事項,佐以林輝武於審理中證稱張花冠有拿取評選委員名單給其觀看等語,業如前述,經此相互對照,自可推認林輝武前於調查局所為證述,符合張花冠上開對話內容,而屬可採。
至林輝武後於審理中就張花冠所言「我這邊假如內聘,你一定最少有一個安全的,這樣就可以了」等語,雖改稱不清楚係指何意等語(本院卷二第378頁背面、380頁),惟本院經綜合考量張花冠上開對話整體意涵,暨其與林輝武對談時,正值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勾選期間,張花冠為鼓勵德昌公司投標該開發案,允諾將會和副縣長討論開發案已公告之獨家承攬,有無補救方式可更改成林輝武建議之聯合承攬等情,因此足認張花冠前開所言,係向林輝武告知若德昌公司投標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會從中安排內聘委員予以協助等情,業如前述,堪認林輝武後於審理中對張花冠上開所言表示不清楚何意等語,純係避重就輕之詞,難認可採。
9.林輝武於審理中經提示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徵選委員名單予其觀看後雖證稱:當時張花冠給我看的不是這份,因為我有老花眼沒有看裡面的內容,只知道裡面有一些表格,預估約有十幾頁,但提示給我這份名單沒有表格,而且比較厚等語(本院卷二第375頁背面、376頁)。
惟其前於調查局就所見甄選委員名單係證稱:經我看了以後,約有10幾頁,內容是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的任職學校、姓名等,但因為內容太多,我沒有特別去注意內容等語(偵七卷第115頁背面),核與卷附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記載有委員姓名、服務機構等情大致相符,有該名單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85至448頁),若非林輝武確有見及該份名單內容,難認所述為何會與實際之情相符。
又其後於審理中雖改稱:因我沒有看名單,而調查員一直問我,張縣長當時有請我給建議,因為很早之前他就說工程我比較熟悉,若有好的委員可以推薦,所以他問這個名單有什麼東西,我說名字應該會有,職務應該是有的,我當時是這樣回答的等語(本院卷二第375頁),惟林輝武於調查局除證稱曾看過該名單內容外,尚可明確指出該名單係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且其此部分所指,又與前述對話內容顯示張花冠取出名單要其勾選甄選委員,其表示由其公司董事長來看較好等情相符,顯示其確實知悉名單內容,況若調查人員確有未照其意製作筆錄,以前述林輝武學經歷豐富,復曾擔任公務人員,並對法律常識有所涉略,難認會不對筆錄所載不符之處提出任何澄清或更正,由此均難認林輝武後於審理中所言為實在,其確有看過該名單內容,並知悉其中含有委員姓名及任職學校等情,堪已認定。
又林輝武前稱張花冠拿出之委員名單約有10幾頁,雖與卷附甄選委員名單共有60餘頁不符(本院卷二第385至448頁),惟大埔美二期開發案應核選外部甄選委員5人,分別係商學類:財務金融1人、商業經營1人;
工學類:都市計畫1人、土木工程2人,有該簽呈1紙在卷可參(偵七卷第22頁);
觀之卷附各類甄選委員名單,財務金融類共9頁(本院卷二第385至393頁)、商業經營類共2頁(本院卷二第429至430頁)、土木工程類部分共34頁(本院卷二第394頁至428頁)、都市計畫類共17頁(本院卷二第431至448頁),考量張花冠拿取委員名單交予林輝武勾選目的,應係由其挑選對其公司有利委員,以便評選時給予較佳分數,而因林輝武具工程背景,張花冠自有可能僅係從中取出與工程類科相關之都市計畫類,或土木工程類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林輝武勾選,又因林輝武所稱其所見10幾頁名單,僅係當場目視預估之值,並非一定準確,則在上開各類科委員名單頁數,與林輝武上開目視預估值差距非大之情形下,難憑林輝武上開所述,資為對張花冠有利之認定。
至林輝武另雖證稱張花冠取出名單內有表格等語,惟觀之扣案委員名單,各委員詳細資料均有以表格外框加以區隔,僅該表格外框顏色較淡等情,可參扣案委員名單自明,是此部分即與林輝武所述相符,亦難憑此遽認扣案評選委員名單非係張花冠交予林輝武觀看之名單。
至林輝武尚稱因老花眼,未看名單內容云云,因刑法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行為態樣與同法第109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相同,均屬危險犯,即一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即行成立,他人是否因而知悉,在所不問,亦即凡將秘密置於對方可得而知或可得而持有之狀態下者,犯罪即屬既遂。
是本件張花冠將上開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徵選委員名單,取出予林輝武觀看時,其犯罪即屬成立,縱林輝武未對名單加以觀看,仍無法因此資為對張花冠有利之認定。
10.機關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規定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開商商甄選事宜時,依該辦法第10條第1項前頓規定,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
又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該辦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第1款或第2款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者,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委託作業;
如依前條第3款方式委託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是若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申請規劃開發產業園區,其屬旨揭辦法第3條第1、2款規定之情形,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故甄選委員遴選名單應予保密,至同條第3款規定之情形,其甄選會委員名單,應依旨揭辦法第10條規定,亦於開始甄選前予以保密,有經濟部104年4月16日經授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465頁)。
雖前述函文,未就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情形,其甄選委員遴選名單是否應予保密部分予以明示。
惟依上開辦法第3條第1、2款規定辦理時,甄選委員遴選名單均應保密,則依同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辦理時,自無不以相同方式保密之理。
況若該遴選名單如於甄選前遭洩漏,將使投標廠商預先知悉何人可能成為甄選委員,從中依其喜好準備投標資料,甚至私下聯絡請其護航,此均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
以上均徵本件甄選委員名單屬於應秘密之消息。
而張花冠身為嘉義縣縣長,並負責勾選標案評選委員,對上情自應有所瞭解。
11.綜上,張花冠明知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係屬於應秘密之消息,詎卻將之交予林輝武觀看而加以洩漏,其有為前述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等情,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事實參部分
一、訊據以下被告:1.被告張瑛姬固坦承有指示邱豐銘,將下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或葉雅強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洩密犯行,辯稱:伊見張花冠公務繁忙,經其同意幫忙勾選標案之評選委員,因為不知評選委員名單所列各委員優劣,遂請吳銘圳推薦各領域專家學者,伊再勾選吳銘圳推薦之人擔任評選委員,並不知悉吳銘圳等人有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亦未收取任何廠商交付之回扣云云。
2.被告邱豐銘僅坦承有受張瑛姬指示交付資料予吳銘圳、葉雅強,並亦有自吳銘圳、葉雅強處取得物品轉交張瑛姬,惟否認有何洩密犯行,辯稱:伊僅係單純受張瑛姬指示轉交資料給吳銘圳、葉雅強,嗣後再將吳銘圳交付之物品轉交張瑛姬,並不清楚其等交付者係何資料、物品云云。
3.被告吳銘圳、葉雅強固均坦承有自張瑛姬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再交予廠商勾選評選委員後,回覆予張瑛姬依廠商建議勾選,嗣再有向廠商收取回扣交予張瑛姬之事實,惟吳銘圳仍辯稱:其與張瑛姬會面時談及目前市場行情,均係閒聊而已,並未達成由其和葉雅強代表嘉義縣政府尋商,並徵詢廠商行賄意願,以行求、期約並進而收受賄賂之犯罪合意,故伊係立於廠商地位,交付款項予張瑛姬、邱豐銘,未與其等有共犯關係云云。
葉雅強辯稱:伊傳遞評選委員名單及回扣,純係為了幫助自己或友人公司增加可以得標的工作機會,均係立於廠商之立場交付款項,未與張瑛姬、邱豐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4.被告方煥銘亦坦承有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洪崑厚,嗣再收取回扣交予葉雅強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洩密犯行,辯稱:伊係基於私人情誼,與洪崑厚商討後,受其請託才由伊居中協助傳遞評選委員名單予洪崑厚勾選,嗣再協助轉交回扣予葉雅強,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洪崑厚得標之目的行事,未與張瑛姬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5.被告王旭淵坦承本件犯行。
6.被告樓基中亦坦承有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廖君庸之事實,惟亦否認有何洩密犯行,辯稱:伊係基於協助技佳公司之目的,從中轉達投標條件而已,並未與張瑛姬、邱豐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二、經查:甲、張瑛姬交付下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之原因為何?
一、張瑛姬於嘉義縣政府環保局辦理下述各標案時,因張花冠授權而得代其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業如前述,又其取得各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將該名單交由邱豐銘轉交吳銘圳,若遇無法聯繫吳銘圳時,則囑邱豐銘改聯繫葉雅強,再將名單交予葉雅強轉交吳銘圳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自承明確(院一卷第184至185頁),復有以下證據可參(詳見下述各標案內容所載),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針對張瑛姬為何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等節?據其於審理中供稱:因為我看縣長批公文時,通常只看公文的主要內容,有關採購委員名單都要拖一段時間有空才勾選,因此公文出去時間就比較久,所以我才會主動幫忙看。
一開始我是把資料拿出來很認真的看,剛開始會認為國立大學的學經歷比較好,但是後來有看到很多國外的學經歷,所以不知道那個比較好,就想要詢問專業,後來有一個叫吳銘圳的老師,他說他是台大環工所畢業,認識很多環保領域的人,而且是這方面的專家,就問他是否可以介紹一些專家學者給我,他說可以,我就請他介紹評審委員名單,我跟他說我會把這些領域的名單給他,請他幫我挑選;
他挑出名單後,我就用他推薦的名單,來挑選評選委員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182至185頁)。
二、張瑛姬雖稱交付前開評選委員名單僅係麻煩吳銘圳幫忙挑選評審委員云云。
惟證人吳銘圳於偵查中證稱:陳菊在競選高雄市市長時,我的好友也是嘉義縣長張花冠的秘書黃文佳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南下助選,因為趕著要回嘉義坐高鐵,請我們幫忙買便當給他們吃,我和葉雅強帶便當過去時,黃文佳有介紹我們給張縣長認識,也有交換名片。
後來隔一陣子,他們縣長室有位小姐打電話給葉雅強,葉雅強就通知:我們要不要一起上去,我就跟葉雅強及柯正派三人一起到縣政府,我們去了之後才知道打電話那人是縣長的妹妹,她也擔任工策會副總幹事,因為我們這幾個人專才都是環保工程方面,我們聊了一下,張小姐就提到希望我們幫他們介紹一些比較好的新廠商,因為他們不希望再跟舊廠商來往,舊廠商可能有舊勢力在。
當初在討論時,張小姐有提到這種計劃案,現在回扣的行情是怎樣,我們說10﹪算很好了。
張小姐說這不是都15﹪嗎?我們說現在這種計劃案很少可以達到15﹪,因為勞務案成本很高,另外也是考慮景氣的關係,利潤越來越少,除非隨便做一做。
我們有跟她提到如果有廠商願意來,會盡量幫張小姐他們爭取到比較好的條件,所以就會出現有的廠商願意,有的不願意。
隔一陣子她跟葉雅強聯繫,說有一些新的計劃案,看我們可否推薦一些新的廠商等語明確(偵二卷第92至94頁、偵三卷第79頁背面);
證人葉雅強於調查局時證稱:嘉義縣長張花冠及其秘書黃文佳前來高雄市替陳菊助選造勢,結束後急著趕回嘉義,我與吳銘圳有買便當拿去給黃文佳,當時黃文佳有介紹我們與張花冠認識,後來就由張瑛姬主動先約吳銘圳見面,吳銘圳再找我共同前往,我再請柯正派陪我前去,當天吳銘圳介紹我與張瑛姬見面時,張瑛姬便向我們表示,嘉義縣政府招標之標案他可以幫忙,張瑛姬就也直接問吳銘圳廠商得標後,標案回扣成數的部分,當時張瑛姬開口要向得標廠商索取得標金額的1.5成回扣,吳銘圳表示1.5成的回扣金額太高,廠商會不敢投標,最後討價還價的結果,張瑛姬表示最少要有1成的回扣,吳銘圳則回應這要看廠商的誠意,意思就是1成回扣廠商應該可以接受、「(問:何以張瑛姬要與吳銘圳討論工程回扣之事?)答:張瑛姬提供工程名稱及評選委員名單給吳銘圳,要吳銘圳去尋找有意投標標案之廠商,並要吳銘圳向廠商行求在得標後要提供1成的回扣給張瑛姬,由吳銘圳向廠商索取回扣後,再交給張瑛姬,即要吳銘圳擔任中間人,也就是擔任白手套」等語(調三卷第174頁、174頁背面)。
綜合吳銘圳、葉雅強前開證述,雖張瑛姬究係先聯絡吳銘圳抑或葉雅強前往嘉義縣政府會面,兩人所述不符,惟因葉雅強後於審理中到庭證稱:那段時間比較模糊了,好像是張瑛姬打電話給我,也好像是吳銘圳找我,我記憶不清了等語(本院卷三第61頁),未堅稱張瑛姬係聯絡吳銘圳相約見面,況常人記憶往往隨著時間經過而漸趨模糊,尤其對於事件細節部分更容易淡忘,相較吳銘圳、葉雅強與張瑛姬會面所談內容,該次究係何人受邀前往乃屬枝微事項,其二人就此記憶模糊,證述不符,尚無悖於常情。
綜上,吳銘圳、葉雅強就其等與張瑛姬見面所談內容均大致相符,可認證言尚非無憑。
三、張瑛姬於調查中自承係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吳銘圳等語(調三卷第154至159頁),而邱豐銘於審理中證稱:張瑛姬交付給我的評選委員名單上,資料都是用電腦打字,載有標案的名稱及預算金額,我就將該名單傳真或當面交付給葉雅強或吳銘圳,讓他們去找有意願承攬該採購案,並且可能願意支付回扣款之廠商,但這部分還要看廠商與吳銘圳投標的狀況,之後由該廠商從評選委員名單中勾選他們認識的評選委員,再由葉雅強或吳銘圳以傳真或當面交付方式給我,我即依廠商勾選的名單,在原始傳真的評選委員名單上,勾選該廠商挑選的名單,再拿到張瑛姬的辦公座位交給張瑛姬等語(本院卷三第82頁),核與吳銘圳、葉雅強前述與張瑛姬會面時,談及欲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要其尋找有意投標廠商,並在廠商得標後索取回扣等語亦屬相符,益徵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非在要求推薦廠商而已。
四、吳銘圳後於審理中雖辯稱:張瑛姬在會面時所談僅係口頭閒聊而已,實際並未達成由其與葉雅強代表嘉義縣政府尋商,並徵詢廠商回扣之意願云云。
惟吳銘圳嗣於下列標案,確有收取邱豐銘、葉雅強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再將評選委員名單內容透露予有意投標之廠商知悉,或直接交由廠商勾選,將結果回覆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復與廠商約定得標後給付回扣,待取得回扣後,再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復有以下證據可證(均詳見下述各標案內容所載),吳銘圳上開所為,均與其與張瑛姬見面時談及對外尋商,並會為張瑛姬爭取較佳回扣條件等情相符,顯見其與張瑛姬會談時,確有達成欲由其從事上開作為之協議,其前開所辯,自難認可採。
另葉雅強於審理中亦改稱:我們見面時,張瑛姬只有要吳銘圳推薦教授,並問我們現在外面回扣行情是多少,吳銘圳說行情是10﹪,問我對不對,我說對,過程中張瑛姬並沒有說招標案,她可以幫忙及要索取1.5成回扣的事情,之前係因調查員拿吳銘圳筆錄給我看,說吳銘圳都這樣講了,我因為緊張且工作很多,怕這樣一直下去也不行,所以就跟著講等語(本院卷三第62頁),惟吳銘圳、葉雅強均係於101年7月31日遭調查人員約談到案,經先後製作多次筆錄後,迄101年8月6日製作筆錄時,始首次陳稱曾與張瑛姬會面談及上開標案一事,可參其二人歷次筆錄記載自明。
如葉雅強前述證述,係迫於無奈順應吳銘圳說法而來,理應不超越吳銘圳證述範疇,惟吳銘圳於該次製作筆錄時,僅稱張瑛姬希望我們幫忙介紹新的廠商,其則告知會盡量爭取好的回扣條件等語(調二卷第255頁、255頁背面),未有隻字片語提及張瑛姬欲如何幫助廠商取得標案等情,惟葉雅強於同日證述時,卻稱張瑛姬係提供工程名稱及評選委員名單給吳銘圳,要吳銘圳去尋找有意投標標案廠商,並要吳銘圳向廠商行求得標後要提供1成的回扣給張瑛姬等語(調三卷第174頁背面),其所為證述明顯較吳銘圳所言更為詳盡,甚至提及吳銘圳未陳述之內容,已難認其係順應吳銘圳說法而為證述。
況證人即當日陪同吳銘圳、葉雅強前往嘉義縣政府與張瑛姬會晤之柯正派於審理中證稱:葉雅強有一天打電話找我,要我陪他們到嘉義縣政府找人,我跟葉雅強、吳銘圳一起去,他們進去後,我在二樓等他們,後來有一個女的送他們出來,我就跟葉雅強、吳銘圳一起離開了,我們出來後就直接叫計程車去高鐵,他們二人在車上時,有聽到他們抱怨說:「現在工作就這麼難做了,嘉義縣政府還要拿那麼多」等語(本院卷三第57頁背面、59頁),經核柯正派聽聞抱怨內容,與前述張瑛姬原要求給付15﹪回扣,但經吳銘圳等人告知行情僅有10﹪,顯示張瑛姬索款超過一般行情價碼等節相符,更徵吳銘圳、葉雅強前開證述確屬有據,葉雅強嗣後更異之詞,難認可採。
五、按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置委員5至17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升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要求列為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均應具備一定之教學、實務經驗(視不同身分,分別要求3年至15年之經驗),並得經相關機關(構)、公會審查後加以推薦,再經由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始納入資料庫內,此觀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規定自明,是專家學者除需具備一定資格外,尚需經過推薦、審議程序,始能列入建議名單資料庫,堪認能列名者均具備一定能力,可勝任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之工作。
張瑛姬受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因評選委員之遴選名單均係從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中挑選而出,張瑛姬縱不知各評選委員實際優劣,然因其等均具一定審標能力,張瑛姬隨意勾選名單即可完成任務,是否仍有必要大費周章,經由重新繕打委員名單,再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建議評選委員,待建議結果回覆後,依其等建議勾選之繁瑣程序轉徵詢他人意見,即屬有疑。
六、吳銘圳係臺灣大學環境工程所博士,具有環保專長,雖據其自承甚明,惟環保領域細分眾多,各自仍需不同之專業知識內容,本件所涉下述多件標案,光由標案名稱,即可知各標案執行內容均不相同,張瑛姬對此不問吳銘圳環保領域專長為何,仍要求其推薦所有標案之評審委員,已與常理不合。
更有甚者,張瑛姬自承自張花冠處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先操作電腦將該名單繕打重製,再經由邱豐銘、葉雅強轉交吳銘圳等語(本院卷一第184至185頁),觀之其交付名單內容,其上僅記載標案名稱簡寫、專家學者姓名及所屬機關、學校名稱,並未記載標案執行內容,及各專家學者之學經歷為何(此部分詳述如下),吳銘圳取得名單後,在不清楚標案內容,且專家學者學經歷資料亦付之闕如情形下,要如何從中辨別優劣加以推薦,亦令人質疑,均徵張瑛姬辯稱係因無法挑到最頂尖的專家學者,所以請吳銘圳幫忙挑選等語(本院卷三第116頁背面),與事理不符。
反而,觀諸後述吳銘圳將上開張瑛姬製作之名單交予廠商挑選評選委員,再從中收取回扣等情,就廠商立場而言,如欲挑選對己有利評選委員,甚至之後聯絡委員加以護航,所需資料僅要標案名稱、專家學者姓名及所屬機關、學校名稱即可,前述張瑛姬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恰即記載上述資料,由上張瑛姬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無助於從中挑選優秀人才,反而利於廠商挑選對己有利評選委員加以護航,益徵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係要吳銘圳洩漏予廠商知悉。
七、張瑛姬是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曾在陳明文擔任嘉義縣縣長期間,擔任縣長行程秘書,後調任至嘉義縣文化基金會擔任副執行長,並於張花冠擔任縣長後,改至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擔任副總幹事等節,據其自承在卷甚明(調一卷第51頁背面、偵二卷第279至285頁),學經歷堪稱豐富完備,其既係知名大學法律系畢業,且曾任公務人員,自應知悉公務員負有保密義務,處理機密事項應謹慎為之。
張瑛姬受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對前述評選委員名單係密件資料等情,於調查局中自述明確(調四卷第180頁),可認其對該名單屬於應秘密之消息,亦確知悉。
是張瑛姬縱欲委請他人建議評選委員,依其前述學經歷背景,當可預見若將評選委員資料以書面方式交予不熟識之第三人,恐因無法掌控他人如何使用該資料,導致前述應秘密之消息遭輕易外洩,詎其可思及此,卻不尋求以安全、簡便之電話諮詢方式詢問推薦人選,反係重新繕打評選委員名單後,聯繫邱豐銘將評選委員書面資料交予吳銘圳、葉雅強,待選出建議名單後,再交予邱豐銘回覆張瑛姬,過程中若因回覆資料較慢,張瑛姬尚會催促邱豐銘盡快取得資料等情,據張瑛姬自承在卷甚明(本院卷三第118頁背面),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此部分詳如下述),可見整個過程繁瑣費時,且因多人接觸該密件資料,均增該秘密遭洩漏之風險,實難相信以張瑛姬學經閱歷,會選擇以此法委請他人推薦評選委員,堪認其應係基於其他目的,始會以上述方式交付評選委員書面資料。
另觀之張瑛姬交付之部分名單中,除標案名稱及評選委員姓名外,尚以暗語記載標案預算等與推薦評選委員毫不相干之事項(此部分詳如下述),因預算金額正是廠商評估投標利潤之主要參考依據,更可認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目的,不在要其推薦評選委員,而係由其洩漏名單內秘密資料予廠商知悉,藉此要求嗣後回扣,張瑛姬前開所辯,顯與事證不符,難認可採。
八、綜上,本件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標案評選委員,係為向廠商索取回扣,而與吳銘圳、葉雅強談妥由其交付評選委員名單,再由吳銘圳、葉雅強將名單內容告予有意投標之廠商,待廠商得標後,再從中收取回扣,雙方謀議既成,張瑛姬即於下述各標案中,經由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對外尋商等情,足堪認定。
乙、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有共犯關係:
一、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以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本罪,至其所洩漏或交付者是否為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並非所問。
此由同條第3項對於非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必須限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始成立犯罪,另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亦可得知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參照)。
二、張花冠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張瑛姬知悉,係將該應秘密事項洩漏予張瑛姬等情,業如前述,該應秘密事項既已先經洩漏,嗣張瑛姬、邱豐銘再將之洩漏予吳銘圳、葉雅強,暨其等又共同將之洩漏予欲投標之廠商知悉,針對該已經洩漏之秘密,是否仍有保密義務,即有探討必要。
張花冠因積壓公文,經張瑛姬徵詢後,將其勾選標案評選委員之權,授予張瑛姬行使,雖因此洩漏該秘密事項予張瑛姬知悉,惟其洩密之對象僅針對張瑛姬一人,該秘密未經公示於大眾週知,而處於不特定人均可能知悉的狀態,如將之再洩漏予他人知悉,仍可能會導致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該洩密之內容應仍具秘密性,嗣後知悉或持有該秘密之公務員仍具有保密義務,若任意對於他人洩漏該項秘密,自仍屬洩密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是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已經洩漏等情,仍不影響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嗣後所為之洩密犯行。
三、查邱豐銘於99年2月25日經嘉義縣政府以機要人員任用,在縣府衛生局擔任科員、後於100年6月13日調任文化處專員、同年8月1日調任行政處科員、12月2日調任綜合規劃處科員,任職期間均支援縣府行政處庶務科,負責縣府所有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其內容係各局處採購承辦人員聲請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經核准撥款後,由邱豐銘負責向廠商訂購貨品,再由業務單位辦理驗收等情,據邱豐銘於調查中自承甚明(調一卷第1至19頁),復有嘉義縣政府104年6月4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583頁),是邱豐銘自具公務員身分。
本件張花冠將屬應秘密消息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張瑛姬知悉後,其又將之經由邱豐銘轉交予葉雅強或吳銘圳,雖該評選委員名單非邱豐銘職務上知悉或持有,然邱豐銘既知悉張瑛姬交付者係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以其負責嘉義縣政府小額採購業務,亦當清楚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係屬於應秘密之消息,基於前述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其自不得對外洩漏該評選委員名單,詎其明知張瑛姬係為向廠商收取回扣,竟仍受張瑛姬指示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或吳銘圳而加以洩漏,而葉雅強、吳銘圳亦明知自邱豐銘處取得之評選委員名單係張瑛姬指示交付,竟為遂行與張瑛姬前述協議,尋得廠商投標標案,而於下述標案再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而加以洩漏(此部分均詳如下述),堪認其等就張瑛姬為收取回扣,而將評選委員名單經由邱豐銘轉交吳銘圳、葉雅強洩漏予他人等情,互相早有謀議,是張瑛姬、吳銘圳、葉雅強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既邱豐銘身為公務員負有保守秘密義務,其等前開所為仍共犯洩密犯行。
三、張花冠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張瑛姬知悉,係將該應秘密事項洩漏予張瑛姬等情,業如前述,該應秘密事項既已先經洩漏,嗣張瑛姬、邱豐銘再將之洩漏予吳銘圳、葉雅強,暨其等又共同將之洩漏予欲投標之廠商知悉,針對該已經洩漏之秘密,是否仍有保密義務,即有探討必要。
張花冠因積壓公文,經張瑛姬徵詢後,將其勾選標案評選委員之權,授予張瑛姬行使,雖因此洩漏該秘密事項予張瑛姬知悉,惟其洩密之對象僅針對張瑛姬一人,該秘密未經公示於大眾週知,而處於不特定人均可能知悉的狀態,如將之再洩漏予他人知悉,仍可能會導致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該洩密之內容應仍具秘密性,嗣後知悉或持有該秘密之公務員仍具有保密義務,若任意對於他人洩漏該項秘密,自仍屬洩密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是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資料已經洩漏等情,仍不影響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嗣後所為之洩密犯行。
四、吳銘圳、葉雅強雖均辯稱其等係代表廠商身分尋求投標機會,並非係代表嘉義縣政府向廠商要求回扣,故未與張瑛姬、邱豐銘有犯意聯絡云云。
惟按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者,固應成立刑法第28之共同正犯。
惟二人以上彼此基於「互相對立」之意思經行為合致而成立犯罪者,則屬學理上所稱之「對向犯」。
「對向犯」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其行為縱有合致,但彼此間並無共同犯罪之目的,亦即並無共同犯意之聯絡,即無適用上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罪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觀之吳銘圳、葉雅強行為歷程,其等先受張瑛姬邀約至嘉義縣政府見面會談,於會談中達成由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吳銘圳、葉雅強則負責對外尋覓有意投標廠商,並將評選委員名單透露予廠商知悉,待廠商標得標案後,再收取回扣交予張瑛姬等情,業如前述,吳銘圳、葉雅強既與張瑛姬在事前達成上開協議,事後亦收受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尋商投標,再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其等顯與張瑛姬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朝同一目標,即共同洩漏應秘密消息予廠商知悉,再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而實行上開行為。
因此,難認吳圳、葉雅強與張瑛姬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僅為收受秘密之對向犯,其等前開所辯,自無可採。
五、綜上,張瑛姬、吳銘圳、葉雅強雖不具公務員身分,惟其等既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就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分擔,自應成立洩密之共犯。
丙、就各標案內容分析如下:
壹、理虹公司相關標案
一、「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㈠、本件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4月6日公告,將於4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420萬元之「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該案承辦人即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於100年2月24日將評選委員名單密封後,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核定外部評選委員,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2月2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0年3月12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3頁、338頁背面),復據證人涂志信證述在卷甚明(本院卷一第164頁背面至168頁背面),並有該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366至371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指示邱豐銘將該資料轉交吳銘圳等情,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3頁、338頁背面)。
3.吳銘圳後將建議名單回覆予邱豐銘,邱豐銘再轉交張瑛姬,由張瑛姬依該建議名單勾選趙家民、張益國、廖文成、章裕民為評選委員,嗣該案於100年4月25日評選時,理虹公司未獲評選委員多數票支持,另由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展立公司)得標,據被告張瑛姬、吳銘圳、邱豐銘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3頁、338頁背面),復有上開採購標案簽文、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366至371頁、證一卷第198至201頁)。
㈡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取得上開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後,我再詢問理虹公司的楊家源有無投標意願,並將建議名單提供給楊家源挑選等語(調四卷第417至426頁),而吳銘圳與楊家源於100年3月18日上午11時36分許至57分許止,經由Skype對話談及「楊:第一組沒有熟悉的... 我們是第三組最有把握... 三組OK」、「吳:趙我很好,沒問題」等語,有該對談記錄1份在卷可參(調四卷第353頁背面、354頁)。
吳銘圳就上開對談內容證稱:上開對話是與楊家源討論「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當時我取得該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後,有提供給楊家源挑選,楊家源是說第一組比較不熟,第三組委員會比較熟一點,我當時是說其中評委南華大學的趙老師我可以請託他等語(調四卷第418頁背面、本院卷一第第72頁、卷三第235頁),核與楊家源證稱:吳銘圳當時把委員名單給我,要我勾選希望的委員名單,我當時覺得第三組有希望所以加以勾選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154頁)。
又上開標案嗣經勾選之外聘評選委員,確有南華大學教授趙家民,符合吳銘圳、楊家源前述談話記錄欲挑選趙姓評選委員等節,有前述標案簽文、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366至371頁、證一卷第198至201頁),佐以張瑛姬亦自承係依吳銘圳建議名單勾選評選委員(本院卷一第313頁),顯見吳銘圳自張瑛姬處取得前述評選名單後,確將該名單交予楊家源勾選。
㈢吳銘圳與楊家源前開Skype對話,尚談及「楊:現在確認11對吧、吳:對,不能再變」,有該對話記錄1份在卷可參(調四卷第353頁背面),就上開對談內容所指為何,證人吳銘圳證稱:當時我與楊家源對話中的11就是指該項計畫要給嘉義縣政府11﹪的回扣比例,張瑛姬一開始向我們提到這種案件現在的行情不是15嗎,我們當時的回應是說會盡量幫他們爭取,所以後來一開始我都是向廠商建議11﹪等語(調四卷第419頁),證人楊家源亦證稱,確有於上開對談中討論給付佣金比例之情(偵三卷第104至109頁),衡以張瑛姬與吳銘圳曾於見面會談時,協議由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再由吳銘圳將內容洩漏予有意投標之廠商,待廠商得標後,從中收取回扣,過程中張瑛姬詢及回扣行情是否達15﹪,吳銘圳回稱考量景氣關係,會盡量幫忙爭取好的條件等語,業如前述,張瑛姬嗣依約交付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堪認吳銘圳與楊家源商討佣金比例,是在確認日後若理虹公司得標後,欲交予張瑛姬之回扣比例。
㈣綜上,張瑛姬為向廠商收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再由吳銘圳將該名單交予理虹公司經理楊家源勾選對其有利之評選委員,並與楊家源約定日後得標後應給付之回扣,待楊家源挑選完畢後,再將名單經由邱豐銘交回張瑛姬來勾選評選委員,而共同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加以洩漏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二、「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部分: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6月10日公告將於6月21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下稱廢棄物建置基線標案)。
該案承辦人即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約聘黃國書,為簽報核定上開採購案外部評選委員,於100年5月4日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5月6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0年5月6日在前述簽文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3頁、338頁背面),復據證人黃國書證述在卷甚明(本院卷三第164頁背面至168頁背面),並有該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366至371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繕打重製後,將之交予邱豐銘,並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吳銘圳。
邱豐銘遂於100年5月10日經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高鐵嘉義站碰面,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交付予葉雅強等情,據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3頁背面、第339頁背面),復有葉雅強談及自邱豐銘處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㈡編號1-1所示)。
3.上開標案嗣於100年6月30日評選結果,由展立公司得標之事實,有該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06至209頁)。
㈡證人葉雅強於偵、審中結證稱:邱豐銘在100年5月10日提供給我上開標案資料及評選委員名單,我除了拿給吳銘圳外,尚主動告知可以尋找廠商配合投標,因該件與我廢棄物清除本業相關,所以我有先聯絡友人元科公司方煥銘,相約在澄清湖空地碰面,問他有無投標意願,當時他有告知我可以配合的評選委員名單,我即依方煥銘所述,寫在紙張分別先後傳真給邱豐銘及吳銘圳等語(偵三卷第134頁、135頁、本院卷三第63頁、65頁),對照葉雅強與吳銘圳之通聯譯文(附表五譯文一㈡編號1-2所示):100年5月10日21時19分:葉:「他那個是事業廢棄物的建置」,吳:「你今天有去喔」、葉:「是啊」、吳:「你在哪?」、葉:「我現在要去澄清湖跟人家說事情」、吳:「澄清湖,跑到那裡去?」、葉:「嗯,人家跟我約在那裡」,可知葉雅強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確有與他人相約至澄清湖會面。
再觀之葉雅強與吳銘圳翌日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一㈡編號2所示):100年5月11日10時16分6秒:吳:「你跟他講好了就對了?」、葉:「是啊,都沒有,看起來說裡面的人都很生疏」、吳:「所以他們不要就對了?」、葉:「沒有,他們要啦」、「他們去努力」。
葉雅強對此於調查中證稱:上開通聯內容,是我將標案資料及評委名單給方煥銘檢視,問他有沒有意願投標,他看了評委名單之後說裡面都沒有認識的評委,但是會盡力試試看等語(調三卷第176頁背面),除核與前揭通聯意旨內容尚稱相符外,參諸葉雅強甫於前日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於翌日通聯即談及「裡面的人都很生疏」、「他們去努力」等語,由此前後時間關聯而論,亦堪認葉雅強前稱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曾將之交予他人觀看等情,尚屬有據。
另由上開通聯,吳銘圳向葉雅強詢問是否與他人講好,葉雅強回稱該人對於評選委員名單陌生等情,亦堪認吳銘圳對於葉雅強欲將名單交予他人觀看等節,早已知情,復參酌吳銘圳後亦有與葉雅強討論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觀看等情(此部分詳如下述),足認葉雅強、吳銘圳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可各自尋覓投標廠商,確認有投標意願後,即可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勾選。
至葉雅強前稱係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方煥銘勾選一節,雖據方煥銘於偵查中予以否認,並稱其公司業務專長是在空氣污染防制,對於廢棄物處理並非專門,故不會參與該項計畫,不知葉雅強為何如此陳述等語(偵四卷第443至444頁,此證詞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有證據能力)。
惟由前揭證據綜合論斷,可知葉雅強確有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勾選,縱方煥銘對此加以否認,葉雅強仍無法卸其將上開應秘密消息洩漏予他人知悉之罪責。
㈢葉雅強曾於100年6月21日13時52分,傳真載有「元智陳清南、高應大蔡政賢、屏科大謝連德、屏科大張國慶、呂明和」字樣文件予吳銘圳等情,有該傳真資料在卷可參(證二卷478頁)。
對照前開標案,後經勾選高雄科技大學蔡正賢教授、屏東科技大學謝連德、張國慶副教授、崑山科技大學呂明和副教授為評選委員,恰與葉雅強上開傳真內容相同等情,有該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09頁)。
又上開標案係於100年6月30日決標,葉雅強早在標案決標前,即可將與該案評選委員完全相同之名單傳真予吳銘圳知悉,已徵葉雅強對評選委員名單早已知悉。
參以葉雅強前稱:拿到廢棄物建置基線評選委員名單之後,經方煥銘告知可以配合的評選委員名單後,曾將之傳真給邱豐銘、吳銘圳等語,另張瑛姬亦不爭執係依邱豐銘交回之建議名單勾選評選委員等情(院一卷第339頁背面),本件葉雅強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將之交予他人挑選可配合評選委員後,再交回邱豐銘,由張瑛姬依該挑選結果勾選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等情,堪已認定。
㈣吳銘圳於接收葉雅強傳送之上開傳真文件後,隨在該文件上加註:「孫姐,請轉楊家源」等文字,並於同日15時24分傳真至台大環工所副教授游以德辦公室等情,有該傳真資料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478頁背面)。
吳銘圳對此證稱:因楊家源之前有找我,問我有無好的投標機會,請我幫忙一下,所以將此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給他參考等語(本院卷三第72頁),核與楊家源證稱:該次有收到吳銘圳交付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146頁背面)。
對照以下通聯內容(見附表五譯文一㈡編號3至5所示)及傳真紀錄(證二卷第476頁、476頁背面):⑴吳銘圳、葉雅強100年6月20日10時46分通聯:吳:「他跟我說不要投了,現在那個楊經理說他準備好了」葉:「楊經理準備好了,就楊經理啊」吳:「對啊、對啊,他說他們那個另外一個的沒辦法,怕到時候簽約會毀約」葉:「煮菜的朋友啊」吳:「煮菜那個可能現在來不及了,只好給他討煮菜的人」葉:「對啊、對啊,我現在有啊」吳:「你現在有啊」葉:「ㄟ啊」吳:「好好好,他不知道有沒有變」葉:「沒變」吳:「這樣喔,好好好,我回去看,下午相遇再跟你拿」⑵吳銘圳、葉雅強100年6月21日13時52分11秒通聯:葉:「要用傳真還是念給你聽」吳:「你傳0000000」葉:「好,我現在傳」⑶100年6月21日13時55分,葉雅強將前述載有評選委員名單之文件傳真予吳銘圳。
⑷100年6月21日15時24分,吳銘圳將葉雅強傳真之上開文件,傳真予楊家源收受。
⑸楊家源、吳銘圳100年6月21日15時28分20秒通聯:楊:「吳老師,我看到了」吳:「你自己要去總(台語)」楊:「都不認識,是要去哪裡總」吳:「你們公司要去處理,那些人是上次他們內部選的,你不去早一點講,就可以用挑的」。
楊:「這樣子喔」吳:「第一個是你學長,你不認識?第一個環工所的,你不認識,再拉兩個就可以啦」。
楊:「好啦,我知道」。
關於前述通聯⑴之交談內容,吳銘圳證稱:這是指前一家有意願投標的,有推薦一些名單,要把之前推薦名單交給楊家源等語(本院卷三第110頁背面),核與葉雅強證稱:通聯中所謂煮菜的人就是指評選委員,當時吳銘圳是要將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楊家源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66頁背面)。
綜上,吳銘圳、葉雅強因他家公司不願投標,知楊家源有意投標,故欲將已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等情,堪以認定。
又吳銘圳將前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後,曾與其商量欲索取日後交予張瑛姬回扣等情,據吳銘圳於偵查中結證稱:印象中有跟楊家源談到1成的回扣,10﹪至11﹪讓他們自己決定等語(偵四卷第267頁背面),楊家源於偵查中亦結證稱:該標案有與楊家源談妥11﹪的佣金等語(偵三卷第107頁),參以張瑛姬與吳銘圳會面時,曾商及經由吳銘圳等人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並藉此索取回扣等情,業如前述,堪認吳銘圳與楊家源商討佣金比例,是在確認日後若理虹公司得標後,欲交予張瑛姬之回扣。
㈤綜上,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洩漏予葉雅強知悉,葉雅強取得該名單後,將之洩漏予不詳之人挑選評選委員,復交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再將挑選後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挑選結果勾選,嗣因吳銘圳與楊家源聯繫後,知悉楊家源有意投標上開標案,葉雅強復將前開挑選後之名單傳真予吳銘圳,再經吳銘圳將該名單傳真而洩漏予楊家源知悉等情,事證明確。
是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有共同將應秘密消息,對外洩漏予前開不詳之廠商暨楊家源等情,堪已認定。
三、「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3月9日公告將於3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果為56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另於3月13日公告將於3月27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果為4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2月2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噪科約聘胡震寰及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分別就前開2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2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2月26日、27日,經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噪科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 3頁、340頁背面),復有上開二標案簽文各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14至217頁、偵五卷第314至317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繕打重製後,先後多次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而於101年2月24日上午前某時,將其繕打之2標案名單一併交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4頁、340頁),復有張瑛姬與邱豐銘聯絡之通聯譯文等件(見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1至3所示)在卷可參。
㈡邱豐銘於101年2月24日取得上開2標案名單後,隨於同日多次撥打電話與吳銘圳聯絡,並於同日15時14分16秒後未久,將該名單傳真予吳銘圳之事實,業據張瑛姬於調查中自承上開2傳真文件,係其繕打後交予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名單等語(他一卷第45頁),復經邱豐銘、吳銘圳於審理中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40頁背面),並有上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㈢編號4、5所示)、傳真文件等件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71、472頁),均堪認為真。
又邱豐銘於發送上開傳真後,隨於同日與吳銘圳有如下所示通聯內容(見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6、5-2所示):1.101年2月24日16時9分9秒:邱:你有打電話給我吳:你那個要加1,還是什麼都不用?邱:啊吳:要1+1、2+2,不用吧?邱:我跟你講,那個都要4個份,4份啦,要4份啦。
吳:那個「房屋」,不曾看過啦,你稍微問一下好不好。
邱:是喔。
吳:那「房屋」的這樣人家看不懂啦邱:不然待會我要怎麼傳給你?我寫一下。
吳:不用,你跟我講一下大概怎樣就好了。
2.101年2月24日16時18分18秒邱:「我跟你講,他那個我念給你聽啦」。
吳:「房屋ㄟ?起厝的」。
邱:「專業廢棄物露天防污燃燒防制計畫」。
吳:「第一個我知道啦,房屋那個不知道,起厝那個不知道 」。
邱:「喔,來,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
吳:「好,那就是房屋喔,房屋就是這個喔」。
邱:「對啦」。
吳:「那怎麼會寫成房屋呢」。
邱:「防護啊」、「我跟你講那個4點啦」。
吳:「房屋4點」。
邱:「對,啊上面那一個5.65的啦,公分的啦,OK」。
吳:「好」。
對照上開2傳真文件,於頁首處分別記載「露天」、「房屋」文字,其下再記載委員姓名及學校名稱,吳銘圳明顯係疑惑「房屋」代表何意,始會於電話中詢問邱豐銘,再經邱豐銘對此加以解釋。
是若張瑛姬真欲委請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理應在繕打委員名單過程中,註明各標案名稱及內容,惟其卻僅在各名單上以簡單「露天」、「房屋」2字代表標案,其中「房屋」2字,更係要連結至相似音「防護」,始能理解代表「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由此吳銘圳取得資料,尚須求助邱豐銘始能理解所載意義為何,張瑛姬此舉明顯係以暗語標註上開標案名稱,而與要請吳銘圳勾選評選委員名單,理應正大光明載明標案名稱等情不符,自令人質疑其前揭所辯,應非真實。
㈢邱豐銘針對上開通聯於調查中證稱:當天張瑛姬要我去找她時,交付給我記載「露天」、「房屋」等名單,分別係「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採購案建議評選委員名單,要我將該名單傳真給吳銘圳,請他尋找有意投標並且願意提供賄款的廠商,讓該廠商勾選評選委員。
前開通聯中提到「都要4份」是指每個採購案要選出4個評選委員,而且不用備份(如果要備份,就是指4加4),「那個4點」代表「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的預算金額400萬元;
「上面那一個5.65的啦」,代表「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的預算金額是565萬元,該2案的預算金額是張瑛姬告訴我的,要我轉告吳銘圳等語(偵四卷第203頁、203頁背面)。
吳銘圳則於偵查中結證稱:邱豐銘將前開2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給我,其中「房屋」,是指「防護」即「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其中提到要4份,是指要有4個評選委員,房屋4點是指計劃的經費400萬。
5點65是指另一個露天燃燒標案的經費是565萬元等語(偵三卷第81頁)。
而「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之預算金額係565萬元、「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是400萬元,且兩標案均要求核定4位評選委員等情,有該標案簽文資料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14至217頁、偵五卷第314至317頁),核與邱豐銘、吳銘圳上開證述內容相符,是邱豐銘於上開通聯,有以4點、5.65公分等暗語,向吳銘圳告知標案預算金額等情,亦堪認定。
㈣邱豐銘證稱上開標案預算資料,係張瑛姬要其轉告吳銘圳等節,雖經張瑛姬予以否認,並稱未跟邱豐銘說過上開標案預算金額云云(他一卷第15頁)。
惟吳銘圳收訖前開傳真文件,對其上所載「房屋」2字未解其意,遂向邱豐銘詢問,經邱豐銘再以電話告知所指為何,並同時以暗語告知標案預算等情,業如前述,而因張瑛姬自承上開文件係其所繕打,邱豐銘自係向張瑛姬詢問,始能知悉「房屋」二字代表含意為何。
則本件張瑛姬若僅係單純要求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名單,其餘透露標案預算,甚至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勾選,再從中收取回扣等情,均係邱豐銘、吳銘圳私下謀劃,其等既牟自己私利,理當對於標案內容甚為關心,是當邱豐銘遇有張瑛姬交付文件記載不明時,理應對此詳加詢問,藉以瞭解標案實際內容,詎其卻對前述文件所載係何標案均不清楚,須待吳銘圳質疑,始再向張瑛姬詢問,由此已徵邱豐銘應係受指示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之角色。
再者,上開2標案預算經承辦人員記載於簽文之上,旁人若無管道接觸該簽文內容,難認可瞭解實際預算金額為何。
至嘉義縣環保局針對當年度欲執行之標案,會先於前一年度編訂預算,並將預算項目編列在年度總預算書上,有嘉義縣總預算書等件存卷可參(共有七冊,均存於卷外),是旁人或可經由預算書之記載瞭解標案預算內容,惟該「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採購經費,係經嘉義縣政府於100年9月間撰寫計畫向環保署申請補助,全部費用400萬元均由環保署補助,該經費並不會編列在嘉義縣政府年度總預算書內等情,據證人即該案承辦人蘇義雄證述在卷甚明(偵五卷第297頁背面),復經本院核閱前開總預算書,確無該項計畫記載其上,旁人自無從經由預算書之記載得知上開標案之預算金額。
又上開總預算書雖編列有「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項目,惟預算金額係記載285萬元,與前開簽文所載預算係565萬元亦有不同,有預算書1本在卷可參(見卷外存放嘉義縣總預算書七第11頁),是嘉義縣政府預算書所載,既與前揭標案實際預算金額不同,自可排除係自上開預算書中,查悉前開標案預算金額進而對外吐露。
本件邱豐銘僅係嘉義縣政府行政科科員,且該「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承辦人員蘇義雄亦稱在經辦上開案件過程中,未與邱豐銘有何接觸等語(偵五卷第297頁),可認邱豐銘對前開嘉義縣環保局採購案,並無管道從中接觸。
反之前開簽請張花冠圈選評選委員之簽文載有標案預算金額等情,可參簽文內容自明,張瑛姬既自簽文中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重新繕打製作,自亦可經由閱覽該標案簽文知悉預算內容為何,益徵上開預算內容係由其告知邱豐銘。
況若邱豐銘有其他管道知悉標案預算金額,理應在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時,隨在接下與吳銘圳通聯中告知此事,詎其於通聯中未告知標案預算,反係待吳銘圳對名單所載內容不甚瞭解,求助於邱豐銘,再經邱豐銘向張瑛姬詢問後,加以回覆時,始將預算金額告知吳銘圳,堪認張瑛姬有於邱豐銘詢問文件內容時,順道告知標案預算金額,邱豐銘始會於回覆吳銘圳時,一併告知預算金額。
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辯稱:對上開傳真文件內容均不清楚,且係依張瑛姬所述原話,轉知吳銘圳,不知代表何意等語(本院卷三第86頁),惟此除與其前於調查中所述內容相悖外,邱豐銘於上開通聯中既已說明各文件代表標案名稱,復告知要從中挑選4份,而上開文件又記載有人名及學校單位,且邱豐銘在嘉義縣政府行政科任職,負責縣府所有小額採購業務,對相關採購規範亦應有所瞭解,由此自可判斷上開文件內容為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其明知該文件係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卻仍受張瑛姬指示將之轉交吳銘圳等情,亦堪認定,其前開所辯,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㈤吳銘圳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因邱豐銘遭張瑛姬多次撥打電話催促繳交資料,邱豐銘轉撥打電話要求吳銘圳當日速至嘉義繳回資料,吳銘圳因遭催促乃先就「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挑選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陳清南;
另就「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挑選吳忠信、羅金翔、陳清南、李崇垓、林秋豐擔任評選委員,並於101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位於嘉義市公園街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見面,將前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再經張瑛姬依吳銘圳上開建議名單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業經邱豐銘、吳銘圳於審理中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41頁、341頁背面),並據張瑛姬於偵查中自承上開二標案評選委員係其勾選等語甚明(他一卷第125、126頁),復有張瑛姬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及邱豐銘催促吳銘圳交付資料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8至11、13所示)、上開標案簽請核定評選委員之簽文等件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14至217頁、偵五卷第314至317頁)。
㈥就「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部分,楊家源嗣於101年3月13日至高雄與吳銘圳洽談上開標案內容,並影印標案相關資料,吳銘圳並向楊家源要求得標後需給付8﹪回扣,嗣楊家源與其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上開標案無利可圖,遂於同年3月16日15時28分34秒撥打電話與吳銘圳聯絡放棄投標等情,據吳銘圳、楊家源於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41頁背面、第342頁),復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14所示),自堪認為真。
另就「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部分,吳銘圳為尋覓廠商投標,先於101年2月25日14時31分10秒撥打電話予楊家源,詢問是否有意參標;
復於翌日18時42分15秒撥打電話予中山大學教授樓基中,向其詢問是否有合適廠商可投標上開標案,據吳銘圳於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41頁),復經證人楊家源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149頁背面),並有前揭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7、12所示)在卷可參,均堪可採信。
又證人楊家源於審理中證稱:上開露天燃燒標案,本來評估有利可圖,可是後來發現計算錯誤,但因為之前曾答應過吳銘圳,為了人情我才願意投標,但必須最後議價金額是在預算金額的99折以內,才願意給付8﹪佣金,最後理虹公司也確實在99折範圍內得標(本院卷三第154頁、155頁背面),核與吳銘圳證稱:楊家源是說議價金額若沒有在預算金額99折內,他應該不會做或不給佣金等語相符(本院卷三238頁背面)。
參以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15號所示吳銘圳與楊家源通聯中,吳銘圳向楊家源抱怨哪有人在開在99的等語,亦與其等前開證述內容相符,吳銘圳就上開標案詢問楊家源參標意願後,其等有就理虹公司得標後,協商若議價金額在預算金額99 折內,始願意給付8%回扣等情,堪已認定。
㈦上開標案嗣於101年4月2日進行決標,理虹公司經議價後以562萬元標得該案等情,有決標公告1紙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50至251頁),因上開決標價格係在該案預算金額565萬元之99折內,符合楊家源前述條件,其遂依約交付回扣金44萬8,000元予吳銘圳等情,據楊家源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我給付8﹪的回扣,用560萬元的價格算出是44萬8千元,約在101年4月底、5月初,將錢放在一個牛皮紙袋拿到吳銘圳在高雄空大的辦公室給他,他知道裡面是8﹪的利潤等語(本院卷三第149頁背面、第156頁)、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楊家源確有在我家附近交付回扣給我,他對於交多少錢沒有講得很清楚,詳細數字我也沒有去點,我把廠商轉給我的東西直接交給邱豐銘了等語(本院卷三第73頁、79頁),衡情吳銘圳於上開標案公告前即向楊家源吐露預算金額為何,並詢問是否有意投標,嗣又與其就如能以預算金額99折內得標,將給付回扣等情達成協議,則理虹公司嗣依該條件得標,楊家源依約自須給付回扣款項,足認吳銘圳、楊家源前揭證詞可採。
至其等所述交款地點雖有不一,惟考量各人記憶能力不一,且吳銘圳又有多次向廠商收取回扣紀錄(此部分詳如下述),上開齟齬應純屬記憶不清之誤,難就此否認楊家源確有交付回扣款項等事。
㈧吳銘圳向楊家源收得上開標案回扣後,隨將之交予邱豐銘等情,據其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上開楊家源交給我的回扣,我再找時間搭乘高鐵前往嘉義站,在邱豐銘駕駛的車上將錢直接交給他,也有向他提到是理虹公司等語(偵一卷第28至37頁、本院卷三第79頁),核與邱豐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張瑛姬交付給我的評選委員名單上,載有該標案的名稱及預算金額,我就將該評選委員名單傳真或當面交付給葉雅強或吳銘圳,讓他們去找有意願承攬該採購案,並且可能願意支付回扣款之廠商,至於廠商要支付多少回扣款是張瑛姬之前就已經和葉雅強、吳銘圳談好,我曾經聽吳銘圳跟我講過,一般來說回扣款都是決標金額的10%左右,張瑛姬沒有告訴過我拿多少回扣款。
葉雅強、吳銘圳轉交多少回扣款給我,我就如數轉交給張瑛姬。
我曾經轉交過理虹公司的賄款給張瑛姬等語相符(偵二卷第170至172頁),佐以吳銘圳於前述通聯中(見附表五譯文一㈢編號15所示)係向楊家源告知:「我今天有去啦,你要先進去,他說你們那個怎麼那麼麻煩,說哪有人再給人家開在99的」等語。
吳銘圳對此於審理中證稱:通聯中我今天有去ㄟ,是指我有跟邱豐銘告知說誰會來投標,請他們先投標再說等語(本院卷三第245頁背面),顯見邱豐銘亦知悉理虹公司會前來投標,則由張瑛姬指示邱豐銘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知悉,囑其藉此尋商投標,已徵其欲從中抽取回扣之意,後經吳銘圳向邱豐銘告知有理虹公司欲前來投標,而該公司嗣後也確實標得該案,就此吳銘圳證述其將向楊家源收得之回扣,轉交予邱豐銘收受、暨邱豐銘證述其將吳銘圳交付之回扣均如數轉交張瑛姬,其中包括理虹公司的回扣等語,均與前述張瑛姬、吳銘圳謀議之計畫內容相符,足認吳銘圳、邱豐銘前述證詞,確屬有據,應可採認。
㈨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改稱吳銘圳僅說要將資料轉交張瑛姬,不知裡面有裝現金等語(本院卷一第328頁背面),且吳銘圳於審理中亦稱:我將楊家源交給我的牛皮紙袋交予邱豐銘時,他沒有當面打開牛皮紙袋看裡面的內容,我也沒有講到是錢等語(本院卷三第107頁、107頁背面),惟邱豐銘既有受張瑛姬指示轉交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再於電話中告知標案預算等情,均如前述,是其對張瑛姬欲藉由提供上開資訊以助廠商標得標案等情,自有所認識。
是其嗣後收受吳銘圳交付得標廠商給付物品,再轉交張瑛姬時,應可輕易推測內係裝廠商給付之回扣金錢。
此由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楊家源交付東西給我時是用牛皮紙袋包裝,我沒有打開點算,但因為我們就是幫廠商協助他們投標,所以裡面裝的應該是現金等語(本院卷三第107頁),亦係本於相同道理,未打開紙袋查探內裝何物,經由其等所為,即可推知廠商交付者應係現金回扣。
另參以邱豐銘於審理中自承,在調查中曾證稱第二次或第三次轉交回扣給張瑛姬時,她有問我有的怎麼不一樣,並要我去問吳銘圳為什麼會這樣,意思代表某採購案回扣金額不足,我就去問吳銘圳為何會這樣,吳銘圳告訴我有的採購案利潤不好,所以給的錢比較少,我就叫吳銘圳以後在回傳建議名單上自己寫清楚回扣成數等語無誤(本院卷三第83頁),核與吳銘圳證稱:廠商一般會先提出回扣比例是多少,如果不會特別少的話,一般不會回報張瑛姬,但如果少於10﹪的話,我會先跟邱豐銘提一下,透過他跟張瑛姬表示回扣比例,看她同不同意,我會在回名單時稍微提一下,寫在單子裡面交過去給他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79頁),由此邱豐銘曾與吳銘圳談及廠商回扣比例等情,更徵其應知悉吳銘圳要其轉交張瑛姬者實係廠商回扣,邱豐銘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㈩張瑛姬雖否認曾收受邱豐銘轉交之回扣,惟其曾與吳銘圳、葉雅強等人約定,由其負責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再由吳銘圳等人將之交予廠商勾選評選委員,並向廠商收取回扣。
嗣張瑛姬亦有經由邱豐銘向吳銘圳告知上開標案預算等情,均如前述,以上事證均得作為邱豐銘指證確有將回扣交予張瑛姬之補強證據,否則張瑛姬為何要將標案預算金額,及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對外加以洩漏,即令人不解,張瑛姬前開所辯,無足採信。
綜上,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洩漏予吳銘圳知悉,其中「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經吳銘圳向理虹公司楊家源詢問參標結果,該公司最終仍放棄參標。
另「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部分,理虹公司得標後,楊家源依前約定之回扣比例,將44萬8,000元現金交予吳銘圳,再經吳銘圳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等情,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惟因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吳銘圳有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而加以洩漏之情,僅能認定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二標案,有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吳銘圳知悉。
從而,張瑛姬、邱豐銘有共同將應秘密消息之對外洩漏等情,亦堪認定。
四、「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4月26日公告,將於5月8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另於101年5月23日公告,將於6月6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於101年4月2日、17日為簽報核定上開2採購案外部評選委員,分別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件簽呈分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3日、4月20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先後於4月5日、4月25日在上開簽呈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4頁、342頁背面),復據證人涂志信證述在卷甚明(本院卷三第164頁背面至168頁背面),並有上開2案簽文各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91至294頁、他一卷第101至105頁)。
2.張瑛姬於「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標案簽文送至縣長張花冠辦公桌後,將該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予以繕打重製,並於同年4月9日17時2分11秒許,電召邱豐銘至辦公室加以交付,並指示轉交吳銘圳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4頁、342背面),復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2所示)。
㈡張瑛姬曾將前開二標案預算金額,及其中「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資料,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等節分述如下:1.邱豐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同日下午17時38分31秒聯絡吳銘圳欲交付資料,並於同日下午17時45分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而加以洩漏等情,據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42頁背面),復有上開通聯紀錄暨傳真文件資料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1譯文、證二卷第411頁背面、第476頁)。
觀之上開傳真文件記載內容如下:⑴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 101-2:81、102-4:20林易泉 虎尾科戴華山 高雄第一科李志賢 崑山科何彌亮 景文科周景東 萬能科張國慶 屏東科詹武忠 中華大學呂明和 崑山科劉毅弘 工研院蘇弘毅 弘光科陳昌佑 弘光科周志儒 高雄第一科童淑珠 崑山科于蓓 台電張旭福 高苑科陳鶴文 東海李正豐 台灣首府林信一 長榮⑵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2.邱豐銘對上開文件內容證稱:101年4月9日17時2分、17時15分,張瑛姬先後電話2次要我到她辦公室找她,我到縣長室張瑛姬辦公座位前,張瑛姬就拿記載上開內容資料(全部記載在1張A4紙上)給我,要我傳真給吳銘圳,請他尋找有意願投標這2個採購案而且願意提供賄款的廠商,勾選建議評選委員。
張瑛姬拿前述資料給我前,在「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文字前漏寫⑴,所以要我手寫方式加註。
至於我在「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文字右方加註「101-2:81」及「102-4:20」等文字,是張瑛姬告訴我,該採購案分成2個年度,「101-2:81」代表101年度預算金額281萬元,「102-4:20」代表102年度預算金額420萬元,所以就要我以手寫方式填補,至「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文字旁的2:79,代表「101年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預算金額是279萬元等語(見附表五譯文一㈣2、3譯文所示、偵四卷第272頁、272頁背面),證人吳銘圳於審理中亦稱:上開傳真資料所載「101-2:81」及「102-4:20」代表「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的預算金額是281萬元,102年度的預算金額是420萬元;
「2:79」代表「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的預算金額是279萬元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74頁)。
3.邱豐銘固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張瑛姬要其轉交上開文件予吳銘圳之用意為何(本院卷一第328頁背面),惟此辯詞除與其前於調查中所述內容不符外,其將上開文件傳真予吳銘圳後,隨於101年4月9日17時53分39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吳銘圳於通話中向邱豐銘提及「1張而已嗎」?「看不太懂」?,邱豐銘又於同日17時55分45再度撥打電話予吳銘圳,向其告知「我跟你說,來,你最上面看一下。
有一個第1項有沒有」、「右邊不是101、102」、「他是分兩次」、「今跟明啦」、「每一個項各1啦,每一項各1」、「最好你每一項都寫1、2這樣」、「右邊不是有101、102嗎」、「101年是今年」、「2我跟妳講,這個你看你知道嗎,第二大項」等語,當吳銘圳質疑第二大項裡面是空的,邱豐銘回稱:「我知道,但是我是說你有沒有辦法?」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5、6所示、證二卷第333頁背面)。
對照前開文件記載內容,邱豐銘前揭通聯,明顯係在向吳銘圳解釋上開傳真所載標案一,包括101年、102年兩年度,均須挑選評選委員,另標案二雖未記載評選委員(即吳銘圳質疑裡面是空的),仍請吳銘圳設法尋找廠商投標。
由此邱豐銘傳真上開文件後,因吳銘圳不解文件內容,尚可向其解釋文件各項所載意義為何,可認其完全瞭解該文件內容,暨將之交予吳銘圳之目的為何,是其前述所辯,難認可採。
4.被告張瑛姬固坦承曾繕打「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評選委員名單後,於上開時間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惟否認上開傳真文件所載「101-2:81」、「102-4:20」係其授意邱豐銘填載,亦稱並未在文件上繕打「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等文字(他一卷第46頁背面)。
觀之上開傳真文件,除「101-2:81」、「102-4:20」及「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文字前之(1)符號係手寫方式記載外,其餘文字均係以電腦繕打。
其中電腦繕打「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 79」字體,明顯較上開「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所載委員名單字體為大,衡情若係同次以電腦繕打之文字,其字體大小理應相同,確令人懷疑上開字體大小不同之文字應係分次繕打而來。
至該分次繕打是否係屬同人為之,因邱豐銘已坦承上開文件手寫文字係其所書寫,顯見其在張瑛姬交予文件後,若真欲在上增添記錄,直接以手寫記載方式為之即可,應無特別再以電腦繕打之必要。
況觀之上開文件「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文字記載位置,係在「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遴選委員名單下方,若邱豐銘係在張瑛姬交付上開文件後,始再以電腦繕打增添該段文字,因要在已繕打委員名單之文件上再次列印該段文字,此又需透過電腦排版避開已繕打其他文字部分,徒增處理繁瑣,反不如直接以手寫方式書寫方便,邱豐銘既已手寫方式記載其他文字,自無不以相同方式記載上開文字之理。
另酌以張瑛姬係於101年4月9日17時2分,撥打電話予邱豐銘要其至辦公室見面,並於見面時交付上開文件指示轉交吳銘圳,邱豐銘嗣於同日17時38分31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提及「這一個東西是說怎樣,要怎麼傳過去給你」,並於同日下午17時45分傳真該文件予吳銘圳,吳銘圳後於同日17時53分向邱豐銘確認上開文件傳真內容,除據張瑛姬、邱豐銘及吳銘圳自承在卷甚明外,復有各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2、4、5所示),由此張瑛姬交付文件迄邱豐銘傳真時間,僅短短30餘分,邱豐銘在接獲上開文件後,為何又起念欲合併其他標案要求吳銘圳尋覓廠商投標,又如何在此短暫時間內,查得另有「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亦在辦理,進而又知悉該標案預算,而以電腦繕打於原本文件之上,再一併交予吳銘圳尋商投標,均屬有疑,而與常理不符。
綜上,堪認該「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字句,應係張瑛姬將前開文件交予邱豐銘時即存於文件之上,且係由張瑛姬所繕打始為合理。
5.嘉義縣101年度「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之預算金額為280萬元,惟機關若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前,廠商依契約規範履約且無履約爭議情事發生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其後續擴充期間以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限,辦理議價之預算金額則以420萬元為上限;
另嘉義縣101年度「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之預算金額則為279萬元等情,有該2案招標公告各1紙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53頁、257頁)。
前開傳真文件在「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案旁記載「101-2:81」、「102-4:20」數字,在「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案旁記載「2:79」數字,與上開標案各年度預算金額互核幾乎完全相符,堪認邱豐銘、吳銘圳前述各該數字代表各標案預算金額等語,應屬實在,則前開文件記載數字暗語之目的,係在對外告知上開2標案之預算金額等情,亦堪認定。
6.證人即上開「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承辦人涂志信到庭證稱:標案的預算金額除了我及上級長官外,並不清楚其他人是否會有管道瞭解,但縣府編訂的預算書上都會記載,一定要有預算項目才能執行,環保局裡的每個承辦人員都有這本預算書等語(本院卷三第169頁)。
而嘉義縣政府101年度「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預算金額為420萬元,係編列在嘉義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雖有該預算書1本在卷可參(見卷外存放嘉義縣總預算書八第12頁),然上開計畫後經辦理後,實際預算金額為280萬元,並包括次年度擴充預算420萬元等情,業如前述,證人涂志信就此證稱:因為辦理該標案時,101年僅剩半年左右,故預算是280萬元,102年的則是整年預算420萬元等語(本院卷三第168頁),是前揭預算書僅記載標案年度預算為420萬元,旁人無從得知因年度時間經過,標案預算已遭調整為280萬元,亦無法知悉次年度還有擴充預算420萬元之情,應可排除他人係自上開預算書中,查悉前開標案預算金額進而加以洩漏。
7.「101 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之招標簽文記載:該標案預算金額101年度為280萬元,採購金額700萬元整(包含102年度後續擴充),並經張花冠於101年3月12日簽核等情,有該簽文1紙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88至29 0頁)。
該標案因有次年度擴充預算之情,與一般採購案通常僅載有當年度預算不同,若非確有見過該簽文內容或經見過簽文之人告知,難認可在該採購案公告前即知悉該案當年度預算及次年度擴充預算金額。
至上開傳真文件記載「101-2:81」顯示101年度預算係281萬,與標案實際預算為280 萬元雖有些微差異,惟觀之上開簽文後附標案101 年度經費細項說明,經費總計金額為280萬9,522元,有該經費說明1 紙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90 頁),可見上開傳真文件所載預算為281 萬元,實際更接近標案細項經費內容,更徵應有人見過該經費細項說明,而以該數字取一接近之整數記載預算金額為281 萬元。
相較邱豐銘僅係嘉義縣政府行政科科員,且承辦上開採購案之涂志信亦稱:並不認識邱豐銘等語(本院卷三第169 頁背面),可認邱豐銘對前開嘉義縣環保局採購案,並無管道從中接觸。
反之張瑛姬既可自張花冠處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重新繕打重製,堪認其可輕易接觸其他送至縣長辦公室公文,是其經由私自閱覽上開標案簽文,進而知悉預算內容為何,自屬合理推論。
佐以邱豐銘取得上開文件時,張瑛姬已在上記載「101 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 」字句等情,業經認定在前,張瑛姬記載「2:79」目的,既在對外揭露該標案預算,其於交付上開文件時,指示邱豐銘將未及以電腦繕打之「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之預算金額,以手寫方式填載於上,亦堪認合理,邱豐銘前開證述,確屬有據。
8.綜上,張瑛姬交予邱豐銘之文件,除記載標案評選委員外,復以暗語方式記載各標案之預算金額,因該預算金額之記載與張瑛姬所述欲委請他人推薦評選委員無關,反而廠商可藉此評估標案之利潤,進而決定參標與否,並估算可交付回扣比例,張瑛姬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欲經由吳銘圳洩漏予廠商知悉等情,應堪認定。
㈢吳銘圳取得上開傳真文件後,無法順利覓得有意投標廠商,遂自行挑選評選委員,交回邱豐銘後再由張瑛姬勾選等情敘述如下:1.吳銘圳取得邱豐銘傳真之上開文件後,就「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標案詢問結果,無人有意願投標等情,據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我知道展立公司執行多年,而且他們關係良好,所以比較沒有幫邱豐銘他們找廠商來投標,不過我還是有詢問晶淨公司總經理康敏捷參標意願,不過他們評估之後無意投標等語(偵四卷第318頁背面),康敏捷於審理中證稱:之前吳銘圳有講了幾個案子名稱問我們有沒有興趣去承攬,因為我們之前從沒做過,所以我是回答我們必須瞭解、評估一下看自己是否有足夠能力,事後我們有表示拒絕承作之意等語(本院卷三第163 頁),復有吳銘圳於101年4月15日12時56分22秒發送簡訊予康敏捷,提及「評估後若有意願明早見個面」之簡訊紀錄1則在卷可參(見附件五㈣編號7),可認吳銘圳前揭所言非虛。
又吳銘圳經尋覓無人投標,先行從前開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包括李志賢、李正豐等4 名評選委員,再交回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勾選等情,亦據其於調查中證稱:因當時邱豐銘傳真給我「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外聘評選委建議名單上寫有兩個年度的預算,我詢問邱豐銘這兩個年度計畫的建議名單是否都是同一批人,由於當時邱豐銘一直催促我報名單,我就自己先隨意挑選一些人給他,只能確定當中有推薦李志賢及李正豐,其他兩個人沒有印象等語(偵四卷第318 頁背面),對照吳銘圳與邱豐銘於101年4月16日16時12分5秒通聯,當中吳銘圳以暗語提及「2桌一樣,不要緊喔」,邱豐銘則回稱不要緊,先傳真過來等語,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8譯文),因邱豐銘對上開通聯內容,亦稱是向吳銘圳催促,請他趕快傳「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勾選後的外聘評選委建議名單給我等語明確(偵四卷第275頁),堪認吳銘圳上開暗語,係在詢問標案評選委員2年度一樣是否可以,而與其前開證述相符。
2.邱豐銘於催促吳銘圳交付評選委員名單完畢後,隨於同日16時19分接獲同事周錦秀來電告知已經接獲傳真,邱豐銘並於同日17時26分將該傳真資料拿到張瑛姬辦公室,因該時張瑛姬已經離去,邱豐銘尚撥打電話告知張瑛姬,經張瑛姬指示將該名單置於其電腦滑鼠墊下方等情,據邱豐銘於調查中證述甚明(偵四卷第275頁),並有上開邱豐銘與周錦秀、張瑛姬通聯之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9、10譯文)。
又張瑛姬亦於調查中自承:前開標案,係依吳銘圳建議來勾選評選委員等語(他一卷第47頁背面),而「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後經勾選之評選委員係李志賢、詹武忠、童淑珠、李正豐,有該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53至256頁),其中李志賢、李正豐確與吳銘圳前稱推薦名單相符,是吳銘圳因無法覓得廠商勾選評選委員,遂自行勾選評選委員,再交回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其建議勾選評選委員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3.綜上,吳銘圳因未覓得有意投標廠商勾選評選委員,雖無證據顯示其有將上開評選委員之傳真文件,再次洩漏予他人知悉,然張瑛姬經由邱豐銘將上開文件交予吳銘圳部分,仍係將應秘密事項共同對外加以洩漏,其等此部分犯行,自堪認定。
㈣張瑛姬將「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標案評選委員資料,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經吳銘圳先行挑選評選委員,再回傳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勾選等情,分述如下:1.邱豐銘前於101年4月9日交付「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時,該文件雖亦提及「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惟僅以暗語記載預算金額,未一併提供評選委員名單。
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之評選委員名單,是張瑛姬之後再交代我將名單傳真給吳銘圳,讓他去尋找有意投標並提供賄款的廠商勾選評選委員等語(偵四卷第273頁)。
證人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邱豐銘有將「101年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的評選委員名單提供給我詢商挑選,當時因邱豐銘急於催要名單,理虹公司也還沒有正式確定要參標,所以我自己先幫忙挑選幾人建議給邱豐銘,再傳真給邱豐銘等語(偵四卷第159頁)。
觀之吳銘圳於101年4月27日上午9時44分傳真予邱豐銘之文件記載如下內容,有該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8頁)。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吳銘圳對上開傳真文件證稱:傳真內容上的279代表預算,該案是「101 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我先隨意推薦評選委建議名單,再以上述代碼回傳給邱豐銘,該時推薦人選比較有印象的是李正豐及李志賢等語(偵四卷第159頁、本院卷三第74頁、110頁)、邱豐銘證稱:上開傳真記載「279」,代表預算金額279萬元的「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是吳銘圳傳給我他勾選後之建議評選委員名單,依吳銘圳傳的名單顯示,我當時傳給他的建議評選委員名單是4組共19名,吳銘圳勾選第1組第3位、第2組第3位、第3組第2位、第4組第3位評選委員,我收到傳真後,就在原始傳真給吳銘圳的名單上勾選後,再將名單拿給張瑛姬等語(偵四卷第273頁、273頁背面),經核前開傳真文件所載279數字,與邱豐銘於101年4月9日傳真予吳銘圳之另份文件當中記載「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之數字相符,而該2:79暗語實係表示上開標案預算金額為279萬元等情,業如前述,可認吳銘圳、邱豐銘對於上開101年4月27日傳真資料均稱,其上所載279數字代表預算金額,係指「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等情,應屬實在。
又觀之該傳真資料,暗語數字係分成4區塊記載,並於每區塊之某一列再特別加註數字,此與張瑛姬前以電腦繕打「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評選委員名單,亦係分成數區塊記載等情相符,佐以張瑛姬自承係因業務單位在提上來的時候就有依委員的專長分成了四塊,希望吳銘圳每一塊都可以建議一個委員名單,所以分成四個區塊等語(他一卷第126頁),可認吳銘圳依照四區塊記載暗語,係對張瑛姬分成數區塊記載評選委員加以回應,益徵張瑛姬確有將「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再經吳銘圳以前述傳真回覆勾選內容。
2.「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後經張瑛姬勾選李宗霖、劉希平、李志賢、李正豐、陳志成為評選委員,有該標案簽文1紙在卷可參(他一卷第101至105頁),其中勾選李正豐及李志賢部分,確與吳銘圳所言推薦人選相符。
又理虹公司投標上開標案,於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後,除理虹公司外,尚有信安公司、昇元公司投標,並於101年6月14日辦理第二階段評選,吳銘圳於評選前日即6月13日上午11時9分43秒,發送簡訊予樓基中:「老大,明天嘉義請志賢哥支持理先生,甜點再給你當餐」等語,樓基中隨於同日12時23分38秒發送簡訊予李志賢:「李老師,請收今天電郵一下,看完刪掉簡訊,因我推薦你委員,樓寄」,嗣吳銘圳復於6月14日10時50分52秒發送簡訊予樓基中:「記得,請賢哥把信字輩打最低」,樓基中亦於同日11時8分43秒發送簡訊予李正賢:「李老師,請把信字輩打最低,看過後請刪掉,樓」,有各該簡訊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12至15所示)在卷可參,樓基中對上述通聯證稱:吳銘圳有透過我請李志賢支持理虹公司取得「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標案,我用簡訊請李志賢支持理虹公司,並且把信安公司打最低(調四卷第98至103頁)、李志賢亦證稱:我擔任「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標案評選委員期間,在評選會議召開前一天,樓基中曾以電子郵件請我支持理虹公司,後在評選當天早上,又發簡訊通知我將信安公司評為最後一名,但我在評選過程都秉公處理等語(調四卷第166頁),由前述吳銘圳在上開標案決標公告前,即知悉李志賢有擔任評選委員等節,益徵張瑛姬應有依吳銘圳建議勾選評選委員。
另張瑛姬於上開標案勾選5名評選委員,雖與吳銘圳僅推薦4名評選委員不符,惟觀之該簽文內容所載,該標案係建請挑選核定外聘委員4人,張瑛姬勾選5名評選委員,其中在排序2人選部分,有重複勾選2名委員之情(即劉希平、李正豐),可認張瑛姬就此部分勾選有誤,尚難由前述吳銘圳推薦4名評選委員,而張瑛姬卻勾選5名評選委員,否認張瑛姬有依吳銘圳建議勾選評選委員之情。
3.吳銘圳與楊家源於101年5月29日11時9分11秒,有以下通聯內容(見附表五譯文一㈣編號11所示),楊家源提及:「那全部都不認識」、「一個沒都有」,吳銘圳回應:「沒辦法,那時候先勾給他。
沒關係,先去,裡面再交代,裡面過就差不多了」,後又詢問:「利潤呢」,楊家源回稱:「93」、「妳覺得那我們有辦法投嗎?」,吳銘圳回覆:「會啦,先進去,剩下的認識的我幫你講一下」。
吳銘圳對上開通聯於調查中證稱:當時我有將「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告知楊家源,並且向他表示名單是先推薦給人家的,叫他們公司先投標再說,印象中當時楊家源有提到,若該標案底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的93﹪內,理虹公司願意支付7﹪的賄款(偵四卷第159頁、159頁背面),證人楊家源亦證稱:「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收宣導工作計畫」標案,當時吳銘圳事先有洩漏評選委名單給我,但我都不認識,也沒有紀錄起來有哪些人,因為當時時間緊迫,所以吳銘圳已經自行勾評選委名單給他人,但我不知道他要把名單勾選給何人;
通聯中「93」的意思,就是我與吳銘圳雖未明確談妥給付金額,但吳銘圳要我大概提一下我們可以給付的金額,我便向他表示約可給付得標金額的7 %給他做佣金。」
等語(調四卷第329頁),對照前述吳銘圳經由樓基中向身為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李志賢遊說支持理虹公司,核與上開通聯吳銘圳提及欲找認識的人講一下等語相符,堪認吳銘圳、楊家源上開通聯,確係在討論「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投標事宜。
從而,吳銘圳於勾選前開標案評選委員完畢後,曾將該名單資料洩漏予楊家源,並約定得標後之回扣比例等情,亦堪認定。
4.邱豐銘對上述傳真係以類似電話號碼之數字作為代碼之原因為何,於審理中辯稱:電話數字是吳銘圳和葉雅強他們自己講的,我只負責將傳真拿給張瑛姬,其餘並不知情等語(本院卷三第112頁背面、127頁背面),吳銘圳則證稱:是葉雅強跟我說邱豐銘建議要用數字作為代碼等語(本院卷三第108頁背面)、葉雅強則證稱:關於評選委員名單前面用電話數字來代替,這都是亂編的,後面小數點才是正確數字,不確定是邱豐銘或吳銘圳告訴我用這方法來掩飾的(本院卷三第125頁背面),被告3人所述固有歧異,惟由其等不直接寫出欲勾選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反係以前述數字代碼方式表達,可認其等不欲外人知悉傳真內容為何,若依張瑛姬所述僅係單純請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不認為有何違法,則邱豐銘應張瑛姬指示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勾選,再經吳銘圳回覆勾選內容,均可正大光明直接記載標案名稱及推薦委員姓名即可,實無以數字代碼加以掩飾之必要。
又假設張瑛姬僅係單純要求推薦評選委員,其餘將評委名單洩漏予廠商知悉並從中收取回扣等節,均與張瑛姬無關,則邱豐銘等人理應僅針對其等私自所為洩漏評委名單,及收取回扣部分加以掩飾即可,惟因前述吳銘圳回傳勾選之評選委員名單,本係張瑛姬要求事項,在張瑛姬確信合法狀況下,對此無從中遮掩必要,然吳銘圳就此卻仍以數字代碼加以掩飾,堪認應係張瑛姬認所為涉及不法,始會指示小心行事,透過暗語來傳遞前開回傳之評選委員名單,否則難想像邱豐銘受張瑛姬指示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勾選,邱豐銘、吳銘圳在無人指示下,竟會自行決定以密語遮掩前述回傳資料。
另邱豐銘為前開證述時,既可清楚說明吳銘圳以上開數字回傳資料,欲表示之意義為何,並從中解密挑選出吳銘圳推薦之評選委員,再在張瑛姬交付之原始資料上勾選後加以交回,顯見其與吳銘圳對上開以暗語方式傳遞訊息等節,亦相互有所溝通,否則難瞭暗語表示何意,邱豐銘既負責從中傳遞訊息,難認其對前述以密語傳送訊息之原因,會有所不知,是其辯稱僅負責傳遞,其餘均不知情云云,顯非合理,難認可採。
5.綜上,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洩漏予吳銘圳知悉,其中「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採購案部分,吳銘圳未覓得有意投標廠商勾選評選委員,且無證據顯示其有將上開評選委員之傳真文件,再次洩漏予他人知悉,然因吳銘圳本亦係無權知悉秘密之人,張瑛姬經由邱豐銘將上開文件交予吳銘圳,其二人自係共同將應秘密消息對外加以洩漏。
至「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採購案部分,吳銘圳有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楊家源知悉。
從而,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有共同將應秘密消息之對外洩漏等情,亦堪認定。
五、「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6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2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5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與保育科辦事員謝淑美,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27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4頁背面、343頁、343頁背面),並有該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偵四卷第182至185頁)。
2.張瑛姬於上開採購案送至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在4月底、5月初某時,將其繕打前述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之事實,均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14頁背面、343背面)。
㈡邱豐銘於101年5月8日17時38分4秒,將一文件資料傳真予吳銘圳,其上除載有某計畫案之計畫目標、工作內容、執行期間外,另以手寫方式記載2:10,有該傳真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8頁背面)。
邱豐銘對上開傳真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文件所載是「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標案,該「2:10」是我所書寫,代表案預算金額是210萬元,該文件及預算金額均係張瑛姬告訴我的,已記不得是張瑛姬要我直接將文件傳給吳銘圳,或係吳銘圳向我說需要該資料,我再向張瑛姬索取等語(偵四卷第271至282頁、309至317頁),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上開傳真內容是「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其上所載「2:10」代表該標案經費是210萬元,本來我有打算詢問台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有意願投標該案,以前是很多廠商希望可以看計畫內容,但我們好像都要不到,這一次是因為樓老師是學術單位,有興趣作這個標案,希望看內部的資料,特別是有無一些學術界不能來投標的限制,所以希望看到計畫案的一些簡單內容,特別跟邱豐銘講,他才傳真這個內容給我(本院卷三112頁)。
觀之上開傳真所載計畫目標:「針對嘉義縣境內農塘進行環境資源調查包括生態、野生動、植物調查,彙整基礎資料後進行綜合分析,並釐清其特性,發展潛力及未來發展所面臨課題」、計畫工作內容:「協助本局調查嘉義縣境農塘環境資源調查1式」,均載明欲對嘉義縣農塘之環境資源進行調查等情,另「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為210萬元,而與上開傳真手寫「2:10」相符等情,亦可參前述標案簽文內容自明,上開邱豐銘傳真予吳銘圳之文件,確係「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標案內容,堪已認定。
至張瑛姬雖否認曾交付上開標案工作計畫資料予邱豐銘,亦否認曾向邱豐銘告知該標案預算金額等語,惟張瑛姬計謀藉由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等人洩漏予廠商知悉,再從中收取回扣等情,均業如前述,是其為助廠商評估是否投標,遇有要求提供細節資料者,經由邱豐銘將該資料交予吳銘圳等情,自屬合理,況上開標案之預算及工作計畫,因張瑛姬平日即可接觸送至縣長室公文,堪認可輕易獲得上開資料等情,亦如前述,自堪認邱豐銘前開證述應屬實在,上開標案工作計畫及預算資料,均係張瑛姬所提供。
㈢吳銘圳取得上開傳真資料後,曾將之交予楊家源評估是否參標等情,據其於調查中證稱:曾將前揭傳真資料給楊家源看,他看完後告訴我不好執行,後來便作罷(偵四卷第155至162頁),核與楊家源證稱:吳銘圳曾以電子郵件將上開文件寄送給我觀看,公司有評估參標,但因成本不敷,內容執行難度過高,所以沒有投標等語相符(調四卷第317至332頁)。
觀之楊家源於101年5月9日16時13分39秒撥打電話,向吳銘圳詢問:「還沒收到,你寄了嗎」,吳銘圳回稱:「我現在寄」、「它那個是什麼類似桃園那個塘,渠塘那個」,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㈤編號1所示),綜前吳銘圳、楊家源證述,暨邱豐銘於101年5月8日傳真「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資料予吳銘圳,吳銘圳於翌日向楊家源表示欲寄送類似渠塘資料予其等情,吳銘圳曾將前開標案文件,洩漏予楊家源評估是否參標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㈣邱豐銘於101年5月11日15時37分20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向其詢問:「那的農塘、農塘那個預算,你甘有」,吳銘圳稱:「沒啊,沒預算啊,它只有內容而已」、「有辦法拿一張給我嗎」?邱豐銘:「好啊,我那個參加的人,我馬上用過去給你,現在你在那邊嗎?」、吳銘圳:「可以、可以」,有該電話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一㈤編號2譯文)。
上開電話通話完畢後,吳銘圳隨於同日16時24分傳真一記載如下述內容之文件予邱豐銘,有該傳真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90頁):「02:101.042.03043.06」觀之前開對話內容,可由邱豐銘向吳銘圳詢及「農塘那個預算」等語,推認其等所討論者應係「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又邱豐銘於通聯中表示「那個參加的人,馬上用過去給你」,吳銘圳隨回傳前開內容文件予邱豐銘,其上所載2:10,又與「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210萬元相符,而邱豐銘、吳銘圳傳遞標案資料時,本常以預算金額代替標案名稱等情,業如前述,堪認吳銘圳回傳上開文件資料,確與「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有關。
至邱豐銘前於101年5月8日,即將上開標案之預算連同工作計畫等資料傳真予楊家源知悉,卻仍於上開通聯再向吳銘圳詢問是否有標案預算,即令人不解,對此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該時應該是要更細項的預算,一般招標文件公告後會有更細項的預算等語(本院卷三第112頁),則由前述邱豐銘於通聯中僅表示欲告知參標之人,然吳銘圳於通聯後,隨傳真予邱豐銘之資料當中,確記載有上開標案之預算金額,顯見其對該標案預算金額本即知情,卻於邱豐銘詢問時表示沒預算等語,自堪認其所稱通聯中所提預算係指細部預算等節,確為合理,應堪採信。
㈤吳銘圳對前開傳真予邱豐銘文件為何,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前開文件是我針對「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之推薦委員名單,我是根據邱豐銘提供給我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推薦當中第1組第4位、第2組第3位、第4位、第3組第6位人選,再以數字代號覆給邱豐銘,不過由於沒有各群組的名單,所以現在無法確定這些號碼分別代表哪些人,印象中有推薦高志明,其餘無印象等語(偵四卷第155至162頁、本院卷三第74頁背面),而該「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嗣經挑選高志明、陳朝圳、斐家騏、張學文等情,亦有該簽文等件存卷可參。
是本件邱豐銘既可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勾選,吳銘圳後有將勾選之名單傳真加以回覆,且其所稱曾挑選高志明作為評選委員,亦與上開標案嗣勾選評選委員之結果相符,堪認張瑛姬就上開標案,曾將其繕打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據吳銘圳回覆資料後,再經邱豐銘交予張瑛姬依其回覆內容勾選評選委員。
㈥綜上,本件邱豐銘曾自張瑛姬處取得上開標案工作計畫等應屬秘密之資料,傳真予吳銘圳知悉,再經吳銘圳郵寄予楊家源評估理虹公司是否參標而共同加以洩漏。
嗣張瑛姬再將該標案之評選委員交予邱豐銘傳真予吳銘圳知悉,經吳銘圳從中挑選高志明等人後,再回傳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其推薦名單加以勾選等情,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貳、慧群公司相關標案
一、「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5月19日公告,將於5月31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5月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0年5月4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1頁背面、367頁背面、368頁),並有該案簽文1份(偵四卷第375至380頁)在卷可參。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於100年5月6日上午10時29分9秒,撥打電話與吳銘圳相約嘉義縣政府內之文化基金會,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等情,業據被告張瑛姬、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1頁背面、第367頁背面、368頁),復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3所示)。
㈡吳銘圳知悉欲至嘉義與張瑛姬會面後,隨即與慧群公司負責人王旭淵亦相約同日在嘉義會面等情,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因為葉雅強於100年5月5日,從上海撥電話給我說,張瑛姬要我去嘉義縣政府找她,經我跟張瑛姬取得聯繫後,我找王旭淵一起去嘉義縣政府,請他評估是否願意投標等語(本院卷三第268頁、274頁背面),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人在上海,張瑛姬打電話給我,我再撥電話跟吳銘圳說等語(本院卷三第285頁)、王旭淵於審理中證稱:吳銘圳於100年5月5日約我去嘉義,是為了案子的問題,之前他就有跟我聊到嘉義縣府的案子,可以讓我勾選評選委員名單,讓我們比較方便去運作,所以在去之前,我就知道可能有標案的評選委員名單可以勾選等節(本院卷三第293頁),觀之葉雅強、吳銘圳通聯內容(100年5月5日15時10分41秒,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1所示),葉雅強向吳銘圳告知:「那個張仔」在找」、「我沒辦法過去,說不然叫你打給他一下」,已徵前述吳銘圳係經葉雅強告知,再與張瑛姬取得聯繫等節,應該為真。
又吳銘圳、王旭淵通聯內容(見100年5月5日17時47分36秒、17時54分19秒,見附表五譯文二編號2所示),吳銘圳向王旭淵提及:「他們明天要找我…說什麼很急」、「還是你明天來嘉義碰面一趟」、「我看她講出來的是什麼東西,你如果在外面等我一下,我馬上跟你談,說OK我馬上跟他回覆這樣」、「她的意思是明天就要給答案」、「每次看『廚師』讓你們選完就要決了!」等語,確亦可得吳銘圳將會自某處得到某種資訊,再與王旭淵進行商討,待決定後,隨予以回覆之意,對照嗣後吳銘圳確有至嘉義縣政府,向張瑛姬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再予王旭淵勾選等情(此部分詳如下述),堪認吳銘圳經與張瑛姬聯繫後,知悉其欲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始於通聯中向王旭淵告知可讓其勾選評選委員,並評估是否參標後,隨回覆張瑛姬之意,是其等上開證述內容,均堪採認。
㈢吳銘圳於100年5月6日自張瑛姬處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隨與王旭淵相約嘉義縣政府旁布雷拉餐廳,並將該名單交予王旭淵勾選等情,據張瑛姬於審理中證稱:吳銘圳當天來向我拿評選委員名單,他說沒有辦法當場勾給我,也要看一下再決定,所以有將名單拿走等語(本院卷三第305頁)、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有將張瑛姬交給我的建議評委名單拿給王旭淵圈選,他圈選好名單後,我馬上交給張瑛姬等語(本院卷三第268背面、269頁)、王旭淵於審理中證稱:吳銘圳於100年5月6日確實有跟吳銘圳約在嘉義的布拉雷餐廳見面,他有拿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給我勾選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294頁)。
又吳銘圳與王旭淵上開會面時,尚就標案談及欲分兩階段給付回扣,得標後先給付8﹪,若工程未遭扣款再給付3﹪等情,亦據吳銘圳、王旭淵於審理中證述甚詳(本院卷三第296頁背面、301頁背面),均堪認為真。
至吳銘圳待王旭淵勾選完畢評選委員名單後,是否隨將之交回張瑛姬等節,雖據張瑛姬表示:沒有印象吳銘圳是隔多久將名單交回,但他不是當天拿給我等語(本院卷三第305頁),惟王旭淵於審理中證稱:當時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完畢後,有和吳銘圳討論回扣比例的問題,當時他是要求11﹪,但因為對於工作內容不清楚,是否會被扣款也不知道,所以我不知給多少合理,就先談一個8﹪,後來吳銘圳有先離開,跟我說要去問一下,回來之後就說8﹪是前面的,沒有扣款的話就再付3﹪等語(本院卷三第269頁、296頁背面、301頁背面),由此王旭淵所稱:吳銘圳有中途離席再返回等情,已與吳銘圳前述當日有將名單交回張瑛姬等節相符。
參以吳銘圳前與王旭淵相約嘉義見面時,曾於通聯中向其告知可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其勾選時,尚於通通聯中提及「他們明天要找我…說什麼很急」、「她的意思是明天就要給答案」,顯見張瑛姬應係向吳銘圳提及時間緊迫,明日即要決定評選委員名單,吳銘圳始會於電話中向王旭淵告知上情,並要求一同前往嘉義(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2所示)。
由此,張瑛姬曾向吳銘圳告知當日即須決定評選委員等節,已徵吳銘圳所稱當日已交回評選委員名單等語,較張瑛姬稱當日吳銘圳未交回評選委員名單更為可信。
張瑛姬既因時程緊迫,要求吳銘圳當日即決定評選委員名單,卻又不要其當場勾選,容任其暫時將名單取出後再交回,張瑛姬明顯係知悉吳銘圳欲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觀看勾選,始會同意其暫將名單取走,是張瑛姬有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再轉交王旭淵觀看而加以洩漏等情,堪已認定。
㈣上開標案經核定評選委員後,僅有3位專家學者有意願任外聘委員,仍缺額委員1人,該案承辦人遂於100年5月24日簽請張花冠再圈選5位備位評選委員,簽文經層轉於5月26日送入縣長辦公室,並經張花冠於同年6月2日於簽文上簽名等情,有該案簽文1紙在卷可參(偵四卷第381至383頁)。
又張瑛姬於上開簽文送入縣長室後,再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繕打重製後,聯絡葉雅強要求吳銘圳重新提交評選委員名單,據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標案的委員經嘉義縣政府通知後,有些人無法出席,所以後來葉雅強又將需要重新挑選的評選委員名單提供給我,我於100年6月1日請王旭淵重新提交建議名單等語(偵四件226頁背面、227頁),核與王旭淵於審理中證稱:吳銘圳就上開標案有兩次拿標案給我勾選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299頁背面),參以吳銘圳於100年5月31日16時38分46秒,與王旭淵通聯中談及:「就是說你們那些朋友都沒來,要重找朋友這樣」、「要讓你找,這樣比較好」等語(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4所示),堪認吳銘圳確有受告知要重新挑選評選委員,而於上開時間,將此事告予王旭淵知悉。
又吳銘圳與王旭淵聯絡完畢後,隨於6月1日11時7分4秒,向王旭淵索取傳真號碼,欲傳真某資料,同日11時39分25秒,葉雅強聯繫吳銘圳詢問「那好了沒」,吳銘圳回稱「他現在在用你等下」、同日11時53分8秒吳銘圳於電話中向王旭淵告知:「打圈的都可以」、「你們自己要去打一下招呼」、同日11時53分34秒,吳銘圳聯繫葉雅強詢問傳真號碼等情(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58至8所示),由前述通聯先後順序及內容以觀,吳銘圳先向王旭淵告知要重選委員,後傳真文件,嗣又向其告知,打圈都可以,自己要去打招呼等語,吳銘圳明顯係傳真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王旭淵勾選,並要其自己向勾選的委員聯絡尋求支持等情,應可認定。
㈤吳銘圳前稱係葉雅強向其告知要重選委員,並傳真評選委員名單等節,雖經葉雅強到庭予以否認,並稱僅有將上開標案勾好的名單傳真給邱豐銘而已(本院卷三第285頁),惟觀之上開通聯歷程,吳銘圳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王旭淵後,葉雅強隨撥電話詢問好了沒,吳銘圳回稱他現在在用,堪認葉雅強所詢問者,即係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是否已勾選完畢,另待吳銘圳向王旭淵告知要向所勾選之委員打招呼後,隨又電話詢問葉雅強傳真號碼,是其欲傳真該勾選完畢之名單予葉雅強等節,亦堪認定。
綜上,堪認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應係葉雅強交予吳銘圳,始會關心是否勾選完畢,且吳銘圳才會將名單回傳予葉雅強。
又葉雅強在收受吳銘圳傳真後,又於同日下午2時30分11秒,將名單傳真予邱豐銘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286頁),復有其再向邱豐銘詢問傳真號碼之通聯譯文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9所示),是前開重新勾選之評選委員名單,經葉雅強交予吳銘圳轉交王旭淵勾選後,再經吳銘圳回覆予葉雅強、並經邱豐銘交予張瑛姬依王旭淵建議勾選等節,亦堪認定。
另因張瑛姬前揭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目的係在要其尋商而非推薦評選委員等情,業如前述,本次重新勾選評選委員時,又再將名單交予吳銘圳,論其真意應係讓吳銘圳,再將名單交予原廠商勾選,是其有將上開名單,經葉雅強、吳銘圳再洩漏予王旭淵等情,堪已認定。
㈥上開標案,嗣於100年6月24日議價結果,確定由慧群公司以660萬元承攬該案,王旭淵依協議於同年7月29日中午,在漢神巨蛋百貨某餐廳,將第一階段回扣8%,共52萬8,000元現金交付給吳銘圳等情,據吳銘圳、王旭淵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270頁、277頁、294背面),復有王旭淵與吳銘圳聯繫交付回扣之通聯內容(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10、11所示)、王旭淵提領款項之存摺記錄在卷可參(調二卷第7頁)。
另吳銘圳取得上開款項後,於100年8月16日16時51分45 秒與張瑛姬通聯未久,即將該款項攜至嘉義縣政府交予張瑛姬收受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證述綦詳(本院卷三第270頁、270頁背面),觀之上開通聯內容(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12所示),吳銘圳向張瑛姬告知人在六腳,要求張瑛姬再等一下,顯見該時其確與張瑛姬相約會面。
另吳銘圳於同日18時8分56秒,與葉雅強通聯中,尚提及「我剛拿東西去那邊,高鐵那邊」等語(見附表五譯文二㈠編號13所示),由其甫與張瑛姬會面完畢,即向葉雅強告知上情,亦堪認其話語真意係有將某物交予張瑛姬,以上均徵吳銘圳前開證述,應屬可採,其確有將王旭淵交付之52萬8,000元交予張瑛姬等情,堪已認定。
至張瑛姬雖稱未自吳銘圳處取得任何款項,8月16日與吳銘圳相約,是其欲請求幫忙安排其老婆在縣府工作,另推薦自己當評選委員(本院卷三第277頁背面),惟本件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轉交王旭淵勾選,並約定回扣比例等情,已如前述,由此張瑛姬甘冒觸法風險,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對外加以洩漏,豈有可能見慧群公司得標後,卻不向其索取回扣之理。
況前開吳銘圳與葉雅強通聯,亦可明顯判斷,吳銘圳應有交付某物品予張瑛姬,而與張瑛姬前述所辯見面內容不符,均徵張瑛姬前開所辯,並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張瑛姬受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詎其竟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其業務上所持有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轉交王旭淵勾選而加以洩漏,嗣該標案欲再次圈選評選委員,張瑛姬再次將之經由葉雅強轉交吳銘圳,再交予王旭淵勾選而加洩漏等情,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嗣於101年5月28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6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5月9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內簽公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2頁、392頁背面、369頁),並有該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偵五卷第382至384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隨與邱豐銘聯繫,並將該名單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2頁、392頁背面、369頁)。
㈡邱豐銘取得上開名單後,隨於101年5月9日15時19分6秒許,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並要求其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賄款之廠商等情,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述:上開文件是邱豐銘傳真給我,要給廠商參考的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271頁),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上開資料是張瑛姬拿給我的,要我傳真給吳銘圳,請吳銘圳去找有意參標及願意提供賄款廠商等語(偵四卷第278頁),復有該傳真資料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9頁)。
又吳銘圳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曾向慧群公司王旭淵、技佳公司廖君庸詢問參標意願,惟其等均無投標意願等情,據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上開計畫,因為慧群公司有把握繼續承作,且也有自己找到路線,所以我沒有積極再去協助尋商建議評選委員人選,另外我也有問廖君庸是否有意願投標,但他們表示已經承作太多計畫,沒辦法再接案了等語明確,(偵四卷第160頁),慧群公司負責人王旭淵亦於調查中證稱:吳銘圳有就上開標案找我參標,但我沒有答應他等語(調三卷第238頁背面),復有吳銘圳詢問廖君庸有無意願參加上開標案遭拒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二㈡編號1所示),吳銘圳就上開標案未能尋得配合廠商等情,自堪認定。
至張瑛姬雖辯稱其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僅係請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云云,邱豐銘亦辯稱僅係受張瑛姬指示傳遞資料,不清楚資料內容,也不知要做什麼云云。
惟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欲向廠商收取回扣,而非在請吳銘圳建議評選委員之理由,均已分析在前,另邱豐銘所言除與調查中所述不符外,其自承受張瑛姬指述傳遞資料,並轉收回扣,顯係擔任白手套角色,為免不法犯行遭輕易曝光,難認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等情,亦如前述,堪認張瑛姬、邱豐銘前開所辯,均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指示邱豐銘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收受,雖吳銘圳因尋商無著,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他人知悉,然因吳銘圳仍係無權知悉秘密之人,張瑛姬指示邱豐銘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其等共同將應秘密之事項洩漏予吳銘圳知悉之犯行,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參、「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6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預算金額:895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0月3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約聘張瓊敏,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1月16日,先行在前述內簽公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2頁背面、第369頁、第369頁背面),並有該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305至308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連同其餘「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於100年11月18日上午多次撥打電話或由周錦秀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絡,要求邱豐銘返回嘉義縣政府與張瑛姬會面,再經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予以交付,張瑛姬復於同日聯絡葉雅強要求當日北上嘉義會面,並指示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經邱豐銘與葉雅強聯繫後,相約葉雅強於當日14時9分許抵達後,在高鐵嘉義站外會面,邱豐銘並在所駕駛車內,將其自張瑛姬處取得之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2頁背面、第369頁、第369頁背面),並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三編號編號1至4所示)。
㈡葉雅強取得名單返回高雄後,先與方煥銘相約,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均交予方煥銘觀看(此部分詳如理由伍所載)。
嗣又與倡揚公司股東郭炯宏討論上開計畫內容,並對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具參標意願,經與吳銘圳討論並聽從其建議後,自評選委員名單中挑選陳清南、周志儒等人擔任評選委員,並允諾得標後欲給付10﹪之回扣,嗣再將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等情,據葉雅強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0年11月18日從邱豐銘處拿到前述一批標案名單,覺得上開標案我公司可以承作,所以當天回高雄後有與合夥人郭炯宏聯絡表示想做之意願,因為從邱豐銘處拿到的名單格式大都是固定的,都是以電腦打好工程名稱,接下來是工程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我是用抄寫的方式將所有資料抄下,我帶回高雄後,再將名單拿給各認領廠商或吳銘圳從中勾選3到5名屬意的委員,之後再將勾選好的評委名單交還給邱豐銘,「101年度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亦係循此方式,但因為看到該案評委建議名單時,都不認識其中委員,而因吳銘圳人面較廣,有將該名單拿給吳銘圳委託他代為勾選,嗣後又怕勾錯名單,還有用電話再向吳銘圳確認。
至於回扣比例部分,因為我與吳銘圳及柯正派三人在與張瑛姬商談時,就已經有說賄款是要給工程款的一成左右,後來有與方煥銘確認該1成是以決標金額來計算,所以有打算得標後,要給付決標金額的1成當回扣等語(調一卷第208頁、208頁背面、調三卷第62頁)、吳銘圳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邱豐銘有將前述4個標案一起交給葉雅強,請我和葉雅強幫忙找廠商及評選委員,當時葉雅強有跟我提要參標「101年度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之標案,並問我其中可能的評選委員,我當時推薦陳清南及周志儒給葉雅強,其餘人選是葉雅強跟郭炯宏討論後,挑選出來再交給邱豐銘等語明確(本院卷四第28頁、偵一卷第33頁、偵四卷第227頁背面)、邱豐銘證稱:上開標案我有負責轉交評選委員名單等語(偵聲一卷第23至31頁),復有前述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三編號5至7所示)在卷可參。
觀之上開譯文所載,葉雅強曾向吳銘圳詢問「街道的教授叫什麼名」,吳銘圳回稱「陳清南啦」,核與前述葉雅強、吳銘圳曾就上開標案討論評選委員等情相符。
另葉雅強與吳銘圳通聯中談及:我們若是去投標,他那個1字是下來的價錢嗎,吳銘圳回稱:你要問煥銘較清楚,有的是結下來的,有的是決標金額;
嗣葉雅強與方煥銘通聯談及:遊戲規則1.1是依公告還是如何,方煥銘回答:依處理完的等語,亦與葉雅強前稱經與方煥銘確認後,以決標金額1成作為回扣金額等語相符,前開事實,自堪採認。
㈢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回張瑛姬處後,張瑛姬即依其中建議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據其於偵查中自承:我有提供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給邱豐銘,請其經由葉雅強轉交吳銘圳,再由邱豐銘把推薦委員名單交給我,後由我依推薦內容勾選陳瑞仁、周志儒、何彌亮及陳清南擔任評選委員等語明確(偵四卷第355頁、355頁背面),復有該勾選評選委員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一卷第232至234頁)。
則由前述葉雅強在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決標公佈前,即與吳銘圳在通聯中談及街道教授叫陳清南等語,亦堪認前述葉雅強勾選評選委員後,再經邱豐銘將名單交予張瑛姬依其建議勾選等情,確實為真。
㈣葉雅強曾於100年12月21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以下內容:「6:87環佑、6:20技嘉、8-95倡揚、9:53元科、7:15康廷、揚啟環碩、9:80元科、cems澔宇」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等情,據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上開傳真內容是邱豐銘要我整理有意投標的廠商所對應的標案編號等語(本院卷四第33頁背面),邱豐銘於調查中則證稱:上開傳真文件是葉雅強弄好的,數字就是預算金額,後面就是原則上被分配要承作的廠商,是要交給張瑛姬的,「8-95倡揚」代表預算金額89 5萬元的「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標案,倡揚公司有意參與投標並願意拿出回扣等語明確(偵三卷第84頁背面、偵四卷第281頁背面),並有該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1頁)。
觀之上開標案預算金額確係895萬元,且葉雅強欲以倡揚公司投標該案,並允諾得標後願給付10﹪回扣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葉雅強、邱豐銘所述上開文件係記載分配要承作標案之廠商等語,確為實在。
是葉雅強在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尋得有意投標之廠商後,尚須將結果回報邱豐銘轉知張瑛姬等情,堪已認定。
㈤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改稱:伊有受張瑛姬指示拿一些資料給葉雅強,但不清楚內容為何,也不知道上面是否有編號,上開文件係張瑛姬叫伊整理的,並不清楚內容為何,嗣後也不知道吳銘圳交付何物品,就是將該東西轉交張瑛姬而已等語(本院卷四第43頁、第46頁背面、47頁),惟此除與其前述之詞均不符外。
觀之邱豐銘於100年12月20日15時46分16秒與葉雅強之通聯內容(見附表五譯文三編號8所示):邱:「強喔,你今天那個喔,跟前兩天那些,要用什麼款的?」、葉;
「對、對、對」、邱:「這都要給我」、葉:「我要給你,對,好」、邱:「到時列一列,看時間幾點的,你寫一寫,列一列,名目稍微寫一下,看何時拿過來給我,或要用傳的」。
復據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上開通聯係邱豐銘要求我傳真有意投標廠商之文件給他等語(本院卷四第39頁背面),則因邱豐銘於上開對話過程,未有隻字片語提及標案、廠商名稱,僅寥寥幾句用什麼款、時間幾點等語,葉雅強即瞭解其中含意,而將上開各標案欲分配承作之廠商等資料傳真予邱豐銘收受,顯見其二人對於前開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欲尋商投標等情,完全清楚,因此不用多所描述,稍加提點,即相互知悉含意為何。
另再佐以吳銘圳在本件多件標案中,有收取廠商交付之回扣後,交予邱豐銘再轉交張瑛姬等情,由此邱豐銘受張瑛姬指示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葉雅強,嗣再聯絡葉雅強交付各標案分配廠商名單,末再有收受吳銘圳轉交廠商得標後應給付之回扣款項,邱豐銘在上開過程,明顯係擔任白手套,負責從中傳遞資訊及收受回扣。
衡情為免上開不法犯行遭輕易洩漏,實難相信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
邱豐銘辯稱其不知所交付文件及物品內容云云,除與其前述自承內容不符外,亦明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㈥張瑛姬雖辯稱其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僅係請其推薦評選委員。
惟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之目的係欲向廠商收取回扣,而非在請吳銘圳建議評選委員之理由,已分析在前,參以葉雅強前傳真予邱豐銘之文件,有以預算金額代表標案等情,業如前述,而葉雅強對此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文件邱豐銘跟我講說叫我不要寫名稱,寫編號即可,他當初拿評選委員名單給我看時,叫我把名單、標案名稱和一些數字抄一抄,上開傳真的編號就是那次抄的數字,該名單和數字都是用電腦打的等語(本院卷四第33頁背面、35頁背面、38頁背面、39頁背面),顯見邱豐銘交付評選委員名單時,有將預算金額數字一併吐露之情。
復觀之前開傳真文件預算金額之記載方式,並未直接寫明金額數字,而係以類似時間幾點幾分之密語方式表彰預算內容,則因張瑛姬在本件多起標案,亦有在評選委員名單上,以相同方式記載密語藉以暗示預算金額,再將之經由邱豐銘交由葉雅強或吳銘圳等情(此部分詳如各標案部分所述),足認張瑛姬確慣行在評選委員名單上,以密語方式標註預算金額。
從而,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記載預算金額等情,堪認亦係張瑛姬所為,並於完成後,指示邱豐銘將之交予葉雅強知悉。
又因預算金額得使廠商藉此估算標案利潤,張瑛姬揭露此項訊息目的,明顯係要廠商評估利潤決定是否投標,並估算可交付之回扣比例,益徵其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之真意,係在要求廠商給付回扣,而非係在請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是其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㈦上開標案於100年12月20日開標,計有倡揚公司及晉德公司投標,嗣於100年12月30日決標後,由晉德公司得標之事實,有該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305至308頁)。
又邱豐銘於上開標案投標期間,曾向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秘書陳明益關說支持晉德公司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自承甚明(本院卷四第46頁背面),復據證人陳明益於審理中證稱:100年12月間,邱豐銘有主動與我談及嘉義縣環保局辦理「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由於我係擔任標案評選委員,當時他曾要我多多支持一家參與投標的「晉德公司」,但我沒有答應他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179頁背面),因邱豐銘關說對象明顯與上開標案係分配予倡揚公司承作等情不符,張瑛姬辯護人對此質疑:本件若係張瑛姬主導指揮吳銘圳及邱豐銘等人違法尋商,應無可能於開標前尚有前述操作對象相互矛盾之情。
惟張瑛姬自承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或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因中間負責傳遞評選委員名單、回覆標案分配廠商名單暨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邱豐銘,若張瑛姬對上開洩密及收受回扣等情確不知情,自係由邱豐銘、吳銘圳及葉雅強組成共犯團體,利用上開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之機會從中牟利,並由邱豐銘擔任主導地位為合理,則邱豐銘若有意助晉德公司得標,直接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該公司勾選評選委員,再交由張瑛姬圈選即可達其目的,亦即若本件係由邱豐銘主導牟利,應不致出現標案先分配予倡揚公司,嗣又私下再為晉德公司關說之理。
反之,若係張瑛姬指揮邱豐銘、吳銘圳等人對外尋商,並從中收取回扣,因此時邱豐銘僅擔任從中傳遞資料、轉交回扣之角色,未主導整個過程,亦無力決定廠商分配名單,遇有晉德公司請求協助,僅能選擇以私下關說方式予以解決。
是前開邱豐銘為晉德公司關說之情,反更能印證其並無趁張瑛姬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之機會,勾結吳銘圳、葉雅強從中牟利。
至邱豐銘於審理中雖稱,係張瑛姬要其向陳明益轉達支持晉德公司,該時有向陳明益表示係張瑛姬交代的等語(本院卷四第46頁、46頁背面),惟此除經張瑛姬予以否認外(本院卷四第49頁背面),陳明益於審理中亦稱在其參與之採購案件或評選過程中,張瑛姬從未實際或透過第三人跟我接觸等語(本院卷三第179頁),難認邱豐銘係承張瑛姬之意而向陳明益關說,其前開證詞,顯係避重就輕,礙難採信。
從而,張瑛姬辯護人前開辯護之詞,並非有理,應無可採。
㈧葉雅強投標上開標案,為確認回扣金額比例,曾以電話向吳銘圳及方煥銘詢問等情,業如前述,葉雅強辯護人就此雖稱葉雅強無代表張瑛姬尋商之權限,否則何以連支付賄款之標準均不知悉云云。
惟觀之前述說明,葉雅強自承已知悉欲給付工程款1成作為回扣,僅對於應以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作為計算基礎有所疑義,並非對於如何給付回扣均不清楚,況葉雅強於電話中向吳銘圳詢問回扣標準為何,吳銘圳亦稱不一定,建議向方煥銘詢問較清楚,顯然亦不完全瞭解給付標準為何。
惟吳銘圳在本件其他標案中曾多次尋商,並與廠商協調回扣比例(此部分詳如其他標案理由說明),可見是否知悉回扣之計算基礎,與能否對外尋商,甚至與廠商協商回扣比例,均屬二事。
是葉雅強實際究竟有無受張瑛姬指示尋商,仍應就個案證據而為論斷,尚不得以上情遽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㈨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取得名單後自行決定參標,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其他廠商知悉,然因葉雅強仍係無權知悉秘密之人,張瑛姬指示邱豐銘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葉雅強,其等共同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葉雅強知悉之犯行,亦堪認定。
肆、「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預算金額:687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7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9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1月16日,即先行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3頁背面、第370頁背面),並有該案上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四卷第271至274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連同其餘「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予以繕打重製後,於100年11月18日上午多次撥打電話或由周錦秀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絡,要求邱豐銘返回嘉義縣政府與張瑛姬會面,再經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予以交付,張瑛姬復於同日聯絡葉雅強要求當日北上嘉義會面,並指示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經邱豐銘與葉雅強聯繫後,相約葉雅強於當日14時9分許抵達後,在高鐵嘉義站外會面,邱豐銘並在所駕駛車內,將其自張瑛姬處取得之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392頁背面、第393頁、第370頁背面),並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四㈠編號1至4譯文所示),堪信為真。
㈡葉雅強取得名單返回高雄後,先與方煥銘相約,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均交予方煥銘觀看(此部分詳如理由伍所載)。
嗣又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並經吳銘圳向陳美霞詢問是否有意投標,再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陳美霞挑選謝連德、戴華山、李崇垓等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後,並約定得標後,同意支付決標(議價)金額10%之回扣,嗣吳銘圳再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由其交回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勾選。
後吳銘圳又再將回扣比例提高至11﹪,並經陳美霞回覆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8折內,願意依該比例給付回扣,嗣又與吳銘圳約定得標後之回扣,區分簽約後及案件執行完畢結算後兩階段支付之事實,業據證人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我拿到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有交給吳銘圳勾選評選委員,等吳銘圳決定好名單後,再透過我回傳給邱豐銘等語(本院卷四第33、35頁背面、36頁)、吳銘圳於偵查及審理時證稱:接到葉雅強的評選委員名單後,有傳簡訊詢問陳美霞參標意願,後來有跟他相約在100年11月22日到我的空大辦公室一起討論圈選評選委員,我把評選委員名單交給她,由陳美霞勾選後交還給我,我再交給葉雅強,後來我有以簡訊建議陳美霞給付11﹪之回扣,她回覆若議價有預算金額的98﹪就願意支付等語(偵聲一卷第32至40頁、本院卷第20頁、20頁背面、21頁)、陳美霞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吳銘圳有在100年11月21日傳簡訊給我,詢問今年是否有意投標上開標案,後我們相約隔日上午在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見面,後來在討論過程中,吳銘圳有問我跟哪位老師熟不熟,我心理當然清楚這些就是委員,當時我與他協商同意支付10﹪回扣,後來他又要提高至11﹪,我回覆「98﹪以上純度OK」,意思是議價金額只要在預算金額的98﹪以上,我即同意支付11﹪的回扣,後我也有與吳銘圳討論到回扣要分兩次給,第一次支付的時間是在簽約後,第二次是在結算請款完以後等語(本院卷四第91頁背面、92頁、調四卷第255頁背面、257頁、257頁背面)、邱豐銘證稱:上開標案我有負責轉交評選委員名單等語(偵聲一卷第23至31頁),復有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四㈠編號5至9、12、20所示)、調查局於100年11月22日跟監陳美霞、葉雅強與吳銘圳見面時,所攝相片20張在卷可參(調二卷第69至71頁),可信為真。
㈢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回張瑛姬處後,張瑛姬即依其中建議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據其於偵查中自承:我有提供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給邱豐銘,請其經由葉雅強轉交吳銘圳,再由邱豐銘把推薦委員名單交給我,後由我勾選謝連德、盧重興、戴華山、李崇垓擔任評選委員等語明確(偵四卷第356頁背面),復有該勾選評選委員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四卷第271至274頁)。
又陳美霞於100年11月22日與吳銘圳相約高雄空大見面完畢後,隨於同日11月23日、24日、12月2日聯繫謝連德、戴華山、李崇垓見面,拜託支持環佑公司投標上開標案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四第92頁背面),並有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譯文四編號25、26、29至35所示)。
由此陳美霞於上開標案決標前,即知悉評選委員係何人,並可與其等聯絡支持投標一事,亦足認前述陳美霞勾選評選委員後,再經吳銘圳、葉雅強、邱豐銘轉至張瑛姬依其建議勾選名單等情,確實為真。
㈣葉雅強曾應邱豐銘之要求,將其與吳銘圳尋得就前開標案,有意投標之廠商彙表後,於100年12月21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以下內容:「6:87環佑、6:20技嘉、8-95倡揚、9:53元科、7:15康廷、揚啟環碩、9:80元科、cems澔宇」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等情,業如前述,邱豐銘於調查中尚證稱:上開傳真文件是葉雅強弄好的,數字就是預算金額,後面就是原則上被分配要承作的廠商,是要交給張瑛姬的,「6:87環佑」是代表「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的預算金額是687萬元,而這採購案是要由環佑公司得標的等語明確(偵三卷第84頁背面、偵四卷第281頁背面),並有該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1頁)。
觀之上開標案預算金額確係687萬元,且經吳銘圳尋得環佑公司投標該案,並允諾得標後願給付11﹪回扣等情,業如前述,堪認葉雅強、邱豐銘所述上開文件係記載分配要承作標案之廠商等語,確為實在,則吳銘圳等人尋得有意投標之廠商確定後,尚須將結果回報邱豐銘再告予張瑛姬知悉等情,堪已認定。
㈤上開標案嗣於12月29日評選結果由環佑公司得標,經吳銘圳於101年1月3日、2月2日以電話簡訊提醒陳美霞給付回扣後,陳美霞依其前與吳銘圳所為將11%回扣,區分簽約後及案件執行完畢結算後兩階段支付之協議,於簽約後之101年2月3日13時42分40秒許親自攜帶前金之現金36萬元至高雄空大交予吳銘圳收受。
後吳銘圳再於2月7日上午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將前述環佑公司陳美霞行賄之36萬元,連同後述技佳公司方煥銘就「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行賄之賄款66萬元,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後,再將之交予張瑛姬之事實,據陳美霞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標案確定由本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後,我有在101年1月3日傳簡訊告訴吳銘圳「訂桌的菜已經吃完,菜色不錯」,代表得標金額有在預算金額的98﹪以上,吳銘圳即回傳「前菜要先處理上頭在問」,意旨得標後要先給付一半的回扣,因之前有與吳銘圳討論到11﹪的回扣要分兩次付,第一次支付的時間是在簽約後,第二次是在結算請款完畢,後來吳銘圳有在101年2月2日透過簡訊催促我交款,因為上開標案決標金額是685萬元,11﹪是75萬3500元,扣掉營業稅即除以1.05後,為71萬7619元,我取整數72萬元計算本案回扣金額,才在2月3日以舊的牛皮紙袋包裝36萬元現鈔,於當天下午到高市空大將錢交給吳銘圳,這回扣數字我當場並未和吳銘圳確認等語(調四卷第255至256頁)、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之回扣是11﹪,後來陳美霞議價成功後,有提到要分兩階段支付,其於101年2月3日跟我相約在高雄空大我辦公室交付一半的現金給我,該現金是用紙袋包裝就決標的金額5.5﹪,後我於2月7日與邱豐銘相約在嘉義高鐵站見面將錢交給他了(本院卷四第20頁背面、24頁背面、25頁)、邱豐銘於偵查中證稱:吳銘圳於101年2月7日搭乘高鐵到嘉義站外,並搭乘我駕駛的休旅車,吳銘圳在車上將環佑公司的賄款交給我,他有當場告訴是環佑公司的賄款,並說要分兩階段給付,但我不會刻意去記,我當場並未點數賄款金額,我有請他將得標廠商及賄款金額寫在小紙條上,我再全數轉交給張瑛姬等語明確(偵三卷第255頁),復有調查局於101年2月3日跟監陳美霞至高雄空中大學與吳銘圳見面,暨同年2月7日跟監吳銘圳至嘉義高鐵站與邱豐銘會面之蒐證照片數張(調二卷第75至76頁、77至78頁)、上開吳銘圳催促陳美霞交付回扣,暨其為轉交回扣與邱豐銘聯繫見面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四㈠編號21至25所示)等件在卷可參。
㈥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改稱:伊有受張瑛姬指示拿一些資料給葉雅強,但不清楚內容為何,也不知道上面是否有編號,上開文件係張瑛姬叫伊整理的,並不清楚內容為何,嗣後也不知道吳銘圳交付何物品,就是將該東西轉交張瑛姬而已等語(本院卷四第43頁、第46頁背面、47頁),惟此除與其前述之詞均不符外,其在本案之角色地位,明顯係擔任白手套,負責從中傳遞資訊及收受回扣,難認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等情,均如前述,邱豐銘前開所辯,明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另張瑛姬雖亦否認曾收受邱豐銘轉交之回扣,惟參諸前述其曾與吳銘圳、葉雅強等人約定,由其負責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再由吳銘圳等人將之交予廠商勾選評選委員,並向廠商收取回扣。
而本件其亦有經邱豐銘向葉雅強告知上開標案預算等情,均如前述,以上事證均得作為邱豐銘指證確有將回扣交予張瑛姬之補強證據,否則難以解釋張瑛姬為何要將標案預算金額,及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對外加以洩漏,張瑛姬前開所辯,同無足採信。
㈦公訴事實認吳銘圳於101年2月7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攜帶環佑公司給付之36萬元,連同後收取技佳公司給付66萬元,合計102萬元交予邱豐銘後,邱豐銘隨於同日14時25分許,攜帶上開款項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交予張瑛姬收受等情,據邱豐銘於審理中到庭證稱:我當天在高鐵站從吳銘圳處接過的東西,下午就直接轉給張瑛姬等語(本院卷四第271頁、272頁背面),又邱豐銘於同日下午進入嘉義縣政府,經調查人員在後跟拍,確攝得其手上拿著一牛皮紙袋進入縣長室等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無訛(本院卷四第273頁),並有該錄影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144至145頁)。
被告張瑛姬辯護人就此雖稱,錄影畫面顯示邱豐銘拿取牛皮紙袋時,可僅以拇指與食指輕易拿住,顯見內裝物品尚屬輕薄,若內裝有102萬元現鈔,衡情應有相當厚度,常人不可能僅使用拇指與食指拿取,故該紙袋內應係另裝其他少量文件云云。
經查,調查人員攝得邱豐銘於上開時間所持牛皮紙袋,是否呈現內裝有102萬元現金應有之厚度,因牽涉所持紙袋大小、現金擺放方式、調查人員距離邱豐銘遠近、拍攝角度等因素不同,均有可能導致不同結果,難僅憑前述錄影畫面表現內容遽以論定,惟因上開紙袋內裝有102萬元等情,係邱豐銘個人證述之詞,在經由客觀錄影畫面之呈現,無法認定紙袋內確呈現裝有102萬元應有之厚度時,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因邱豐銘上述說詞,未與客觀事證相符,尚無從推認其確有於上開時間,攜帶102萬元回扣至張瑛姬辦公室交付。
惟本院衡以吳銘圳、葉雅強前均證稱與張瑛姬見面時,張瑛姬提及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供其等尋找有意投標標案之廠商,再向廠商要求得標後提供1成回扣給張瑛姬等情,業如前述,而張瑛姬前交予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名單中,確以密語記載標案預算,明顯有使廠商得藉此估算利潤進而決定是否參標等情,足徵張瑛姬欲藉由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廠商知悉而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
上開標案嗣經吳銘圳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陳美霞勾選,並談妥同意環佑公司得標後願給付11﹪之回扣,嗣除經葉雅強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陳美霞建議勾選外,嗣亦將上開標案係分配予環佑公司等情傳真告予邱豐銘,均如前述,由此張瑛姬甘冒觸法風險,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對外加以洩漏,豈有可能見環佑公司得標後,卻不向其索取回扣之理,是縱邱豐銘上開牛皮紙袋內未裝有現金,惟此僅表示其未於該次進入縣府時交付回扣,而係另擇其他不詳時間,將所收回扣交予張瑛姬而已。
至邱豐銘所述曾於上開時間交付回扣部分,尚不能排除係因其曾多次將吳銘圳交付之回扣轉交張瑛姬,致未能清楚記憶每次細節所致,復考量張瑛姬既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對於何標案欲收取回扣等節,當然有所知悉,是亦難認邱豐銘有收得回扣後,卻不轉交張瑛姬而自行侵占之可能,是邱豐銘前述證詞縱屬有誤,仍難資為對張瑛姬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取得該名單後,將該名單交予吳銘圳,經吳銘圳洩漏予環佑公司陳美霞知悉,讓其從中勾選評選委員後,再將名單經葉雅強、邱豐銘交至張瑛姬處,依陳美霞建議勾選評選委員,嗣待環佑公司得標後,陳美霞再將36萬元回扣交予吳銘圳,經吳銘圳再交予邱豐銘轉交給張瑛姬等情,事證明確,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共同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對外洩漏予陳美霞等情,堪已認定。
伍、「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預算金額:953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14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16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經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1月21日,在前述內簽公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4頁、394頁背面、第372頁、372頁背面),並有該案上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三卷第79至81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上開標案,連同「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之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交予邱豐銘,復聯絡葉雅強至嘉義與邱豐銘相約見面後,邱豐銘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均交予葉雅強之事實,業經認定在前。
㈡葉雅強取得上開名單後,隨與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聯繫,將該名單交予方煥銘觀看,方煥銘當場選定參標「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並勾選吳忠信、林文印、陳瑞仁、吳義林、許逸群擔任評選委員,約定得標後,同意支付決標(議價)金額10%之回扣,嗣葉雅強再將評選委員名單交回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並經張瑛姬依上開建議內容勾選之事實,據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我於100年11月18日拿到這些標案的資料以後,就在同日下午5點多,相約方煥銘在前鎮高中見面,讓其來挑選可以做的標案,方煥銘說他可以做固定空氣污染源的案子,又從中挑選評選委員,我原本跟他要求11﹪回扣,後來改成10﹪之回扣,同年11月22日,我就與邱豐銘約在嘉義高鐵站將勾好的評選委員名單交給他等語(本院卷四第32背面、34頁背面、37頁背面、調四卷第227頁背面)、方煥銘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100年11月時葉雅強有打一通電話給我,約在前鎮高中見面,見面時看到他手上有很多份資料,問我是否要承作,把資料都拿給我看,當時第一份就是固定污染源的案子,我就說我要做這個案子,他當時說好,我們就開始勾選評選委員,該時挑選的評選委員應該是勾選吳忠信、林文印、陳瑞仁、吳義林、許逸群,一開始葉雅強有講到佣金比例要給付11﹪,但我跟葉雅強討價還價,認為11﹪太多,最後才回到10﹪等語明確(本院卷四第121頁、121頁背面、129頁、調三卷第96至102頁),復有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五編號1至3所示)。
又邱豐銘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回張瑛姬處後,張瑛姬即依其中建議勾選評選委員等情,亦據其於調查中自承:11月18日當天我有將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打在A4紙上交給邱豐銘請他轉交給葉雅強,讓葉雅強帶去給吳銘圳勾選評選委員,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是由我依建議名單所勾選等語(偵五卷第183至196、169至182頁),而上開標案嗣經勾選吳忠信、林文印、陳瑞仁、吳義林、許逸群、楊萬發擔任評選委員,與上開方煥銘勾選內容相符等情,亦有上開標案簽文1紙在卷可參(調三卷第79至81頁),足認前開事實應該為真。
㈢葉雅強取回前開評選委員名單尋商投標後,經邱豐銘要求彙整各標案有意投標之廠商,而將其與吳銘圳尋得有意投標之廠商彙表後,於100年12月21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以下內容:「6:87環佑、6:20技嘉、8-95倡揚、9:53元科、7:15康廷、揚啟環碩、9:80元科、cems澔宇」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等情,業如前述,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上開傳真文件所載「9:53元科」,是代表預算金額953萬元之「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指定由元科公司得標承作(調四卷第202頁),而上開標案預算金額確係953萬元,且經葉雅強尋得元科公司投標該案,並允諾得標後願給付10﹪回扣等情,均如前述,則葉雅強等人尋得有意投標之廠商確定後,尚須將結果回報邱豐銘再告予張瑛姬知悉等情,堪已認定。
㈣上開標案於100年12月30日,經評選後由元科公司得標,方煥銘即於101年1月13日,將決標金額941萬9000元10%之回扣94萬元交予葉雅強,再經葉雅強與吳銘圳聯繫後,於1月15日將之持往高雄空大交付。
吳銘圳再於1月16日17時20分許,在嘉義市新竹貨運附近世賢路一段路旁之邱豐銘車上,將賄款交予邱豐銘,邱豐銘則於隔(17)日上班後攜至縣長室交付張瑛姬收受之事實,業據方煥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上開標案得標後,我於101年1月13日有跟葉雅強聯絡要交付標案回扣94萬元,後來我們相約在小港台糖園區花市附近交現金給他等語(偵二卷第238頁)、葉雅強於偵查及審理中具結證稱:元科公司標得上開標案後,方煥銘有於101年1月13日在高雄市小港區的台糖園區花市附近,將該標案回扣拿給我,他有說裡面有多少錢,後來我於1月15日把方煥銘交的錢又交給吳銘圳等語(本院卷四第34頁)、吳銘圳於偵查及審理中具結證稱: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劃,葉雅強於101年1月15日有到空大我的辦公室,將元科公司給的94萬元交給我轉交邱豐銘,我再於1月16日聯繫邱豐銘,在嘉義市世賢路一段新竹貨運附近將該筆款項交給邱豐銘等語(偵二卷第253頁、本院卷四第22頁背面)、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吳銘圳於101年1月16日,在嘉義縣世賢路新竹貨運附近馬路邊,把元科得標固定空氣污染源標案的回扣交給我,金額若干我沒有確定,我在次日拿到張瑛姬的辦公室,交給她本人收受,我交款時沒特別說是元科公司的回扣,因為包裝金錢的紙袋內,吳銘圳有寫標案名稱及金額等語(偵三卷第86頁、偵四卷第334頁背面、335頁),復有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五編號4至6所示)暨調查人員於101年1月16日跟監吳銘圳與邱豐銘見面交付回扣之蒐證照片(證二卷第502至505頁)在卷可參。
㈤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辯稱:伊有受張瑛姬指示拿一些資料給葉雅強,但不清楚內容為何,也不知道上面是否有編號,嗣後亦不知交付何物品給張瑛姬等語(本院卷四第45頁、第46頁背面、47頁),惟此除與其前述所言不符外,邱豐銘擔任張瑛姬白手套角色,負責從中傳遞資訊及轉交回扣,理應深獲信任,難認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等情,均已分析在前,邱豐銘前開所辯,明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另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在向廠商收取回扣,豈有可能甘冒觸法風險,將評選委員名單對外洩漏後,見所分配之廠商(即元科公司)得標後,卻不向其索取回扣之理,均已敘述在前,是其辯稱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請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並未收取邱豐銘交付之回扣云云,亦難認可採。
㈥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取得該名單後,將之洩漏予元科公司方煥銘知悉,讓其從中勾選評選委員後,將名單交回葉雅強、再經邱豐銘交至張瑛姬處,依方煥銘建議勾選評選委員,嗣待元科公司得標後,方煥銘再將94萬元回扣交予吳銘圳,經吳銘圳交予邱豐銘轉交給張瑛姬等情,事證已徵明確。
至上開評選委員名單雖未經過吳銘圳,而係由葉雅強直接交予方煥銘勾選評選委員,惟因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邱豐銘將上開4個拿標案給葉雅強後,我們就在朋友當中隨機問,看誰有興趣回覆回來再一起考量,因為葉雅強已經找元科來了,我就不用找了等語(本院卷四第27頁、29頁背面),顯見葉雅強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係與吳銘圳約定共同對外尋商,本件標案由葉雅強尋得元科公司投標後,吳銘圳即不用再費心尋覓其他廠商投標,其二人顯有相互利用對方行為之情。
基此,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有共同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對外洩漏予方煥銘等情,自堪認定。
陸、「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預算金額:938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7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9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1月16日即先行在前述內簽公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方煥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94頁背面、395頁、372頁背面、373頁、本院卷二第133頁背面)、並有該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464至467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上開標案,連同「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交予邱豐銘,復聯絡葉雅強至嘉義與邱豐銘相約見面後,邱豐銘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均交予葉雅強之事實,業經認定在前。
㈡葉雅強取得上開名單後,隨返回高雄與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聯繫,將該名單交予方煥銘觀看,並囑其可代為找尋有意投標之廠商。
方煥銘因而於11月20日向澔宇公司負責人洪崑厚洽詢對上開標案之參標意願,經其同意並允諾給付11﹪之回扣後,方煥銘即於翌日將葉雅強所交付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傳真洩漏予洪崑厚,再由洪崑厚從中挑選章裕民、李崇垓、陳世裕及陳志成等人擔任評選委員,其後方煥銘再於11月22日13時0分4秒許與葉雅強聯繫,在高鐵左營站將洪崑厚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交付葉雅強,葉雅強再將之攜至嘉義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之事實,業據葉雅強於調查中證稱:我將標案名單交給方煥銘尋找有意投標廠商,後來方煥銘有找到澔宇公司洪崑厚想承包,我即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給方煥銘,嗣後不知道係由方煥銘或洪崑厚挑選評選委員,由方煥銘將建議名單帶到左營高鐵站給我,再由我帶往嘉義交給邱豐銘等語(調一卷第212 頁背面、調三卷第65頁)、洪崑厚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標案公告前方煥銘曾主動打電話給我表示,澔宇公司若要順利得標,必須要支付11﹪的回扣,我經考慮就答應他,後來方煥銘在與我接洽的過程中,有傳真一份上開標案的評選委員名單給我,要我自行勾選再回傳給他。
後我在電話中依據評選委員名單上的排序號碼,挑了我認為5位立場較公正的評選委員,以5組排序號碼傳遞給方煥銘,記得4位分別是陳志成、陳世裕、章裕民及李崇垓(調三卷第128至129頁)、方煥銘於審理中證稱:洪崑厚要請我幫忙投標上開標案時,我有跟他講說回扣是11﹪等語(本院卷四第128頁背面)、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張瑛姬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我後,我有交給葉雅強,葉雅強再將圈選好的名單交給我,我將名單再交給張瑛姬等語(調四卷第199至208頁),復有前述通聯記錄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六編號1至5所示)。
㈢至方煥銘雖稱其未曾打電話詢問洪崑厚是否要投標,是某次開會場合遇到洪崑厚,與其談起元科公司投標「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並有交付回扣之情,洪崑厚主動說希望幫忙他,所以才代表洪崑厚跟葉雅強說澔宇公司想承攬上開標案,葉雅強即交付評選委員名單,其再交予洪崑厚勾選等語(本院卷四第120頁背面、122頁背面)。
嗣葉雅強、洪崑厚亦均更異前詞,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伊未請方煥銘去找廠商,是方煥銘主動跟我說固定污染源和CEMS(即上述標案英文簡稱)他可以做,後來才知道CEMS由澔宇公司承作等語(本院卷四第33頁)、洪崑厚證稱:某次我在跟方煥銘聊天的時後,有聽到消息說,要給付回扣才能拿到上開標案,因為該標案100年度是我們承作的,為了確保這工作權利,就拜託方煥銘如果有機會的話,也循給付回扣的模式,讓我順利得標等語。
惟考量葉雅強、洪崑厚前於調查中所述,距待證事實時間點較近,記憶應較為清晰,復其等受約談時,方煥銘並未在旁,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影響而受外界之污染,所述已具可信之情狀,佐以葉雅強所陳其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方煥銘去尋找有意投標廠商等語,方煥銘承其指示理應主動尋商,此即與洪崑厚所述係方煥銘主動向其詢問是否要投標等語相符,是其二人於調查中分別所陳內容經核卻屬一致,益徵其等該時所述應為實在。
另觀之前開葉雅強與方煥銘於100年11月21日9時59分55秒之通聯記錄(見附表五譯文六編號1所示),葉雅強向方煥銘詢問好了沒,方煥銘回稱還沒ㄟ,昨天跟他通知等語,方煥銘對此稱上開電話是我向葉雅強表示洪崑厚跟我說要不要做標案的意思等語(本院卷四第130頁),惟因方煥銘前係稱洪崑厚主動請其幫忙向葉雅強聯絡等語,可見洪崑厚早已表達欲承作標案之意願,則方煥銘於上開通聯中,為何還要再向洪崑厚進行通知,即令人不解。
另方煥銘於上開通聯完畢後,即再撥打電話予洪崑厚,並傳真評選委員名單予其勾選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調三卷第101背面、102頁),由此方煥銘向葉雅強回報昨日有跟洪崑厚通知了,再於翌日傳真評選委員名單予其勾選之前後關連研判,方煥銘應係前日向洪崑厚詢問是否有意投標,始再於翌日傳真評選委員名單予其勾選為合理。
方煥銘前開所述,暨葉雅強、洪崑厚嗣更異之詞均難認可採。
㈣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回張瑛姬處後,張瑛姬即依其中建議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據其於偵查中自承:我有提供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給邱豐銘,請其經由葉雅強轉交吳銘圳,再由邱豐銘把推薦委員名單交給我,後由我依推薦內容勾選楊錫賢、章裕民、李崇垓、陳世裕及陳志成擔任評選委員等語明確(偵五卷第190頁背面、191頁),復有該勾選評選委員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三卷第90至92頁反面)。
參以前述吳銘圳將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洪崑厚勾選,其等於電話通聯(見附表五譯文六編號2所示)中以數字排序討論欲勾選何評選委員,洪崑厚挑選名單當中編號3、15之人,吳銘圳為做確認回稱該2人姓氏係「陳」,此與前述張瑛姬勾選陳世裕、陳志成二人擔任評選委員等情即屬相符,堪認前述洪崑厚勾選評選委員後,再經方煥銘、葉雅強、邱豐銘陸續傳遞,將名單交予張瑛姬依其建議勾選評選委員等情,確實為真。
㈤上開標案嗣由澔宇公司得標等情,有該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464至467頁)。
吳銘圳見澔宇公司得標後,於101年2月2日聯繫葉雅強,向方煥銘催討澔宇公司之標案回扣,經葉雅強聯絡方煥銘後,方煥銘於2月7日向洪崑厚催促繳款後,洪崑厚與方煥銘相約1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元科公司會議室將決標金額10%之賄款93萬6,000元現金交予方煥銘,方煥銘再於2月15日與葉雅強相約,在高雄市鳥松區澄清湖大門口,將該回扣交付葉雅強。
葉雅強則再與吳銘圳於2月17日,相約在高市空大吳銘圳之辦公室交付回扣等情,據葉雅強於偵查、審理中證稱:澔宇公司得標後,吳銘圳有打電話催促我去跟方煥銘講說他介紹的好像已經結案了,就是要向人家拿錢,我再撥電話給方煥銘,請他向澔宇說趕快把佣金拿出來,後來我與方煥銘有約在澄清湖門口,他在車上有拿一包現金給我,我沒有點多少錢,就將他交給吳銘圳等語(偵一卷第213頁、本院卷四第34頁背面、38頁、40頁)、方煥銘於審理中證稱:澔宇公司得標後,葉雅強有打電話來跟我要澔宇公司參標案子的回扣,後來洪崑厚有拿10﹪的回扣給我,我再將錢給葉雅強等語(本院卷四第125頁、128頁背面、142頁)、洪崑厚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我有把上開標案決標金額10﹪的現金,約93萬6000元放在紙袋中,拿到元科公司辦公大樓會議室交給方煥銘,當時我說這是10﹪的金額,方煥銘說不是11﹪嗎,我因為記錯回扣比例,還有詢問是否要回補,方煥銘說暫時先這樣就好,就沒有再給付1﹪的金錢等語(調三卷第130頁、本院卷四第136頁背面、137頁)、吳銘圳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澔宇公司的案子,因為我有順便上嘉義,所以有打電話跟葉雅強催促要澔宇公司趕快交付回扣金,後來葉雅強於101年2月17日親自到空大我辦公室找我,並交付我一個紙袋,我沒有打開點數,葉雅強告訴我這是CEMS的,是方煥銘轉交的,後我於101年2月27日前往張花冠母親公祭現場與邱豐銘會面,在邱豐銘駕駛2001-F2車上交付給他,我沒有點數所以不知道金額若干等語(調三卷第122頁背面、本院卷四第23頁、28頁),復有前述催款及交付回扣之通聯記錄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六編號6至14所示)。
觀之上開通聯,葉雅強於101年2月17日11時29分46秒,與吳銘圳聯繫至空大辦公室見面,隨再於11時32分14秒向方煥銘詢問:那天你拿給我的叫什麼名字、方煥銘回稱:「崑厚」、「CEMS」,由此葉雅強甫至吳銘圳辦公室,即撥電話向方煥銘詢問係何人交付物品,方煥銘回稱係洪崑厚並提及上開標案名稱,足認方煥銘確有將洪崑厚交付之上開標案回扣轉交葉雅強,而葉雅強亦有於上開時間前往吳銘圳辦公室交付回扣等情無疑,上開事實,事證明確,均堪採認。
㈥吳銘圳取得該回扣金額後,因張瑛姬催促邱豐銘繳交資料,邱豐銘轉向吳銘圳催促,吳銘圳隨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喪禮公祭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見面,並將上開標案回扣交予邱豐銘收受,邱豐銘再於翌日將回扣攜至嘉義市○○街00號交予張瑛姬收受等情,據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收受上開回扣後,我於101年2月27日前往張花冠母親公祭現場與邱豐銘會面,在邱豐銘駕駛2001-F2車上交付回扣給他等語(調三卷第122頁背面),邱豐銘於調查、偵查中證稱:吳銘圳在101年2月27日有把澔宇公司,關於CEMS標案10%的賄款,在嘉義市張花冠母親張陳緞告別式會場停車場交給我,當時吳銘圳說這是CEMS的賄款,要我交給張瑛姬,我就請他把得標廠商名稱跟賄款金額寫在小紙條,裝在賄款的袋子內再交給張瑛姬,我將賄款拿到嘉義市民樂街交給張瑛姬本人收受等語(偵三卷第86頁、調四卷第201頁),復有張瑛姬催促邱豐銘交付資料,吳銘圳與邱豐銘相約見面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30至36所示)在卷可參。
㈦觀之上開譯文內容,張瑛姬於101年2月26日17時32分與邱豐銘聯繫要求交付資料,邱豐銘回稱已經向「他」催促,明天一早可交付資料,嗣邱豐銘在接下與吳銘圳通聯中要求當晚至嘉義赴約,否則其會讓人家唸慘,惟吳銘圳告知今晚東西沒帶,翌日早上始能前往,嗣吳銘圳於2月27日前往嘉義交付上開回扣後,張瑛姬於同日21時33分30秒聯絡邱豐銘詢問為何今天沒將資料拿過去,邱豐銘回稱今天一直沒空,明天一早再拿至張瑛姬住處。
依此張瑛姬向邱豐銘催促資料,邱豐銘即要求吳銘圳當晚前往嘉義,待吳銘圳於翌日前往嘉義交付回扣完畢後,張瑛姬再向邱豐銘催促資料時,邱豐銘不再稱沒取得資料,僅告知今天一直沒空前往等情,堪認張瑛姬前所催促之資料,應係吳銘圳嗣所交付之物品,而與吳銘圳、邱豐銘前證述內容互核相符,另再參以張瑛姬與吳銘圳、葉雅強謀議協商在先,嗣交予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名單中,多數有以密語記載標案預算,而得使廠商藉此估算利潤進而決定是否參標,另吳銘圳、葉雅強尋商完畢後,亦有將何標案分配予何廠商承作之結果告予邱豐銘,請其轉告張瑛姬等情,均如前述,可認其確有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意,此亦可作為邱豐銘指證有將回扣交予張瑛姬之補強證據,是吳銘圳有將洪崑厚給付之標案回扣,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至邱豐銘雖稱係於2月27日當天即將回扣交予張瑛姬(偵四卷第334至342頁),惟由張瑛姬與邱豐銘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36),可知邱豐銘係與張瑛姬相約翌日(即28日)交付資料,可認邱豐銘前述說詞並非正確,考量張瑛姬曾將多項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邱豐銘嗣又多次自吳銘圳處取得廠商勾選結果暨回扣金錢後轉交張瑛姬,常人記憶能力有限,實難要求邱豐銘對每次轉交時間,均能清楚記憶無誤,邱豐銘前述說詞縱有錯誤,惟應係記憶有誤導致,仍不影響其實際確有交付回扣予張瑛姬之事實。
㈧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稱伊僅係傳遞資料,不知內容為何,另吳銘圳雖有於上開時間,在張花冠母親告別式會場停車場交付物品,但不知是什麼東西,就直接交給張瑛姬云云(本院卷四第43頁背面)。
惟此除與其前述內容不符外,其擔任張瑛姬白手套角色,負責從中傳遞資訊及轉交回扣,理應深獲信任,難認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等情,均已分析在前,邱豐銘前開所辯,明顯與事理不符,亦難認可採。
㈨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取得名單後,囑方煥銘就上開標案對外尋商,方煥銘因此尋得澔宇公司洪崑厚參標,並協商給付回扣比例,復又將其自葉雅強處取得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洪崑厚知悉,使其可從中勾選評選委員,待澔宇公司標得上開標案後,經方煥銘向洪崑厚收取前所約定之回扣款項交予葉雅強,再經葉雅強交予吳銘圳,吳銘圳再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收受等情,事證明確。
至上開評選委員名單雖未經吳銘圳,而係由葉雅強直接交予方煥銘轉交洪崑厚勾選,惟因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邱豐銘將上開4 個標案給葉雅強後,我們就朋友當中隨機問,看誰有興趣回覆回來再一起考量等語(本院卷四第27頁、29頁背面),參以吳銘圳於澔宇公司得標後,尚有聯絡葉雅強向方煥銘催促澔宇公司繳交回扣等情,業如前述,由此澔宇公司非吳銘圳尋來投標,但其卻可於該公司得標後催促繳交回扣等情,可認葉雅強有將上開標案,係由方煥銘介紹澔宇公司參標等節告以吳銘圳,是其二人於葉雅強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應有約定共同對外尋商,並利用相互尋商之結果,以遂行張瑛姬交付之任務。
另方煥銘受葉雅強指示向澔宇公司洽詢是否投標上開標案,堪認彼此間亦有犯意聯絡,是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有共同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對外洩漏予澔宇公司負責人洪崑厚等情,自堪認定。
柒、「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23日公告,將於101年1月3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預算金額71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年12月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許瑜芬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2月7日,即先行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7頁、16頁背面),並有該案上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七卷第63至66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隨與邱豐銘聯繫,並將該名單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7頁、16頁背面)。
3.上開標案嗣經康廷公司參與投標,並經評選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惟該公司於議價時未到場進行減價,致使該案廢標之事實,有上開標案廢標記錄、無法決標公告各1份在卷可參(偵二卷第312至313頁、偵五卷第344頁)。
4.嗣為重新辦理上開標案,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許瑜芬,復於101年2月1日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重新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7頁、57頁背面、17頁背面),並有該案上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七卷第68至71頁)。
5.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隨多次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再將該名單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7頁、16頁背面),並有通聯紀錄1份(見附表五譯文七編號11、13所示)在卷可參。
㈡邱豐銘於上開標案首次辦理招標時,自張瑛姬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經聯繫而將該名單交予葉雅強,葉雅強隨於100年12月10日先將之傳真洩漏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教授林銳敏知悉,向其詢問是否有意願參標,嗣又將名單交予吳銘圳對外尋商,經吳銘圳詢問慧群公司負責人王旭淵無意願參標後,再經由王旭淵介紹康廷公司負責人趙嘉雍、副總經理陳意淳,於同年12月13日在高鐵左營站與吳銘圳見面,商討參標上開標案事宜之事實,分據邱豐銘於審理中證稱:張瑛姬有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我,我再將之交予葉雅強等語(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邱豐銘有將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我,因為我覺得林敏銳可能會做這個標案,就再於100年12月10日將名單傳真給林敏銳,後再將名單交給吳銘圳(本院卷四第178頁背面、180頁)、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是葉雅強交給我的,我有諮詢過王旭淵參標意願,因為不是他的專長,所以我請他推薦有意願投標的廠商,後來在100年12月13日晚上8點多,在高鐵左營站的摩斯漢堡裡面,跟王旭淵帶來的趙嘉雍及陳意淳見面等語(本院卷四第165頁背面)、王旭淵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吳銘圳有問我會不會做,我說不會後,他問我可不可以推薦,因為我跟康廷公司的趙嘉雍認識,就推薦康廷公司,之後相約於100年12月13日,在高鐵左營站的摩斯漢堡店見面,當時有我、吳銘圳、陳意淳、趙嘉雍四人討論上開標案的事情等語(本院卷四第189頁),復有葉雅強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林銳敏暨嗣後討論標案內容、王旭淵偕同趙嘉雍、陳意淳與吳銘圳相約見面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七編號1至3所示)、葉雅強傳真予林敏銳之評選委員名單1份(證二卷第479頁)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㈢觀之葉雅強傳真予林敏銳之評選委員名單內容,於首行位置記載「空氣品管7:15林文4」等字句,其下則記載多位評選委員姓名及所屬學校機關名稱。
邱豐銘對此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文件所載「空氣品管7:15」,代表「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預算金額是715萬元,「林文4」代表什麼意思我也不懂,至於其下20個名單,就是該採購案的建議評選委員名單,張瑛姬將該名單給我轉交葉雅強或吳銘圳尋找廠商等語(偵四卷第278頁),而因上開標案預算金額係715萬元,與上開文件所載7:15數字相符等情,有上開標案招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73至275頁),堪認邱豐銘前述上開數字暗語係表示標案預算金額等情,應屬有據。
至張瑛姬就上開文件內容雖稱:除首行之「7:15林文4」字句外,其餘文字確係由其所繕打等語(偵五卷第172頁)。
然據邱豐銘前述說詞,未稱取得文件後,有何再更動其內容之情,再觀之上開傳真,在「空氣品管」文字之後,記載有「7:15」數字,兩者均係由電腦繕打,且文字與數字間格非大,字體、大小比例、字色亦稱相符,較似同次連續繕打而來。
況若上開傳真文件之「7:15」數字非張瑛姬所繕打,則應係邱豐銘取得文件後,操作電腦繕打上開數字,再重複列印於原本文件之上,則以此法列印時,須先選取與原本文件相同字體,設定相同大小,再避開已繕打完畢之委員姓名文字,復要列印在文件「空氣品管」之後方,其文書設定、排版工作繁瑣,反不如直接以手寫方式書寫方便,而邱豐銘前曾在張瑛姬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上,以手寫方式直接加註資料等情,業如前述,是其若欲於上開文件加列數字,自無不以相同方式記載之理,足徵上開以電腦繕打之數字,並非邱豐銘嗣後加工所為,而係張瑛姬交付時即存於其上,且係由張瑛姬繕打為合理,前述張瑛姬交付之文件既存有與建議評選委員無關,反而係廠商評估投標利潤之重要參考依據,又張瑛姬係以密語方式記載標案預算,亦彰顯其不欲讓外人輕易查知該項資訊之心態,均徵其真意非係要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而係欲透過吳銘圳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欲投標廠商知悉,再從中收取回扣。
㈣吳銘圳就其與趙嘉雍、陳意淳見面討論過程,於審理中證稱:我們在討論過程中,有將標案的評選委員名單交給他們觀看,印象中他們沒有認識的,就由我自己隨便選幾個委員,因為評選委員名單都已經拿出來了,我覺得他們要有點表示,大家就閒聊一下,他們有就佣金提到外界的遊戲規則是如何處理,即得標議價金額為預算金額的88折時,就給付議價金額1﹪,98折的話就給付10﹪,其餘以相同方式推算,我覺得他們可能是要用這種方式來給付回扣,就將他寫下來,後來有將康廷公司欲參標、推薦評選委員及給付佣金條件傳真給邱豐銘等語(本院卷四第166頁背面、167頁、174頁背面、175頁)、參以該時在場之王旭淵於審理中亦稱:在討論過程中,吳銘圳有拿評選委員名單給陳意淳勾選,但因為名單不熟,他們很難勾選,討論過程中有聽到他們說行賄比例,業界之間要嘛10﹪,要嘛5﹪,然後是多少折數以上等語(本院卷四第190頁、195頁),吳銘圳在上開討論過程中,曾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趙嘉雍、陳意淳知悉等情,堪已認定。
至趙嘉雍於審理中雖稱:在當天討論時,吳銘圳有拿出評選委員名單出來,也有念一些名字,但沒有講是什麼案子等語(本院卷四第220頁)、陳意淳亦稱:當時在會面時,吳銘圳有提出一張單子念了一些人的名字,問我們是否認識,當時並沒有明確說這是什麼案子(本院卷四第208頁背面),雖與吳銘圳、王旭淵前述內容未見一致。
惟就吳銘圳係如何提出上開名單等節質以陳意淳,據其答稱:當時王旭淵跟吳銘圳的對話,提到我們公司專精於空氣污染防治跟水污染防治,並且最近要去投嘉義縣的營建工程計畫,因為這樣子起頭,所以吳銘圳就詢問趙嘉雍對於嘉義縣空氣品質的案子有無興趣,趙嘉雍問說現在是誰在執行,他就說是「新系」,趙嘉雍就說他對打這家公司很有興趣,然後王旭淵在旁說空氣品質這種專案是我們的專長,我們在北部績效都很好,吳銘圳接續說:「在嘉義有規矩,要15%」,我反駁不可能,這種案子在很嚴謹的成本控制下,都要88成的成本,所以覺得投標這個案子要給付15﹪回扣太誇張,王旭淵就請吳銘圳多幫忙,吳銘圳就說這個再研究,接著就拿出名單來並說:「不然我們先看看是否認識?」,然後他就開始唸名字等語(本院卷四第215頁),顯見吳銘圳在取出評選委員名單當下,雖未說明係何標案之名單,惟由其前向趙嘉雍詢及是否對嘉義縣空氣品質案有興趣,接下雙方討論回扣比例是否合理,嗣吳銘圳再拿出委員名單,詢問是否認識其中人士等前後關聯判斷,當可輕易推認吳銘圳取出者,即係上開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之評選委員名單,對此陳意淳於審理中亦稱:我當時也覺得名單跟空氣品質的案子可能有關聯等語(本院卷四第215頁),足認趙嘉雍、陳意淳前開審理中所述,尚非正確。
㈤吳銘圳結束上開討論後,隨將其建議之評選委員,暨主觀所認康廷公司欲給付回扣之計算方式加以記載後,與葉雅強相約100年12月14日在其高雄空大辦公室碰面,再經葉雅強於同日11時50分44秒與邱豐銘聯繫後,將載有:「空氣品質:康廷工程顧問公司(新公司,建議以88為基準,議價後如98折則為10%,其餘推算)1.吳銘圳2.趙家民3.謝連德4.莊德豐」等字樣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之事實,分據吳銘圳、葉雅強、邱豐銘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四第166頁背面、180頁背面、182頁背面),復有其等相互聯絡之通聯記錄(見附表五譯文七編號4至7所示)、暨上開傳真文件1 紙(證二卷第480頁)在卷可參。
又葉雅強嗣經邱豐銘要求彙整各標案有意投標之廠商,復於100年12月21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以下內容:「6:87環佑、6:20技嘉、8 -95倡揚、9:53元科、7:15康廷、揚啟環碩、9:80元科、cems澔宇」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再經邱豐銘交予張瑛姬等情,業如前述,而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上開傳真之數字代表標案預算,以及該預算金額對應標案係由哪一家廠商參標等語(偵三卷第84頁背面),則因上開標案預算金額係715萬元,且經吳銘圳與康廷公司負責人趙嘉雍討論後表明有參標興趣,是前述文件所載「7:15康廷」,應係表示上開標案欲分配予康廷公司承作,是吳銘圳、葉雅強就上開標案尋得康廷公司有意投標後,曾將結果回報邱豐銘再告予張瑛姬知悉等情,堪已認定。
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稱不知悉葉雅強傳真上開文件所載意義為何,收到後就直接轉給張瑛姬云云(本院卷四第183頁),惟邱豐銘擔任張瑛姬白手套角色,負責從中傳遞資訊及轉交回扣,理應深獲信任,難認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等情,均已分析在前,邱豐銘前開所辯,明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㈥上開標案嗣經挑選曾德賜、謝哲隆、陳鶴文、李正豐、袁中新擔任評選委員,有該簽文1紙在卷可參(調七卷第63至66頁)。
觀之該簽文所載,張花冠係於12月7日核閱簽名,並於12月13日送至嘉義縣環保局副局長黃瑞恩處複閱,考量張花冠習慣先在簽文上簽名,嗣再勾選評選委員,公文因此時有延誤,張瑛姬始表示欲代其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業如前述,因此前述張花冠核閱日期,並不代表評選委員於該日前已完成勾選,而應以前述簽文送至黃瑞恩複閱時,認定評選委員至遲已於12月13日前勾選完畢,始為合理。
從而,葉雅強於12月14日傳真前開建議名單予邱豐銘收受時,該評選委員早經決定完畢,而與前述標案張瑛姬均係依吳銘圳、葉雅強回覆名單勾選評選委員等情不符。
對此,張瑛姬於審理中證稱:本件標案是因為等不及吳銘圳他們勾選名單,就由我自己先勾選名單出去等語(本院卷四第187頁),佐以前述張瑛姬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之標案委員名單,記載有標案預算,顯見其欲向廠商收取回扣之心態,足認本件張瑛姬原意仍如同前揭標案般,欲經由吳銘圳或葉雅強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勾選,嗣再依回覆結果勾選評選委員,並藉此從中收取回扣,僅嗣後因時間緊迫考量,始自行勾選評選委員。
至公訴人雖認係因當時尚有其餘競爭勢力介入提交人選,張瑛姬始未依照吳銘圳與康廷公司協議後所提人選進行勾選,惟因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我們推薦的人選沒被採用,我主觀認知應該有別人在推薦,至於事實是不是如此,我就不清楚了等語(本院卷四第176頁),顯見此部分公訴事實全憑吳銘圳個人主觀臆測而為認定,無其他事證足佐,自難以採認。
㈦吳銘圳知悉上開標案評選委員未依其所提建議名單勾選後,隨聯絡王旭淵向康廷公司告知此事,嗣並與陳意淳相約12月26日見面進行討論,會談中陳意淳表示因評選委員更動,進行遊說意願不大,並於同日9時26分以電話聯繫王旭淵表明康廷公司已無意參標。
惟吳銘圳仍於12月27日聯繫王旭淵請其轉告康廷公司投標之事實,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圈選委員的結果不是我們推薦的委員後,有聯絡王旭淵轉告康廷公司,後來又於100年12月26日與陳意淳相約在高雄澄清路麥當勞附近的餐廳,康廷公司有表示評選委員名單不是當初的名單,所以進行遊說意願不大,後來邱豐銘有轉達說希望康廷公司繼續參標這件事,我才會跟王旭淵聯絡,請他轉達康廷公司等語(本院卷四第167頁、167頁背面、168頁)、王旭淵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標案評選委員更換後,吳銘圳有跟我說勾的委員有變更,要我轉達康廷公司,後來於100年12月26日,吳銘圳有與陳意淳相約討論上開標案的事,當晚陳意淳有撥電話給我說,他們沒甚麼意願參與上開標案,但吳銘圳後來有撥電話要我轉告陳意淳要他們去投標等語(本院卷四第195頁背面、調三卷第240頁、240頁背面),復有上開通聯記錄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七編號8至10所示)。
㈧康廷公司嗣依約參與上開標案投標,並經評選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惟得標後卻放棄簽約,致使該案廢標。
嘉義縣政府後針對「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預算金額71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重新辦理招標,張瑛姬待標案簽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簽文送至縣長室後,將評選委員名單抽出,操作電腦重新繕打重製後,再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如前述。
又邱豐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01年2月4日16時5分39秒許,將該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請吳銘圳尋找有意投標之廠商,惟吳銘圳雖陸續洽詢多家廠商有無參標意願,仍未覓得合適廠商,故未重新提交名單之事實,分據邱豐銘於偵查中、吳銘圳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四第168頁背面、169頁),復有邱豐銘與吳銘圳聯絡欲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暨邱豐銘催促儘速回覆名單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七編號12至16所示)在卷可參。
觀之上開通聯內容,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後,吳銘圳向收受傳真之空中大學管理科學系服務助學生周寶珍詢問:「吳:它那個寫什麼?」、「周:我要唸嗎」、「吳:題目就好了」、「周:空氣品質管理計畫」、「吳:它那個數字寫多少?」、「周:啊?」、「吳:數字寫多少?」、「周:7,2點,15,4+2」等語(見附表五譯文七編號15所示),足認邱豐銘再次傳真予吳銘圳之評選委員名單,除記載標案名稱「空氣品質管理計畫」外,仍有以暗語數字7:15 註明標案預算是715萬元,而與上開標案首次招標時,評選委員名單記載內容相符,堪認前開邱豐銘傳真予吳銘圳之評選委員名單上所載7:15密語仍係由張瑛姬加註其上。
是張瑛姬就上開標案,再次經由邱豐銘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欲由吳銘圳交予廠商勾選對己有利之評選委員,再經回覆後,由其依廠商建議勾選,再從中抽取回扣等情,堪已認定。
㈨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取得名單後,為尋得有意投標廠商,先將之洩漏予林銳敏知悉,嗣又將名單交予吳銘圳繼續尋商,吳銘圳則請王旭淵介紹廠商參標,而王旭淵前因參標嘉義縣環保局「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曾自吳銘圳處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觀看,並從中挑選評選委員等情,據其於審理中自承甚明(本院卷三第293頁、293頁背面),是其對參標上開標案之廠商,吳銘圳亦會循往例,提供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供廠商挑選評選委員等情,自應有所知悉,詎其仍介紹康廷公司投標,且吳銘圳嗣在與趙嘉雍、陳意淳會面時,確亦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其等知悉。
是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有共同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對外洩漏予林銳敏、趙嘉雍及陳意淳知悉,暨王旭淵有幫助洩漏上開秘密消息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又上開標案經重新辦理招標,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再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雖吳銘圳因尋商無著,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他人知悉,然因吳銘圳仍係無權知悉秘密之人,張瑛姬指示邱豐銘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其等共同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再次洩漏予吳銘圳知悉之犯行,亦堪認定。
捌、技佳公司相關標案
一、「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㈠本件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27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1月10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預算金額:623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12月13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水污染防制科約聘陳明晃,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0年12月20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樓基中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7頁背面、58頁、18頁、172頁背面),並有該案上開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四卷第143至149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予以繕打重製後,隨於同年12月16日上午8時46分39秒許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並將該名單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第18頁),並有上開通聯記錄(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1所示)1紙在卷可參。
㈡邱豐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同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9分20秒許、12時6分28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當日13時9分許至高鐵嘉義站外碰面,將前述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
葉雅強取得該名單後,與元科公司負責人方煥銘聯絡,詢問其參標意願,而於同日14時30分,與方煥銘相約在高雄市七賢國中見面,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方煥銘知悉,另亦與吳銘圳聯繫,相約於翌日11時至高雄空中大學,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等情,據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於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8頁),復據方煥銘於偵查中結證甚明(偵二卷第239頁),並有上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2至8、10所示)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自堪採認。
又方煥銘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隨從中挑選評選委員,再交予葉雅強於100年12月19日16時4分傳真予邱豐銘等情,據葉雅強於審理中證稱:邱豐銘接到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曾於12月16日撥打電話跟我聯絡,希望約我當天到高鐵嘉義站外碰面,並將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我,我收到委員名單後,因為方煥銘跟我很好,有跟我講說有嘉義標案下來的話,要優先跟他講,後來方煥銘也有表示想承作的意思,並有推薦評選委員名單,我接到他推薦的資料後,就先傳真給邱豐銘等語(本院卷四第265頁),復有上開傳真資料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0頁)。
觀之上開傳真資料,記載以下內容:「6:000000000000 劉明忠0000000000 謝大啟00000000000 柯有福0000000000 陳永明 」葉雅強對該傳真內容於審理中證稱:是邱豐銘叫我用數字代碼這樣寫的,上述數字代碼其中一個隱含真正的數字,人家才可以挑,隱含的真正數字就是後面那個數字,第一個「0000000000」就是建議第二個委員,號碼尾數若是00的,就代表那一欄沒有挑選委員,可能因為不認識的原因。
至於號碼後面的名字是對不起來的,寫的目的在於混淆而已等語(本院卷第265頁、265頁背面),又葉雅強傳真上開文件予邱豐銘完畢後,邱豐銘隨於100年12月19日16時54分44秒撥打電話予葉雅強:邱:「看不懂」、葉:「第一支是最尾支嘛」、邱:「我請問你,你那支是6 點20分那個而已嘛」、葉:「6點20分那個而已」、邱:「第一個是?」、葉:「第一個是最後那個字啊,阿來就是最後哪兩個號碼,尾支那兩個號碼,最尾的。
他有四個嘛,第2個,第2段跟第3段都空的嘛,剩第4段嘛,第1段和第4段嘛,第4段有兩個號碼」、邱:「總共幾個」、葉:「3個啊」、邱:「第2、第3段都沒有就對了」、「第4段才有就對了」、葉:「對、對,第4段有兩個」,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23所示),經就葉雅強證述與上開通聯內容互核結果,確可認其等欲藉由數字密碼之尾數來挑選評選委員,其中第2 、第3段尾數是00之號碼,僅係障眼手法,未代表欲挑選何評選委員。
又上開標案預算金額係623萬元,亦與前述傳真所載6:20,表彰預算金額是620萬元之數字相近,有該案招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二卷第5至7頁),均堪認葉雅強前述其取得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曾將之交予方煥銘挑選評選委員,再回傳邱豐銘等語應屬實在。
㈢吳銘圳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2月17日12時25分35秒許,將前述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等資料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樓基中,請其向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詢問是否有意參標上開標案,樓基中隨於同日14時39分58秒電話詢問廖君庸投標意願,並告知回扣比例是11﹪等情,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當天葉雅強拿到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後,我有將該名單以電子郵件寄給樓基中,請其詢問技佳公司廖君庸有無投標意願等語(本院卷四第250頁)、樓基中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吳銘圳有給我評選委員名單,我並介紹技佳公司前往參標等語(本院卷四第286頁背面、287頁),廖君庸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樓基中有跟我聯絡參標意願,並且說回扣比例是11﹪等語(本院卷四第276頁),復有吳銘圳、樓基中、廖君庸為上開事件聯絡之通聯紀錄(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9、11至13所示)在卷可參。
㈣樓基中取得吳銘圳寄送之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00年12月18日20時3分10秒電話聯繫廖君庸,兩人相約於翌日12時40分許,在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面談,會談中廖君庸確認投標意願,惟表達希望回扣比例為10﹪,同時允諾會給予樓基中5萬元回扣,樓基中則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廖君庸勾選,由廖君庸從中挑選私立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賴進興、副教授簡繹驥及南華大學助理教授趙家民後,再經樓基中於同日15時25分47秒許、15時31分4秒以電話及簡訊回報吳銘圳等情,據樓基中、廖君庸、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72頁背面、18頁背面),復有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14、15、17至22所示)在卷可參。
復因方煥銘、廖君庸均有意投標上開標案,經吳銘圳與葉雅強聯絡後,確認由廖君庸之技佳公司參標上開標案,葉雅強即與邱豐銘聯繫告知前傳真之評選委員名單作廢,並由吳銘圳於12月20日11時02分後傳真評選委員名單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將之轉交張瑛姬勾選之事實,亦據吳銘圳、葉雅強、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復有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16、24、25至28所示)及該傳真資料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0頁背面)。
又上開標案,嗣經張瑛姬圈選吳銘圳、簡繹驥、趙家民、林信一為評選委員,其中僅簡繹驥、趙家民與前述廖君庸推薦結果相同等情,雖有該標案簽文在卷可參,惟張瑛姬對此證稱:我都是依照傳回來的建議名單所勾選,會出現上述情形,有可能是轉交回來就是這樣,也有可能是我勾錯了等語(本院卷四第268頁),張瑛姬確有依上開建議名單勾選評選委員等情,亦堪認定。
㈤吳銘圳認廖君庸願給付10﹪之回扣,與張瑛姬要求11﹪回扣不符,在與樓基中多次電話及簡訊聯絡中,要其向廖君庸遊說仍給付11﹪回扣,終獲廖君庸同意。
葉雅強則於100年12月21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以下內容:「6:87環佑、6:20技嘉、8-95倡揚、9:53元科、7:15康廷、揚啟環碩、9:80元科、cems澔宇」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等情,向其告知上開標案(標案預算為623萬元,惟上開文件記載成620萬元,並以6:20之數字密語為代表)由技佳公司參標等情,據吳銘圳、樓基中、葉雅強、廖君庸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8頁背面、第172頁背面),復有吳銘圳要求樓基中遊說廖君庸給付11﹪回扣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29、30至33所示)、上開傳真資料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1頁)。
嗣技佳公司經議價以606萬元得標上開標案,樓基中於101 年1月17日即催促廖君庸需著手準備該案賄款。
同年2月2日13時24分許,廖君庸先交代公司出納陳淑萍提領75萬元,當日19時許,廖君庸即將議價 (決標)金額11%之66萬元及其餘分配給樓基中之回扣5萬元,共計71萬元之現金,攜至高鐵左營站3樓停車場交予樓基中,樓基中扣除自己4萬元之部分後,在高雄市孟子路蔬芙蓮素食餐廳朋分1萬元予吳銘圳,並將剩餘66萬元交予吳銘圳。
而後吳銘圳再於2月7日上午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將前述廖君庸交付之66萬元,連同前述環佑公司「101年度嘉義縣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36萬元賄款,共102萬元,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
邱豐銘收取賄款後,再於不詳時間交予張瑛姬收受之事實,分據吳銘圳、樓基中、廖君庸於審理中、邱豐銘於調查中證述甚詳(本院卷四第250頁至251頁背面;
本院卷四第286頁背面、287頁;
本院卷四第276頁背面、277頁;
偵四卷第336頁),復據證人陳淑萍證述明確(調二卷第217至219頁)、並有上開聯繫交款過程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34至39所示)、上開標案招標及決標公告1份(證二卷第5至7 頁)、台北富邦銀行長安東路分行技佳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調四卷第137至139頁)、大額通貨交易動態通知(偵七卷第412至413頁)、樓基中、廖君庸、吳銘圳於101年2月2 日會面情形,遭調查局跟監所攝相片數張(證二卷第196至197頁)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
。
㈥張瑛姬固稱僅係委請吳銘圳勾選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惟其前述交予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名單,除有評選委員資料外,尚記載6:20,暗示上開標案預算金額係620萬元等情,此可由吳銘圳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樓基中後,樓基中於100年12月18日19時13分6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詢問標案預算金額,據吳銘圳回稱:「Total上面,旁邊有,右上角有一個5跟幾」,樓基中回稱:「他寫6,6,2」、吳銘圳稱:「對啦,那就是602」、樓基中稱:「喔,6.2就是60,那的是6.20,6點20分啦」,有該通聯譯文1紙(見附表五譯文八㈠編號13所示)在卷可參得資印證。
張瑛姬雖亦否認曾在評選委員名單上註記標案預算,且本件亦未扣得評選委員名單,致無法經由該6:20記載方式,判斷是否係張瑛姬繕打於上。
惟因前述經本院認定張瑛姬有在評選委員名單上繕打預算金額等標案,張瑛姬亦係以幾點幾分之暗語模式表達預算金額,本件標案記載預算金額模式,既與前述標案之一貫手法相同,自徵上開預算金額確係張瑛姬繕打之高度可能。
況相較邱豐銘而言,張瑛姬有較多機會接觸標案簽呈而可得知標案預算等情,亦如前述,堪認張瑛姬確有在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上記載6:20字樣暗示標案金額,再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或吳銘圳,藉此好讓廠商評估利潤決定是否參標,張瑛姬真意非在要求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而係要其將名單洩漏予廠商知悉,並藉此從中收取回扣等情,堪以認定。
至本件標案實際預算為623萬元,雖與評選委員名單上繕打之620萬元不符,惟因兩者金額數字接近,不能排除張瑛姬係誤繕或直接取整數記載之可能,尚難就此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㈦邱豐銘雖稱其對於傳遞訊息及資料內容均不清楚,取得吳銘圳交付之款項後,隨將之交予張瑛姬,並未打開牛皮紙袋觀看,亦不知內裝何物等語(本院卷二第5頁),惟邱豐銘前於調查係自承:張瑛姬有將上開標案之建議評選委員名單給我,由我交給吳銘圳,再由吳銘圳尋找有意得標及提供賄款的技佳公司圈選建議評選委員名單,我再將該名單交給張瑛姬,後來技佳公司廖君庸也確實有透過吳銘圳交付賄款給我,金額若干,因為吳銘圳交給我時,我沒有當場點數,但是我有請吳銘圳將標案名稱與金額寫在小紙條上,再將之交予張瑛姬等語(調四卷第204頁、204頁背面),其後於審理中所辯,顯與其前述內容不符。
再者,觀之前開葉雅強、吳銘圳將挑選後之評選委員名單回覆予邱豐銘時,非正大光明記載評選委員姓名,而均係以數字暗語方式回覆等情,業如前述,邱豐銘對此非但未感奇怪,反可由前述暗語中瞭解吳銘圳等人欲推薦之標案名稱及委員姓名,再轉告張瑛姬知悉,足徵其等就以前述秘密方式傳遞資訊等情,相互早有溝通,以邱豐銘擔任公務人員多年經驗,其對張瑛姬要求轉交之資料,卻係以上開隱密方式回覆,當知其中應有不可告人之隱情,甚至可能涉及違法,理應拒絕配合,詎其仍持續為雙方傳遞資訊,若謂其對所為均不知情,實難符正常事理。
況經由本件犯罪過程分析,邱豐銘受張瑛姬指示負責從中傳遞資料予吳銘圳、葉雅強,並收取回扣轉交張瑛姬,其地位應係白手套之角色,難想像張瑛姬會指派對內情毫不知悉之人來擔任如此重要角色等情,均已分析在前,邱豐銘前開所辯,明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㈧公訴事實認吳銘圳於101年2月7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將技佳公司給付66萬元回扣,連同前收取環佑公司給付36萬元回扣,合計102萬元交予邱豐銘後,邱豐銘隨於同日14時25分許,攜帶上開款項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交予張瑛姬收受等情,據邱豐銘於審理中到庭證稱:我當天在高鐵戰從吳銘圳處接過的東西,下午就直接轉給張瑛姬等語明確(本院卷四第271頁、272頁背面),又邱豐銘於同日下午進入嘉義縣政府,經調查人員在後跟拍,確攝得其手上拿著一牛皮紙袋進入縣長室等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無訛(本院卷四第273頁),並有該錄影翻拍照片3張(本院卷四第144至145頁)在卷可參。
就上開錄影畫面顯示,邱豐銘手持之牛皮紙袋,是否呈現裝有102萬元應有厚度,尚有疑義,致無從推認邱豐銘確係於上開時間,進入張瑛姬辦公室交付回扣等情,業如前述,本院衡以吳銘圳、葉雅強前均證稱與張瑛姬見面時,張瑛姬提及可提供工程名稱及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尋找有意投標標案之廠商,再向廠商要求得標後提供1成回扣給張瑛姬等情,業如前述,而張瑛姬前交予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名單中,確以密語記載標案預算,明顯有使廠商得藉此估算利潤進而決定是否參標等情,足徵吳銘圳、葉雅強前述證詞確屬有據,張瑛姬欲藉由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廠商知悉,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自堪認定。
上開標案嗣經吳銘圳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樓基中,再由樓基中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廖君庸勾選,並談妥同意技佳公司得標後願給付11﹪之回扣,嗣葉雅強亦將上開標案分配予技佳公司等情傳真告予邱豐銘,均如前述,由此張瑛姬甘冒觸法風險,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對外加以洩漏,豈有可能見技佳公司得標後,不向其索取回扣之理,是縱邱豐銘上開牛皮紙袋內未裝有現金,惟此僅表示其未於該次進入縣府時交付回扣,而係另擇其他不詳時間,將所收回扣交予張瑛姬而已,至邱豐銘前述與此不符之處,尚不能排除係因其曾多次將吳銘圳交付之回扣轉交張瑛姬,致未能清楚記憶每次細節所致,難憑此資為對張瑛姬有利之認定。
㈨樓基中雖認其係擔任技佳公司長期顧問,服務範圍包括工程資訊諮詢、建議等等,費用係按件計酬,故係基於技佳公司立場轉達吳銘圳意見給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等語,惟證人廖君庸於審理中證稱:技佳公司有部分案子會聘請樓基中當公司顧問,並有給他顧問費,顧問要執行案件比較高階的研究工作,或當裡面的審查,但本案幾個起訴犯罪事實的標案,並沒有請樓基中當顧問等語(本院卷四第280、282頁),所述與樓基中認知不符,樓基中是否係代表技佳公司而與吳銘圳處於對立地位,已非無疑。
又吳銘圳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將之交予樓基中,囑其向廖君庸詢問是否有意投標,樓基中隨將名單交予廖君庸勾選後,再將結果回報吳銘圳,過程中廖君庸認11﹪回扣成數過高,要求降低為10﹪,吳銘圳仍要求樓基中遊說廖君庸給付11﹪回扣,終獲廖君庸同意,並於得標後,交付回扣金額予樓基中轉交吳銘圳等情,均如前所述,樓基中於上開過程,明顯係受吳銘圳指示行事,其顯然與吳銘圳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實行上開犯罪,而非居與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地位,是其與吳銘圳自犯意聯絡,樓基中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又因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樓基中雖與張瑛姬、邱豐銘及葉雅強無直接聯絡,惟其既受吳銘圳指使行事,復自承吳銘圳曾向其告知嘉義縣環保局的標案都是由縣長辦公室決定,對外洽談代表人係縣長秘書邱豐銘等語(調三卷第40至45頁),顯見對評選委員名單係經由邱豐銘之手外洩等情,亦有瞭解,是其就上開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廖君庸所為之洩密犯行,與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㈩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取得該名單後,先將之洩漏予方煥銘知悉,再將名單交予吳銘圳,經吳銘圳交予樓基中後洩漏予技佳公司廖君庸知悉,嗣待技佳公司標得上開標案後,經樓基中將向廖君庸收取之回扣66萬元,交予吳銘圳,再經吳銘圳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收受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從而,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樓基中共同將應秘密事項對外洩漏予方煥銘、廖君庸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二、「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1月19日及1月31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1年1月31日及2月14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預算金額:920萬元)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預算金額:5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開2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12月28日及101年1月2日,經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稽查員莊慧冠及技佐林春如分別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 件簽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1月3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花冠先後於101年1月3日、1月8日,分別在上開「101年 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7頁背面、58頁、19頁、173頁),並有該案上開簽文各1份在卷可參(調四卷第150至159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並將該名單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第19頁)。
㈡邱豐銘取得上開二標案名單後,旋於101年1月4日16時0分37秒、1分37秒許,將載有下述評選委員名單內容之2份文件傳真予吳銘圳,兩人再於同日16時22分57秒許電話通聯,討論傳真內容及勾選評選委員人數等情,據邱豐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張瑛姬有將上開2 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給我,要我轉交給吳銘圳等語(偵三卷第86頁背面)、吳銘圳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邱豐銘有將上述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給我,並於上開通聯中教導我如何從名單挑選評選委員人數等語(本院卷四第252頁、調一卷第67頁、67頁背面)、復有該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1所示)、傳真2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1頁背面、482頁):1.「9:20提升為民服務 吳武忠 高雄餐旅 陳春富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 胡庭禎 弘光科 李亭林 高雄 顧洋 台科大 李志賢 崑山科大 何鴻哲 萬能科大 陳茂修 吉磊工程顧問 袁中新 中山環工所 謝連德 屏科大 張立德 逢甲 陳志成 弘光科大 陳瑞仁 屏科大 王根樹 台大 張國慶 屏科大 陳慶和 台北教大 林俊旭 中華經濟研究所 周錦東 萬能科大」2.「5:00環保行動 朱全斌 台藝大 王慰慈 淡江 鍾清萍 明志科大 王揮雄 文建會 廖則竣 中正 張育傑 台北教大 陳淑華 嘉南藥理 黃邵毅 興大 唐立正 興大 黃萬居 環保署 林文和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 陳明仁 台大 林文印 北科大」㈢邱豐銘就上開傳真文件於調查中證稱:上開二名單的內容是預算金額為920萬元之「提升為民服務計畫」、500萬元之「環保行動」案評選委員名單,張瑛姬將名單交給我後,我再傳真給吳銘圳,傳真的目的是要讓吳銘圳尋找有意承攬及提供賄款之廠商指定評選委員名單,再回傳給我,由我交給張瑛姬等語(調四卷第205頁、205頁背面),吳銘圳亦於審理中證稱:上開傳真文件的920、500就代表是預算金額等語(本院卷四第260頁),而上開2標案預算金額分係920萬元、500萬元,與上開文件所載9:20、5:00數字相符等情,亦有該2標案招標及決標公告各一份在卷可參(證二卷第8至11頁、12至15頁),參以上開文件,除記載標案之評選委員姓名及所屬機關,並於上加記前開數字,再於數字旁標註標案名稱,益徵該數字應有吐露標案相關訊息,否則即無多此一舉加列該數字之必要,堪認邱豐銘、吳銘圳前述上開數字暗語係代表各標案預算金額等情,應屬有據。
㈣張瑛姬固坦承上開文字內容為其所繕打,惟否認亦有繕打9:20、5:00數字等情(本院卷四第267頁背面),然據邱豐銘前述說詞,未稱取得文件後,有何再更動其內容之情,再觀之上開傳真,所載「9:20」數字後,接有「提升為民服務」文字,所載「5:00」數字後,接有「環保行動」字樣,均係由電腦繕打,且該數字與文字間緊接相鄰,未有空格,其字體、大小比例、字色均稱相符,應係同次連續繕打而來。
況上開數字若非張瑛姬繕打後,則應係邱豐銘取得文件後,先操作電腦繕打上開數字,再重複列印於原本文件之上,則以此法列印時,須先選取與原本文件相同字體,設定相同大小,再避開前已繕打之委員姓名文字,復要緊接列印在文件「提升問民服務」、「環保行動」文字之前方,中間不能留下空格,其文書設定、排版工作繁瑣,反不如直接以手寫方式書寫方便,而邱豐銘前曾在張瑛姬交付予吳銘圳之文件上,以手寫方式加註資料等情,業如前述,是其若欲於上開文件加列數字,自無不以相同方式記載之理,足徵上開以電腦繕打之數字,並非邱豐銘嗣後加工所為,而係張瑛姬交付時即存於其上,且係由張瑛姬繕打為合理。
因標案預算金額,與建議評選委員間無關,反而係廠商評估投標利潤之重要參考依據,又張瑛姬係以密語方式記載標案預算,亦彰顯其不欲讓外人輕易查知該項資訊之心態,若非係從事不法犯行,為何需以前述隱晦方式行事,均徵其真意非係要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而係欲透過吳銘圳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欲投標廠商知悉,再從中收取回扣,是其前開所辯,自非可採。
㈤吳銘圳取得上開邱豐銘傳真之評選委員名單文件後,隨與樓基中相約見面,並將上開傳真文件交予樓基中,囑其向廖君庸詢問是否有意投標,樓基中於1月5日上午8時許,將前述2文件傳真予廖君庸後,發送簡訊提醒廖君庸收受傳真,內容告知吳銘圳將赴臺北與其洽談,復再向吳銘圳回報已將上開名單交予廖君庸,吳銘圳再與廖君庸相約同日下午3點,在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見面,廖君庸先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確認參標及行賄意願,惟希望調降回扣成數至10﹪,並就該案挑選陳茂修、李志賢、陳瑞仁、張國慶等人擔任評選委員,吳銘圳並於1月6日13時32分58秒聯絡邱豐銘,向其確認傳真電話後,將前述廖君庸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邱豐銘等情,據吳銘圳、邱豐銘、樓基中、廖君庸到庭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9頁背面、第173頁、173頁背面),復有其等相互通聯之譯文及簡訊(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2至7、13、14所示)在卷可參,堪認為真。
㈥廖君庸嗣於101年1月6日與樓基中相約高鐵左營站星巴克咖啡廳見面,會談中廖君庸同意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給付70萬元回扣,其中60萬元給付嘉義縣政府,另10萬元則付予樓基中,至是否參標「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則表示欲再做考慮,嗣經考慮後,廖君庸於1月9日與樓基中聯繫,決定參標「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惟表示回扣比例僅能給付4﹪,同時挑選王慰慈、廖則竣、張育傑及林文印擔任該項計畫之評選委員,並將該名單傳真給樓基中,樓基中隨於同日13時37分31秒許,傳簡訊向吳銘圳告知廖君庸上開決定,另說明該4﹪之回扣,由嘉義縣政府占3﹪,餘1﹪歸其所有,復於14時40分2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見面,將廖君庸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告知吳銘圳,吳銘圳則於1月10日11時10分45秒傳真載有「5:00阿嘉(餐費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之文件予邱豐銘等情,據吳銘圳、邱豐銘、樓基中、廖君庸到庭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9頁背面、第173頁、173頁背面),復有其等相互通聯之譯文、簡訊(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8至12、15至24所示)及上開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2頁背面),自堪採認。
又吳銘圳對上開傳真內容證稱:上開傳真文件「阿嘉餐費15」,是樓基中告訴我,他與廖君庸協商結果,廖君庸在「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願意支付15萬元,另外評選委員部分,我請邱豐銘依照組別,各組分別勾選為2號、3號、1號及8號等語(調一卷第61至78頁),邱豐銘亦證稱:上開傳真「5:00」指的是「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的預算金額500萬元,「阿嘉」指的是技佳公司有意參標,「餐費15」指技佳公司願意提供15萬元的賄款給張瑛姬,傳真上的4個號碼,代表技佳公司挑選的4個評選委員名單等語(偵四卷第334至342頁),則因「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預算金額係500萬元,前述廖君庸願給付嘉義縣政府3﹪之回扣,經計算後確係15萬元,吳銘圳、邱豐銘所述前開傳真所載「阿嘉餐費15」等語,係指廖君庸欲給付15萬元,即屬可採。
另依吳銘圳解釋上開傳真所載數字暗語真意,對照前開邱豐銘傳真予吳銘圳之各組評選委員名單,確可從第一組中挑選出排序第1位者王慰慈、第二組中挑選排序第3位者廖則竣、第三組中挑選排序第1位者張育傑、第四組中挑選排序第8位者林文印等人,而與廖君庸於調查中證稱:該標案我當時就是勾選王慰慈、廖則竣、張育傑、林文印等人擔任評選委員等語相符(調四卷第121頁),是吳銘圳有將廖君庸勾選評選委員結果暨欲給付之回扣數額回報邱豐銘等情,亦堪認定。
又上開二標案嗣經核定評選委員結果,「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經挑選陳瑞仁、陳茂修、張國慶、李志賢;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經挑選王蔚慈、廖則竣、張育傑、林文印、鍾清萍、朱全斌、王揮雄擔任評選委員等情,亦有上開二標案簽文等件在卷可參(調四卷第150至154頁、第155至159頁),前述廖君庸勾選之評選委員,最終均經挑選為評選委員,亦堪認邱豐銘將吳銘圳回覆之名單交予張瑛姬後,張瑛姬有依該建議內容勾選評選委員之情。
㈦吳銘圳與廖君庸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商談回扣比例過程,廖君庸希望降低給付回扣至10﹪,惟樓基中於101年1月6日10時36分22秒傳送簡訊予廖君庸,向其告知吳銘圳表示回扣至少要20﹪;
嗣邱豐銘於同日14時39分29秒,與吳銘圳電話通聯:「邱:你那個9點20分那個有沒有..」、「吳:嗯嗯嗯,他們說只有這樣」、「邱:第一段那個沒有?」、「吳:第一段沒有,都沒認識的」、「邱:好啦、好啦」、「吳:他們說這樣60可不可以?60分可以嗎?」、「邱:..好像..」、「吳:他們說不能做了,你看看,不行趕快跟我講」、「你那個60桌再問看看,不行趕快跟他們說」、「邱:是喔」、「吳:他們說他們去年有去吃,吃不到」等語、吳銘圳於同日15時46分53秒再與樓基中電話聯絡談及:「吳:好啦,現在是給他們60桌啦」、「樓:60桌喔」、「吳:你不要跟小廖講」、「樓:OK」、「吳:給他們60桌這樣,其他你自己談,好不好」、「樓:已經敲定了?」、「吳:嗯啦、嗯啦,就給他們60桌啦,其他你再給小廖提高一點好不好」、「樓:OK,確定了喔」、「吳:你不要跟小廖講60桌啦」、「樓:那要跟他怎樣,講幾桌」、「吳:那你自己看啊,你有辦法凹就凹啊叫他多送你幾桌」,有該通聯譯文及簡訊(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9、14、15所示)在卷可參。
吳銘圳就上開通聯內容,於調查及審理中證述:我於上開通聯是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向邱豐銘詢問技佳公司願給付的回扣是60萬元,請邱豐銘再向上面問問看,如果不行的話,請他趕快跟我講;
然後我再向樓基中告知,我已經向人家表示該項計畫回扣的底線是60萬元,樓基中自己去向廖君庸爭取多少是他自己的事等語(調一卷第61至78頁、偵四卷第226至235頁、本院卷四第252頁背面)、邱豐銘則證稱:吳銘圳在電話中告訴我「60」、「60分」、「60桌」,指的就是預算920萬元之「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案,有意參標的技佳公司只願意提供60萬元的賄款,該「60」、「60分」、「60桌」指的就是賄款60萬元等語(偵四卷第347至350頁),可認吳銘圳初雖請樓基中轉知廖君庸要求給付20﹪回扣,後與邱豐銘聯絡過程,又將回扣金額調整為60萬元(嗣樓基中尚有索取自己部分佣金,故向廖君庸索討70萬元)。
另由吳銘圳向邱豐銘表示廠商回扣僅能給付60萬元時,尚告知「你那個60桌再問看看,不行趕快跟他們說」,可認其欲請邱豐銘向他人確認該回扣金額是否可行,此與其證稱:遇有廠商給付回扣比例過低,會告知邱豐銘轉告張瑛姬等語(本院卷三第79頁),即屬相符,且由邱豐銘尚須轉向他人詢問回扣金額適當與否,亦徵其並非最終收取回扣之人,另參以本件交予廠商勾選之評選委員名單均係自張瑛姬處流出,其上又有預算金額可供廠商評估利潤,足認最終欲收取回扣者確係張瑛姬無疑。
㈧參諸前述二標案之回扣比例,暨本件其餘標案回扣比例另有協商11﹪、10﹪、8﹪、7﹪、5﹪等情,可見吳銘圳要求給付回扣之比例不一,張瑛姬辯護人就此雖認,此與吳銘圳前稱與張瑛姬見面時,曾告知目前沒有15﹪回扣行情,10﹪就很好了,會盡量幫忙爭取好的條件等節不符,且上開回扣比例過低,亦與常情有悖等語。
惟廠商因標案執行內容不同,並考量公司成本、費用差異,本有不同之獲利水準,難要求在各標案中獲利均屬一致,而願提出相同之回扣比例,吳銘圳為求覓得廠商投標,針對各標案與廠商協商出不同之回扣比例,本屬正常,難謂其曾向張瑛姬告知目前回扣行情係10﹪,就代表所有標案均可取得10﹪之回扣。
況吳銘圳指示樓基中向廖君庸協商標案回扣比例,樓基中欲從中分得利潤,吳銘圳即告知回扣底線,並表明其餘金錢可任樓基中自己爭取等情,業如前述,就此吳銘圳雖有壓低給付嘉義縣政府回扣比例,藉使樓基中從中獲利之情,惟此僅代表吳銘圳有違背張瑛姬交付之任務,尚無法單由收取回扣比例過低,即推認張瑛姬不可能主導此事之結論。
況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賄款如果不會特別少,就不會做回報的動作,如果是少於10﹪的,例如5﹪、6﹪這種,我會先跟邱豐銘提一下,我大概的意思是透過邱豐銘跟張瑛姬表示回扣比例,看她同不同意等語(本院卷三第79頁),而吳銘圳就上開2標案,確曾將廖君庸欲給付之回扣金額告知邱豐銘,其中「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尚向邱豐銘表示如不能接受60萬之回扣,要趕快向其告知等語,業如前述,足徵吳銘圳前述說詞應屬有據。
稽此,廠商間就各標案,評估獲利水準不同,提出高低不一之回扣金額,本屬常態,佐以吳銘圳遇有廠商給付回扣比例較低時,亦有將之告予邱豐銘轉徵詢張瑛姬意見等情,是前述廠商給付回扣比例不一等情,亦無法資為對張瑛姬有利之認定。
㈨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稱僅負責傳送資料及轉交物品,不清楚其中用意云云,惟此除與其前於調查中所述內容不符外,吳銘圳前傳真回覆予邱豐銘之文件,有以暗語方式記載廖君庸挑選之評選委員,邱豐銘亦稱需將暗語還原後,再勾選在名單上,始能交予張瑛姬等語(偵四卷第337頁背面),已徵其對所轉交之文件資料係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等情,確實知情。
又吳銘圳針對上開2標案廠商願給付之回扣,曾分別以傳真及電話向邱豐銘回報等情,業如前述,其中「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吳銘圳於電話中係以暗語方式向邱豐銘告知「他們說這樣60可不可以?60分可以嗎?」,邱豐銘聽畢後未有不解該意而加以詢問之情,且其後於審理中亦稱:該應係廠商可以給付60萬元的暗語,我後來轉達給張瑛姬說廠商只能給60萬元等語(本院卷四第272頁),顯見其對吳銘圳係回報廠商回扣金額,亦有瞭解。
由此邱豐銘受張瑛姬指示轉交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嗣收受吳銘圳以密語方式回報之勾選結果後,尚須將之解密並勾選正確委員後,交回張瑛姬處,其中吳銘圳並有向其詢問廠商給付金錢是否適當等情,邱豐銘基此均可明顯判斷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在向廠商收取回扣,其辯稱僅負責傳遞資料,不清楚其中用意云云,難認可採。
㈩前開「為民服務計畫」、「環保行動計畫」標案分於101年2月8日、2月22日進行評選,均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據證人即「環保行動計畫」標案承辦人林春如於調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324至327頁),並有「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會簽到簿及公開評選組評分表、評選會會議記錄、招標及決標公告等件在卷可參(偵四卷第137至137頁背面、偵九卷第118頁、證二卷第8至11頁)。
樓基中見技佳公司順利取得優先議價權,隨聯絡廖君庸繳付約定之回扣,廖君庸即於101年2月24日指示公司出納陳文儀自公司帳戶提領90萬元之回扣金額(為民服務案70萬元、環保行動案20萬元),再與樓基中相約同日17時10分許至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客咖啡廳見面,將該90萬元現金交予樓基中等情,據廖君庸於偵查及審理中具結證稱:為民服務案議價金額是875萬元,約定回扣比例是8﹪所以是70萬元,環保行動案是500萬元,約定回扣比例4﹪是20萬元,我將該2筆回扣共90萬元一同交給樓基中等語(本院卷四第278頁、偵一卷第66至72頁)、樓基中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上開二採購案,「為民服務標案」之回扣為決標金額875萬元之8﹪即70萬元,其中60萬元是給嘉義縣政府高層的回扣,其餘是我與吳銘圳的佣金,環保行動案之回扣為決標金額500萬元的4﹪即20萬元,其中15萬元是給嘉義縣政府高層,餘5萬元是我與吳銘圳的佣金。
廖君庸於101年2月24日下午將90萬元帶到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客咖啡店給我等語(調一卷第315頁背面、316頁、本院卷四第29 0頁),復有樓基中催促廖君庸繳款、廖君庸指使公司員工領款並與樓基中相約見面,暨樓基中向吳銘圳詢問,廖君庸以議價金額計算回扣比例是否可行之電話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25至29所示)、調查局人員跟監樓基中,攝得其與廖君庸在上開時、地見面之蒐證相片(證二卷第511頁、511頁背面)、技佳公司科目日記帳影本1份在卷可參(調一卷第160頁),應認屬實。
樓基中取得90萬元後隨返回高雄,並於同日20時10分許將前述賄款攜至高雄市○○區○○路00號提摩希餐廳,除將前述賄款分配予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75萬元(2標案分別60萬元及15萬元)交付吳銘圳外,另分別就前述2項標案朋分2萬元及1萬元予吳銘圳,樓基中自己則取得其餘款項12萬元等情,據吳銘圳、樓基中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四第254頁背面、第290頁背面),並有調查局人員攝得樓基中與吳銘圳於上開時、地見面之蒐證照片在卷可參(證二卷第512頁、512頁背面)。
又吳銘圳取得該回扣金額後,隨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喪禮公祭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見面,並將上開標案回扣交予邱豐銘收受,邱豐銘再將回扣攜至嘉義市○○街00號交予張瑛姬收受等情,據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我是於101年2月27日前往張花冠母親公祭現場與邱豐銘見面,在邱豐銘駕駛車上將前述2 標案合計75萬元的回扣交付給他,邱豐銘當場並沒有點數金錢等語(調三卷第124 頁)、邱豐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吳銘圳於2月27日有將上述2標案回扣拿給我,要我轉交張瑛姬,因為我知道張瑛姬整天都在嘉義市民樂街的喪宅作法會,所以我直接將賄款拿去交給張瑛姬本人等語(偵四卷第221至224頁、334至342頁),復有張瑛姬聯絡邱豐銘交付資料,邱豐銘即與吳銘圳與邱豐銘相約見面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30至35所示)在卷可參。
另觀之上開譯文內容,張瑛姬於101年2月26日17時32分與邱豐銘聯繫要求交付資料,邱豐銘回稱已經向「他」催促,明天一早可交付資料,嗣邱豐銘在接下與吳銘圳通聯中要求當晚至嘉義赴約,否則其會讓人家唸慘,惟吳銘圳告知今晚東西沒帶,翌日早上始能前往,嗣吳銘圳於2月27日前往嘉義交付上開回扣後,張瑛姬於同日21時33分30秒聯絡邱豐銘詢問為何今天沒將資料拿過去,邱豐銘回稱今天一直沒空,明天一早再拿至張瑛姬住處。
依此張瑛姬向邱豐銘催促資料,邱豐銘即要求吳銘圳當晚前往嘉義,吳銘圳回稱東西未帶,待吳銘圳於翌日前往嘉義交付回扣完畢後,張瑛姬再向邱豐銘催促資料時,邱豐銘不再稱沒取得資料,僅告知今天一直沒空前往等情,堪認張瑛姬前所催促之資料,即係吳銘圳嗣所交付之回扣,而與吳銘圳、邱豐銘前證述內容互核相符,另再參以張瑛姬交付載有預算金額之2份評選委員名單供吳銘圳交予廖君庸勾選,再依廖君庸勾選之結果圈選正式評選委員,可認其確有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意,是吳銘圳有將廖君庸交付之標案回扣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至邱豐銘雖稱係於2月27日當天即將回扣交予張瑛姬(偵四卷第338頁背面),惟由前述張瑛姬與邱豐銘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㈡編號36所示),可知邱豐銘係與張瑛姬相約翌日(即28日)交付資料,邱豐銘前述說詞並非正確,惟考量張瑛姬曾將多項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邱豐銘嗣又多次自吳銘圳處取得廠商勾選結果暨回扣金錢後再轉交張瑛姬,常人記憶能力有限,實難要求邱豐銘對每次轉交時間,均能清楚記憶無誤,邱豐銘前述說詞縱有錯誤,惟應係記憶有誤導致,仍不影響其實際確有交付回扣予張瑛姬之事實。
張瑛姬雖否認曾收受邱豐銘轉交之回扣,惟其曾與吳銘圳、葉雅強等人約定,由其負責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再由吳銘圳等人將之交予廠商勾選評選委員,並向廠商收取回扣。
嗣張瑛姬交予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名單中,亦有以密語記載標案預算,而得使廠商藉此估算利潤進而決定是否參標,另廖君庸確認回扣比例完畢後,吳銘圳亦有將之告知邱豐銘,請其轉告張瑛姬等情,均如前述,以上事證均得作為邱豐銘指證確有將回扣交予張瑛姬之補強證據,否則張瑛姬為何要將標案預算金額,及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對外加以洩漏,即令人不解,張瑛姬前開所辯,無足採信。
另樓基中於上開標案中,亦有受吳銘圳指示向廖君庸詢問是否投標,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並協商回扣比例等情,顯與吳銘圳有犯意聯絡,朝同一目標實行犯罪之情,參諸前述說明及共犯理論,樓基中自與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就上開洩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其辯稱係代表技佳公司而為秘密之收受者,難認可採。
從而,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吳銘圳取得名單後,將之交予樓基中囑其洩漏予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知悉,並與廖君庸協商回扣比例,待技佳公司標得上開標案,或取得優先議價權後,樓基中再向廖君庸收取前所約定之回扣款項,扣除自己應得部分後,將上開其餘款項交予吳銘圳,經邱豐銘轉交張瑛姬收受等情,事證已徵明確,是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共同將應秘密事項對外洩漏予廖君庸等情,堪已認定。
三、「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部分: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3月30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4月10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預算金額:37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底、101年初某時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謝淑美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並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1月底、2月初簽核後送入縣長室,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背面、第20頁背面),並有該案招標及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二卷第99至102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於101年2月6日17時46分3秒、17時53分26秒,先後聯絡邱豐銘返回縣政府,再將該名單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背面、第20頁背面),並有張瑛姬聯絡邱豐銘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1所示)在卷可參。
3.上開標案,共有美城公司、技佳公司、財團法人臺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參標,最終由美城公司標得標案等情,有該案招標及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二卷第99至102頁)。
㈡邱豐銘取得該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01年2月6日18時0分15秒、18時17分29秒與吳銘圳聯繫,而將該評選委員名單傳真洩漏予吳銘圳知悉,吳銘圳後於101年2月8日8時53分37秒,撥打電話聯繫理虹公司楊家源,詢問其參標意願,惟理虹公司最終並未投標之事實,據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1頁),復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2至5所示)。
觀之上開譯文所載,邱豐銘為向吳銘圳詢問何時繳回評選委員名單,曾於通聯中提及「你那個明天何時資料要給我?」,吳銘圳回稱「那一件?早上那個喔」,邱豐銘稱「那個3點多那個」,吳銘圳稱「370那個,好啦,我明天早上」(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4),嗣吳銘圳隨向楊家源詢問參標意願時,亦提及「生態園區保育計畫」、「他那個是比較小條的啦,才300多萬啦」等語(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5所示),吳銘圳首先回覆邱豐銘詢問時所稱「370那個」,與前述標案預算金額相同,嗣其向楊家源詢問參標意願,提及上開標案名稱時,亦稱預算金額僅300多萬元,可認吳銘圳對上開標案預算金額有所知悉。
參以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常以幾點幾分之數字密語模式標註預算金額(本件標案預算是370萬,即標註3:70),而與邱豐銘前稱「3點多那個」等情相符,足認邱豐銘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時,其上亦有以上開方式記載標案預算,邱豐銘始會在詢問吳銘圳何時繳回評選委員名單時,提及「3點多那個」,吳銘亦因此知悉上開標案之正確預算金額數字。
另以張瑛姬係於當日17時53分26秒,聯絡邱豐銘欲交付評選委員名單,邱豐銘取得名單後,隨於18時0分15秒與吳銘圳聯繫欲轉交該份評選委員名單,兩者時間甚為接近,邱豐銘收受評選委員名單後,設法查詢標案預算金額,再填載於上之可能性甚低,應係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邱豐銘時,即於其上記載該標案預算等情,堪已認定。
㈢張瑛姬辯稱其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為請吳銘圳建議評選委員,經核難認為真等情,均如上述,佐以其尚於評選委員名單上記載可讓廠商評估標案利潤之預算金額,益徵其交付該名單,非在要吳銘圳建議評選委員名單,而係欲讓其洩漏該資料內容與廠商知悉,並從中收取回扣。
另邱豐銘明知張瑛姬交付者係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卻仍受張瑛姬指示將之傳真予吳銘圳,雖吳銘圳因未覓得有意投標廠商,而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內容再加外洩,然因吳銘圳仍非有權知悉秘密之人,張瑛姬、邱豐銘前開所為,仍係共同將應秘密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吳銘圳知悉,堪已認定。
四、「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5月15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5月29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5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1年2月29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林宜昕,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3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101年3月3日在上開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背面、59頁、21頁、21頁背面),並有該案招標及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二卷第99至102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後述中山大學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操作電腦,將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隨於101年3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撥打電話聯繫邱豐銘,再將其繕打前述標案之評委名單一併交予邱豐銘知悉,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8頁、20頁背面),復有張瑛姬與邱豐銘聯絡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技佳㈢編號6所示)在卷可參。
㈡邱豐銘取得上開名單後,隨於當日上午10時1分許,將載有下述㈠、㈡、㈢內容之文件共3頁傳真予吳銘圳,據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4頁、24頁背面),復有該傳真文件3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5頁背面、486頁、486頁背面)。
㈠「⑴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⑵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四正、四備)」㈡「⑴0000000000多樣性齊心 興大劉瓊霦 興大馮豐隆 興大何東輯 農委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劉靜榆 農委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陳志輝 農委會特有生物保育中心林敏宜 文化大學鄭祈全 文化大學周天穎 逢甲陳朝圳 屏科大陳美惠 屏科大邱祈榮 台大羅鳳恩 亞洲大學袁孝維 台大陳明仁 台大黃萬居 環保署林文印 北科大黃紹毅 興大」㈢「⑵0000000000綠化4+3陳尊賢 台大周天穎 逢甲程建中 高醫劉瓊霦 興大李明仁 嘉大蕭英倫 林務局賴國祥 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俊秀 經濟部工業局吳守從 實踐歐錫坤 農業試驗所呂明雄 嘉大蔡福貴 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都管理處長許圳塗 台大黃玉瓊 農糧署黃紹毅 興大唐立正 興大」㈢邱豐銘對上開傳真文件於調查中證稱:上述3張資料是我傳真給吳銘圳,其中㈠所示文件內容,是張瑛姬要我書寫,是請吳銘圳就傳真給她該2個標案的建議評選委員名單,各選出4個正取、4個備取的評選委員,再傳給我,由我轉交給張瑛姬。
上開㈡文件所載「(0) 0000000000多樣性」代表標案名稱「生物多樣性推廣計劃」,其預算金額是150萬元;
上開㈢文件所載「(0) 0000000000綠化」代表標案名稱「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其預算金額是510萬元,該㈡、㈢所載評選委員名單是要讓吳銘圳及廠商勾選的等語(調三卷第5頁背面),對照上開㈡、㈢文件所載「0000000000」、「0000000000」,由該連串數字之第5字起算,確可得150及510之數字,而上開2標案預算金額分係150萬元、510萬元,與上開數字相符等情,亦有該2標案招標及決標公告各一份在卷可參(證七卷第207至210頁、證五卷第185至188頁),參以上開文件除記載標案評選委員姓名及所屬機關外,另於上加記長串數字,再於數字旁標註標案名稱,該數字應有吐露標案相關訊息,否則無加列之必要。
另參以吳銘圳收得上開傳真後,隨撥打電話向他人吐露標案預算,嗣回覆挑選後之評選委員名單,亦在上直接標明上開標案預算(此部分均詳如下述),足徵吳銘圳亦係由上開傳真數字知悉各標案之預算金額,堪認邱豐銘前述上開數字代表預算金額等情,應屬有據。
㈣張瑛姬雖否認上開傳真所載數字係由其所繕打(本院卷四第267頁背面),惟邱豐銘於審理中到庭證稱,上開傳真內容關於電腦打字部分,於張瑛姬交付名單時即已存在等語(本院卷四第348頁背面)。
又觀之上開傳真,所載「000000000 0」數字後,接有「多樣性」文字,所載「0000000000」數字後,接有「綠化4+3」字樣,均係由電腦繕打,且該數字與文字間之字體、大小比例、字色均稱相符,較似同次繕打而來;
又張瑛姬自承上開字樣之「多樣性」、「綠化」二字係其所繕打,目的係在告訴吳銘圳標案之環保領域(調三卷第154至159頁),惟依一般欲告以標案內容之書寫方式,理應於首行即告知標案名稱為何,惟本件實際情形,卻係數字先經繕打於首行開始處,之後空一格再接續上開文字內容,此與一般書寫文件習慣已有不符,況上開數字若非張瑛姬繕打後列印於上,則應係邱豐銘取得文件後,操作電腦繕打上開數字,再重複列印於原本文件之上,因此法於列印時,要先避開前已繕打之委員姓名文字,復要恰好列印在文件首行開始處,暨「多樣性」、「綠化」文字之前方,其排版工作繁瑣,反不如直接以手寫方式書寫方便,而邱豐銘自承上開㈠文件內容,暨㈡、㈢文件上之⑴、⑵符號係其以手寫方式記載(本院卷四第348頁背面、349頁),是其若欲於上開文件加列數字,自無不以相同方式記載之理,足徵上開以電腦繕打之數字,非邱豐銘嗣後加工所為,而係張瑛姬交付時即存於其上,且係由張瑛姬繕打為合理。
因標案預算金額,與建議評選委員間無關,反而係廠商評估投標利潤之重要參考依據,又張瑛姬係以密語方式記載標案預算,亦彰顯其不欲讓外人輕易查知該項資訊之心態,若非係從事不法犯行,為何需以前述隱晦方式行事,均徵其真意非係要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而係欲透過吳銘圳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欲投標廠商知悉,再從中收取回扣,是其前開所辯,自非可採。
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否認知悉上開文件數字代表何意,並稱僅負責傳送資料而已(本院卷四第350頁背面),惟此除與其前於調查中所述內容不符外,因吳銘圳後曾將廠商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以暗語方式回覆,並以上開預算數字代表各個標案,再經邱豐銘還原正確名單後,送交張瑛姬勾選(此部分詳如下述),若邱豐銘不知上開數字暗語係代表標案預算金額,其要如何知悉吳銘圳挑選者係何標案之評選委員,並將名單正確回覆予張瑛姬,自足認其前開所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採。
㈤吳銘圳於收得上開2傳真後,隨於101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57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囑其向廖君庸詢問是否有意投標,樓基中於同日10時42分43發送簡訊予廖君庸:「小廖,左營以北二站有個環境綠化生態保育推廣(510),他們說8,你想看看回覆我,老師寄」,廖君庸於同日11時5分51秒發送簡訊向樓基中回覆對上開標案有興趣,並於11時27分53秒與吳銘圳聯繫後,經吳銘圳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廖君庸收受,廖君庸取得名單後,隨詢問友人是否認識其中所列委員,嗣再從中挑選評選委員後,於同日14時33分向吳銘圳詢問傳真電話完畢後,隨將所挑選之名單傳真交予吳銘圳等情,據吳銘圳、廖君庸於調查中證述明確(吳銘圳:偵四卷第226至235頁、266至270頁、廖君庸:調一卷第101至112頁、調四卷第112至122頁),復有前述通聯及簡訊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7至9、12至15所示)在卷可參,堪認為真。
㈥廖君庸將其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後,吳銘圳隨於101年3月3日14時45分21秒許與邱豐銘聯繫後,並將載有下列內容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後再於同日15分4秒撥打電話確認是否收訖文件等情,據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4頁、24頁背面),復有上開電話通聯(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16、17所示)及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7頁)。
「150 中山大學0000000000-00 屏0000000000-00 屏0000000000-0 環00000000000-0 北510 阿嘉000000000-0 台000000000-0 經000000000-0 嘉000000000-0 興備 都不認識」㈦邱豐銘證稱:上開傳真資料是吳銘圳傳真給我的,其中「510阿嘉000000000-0台、000000000-0經、000000000- 0嘉、000000000-0興」代表預算金額510萬元之「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標案,吳銘圳等人計畫由技佳公司(以阿嘉代表)得標,並依我傳真提供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選出第1組名單中第1位台灣大學陳尊賢、第2組名單第4位經濟部工業局林俊秀、第3組名單第2位嘉義大學呂明雄、第4組名單第1位中興大學黃紹毅等4名,廠商較熟識之學者專家擔任該標案評員,至於「備都不認識」代表沒有其他的備取建議委員,我將吳銘圳等人勾選的專家學者名單,在原傳真給他們的資料對應位置勾選後,就拿去給張瑛姬等語(調三卷第1至7頁),核與吳銘圳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上開我傳真給邱豐銘之資料內容,是有關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由廖君庸挑選陳尊賢、林俊秀、呂明雄及黃紹毅擔任評選委員等語相符(偵四卷第233頁背面、266至270頁),依邱豐銘前述方式解讀吳銘圳回覆資料,就該資料所載長串數字中,均取連接線後所載數字,即1、4、2、1,確可依序自前開評選委員名單中,對照出與吳銘圳前述欲推薦評選委員相符之名單,堪認吳銘圳、邱豐銘所述確實為真,吳銘圳有以前述記載密語方式回覆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等情,堪已認定。
另本件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標案,後經核定之評選委員名單係陳尊賢、林俊秀、呂明雄及黃紹毅,與前述吳銘圳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內容相符,有該簽文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調一卷第44至50頁、調四卷第160至163頁),亦堪認邱豐銘將吳銘圳建議名單交予張瑛姬後,張瑛姬有依該建議內容勾選評選委員等情。
㈧吳銘圳於101年3月3日13時10分32秒,發送簡訊向樓基中詢問上開標案回扣比例為何,據樓基中於同日13時24分8秒回覆「510總共8,左營以北二站的他們5,我們3」等語,商定由嘉義縣政府取得回扣5﹪,其餘3﹪歸樓基中、吳銘圳二人,嗣技佳公司就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原取得優先議價權,並已依約給付回扣完畢,惟於嗣後議價時,因未放入價格標單遭判定失格,樓基中知悉後,表示會在上開標案協商回扣時幫忙爭取權益,嗣吳銘圳、樓基中、廖君庸於101年3月6日上午11時許,相約在高雄市四維路王牌咖啡碰面會談。
經吳銘圳、樓基中、廖君庸商談協議,相互達成期約得標後支付20萬元回扣合意,惟技佳公司在順利標得該案後,廖君庸因遭調查致未支付上開回扣等情,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標案我印象最後所談回扣是20萬元,但決標後來不及付款就遭約談了等語(本院卷四第255頁、調三卷第124頁)、樓基中於調查中證稱:由於環保行動案已交付賄款,但技佳公司因作業疏失導致未得標,所以我有意用預算金額相近之「環境綠化案」補給廖君庸,但後來吳銘圳表示這是廖君庸自己的問題,後面的標案還是要收錢,一開始回扣比例是談8﹪,後來跟廖君庸商討後改為4﹪,因此該標案是要收取20萬元回扣,後來技佳公司得標該案後,我有向廖君庸催款過,但他一直都沒有給我等語(調三卷第43頁、偵二卷第229頁)、廖君庸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標案我是向樓基中開價20萬元,結果我公司得標後,樓基中有向我催過一兩次款,但目前還未支付這筆款項等語(調四卷第113頁、113頁背面),復有上開通聯簡訊及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10至11、18至21所示)及上開標案招標及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證二卷第99至102頁),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至廖君庸後於審理中改稱: 當時有談到20萬元這個數字,可之前有個案子已經得標但沒有議價成,我就說這個案子20萬元我之前付過了,我不想再付,希望用這個案子來補我等語(本院卷四第278頁),否認有允諾給付20萬元回扣等情,惟此除與其前述證詞有異外,亦與樓基中、吳銘圳說詞不符,參以廖君庸與樓基中討論上開標案回扣時,樓基中係表示會爭取給予優待,亦即只表示會爭取減少回扣比例,廖君庸當場對談亦同意樓基中看法,未稱不欲給付回扣等語(見附表五譯文八㈢編號20所示),是其後於審理中所述與事實不符,難認可採。
㈨綜上所述,張瑛姬為向廠商索取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再經吳銘圳囑樓基中詢問廖君庸後,確認其有意投標,吳銘圳再將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廖君庸知悉,待廖君庸勾選評選委員完畢後,再回覆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廖君庸建議內容而為勾選,過程中樓基中尚有與廖君庸協商回扣比例之情,是縱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係由吳銘圳洩漏予廖君庸知悉,惟樓基中既受指示向廖君庸詢問投標意願及協商回扣比例,可認其與吳銘圳仍有共同犯罪目標,而有犯意聯絡,參諸前述說明,樓基中自與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共同將應秘密事項對外洩漏予廖君庸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五、「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1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1年6月22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預算金額:42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4月間某時,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黃國書,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4月間簽核後送入縣長室,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第59頁背面),復有該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檢方函送資料卷第72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取出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繕打重製後,再交予邱豐銘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第59頁背面)。
㈡邱豐銘取得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隨於101年5月16日17時25分10秒前之不詳時間,將該名單傳真予吳銘圳收受之事實,據吳銘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九卷第106至107頁),復觀之邱豐銘於前述時間與吳銘圳通聯內容提及(見附表五譯文八㈣編號1所示),吳:「喂,老大,有收到了」、邱:「你有收到嗎?你有沒有看到?」、吳「有啦、有啦」、邱:「我跟你說,那個4:25的喔」、「然後我跟你講,那裡有3項」、「但是要4點喔」,其中所述4:25等語,與前開案預算金額係425萬元等情相符,參以本件張瑛姬繕打評選委員名單時,多會將委員分組排列,前述邱豐銘提及「有3項」,「但是要4點」等語,應係代表共有3組評選委員名單,並欲從中勾選4名評選委員,均堪認邱豐銘確係傳真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收受。
又吳銘圳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曾於同年5月17日20時3分56秒,聯繫廖君庸詢問對上開標案之參標意願,據廖君庸表示無意願參標等情,有上開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八㈣編號2所示),本件吳銘圳尋商無著等情,亦堪認定。
㈢綜上,張瑛姬與邱豐銘共同將上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吳銘圳而加以洩漏等情,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玖、「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於101年1月10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1月31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預算金額:8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12月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技佐林春如,循前述簽報核定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於同年12月7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背面、23頁),復有上開標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七卷第77至80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侍候,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再交予邱豐銘知悉,指示其將該資料轉交吳銘圳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背面、23頁)。
3.上開標案,於101年1月31日開標結果,有美城公司、財團法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下稱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投標,嗣於同年2月10日經評審後,由美城公司得標等情,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背面、23頁),復有上開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調二卷第181至184頁)。
㈡吳銘圳收受前開評選委員名單後,先自行從中圈選評選委員,再將之交回邱豐銘等情,據其於調查中證稱:邱豐銘將前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給我後,應該是他急著要評選委員名單,所以我就在邱豐銘提供給我的名單中,先自行圈選後,再將名單交回給邱豐銘等語明確(調四卷第237頁)。
又吳銘圳為尋商投標上開標案,曾於101年1月18日16時26分59秒電聯游以德,向其告知有前開標案,並稱「那個廚師他們有給我」等語,嗣於同年1月31日12時26分25秒,再度與游以德通聯告知:「我那個廚師再拿給老師好了」,復於同年2月1日將內含「中興大學齊心、中興大學葉茂生、嘉南藥理陳椒華、中興大學唐立正」資料之文件,傳真予游以德之秘書孫玲玲,要其轉交游以德;
嗣於同年2月3日又在前開傳真文件所載「中興大學齊心」後加註昆蟲系、「中興大學葉茂生」後加註園藝系、「中興大學唐立正」後加註昆蟲系,再次傳真予孫玲玲要求轉交游以德等情,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我有告知游以德上開標案,詢問他是否有意投標,當時我手頭已經有邱豐銘給我的評選委員名單,上面講的廚師就是評選委員名單,後我有傳真已經勾選好的名單給他看,目的係要讓游以德看有沒有認識的委員,後來游以德的助理告訴我他不認識裡面的委員,所以我在評選委員姓名後加註「昆蟲系」、「園藝系」後,再重新傳真一次等語明確(調一卷第76頁背面、調四卷第237頁、本院卷四第312頁、312頁背面),復有上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九編號1、2所示)、該傳真資料2紙附卷可參(證二卷第483、484頁),對照上開標案後經勾選李訓煌、尤少彬、彭國棟、齊心、黃紹毅、林文和、葉茂生、陳椒華、唐立正等人為評選委員,前開吳銘圳傳真予游以德之評選委員均列名其中,有該簽文1紙在卷可參(調七卷第77至80頁),由此吳銘圳可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資料傳真予游以德知悉等節,足認其前稱於收受評選委員名單後,先自行圈選委員名單再交回予邱豐銘等語應為實在,亦堪認張瑛姬有依其建議名單勾選評選委員。
㈢游以德參標上開標案,就該標案回扣部分,與吳銘圳有下述磋商過程:於101年1月18日16時26分59秒許電話通聯中,吳銘圳向游以德告知嘉義縣政府有前開標案,惟建議先不表態欲參標並給付回扣,待有競爭對手後再說,游以德對此表示同意。
同年1月31日該標案資格標開標,除游以德所屬之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外,尚有美城公司投標,吳銘圳得知後,即於同日12時26分25秒許電話聯繫游以德,詢問是否要硬拼,據游以德回覆:「我們還是要政通人和啦」、「已經進去了,去跟人家談這件事比較有意思嘛」等語,暗示願意給付回扣之意,吳銘圳並於電話中表示會將評選委員名單拿給樓基中。
吳銘圳嗣於101年2月2日16時4分50秒聯繫游以德:詢以「現在那個空間怎麼樣」,游以德回以「我不是跟你說過…楊也跟你說過,就是兩個1嘛」,吳銘圳則稱:「楊是跟我說大概8啦!」、「我跟他們談,但是要徵求老師同意」等語,游以德遂稱:「可以啊!那就8就8…一切要安全就對了」等語,據吳銘圳於調查、審理中證稱:關於上開標案,我原是跟游以德說如果可以的話,先拼看看,不用提供任何賄款,等到有對手進來再說,後來有美城公司來投標,我與游以德在電話中談論此案時,游以德向我表示,楊家源跟他說,支付嘉義縣政府方面的賄款比例需要11 %,但我表示楊家源經估算應該8 %就可以,所以游以德才說那就8 %,一切要安全就對了等語明確(調四卷第237頁、237頁背面、本院卷四第316頁、316頁背面、317頁背面),復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附表五譯文九編號1至3所示),顯見游以德經與吳銘圳討論後,同意若標得上開標案,願支付8﹪之回扣。
㈣游以德對此雖稱其於通聯中談到兩個1,是指以11﹪費用轉包工程,但因為吳銘圳說楊家源建議轉包費用8﹪即可,其才回答說可以,通聯中所稱一定要安全,係指希望發包廠商實在去做,不要因為跟嘉義縣政府環保局過從甚密,害其受到牽連云云(本院卷二第151背面至152頁)。
惟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我當時跟游以德談話,我的認知就是這個東西他標到了就要提供8﹪的回扣,但不確定他自己想法如何等語(本院卷四第316頁),則與游以德對談之吳銘圳,亦不覺其所談係指轉包工程之費用,而認係在討論標案回扣,游以德前述是否為真,已屬有疑。
另觀之游以德、吳銘圳前開101年2月2日16時4分50秒(見附表五譯文九編號3所示)通聯完整對談:吳:「那老師意思也是要,建議上面要找就對了」、游:「對啊,我覺得是要有一個安心的辦法,我覺得禮拜一去,很沒有意思啊」、吳:「也不會啦,因為對手已經被地方排除了」、游:「但是我是覺得雙管齊下,第一我們自己實力嘛,第二個也是稍微有人要」、吳:「現在就是那個空間怎麼談」、游:「空間,你盡量幫我談啊」、吳:「因為那個楊是跟我說」、游:「我不是跟你說過,楊也跟我說過,就是兩個1嘛」、吳:「沒有,楊說不用那麼,楊是跟我說大概8啦」、游:「8喔」、吳:「我跟他們談,但要徵求老師同意」、游:「可以啊,那8就8,一切要安全就對了」、吳:「好,我明天去講一下,因為那個也要聽上面的」、游:「喂,怎麼樣?」、吳:「當家的也是要聽上面的」、游:「那對啊,那好啊,那就這樣子」。
上開通聯中,吳銘圳明白向游以德表示建議找「上面」,游以德未為反對表示,反稱要雙管齊下,要靠自己實力,也要稍微有人,又稱一切要安全,若游以德真意係在討論轉包工程費用,為何要吳銘圳尋找「上面」,此與雙管齊下,靠自己,也要靠別人有何關聯,另在討論費用比例時,在無任何前言後語提及包商施工品質或與縣府交往情形下,為何又會突然擔心包商與縣府交往過密,要求一切安全,均令人不解。
另吳銘圳嗣又告知當家的也是要聽上面的,游以德亦稱對啊等語,則單純轉包工程費用,為何要聽取上面意見,亦屬有疑,以上均徵游以德所述明顯與通聯意旨不符,而難認可採。
反而吳銘圳所述前開對話係在討論標案回扣比例等語,對照通聯中談及要找上面,應係欲找人護航,其中游以德談及一切要安全,更係因此事涉及違法,要求小心行事之意,前述討論回扣之說,經核既與整體通聯意旨相符,較游以德前述之詞為可採。
另吳銘圳、游以德上開通聯均稱曾向某位姓楊之人詢問費用比例等語,游以德並稱該人即係楊家源,經楊家源到庭亦稱:上開標案我有算一下成本,那時游以德問我說這個案子如果要給付吳銘圳費用的話,大概可以給多少,我說按照成本估算可以給8﹪等語(本院卷四第323頁背面),亦未提及任何轉包工程費用等語。
綜上,均認吳銘圳與游以德上開通聯內容,係在確認標得上開標案後應給付之回扣比例,而與轉包工程等情無關,游以德前開所述,難認可採。
㈤吳銘圳於101年2月3日10時55分,傳真以下內容文件予邱豐銘:「主辦: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有透過人拜訪局長,但沒回應),此餐會無盈餘,目前可提供四十桌費用(另外會額外感謝邱兄)、對手:美城、餐會時間:2/6(星期一)早上、請邱兄協助、有問題請儘速回覆」。
嗣再於同日15時37分41秒,撥打電話向邱豐銘確認,係由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投標上開標案,並稱還會另外準備「丹露」(即台語禮物之意)給邱豐銘等語,有該傳真文件、電話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九編號4所示)等件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3頁背面)。
吳銘圳對上情於審理中證稱:原本我跟游以德約定行賄的比例是8﹪,後因為游以德是自己老師,這個計畫也沒有把握得標,所以我沒有跟游以德說,就自己先幫基金會作決定,跟邱豐銘說如果得標的話,願意以40萬元當作行賄價碼提供給張瑛姬,因為這個成數較低,就請邱豐銘幫忙一下,若基金會有額外的費用會再提供給邱豐銘。
後來電話中邱豐銘以為我們推薦的是美城,我在通聯中告知是「臺灣國」代表我們推薦的是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另外說會給邱豐銘「丹露」,與傳真所寫會額外再感謝他的意思是一樣的等語(本院卷四第313頁、314頁背面、315頁、317頁),核與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上開傳真資料是吳銘圳傳真給我的無誤,是指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要參標「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因為該標案利潤不高,目前只能提供賄款金額40萬元,所謂會額外感謝我本人,應該是會額外給我紅包,後來因為我看不懂吳銘圳上開傳真內容,再打上開電話向吳銘圳確認,我本來以為吳銘圳找來參標的廠商是美城公司(美城公司以「美國的」作為代號),但吳銘圳告訴我他找來的是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以「台灣國的」作為代號),吳銘圳告訴我「還會有另外跟你傳丹露(台語)」,指的是要另外給我紅包的意思等語相符(偵四卷第341頁、341頁背面),足認吳銘圳有向邱豐銘表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欲參標上開標案,若得標後可提供40萬元回扣等語,益徵其前述曾與游以德商討投標上開標案欲給付回扣等情,確為實在。
㈥張瑛姬雖否認知悉廠商欲給付回扣一事,惟邱豐銘於審理中證稱:其取得前開吳銘圳傳真之文件後,隨將之轉交張瑛姬觀看等語(本院卷四第319頁)。
又吳銘圳前與游以德通聯中談及「因為那個也要聽上面的」、「當家的也是要聽上面的」等語(見附表五譯文九編號3所示),可認其接觸對象並無獨立決定能力,仍要聽取他人指示,參以其傳真予邱豐銘之文件或嗣後之通聯,亦均強調會另外感謝邱豐銘等語,再再顯示除邱豐銘外,另外有人在後掌握全局,而該回扣款項亦要交予該人。
對此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前述「當家的」是指邱豐銘,「上面的」是指張瑛姬,簡訊所稱40萬費用也是一樣要給張瑛姬等語(本院卷四第314頁背面、315頁),除呼應其前稱與張瑛姬見面時,曾約定由張瑛姬給付評選委員名單,由其對外尋找廠商投標並收取回扣之計畫外,前述張瑛姬除給付評選委員名單外,尚有告知標案預算金額,且均係交由邱豐銘轉交吳銘圳,亦顯示張瑛姬確係吳銘圳所稱隱身邱豐銘之後的操縱人士,是張瑛姬前開所辯,並非可採。
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亦辯稱,其對於傳遞資料內容均不清楚云云(本院卷二第5頁),惟此除與其前於調查中所述內容不符外,考之吳銘圳就前述回扣比例偏低,尚請邱豐銘從中幫忙疏通,並稱會對其另感謝;
另邱豐銘與吳銘圳通聯對談中,提及美國的、臺灣國暗語,分別代表美城公司、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之意,均徵其對吳銘圳告以回扣金額、並談及投標廠商、暨標案競爭對手等情,確知悉內容詳情為何。
由此其亦應清楚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在向廠商收取回扣,其辯稱不清楚傳遞資料內容為何云云,難認可採。
㈦吳銘圳與游以德討論上開標案時,先建議硬拼,不用給付回扣金額,後游以德承諾欲給付8﹪回扣時,吳銘圳回報邱豐銘時,又自行將回扣壓低為5﹪即40萬元,所為明顯利於廠商,卻有違張瑛姬利益,令人質疑其與張瑛姬是否確有前述共謀收取回扣協議,否則怎會為損及張瑛姬利益之事。
對此吳銘圳到庭證稱:因為游以德是自己老師,且基金會是學術界,所以自己幫基金會作決定等語(本院卷四第313頁),與游以德所稱吳銘圳係其20年前博士班學生等語(本院卷二第151頁背面)相符,是吳銘圳基於師生情誼,為游以德著想,自行調降其給付回扣比例,並未明顯背離常情,參以吳銘圳前開傳真予邱豐銘文件,記載若有問題請邱豐銘再予回覆,顯示其僅係提議回扣比例而已,實際決定與否,仍須由張瑛姬作主,張瑛姬最終仍掌握收取多少回扣之權,是前述吳銘圳調整回扣比例一事,難資為對張瑛姬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本件張瑛姬為收取廠商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資料交予邱豐銘洩漏予吳銘圳知悉,指示吳銘圳將名單資料再洩漏予有意投標之廠商知悉,吳銘圳先自行挑選評選委員後,交予邱豐銘回覆張瑛姬依該建議名單挑選評選委員,嗣因游以德有意投標上開標案,吳銘圳再將前述先行挑選之評選委員資料洩漏予游以德知悉,並與其約定得標後欲給付回扣等情,事證明確,張瑛姬指示邱豐銘、吳銘圳共同將上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游以德知悉之犯行,自應依法論科。
拾、「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㈠不爭執事項:1.嘉義縣政府另於101年6月4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6月19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15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1年2月22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臨時約僱人員鐘淑靜,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3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縣長張花冠於101年3月3日在前述簽文上簽名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背面、24頁),復有上開標案簽文1份在卷可參(調一卷第44至50頁)。
2.張瑛姬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侍候,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前述技佳公司部分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隨於101年3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撥打電話聯繫邱豐銘,再將其繕打前述標案之外聘評委建議名單一併交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邱豐銘轉交吳銘圳之事實,業據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59頁背面、24頁),復有張瑛姬與邱豐銘聯絡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十編號1所示)在卷可參。
㈡邱豐銘取得上開名單後,隨將之傳真予吳銘圳,由該傳真內容可知,張瑛姬為向廠商收取回扣,有在其上記載暗語數字,藉以表示預算金額,而邱豐銘明知上情,卻仍依張瑛姬指示傳遞評選委員名單等情,業如前述(即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理由部分說明)。
另吳銘圳於收得上開2傳真後,隨於101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57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詢問其可否幫忙尋商投標「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通聯中吳銘圳並向樓基中提及:「但這個不大啦,15啦」、樓基中回稱:「一百五喔?」;
嗣經樓基中考慮完畢後,隨於同日上午11時3分4秒撥打電話,表達自己欲投標上開標案意願,並要求吳銘圳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其挑選,吳銘圳將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樓基中後,樓基中再於同日12時48分38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向其告知挑選評選委員結果:「你那個北科大、環保署」、「環保署那個OK啦」、「然後再來屏科大兩個嘛」,而挑選陳朝圳(屏東科技大學)、陳美惠(屏東科技大學)、黃萬居(環保署)及林文印(北科大)4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等情,據吳銘圳、樓基中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4頁、24頁背面、175頁),復有上開通聯譯文(見附表五譯文十編號2、3、4所示)在卷可參,均堪認為真。
㈢吳銘圳於101年3月3日14時45分21秒許與邱豐銘聯繫後,隨將載有下列內容之文件傳真予邱豐銘收受,後再於同日49分4秒撥打電話確認是否收訖文件等情,據邱豐銘、吳銘圳到庭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4頁、24頁背面),復有上開電話通聯(見附表五譯文十編號5、6所示)及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7頁)。
「150 中山大學0000000000-00 屏0000000000-00 屏0000000000-0 環00000000000-0 北510 阿嘉000000000-0 台000000000-0 經000000000-0 嘉000000000-0 興備 都不認識」㈣吳銘圳對上開傳真內容所載「中山大學」部份,於調查中證稱:我傳真給邱豐銘之資料內容,是有關樓基中推薦陳朝圳、陳美惠、黃萬居及林文印擔任評選委員等語(偵四卷第233頁背面),邱豐銘則證稱:上開傳真資料是吳銘圳傳真給我的,其中「150中山大學0000000000-00屏、0000000000-00屏、0000000000-0環、0000000000-0北」,代表預算金額150萬元之「生物多樣性推廣計劃」標案,吳銘圳等人計畫由中山大學參與投標,並依我前述傳真提供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選出第1組名單中第10位屏東科技大學陳朝圳、屏東科技大學陳美惠、以及第2組名單第2位環保署黃萬居、第3位台北科技大學林文印等4名廠商較熟識之學者、專家擔任該標案評選委員」,我將吳銘圳等人勾選的專家學者名單在原傳真給他們的資料對應位置勾選後,就拿去給張瑛姬等語(調三卷第1至7頁),依邱豐銘前述方式解讀吳銘圳回覆資料,就該資料所載長串數字中,均取連接線後所載數字,即10、11、2、3,確可依序自前開評選委員名單中,對照出與吳銘圳前述欲推薦評選委員相符之名單,堪認吳銘圳、邱豐銘前開所述確實為真,吳銘圳有以前述記載密語方式回覆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等情,堪已認定。
另前開生物多樣性標案,後經核定之評選委員分為陳朝圳、陳美惠、黃萬居、林文印、周天穎等情,與前述吳銘圳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內容相符,有該簽文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調一卷第44至50頁),亦堪認邱豐銘將吳銘圳建議名單交予張瑛姬後,張瑛姬有依該建議內容勾選評選委員。
㈤吳銘圳將前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樓基中勾選後,樓基中於101年3月3日12時54分34秒發送簡訊予吳銘圳:「生物150總共5,左營以北二站4,我給1」,有該簡訊內容在卷可參(證二卷第321頁,見附表五譯文十編號4所示),樓基中對上內容證稱:左營以北二站就是嘉義縣政府,吳銘圳代表嘉義縣政府,上開標案回扣內容總共是5﹪,有建議給吳銘圳1﹪,但實際如何他們自己去拆等語(本院卷四第352頁、352頁背面),吳銘圳對此則證稱:上開簡訊應該是指樓基中可以提供5﹪的回扣,其中4﹪要給嘉義縣政府,剩下1﹪要給我,但我並沒有要這1﹪,因為前開4﹪的回扣太低了,所以我是回報邱豐銘要給5﹪回扣等語(本院卷四第344頁),是樓基中就上開標案曾與吳銘圳約定得標後欲給付回扣等情,亦堪認定。
㈥綜上,本件張瑛姬為收取廠商回扣,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資料交予邱豐銘洩漏予吳銘圳知悉,指示吳銘圳將名單資料洩漏予有意投標之廠商知悉,經吳銘圳將名單洩漏予樓基中知悉,由其從中挑選評選委員後,再經吳銘圳回覆邱豐銘,邱豐銘再轉交張瑛姬,由其依該廠商建議挑選評選委員,嗣樓基中亦有與吳銘圳約定得標後欲給付之回扣等情,事證已明,張瑛姬指示邱豐銘、吳銘圳共同將上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樓基中知悉所為之洩密犯行,自堪認定。
參、事實四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瑛姬、王幸悅、陳得樂均否認犯罪。被告張瑛姬辯稱:伊僅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建議評選委員,未親自或指示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
被告王幸悅辯稱:伊不認識鄭仁雄,從未與其見過面,未曾受其所託幫忙辦事,亦未指示陳得樂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鄭仁雄勾選。
被告陳得樂辯稱:伊係因為鄭仁雄製作報告書不實,導致友人李昂奮遭茂盛公司解聘及罰款,故聯絡鄭仁雄欲對其責問,惟該時雙方並未見到面,亦未取得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鄭仁雄云云。
二、張瑛姬受張花冠聘任擔任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實際係經指派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任縣長室秘書工作。
又其曾獲縣長張花冠授權,遇有縣府採購案欲核定評選委員之簽呈送入縣長室時,可代其勾選評選委員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在前。
又嘉義縣政府「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之承辦人員,為簽請縣長張花冠核定標案評選委員,簽文經逐級審核後,於前述事實欄所載時間送入縣長室,亦有上開標案簽文等件存卷可參(調二卷第47至51頁、21至26頁、58至66頁)。
另上開標案,經辦理招標評選結果,前二標案由澳新公司分別以決標金額967萬元、470萬元標得上開標案;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則由嘉德公司以945萬元標得標案,亦有上開標案招標及決標公告等件在卷可參(調一卷第71至81頁),上開事實,均堪採信。
三、調查人員至澳新公司負責人鄭仁雄處搜索結果,在其筆記型電腦內扣得下述內容之文件照片2紙,據鄭仁雄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追加院卷第204頁背面),復有該文件照片之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參(調二卷第16、17頁)。
環教推動陳朝圳 屏科大羅清吉 屏科大劉靜榆 農委會特育中心簡仁德 林務局長張育傑 北市教育大學張國慶 屏科大唐立正 興大張彬 林務局組長廖天賜 興大齊心 興大陳駿季 農業試驗所陳明仁 台大林文和 玉山管理處黃萬居 環保署鄒苑生 國家實驗研究院呂秀英 農業試驗所土壤及地下水1+1洪肇嘉 雲科大蔡易縉 首府張明琴 弘光科袁菁 高雄大學曾銘棟 明道1+1張旭福 高苑科陳鶴文 東海林信一 長榮李正豐 首府趙家民 南華 1+1魏漣邦 大葉盧昭暉 興大黃志彬 交大劉毅弘 工研院許正一 屏科大 1+1馬英石 元培科吳義林 成大吳秀賢 高雄海洋王雅玢 中原張木彬 中央
四、觀之上開2文件所載「環教推動」、「土壤及地下水」,與前開嘉義縣政府「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名稱相近,應係上開標案名稱之縮寫簡稱。
又該「環教推定」文件,在陳朝圳、劉靜榆、張育傑、張國慶、黃萬居名字旁,有打勾標記;
「土壤及地下水」文件,在趙家民旁記載(正)①、魏漣邦旁記載(正)②、洪肇嘉旁記載(正)③、曾銘棟旁記載(正)④、劉毅弘旁記載(備)⑤、蔡易縉旁記載(備)⑥,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後經核定陳朝圳、劉靜榆、張育傑、張國慶及黃萬居為評選委員,「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經核定趙家民(經勾選排序1)、魏漣邦(經勾選排序2)、洪肇嘉(經勾選排序3)、曾銘棟(經勾選排序4)及劉毅弘(經勾選排序5)為評選委員等情,有上開2標案簽文等件在卷可參(調二卷第52至57頁)。
上開2標案經正式核定之評選委員名單,與前開自鄭仁雄處所扣文件勾記之人員姓名,甚至排序內容均完全相同。
五、鄭仁雄就上開文件來源,於審理中證稱:因欲投標上開2標案,請嘉義縣議員王幸悅幫忙,其有請陳得樂提供上開標案名單給我勾選,勾選完後,我有拿手機把名單拍照下來等語(追加卷一第204頁背面),堪認上開文件之註記符號及(正)、(備)等文字,均係鄭仁雄勾選委員時所留。
又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後,遇有簽請縣長核定標案評選委員簽呈送入縣長室後,會自簽呈中抽出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後,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對外尋商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後,再依廠商勾選結果核定正式評選委員等情,業如前述。
張瑛姬觀看自鄭仁雄處所扣前開文件相片後,雖證稱:上開2文件跟我繕打評選委員名單格式是相同的,但因案子非常多,所以無法記得是否曾繕打過上開2文件等語(追加卷一第222頁)。
惟因上開2標案,後經核定之評選委員,與鄭仁雄勾記之人選完全相同,復張瑛姬於調查中,亦自承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係其所勾選(調二卷第8頁背面),此即與前述張瑛姬會依廠商建議結果,勾選評選委員等情相符,堪認上開名單應係張瑛姬所繕打,並依鄭仁雄勾選結果核定正式委員。
惟上開名單究係如何交由鄭仁雄勾選等節,即有疑義。
六、經查:㈠鄭仁雄於調查及審理中證稱:澳新公司於101年在嘉義縣得標承作「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均是透過王幸悅議員取得得標資格(他二卷第81頁)。
當時是經人介紹林偉震,要向我諮詢經營污水處理場土地污染問題,就與我約在台中高鐵站內星巴客咖啡店見面,見面時林偉震與他母親王幸悅一同出現,經彼此交換名片後,知道王幸悅是嘉義縣議員,因為澳新公司之前在100年間,輸掉土水計畫案,我在業界聽過張瑛姬,從100年開始在操盤,有幾個議員一起分配不同案子,正好王幸悅、林偉震來找我諮詢環保問題,我就試探性詢問王幸悅,是否有辦法協助澳新公司取得嘉義縣的標案,王幸悅說可以。
後來在11月2日與王幸悅第二次見面時,我又試探問她可否幫忙環保局的計畫,費用是多少,當時她表示是一成的費用,我便問王幸悅如何協助,王幸悅向我表示委員名單會讓我勾選,勾選後我要自己去處理,並說日後會由陳得樂負責與我聯絡。
嗣後王幸悅就給我「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的名單,另傳真「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評選委員名單到我居住大樓管理室給我,上開3件標案評選名單都是我勾選之後再交還給陳得樂等語明確(調二卷164頁背面、165頁、165頁背面、166頁、298頁、他二卷第81頁)。
㈡鄭仁雄就王幸悅係如何將上開3份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其勾選之細節,於調查、審理中證稱:約於上述3個採購案100年12月底公告某日(詳細日期已忘記了),陳得樂打電話約我到高鐵嘉義站與王幸悅見面,當時我已經知道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即將辦理這3個採購案的招標,所以就把這3個採購案的名稱寫在紙上,請王幸悅幫忙得標,王幸悅當時說好,並說陳得樂會與我聯絡。
之後第一次係於100年12月12日,陳得樂將「101年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評選委員名單,傳真至我住家管理室給我勾選;
第二次是「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陳得樂於100年12月14日陳得樂在高鐵嘉義站,將評選委員名單拿給我勾選,我勾選完後,有拍照存檔。
第3次是100年12月20日,王幸悅在嘉義高鐵站外,錯拿到技佳公司的名單,後來當場改拿「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的評選委員名單給我,我表示需要時間考慮,所以改約當天中午在嘉義縣政府附近的7-11便利超商取件,當時是陳得樂來7-11跟我拿的,我在名單上寫上次序及「正」、「備」字樣及用手機拍照存檔後,交由陳得樂帶走等語明確(調二卷第133頁、165頁背面、168頁)。
另因「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嗣係由嘉德公司以945萬元標得該案,觀之該案決標公告,澳新公司並未參與投標(調一卷第80頁背面),與鄭仁雄前述其公司欲投標該案,請求王幸悅協助等語不符。
對此鄭仁雄證稱:當時我有向王幸悅告知,100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辦理招標時,限定廠商須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才能投標,但澳新公司沒有這項資格,所以請王幸悅幫忙修正該項投標資格,王幸悅表示知道了,但到最後運作結果,仍然沒有辦法修正該投標資格,王幸悅就建議我找別的廠商一起合作投標,所以我就借嘉德公司牌照參與投標,並得標上開標案等語(調二卷第133頁)㈢鄭仁雄與王幸悅之子林偉震有以下通聯:1.100年10月31日14時12分4秒(見附表六編號1譯文):鄭:林先生,我想請問上次跟你們討論那個有沒有順利。
林:後來就是他們有直接發文進去環保署問,結果回來的東西,比總經理這邊更強烈、更直接,反而對我們這邊是0K,因為我們這邊後來有去調這個資料…他們是直接發文進去。
鄭:所以結果應該方向不錯吧林:對,因為那個方向是跟我們這邊原本表達的這個意思,這是法令的意思。
鄭:那就好啦!那很好…另外那個林先生,我不曉得明天早上有沒有機會跟那個王議員碰面。
林:我可能等一下問一下,因為我明天不在。
我問一下,經理,你大概什麼時候有空。
鄭:明天上午或後天,我都可以安排啦。
林:明天上午或後天…兩個都是上午嗎。
鄭:後天整天都可以,因為我現在…這兩天會去中南部嘛,你再幫我瞭解一下。
林:OK,我再回您電話。
2.100年11月1日9時32分17秒(見附表六編號2譯文):林:抱歉,昨天要回你電話、忘了跟你回…就是因為我今天會下高雄,所以我約明天早上。
鄭:好,所以明天早上你都在,是不是。
林:我明天早上會在。
鄭:那你會在哪裡?方便碰你?。
林:可能明天,因為議會那邊有開會,可能是不是約在那附近。
3.100年11月2日10時30分1秒(見附表六編號3譯文):林:鄭兄,我等一下會開一台黑色的休旅車,我們大概在台灣銀行那邊碰面,好不好。
鄭:臺灣銀行是哪裡?林:就是縣府旁邊那個銀行。
鄭:那我知道了,那我們約幾點。
林:我大概5分鐘就過去了。
鄭:那我現在過去好了,我從高鐵站過去。
林偉震對於上開通聯內容於調查中證稱:之前曾向鄭仁雄討論土壤檢測方法的問題,後來去環保署詢問並函調上述土壤檢測方法,而環保署所回覆的書面資料比鄭仁雄所述的更具體、明瞭。
前述通聯中,鄭仁雄提到的王議員就是我母親王幸悅等語(調二卷第412頁、412頁背面),此與鄭仁雄前述係因林偉震向其諮詢土地污染問題,知道王幸悅是嘉義縣議員等情即屬相符。
又通聯中鄭仁雄表示欲和王幸悅見面,林偉震表示要問一下,後與鄭仁雄相約於11月2日見面。
對此林偉震後雖稱該時並未讓王幸悅與鄭仁雄見面等語(調二卷第413頁)。
惟因鄭仁雄於通聯中已明白表達欲與王幸悅見面,林偉震經詢問後亦與其相約見面時間,且在談及會面地點時,更稱該時議會有開會,是否約在議會附近等語,均顯示林偉震係與鄭仁雄相約和王幸悅見面一事。
且若王幸悅嗣後因故不克前往,為免鄭仁雄赴約之勞費,林偉震理應向其告知此點,詎林偉震於通聯中均未向鄭仁雄提及上情,反仍與其相約縣府旁臺灣銀行見面。
以上均徵林偉震所言與事實不符。
反而。
鄭仁雄前稱曾與王幸悅相約該時見面等語,與前開通聯內容相符,而較屬可採。
㈣鄭仁雄與林偉震、王幸悅服務處之電話有以下通聯:1.100年11月21日17時59分25秒(見附表六編號4譯文):鄭:明天9點半方便碰頭嗎?林:我明天不在,可是那個在,你要直接跟她談嗎?還是因為如果明天9點,是不是這樣好不好,我看我這邊如果排得出時間的話,不然我等一下回你電話…。
鄭:如果可以的話,我明天早一點沒關係,以你時間為準。
林:鄭總,我等一下回你電話。
2.100年11月21日18時5分48秒(見附表六編號5譯文)鄭:喂!林兄林:鄭總,如果明天早上8點半會不會太早?還是中午12點鄭:沒關係!8點半好了,我中午還有事,就上次的地方嗎?林:一樣高鐵站這樣子鄭:好,瞭解…林:那就8點半,一樣在車站那邊3.100年11月22日8時17分52秒(見附表編號6譯文,王幸悅服務處通話對象,以「王」代表):王:鄭總喔,你好,我這邊王議員這邊,我們議員想問你說,他是跟你約8點半,還是12點半?鄭:8點半王:8點半喔,那你在公司這邊嗎?鄭:不是,在高鐵站那邊王:在高鐵那邊,好,我跟議員說。
鄭:好,謝謝!就上述通聯以觀,鄭仁雄曾與王幸悅相約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8時30分,在嘉義高鐵站附近見面等情,堪已認定。
鄭仁雄復證稱:當時與王幸悅相約是要討論前開標案的事情(追加卷一第211頁背面)。
至王幸悅對前述相約見面之情,雖稱:當初因為我們有個案子,嘉義縣環保局請鄭仁雄去做試驗報告,他給人家亂做,我叫他要去作證,因為他原本是跟我兒子約,我兒子不在,所以我當天才去嘉義高鐵跟他見面,但他都沒有出現,讓我等一個多小時等語(追加卷一第213頁、213頁背面)。
惟因鄭仁雄到庭否認上情,並稱從未有與王幸約相約,卻未出面讓其空等之情(追加卷一第211頁背面),佐以王幸悅與鄭仁雄相約見面,見其未按時赴約,理應撥打電話詢問原因。
然其卻稱:之後我並沒有打電話去催促他或罵他等語(追加卷第213頁背面),王幸悅上開所述,明顯與事理不符。
其確實有與鄭仁雄於上開時間相約見面等情,堪已認定。
㈤鄭仁雄與陳得樂有以下通聯:1.100年12月12日20時41分26秒(見附表六編號13譯文)陳:鄭桑,你好,我姓陳鄭:陳先生,我知道陳:現在是說等一下,我會傳一張紙給你,裡面有幾個問題,麻煩你幫我勾起來,你看誰比較適當把他勾起來鄭:好,我知道陳:你有傳真機?傳真機幾號?鄭:我現在沒有在公司哪!陳:那你可以去7even,還是萊爾富?是在外面嗎?因為我這個很趕,我明天…我明天中午以前我要拿出去鄭:沒問題啦!我什麼時候要回覆你?陳:明天差不多10點以前…回傳給我鄭:那沒問題!那你傳到我公司,我再去拿好了。
2.100年12月12日20時44分23秒(見附表六編號14譯文)鄭:陳先生,你好陳:鄭先生,說要麻煩你圈5個鄭:我知道。
陳:圈選5個,然後明天你要回傳的時候,明天電話麻煩你先打給我…要傳過來的時候打給我鄭:陳先生,如果我等一下去看,晚一點傳給你方便嗎?陳:沒關係!如果你要馬上傳給我,我人在那邊等你鄭:因為我現在趕去公司去跟你收一下陳:好好,有收到的話,麻煩你打給我,然後要回傳的時候 ,我在那邊等你,我在電話這邊等你,謝謝你。
鄭:好。
3.100年12月12日20時58分32秒(見附表六編號15譯文)陳:喂!你好鄭:陳先生,我現在再(給)1個傳真…一樣00-00000000陳:00-00000000…等一下,我這個筆好像怪怪的鄭:沒關係慢慢來陳:00000000…好好,我現在傳過去鄭:你現在傳,我在旁邊等陳:好…剛剛那個我已經傳過去了4.100年12月12日21時2分28秒(見附表六編號16譯文)鄭:陳先生,我收到了…我確認一下,這是一件而已嘛!不是2件嘛!陳:這是一件而已鄭:5個給你就對了…5個問題嘛!陳:麻煩你把它圈選一下鄭:我圈選完,等一下就回傳給你陳:你要回傳的時候再打給我,好不好?5.100年12月12日21時42分47秒(見附表六編號17譯文)陳:鄭兄鄭:陳先生,我準備要傳了,方便嗎?陳:喔!好…麻煩你,好…謝謝!鄭:我再1分鐘,我就傳了…陳:好…謝謝~6.100年12月12日21時48分58秒(見附表六編號18譯文)陳:鄭兄,我有收到,謝謝!鄭:好,瞭解,謝謝!陳:你有1、2、3、4、5標起來,謝謝,我有收到,好…鄭:好,謝謝~鄭仁雄就前述通聯於調查中證稱:我與王幸悅見面時,都是陳得樂開車,王幸悅有跟我說,後續有什麼事情,陳得樂會跟我聯絡,上開通聯就是陳得樂將前述「低碳家園」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傳真到我家大樓管理室給我勾選,傳真格式與王幸悅拿「101年嘉義環教案」的評選委員名單格式內容相同,我勾選完後,就回傳給陳得樂等語(調二卷第165頁、167頁背面)。
因前述通聯,陳得樂傳真文件後,有向鄭仁雄提及「圈選5個」,嗣於收受鄭仁雄回傳文件後,亦稱「你有1、2、3、4、5標起來」。
而「101年嘉義縣低碳家園」標案,依排序先後,分別係圈選袁中新、趙家民、華梅英、林秋豐及林信一等人擔任評選委員,有該標案簽文1紙在卷可參(調二卷第47至51頁背面)。
該標案依排序核定5位評選委員,與前述陳得樂告知鄭仁雄要圈選5個,暨鄭仁雄後依排序圈選等情即屬相符。
又觀諸上開簽文經嘉義縣長張花冠於101年12月7日簽名後,遲於12月14日始送往嘉義縣環保局複閱。
關於嘉義縣政府核定評選委員之簽文,張花冠習慣先在文上簽名,之後有空時再勾選委員,因此造成公文積壓,張瑛姬始向張花冠表示欲代其勾選評選委員等情,均如前述,而上開「101年嘉義縣低碳家園」之評選委員,實係張瑛姬勾選等情,亦據其於調查中自承甚明(調二卷第8頁背面),可認張花冠於上開簽文簽名時,評選委員尚未經勾選,須待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完畢後,簽文始會送往嘉義縣環保局複閱。
則該簽文係於12月14日始送往複閱,亦與陳得樂係於12月12日傳真前開文件予鄭仁雄,並稱12月13日中午前欲回覆之時間關連相符,佐以鄭仁雄於調查中經提示上開簽文,亦稱袁中新等人確為其於評選委員名單上勾選之人選(調二卷第167頁背面),均足認鄭仁雄所述陳得樂有傳真前述「101年嘉義縣低碳家園」評選委員名單予其勾選等節,應屬有據。
反之,陳得樂針對前述通聯於審理中證稱:我當時手邊有土石篩選機的機械圖,想找人投資來做土石篩選機,所以傳機械製圖給鄭仁雄,因為他是博士,應該懂這方面的事,我希望他看一下裡面有什麼需要改的地方,機械圖是之前在圖書館內看到的,前述要求鄭仁雄圈選5個,就是代表機械圖裡面有5個問題要改,我雖然看不懂該機械圖,但我感覺有5項怪怪的,就請鄭仁雄改等語(追加卷二第41頁背面、42頁背面、44頁),陳得樂欲投資製作土石篩選機,理應向專業工廠詢問製作細節,詎其卻自行至圖書館尋找機械圖,復自承看不懂該機械圖,卻又可指出圖內有5項問題要改,並傳真予鄭仁雄要求加以圈選,所陳破綻百出,明顯與事理不符,難認可信。
㈥鄭仁雄與陳得樂尚有以下通聯:1.100年12月13日10時8分41秒(見附表六編號20譯文)鄭:陳先生,你傳去哪裡?昨天那裡?陳:沒哪!我傳去你公司辦公室鄭:你傳了喔?陳:對,已經傳過去了鄭:我沒收到那!沒看到。
陳:剛剛有一張小紙啊!那個就是1、2、3項的。
鄭:可是我在辦公室,我看看,辦公室。
陳:它那個有1項、2項、3項,是第2項的有一些資料,你要找我們這邊的林文淵,那邊有寫喔?鄭:沒有哪!我就是沒收到陳:不過1、2、3就是你之前給我們的那張。
3.100年12月22日9時49分2秒(見附表六編號31譯文)陳:鄭先生鄭:陳先生,你好,我那天說的資格問題,你有處理了嗎?陳:有啊!我們那一天早就處理了,鄭:喔,所以沒問題了陳:我們那天中午,就拿過去那邊 。
4.100年12月30日12時51分8秒(見附表六編號32譯文)陳:鄭兄鄭:陳先生,我跟你報告一下,上次那3件,第1件、第2件都已經公告了,現在第3件是今天有出來啦!可是投標資格沒改到哪!陳:沒有改到?鄭:對,他沒改我們就不能投標了…我上次跟你講那件…陳:我那天有進去了。
鄭:不過他沒改啦!跟去年一樣,你看怎麼處理,不然我們不能投喔!陳:不然你稍等一下。
(轉給某人接聽,以「某」代表)某:喂,怎麼樣?鄭:就是那個第3件投標資格有問題啦!某:這樣子喔!好,這樣我知道鄭:看怎麼樣再跟我通知一下某:好。
5.100年12月30日15時10分15秒(見附表六編號33譯文)鄭:陳先生,你說。
陳:鄭先生,我剛有去找他們,他們說這次不方便開放,看你要不要去找你熟識的廠商合作…下次就不會這樣了。
鄭:這樣喔。
陳:沒辦法,我剛剛去找他們,剛剛才出來,要再麻煩你鄭:我不知道找不找得到,不然我再找看看吧!我再跟你說情形怎麼樣。
觀諸上述內容,鄭仁雄與陳得樂頻於通聯中討論3項工作進度。
對此鄭仁雄於調查中證稱:陳得樂於通聯中提到之前我給過他們1、2、3那張,所指是我製作提供給王幸悅的表格,上面有1、2、3項,依序列有101年嘉義土水案、101年嘉義低碳案及101年嘉義環教案3項。
陳得樂是叫我第2項101年嘉義低碳案,要直接找林文淵索取前年度的期中報告等語(調二卷第168頁),復有自鄭仁雄電腦內,扣得其所稱製作並交予王幸悅之三項標案列表文件1紙在卷可參(調二卷194頁)。
又上開通聯中提及之林文淵,於101年間擔任嘉義縣環保局空噪科科長,其工作負責審閱「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招標文件等情,據其於調查中證述明確(調二卷第94頁)。
前述通聯當中,陳得樂所稱:「第2項的有一些資料,你要找我們這邊的林文淵」,經鄭仁雄前述:係指嘉義低碳案要找林文淵索取前年度期中報告等語,核與林文淵工作執掌內容相符。
6.上開通聯當中,鄭仁雄屢提及資格問題,其中12月30日通聯中尚稱:「陳先生,我跟你報告一下,上次那3件,第1件、第2件都已經公告了,現在第3件是今天有出來啦!可是投標資格沒改到哪」,鄭仁雄就此證稱:我是看「100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規定,廠商須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才能投標,但澳新公司沒有這項資格,所以請王幸悅幫忙修正該項投標標資格,但後來在101年度的投標資格,還是沒有放寬成功等語(調二卷第133、137頁),對照上開「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確係於100年12月30日公告,有該標案招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調一卷第78頁),核與鄭仁雄前述「第3件是今天有出來」等語相符。
又觀之該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欄,確亦載明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始能投標之限制。
嗣鄭仁雄因其公司不具投標上開標案資格,改與嘉德公司總經理何春松協議合作,由嘉德公司出面投標並以945萬元得標等情,據鄭仁雄、何春松證述甚明(調二卷第132頁背面、320頁至321頁)。
觀之鄭仁雄與何春松於100年12月30日18時20分13秒通聯談及:鄭:「…因為我最近剛好嘉義最近有一個「環教」的計畫,我準備很久了嘛!那最近已經公告了嘛!公告它的資格沒有照我們的建議改到,就是它是寫那個「技術顧問機構」,我沒有啊,變成我不能投,所以我在跟「朋友」反應這個事情的時候,他們是建議我找一家合作,所以我還在想我可以找誰來合作,如果找你們這邊有可能嗎」、「因為我那個朋友沒處理好,所以搞成這個樣子,簡單講啦!讓我有點為難啦」等語(見附表六編號37譯文)。
前述鄭仁雄所稱:找朋友來沒處理好,朋友建議可以找一家公司合作等語,亦與陳得樂於通聯中所述:「鄭先生,我剛有去找他們,他們說這次不方便開放,看你要不要去找你熟識的廠商合作」等語相符,均徵鄭仁雄於前述通聯中所提「第3件」,係指「100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無訛。
基此,本件由陳得樂於通聯提及第二項要取找林文淵等語,堪認與「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有所關連;
又前述通聯所指第3件,應係指「100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且由鄭仁雄於通聯中提及「第1件、第2件都已經公告」,由此公告二字亦堪認其內容確與標案相關,由此堪認鄭仁雄確有交付記載3項標案之文件,且其中第2項標案,係「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第3項標案係「100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而此亦與前述自鄭仁雄電腦中所扣文件,標註上開標案之名稱順序相同,益徵鄭仁雄證稱曾交付記載前述3項標案之文件予王幸悅等節,應有根據。
㈦前述陳得樂、鄭仁雄於100年12月30日12時51分8秒之通聯內容(見附表六編號32譯文),鄭仁雄向陳得樂告知「100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投標資格並未改到,陳得樂聽畢,將之轉交另人接聽。
經本院勘驗上開錄音內容,接聽電話者係一女子聲音(追加卷一第202頁)。
至該人身分為何?經本院將上開錄音送往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據覆:錄音證物之聲紋鑑定,單通錄音之代鑑對象須有40個(含)以上聲音清晰之不同字音,本案檢附之通訊譯文,其通話內容中標註C之語者字因不足,歉難進行鑑定,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7月7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追加卷一第328至330頁背面)。
然因鄭仁雄於審理中證稱:上開接聽電話女子係王幸悅等語(追加卷一第205頁背面),佐以其曾與王幸悅相約見面會談多次,據本院認定在前,理應不致將王幸悅聲音誤為他人。
又鄭義雄前稱曾請王幸悅幫忙修改「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之廠商資格,而前述通聯正係討論上開標案經公告後,廠商資格並未修改之問題,是陳得樂接聽電話後,再將之轉予王幸悅接聽,亦與鄭仁雄前述說詞相符,已徵鄭仁雄稱係王幸悅接聽電話者之說法,並非無據。
再者,該時身在現場,並將電話交予另人接聽之陳得樂亦於調查中證稱:「(問:…現在問你有沒有把電話交給王幸悅?)答:有」、「(問:…你為何拿給王幸悅?)答:旁邊沒人啊」、「他打來的電話我聽不太懂啦,聽不懂在講什麼啦,所以我拿給議員聽而已…」(追加卷二第97頁背面、99頁背面、100頁背面),是本件接聽電話之3人中,有兩人均稱王幸悅係接聽電話之第3人,參以陳得樂尚稱:我是在王幸悅開設的茂盛開發公司工作,擔任工地守衛,因為與王幸悅是鄰居,曾經開車載他去跑攤、做議員服務等語(偵四卷第21頁背面),陳得樂與王幸悅既有一定情誼,亦無任何設詞誣陷王幸悅之理,均徵上開接聽電話之第三人確係王幸悅無誤。
㈧陳得樂嗣於審理中否認上開接電話者係王幸悅,改稱那時是在小吃部吃飯、喝酒,接聽電話者係旁邊女子,在調查局中因為會害怕才說是王幸悅等語,惟陳得樂於調查中先後數次接受詢問時,均稱係王幸悅在旁接聽電話(103年2月13日、3月14日、4月17日筆錄),且經本院勘驗調查局製作筆錄過程,暨詰問調查員後,認陳得樂在接受詢問時,全程有辯護人在旁陪同,過程中未有何不正取供之情,業如前述,又陳得樂於上開調查局詢問過程中,均未坦承犯行,亦見該時應係本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詎其卻稱因為被關害怕,始稱接聽電話女子係王幸悅,與其調查局整體筆錄呈現自由意志未受壓制等情已有不符。
另參酌其改口上詞,卻對為何在小吃部吃飯、喝酒,接聽到鄭仁雄電話後,要將之隨意交予一旁無關女子接聽一節語焉不詳(追加卷二第44頁),均徵其後於審理中所言,應非真實。
反之,其於調查中稱係王幸悅接聽電話一節,先後多次證述尚屬一致,復與鄭仁雄所述相符,自較為可採。
㈨鄭仁雄在電話中向陳得樂談及前述3個標案,並抱怨第3個標案投標資格並未更動時,陳得樂竟會將電話交予王幸悅接聽,而王幸悅接聽電話時,對於陳得樂向其告知:「就是那個第3件投標資格有問題啦」,回稱「這樣子喔,好,這樣我知道」,未見有何不解鄭義雄所述意旨之情,且由鄭仁雄強調「第3件投標資格」,亦堪認王幸悅知悉本件確有第1、2件標案存在,已徵其確有允諾協助鄭仁雄投標上開標案,並更改第3件標案參標資格之情。
另由陳得樂接聽鄭仁雄電話,面對詢問不知如何回覆時,轉交在旁王幸悅接聽等情,亦足認王幸悅始係事件之決策者,陳得樂係受其指使行動,此情亦與鄭仁雄歷次證述內容互核相符。
㈩綜上所述,本件鄭仁雄證稱,因王幸悅、林偉震找其諮詢環保問題,其欲投標上開3標案,趁機請求王幸悅協助,並將上開3標案名稱寫在紙上,請王幸悅幫忙得標,經王幸悅同意後,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其勾選等情,經核確與前述通聯顯示:1.鄭仁雄於上開標案公告前,曾與王幸悅多次相約見面。
2.陳得樂曾傳真類似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格式之文件予鄭仁雄勾選。
3.陳得樂自承曾收取過鄭仁雄交付記載1、2、3項資料之文件,而該文件內容,經由前述分析,可認即係記載上述3項標案資料。
4.鄭仁雄於上開標案公告後,發現第3件標案投標資格未經修改,經向陳得樂反應,陳得樂將電話交予王幸悅回覆,顯示其係幕後指使者等節互核相符;
復佐以本件尚有自鄭仁雄處,扣得:1.嘉義縣政府「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評選委員名單之相片,其上註記勾選之內容,與上開標案實際核定評選委員名單相符、2.記載上開三項標案名稱之文件,該文件所載標案之順序,與前述通聯提及標案順序完全相符。
本院綜合前述事證,認鄭仁雄前述說詞應為實在。
王幸悅為助鄭仁雄取得上開3項標案,曾將上開3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由鄭仁雄勾選等節,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至鄭仁雄針對前述各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付細節,於調查中證稱:有一次在王幸悅車上,他同時給我2份評選委員名單,我當場先在環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上打勾,用我自己手機拍照存檔並當場交給王幸悅帶走,另外1份王幸悅給我技佳公司關於水的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因為拿錯了,王幸悅再拿回去換「101嘉義土水案」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並由陳得樂拿到嘉義縣政府附近的7-11便利超商給我等語(調二卷第165頁),所述「101嘉義環教案」與「101嘉義土水案」評選委員名單,係經同次交付等節,雖與前述上開兩標案係分次拿取,王幸悅係在第3次交付土水案評選委員名單,始錯拿技佳公司評選委員名單等情不符。
惟因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核定評選委員之簽文,係於100年12月9日經副縣長簽名後送入縣長室,經縣長於12月7日簽署後,於12月15日送往環保局複閱;
另「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簽文,則係於12月16日經副縣長簽名後送入縣長室,縣長於12月20日簽名後,於12月21日送往環保局複閱等情,有上開簽文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調二卷第21至26頁、58至66頁),可認上開「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評選委員名單,至遲於環保局長100年12月15日複閱時,已經核定完畢,而該時「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簽文,根本尚未送至縣長室,張瑛姬亦無從取出重製後交予他人,上開兩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係經分次交付等情,應可就此認定。
前述鄭仁雄證述兩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係同次交付等節,與前述簽文時程不符,應屬有誤。
考量鄭仁雄後經參閱通聯記錄後,已就王幸悅、陳得樂各次交付評選委員名單時間更正如上,是其前後說詞不一等情,單純係因記憶模糊所致,難憑此資為對被告王幸悅、陳得樂有利之認定。
另上開「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評選委員名單,雖係由王幸悅直接交予鄭仁雄,惟王幸悅與鄭仁雄見面時,均係由陳得樂開車搭載前往,據鄭仁雄於調查中證述明確(調二卷第165頁),復鄭仁雄請求王幸悅協助得標上開標案,據王幸悅表示日後均由陳得樂負責聯絡,而陳得樂嗣亦就上開標案事項與鄭仁雄聯絡,並先後拿取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勾選等節,均如前述,參以王幸悅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鄭仁雄勾選後,係由陳得樂出面取回評選委員名單,堪認王幸悅、陳得樂為助鄭仁雄得標上開3項標案,就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等節,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前述王幸悅交付名單之舉,等同陳得樂自己交付名單,自不能因此卸責。
此外,本件被告王幸悅、陳得樂曾於前述時間,分別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等情,尚有陳得樂與鄭仁雄相約見面之通聯譯文可參(附表六編號22、28至30)。
另上開陳得樂、王幸悅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之時間,亦與前述標案嗣後才經送往環保局複閱之時間相符,王幸悅、陳得樂確有交付上開3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而將該應秘密消息洩漏予鄭仁雄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鄭仁雄得標上開3標案後,欲依前述與王幸悅約定決標金額之10﹪給付回扣,指示其公司會計溫靜如於101年2月8日、2月16日、2月20日及2月22日,分次從澳新公司帳戶提領計238萬2000元現金後,再於同年2月23日與王幸悅相約於嘉義高鐵站附近某處見面,在陳得樂駕駛之車上,將上開款項交予王幸悅等情,據鄭仁雄於偵查中證稱:我請公司會計溫靜如於101年2月8日、2月16日、2月20日、2月22日,分別提領30萬9000元、16萬1000元、96萬7000元、94萬5000元,合計238萬2000元,係上開3個案子的佣金,我將現金放在紙袋裡,用便利貼寫上標案名稱及金額,再於2月23日與王幸悅相約在嘉義高鐵站附近王幸悅之車上,當時係由陳得樂駕駛,王幸悅坐在副駕駛座,我坐在後座將錢交給王幸悅,當時她沒有點收就直接收下等語明確(偵二卷第273頁),核與證人溫靜如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確有受鄭仁雄指示提領上開款項,並將之記入公司總分類帳的暫付款等情相符(偵二卷第264頁),復有澳新公司玉山銀行、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該公司100年1月至101年7月暫付款總分類帳等件在卷可參(調二卷第219頁至220頁背面、調一卷第83至84頁)。
觀之上開澳新公司分類帳內容,前述溫靜如提領之款項,均係以「外包費用」科目入帳。
另本件尚有自鄭仁雄電腦中扣得標題記載「101年外包」之表格文件,記載以下內容:1.在「101嘉義土水」欄位,記載合約總價470萬元,該項後之「二月」欄位,再分別記載30萬9,000元、16萬1,000元。
2.在「101嘉義低碳」欄位,記載合約總價967萬,該項後「二月」欄位,記載96萬7,000元。
3.在「101嘉義環教」欄位,記載合約總價945萬,該項後之「二月」欄位,記載94萬5,000元,有該文件1紙在卷可參(調二卷第174頁)。
經核上開「101年外包」文件中,所載標案名稱及合約總價,與上開3標案之決標金額相同,而在標案後之「二月」欄位記載之4筆金額,恰係前述鄭仁雄指示溫靜如提領之金額,其中「101嘉義土水」欄位後記載之30萬9,000元、16萬1,000元,經加總後為47萬元,可見前開標案後所載鄭仁雄指示提領之款項,恰係各該標案得標金額之10﹪,由此鄭仁雄指示提領款項,暨上述帳目記載方式,已徵鄭仁雄所述就各標案提領決標金額之10﹪給付回扣等語,確屬有據。
鄭仁雄初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未給付任何費用予王幸悅等語(調二卷第160頁、他一卷第176頁背面),與其後述說詞相違。
惟其於審理中證稱:該時因為不想節外生枝其他案子,所以不想吐露實情,實際確實是有送錢給王幸悅等語(追加卷一第210頁),因鄭仁雄若坦承交付款項予王幸悅,其與王幸悅可能因此涉犯行賄、收賄犯嫌,鄭仁雄為免犯行曝光,否認曾交付款項予王幸悅等節,自屬合理。
另鄭仁雄曾於2月23日與王幸悅相約見面之情,經觀之鄭仁雄手機行事曆,確於該日記載陳SIR嘉義,有該行事曆翻拍相片1紙在卷可參(調一卷第87頁)。
對此鄭仁雄證稱:行事曆所寫陳SIR,是指陳得樂,因為議員的名字比較敏感,不方便寫議員的名字,所以用陳得樂名字代替等語明確(偵二卷第273頁)。
從而,鄭仁雄得標上開3項標案後,曾於101年2月23日,將各該標案得標金額之10﹪回扣費用,交予王幸悅收受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至王幸悅雖否認有收取鄭仁雄交付之上開回扣,惟本院考量王幸悅為助鄭仁雄取得前開3標案,曾指示陳得樂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鄭仁雄知悉等情,業如前述,其與鄭仁雄間並無任何私人情誼關係,若無任何酬庸給付,難想像王幸悅會甘冒涉法風險,以前述洩漏標案秘密之方式助鄭仁雄得標;
另佐以鄭仁雄得標後,確有依得標金額之10﹪提領款項,若非欲給付上開回扣,亦難認其為何會恰以上開比例提領款項,且其於101年2月22日提領完末筆款項後,即於翌日相約王幸悅在嘉義見面,如此時間關連,亦證鄭仁雄前述說詞,應為實在。
王幸悅前述辯詞,難認可採。
七、本件雖認王幸悅有指示陳得樂交付上開3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勾選之情。
然王幸悅究係如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仍屬有疑。
查張瑛姬於前述3件標案,簽請核定評選委員之簽呈送入縣長後,曾入內取出名單予以繕打重製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追加卷一第225、225頁背面)。
至其雖稱均將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推薦評選委員,並未將之交予王幸悅(追加卷一第225頁背面)。
然查:㈠「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部分:1.陳得樂係於100年12月14日、20日,分別交付「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勾選等情,業如前述,而上開2標案係於12月30日公告招標等情,亦有該標案招標公告在卷可參(調一卷第74頁、78頁)。
吳銘圳於上開標案公告當日,因有廠商表態欲投標標案,遂於當日16時55分5秒,聯絡邱豐銘詢問可否預訂上開標案等情,據吳銘圳、邱豐銘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追加卷二第48頁、第39頁)。
觀之上開通聯內容(見附表六編號34譯文):吳:「今天有2個餐廳嘛,對不對」。
邱:「嗯嗯嗯,對啊」。
吳:「沒人訂嗎」。
邱:「沒啦,我要請問之前看有沒有叫你訂」。
吳:「沒ㄟ,你沒叫我訂」。
邱:「是喔,這樣」。
吳:「還是你查一下,我晚一點再打給你」、「你今天這2支桌沒人訂嘛?」。
邱:「今天喔,今天這我要問看看」。
由前述吳銘圳於電話中,詢問上開標案是否已經預訂,邱豐銘欲向他人詢問,始可加以回覆等語,已徵其在之前未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否則若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係由其所交付,因上開通聯之時,名單早已回覆,並經張瑛姬核定委員完畢,邱豐銘怎會連自己親手交付名單之標案,已經分配予他人參標等情均不知悉,可見王幸悅、陳得樂前交付予鄭仁雄之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應係自他人處所取得為合理。
又張瑛姬在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擔任張花冠秘書工作,工作執掌範圍包況民意代表接待及請託事項,業如前述,而其與身為縣議員之王幸悅彼此相識等節,亦據其於調查中自承甚明(調二卷第8頁背面)。
本院考量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係由張瑛姬繕打重製等節,其理應持有上開名單,復邱豐銘未將名單交予他人,而王幸悅本即與張瑛姬相識,且張瑛姬工作執掌又係負責議員請託事項,自堪認上開2標案名單,係由張瑛姬直接交予王幸悅,再經其交予陳得樂,並指示轉交鄭仁雄勾選評選委員為合理。
2.吳銘圳於前開通聯完畢後,復於同日17時28分42秒聯絡邱豐銘詢問:吳:「我說今天這2個,今天網路這2個餐廳,有沒有人訂」、邱:「你等我一下(看電腦)」,後答稱:「有喔」(見附表六編號35譯文),張瑛姬辯護人就此雖稱,由上開通話內容未經中斷相當時間之記載,可認邱豐銘未向他人詢問即知悉上開標案已遭預訂,自無任何證據證明邱豐銘之資訊來源係來自張瑛姬等語。
惟若邱豐銘處早有資訊可知上開標案已遭他人預訂,其理應於吳銘圳首通電話詢問時,即查明上情向其告知,詎其卻表示欲向他人詢問後始能回覆,已徵其於吳銘圳首次詢問時,尚未掌握該標案資訊。
至其雖於吳銘圳再次電話詢問時,經疑似查看動作後,告知標案已遭預訂,然因前兩通電話相隔約有30分鐘,其於此段時間轉向他人詢問後予以記錄,並當吳銘圳撥打電話時,經查看記錄向其告知上情,亦屬合理。
由前述吳銘圳首次遭詢問時,不知上開標案業經遭他人預訂,已可推認該標案名單非其所交付,尚不因其嗣後再向吳銘圳告知標案確遭他人預訂,而可反推該標案名單係由其交付予王幸悅等人。
另邱豐銘尚於同日18時13分30秒撥打電話予吳銘圳:吳:「今天這2個就不要找了?」、邱:「因為這看怎樣再說,但是原則上可能就是」(見附表六編號36譯文),張瑛姬辯護人就此雖辯稱,若張瑛姬已向邱豐銘告知上開2標案遭人預訂,邱豐銘應不致以前述不確定且流於敷衍之語氣加以回覆,惟就係因為上開2標案,非邱豐銘主導交予他人勾選,其不確認詳情為何,始會在吳銘圳詢問是否需另找廠商時,以前述口氣加以應答,若上開2標案係由其經手負責,既已確定係分配予澳新公司參標,怎會又在吳銘圳詢問時,向其表示「看怎樣再說」等語,以上均徵張瑛姬辯護人前開辯詞,並非可採。
㈢「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部分:1.張瑛姬曾將嘉義縣政府「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葉雅強對外尋商等情,據張瑛姬、邱豐銘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追加卷一第225頁背面、追加卷二第39頁背面),復經葉雅強證稱:邱豐銘曾將低碳家園計畫的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我或吳銘圳,我們有看過該份名單,但因為沒有找到廠商來標,所以回覆予邱豐銘之資料,並未記載欲投標之廠商名稱等語(追加卷二第53頁背面),並有該回覆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追加卷一第309頁)。
觀之上開傳真文件,確記載「低碳家園」文字,惟相較其上所列其餘標案「空氣品質」旁註記「康廷工程顧問公司」、「垃圾減量」旁註記「環碩」,「低碳家園」旁卻未註記任何廠商名稱,是邱豐銘曾交付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葉雅強尋商,但未能尋得有意投標廠商等情,洵堪採認。
2.張瑛姬雖曾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等人,然因張瑛姬指示邱豐銘將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葉雅強,再經轉交予有意參標之廠商勾選評選委員,並從中收取回扣等情,業經前述,張瑛姬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目的,既在向廠商收取回扣,理應對於何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分配予何廠商投標等節,均有所掌握,不致出現邱豐銘違背其意,私下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之情,本件已可排除邱豐銘有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私自交予王幸悅等人之情。
另吳銘圳、葉雅強雖亦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然因其等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為張瑛姬尋商投標,再向廠商收取回扣交予張瑛姬收受,而前開王幸悅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鄭仁雄勾選,係由其自己收取鄭仁雄交付之回扣,亦堪認吳銘圳、葉雅強並無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王幸悅之理。
是本件王幸悅等人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之途徑,僅存張瑛姬本人交付,或經其指示邱豐銘交付兩途而已。
然因邱豐銘到庭否認曾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等人收受(追加卷一第200頁),王幸悅於調查中亦稱並不認識邱豐銘等語(調二卷第68頁),本院復考量張瑛姬工作執掌負責議員請託事項,且其與王幸悅本即相識等情,均如前述,堪認王幸悅若欲索取評選委員名單,應係直接聯繫張瑛姬為合理,此時張瑛姬手邊即有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直接交予王幸悅即可,應無多此一舉再指使邱豐銘轉交之理。
是王幸悅交予陳得樂轉交鄭仁雄勾選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亦係經張瑛姬直接交予王幸悅等情,堪已認定。
八、綜上所述,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曾將其持有之上開3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王幸悅,再經王幸悅交予陳得樂轉交鄭仁雄勾選後,回覆予張瑛姬依鄭仁雄建議核定評選委員,嗣待鄭仁雄得標上開標案後,再依約將前述標案回扣交予王幸悅收受之事實,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肆、事實伍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君庸、張國慶於審理中坦白認罪(本院卷伍第192頁),並有廖君庸、張國慶於101年2月3日18時24分3秒許、18時29分49秒、20時35分46秒許相互通聯之譯文(調一卷第200至200頁反面、證一卷第126至126頁反面)、上開標案評選會公開評選總評分表、評選會會議記錄等件(偵四卷第137至137頁反面、偵九卷第118頁)在卷可參。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廖君庸交付賄賂、張國慶收受賄賂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伍、事實陸部分:
一、訊據被告鄭義雄固坦承曾向林世欽索款160萬元,惟其僅給付80萬元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詐騙犯行,辯稱:因為蔡英文競選總統,嘉義縣縣長張花冠有請伊幫忙嘉義縣競選總部政治獻金之募款,思及林世欽欲投標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時,曾提供一些資料供林世欽撰寫服務建議書,又林世欽亦曾請伊代為行銷威信公司,另伊之前曾幫林世欽執行「二重疏洪道污水工程專案服務」但未收取費用,故藉上開理由向林世欽募款政治獻金160萬元,從未向林世欽說熟識嘉義縣政府高層,可幫忙拿到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因此要求行情10﹪至15﹪酬謝云云。
經查:㈠嘉義縣政府於100年9月6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0年10月4日辦理前述「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招標,招標日僅威信公司投標該標案,經評選後威信公司標得上開標案,並於同年11月7日辦理議價,由威信公司以2251萬6564萬元得標上開採購案等情,有上開服務案決標公告1份在卷可參(調一卷第280至281頁)。
㈡被告鄭義雄於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公告前,曾向林世欽告知該標案招標訊息,並向其告知與嘉義縣縣政府熟識,可幫忙取得標案,惟須給付標得工程費用之10﹪至15﹪作為行賄金額等情,業據證人林世欽於偵、審中證稱:鄭義雄曾在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公告前,透過施泰安要請教我工業區開發的經驗,我與施泰安一同前往式新公司。
鄭義雄在瞭解威信公司過去工業區開發的實例後,就向我表示除了大埔美二期開發案外,還有1個大埔美二期服務案,詢問我是否知道這個案子,我向鄭義雄表示,一般工業區開發的案子,除了開發案外通常也會有服務案,由於服務案是威信公司的主要業務,只要知道有服務案,威信公司就會去投標,鄭義雄又告訴我他認識嘉義縣政府高層,這種跟嘉義縣政府有關的標案,他可以幫我們的忙,我當時猜測鄭義雄熟識的高層就是縣長張花冠,我回問要如何謝謝,他則表示依據一般行情是10%到15%等語明確(調五卷第281、281頁背面、282、295頁、本院卷二第250頁背面、261頁)。
被告鄭義雄對此雖否認曾向林世欽告知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標案並要求酬謝等語(調五卷第193頁、本院卷二第267頁背面),惟其前於偵查中自承:林世欽是因為他們公司顧問施泰安跟我很熟,他在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公告的時候,有到我公司找我,叫我幫忙他去跟縣長張花冠談這個案子是否可以讓威信公司得標,如果事成後他願意給付一定比例費用,我當天有允諾他等語(聲羈一卷33頁),核其所述允諾幫忙威信公司得標大埔美二期服務案,且需給付費用等節,與林世欽前開所述相符,僅討論時間究係在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公告前後,暨主動提議者究係鄭義雄或林世欽有所差別而已,若非被告鄭義雄與林世欽見面時確有談及上情,怎會就此部分均為相同供述。
又被告鄭義雄於審理中自承曾答應張花冠為該時競選總統之蔡英文嘉義縣競選總部籌措政治獻金500萬,但向多人募款均無著落等語(本院卷二第274頁背面),足徵其於上開時間確有金錢需求,本院考量鄭義雄因籌措政治獻金而有動機向林世欽索取金錢,復其前述否認之詞,亦與偵查中自承內容不符,反之林世欽所言內容尚屬一致,且其所述鄭義雄告知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惟於事成後須給付酬謝費用等節,因有公務員可能牽涉其中,而使林世欽自身涉有行賄風險,若非確有此情,林世欽應無就此對己不利事項而為證述之理,本件自以林世欽前開所言較屬有據。
㈢被告鄭義雄於威信公司標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後,即以從中幫忙為由,要求林世欽給付款項等情,據證人林世欽於偵查中證稱:大埔美二期服務案議價完成後,鄭義雄要求威信公司支付合約價的15%(約337萬餘元)感謝他,我回稱不可能,數目太多了,鄭義雄又問我可以給多少,我則反問他要多少,鄭義雄表示不然扣除營業稅5%之後再乘以15%,我覺得價格太高,於是向鄭義雄表示,我再考慮、考慮,之後在11月22日,傳簡訊給鄭義雄「12 /10,100,可以嗎?」,表示要給付100萬之意,鄭義雄回傳「數字好像不吻合」,後又在電話中告訴我,合約價除以1.05,再乘以7.5%,金額大約160萬,鄭義雄後續在12月8日、9日又一直傳簡訊向我要錢,我則一直拖延到12月16日仍未支付,一直到100年12月23日,我才支付80萬元等語明確(調五卷第283頁背面、偵二卷第36頁、本院卷第256頁背面、263頁),佐以林世欽於102年11月22日9時13分7秒,曾以其行動電話撥發「12/10,100,可以嗎?」簡訊予被告鄭義雄,被告鄭義雄隨於同日10時53分18秒以簡訊回覆「數字好像不吻合」,復於同日13時11分35秒回電林世欽談及「你的數字這樣不對,我拿出去萬一去查不好意思‧‧‧你就按照簽約之金額,你把他除以1.05,我能幫你想的只有那些而已,那個我能解釋,你把他除以1.05,因為那有5﹪要那個的,那個不是你拿去的,你把他除以1.05,乘以7.5﹪這樣子,就是那個數字我會算給他看這樣子」,嗣於同年12月8日17時45分,鄭義雄再以簡訊向林世欽告知:「我再跟他延,但下週二中午前報告一定要交,不能再延了」(見附表七編號2、4至7所示),有各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調二卷第109頁背面、110頁),經就前開簡訊、譯文字面意涵加以瞭解,與林世欽前述係在與鄭義雄討論給付金額等節並無違背,其中通聯談及簽約金額所指為何,據鄭義雄於偵查中自承:我當時是跟林世欽討論以威信公司當時取得大埔美二期專案管理案與嘉義縣政府簽約的金額作為計算基礎等語(調五卷第192頁),更顯林世欽所言係因威信公司標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鄭義雄遂要求給付款項等語,確屬有據。
又上開通聯鄭義雄提及:「你的數字這樣不對,我拿出去萬一去查不好意思」、「就是那個數字我會算給她看這樣子」等語,另上開12月8日簡訊提及:「我再跟他延‧‧‧」,據鄭義雄自承係向林世欽催討前開未付款項(偵四卷第61、61頁背面),可知鄭義雄收款後尚須交予他人,則由林世欽證稱鄭義雄告知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標案,惟須給付酬金等節,應可推論鄭義雄取得回扣後,仍須轉交幕後嘉義縣政府高層,對此鄭義雄亦自承:前述「那個數字我會算給她看」所指之「她」就是張花冠,我當時會跟林世欽講這些話,是希望他能支付比100萬元更高的價錢等語明確(調五卷第76頁背面),可知鄭義雄確有憑藉嘉義縣政府高層(即縣長張花冠)名義,向林世欽索取款項,益徵林世欽前開所言,確屬實在。
㈣鄭義雄對其向林世欽索款原因,雖辯稱係曾提供資料供林世欽撰寫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服務建議書,林世欽亦曾請伊代為行銷威信公司,另伊之前曾幫林世欽執行「二重疏洪道污水工程專案服務」但未收取費用,故藉上開理由向林世欽募款蔡英文選總統之政治獻金云云;
另證人林世欽嗣於審理中亦改稱:鄭義雄跟我說他之前在「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及「二重疏洪道」管線審查案有幫我忙,如今選舉快到了,希望可以幫他忙,向我討人情,我因為他確實有幫我們做過「二重疏洪道」的案子,所以想說就給他80萬元等語(本院卷二第258頁)。
然因證人林世欽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階段歷次所述均指鄭義雄係以幫助威信公司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為由,向其索取金錢,並未提及尚有其他原因及選舉因素摻雜其中,佐其於審理中亦證稱:該時已自行對蔡英文競選總部捐款,不用透過其他人捐款等語(本院卷二第253頁背面),鄭義雄前述索款原因是否為真,已非無疑。
況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30萬元;
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可知捐贈政治獻金有其金額上限,且捐贈金額多寡,本依個人經濟狀況而定,依前述鄭義雄向林世欽索款經過以觀,林世欽願給付之100萬元已逾前述政治獻金捐贈上限,遽鄭義雄對此仍嫌不足,並要求以完全不相干之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簽約金額作為加碼給付之計算基礎,已徵該筆款項到底是否係政治獻金之疑慮,又其於索款過程中,不斷強調給付金額不對,別人查會不好意思,並會將給付金額數字算給他人看,顯示林世欽付款後尚有他人將會核算給付金額是否正確,單純給付政治獻金為何嗣後會有人核算數字正確與否,亦令人費解,上情均與政治獻金給付常態不符,反而林世欽所述係鄭義雄告知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嗣威信公司取得標案後,鄭義雄即以曾從中幫忙為由,要求給付款項等節,正可合理解釋為何鄭義雄係以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簽約金計算林世欽應付款金額,又鄭義雄以前述理由要求付款,自須將索取金額轉交嘉義縣政府高層,故其向林世欽所稱付款後會有人核算金額等語,亦獲合理解釋,均見鄭義雄前開所辯,並非有據。
㈤林世欽因前述鄭義雄向其索取款項,最終決定給付80萬元,遂向友人薛曉峰借款,並於100年12月23日指示威信公司會計林秀珠待薛曉峰助理鄒沛玲匯款後,領款將之交予公司員工黃倖娟,囑其於同日攜帶至式新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辦公室交予鄭義雄,因鄭義雄該時不在公司,林世欽指示黃倖娟將款項交付鄭義雄之妻李麗芬,再由李麗芬轉交鄭義雄等情,據被告鄭義雄於偵查中到庭坦承確有收受林世欽囑人交付之80萬元等語(調一卷第257頁、偵一卷第99至106頁),復據證人林世欽、鄒沛玲、林秀珠、黃倖娟證述在卷明確(林世欽部分:調五卷第283頁背面、鄒沛玲部分:調六卷第99至103頁、林秀珠部分:調六卷第105 至108頁、偵八卷第117至118頁、黃倖娟部分:調六卷第112 至114頁),並有林世欽指示林秀珠領款80萬元,再將款項轉交黃倖娟攜至式新公司交款予鄭義雄之妻李麗芬等節之通聯譯文3則在卷可參(見附表七編號6所示),自堪信為真。
㈥林世欽對其願支付前述80萬元現款予鄭義雄之原因,迭於調、偵中證稱:「我當時心理覺得不應該付這筆錢,但又怕得罪鄭義雄,我怕如果我不給他錢,他會透過縣府在工作上修理我,我們案子一簽就是四年,如果刁難我們,我們就很辛苦」(偵二卷第37頁)、我會給鄭義雄80萬元,是因為我擔心得罪鄭義雄,如果鄭義雄跟嘉義縣政府高層有關係的話,我以後可能會被找麻煩,再來是因為威信公司承攬新北市政府二重疏洪道市地重劃區專案管理時,威信公司有委託鄭義雄處理污水管線審查,但當時鄭義雄並未要求酬金,因此當大埔美二期服務案鄭義雄向我開口要求酬謝時,我才會給他80 萬元等語(調五卷第283頁、第285頁背面、偵八卷第82頁背面)、「(問:你前述不想得罪鄭義雄,鄭義雄有什麼影響力可以刁難你?)答:因為我相信鄭義雄跟縣長張花冠關係很好,所以我不想得罪鄭義雄」(調五卷第295頁背面)、「我需要依靠鄭義雄跟縣長張花冠的好關係,及鄭義雄在縣府的人脈,讓我的標案順利進行,不被找麻煩,所以才願意給錢」(本院聲羈卷一第13頁背面)。
綜上,鄭義雄於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投標前,曾向林世欽告知與嘉義縣縣政府熟識,可幫忙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後待威信公司取得標案後,旋以曾從中幫忙為由向林世欽索取金錢,林世欽思及若不付款,日後恐遭鄭義雄透過嘉義縣政府刁難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工程,並慮及曾委託鄭義雄審查污水管線但未給付酬金,故願給付80萬元予鄭義雄等情,堪已認定。
㈦林世欽於偵查中所陳係為免日後遭嘉義縣政府刁難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工程,故願給付80萬元等語,非係表示因為相信嘉義縣政府高層有助其取得標案所以付款,是其付款與鄭義雄以上開理由索款間之關聯為何,仍須綜合其他客觀事證後,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加以推斷而定。
經查:林世欽前於調詢時證稱:鄭義雄來找我談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時,他說和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因為我在嘉義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一期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案參標時,曾吃過悶虧,所以鄭義雄來找我談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時,他說和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我對他的想法半信半疑等語(調五卷第282頁),又經詢問前述「吃悶虧」之意思為何,據林世欽證稱:大埔美一期服務案有威信公司、嘉天工程顧問公司2家廠商參標,由於嘉天工程顧問公司沒有相關承作經驗,我當時心想威信公司一定會得標,在評選會時,有委員表示威信公司承作太多工業區開發的標案,而最後開標時結果竟然是嘉天工程顧問公司得標,我們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相當訝異,所以我認為或許嘉義縣的招標生態就是要透過事先安排才能得標等語(調五卷第282頁背面),再經詢問林世欽除上述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外,鄭義雄之前有無安排威信公司參加其他工業區開發服務案,據其答覆:在嘉義縣馬稠後工業區開發委託專案管理服務案公告前,鄭義雄也曾來找我,詢問我要不要他幫忙,我當時明白回絕鄭義雄,威信公司要自己投標,最後竟然是由沒有工業區開發經驗的兆盈工程顧問公司得標等語(調五卷第282頁背面)。
是林世欽因威信公司承作服務案經驗豐富,反而數次投標嘉義縣政府標案,均由經驗不足之其他廠商得標,早已懷疑嘉義縣政府標案,須透過事先安排始能得標,故當鄭義雄向其表示因認識嘉義縣政府高層,可幫忙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時,林世欽基於上述經驗自會心生或許確須如此始能取得標案之想法,此亦可由其於偵查中證稱:鄭義雄說要幫忙得標,一般答謝的行情是10﹪至15﹪,我因為考慮到公司業務,就像第一期我們去投,對手沒有經驗,可是我們還是沒有拿到,所以當時沒贊成也沒拒絕,沒反對的原因是因為這東西八字還沒一撇,且當時還沒上網,但我基於業務的考量也擔心或許拿不到所以沒有拒絕等語(偵八卷第82頁、第93頁背面)可資印證。
是林世欽雖認其公司確有實力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然由其前述投標經驗可知其主觀早已懷疑嘉義縣政府標案可透過安排而得標,即縣府公務員確有可能介入投標作業。
㈧又威信公司標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後,鄭義雄以其曾從中幫忙為由,向林世欽索取款項,林世欽因認該服務案僅威信公司一家投標,質疑鄭義雄並無任何助力,卻遭鄭義雄出言反駁等情,據林世欽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認為只有我一家廠商參標,質疑鄭義雄有什麼功勞,他要求給付的金額太高,鄭義雄則說,就算只有一家廠商,也是可以讓我沒有辦法得標等語(偵二卷第36頁),又經質以「就算只有一家廠商,也可讓無法得標」係指何意?據林世欽證稱:是指在評選會時,讓威信公司的評選分數低於70分的及格門檻,若是低於及格門檻,即使只有一家廠商參標,也是無法順利得標(調五卷第283頁背面),可知鄭義雄遭質疑後所為前開回應,仍係暗指其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因此決定威信公司是否得標。
而鄭義雄確與嘉義縣縣長張花冠熟識等情,可由前述張花冠遭潘永源恐嚇後,委託鄭義雄出面幫忙處理等情可知一般(此部分內容詳如下述),證人林世欽對前述鄭義雄與張花冠關係良好亦有所知悉等節,據其證述在卷甚明(調二卷第95頁背面、偵二卷第34頁、調五卷第295頁背面),則林世欽因先前投標經驗,早懷疑嘉義縣政府標案須透過事先安排始能得標,縱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僅威信公司一家投標,然因鄭義雄仍暗指嘉義縣政府高層確有從中幫忙,而林世欽對此又無法加以查證,復又知悉鄭義雄確實與嘉義縣縣長張花冠關係良好,面對鄭義雄以幫忙取得標案為由索款,復強調會將林世欽交付款項算給張花冠看,縱林世欽認威信公司實力堅強,可獨立取得標案,但在信任鄭義雄與嘉義縣政府高層關係良好,仍無法排除嘉義縣政府高層欲藉其投標上開標案之機會,經由鄭義雄向其索討金錢,為免拒絕付款,日後執行標案時遭嘉義縣政府刁難,故而選擇給付前揭金錢自屬合理推論,此亦與林世欽於偵查中證稱:本件開標前鄭義雄有問我有無興趣,我有去投標,也有標到,但得標前鄭義雄並無幫什麼忙,可是我不想得罪他,那些錢是要給縣長的,我希望能在鄭義雄這邊買個保險,避免標到之後他們會刁難等語(偵八卷第92頁)。
從而,不論林世欽是否相信嘉義縣政府高層有助威信公司取得標案,光是鄭義雄多次強調其與高層熟識,及欲將款項交予高層,均足使林世欽相信嘉義縣政府高層有參與鄭義雄向其索款一事,為免拒絕付款日後遭受報復,因此選擇給付款項,否則即難合理解釋為何林世欽一方面質疑嘉義縣政府高層與威信公司取得標案無關,一方面又擔心日後執行該標案會遭受刁難。
至林世欽後於審理中否認鄭義雄曾向其告知「就算只有一家廠商,也是可以讓我沒有辦法得標」,並稱上情純係其自己想像等語(本院卷二卷第265頁),然林世欽係認鄭義雄並無助其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對其加以質疑,鄭義雄始為上開答覆,並經質以林世欽鄭義雄所陳代表何意,其尚稱係指讓威信公司低於及格門檻即無法得標等語,均如前述,林世欽對鄭義雄陳稱上開話語之先後過程描述詳細,復知悉其話中意涵為何,實難認其光憑心中想像即可於偵查中證述鄭義雄有告知上情,是其後於審理中更易之詞自難認可採。
㈨林世欽後於審理中改稱:鄭義雄來找我時有提到選舉要錢,希望我可以幫忙,但我不想涉入選舉所以拒絕,他就跟我討人情,說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有幫助我,還有幫我做二重疏洪道管線審查,希望我可以配合樂捐選舉費用,但因為我們公司本來就實力堅強,我不認為拿到大埔美二期服務案與鄭義雄有何關聯,所以付款給鄭義雄是因為他有幫忙做二重疏洪道工程,純粹係為了還他人情,沒有其他理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7頁、258頁背面、264頁背面、265頁),否認畏懼日後執行標案時遭受刁難亦係其付款原因之一,就此質以林世欽為何就付款原因前後所述不符,據其證稱:「(問:你之前稱你不想得罪高層,所以乾脆給錢,有無這樣的理由?)答:他(指鄭義雄)一直強調他跟高層的關係很好,所以我有摸蜆仔兼洗褲(台語),一次解決的想法」(本院卷二第266頁),顯見林世欽仍不否認鄭義雄與嘉義縣政府關係良好,避免得罪縣政府高層人員確係其付款原因之一。
佐以林世欽於偵查中尚證稱:「(問:前述新北市政府二重疏洪道市地重劃區專案管理時,威信公司有委託鄭義雄處理污水管線審查,依照一般行情,你應支付鄭義雄多少酬金?)答:大約20、30萬元」等語(調五卷第286頁),對此鄭義雄雖有不同意見,認其公司協助上開管理案之合理報酬應為161 萬9,931元 (見置放辯護人提出書狀卷鄭義雄部分第5頁),惟因鄭義雄當初協助威信公司時並未要求酬金,林世欽前述應付酬金多寡純係其個人意見,惟由其後付款80萬元予鄭義雄,遠超過其主觀所認之行情價碼,更見林世欽付款仍有其他目的存在,並非僅為償還人情如此單純,足徵林世欽後於審理中所言明顯有迴護鄭義雄之情,難認可採。
㈩林世欽於威信公司得標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後,曾於100年11月3日10時52分59秒撥打電話予鄭義雄,請其向張花冠詢問有無矚意人員可以安排派駐在嘉義縣政府;
後於同年11月29日12時34分47秒再度致電詢問駐府人員情況,據鄭義雄回覆並未向張花冠詢問等情,有該譯文2則在卷可參(見調二卷109、110頁及附表七編號1、3所示),對此林世欽於審理中證稱:我請鄭義雄向張花冠介紹我們公司進駐縣政府的駐府人員,是要測試他和高層關係如何,後來發覺他無法安排,就覺得他只是假借縣長名義跟我要錢等語(本院卷第262頁背面、263頁背面、264頁),雖可推認其早在100年12月23日付款之前,即知悉鄭義雄係假借張花冠名義索款,然林世欽前於偵查中就上開2通聯之背景說明係稱:這案件簽好合約後,我們要派駐縣府一個人,實務上縣府要僱用約聘僱人員都是縣長的權利,所以縣長會有一些約聘人員的人情壓力,我要給縣長一個管道可以疏通她的人情壓力,也讓縣府比較不會刁難我們公司,後來因為鄭義雄沒有跟縣長講,要我們自己處理,所以我們派駐人員是自己在當地找的等語(偵二卷第31頁背面、聲羈一卷第16頁、偵八卷93頁),未有隻字提及欲借安排約聘人員一事,試探鄭義雄與嘉義縣政府高層關係是否良好,林世欽前後所言為何有如此差異,已令人質疑。
反而其於偵查中尚證稱:「(問:在整個過程你有無懷疑他(指鄭義雄)有幫張花冠收取回扣?)答:一開始我是有懷疑他說的確實是縣府高層要錢,後來因為他說要軋公司的票,我就覺得他用縣府的名義跟我要錢」等語(偵二卷37頁),明指係在知悉鄭義雄金錢用途後,才覺得他係以縣府名義要錢,而林世欽於100年12月23日交付80萬元予鄭義雄後,鄭義雄認林世欽付款不足,於同年12月29日、30 日屢發電話簡訊向林世欽催款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調一卷第258頁、調五卷第233頁背面),並有附表七編號8、9之簡訊內容在卷可參(調二卷第111至112頁),觀之附表七編號8、9簡訊記載「我星期一公司要用錢,你一定要處理‧‧‧」、「林董:星期一下午1點前你一定要處理,我公司要軋元月1日的票」,均係以公司亟需用款為由向林世欽索款,林世欽見上開簡訊記載係鄭義雄公司而非縣政府高層要款,因此明瞭鄭義雄係借用嘉義縣政府高層名義向其索款,本屬合理,堪認林世欽前於偵查中所言確有依據而屬實在,且因林世欽係在付款後,觀看上開催款簡訊始認為鄭義雄藉口縣府名義向其索款,由此更可反推其在付款前確實相信有嘉義縣政府高層欲藉由鄭義雄向其索討金錢。
至其後於審理中更詞所為測試鄭義雄之說,因先後說詞有異,復其既於測試後知悉鄭義雄僅係假借縣長名義索款,縱其拒絕付款,所得罪者乃鄭義雄個人而與張花冠或縣府高層無關,則林世欽為何擔心日後執行上開標案會遭嘉義縣政府刁難,亦令不解,顯見其後於審理中所陳亦係迴護之詞,難認可採。
本件鄭義雄以嘉義縣政府高層有幫助威信公司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為由,向林世欽索取款項等情,業如前述,又其於取得林世欽交付之80萬元後,隨於101年1月3日將該款項持至嘉義縣長官邸親交張花冠收受等情,據鄭義雄於審理中自承甚明(審二卷第186頁背面、268頁背面),復與張花冠證述內容相符(審二卷第278頁背面),雖堪信為真。
然因鄭義雄自承根本未向張花冠遊說要將大埔美二期服務案交由威信公司承攬等語(調五卷第77、78頁),張花冠亦稱鄭義雄僅有將80萬元交給伊,但未告知如何向林世欽取款一事等語(審二卷第278頁背面),另本院遍閱本案全卷資料,亦查無任何事證可認張花冠或其他嘉義縣政府高層對於威信公司得標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有何協助,堪認鄭義雄向林世欽所稱嘉義縣政府高層曾助威信公司取得上開標案等節,並非實在,純係其為助張花冠籌措蔡英文嘉義縣競選總部政治獻金,而向林世欽索取款項所施用之詐術手段而已。
又林世欽付款原因雖非單一,然其中既有部分原因係因鄭義雄多次強調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及欲將款項交予張花冠,而使林世欽誤信嘉義縣政府高層確有參與鄭義雄向其索款一事,為免拒絕付款日後遭受報復,因此選擇給付前開80萬元,足認鄭義雄前開所施詐術,與林世欽因陷於錯誤付款間,明顯有因果關係存在,是鄭義雄所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陸、事實柒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潘永源於審理中到庭坦承不諱(本院卷五第10頁、第202頁),核與證人張花冠、鄭義雄於調查及審理中(張花冠部分:他一卷第137背面、第140頁、本院卷二第279頁背面至282頁背面;
鄭義雄部分:偵七卷第172至175頁、本院卷二第269至271頁、276頁背面至278頁背面)、張家豪於調查中證述明確(偵七卷第156至160頁),並有自潘永源處所扣存有張花冠與林輝武對話內容音檔之複製光碟1片存卷可參,潘永源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二、潘永源雖於偵查中證稱:上開扣案光碟是張花冠秘書曾琮愷交給我的,當時據曾琮愷表示光碟片內容係他用錄音筆錄下來,因為德昌公司跟嘉義縣府員工相處不融洽,所以他們不希望該公司拿到大埔美第2期標案,又因為我公司無法去投標,曾琮愷有點忿忿不平,所以就拿這張光碟給我,並稱光碟就是張花冠要將案子交給德昌營造承作的證據等語(偵七卷第71至76頁)。
公訴人因此於起訴事實認定係曾琮愷竊錄張花冠與林輝武上開非公開對話,再製成錄音光碟交予潘永源。
惟因曾琮愷於偵查中到庭堅詞否認上情(偵七卷第79至80頁),且潘永源後於審理中亦到庭改稱:上開光碟是隆傑公司劉董交付,之前係因調查人員告知,鄭義雄已供出光碟是曾琮愷所交付,於製作筆錄時,因為會害怕,所以順著調查人員口氣亦稱係曾琮愷交付該光碟等語(本院卷二第179頁背面至180頁、第309頁背面),參以張花冠、林輝武並未對其等非公開談話遭竊錄一節提出告訴,致檢察官未對曾琮愷所涉妨害秘密犯行提起公訴,因此曾琮愷實際涉案與否,無法經由本院調查證據,或在公判庭中對相關證人進行詰問或對質予以釐清,自難單憑潘永源於調查中所指,遽認曾琮愷有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並將檔案製成光碟交予潘永源等節,就此公訴事實所載部分自應予以更正。
三、鄭義雄雖於偵查中證稱:張花冠於101年5月30日在台北火車站東三門與我見面時,告訴我台中潘先生寄給她一個錄音的東西,錄到她與廠商的對話,潘永源以該東西向張花冠索討5千萬元等語(偵七卷第173頁、第181頁背面),惟因潘永源否認曾向張花冠提及欲索討5千萬元(本院卷二第179頁背面),證人張花冠於審理中亦證稱:該人寄光碟資料給我時,並沒有跟我要5千萬元的內容,在請鄭義雄取回光碟時,他問我寄這張光碟的人跟我要多少錢,我說我不知道,並未向他告知取回光碟的代價是多少等語(本院卷二第280至282頁背面),嗣於審理中經詰問鄭義雄證稱:該時張花冠跟我約在台北火車站見面,跟我說台中一位姓潘的人寄光碟給她,要跟她要這樣(用手比5的姿勢),實際上張花冠並沒有說出5千萬元,是我自己看手勢聯想的等語(本院卷二第270頁背面、第278頁背面),張花冠既未明言指出寄出光碟者欲索取多少金錢,參以其前述該時係向鄭義雄回應不知該人要多少錢,是否其為此回答時,同時手部有舉起表示不知之意,致鄭義雄誤認其意,聯想該人係要求給付5千萬元,在無其他證據足佐之下,能否僅憑鄭義雄主觀認知即認潘永源有索取5千萬元等情,即屬有疑。
況鄭義雄於審理中尚稱:我跟潘永源見面時,有詢問他是否有跟張花冠要5千萬元,他說沒有,不是這個意思等語(本院卷二第270頁背面、271頁),若潘永源曾於寄送光碟時,向張花冠表明欲索取5千萬元,怎會於嗣後鄭義雄代表張花冠與其協商時否認此事,益徵鄭義雄前於偵查中所述,應係誤解張花冠意思之主觀推測之詞,難認可採。
是公訴事實認潘永源有向張花冠索取5千萬元等節,亦屬有誤。
至本件潘永源寄送光碟時,雖未言明欲索取金錢,惟由鄭義雄與其見面要求不要公開光碟時,潘永源反詢問不公開之條件為何,並表示為投標大埔美二期案,其團隊已花費1、2千萬元,嗣又同意以1600萬元代價交付光碟,遇張花冠不認可上開條件時,揚言欲公佈光碟內容等節,均足徵潘永源欲借上開光碟,要脅張花冠給付金錢,主觀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僅於寄送光碟當初未言明欲恐嚇索取之金錢數字而已,是其所為恐嚇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部分
壹、事實貳部分(被告張花冠所犯部分):㈠被告張花冠將附表三所示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違法授權予張瑛姬勾選而加以洩漏,另亦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之甄選委員名單洩漏林輝武知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又張花冠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後,張瑛姬待標案核定評選委員之簽呈送入縣長室後,即自行進入縣長辦公室拿取評選委員名單,其中針對附表三編號4至7、11至12、14至15、16至17所示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均係各次交付時,同時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一次交予邱豐銘,堪認張瑛姬進入縣長室後,係同時取出上開數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致該秘密消息遭洩漏,此部分因所侵害者均係同一國家法益,應認成立單純一罪。
除此之外,張瑛姬既係分別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他人,應認各係於不同時間至縣長辦公室取出名單,致秘密遭洩漏為合理。
又附表三編號3、8之「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經張花冠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後,因事實欄所載原因,分別再簽請張花冠勾選評選委員,均經張花冠再次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其就此同一標案,先後兩次所為洩密犯行,主觀均係基於單一洩密之犯意,且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張花冠所為上開各洩密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檢察官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⑵部分,與前經起訴被告張花冠洩漏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選委員名單予林輝武之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本院應予審理。
㈡爰審酌被告張花冠身為民選首長,本應戮力從公,以不負選民所託,僅因覺得標案評選委員核定工作無聊、瑣碎,即不顧相關授權法令規定,任意將核定評選委員之權,授予非嘉義縣政府機關編制人員之張瑛姬行使,致該職務上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遭洩漏予張瑛姬知悉,所為欠缺法治觀念;
復其又希冀德昌公司標得大埔美二期開發案,竟欲讓該公司副總經理林輝武勾選甄選委員,而將亦屬秘密之該開發案甄選委員名單,出示予林輝武而加以洩漏,其此部分所為,視國家公器為私物,並影響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惟念其前開洩密予張瑛姬犯行部分,主觀未圖他人私利,僅係怠於執行職務,基於便宜行事心態而為,犯罪情節非重,另洩密予林輝武犯行部分,因林輝武當場未配合勾選評選委員,亦未產生任何實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方式及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張花冠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月25日施行。
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50條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項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增列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比較新舊法規定,依舊法張花冠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不分各罪之宣告刑是否得易科罰金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一律均須併合處罰,依同法第51條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惟依新法規定,如有新法第1項但書各款所示之情形,例外各別執行其刑,但依第2項規定,賦與受刑人選擇權利,仍可聲請檢察官依新法第1項本文即舊法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參以本條之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
綜上,本案針對張花冠宣告之刑,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倘依舊法即須合併定應執行刑,依新法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原則各別執行,惟花冠於判決確定後尚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兩相比較,依舊法張花冠並無選擇之權,依新法則有,權限範圍反有擴增,則未剝奪其獲取易科罰金之機會,新法顯較有利於張花冠,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定應執行刑。
是本件考量張花冠經宣告之多數宣告刑,各該次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輕微,再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暨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受宣告可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貳、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旭淵所犯部分:
一、理虹公司相關標案㈠「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因其授權於法未合,該勾選評選委員雖係張花冠職務上行為,惟在法律評價上仍應等同於私人授權,僅能認定張瑛姬處理者係張花冠個人授權事務,而其在執行此項授權事務時,所接觸到之各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應屬其業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仍負有保密義務。
詎其卻將前開應秘密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再經吳銘圳將之交予楊家源勾選評選委員,是核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所為均係犯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又依張瑛姬犯罪計畫,係將評選委員名單,經由公務員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再由其將名單內容洩漏予投標廠商知悉,其等朝同一犯罪目標實施犯罪,成立一共犯結構,惟因邱豐銘、吳銘圳仍係無權知悉秘密之人,張瑛姬指示邱豐銘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部分,係屬最終將秘密洩漏予廠商之犯罪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吳銘圳不具公務員身分,惟其等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就所犯上開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被告張瑛姬應秘密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先將名單交予不詳廠商知悉,再將之交予吳銘圳尋商投標,嗣葉雅強、吳銘圳又將已勾選完畢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被告將評選委員名單,經由不知情之孫玲玲交予楊家源而加以洩漏,為間接正犯。
雖被告張瑛姬、葉雅強、吳銘圳不具公務員身分,惟其等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就所犯上開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張瑛姬指示邱豐銘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予葉雅強,再經葉雅強交予吳銘圳部分,係屬最終將秘密洩漏予廠商之犯罪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又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分別洩漏予不詳廠商及楊家源知悉,惟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論以單純一罪。
㈡「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雖吳銘圳未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再轉交他人知悉,惟參諸前揭說明,吳銘圳仍係無權知悉秘密之人,是張瑛姬、邱豐銘上開所為,仍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張瑛姬洩密予邱豐銘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張瑛姬一次將上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指示邱豐銘交予吳銘圳,此部分所侵害者均係同一國家法益,應認成立單純一罪。
至理虹公司楊家源標得上開「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後,雖有給付44萬8千元,經轉交予張瑛姬收受,惟因本件吳銘圳並未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楊家源知悉,是該回扣之給付與張瑛姬上開犯罪無關,自非犯罪所得,對此無須諭知沒收。
㈢「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吳銘圳未尋得廠商投標,故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他人知悉。
是張瑛姬、邱豐銘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張瑛姬洩密予邱豐銘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㈣「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嗣吳銘圳將已勾選完畢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知悉。
張瑛姬、邱豐銘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吳銘圳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邱豐銘,再經邱豐銘洩漏予吳銘圳,吳銘圳最終洩漏予楊家源,其等犯罪歷程中途洩密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本件吳銘圳取得邱豐銘轉交之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後,有再將之洩漏予楊家源知悉之事實,未據起訴書上予以載明,此部分犯行雖未經起訴,惟因與前開張瑛姬、邱豐銘洩密予吳銘圳之犯行間,有單純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裁判。
㈤「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招標文件及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再經吳銘圳將上開招標文件洩漏予楊家源知悉。
是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將上開標案之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先後洩漏吳銘圳所為之2次洩密犯行,目的均係為交予吳銘圳作為尋商之用,應係基於單一洩密之犯意為之,且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招標文件遭洩漏予楊家源、評選委員名單遭洩漏予吳銘圳前之各次洩密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二、「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其業務持有之上開應秘密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尋商,吳銘圳將之交予王旭淵勾選委員而加以洩漏;
嗣上開標案,再次簽辦勾選評選委員時,張瑛姬又將之經由葉雅強交予吳銘圳,再經吳銘圳交予王旭淵勾選委員而再次洩漏。
張瑛姬、吳銘圳、葉雅強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公訴人雖認被告等人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惟因張瑛姬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此部分詳如下述),前開起訴法條尚有未恰,惟因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遭洩漏予王旭淵前之各次洩密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吳銘圳就上開標案,先後兩次評選委員名單均加以洩漏,其等所為洩密犯行,主觀均係基於單一洩密之犯意,且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吳銘圳、葉雅強就上開犯行,與持有秘密之張瑛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吳銘圳、葉雅強並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洩漏予王旭淵,待其標得上開標案,共給付52萬8千元之回扣,並經轉交予張瑛姬收受,上開款項應為張瑛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沒收。
三、「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吳銘圳未尋得廠商投標,故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他人知悉。
是張瑛姬、邱豐銘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邱豐銘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四、「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 )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4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同時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與吳銘圳共同對外尋商,葉雅強將名單交予方煥銘知悉,囑其可代為找尋有意投標之廠商。
嗣就㈠「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吳銘圳尋得環佑公司陳美霞投標,並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陳美霞勾選而加以洩漏。
㈡就「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因葉雅強係倡揚公司股東,經與公司負責人討論後,決定以倡揚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
㈢就「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標案部分,由方煥銘以元科公司名義投標。
㈣就「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 )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部分,則經方煥銘尋得澔宇公司洪崑厚投標,並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洪崑厚勾選而加以洩漏。
是被告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上開所為,暨被告方煥銘就將標案㈣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澔宇公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方煥銘(標案㈣部分)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再經其等洩漏予方煥銘,並就前述㈠部分標案再洩漏予陳美霞;
前述㈣部分標案洩漏予洪崑厚,其等犯罪歷程中途洩密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又被告將上開4份標案名單一次洩漏予方煥銘,其中㈠、㈣標案,雖有再經洩漏予陳美霞、洪崑厚知悉等情,惟因張瑛姬一次交付之評選委員名單,其所侵害者均係相同之國家法益,縱嗣後再加以分別洩漏予他人,就此仍應論以單純一罪。
起訴書在上開㈠、㈡、㈢標案之犯罪事實,雖未記載葉雅強取得上開4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將之交予方煥銘觀看而加以洩漏之部分,惟因上開部分已在㈣標案之犯罪事實加以記載,應認此部分業應起訴,本院自應予以裁判。
張瑛姬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廠商知悉後,陳美霞標得標案有給付36萬元回扣,方煥銘給付94萬元回扣,洪崑厚給付93萬6仟元,並均經轉交予張瑛姬收受,上開款項應為張瑛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張瑛姬犯罪項下予以沒收。
五、「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與吳銘圳共同對外尋商,葉雅強先將名單交予林敏銳知悉,再將之交予吳銘圳,由吳銘圳轉請王旭淵介紹康廷公司趙嘉雍、陳意淳商討參標事宜,而將該評選委員名單加以洩漏。
嗣上開標案因廢標而重新辦理招標,被告張瑛姬再將重新招標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嗣吳銘圳未尋得投標廠商而未加洩漏,是被告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被告王旭淵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132條第1項之幫助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標案先後招標之評選委員名單均加以洩漏,其等先後兩次所為洩密犯行,主觀均係基於單一洩密之犯意,且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洩漏予邱豐銘、葉雅強、林敏銳、吳銘圳至最終之趙嘉雍、陳意淳,被告中途所為洩密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六、技佳公司相關標案㈠「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葉雅強將名單先交予方煥銘觀看後,再將之交予吳銘圳尋商投標,吳銘圳再將之交予樓基中,並為向技佳公司廖君庸尋商,經樓基中將上開名單交予廖君庸知悉,是核被告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樓基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先洩漏予邱豐銘後,再經陸續洩漏予葉雅強、方煥銘、吳銘圳、樓基中至最終之廖君庸,被告洩密予邱豐銘、葉雅強、方煥銘、吳銘圳、樓基中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葉雅強、吳銘圳、樓基中就上開犯行,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洩漏予廖君庸,待其得標標案後,有給付66萬元回扣,並經轉交予張瑛姬收受,上開款項應為張瑛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沒收。
㈡「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2份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經吳銘圳將之交予樓基中,並為向技佳公司廖君庸尋商,經樓基中再將上開2 名單交予廖君庸知悉,是核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先洩漏予邱豐銘,再經陸續洩漏予吳銘圳、樓基中至最終之廖君庸,被告中途洩密予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葉雅強、吳銘圳、樓基中就上開犯行,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一次將兩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廖君庸知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洩密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洩漏予廖君庸,待其標得上開2標案後,共給付75萬元之回扣,並經轉交予張瑛姬收受,上開款項應為張瑛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沒收。
㈢「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吳銘圳未尋得廠商投標,故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他人知悉。
是張瑛姬、邱豐銘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張瑛姬洩密予邱豐銘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2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同時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對外尋商,經吳銘圳將之交予樓基中,樓基中有意對「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標案投標,僅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標案部分向廖君庸詢問參標意願,經廖君庸有意參標後,再經吳銘圳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傳真予廖君庸勾選而加以洩漏,是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上開所為,暨被告樓基中就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廖君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先洩漏予邱豐銘,再經陸續洩漏予吳銘圳、樓基中至最終之廖君庸,被告中途洩密予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部分)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將上開2份標案名單一次洩漏予樓基中,其中「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再經洩漏予廖君庸,因所侵害者均係相同之國家法益,就此仍應論以單純一罪。
㈤「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吳銘圳未尋得廠商投標,故未將評選委員名單再洩漏予他人知悉。
是張瑛姬、邱豐銘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張瑛姬洩密予邱豐銘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七、「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應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尋商,嗣吳銘圳將勾選完畢之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游以德知悉。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經先洩漏予邱豐銘,再經陸續洩漏予吳銘圳至最終之游以德,被告中途洩密予邱豐銘、吳銘圳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七、張瑛姬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部分被告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詎其竟將為張花冠處理事務,所接觸應予秘密之前述3 份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王幸悅收受,其3 次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
公訴人認張瑛姬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惟因張瑛姬並不具備公務員身分(此部分詳如下述),自應改論以上開罪名,起訴法庭應予變更。
八、被告張瑛姬、葉雅強、吳銘圳、方煥銘、樓基中未具公務員身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邱豐銘共犯前開犯罪,雖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得減輕其刑。
惟本院審酌本件犯罪態樣係被告張瑛姬指示邱豐銘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他人知悉,是本件無身分之被告張瑛姬就本案係立於主導,推動之角色,反而有身分之被告邱豐銘因慮及張瑛姬是縣長張花冠之胞妹,故聽從其指示而配合為上開犯行,顯見張瑛姬犯案情節及惡性均較邱豐銘為重,故認其不予以減刑為當,另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樓基中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九、審酌事項:㈠爰審酌被告張瑛姬雖不具公務員身分,因獲其姐張花冠授權勾選標案評選委員,竟思及可藉此牟利,尋得身為公務員之邱豐銘擔任白手套,再與吳銘圳、葉雅強共組犯罪集團,將該應屬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經由公務員邱豐銘交予吳銘圳、葉雅強對外尋商,再交予有意參標之廠商勾選對己有利之評選委員而加以洩漏,嗣再回覆予張瑛姬依廠商建議核定評選委員,復待廠商得標後,再從中收取回扣,又其明知縣議員王幸悅索取評選委員名單目的,係為洩漏予他人知悉,竟仍將其持有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王幸悅洩密予他人,所為將國家公器視為私物,嚴重破壞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原則,並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甚深,且影響一般人民對公用工程公平招標之信心,破壞政府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於犯罪後猶否認犯罪,將全部責任均推諉邱豐銘,未見有何積極悔悟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方式、目的及各案收取回扣金錢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其多次洩密犯行,犯罪手法類似,所為均係侵害相同法益等情,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爰審酌被告邱豐銘身為公務人員,本應謹慎從公,竟曲從張瑛姬指示,為使張瑛姬獲取廠商回扣,配合將應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轉交吳銘圳、葉雅強,使其等再交予廠商勾選而加以洩漏,所為欠缺法治觀念,並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所為實有不當,犯後於偵查中已大致坦承犯行,惟於審理中卻改以前詞置辯,未見有何悔悟之犯後態度,惟念其係受張瑛姬支配之角色,復無證據可認其有從上開犯罪,獲取任何利益,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方式、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其多次洩密犯行,犯罪手法類似,所為均係侵害相同法益等情,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爰審酌吳銘圳、葉雅強為使張瑛姬獲取廠商回扣,先與張瑛姬謀議,欲持嘉義縣政府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尋商,再從中收取回扣,嗣即由張瑛姬本人,或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後,轉交吳銘圳或葉雅強尋找有意參標廠商,勾選對己有利之評選委員而加以洩漏,嗣再回覆予張瑛姬,由其依廠商建議核定正式委員名單,所為破壞法紀,且亦損及公務形象,惟念其等犯後大致坦承犯罪事實,並考量其等非犯罪主謀,而係受張瑛姬指使、支配之角色,吳銘圳於部分犯行雖獲有利益,惟均已將之繳回公庫(偵九卷第112頁),兼衡其等參與情節,犯罪所用手段、方式、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再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新舊法比較部分,同前所述),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考量各該次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輕微,再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暨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㈣爰審酌被告樓基中、方煥銘為助吳銘圳、葉雅強尋得廠商投標,竟將吳銘圳或葉雅強交付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廠商知悉,另被告王旭淵亦明知,吳銘圳會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參標廠商勾選評選委員,竟仍受其囑託介紹他人投標上開標案,果吳銘圳在與廠商會面時,即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廠商知悉,其等所為均欠缺法治觀念,其中樓基中並有趁機牟取自己私利,情節較重,惟念其等犯後王旭淵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方煥銘、樓基中大致坦承犯罪客觀事實,樓基中並繳回所得利益(偵九卷第112頁),兼衡其等參與情節,犯罪所用手段、方式、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另就樓基中所犯多個宣告刑部分,考量其多次洩密犯行,犯罪手法類似,所為均係侵害相同法益等情,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事實肆部分被告王幸悅自張瑛姬處,分別取得前述3 份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以其公務員之身分,仍負有保守上開秘密之義務,詎其竟為收取回扣,將上開3 份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指示陳得樂轉交鄭仁雄勾選,是核被告王幸悅、陳得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上開評選委員名單,先洩漏予陳得樂後,再經洩漏予鄭仁雄,被告王幸悅洩密予陳得樂之犯行,應為犯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陳得樂就上開犯行,與具公務員身分之王幸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得樂並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2人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王幸悅行為時身為民意代表,不知為民喉舌,堅守社會公益,明知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竟為圖自身私益,向張瑛姬索取應予秘密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再親自或指使陳得樂將之洩漏予廠商知悉,所為破壞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原則,且影響政府機關聲譽及公務員形象,另陳得樂明知王幸悅上開所為係屬不法,竟仍配合行事,亦欠缺法治觀念,所為誠有不該,參以其等犯罪後均否認犯罪,未見絲毫悔悟之意,態度均難認良好,再審酌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品行、智識能力及各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考量被告2人多次犯行,均侵害相同國家法益,再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項予以綜合判斷,暨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被告王幸悅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鄭仁雄知悉,待其標得上開標案,就各標案分別給付決標金額之10﹪,即47萬、96萬7,000元、94萬5,000元予王幸悅收受,上開款項應為王幸悅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沒收。
肆、事實伍部分
一、被告廖君庸為求能順利標得「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勞務採購案,竟與該標案評選委員張國慶聯繫後,為求張國慶於評選時能支持其公司,而交付1萬元賄款予張國慶,而張國慶身為受託公務員,明知廖君庸交付上開款項,目的係為使其於評選時支持其公司,竟仍予收受,是核被告廖君庸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被告張國慶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被告廖君庸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張國慶期約賄賂之行為,亦為嗣後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廖君庸在偵查中已自白上開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張國慶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並配合繳交上開1萬元所得(偵九卷第115頁),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亦減輕其刑。
又被告廖君庸、張國慶各為上開犯行,所交付及收受之財物僅1萬元,情節尚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均遞減其刑。
爰審酌被告廖君庸,為求順利標得標案,竟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危害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行為實有不當,又被告張國慶身為大學教授,受地方政府所託,擔任前述標案之評選委員,不知廉潔自持,竟貪圖不法收受賄賂,損及積極努力任事之其他公務員威信,破壞法紀,惟念其等犯後坦承行、收賄犯行,均見悔意,兼衡其等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方式及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宣告褫奪公權1年。
二、被告張國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應認有悔悟之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4年,惟為使其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其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張國慶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
並考量被告張國慶因欠缺法紀觀念以致觸法,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保持良好品行以避免再犯,乃依同條第2項第8款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伍、事實陸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係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鄭義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101年度偵字第33255號、33256號),其犯罪事實與經起訴之前揭事實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本院應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鄭義雄欲為協助張花冠,籌措蔡英文總統大選之政治獻金,竟向威信公司總經理林威信謊稱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標案,惟須給付標得工程費用之10﹪至15﹪金額行賄縣府高層等語,而向林世欽詐取80萬元,再將之轉交張花冠作為政治獻金之用,所為實屬不該,兼衡鄭義雄犯後態度、手段、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陸、事實柒部分
一、被告潘永源持前開竊盜錄音光碟,欲向張花冠恐嚇欲索取1600萬元財物,嗣經協調後,同意接受代張花冠出面協調者鄭義雄提議,由嘉義縣政府發包工程,予潘永源承作,並將1600萬元灌入工程款內之條件,故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前述鄭義雄提議由縣府發包工程,並將1600萬元灌入工程款內交予潘永源之提議,僅屬恐嚇款項變換方式給付而已,並無因此取得金錢以外不法利益問題,公訴人認被告有恐嚇取得不法利益等情,尚有誤會。
被告潘永源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惟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潘永源取得張花冠前開未公開談話內容,認其已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交由德昌公司承作,將造成其合作團隊為投標該案所為投資花費均化為烏有,竟以前開非公開談話檔案為籌碼,向張花冠獅子大開口,要脅索取高額錢財,否則即對外公佈前揭光碟內容,所為非是,法治觀念淡薄,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被告潘永源恐嚇張花冠之光碟一片,雖係供其犯罪所用之工作,惟因該光碟同係張花冠另涉他案之證據,為求該證據得以保存,爰不就該扣押物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㈠理虹公司部分:⑴「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4月6日公告將於4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20萬元之「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2月24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2月2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3月12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等公告、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吳銘圳取得前述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後,即將該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分為3組,其中第3組包括私立南華大學旅遊管理學系休閒環境管理助理教授趙家民等人),傳真至理虹公司(00) 00000000而提供洩漏予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評估勾選,2人並於100年3月18日上午11時36分許至57分許止,經由Skype討論(楊家源:terryyang;
吳銘圳:puba),楊家源表示「第1組沒有熟悉的」、「我們是第3組最有把握」等語,吳銘圳並於楊家源表示第3組OK後,表示「趙我很好沒問題OK」等語,遂共同決定勾選最有支持理虹公司得標之把握之第3組之評選委員名單,並以pdf檔掃瞄經由Skype回傳予吳銘圳,吳銘圳同時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與楊家源期約得標後需給付11%賄賂。
吳銘圳嗣即將廠商挑選的建議名單交葉雅強回覆予邱豐銘,邱豐銘則再轉交張瑛姬,由張花冠與張瑛姬據以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而吳銘圳因前述方式掌握得悉趙家民擔任該項計畫評選委員後,復於評選前向趙家民請託支持理虹公司,趙家民並據以支持理虹公司。
惟4月25日評選時理虹公司並未獲評選委員多數票支持,另由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立公司)得標。
⑵「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6月10日公告將於6月21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年5月4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約聘黃國書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5月6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5月6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等公告、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邱豐銘遂於100年5月10日經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高鐵嘉義站碰面,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等公告、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交付洩漏予葉雅強。
葉雅強旋即將前述將該項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攜回高雄,除先自行向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詢問參標意願,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等公告、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交付洩漏予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由方煥銘先行挑選蔡政賢、張國慶、陳清南、謝連德及呂明和等人擔任外部評選委員外,亦將之轉交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而後葉雅強並將前述名單交回邱豐銘,再由邱豐銘交付張瑛姬、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而吳銘圳除與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博公司)負責人王凱中聯繫詢問參標意願外,於100年5月12日至投標截止前6月20日,亦與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即與吳銘圳相互聯繫,此間吳銘圳並確認理虹公司參標意願,吳銘圳同時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與楊家源期約得標後需給付11%賄賂。
而吳銘圳於確認捷博公司已無意參標後,並於6月20日上午10時46分13秒許,與葉雅強電話聯繫,表示捷博公司已無意願,「他跟我說不要投了,現在那個楊經理說他準備好了」;
「楊經理準備好了嘸就楊經理啊」;
「煮菜那個…現在可能來不及了,只好給他討煮菜的人。」
;
「對啊、對啊,我現在有啊」等語,而共同決定由有參標及行賄意願之理虹公司參標,另雖已不及配合理虹公司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然可提供提供評選委員名單予理虹公司楊家源,葉雅強並向吳銘圳表示現在正有該案評選委員名單。
吳銘圳遂於6月21日上午9時47分2秒許電話聯繫楊家源,表示:「廚師先給你」可提供評選委員名單之意,進而與葉雅強電話聯繫,於當日13時52分11秒許,以傳真方式自葉雅強處取得上述包含蔡政賢等5人在內之評選委員名單,並於當日15時24分10秒許轉傳至00-00000000臺灣大學環工所副教授游以德辦公室,請其秘書孫玲玲轉交楊家源收執,楊家源收受後,立即於15時28分20秒許回電吳銘圳,吳銘圳即向楊家源表示要「你自己去總」等語,由楊家源自行設法去遊說該等評選委員,以利得標之意。
惟嗣後6月29日評選結果卻由展立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⑶「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3月9日公告將於3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果為56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另於3月13日公告將於3月27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果為4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2月21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噪科約聘胡震寰及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分別就前開2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2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2月26日、27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並先後於101年2月22日22時42分26秒許、23日19時18分6秒許、24日上午8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要求邱豐銘前來「拿東西」,而於2月24日上午前某時,連同該2案預算經費565萬元及400萬元之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洩漏予邱豐銘知悉。
邱豐銘自張瑛姬處同時取得前述「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後,為迅速達成張瑛姬之要求,隨即於上午11時4分45秒許聯絡吳銘圳北上嘉義,於吳銘圳詢問:「你還有…要吃飯?新的?」時,告知「嘿,我有一些工作,嘿啊」等語,復於13時1分28秒許撥打電話聯繫吳銘圳,經吳銘圳表示「晚一點好不好?」後,邱豐銘遂表示:「沒關係,我想說沒關係你今天不方便,我一個資料先給你」等語,隨即於15時14分16秒許,將記載前述「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露天戴華山高雄第一科大林秋豐屏科大劉尊賢央大華梅英東南科陳志成弘光科鍾基強雲科大何彌亮景文科林能暉央大李正豐首府陳清南元智楊錫賢朝陽科徐貴新東南科張宗良元培科吳照雄大葉戴華山高雄第一科大朱信成大吳義林成大李文智成大楊萬發台大吳南明元培科吳忠信高雄應科大」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房屋盧朝暉興大鍾基強雲科大劉文得東南科大張鎮南東海李文智成大馬英石元培科大羅金翔弘光科章裕民北科大魏漣邦大葉大學林秋國僑光科王雅玢中原吳忠信高雄應科大李崇垓大仁科林正平海洋大學林啟文雲林科陳清南元智林文印北科大楊錫賢朝陽科大林秋豐屏科大」等字樣之資料自辦公室(00-0000000)傳真」傳真至吳銘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00-0000000)予吳銘圳收受,隨後並於16時18分1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告知吳銘圳「房屋」即是「防護」,即是「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4點」,即預算金額為400萬元,「啊上面那一個5:65的啦」,即「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為565萬元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洩漏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據以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尋找具有行賄意願之參標廠商。
吳銘圳旋即於101年2月25日14時31分10秒許,就「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電話聯繫楊家源詢問參標意願,並洩漏預算金額為560幾萬元,要楊家源「想看嘜啦!」,「晚上給我答案。」
。
另於101年2月26日18時42分15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國立中山大學環工所教授樓基中「露天燃燒」是否有合適廠商,並洩漏預算金額為560幾萬元,樓基中復於101年2月26日18時46分21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你剛講那個露天燃燒那個要幾﹪?」,吳銘圳則回以:「你跟他說一樣ten啦!但我跟上面要求eight這樣」等語。
樓基中因此詢問技佳公司廖君庸,惟廖君庸並無參標意願。
而於101年2月26日上午10時22分21秒許,張瑛姬即撥打電話予邱豐銘「那個資料今天要給我」,除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後述「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澔宇公司所涉標案)、「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技佳公司所涉標案)、「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技佳公司所涉標案)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便又於11時0分25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吳銘圳則表示「還在討論…明天一大早」等語,2月26日13時39分58秒許,張瑛姬又撥打電話予邱豐銘「我在等你的資料啊」、「你趕快跟他講,之前你跟我說禮拜天啊」(按101年2月26日為禮拜天)、「不是啊!那他明天有沒有問題?我不是跟你說還有另外一個?」,除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前開3項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一再回覆吳銘圳稱明天早上才能到,「明天早上啦!OK嗎?」張瑛姬仍表示:「當然是不OK啦!今天晚上來!今天晚上等你!」,邱豐銘因而又於15時55分19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你有沒有辦法今天晚上來?」、「這個工作很趕呢!」,吳銘圳仍表示「今天沒辦法,明天」等語,張瑛姬復於2月26日17時32分7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邱秘書,你晚上要不要過來?」、「你資料不是要給我?我們不是講好資料給我?」等語,一再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後述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因而又於20時47分41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並表示「你明天10點多,我真的讓人家唸就就唸慘了」,並在電話中不高興大聲,多次要求吳銘圳務必晚上到嘉義等語,最終因吳銘圳表示「今晚---我東西都沒有帶。
這樣,早上我早一點的去」等語。
吳銘圳因邱豐銘之一再催促,遂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除交付前開3項標案賄款予邱豐銘收受,另分別就前述「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外聘評選委員先行為廠商之利益建議挑選「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陳清南」;
「吳忠信、羅金翔、陳清南、李崇垓、林秋豐」交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轉知張瑛姬及張花冠,由張花冠及張瑛姬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
楊家源得悉前述2項標案後,即持續評估是否參標該項計畫,公告前並數度與吳銘圳以電話或Skype互聯討論。
楊家源並於3月13日赴高雄與吳銘圳洽談標案內容,並影印「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資料,此間吳銘圳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向楊家源行求得標後需給付8%賄賂,惟嗣後經楊家源與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無利可圖,即於3月16日15時28分34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那個工業區那個算不進去」、「沒辦法做」等放棄參標之意,吳銘圳惱怒中表示:「跟人家講好了你,我那天去跟人家講好了。
」、「但是你是eightㄋㄟ!eightㄋㄟ!」,即吳銘圳已與嘉義縣政府內定理虹公司為配合廠商,且僅提供8%之賄賂比例。
吳銘圳因而於3月19日上午9時44分2秒許轉與環佑公司陳美霞電話聯繫「…一個新的作業,你們有辦法嗎?有一個中開頭的。」
,於確認環佑公司就「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參標及願提供10%之賄賂比例之意願後,吳銘圳於3月20日13時30分19秒許即在電話中向楊家源表示:「另外那個你們不要去了,人家那邊說要去,人家也說…人家也開10啊,人家說有利潤,不知道你老板…」等語,確認「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排除由理虹公司參標承作乙情。
而就「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部分,雖吳銘圳於與楊家源前述聯繫期間已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向楊家源行求得標後需給付8%賄賂,惟楊家源於與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確認該項計畫議價金額需為預算金額99折內方有利益可圖,也才願意給付8%賄賂,吳銘圳因而與邱豐銘相約於3月19日12時40分許在高鐵嘉義站與邱豐銘當面討論決定,獲得同意後,即於3月19日14時16分19秒許電話聯繫楊家源:「我今天有去啦!你要先進去ㄋㄟ!他(邱豐銘)說你們那個怎麼那麼麻煩…說哪有人給人家開在99的…老闆真…」等語,而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向楊家源期約得標後需給付8%之賄賂。
3月20日「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完標後,楊家源即於3月20日13時30分19秒許在電話中向吳銘圳回報:「早上只有我們1家而已」等語,即僅理虹公司1家投標之意。
吳銘圳並於3月底評選前某日洩漏戴華山為評選委員之應秘密事項予楊家源知悉,惟楊家源表示不認識。
101年4月初議價完後,由於「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案議價金額562萬元如預期在預算565萬元的99.46折內,故楊家源即依約於4月底5月初某日將賄款44萬8,000元現金裝在黃色牛皮紙袋內攜至吳銘圳高雄市空大科管系研究室交付予吳銘圳。
再由吳銘圳於之後某日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內交予邱豐銘,邱豐銘則再隨後2日內持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嗣後該項計畫楊家源亦以請吳銘圳協助找人代為撰寫英文博士論文為由,在高雄地區某處,另支付10萬元賄賂予吳銘圳。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理虹公司取得前開「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標案之承攬權。
⑷「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4月26日公告將於5月8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另於100年5月23日公告將於6月6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日、17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分別就前開2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3日、4月20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4月5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就「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部分,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
隨後張瑛姬即於4月9日17時2分11秒許,電召邱豐銘至辦公室,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之預算金額(101年度為281萬元、102年度為420萬元)、外聘評委建議名單,以及「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之預算金額(279萬元)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邱豐銘旋即聯繫吳銘圳,並於4月9日17時45分39秒許,將記載前述「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之預算金額(101年度為281萬元、102年度為20萬元)、外聘評委建議名單,以及「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之預算金額(279萬元)等事項之「<1>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2:81 102-4:20 1林易泉虎尾科戴華山高雄第一科李志賢崑山科何彌亮景文科周景東萬能科1張國慶屏東科詹武忠中華大學呂明和崑山科劉毅弘工研院1蘇弘毅弘光科陳昌佑弘光科周志儒高雄第一科童淑珠崑山科于蓓台電1張旭福高苑科陳鶴文東海李正豐台灣首府林信一長榮(2) 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等字樣之資料傳真而洩漏予吳銘圳知悉,隨後並於17時55分45秒許聯繫確認,要求吳銘圳儘速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賄款之廠商。
吳銘圳雖因而洽詢理虹公司楊家源及晶淨公司總經理康敏捷參標意願,惟理虹公司及晶淨公司經評估後均未表示無參標意願。
嗣後經張花冠、張瑛姬透過邱豐銘一再催促,吳銘圳因而先行為廠商利益挑選私立崑山科技大學環工系副教授李志賢及李正豐等4名人選,於4月16日16時16分5秒許電話聯繫傳真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於17時26分57秒許電話聯繫張瑛姬,並交至張瑛姬辦公室上,再由張瑛姬及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惟事後吳銘圳仍未能尋獲配合廠商。
另關於「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邱豐銘復於4月9日傳真前述「< 1>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2:81 102-4:20 1林易泉虎尾科戴華山高雄第一科李志賢崑山科何彌亮景文科周景東萬能科1張國慶屏東科詹武忠中華大學呂明和崑山科劉毅弘工研院1蘇弘毅弘光科陳昌佑弘光科周志儒高雄第一科童淑珠崑山科于蓓台電1張旭福高苑科陳鶴文東海李正豐台灣首府林信一長榮(2) 101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計畫2:79」等字樣之資料後至4月27日間某時,將自張瑛姬處取得之「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傳真予吳銘圳,要求儘速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賄款之廠商。
而至101年4月25日因吳銘圳仍無回應,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就「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部分,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涂志信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隨後吳銘圳復在邱豐銘之催促下,先行為廠商利益挑選李志賢及蔡正豐等人擔任評委,於4月27日上午9時44分許回傳載有「(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等字樣之資料予邱豐銘,表示就名單內4組人員各挑選第3、第3、第2、第3位人選之意。
而後理虹公司楊家源經與邱奕誠研討評估過後,決定參標,並同意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3折內願意支付7%賄款。
而於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後,因除理虹公司外,尚有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安公司)及昇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共3家廠商投標,並於6月14日進行第二階段評選。
而為使理虹公司順利得標,吳銘圳並於評選前之6月13日上午11時9分43分許,傳真簡訊予樓基中:「老大,明天嘉義請志賢哥支持理先生,甜點再給你當餐」等語,要求樓基中協助遊說評選委員李志賢,樓基中隨即於12時23分38秒許傳簡訊予李志賢,請其收取電子郵件,復寄出電子郵件請李志賢支持理虹公司,嗣並於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50分52秒許發簡訊:「記得請賢哥把信字輩打最低」,要求李志賢將信安公司分數打最低,而李志賢雖應樓基中要求辦理,惟評選結果理虹公司仍未得標。
⑸「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6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2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5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與保育科辦事員謝淑美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4月27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在4月底、5月初某時,連同該案預算經費210萬元之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邱豐銘即於101年5月8日17時38分4秒許將張瑛姬所交付之載有前述標案計畫目標、計畫工作內容、計畫執行期間之部分招標文件內頁上記載「2:10」表明該案預算金額為210萬元之資料,傳真予不知情之吳銘圳助理周寶珍後,再由周寶珍轉傳予吳銘圳收受。
另並於5月11日15時37分20秒許,「我那個參加的人我馬上用過去給你」,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連同預算金額210萬元等資料傳真洩漏給吳銘圳知悉,吳銘圳再將該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洩漏給楊家源。
吳銘圳與楊家源2人於商定合適之評選委員人選(包括中山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教授高志明)後,由吳銘圳於5月11日16時23分14秒許,將理虹公司選定之人選傳真給邱豐銘,再由張瑛姬及張花冠5月12日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
惟嗣後理虹公司再經評估後並未投標。
㈡慧群公司部分:⑴「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5月19日公告將於5月31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5月2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5月4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管科技士蘇群仁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與張花冠、吳銘圳、葉雅強共同基於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暨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聯繫葉雅強於5月5日北上嘉義,因葉雅強當時人在上海,遂於100年5月5日15時10分41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那個張仔在找」,央請吳銘圳代為赴約。
吳銘圳隨即於100年5月5日17時54分19許電告慧群公司副總經理王旭淵一同前往嘉義縣政府,告知「我看她講出來的是什麼東西,你如果在外面等我一下,我馬上跟你談,說OK我馬上跟她回覆這樣。
不然她說她禮拜天又要出國了(即縣長張花冠禮拜日5月8日即將出國。
)」,經王旭淵表示沒空,「看能不能禮拜一」,吳銘圳並進而表示「她的意思明天就要給她答案了!」、「每次看『廚師』讓你們選完就要決了!」等語,表示讓廠商選完外聘評選委員人選後就要決定了。
隨後吳銘圳並於100年5月5日18時23分9秒許電請袁嘉蕙開車同赴嘉義縣政府,並告知「縣長找我去講一下事情。」
等語。
翌日上午10時29分9秒許張瑛姬即撥打電話與吳銘圳相約嘉義縣政府內之文化基金會,將前述其以電腦繕打重製之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洩漏交付予吳銘圳。
吳銘圳取得該份資料後,即於12時28分3秒許在電話中與王旭淵相約嘉義縣政府旁布雷拉餐廳,隨即將自張瑛姬處取得之該份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資料,於搭高鐵前來嘉義之王旭淵抵達餐廳後,在布雷拉餐廳內,將該份名單洩漏給王旭淵知悉,並共同決定從中挑選陳慶和、林啟燦及趙家民等人擔任本件標案之外聘評選委員,吳銘圳旋並返回嘉義縣政府交予張瑛姬,由張瑛姬及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據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吳銘圳並告知張瑛姬慧群公司得標後願給付決標(議價)金額11%之賄款金額,惟希採兩階段方式支付,得標後先給付8%,結案後若未遭扣款再給付剩餘3%之賄款,並得張瑛姬之默示同意。
5月24日17時2分31秒許,吳銘圳即經由電話聯繫請求該案評選委員之趙家民於評選時支持慧群公司,並獲得趙家民應允。
而於5月31日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除慧群公司外,尚有信安公司參與投標,且因張瑛姬、張花冠配合王旭淵所勾選之評選委員經嘉義縣政府通知後不克出席評選,吳銘圳因而於100年5月31日16時38分46秒許撥打電話予王旭淵,「就是說你那些朋友都沒來,要重找朋友這樣就對了。」
,表示須重找配合之評選委員之意,張瑛姬即再透過葉雅強,要求吳銘圳重新提交評選委員名單。
嗣於6月1日11時7分4秒許,吳銘圳即將自葉雅強處取得可供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傳真至00-00000000予王旭淵,王旭淵與吳銘圳即共同商定挑選周志儒、李正豐、周錦東、林啟燦、趙家民等人,王旭淵並於11時53分8秒許將資料回傳予吳銘圳,之後吳銘圳便再將該份名單於同日11時53分34秒許傳真至00-0000000予葉雅強,葉雅強再於當日14時30分11秒許傳真至00-0000000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轉交予張瑛姬,由張花冠及張瑛姬共同依職權據以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
本案於6月16日舉行第二階段評選會議,當日上午評選後於11時28分35秒許趙家民即經由電話聯繫,以「你交代的處理好了,有啦!有上!」等語回報吳銘圳,原慧群公司與信安公司同分,因報價低於信安公司而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故吳銘圳先前遊說趙家民支持之行為取得關鍵性影響,吳銘圳旋即於12時3分27秒許撥打電話向王旭淵恭喜,電話中吳銘圳並向王旭淵確認「朋友都有來嗎?」等語,吳銘圳隨後亦於12時14分33秒許向葉雅強回報「有中啦」等語。
6月24日議價結果確定由慧群公司以660萬元承攬該案。
6月29日上午11時57分53秒許,吳銘圳電話聯繫葉雅強「王旭淵那個若處理好我再拿給你」等語,表示王旭淵的賄款準備好後會再通知。
嗣於100年7月27日慧群公司轉帳52萬8000元至王旭淵土地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內,王旭淵100年7月28日提領40萬元,連同手上現金,湊成52萬8000元。
隨後王旭淵便依協議於7月29日中午在漢神巨蛋百貨某餐廳將第一階段賄款8%共52萬8,000元現金交付給吳銘圳。
8月1日上午11時47分56秒許吳銘圳即向葉雅強表示王旭淵的賄款已拿來。
而後吳銘圳於8月16日16時51分45秒許電話聯繫張瑛姬,表示人在六腳,請張瑛姬再等一下,而後即於17時某分親赴嘉義縣政府將賄款交給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吳銘圳回程並於18時8分56秒許撥打電話向葉雅強表示「我剛拿東西去那邊」等語。
該案執行完後因縣府停辦計畫中原有環境清潔競賽,工程款遭「減價扣除」,故慧群公司嗣後並未支付第二階段3%之賄款。
張花冠、張瑛姬、吳銘圳、葉雅強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慧群公司取得「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之承攬權。
⑵「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嗣於101年5月28日公告將於6月19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4月26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5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5月9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技士蘇群仁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將該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邱豐銘則於同日15時19分6秒許,將記載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清淨家園暨綠色林俊旭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翁文穎環保署尤建華長庚戴華山高雄第一科大李志賢崑山科王根樹台大孫榮宏高雄第一科大連奕偉環保署何鴻哲萬能科米孝萱嘉南藥理科大陳國在台大蔡正賢高雄應用科大林健榮嘉南藥理科大郭猛德農委會畜產試驗所陳鶴文東海許明倫基隆衛生局林信一長榮李正豐台灣首府」等字樣之資料,傳真洩漏予吳銘圳知悉,要求吳銘圳儘速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支付賄款之廠商。
吳銘圳雖因而洽詢慧群公司王旭淵參標意願,惟慧群公司評估自覺甚有得標把握並未配合。
吳銘圳轉而於101年5月30日上午11時1分4秒許撥打電話詢問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詢問參標意願,惟事後吳銘圳仍未能尋獲配合廠商。
㈢倡揚公司部分:「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6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預算金額:895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0月31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約聘張瓊敏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11月16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約聘張瓊敏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連同其餘「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後述環佑公司所涉標案)、「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後述元科公司所涉標案)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後述澔宇公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1月18日上午8時57分20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告知「有事情要找你。」
,雖經邱豐銘表示「我今天請休假ㄋㄟ」,仍責由庶務科同事周錦秀於同日上午9時48分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叫你今天一定要過來」、「張小姐請你過來,OK嗎? 」等語,一再表明必須速返嘉義縣政府之意,張瑛姬復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1秒許再次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並於邱豐銘趕赴嘉義縣政府後,將前述各項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連同預算金額等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張瑛姬即於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4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要求葉雅強北上嘉義會面,隨後即指示邱豐銘居間聯絡,葉雅強於當日13時36分42秒許,即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並在邱豐銘所駕駛2001-F2自小客車內密談,自邱豐銘處取得張瑛姬所交付之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等多件尚未公告標案之計畫名稱、預算金額及外聘評委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除探求葉雅強參標及行賄之意願外,亦責由葉雅強以可配合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為對價,將遴選名單、預算金額等資料洩漏予有意參標之廠商評估,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交還張花冠及張瑛姬配合勾選,而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並進而代表張花冠及張瑛姬與廠商期約並收受得標後應給付之10﹪左右之賄賂。
而張花冠為瞭解邱豐銘與葉雅強洽談之情形,並責由張瑛姬及秘書林振誠先後於15時4分10秒許、6分18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即刻趕赴縣長官邸,張瑛姬並隨同邱豐銘赴縣長官邸。
葉雅強返回高雄後,便陸續與倡揚公司股東郭炯宏及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等人討論各該計畫內容及可能參標之廠商。
11月21日上午9時43分48秒許及11月22日上午10時12分17秒許,張瑛姬兩度撥打電話以「禮拜五給你的資料,今天要給我」、「你那資料要趕快給我…趕快決一決」等語聯繫催促邱豐銘,邱豐銘則先後於100年11月21日上午11時34分59秒許、17時9分27秒許撥打電話催促葉雅強。
葉雅強並先後於11月21日10時13分25秒許、12時21分16秒許及22日10時5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兩度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與吳銘圳會商前述計畫標案尋商及挑選評選委員等相關事宜,葉雅強並先後於11月21日15時53分41秒許、22日上午10時42分6秒許撥打電話向吳銘圳、方煥銘確認以決標金額為支付賄款之基準。
另因葉雅強對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具參標與行賄意願,亦於11月22日上午11時14分7秒許向吳銘圳探詢合適之評選委員人選,自邱豐銘所洩漏交付之外部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挑選陳清南、陳瑞仁及周志儒等人,隨後葉雅強於當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其與吳銘圳會商後前述各該計畫標案初詢有意參標之廠商及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等資料(包括本案葉雅強為倡揚公司所挑選之「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後述環佑公司陳美霞就「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所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元科公司方煥銘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澔宇公司洪崑厚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花冠及張瑛姬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同時就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依首次與張瑛姬會面時之默契形成得標後願意依約支付10﹪賄款之默示合意。
本案第一階段資格標於12月20日開標,計有倡揚公司及晉德環保有限公司(下稱晉德公司)投標。
12月21日15時11分許,葉雅強復將載有「…8-95倡揚…」等字樣之資料傳真予邱豐銘,確認參標與行賄意願。
惟倡揚公司因故未遊說事先掌握之評選委員,而未得標。
㈣環佑公司部分:⑴「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預算金額:687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7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9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11月16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連同其餘「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前述倡揚公司所涉標案)、「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後述元科公司所涉標案)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後述澔宇公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1月18日上午8時57分20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告知「有事情要找你。」
,雖經邱豐銘表示「我今天請休假ㄋㄟ」,仍責由庶務科同事周錦秀於同日上午9時48分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叫你今天一定要過來」、「張小姐請你過來,OK嗎?」等語,一再表明必須速返嘉義縣政府之意,張瑛姬復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1秒許再次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並於邱豐銘趕赴嘉義縣政府後,將前述各項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連同預算金額等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張瑛姬即於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4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要求葉雅強北上嘉義會面,隨後即指示邱豐銘居間聯絡,葉雅強於當日13時36分42秒許,即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並在邱豐銘所駕駛2001-F2車輛內密談,自邱豐銘處取得張瑛姬所交付之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等多件尚未公告標案之計畫名稱、預算金額及外聘評委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除探求葉雅強參標及行賄之意願外,亦責由葉雅強以可配合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為對價,將遴選名單、預算金額等資料洩漏予有意參標之廠商評估,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交還張花冠及張瑛姬配合勾選,而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並進而代表張花冠及張瑛姬與廠商期約並收受得標後應給付之10﹪左右之賄賂。
而張花冠為瞭解邱豐銘與葉雅強洽談之情形,並責由張瑛姬及秘書林振誠先後於15時4分10秒許、6分18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即刻趕赴縣長官邸,張瑛姬並隨同邱豐銘赴縣長官邸。
葉雅強返回高雄後,便陸續與倡揚公司股東郭炯宏及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等人討論各該計畫內容及可能參標之廠商。
11月21日上午9時43分48秒許及11月22日上午10時12分17秒許,張瑛姬兩度撥打電話以「禮拜五給你的資料,今天要給我」、「你那資料要趕快給我…趕快決一決」等語聯繫催促邱豐銘,邱豐銘則先後於100年11月21日上午11時34分59秒許、17時9分27秒許撥打電話催促葉雅強。
葉雅強並先後於11月21日10時13分25秒許、12時21分16秒許及22日10時5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兩度至高雄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與吳銘圳會商前述計畫標案尋商及挑選評選委員等相關事宜。
而吳銘圳於11月21日12時45分35秒許,即傳簡訊「嘉義朋友來訪問是否今年要訂桌今日要決定」等語,詢問環佑公司負責人陳美霞參標意願,2人並相約於11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空大5樓吳銘圳研究室商議,隨後陳美霞即就屬意參標之「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自前述邱豐銘所交付之名單中挑選謝連德、戴華山、李崇垓等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並與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之吳銘圳期約得標後願支付決標(議價)金額10%之賄款。
而葉雅強於上午10時30分許趕抵高雄空大後,吳銘圳即將與陳美霞討論後之前述人選名單在高雄空大科管系4樓辦公室交予葉雅強。
葉雅強隨後於當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其與吳銘圳會商後前述各該計畫標案初詢有意參標之廠商及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等資料(包括本案吳銘圳所交付由環佑公司陳美霞就「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所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前述葉雅強為倡揚公司所挑選之「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後述元科公司方煥銘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澔宇公司洪崑厚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花冠及張瑛姬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100年11月24日18時21分22秒許,吳銘圳傳簡訊告知陳美霞:「那邊要11要看你了」,要求將賄款金額提高至11%,陳美霞並未立即答應。
嗣於12月13日上午9時49分6秒許,吳銘圳再以簡訊詢問陳美霞:「多了1好像也沒同意?」,陳美霞即於同日上午9時54分46秒許回傳簡訊「98﹪以上純度,OK」,表示同意若議價金額能在預算金額98折內,願意將賄款比例提高至11%。
而因陳美霞已事先掌握戴華山、李崇垓及謝連德等人將為本案外部評選委員,為順利取得標案,即基於對戴華山行求賄賂之犯意,先行於11月23日16時58分14秒許、59分43秒許、24日17時0分15秒許電話聯繫戴華山,而於11月24日17時40分許赴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下稱高雄第一科大)拜訪戴華山尋求支持,隨後戴華山並於12月7日16時59分4秒許傳簡訊予陳美霞「美霞:感謝您的隆情盛意,點滴在心頭,永不忘懷…弟華山致謝」等語感謝,陳美霞則於12月14日17時34分許電話聯繫戴華山「啊、過後的話、過後的話、那個、看看,實驗室那邊還有什麼需要幫忙啦!」,戴華山則回以「你不要客氣啦!啊,都是自己人…」、「妳那個『嘉義』那件,妳知道吧?」、「妳不知道,是23耶!」,並於陳美霞表示「那個…啊…,還有另外一件哦」時,回以「好啦,妳就是…我們就是、我們就是作陣的啦」等語,表示支持之意。
嗣陳美霞即指示環佑公司副理劉家銘設法取得戴華山帳戶資料,而與劉家銘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劉家銘於12月23日14時42分許、15時15分許,先後電話聯繫戴華山,以匯款捐贈獎學金或捐助戴華山主持之實驗室等名義,對戴華山行求賄賂,惟均遭戴華山婉拒。
陳美霞因而於12月23日15時17分12秒許、15時24分3秒許,電話中指示劉家銘「你下禮拜二直接拿過去就好。」
、「他不要有紀錄啦,吼。
」,劉家銘因而基於承前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月6日持賄款現金3萬元至高雄第一科大尋找戴華山,惟仍遭戴華山婉拒。
陳美霞另於11月30日17時31分52秒許向友人探詢私立大仁藥理科技大學(下稱大仁藥理大學)環境與職業安全衛生系暨環境管理研究所副教授李崇垓背景後,即於12月2日14時29分2秒許、6日上午9時33分22秒許、20日14時18分52秒許電話聯繫李崇垓,並先後於12月6日上午10時許及12月23日上午10時許兩度赴大仁藥理大學拜訪李崇垓,尋求支持。
陳美霞另於11月23日17時15分25秒許、12月20日16時54分44秒許、59分57秒許、17時16分34秒許電話聯繫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下稱屏科大)環境工程與科學系副教授謝連德,並於12月23日11時30分許至屏科大拜訪謝連德,尋求支持。
12月20日上午11時38分22秒許,陳美霞在得知該項計畫僅有環佑公司1家廠商投標、將於12月29日進行評選後,即於當日13時49分43秒許以簡訊告知吳銘圳:「只有一家訂單」,吳銘圳則於13時54分3秒許回傳:「恭喜表示你們已佔據地盤囉」。
嗣於12月21日15時11分許,葉雅強並將載有「….6-87環佑…」等字樣之資料傳真給邱豐銘,以提醒確認「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分配予環佑公司,並再次表明環佑公司之參標與行賄意願。
嗣12月29日評選結果果由環佑公司得標,於隔(30)日14時許辦理議價後,議價結果亦確定由環佑公司以658萬元(99.7折)承攬本案。
101年1月3日上午9時38分15秒許,陳美霞以簡訊告知吳銘圳:「訂桌的菜已吃完,菜色不錯。」
,吳銘圳隨即於當日上午9時40分34秒許回以:「恭喜,前菜要先處理上頭在問。」
等語。
而後吳銘圳見陳美霞仍未支付賄款,遂於101年2月2日16時18分9秒許傳簡訊詢問陳美霞「都沒回應?」,陳美霞遂依其前與吳銘圳所為將11%賄款分簽約後及案件執行完畢結算後兩階段支付之協議,於簽約後之101年2月3日13時42分40秒許親自攜帶前金之現金36萬元(黃色牛皮紙袋包裝)至高雄空大4樓交付吳銘圳收受。
而後吳銘圳再於2月7日上午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將前述環佑公司陳美霞行賄之36萬元,連同後述技佳公司方煥銘就「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行賄之賄款66萬元,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
邱豐銘收取賄款後,再於當日14時25分許直接攜入縣長室交給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而環佑公司陳美霞約定第二階段支付之另一半賄款因前述勞務採購案尚未執行完畢,故尚未支付。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環佑公司取得「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承攬權。
⑵「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3月9日公告將於3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果為56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另於3月13日公告將於3月27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果為4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1年2月21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噪科約聘胡震寰及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分別就前開2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2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並先後於101年2月22日22時42分26秒許、23日19時18分06秒許、24日上午08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邱豐銘聯繫,要求邱豐銘前來「拿東西」,而於2月24日上午前某時,連同該2案預算經費565萬元及400萬元之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邱豐銘自張瑛姬處同時取得前述「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後,為迅速達成張瑛姬之要求,隨即於上午11時4分45秒許聯絡吳銘圳北上嘉義,於吳銘圳詢問:「你還有…要吃飯?新的?」時,告知「嘿,我有一些工作,嘿啊」等語,復於13時1分28秒許撥打電話聯繫吳銘圳,經吳銘圳表示「晚一點好不好?」後,邱豐銘遂表示:「沒關係,我想說沒關係你今天不方便,我一個資料先給你」等語,隨即於15時14分16秒許,將記載前述「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露天戴華山高雄第一科大林秋豐屏科大劉尊賢央大華梅英東南科陳志成弘光科鍾基強雲科大何彌亮景文科林能暉央大李正豐首府陳清南元智楊錫賢朝陽科徐貴新東南科張宗良元培科吳照雄大葉戴華山高雄第一科大朱信成大吳義林成大李文智成大楊萬發台大吳南明元培科吳忠信高雄應科大」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房屋盧朝暉興大鍾基強雲科大劉文得東南科大張鎮南東海李文智成大馬英石元培科大羅金翔弘光科章裕民北科大魏漣邦大葉大學林秋國僑光科王雅玢中原吳忠信高雄應科大李崇垓大仁科林正平海洋大學林啟文雲林科陳清南元智林文印北科大楊錫賢朝陽科大林秋豐屏科大」等字樣之資料自辦公室( 00-0000000)傳真」傳真至吳銘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07 -0000000)予吳銘圳收受,隨後並於16時18分1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告知吳銘圳「房屋」即是「防護」,即是「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4點」,即預算金額為400萬元,「啊上面那一個5:65的啦」,即「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預算金額為565萬元。
而於101年2月26日上午10時22分21秒許,張瑛姬即撥打電話予邱豐銘「那個資料今天要給我」,除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後述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便又於11時0分25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吳銘圳則表示「還在討論…明天一大早」等語,2月26日13時39分58秒許,張瑛姬又撥打電話予邱豐銘「我在等你的資料啊」、「你趕快跟他講,之前你跟我說禮拜天啊」(按101年2月26日為禮拜天)、「不是啊!那他明天有沒有問題?我不是跟你說還有另外一個?」,除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後述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一再回覆吳銘圳稱明天早上才能到,「明天早上啦!OK嗎?」張瑛姬仍表示:「當然是不OK啦!今天晚上來!今天晚上等你!」,邱豐銘因而又於15時55分19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你有沒有辦法今天晚上來?」、「這個工作很趕呢!」,吳銘圳仍表示「今天沒辦法,明天」等語,張瑛姬復於2月26日17時32分7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邱秘書,你晚上要不要過來?」、「你資料不是要給我?我們不是講好資料給我?」等語,一再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後述澔宇公司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技佳公司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因而又於20時47分41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並表示「你明天10點多,我真的讓人家唸就就唸慘了」,並在電話中不高興大聲,多次要求吳銘圳務必晚上到嘉義等語,最終因吳銘圳表示「今晚---我東西都沒有帶。
這樣,早上我早一點的去」等語。
吳銘圳因邱豐銘之一再催促,遂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除交付後述澔宇公司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技佳公司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標案標案賄款予邱豐銘收受外,另分別就前述「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外聘評選委員先行建議挑選「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陳清南」;
「吳忠信、羅金翔、陳清南、李崇垓、林秋豐」交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轉知張瑛姬及張花冠,由張花冠及張瑛姬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
理虹公司楊家源得悉前述2項標案後,即持續評估是否參標該項計畫,公告前並數度與吳銘圳以電話或Skype互聯討論。
楊家源並於3月13日赴高雄與吳銘圳洽談標案內容,並影印「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資料,此間吳銘圳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向楊家源行求得標後需給付8%賄賂,惟嗣後經楊家源與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無利可圖,即於3月16日15時28分34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那個工業區那個算不進去」、「沒辦法做」等放棄參標之意。
吳銘圳因而於3月19日上午9時44分2秒許轉與環佑公司陳美霞電話聯繫「…一個新的作業,你們有辦法嗎?有一個中開頭的。」
,陳美霞旋即表示「我去找你好了」,並立即趕赴高雄空大吳銘圳5樓研究室與之洽談,並表明環佑公司就「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參標及願提供10%之賄賂比例之意願。
吳銘圳於確認環佑公司就「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參標及願提供10%之賄賂比例之意願後,隨即於3月19日上午11時52分46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相約12時40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
隨後吳銘圳即北上高鐵嘉義站與邱豐銘會面,並在邱豐銘駕駛之2001-F2自小客車面談確認。
吳銘圳並於3月20日13時30分19秒許即在電話中向楊家源表示:「另外那個你們不要去了,人家那邊說要去,人家也說…人家也開10啊,人家說有利潤,不知道你老板…」等語,確認「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排除由理虹公司參標承作。
嗣本案於4月3日評選,陳美霞並於4月9日14時20分9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相約10日上午碰面,而於10日10時55分許再至空大5樓研究室找吳銘圳會談,4月12日議價後並確定由環佑公司以398萬2000元得標。
嗣於6月11日上午9時17分54秒許、19分57秒許,陳美霞傳簡訊聯繫吳銘圳「何時到校?」、「現在過去」等語,隨即依其前與吳銘圳所為將10%賄款分簽約後及案件執行完畢結算後兩階段支付之協議,攜帶前金之現金19萬元至高雄空大交付吳銘圳收受。
而後吳銘圳即於6月13日上午10時46分49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相約下午在高鐵左營站碰面,並將該筆賄款在高鐵左營站4樓停車場車內交予邱豐銘,由邱豐銘於同日攜返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環佑公司取得「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承攬權。
㈤元科公司部分:「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預算金額:953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14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16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連同「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前述倡揚公司所涉標案)其餘「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前述環佑公司所涉標案)、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後述澔宇公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1月18日上午8時57分20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告知「有事情要找你。」
,雖經邱豐銘表示「我今天請休假ㄋㄟ」,仍責由庶務科同事周錦秀於同日上午9時48分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叫你今天一定要過來」、「張小姐請你過來,OK嗎? 」等語,一再表明必須速返嘉義縣政府之意,張瑛姬復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1秒許再次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並於邱豐銘趕赴嘉義縣政府後,將前述各項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連同預算金額等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張瑛姬即於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4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要求葉雅強北上嘉義會面,隨後即指示邱豐銘居間聯絡,葉雅強於當日13時36分42秒許,即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並在邱豐銘所駕駛2001-F2車輛內密談,自邱豐銘處取得張瑛姬所交付之前述「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等多件尚未公告標案之計畫名稱、預算金額及外聘評委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除探求葉雅強參標及行賄之意願外,亦責由葉雅強以可配合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為對價,將遴選名單、預算金額等資料洩漏予有意參標之廠商評估,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交還張花冠及張瑛姬配合勾選,而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並進而代表張花冠及張瑛姬與廠商期約並收受得標後應給付之10﹪左右之賄賂。
而張花冠為瞭解邱豐銘與葉雅強洽談之情形,並責由張瑛姬及秘書林振誠先後於15時4分10秒許、6分18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即刻趕赴縣長官邸,張瑛姬並隨同邱豐銘赴縣長官邸。
葉雅強與邱豐銘碰面後,除於返回高雄後陸續與倡揚公司股東郭炯宏等人討論各該計畫內容及可能參標之廠商,並於100年11月18日14時23分20秒許、16時39分27秒許與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電話聯繫,相約17時許在高雄市前鎮高中門口碰面,將前述各該標案內容等資料洩漏予方煥銘知悉,並詢問方煥銘參標及行賄意願。
嗣方煥銘表示對「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參標意願,並與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等人之葉雅強期約得標金額10﹪之賄賂(葉雅強代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等人行求11﹪,嗣僅與方煥銘期約10﹪之賄賂),復自上開邱豐銘交付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挑選吳忠信、林文印、陳瑞仁、吳義林、許逸群等人擔任本案外部評選委員。
另於11月21日上午9時43分48秒許及11月22日上午10時12分17秒許,張瑛姬兩度撥打電話以「禮拜五給你的資料,今天要給我」、「你那資料要趕快給我…趕快決一決」等語聯繫催促邱豐銘,邱豐銘則先後於100年11月21日上午11時34分59秒許、17時9分27秒許撥打電話催促葉雅強。
而於100年11月21日,縣長張花冠並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葉雅強另先後於11月21日10時13分25秒許、12時21分16秒許及22日10時5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兩度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與吳銘圳會商前述計畫標案尋商及挑選評選委員等相關事宜,葉雅強並先後於11月21日15時53分41秒許、22日上午10時42分6秒許撥打電話向吳銘圳、方煥銘確認以決標金額為支付賄款之基準。
嗣於11月22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葉雅強即與邱豐銘電話聯繫,並於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其與吳銘圳會商後前述各該計畫標案初詢有意參標之廠商及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等資料(包括本案元科公司方煥銘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葉雅強為倡揚公司所挑選之「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前述環佑公司陳美霞就「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所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後述澔宇公司洪崑厚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花冠及張瑛姬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而後葉雅強於前開標案公告日12月8日上午10時43分37秒許、11時6分10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相約12時9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會談。
葉雅強並於當日12時32分9秒許電話聯繫方煥銘,相約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高中門口碰面會談。
嗣於12月21日15時11分許,葉雅強將載有「…9:53元科…」等字樣之資料傳真給邱豐銘,以提醒確認「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分配予元科公司,並再次表明元科公司之參標與行賄意願。
12月30日該案評選後果由元科公司得標。
隨後方煥銘即於101年1月13日12時4分37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相約高雄市小港區台糖園區花市,而於稍後之12時30分許,將議價(決標)金額941萬9000元10%之賄款94萬元現金,在花市附近交付葉雅強,葉雅強則於1月13日22時6分58秒許、15日上午9時46分32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於15日10時30分許將該筆「長腳仔的」的賄款持至高雄空大交付吳銘圳。
而後吳銘圳於16日赴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參與「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會議結束後,即於16時6分2秒許、35分22秒許、16時48分6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而於17時20分許在嘉義市新竹貨運臨世賢路一段路邊邱豐銘車上,將賄款交付邱豐銘。
邱豐銘則於隔(17)日上班後攜至縣長室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而共同收受。
張花冠、張瑛姬與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元科公司取得前開標案承攬權。
㈥澔宇公司部分:「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8日公告將於12月20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預算金額:938萬元)。
公告前於100年11月7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1月9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11月16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蘇義雄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連同其餘「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前述倡揚公司所涉標案)「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前述環佑公司所涉標案)、「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前述元科公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1月18日上午8時57分20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告知「有事情要找你。」
,雖經邱豐銘表示「我今天請休假ㄋㄟ」,仍責由庶務科同事周錦秀於同日上午9時48分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叫你今天一定要過來」、「張小姐請你過來,OK嗎? 」等語,一再表明必須速返嘉義縣政府之意,張瑛姬復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1秒許再次撥打電話催促邱豐銘,並於邱豐銘趕赴嘉義縣政府後,將前述各項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連同預算金額等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張瑛姬即於11月18日上午11時5分48秒許經由電話聯繫,要求葉雅強北上嘉義會面,隨後即指示邱豐銘居間聯絡,葉雅強於當日13時36分42秒許,即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並在邱豐銘所駕駛2001-F2車輛內密談,自邱豐銘處取得張瑛姬所交付之前述「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等多件尚未公告標案之計畫名稱、預算金額及外聘評委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除探求葉雅強參標及行賄之意願外,亦責由葉雅強以可配合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為對價,將遴選名單、預算金額等資料洩漏予有意參標之廠商評估,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交還張花冠及張瑛姬配合勾選,而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並進而代表張花冠及張瑛姬與廠商期約並收受得標後應給付之10﹪左右之賄賂。
而張花冠為瞭解邱豐銘與葉雅強洽談之情形,並責由張瑛姬及秘書林振誠先後於15時4分10秒許、6分18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即刻趕赴縣長官邸,張瑛姬並隨同邱豐銘赴縣長官邸。
葉雅強返回高雄後,便陸續與倡揚公司股東郭炯宏及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等人討論各該計畫內容及可能參標之廠商。
葉雅強與邱豐銘碰面後,除於返回高雄後陸續與倡揚公司股東郭炯宏等人討論各該計畫內容及可能參標之廠商,並於100年11月18日14時23分20秒許、16時39分27秒許與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電話聯繫,相約17時許在高雄市前鎮高中門口碰面,將前述各該標案內容等資料洩漏予方煥銘知悉,除詢問方煥銘參標及行賄意願外,亦責由方煥銘以可配合遴選外聘評選委員為對價,將遴選名單、預算金額等資料洩漏予有意參標之廠商評估,從中挑選評選委員,交還張花冠及張瑛姬配合勾選,而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
方煥銘因而於11月20日洽詢澔宇公司洪崑厚示對「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參標意願,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等人與洪崑厚期約得標金額10﹪之賄賂(方煥銘依葉雅強所述代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等人行求11﹪,嗣僅與洪崑厚期約10﹪之賄賂)。
而後方煥銘即於11月21日上午11時23分15秒許、30分14秒許、37分2秒許、45分6秒許、51分45秒許相互傳真及電話聯繫,將葉雅強所交付來自邱豐銘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傳真洩漏予洪崑厚,再由洪崑厚以代號從中挑選章裕民、李崇垓、陳世裕及陳志成等人擔任本案外部評選委員。
其後方煥銘並於11月22日13時0分4秒許與葉雅強聯繫,在高鐵左營站將洪崑厚勾選之評選委員資料交付葉雅強。
而11月21日上午9時43分48秒許及11月22日上午10時12分17秒許,張瑛姬兩度撥打電話以「禮拜五給你的資料,今天要給我」、「你那資料要趕快給我…趕快決一決」等語聯繫催促邱豐銘,邱豐銘則先後於100年11月21日上午11時34分59秒許、17時9分27秒許撥打電話催促葉雅強。
葉雅強並先後於11月21日10時13分25秒許、12時21分16秒許及22日10時5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兩度至空大科管系辦公室與吳銘圳會商前述計畫標案尋商及挑選評選委員等相關事宜,葉雅強並先後於11月21日15時53分41秒許、22日上午10時42分6秒許撥打電話向吳銘圳、方煥銘確認以決標金額為支付賄款之基準。
隨後嗣葉雅強於11月22日上午11時18分36秒許與邱豐銘電話聯繫,14時9分許抵達高鐵嘉義站後,即與在高鐵嘉義站外等候之邱豐銘會合,將其與吳銘圳會商後前述各該計畫標案初詢有意參標之廠商及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等資料(包括本案澔宇公司洪崑厚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前述葉雅強為倡揚公司所挑選之「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環佑公司陳美霞就「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所挑選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元科公司方煥銘所挑選之「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之外部評選委員人選名單)交付邱豐銘,再由邱豐銘帶回轉交張花冠及張瑛姬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而後葉雅強於前開標案公告日12月8日上午10時43分37秒許、11時6分10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相約12時9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會談。
葉雅強並於當日12時32分9秒許電話聯繫方煥銘,相約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高中門口碰面會談。
嗣於12月21日15時11分許,葉雅強將載有「…cems澔宇…」等字樣之資料傳真給邱豐銘,以提醒確認「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分配予澔宇公司,並再次表明澔宇公司之參標與行賄意願。
澔宇公司確定得標後,101年2月2日上午9時21分18秒許,吳銘圳便電話聯繫葉雅強「你要跟長腳仔講他介紹了有的好像都結了」等語,請葉雅強向方煥銘催討澔宇公司之賄款。
葉雅強隨即於該日上午9時29分42秒許電話聯繫方煥銘「那個吳銘圳打電話來,在問說那個應該都好了吧」等語,催討澔宇公司賄款。
方煥銘則於101年2月7日上午10時40分40秒許電話聯繫洪崑厚「但是不要拖太久,因為他現在也在跟我問了」等語。
嗣洪崑厚於101年2月12日20時29分38秒許傳簡訊予方煥銘相約翌日上午10時許元科公司見面後,即於2月13日上午10時許將決標金額10%之賄款93萬6,000元現金攜至元科公司會議室交予方煥銘。
而後方煥銘於2月15日15時31分19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於該日15時35分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澄清湖大門口前將賄款交付葉雅強。
葉雅強於2月15日18時20分49秒許電話中向吳銘圳回報已取得澔宇公司賄款「煥銘有ㄋㄧ東西給我」,並於2月17日上午11時29分46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我上去」,而在11時30分許將前述賄款在高雄空大交付吳銘圳。
而於101年2月26日上午10時22分21秒許,張瑛姬即撥打電話予邱豐銘「那個資料今天要給我」,除催促前述「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理虹公司牽涉標案)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本案及後述技佳公司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便又於11時0分25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吳銘圳則表示「還在討論…明天一大早」等語,2月26日13時39分58秒許,張瑛姬又撥打電話予邱豐銘「我在等你的資料啊」、「你趕快跟他講,之前你跟我說禮拜天啊」(按101年2月26日為禮拜天)、「不是啊!那他明天有沒有問題? 我不是跟你說還有另外一個? 」,除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前述3項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一再回覆吳銘圳稱明天早上才能到,「明天早上啦!OK嗎? 」張瑛姬仍表示:「當然是不OK啦!今天晚上來!今天晚上等你!」,邱豐銘因而又於15時55分19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你有沒有辦法今天晚上來? 」、「這個工作很趕呢!」,吳銘圳仍表示「今天沒辦法,明天」等語,張瑛姬復於2月26日17時32分7秒許撥打電話予邱豐銘「邱秘書,你晚上要不要過來? 」、「你資料不是要給我?我們不是講好資料給我? 」等語,一再催促前述標案尋商進度外,並催促前述3項標案上繳賄款,邱豐銘因而又於20時47分41秒許撥打電話詢問吳銘圳並表示「你明天10點多,我真的讓人家唸就就唸慘了」,並在電話中不高興大聲,多次要求吳銘圳務必晚上到嘉義等語,最終因吳銘圳表示「今晚---我東西都沒有帶。
這樣,早上我早一點的去」等語。
吳銘圳因邱豐銘之一再催促,遂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除將前述理虹公司所涉「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建議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人選交予邱豐銘外,並將本案及後述技佳公司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標案賄款一併交付邱豐銘收受,邱豐銘再於當晚將賄款全數攜至嘉義市○○街00號喪宅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張花冠、張瑛姬與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澔宇公司取得前開標案之承攬權。
㈦康廷公司部分:「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23日公告將於101年1月3日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預算金額71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
公告前於100年12月1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許瑜芬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12月7日,縣長張花冠即先行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許瑜芬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案預算經費715萬元之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嗣邱豐銘即於100年12月10日前某時,將前述計畫標案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交付予葉雅強。
葉雅強因而於100年12月10日上午9時31分4秒許至39分27秒許間某時,傳真洩漏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教授林銳敏,詢問其是否有具參標意願之合適廠商,並於100年12月13日11時10分22秒許,電話聯繫林銳敏,請其下午確定,「…就把公司丟過去了」等語,惟後續因林銳敏未有回應而作罷。
葉雅強並將前述計畫標案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交付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吳銘圳遂詢問慧群公司王旭淵,經王旭淵表示無參標意願後,遂請王旭淵協助尋商。
王旭淵因而轉介康廷公司負責人趙嘉雍及副總經理陳意淳,相約12月13日20時許,與吳銘圳4人在高鐵左營站摩斯漢堡內晤面洽談。
吳銘圳並出示洩漏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供趙嘉雍及陳意淳挑選,而共同挑選吳銘圳、趙家民、謝連德、莊德豐等人擔任評選委員,吳銘圳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與趙嘉雍、陳意淳期約賄賂:如議價金額為88折以上,每多0.1折則願意支付1﹪之賄賂,如議價金額至98折則願意支付10﹪之賄賂。
12月14日上午9時31分24秒許、11時17分20秒許,葉雅強與吳銘圳電話聯繫後,隨即在吳銘圳高雄空大科管系辦公室碰面,葉雅強於11時50分44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後,即將載有:「空氣品質:康廷工程顧問公司(新公司,指定以88為基準,議價後如98折則為10%,其餘推算) 1.吳銘圳2.趙家民3.謝連德4.莊德豐」等字樣之資料傳真予邱豐銘。
邱豐銘收受傳真後,復於當日17時57分39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瞭解前開傳真資料之含意,嗣亦將該傳真資料交付張瑛姬處理。
惟因前開標案當時尚有其餘競爭勢力介入提交人選,張花冠及張瑛姬第一時間並未依照吳銘圳與康廷公司趙嘉雍、陳意淳等人協議後所提人選進行勾選。
公告前12月21日15時11分許,葉雅強將載有「…7:15康廷…」等字樣之資料傳真給邱豐銘,以提醒確認「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分配予康廷公司,並再次表明康廷公司之參標與行賄意願。
而後吳銘圳獲悉評選委員人選未如預期,即於12月23日上午9時26分45秒許電話聯繫王旭淵,告知「餐廳出來了…廚師稍微有變…」等語,請王旭淵向康廷公司陳意淳轉達評選委員與原先選定者有所出入之情。
隨後於12月26日中午,王旭淵、吳銘圳及陳意淳即相約高雄市鳳山區澄清路上麥當勞附近某家餐廳進行討論,康廷公司陳意淳表示評選委員均是競標廠商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新系公司)人馬,無法進行遊說。
吳銘圳並於當日18時0分30秒許電話聯繫葉雅強以「台北那組,今天會找我,她說,哇你們那廚師換人她們就沒法度啦。」
、「那些廚師都是對手的人,很難挖,現在在做的的那些的…」、「舊的新系啊」等語告知上情。
當日19時26分許,陳意淳即電話聯繫王旭淵表明康廷公司已無意願參標。
而後於12月27日吳銘圳因參與「101年度嘉義縣清潔養豬改善河川水質效益評估計畫」評選,於12時28分3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嗣即與邱豐銘在嘉義縣政府地下室碰面討論。
而後吳銘圳即於當日13時37分52秒許電話聯繫王旭淵稱:「他們上面說也是叫他們要去啦!」、「說昨天講那個事情他們會處理」等語。
101年1月2日12時11分4秒許,吳銘圳復電話聯繫王旭淵確認康廷公司投標意願,王旭淵則回以「應該會吧,我跟她講過了」等語。
而後康廷公司仍依約參與投標,且果於1月12日評選獲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惟得標後康廷公司卻以難覓合適駐局人選等問題為由,蓄意提高議價金額,亦不願按底價承作等問題,放棄簽約,致使該案廢標。
嗣為重新辦理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預算金額71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噪音防制科稽查員許瑜芬復於101年2月1日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重新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即於2月4日11時47分57秒許、13時30分39秒、14時40分23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高雄那個你先跟他聯絡,我下午會進去,我拿給你之後,你再跟他聯絡一下。」
、「要緊,你叫他-另外一個呢? 」、「我跟你講,那個要很趕」、「老闆要出國,她剩下星期一可以批公文」等語,催促邱豐銘聯繫吳銘圳或葉雅強,並將前述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邱豐銘即於16時5分39秒許,從辦公室將該份公告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傳真至00-0000000予吳銘圳,並於17時13分55秒許電話聯繫「都要2個」、「張先生她明後、明天、後天不在…你最慢11點之前…」,請吳銘圳據以尋覓有意參標及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並自群組中各挑選2名(共4名)人選,而代表張花冠及張瑛姬與廠商期約並收受得標後應給付之10﹪左右之賄賂,另並表明因為張花冠即將出國,需於出國前核定,故要求須於2月6日11時之前回覆,同時指示不要再找康廷公司投標。
2月6日11時32分26秒許邱豐銘復電話聯繫「頭她下午就不在了」等語催促吳銘圳。
吳銘圳雖因此陸續洽詢王旭淵、楊家源、陳俊能、方煥銘、廖君庸等廠商有無參標意願,惟仍未覓得合適廠商,故吳銘圳亦未重新提交名單,該案後由與康廷公司競標之新系公司得標。
㈧技佳公司-⑴「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2月27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1月10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預算金額:623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12月13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水污染防制科約聘陳明晃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12月20日,縣長張花冠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水污染防制科約聘陳明晃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案預算經費623萬元之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於12月16日上午8時46分39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我還有一個要讓你拿去」等語後,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邱豐銘與葉雅強於12月16日上午10時29分20秒許、12時6分28秒許電話聯繫,相約當日13時9分許到站後在高鐵嘉義站外碰面。
而後邱豐銘即將前述標案之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洩漏交付給葉雅強,責由葉雅強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葉雅強隨即於12月16日17時14分許、20時47分15秒許、17日上午10時41分秒許電話聯繫,並於17日11時許抵達高雄空大後,將前述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等資料洩漏交付予吳銘圳。
葉雅強並於12月16日17時59分51秒許聯繫元科公司方煥銘,經方煥銘表示「海洋的可以拿來看嘜喔」,葉雅強因而於17日13時59分12秒許、14時18分7秒許電話聯繫方煥銘「海洋污染巡查管制啦」,相約高雄市七賢國中,而於14時30分許會面後將上開前述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交付予方煥銘。
吳銘圳則於12月17日12時25分35秒許,將前述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等資料掃瞄後E-mail洩漏予樓基中,責由樓基中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嗣樓基中即於當日14時39分58秒許電話聯繫技佳公司廖君庸,以「可以訂4樣菜,然後是11趴」等語詢問投標及行賄意願,而代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行求議價(決標)金額11%之賄賂。
樓基中並於12月18日19時13分6秒許電話詢問吳銘圳標案預算金額,經吳銘圳提醒E-mail之資料已寫有「6點20分啦」等語。
隨後樓基中即於12月18日20時3分10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告知已「拿到資料」,並相約於12月19日12時40分許在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面談。
隨後廖君庸即在與樓基中洽談時確認參標及行賄意願,並願另支付5萬元賄賂予樓基中與吳銘圳,惟希調降給予嘉義縣政府公務員部分之賄賂比例至10%,而廖君庸除挑選私立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賴進興、副教授簡繹驥及南華大學助理教授趙家民外,因吳銘圳亦在前述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內,亦選定吳銘圳擔任評選委員。
樓基中旋於12月19日13時37分52秒許電話中回報吳銘圳,吳銘圳則表示「因為上頭,餐廳就是要11點」等語,要求樓基中讓出1%以湊成11%交付邱豐銘、張瑛姬及張花冠等人。
嗣吳銘圳於14時58分57秒許傳簡訊詢問廖君庸是否有「選菜單」,而除當然選定之吳銘圳外,樓基中即於15時25分47秒許、31分4秒許電話回覆稱「輔英那2個」,及回傳簡訊「賴和簡、趙,聚餐」等語。
而因葉雅強於12月19日上午10時4分18秒許電話聯繫時告知吳銘圳「落腳仔就那個巡查的」、「落腳已經交給我了」等語,即元科公司方煥銘已具參標意願,吳銘圳則表示「我又找台北的了」,即已透過樓基中尋得技佳公司廖君庸,吳銘圳於確認樓基中與廖君庸談妥後,即於16時57分許電話聯繫葉雅強「OK了,所以樂咖不要找他啦」,確認分配由技佳公司參標。
葉雅強因而於16時59分26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告知「拍謝,吳董打電話來啦,剛我們討論那個喔,他說那個重送啦」等語,即葉雅強先前於16時4分許傳真,並於16時54分電話中討論以「6:00( 000000000.2)劉明忠(0000000000)謝大啟(00000000000)柯有福(00000000,24)陳永明」為代號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要重送。
並由葉雅強、吳銘圳、邱豐銘於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53秒許、11時2分56秒許、18分13秒許相互電話聯繫傳真,最終由吳銘圳以「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2)」為代號將技佳公司廖君庸所挑選之評選委員人選傳真予邱豐銘。
再由邱豐銘於交付張瑛姬、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
吳銘圳於12月21日14時32分36秒許,復傳簡訊予樓基中,請樓基中仍向廖君庸爭取行賄嘉義縣政府公務員11%加上歸屬樓、吳2人5萬元部分之賄賂金額,並表示賄款係「老大旁小朋友要一八幾(按即指方煥銘)也是11」,樓基中因而於17時23分22秒許再傳簡訊予廖君庸「高雄小方他們也要是11,你可以11嗎?」,終獲廖君庸同意。
而葉雅強亦於同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6:20技嘉…」等字樣之資料傳真予邱豐銘,確認上開標案技佳公司之參標與行賄意願,並分配予技佳公司。
公告前12月26日15時26分27秒許,技佳公司計畫經理李文中復電話聯繫拜訪邱豐銘。
12月27日公告當日10時,吳銘圳參與技佳公司投標「101年度嘉義縣清潔養豬改善河川水質效益評估計畫」評選,結束後復轉赴縣府地下室與邱豐銘密談。
101年1月3日14時32分2秒許,李文中復電話聯繫邱豐銘,告知廖君庸已在辦公室外,由廖君庸親赴嘉義縣政府與邱豐銘會面。
嗣101年1月16日15時評選時,簡繹驥、趙家民、吳銘圳均配合出席,均對技佳公司打80以上之分數,果由技佳公司得標,並以606萬元議價承攬本案。
1月17日樓基中即催促廖君庸需著手準備該案賄款。
2月2日13時24分許,廖君庸先交代公司出納陳淑萍提領75萬元,當日19時許,廖君庸即將議價(決標)金額11%歸屬嘉義縣政府公務員部分之66萬元及其餘分配給吳銘圳及樓基中之賄款5萬元,共計71萬元之賄款,攜至高鐵左營站3樓停車場交予樓基中,樓基中扣除自己4萬元之部分後,在高雄市孟子路蔬芙蓮素食餐廳朋分1萬元予吳銘圳,並將剩餘分屬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66萬元之賄款交付吳銘圳。
而後吳銘圳再於2月7日上午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高鐵嘉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將前述技佳公司方煥銘行賄朋分予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等人部分之66萬元,連同前述環佑公司「101年度嘉義縣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36萬元賄款,共102萬元,攜至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
邱豐銘收取賄款後,再於當日14時25分許直接攜入縣長室交給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樓基中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技佳公司取得「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標案承攬權。
⑵「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分別於101年1月19日及1月31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1月31日及2月14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預算金額:920萬元)及「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預算金額:5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開2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12月28日及101年1月2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稽查員莊慧冠及技佐林春如分別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1月3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1月3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稽查員莊慧冠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另於101年1月8日,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技佐林春如,就「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2案預算經費920萬元、500萬元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邱豐銘旋即於101年1月4日16時8分21秒、9分18秒許將載有「9:20提升為民服務吳武忠高雄餐旅陳春富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胡庭禎弘光科李亭林高雄顧洋台科大李志賢崑山科大何鴻哲萬能科大陳茂修吉磊工程顧問袁中新中山環工所謝連德屏科大張立德逢甲陳志成弘光科大陳瑞仁屏科大王根樹台大張國慶屏科大陳慶和台北教大林俊旭中華經濟研究所周錦東萬能科大」、「5:00環保行動朱全斌台藝大王慰慈淡江鍾清萍明志科大王揮雄文建會廖則竣中正張育傑台北教大陳淑華嘉南藥理黃邵毅興大唐立正興大黃萬居環保署林文和玉山國家公園管理陳明仁台大林文印北科大」等字樣之包括前2項計畫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傳真資料各1份,自辦公室傳真至高雄空大科管系辦公室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2人並於16時22分57秒許電話討論如何挑選以及代號使用方式。
吳銘圳隨後於16時49分14秒許、17時6分23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相約高雄市自利祿與建國路口,並將上開2項計畫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洩漏交付予樓基中,責由樓基中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樓基中因而於1月5日上午8時許傳真前述該2張資料予技佳公司廖君庸,並於8時28分24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促其收受傳真並告知吳銘圳將赴臺北與其洽談,另於10時43分32秒傳簡訊回報吳銘圳告知廖君庸「早上已收到訂桌與菜單」等語。
當日11時22分29秒許吳銘圳與廖君庸電話聯繫相約15時在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碰面。
隨後廖君庸即在與吳銘圳洽談時先就「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確認參標及行賄意願,惟希調降賄賂比例至10%,廖君庸並就該標案挑選陳茂修、李志賢、陳瑞仁、張國慶等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
1月5日17時28分30秒許,吳銘圳電話聯繫樓基中告知廖君庸之意向後,樓基中即先後於1月6日上午9時22分5秒許、43分14秒許、10時36分22秒許、55分39秒許,電話傳簡訊聯繫廖君庸,一度要求廖君庸需將賄賂比例大幅提高至20%。
吳銘圳則於1月6日13時32分58秒許先行傳真前述廖君庸選定之評委名單至00-0000000予邱豐銘,14時39分29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時並詢問是否可將分屬嘉義縣政府公務員部分之賄款降至60萬元,請邱豐銘趕快再去問看看,「不行趕快跟他們說」等語。
同日16時38分54秒許、17時45分53秒許,樓基中與廖君庸電話聯繫相約高鐵左營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會面前16時57分許吳銘圳並電話聯繫樓基中,請樓基中一併詢問廖君庸就「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部分之參標及行賄意願,表示「一起package下去」、「少一點,就一起」,即由技佳公司參標前述2項標案,賄款金額可「少一點」。
嗣樓基中與廖君庸碰面偕談後,樓基中復於18時23分41秒許、29分46秒許、38分58秒許傳簡訊回報吳銘圳「第一點開會完畢,第二點下星期一回覆」、「一訂桌六點Ok,二訂桌要下星期一回覆」、「小廖有給我們東西」等語。
而後廖君庸於1月9日12時2分10秒許電話回覆樓基中,「台南2號那件事」、「我已經決定了」、「我只能4﹪啦,最多,不然玩不下去」,表達參標「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之意願,惟希調降整體賄賂比例至4%,同時將挑選王慰慈、廖則竣、張育傑及林文印擔任該項計畫外聘評委人選名單傳真給樓基中。
樓基中並於13時37分31秒許傳簡訊告知吳銘圳:「二號你拜託小廖聚餐,結論3另外我1,菜單待會給你,速回我便回小廖」等語,隨後並於14時40分2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見面,將廖君庸所挑選之人選告知吳銘圳。
吳銘圳於1月10日11時8分38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他說500的要加給你啦」,並於11時10分45秒傳真載有「5:00阿嘉(餐費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予邱豐銘,表明該案廖君庸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王慰慈、廖則竣、張育傑、林文印等人選及分配予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之賄款金額為15萬元,再由邱豐銘交付張瑛姬與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最終並確認就上開2項標案賄款比例「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部分為8%(嘉義縣政府公務員6﹪,另2%歸樓、吳2人所朋分);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賄賂4﹪(嘉義縣政府公務員3%,另1%歸樓、吳2人所朋分)。
另廖君庸知悉張國慶為本案評選委員後,即於2月2日13時24分許,交代公司出納陳淑萍提領75萬元,除於當日19時許,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共計71萬元之賄款,攜至高鐵左營站3樓停車場交予樓基中外,另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於2月3日18時24分3秒許、18時29分49秒許電話聯繫,經張國慶交代「要不然你把東西拿給管理員就好了嘛」、「你就跟管理員交代一下說要拿給我就好了」等語後,將賄款1萬元之現金送至張國慶所居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1樓之2的東方瑞士大樓住處,以資料為名交付管理員轉交張國慶,並於20時35分46秒許電話回報張國慶已交予管理員,並一再向張國慶謝謝,表示尋求張國慶於前述「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評選時支持技佳公司之意,張國慶明知前開款項為技佳公司行求支持致送之賄款,竟予收受並回應「OK、OK」表示應允之意,而支持技佳公司。
2月4日21時15分11秒許,樓基中電話聯繫告知廖君庸「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將於2月8日下午進行評選,廖君庸並請樓基中協助遊說2位評選委員。
樓基中嗣即經由電子郵件或傳簡訊之方式洽請李志賢及陳瑞仁兩位評選委員支持技佳公司,談妥後,並於2月6日上午10時49分11秒許傳簡訊回報廖君庸「小廖,9:20左營以北二站,二位老師說OK」等語。
吳銘圳復於2月7日11時56分35秒許電話聯繫提醒邱豐銘技佳公司前述「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2月8日進行評選,請邱豐銘協助促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隨後並於17時1分33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最好明天再去跑一下」等語,2月8日上午11時21分11秒許並再次電話聯繫提醒邱豐銘「阿佳他們那個2點哦!」,邱豐銘則表示「我知,我有去跟他們那個了」已遵照辦理之意。
2月8日14時評選時,張國慶、李志賢、陳瑞仁均出席參加,且至少張國慶將技佳公司評為第一名,評選後果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優先議價權。
另2月21日13時50分23秒許,吳銘圳電話聯繫提醒邱豐銘「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明(22)日下午2點將進行評選,有2家廠商投標,請邱豐銘協助促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邱豐銘並順便暗示尚有應支付之賄賂未交付,吳銘圳則回以:「有的還沒有拿來」等語。
另2月22日10時45分23秒許吳銘圳與樓基中並互傳簡訊商議如下午評選技佳公司順利如意,則聯繫促廖君庸星期五(24日)叫前述2標案一併交付賄款。
本案2月22日14時評選,結果果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樓基中即於當日20時26分31秒許聯繫廖君庸於24日支付上開2項標案賄款。
2月24日12時42分23秒許,廖君庸依前述協議內容,當中「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賄款金額為70萬元(議價金額876萬元之8﹪),「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賄款及佣金共20萬元(議價金額454萬元之4﹪強),總計90萬元,電話聯繫技佳公司出納陳文儀自技佳公司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00000000000帳號存戶領出現金90萬元,並於13時29分36秒許、53分39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隨後便於當(24)日17時10分許攜上開賄款至台北火車站2樓星巴克咖啡廳內交付予樓基中、黃玉英夫婦。
樓基中於當日17時7分34秒許、19時17分43秒許電話回報聯繫吳銘圳,再由樓基中夫婦於當日20時10分許將前述賄款攜至高雄市○○區○○路00號提摩希餐廳,除將前述賄款分配予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75萬元(2標案分別60萬元及15萬元)交付吳銘圳外,另分別就前述2項標案各朋分2萬元及1萬元予吳銘圳,樓基中自己則朋分其餘款項12萬元。
吳銘圳因邱豐銘前述於2月26日之一再催促,於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車場與邱豐銘洽談,除如前述將前述理虹公司所涉「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建議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人選交付邱豐銘外,亦將前述澔宇公司「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包按所涉賄款,連同技佳公司此部分所涉「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標案賄款一併交付邱豐銘收受,邱豐銘再於當晚將賄款全數攜至嘉義市○○街00號喪宅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前述「101年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評選結果雖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卻因技佳公司出納陳文儀議價時疏忽未放入價格標單,遭判定失格,改通知第二順位信安公司議價並得標。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技佳公司取得「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之承攬權。
⑶「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及「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①嘉義縣政府於101年3月30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4月10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預算金額:37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底、101年初某時由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謝淑美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1月底、2月初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隨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即於101年2月6日17時46分3秒許、17時53分26秒許,電話聯繫已下班離開縣政府之邱豐銘,告知「資料要給你」、「你上來好嗎」等語,邱豐銘返回縣政府後,即連同該案預算經費370萬元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在2樓縣長室,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隨後即責由邱豐銘於18時15秒許、20分2秒許電話傳真聯繫,將該案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預算金額等項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自縣長辦公室傳真(00 -0000000)至信義房屋仲介股份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分公司(00-0000000)洩漏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及行賄之廠商,告知「這個明天你就要給我了」,並於18時20分42秒電話聯繫告知該傳真中3組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第2組挑2名,共挑選4名評選委員人選。
吳銘圳雖於18時17分29秒許電話中向邱豐銘笑稱「晚上要去哪裡找人啦,你要給我死的!」,邱豐銘仍要其「想辦法吧」。
隨後邱豐銘又於101年2月7日17時9分21秒許電話催促吳銘圳,吳銘圳遂回稱「370那個,好啦,我明天早上」等語。
吳銘圳因而於101年2月8日上午8時53分許電話聯繫理虹公司楊家源「他們又推一個來啦…」、「也是那個生態園區保育計畫」、「他那個是比較小條的啦,才300多萬啦」等語,而洩漏該標案預算金額,並詢問參標意願,惟該案理虹公司並未參標。
而後該案技佳公司因與後述其有意參標之「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名稱相近,竟出於誤會參標,惟最終由美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城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②嘉義縣政府另於101年5月15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5月29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51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1年2月29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林宜昕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3月2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3月3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林宜昕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後述國立中山大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01年3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電話聯繫邱豐銘:「高雄那個先跟他聯絡一下,要緊喔。」
,並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2項標案之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交付洩漏予邱豐銘。
嗣邱豐銘於當日上午10時1分許,將載有「< 1>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 2>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 4正.4備」、「< 1> 0000000000多樣性齊心興大劉瓊霦興大馮豐隆興大何東輯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劉靜榆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陳志輝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敏宜文化大學鄭祈全文化大學周天穎逢甲陳朝圳屏科大陳美惠屏科大邱祈榮台大羅鳳恩亞洲大學袁孝維台大陳明仁台大黃萬居環保署林文印北科大黃紹毅興大」、「< 2> 0000000000綠化4+3陳尊賢台大周天穎逢甲程建中高醫劉瓊霦興大李明仁嘉大蕭英倫林務局賴國祥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俊秀經濟部工業局吳守從實踐歐錫坤農業試驗所呂明雄嘉大蔡福貴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都管理處長許圳塗台大黃玉瓊農糧署黃紹毅興大唐立正興大」等字樣之資料共3頁傳真予吳銘圳,除洩漏前2項標案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並告知可自名單中挑選4名正選、4名備位評選委員外,亦告知「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預算金額分別為510萬元及150萬元,而責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及行賄之廠商。
吳銘圳隨即於101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57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2項標案之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洩漏交付予樓基中,樓基中除立即表示對「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標案之高度興趣外,並立刻於10時42分43秒許傳簡訊「小廖,左營以北二站有個環境綠化生態保育推廣(510),他們說8…」予廖君庸等語,將「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510萬元洩漏予廖君庸,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行求8﹪之賄賂。
嗣廖君庸於當日11時5分51秒許傳簡訊告知樓基中「有點興趣,我會跟老師談」後,即於11時27分5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並經吳銘圳之傳真洩漏取得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惟仍於14時13分2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資訊太少,吳銘圳則以「老闆(按即指縣長張花冠)準備要出國啊,他們急著現在要啊!」等語催促廖君庸儘速挑選評選委員,廖君庸雖表示「啊我都不認識啊」、「我在研究」等語,仍於吳銘圳要求之「2點半」時限前選妥,並於14時33分3秒許將選妥之外聘委員人選陳尊賢(臺灣大學)、林俊秀(經濟部工業局)、呂明雄(嘉義大學)、黃紹毅(中興大學)聯繫傳真予吳銘圳。
吳銘圳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後述國立中山大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經挑選後之人選名單,於當日14時45分21秒許、49分4秒許電話聯繫傳真載有「150中山大學0000000000_10屏0000000000_11屏0000000 000_2環0000000000_3北」、「510阿嘉000000000_1台000000000_4經000000000_2嘉000000000_1興」等字樣之資料,以代號方式傳達予邱豐銘知悉,再由邱豐銘轉交張瑛姬與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而勾選該4人擔任外聘評選委員,隨後縣長張花冠即於隔(4)日按既定行程出境。
而雖吳銘圳與樓基中曾於101年3月3日13時24分8秒許互傳簡訊「510總共8,左營以北二站的他們5,我們3」等語,商定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與吳、樓2人互拆朋分之賄賂比例為5%及3%,惟因樓基中、吳銘圳知悉技佳公司就前述「101年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因議價時疏忽未放入價格標單遭判定失格乙情後,認為該案「錢都給人家了」,遂考慮以本件新案回補。
樓基中因而於101年3月5日上午10時59分27秒許就前述「101年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與廖君庸補救措施時,告知「我幫你爭取一下最近這個優待一下」、「我跟小吳講一下爭取一下福利」等語,稍後並於17時1分51秒許聯繫吳銘圳討論,廖君庸亦於12時1分50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相約翌(6)日上午11時高雄市四維路王牌咖啡碰面會談。
經吳銘圳、樓基中、廖君庸之商談協議,相互達成期約得標後支付20萬元賄款之合意。
而於5月15日嘉義縣政府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5月29日辦理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後,經吳銘圳於5月15日21時53分49秒許傳簡訊「嘉環境綠化已公告請準備」等語,及5月16日上午11時19分49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始驚覺與「370」的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因名稱相近投錯標。
吳銘圳並於5月15日22時8分28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廚師再給你」重新挑選評選委員,復於5月16日17時11分49秒許電話中告知邱豐銘技佳公司投錯標,已請技佳公司重新準備等情,而後於5月18日15時27分46秒許電話聯繫傳真載有「00000000(0.) (2) (5) (2.)(3) (3.)(3)最近510是阿嘉訂桌之前跑錯桌」等字樣之資料,將廖君庸再次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人選名單以代號方式傳達予邱豐銘知悉,再由邱豐銘轉交張瑛姬與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嗣該案果由技佳公司得標,6月27日議價前某日,廖君庸聽聞環保局有意大幅刪減本案底價,遂再請求邱豐銘協助向沈弘文遊說,議價結果以485萬元(同於底價,預算金額95折)承攬本案。
7月18日上午8時37分許,樓基中仍傳簡訊向廖君庸催討賄款,惟因廖君庸發現遭調查致迄今並未支付。
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以上開方式違法圖利技佳公司取得「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標案承攬權。
⑷「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6月1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6月22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預算金額:425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前項標案公告前於100年4月間某時由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黃國書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4月間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隨後張瑛姬即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案預算經費425萬元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嗣邱豐銘即於5月16日17時11分49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將該案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資料,傳真洩漏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及行賄之廠商,並於17時25分10秒許告知「那個4:25的喔」、「那裡有3項」、「但是要4點」、「明天早上看有沒辦法給我」,除洩漏預算金額為425萬元外,並告知該傳真中3組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共挑選4名評選委員人選。
嗣邱豐銘於5月17日15時5分51秒許電話聯繫催促吳銘圳,吳銘圳回稱「老大,還在處理。」
、「因為原本那是展(即展立公司)的,那比較麻煩,明天」、「我再問還有誰要去」。
隨後吳銘圳並將上開資料洩漏予技佳公司廖君庸,並於20時3分56秒許與廖君庸電話聯繫時以「另外那個廢棄物那個你有沒有辦法?」等語詢問參標及行賄意願,廖君庸則以「我真的很多了,我也沒人了」等語表示無意願。
後該案仍由原承作廠商展立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
㈨財團法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部分:「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於101年1月10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1月31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預算金額:80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0年12月2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技佐林春如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0年12月5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0年12月7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技佐林春如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案預算經費800萬元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
而後邱豐銘即依張瑛姬指示將該案標案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後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交付洩漏予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尋找具有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
隨後吳銘圳先行為廠商挑選齊心、葉茂生、陳椒華、唐立正等人擔任外部評選委員,並交付邱豐銘交回張瑛姬與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
嗣吳銘圳於101年1月18日16時26分59秒許電話聯繫游以德,告知嘉義縣政府前開標案,並表示「那個廚師他們有給我」等語,游以德雖具參標意願,卻表示1月31日資格標開標,「有對手之後再跟他說」等語,即是否行賄視有無競爭對手而定。
吳銘圳101年1月25日14時9分24秒許電話向友人王凱民聯繫請教時,詢問「環保園區」「老師叫你處理嗎? 」等語,王凱民則回以「沒,叫我探一下狀況到底怎樣」、「那個家源、家源在處理」等語,吳銘圳即表示「我有跟老師說我們先沒跟對方預約,如果一家就算了,如果1家就自己去拼就好了,就不用花錢。」
等語。
迄1月31日資格標開標,除游以德所屬之財團法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外,尚有美城公司投標,吳銘圳得知後即於1月31日12時26分25秒許電話聯繫游以德,並詢問游以德是否要「硬拼」? 游以德則表示「我現在成本控制住了」、「我們還是要政通人和啦」、「已經進去了,去. 去.去跟人家談這件事比較有意思嘛」等語,表示行賄意願,吳銘圳並表示「我那個廚師再拿給老師好了」等語。
隨後吳銘圳即於2月1日上午9時26分22秒許傳真載有「孫姐00-00000000中興大學齊心中興大學葉茂生嘉南藥理陳淑華中興大學唐立正科長秘書局長沈弘文(請老師要去溝通)」等字樣之資料至游以德辦公室,要游以德設法透過關係遊說前述評選委員。
當日17時32分35秒許游以德電話中向吳銘圳表示「主要就是那個局長啦」、「我的一個想法,一切力求安全啦」、「我沒辦法跑,這些都不熟」等語,游以德雖設法透過關係欲行「聯繫溝通」,卻碰壁。
而吳銘圳於2月2日上午8時59分28秒許電話中向楊家源提及此情後,9時5分56秒許電話中即向楊家源確認「他現在那個要不要開這筆錢? 」,楊家源表示「要啊,怎麼會不要? 」,吳銘圳遂表示「好啦,我問看看啦。」
等語,16時4分50秒許電話聯繫游以德時,吳銘圳詢以「現在那個空間怎麼樣」,游以德回以「我不是跟你說過…楊也跟你說過,就是兩個1嘛」,吳銘圳則稱:「楊是跟我說大概8啦!」、「我跟他們談,但是要徵求老師同意」等語,游以德遂稱:「可以啊!那就8就8…一切要安全就對了」等語,吳銘圳復表示「好,我明天去講一下…因為那個也要聽上面的」、「當家的也要聽上面的」等語,達成得標後願支付8%賄款予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以換取協助遊說尋求支持得標之合意。
當日16時20分59秒許吳銘圳即電話聯繫邱豐銘「800那個」、「都沒有人要去吃飯」、「又突然說要吃」等語,經邱豐銘詢以:「有人要去嗎? 」時,回稱:「對啦」,「我用簡訊傳給你」等語,吳銘圳為替基金會省錢,便自行決定降低賄款比例為5%(即40萬元),嗣即於2月3日上午10時52分37秒許傳真載有「主辦: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有透過人拜訪局長但沒回應),此餐會無盈餘目前可提供四十桌費用(另外會額外感謝邱兄)對手:美城餐會時間:2/6(星期一)早上請邱兄協助有問題請儘速回覆」等字樣的資料予邱豐銘,同時請邱豐銘協助遊說府內評選委員,邱豐銘隨即將該張傳真轉交張瑛姬知悉。
而邱豐銘於16時37分41秒許電話聯繫向吳銘圳確認傳真之意義時,吳銘圳復向邱豐銘表示「還會有另外跟你傳丹露這樣」等語,而與嘉義縣政府張瑛姬、張花冠、邱豐銘期約40萬元之賄賂。
惟2月6日評選結果仍由美城公司得標。
㈩國立中山大學部分:「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嘉義縣政府另於101年6月4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1年6月19日辦理「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150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
公告前於101年2月22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臨時約僱人員鐘淑靜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年3月1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而於101年3月3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臨時約僱人員鐘淑靜就「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
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前述技佳公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01年3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電話聯繫邱豐銘:「高雄那個先跟他聯絡一下,要緊喔。」
,並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2項標案之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交付洩漏予邱豐銘。
嗣邱豐銘於當日上午10時1分許,將載有「<1>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2>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4正.4 備」、「<1> 0000000000多樣性齊心興大劉瓊霦興大馮豐隆興大何東輯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劉靜榆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陳志輝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敏宜文化大學鄭祈全文化大學周天穎逢甲陳朝圳屏科大陳美惠屏科大邱祈榮台大羅鳳恩亞洲大學袁孝維台大陳明仁台大黃萬居環保署林文印北科大黃紹毅興大」、「<2> 0000000000綠化4+3陳尊賢台大周天穎逢甲程建中高醫劉瓊霦興大李明仁嘉大蕭英倫林務局賴國祥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俊秀經濟部工業局吳守從實踐歐錫坤農業試驗所呂明雄嘉大蔡福貴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都管理處長許圳塗台大黃玉瓊農糧署黃紹毅興大唐立正興大」等字樣之資料共3頁傳真予吳銘圳,除洩漏前2項標案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並告知可自名單中挑選4名正選、4名備位評選委員外,亦告知「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預算金額分別為150萬元及510萬元,而責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及行賄之廠商。
吳銘圳隨即於101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57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將前述「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2項標案之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洩漏交付予樓基中,樓基中立即表示對「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標案高度興趣。
樓基中並於11時3分4秒許電話聯繫告知吳銘圳「吳大胖,那個生物多樣性我可以啦,你可以定啦」、「廚師我知道,那我要寫給…寫幾個?」、「我傳給你好了」等語,隨後於12時48分38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你那個北科大、環保署」、「環保署那個OK啦」、「然後再來屏科大兩個嘛」而挑選陳朝圳(屏東科技大學)、陳美惠(屏東科技大學)、黃萬居(環保署)及林文印(北科大)4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並商定以學校(中山大學)名義參標,另於12時54分34秒許傳簡訊「生物150總共5,左營以北二站4,我給你1」等語,除期約5﹪之賄賂外,亦商定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與吳銘圳互拆朋分之賄賂比例為4%及1%。
嗣吳銘圳將「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連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前述技佳公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經挑選後之人選名單,於當日14時45分21秒許、49分4秒許電話聯繫傳真載有「150中山大學0000000000_10屏0000000000_11屏0000000 000_2環0000000000_3北」、「510阿嘉000000000_1台000000000_ 4經000000000_2嘉000000000_1興」等字樣之資料,以代號方式傳達予邱豐銘知悉,再由邱豐銘轉交張瑛姬與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而勾選該4人擔任外聘評選委員,隨後縣長張花冠即於隔(4)日按既定行程出境。
本案嗣於6月4日公告,樓基中領標評估後認不符成本故並未投標。
上開犯罪事實廠商共計得標9標案,合計交付賄賂512萬2000元,期約賄賂344萬5600元,其中分屬嘉義縣政府公務員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等人收受部分為481萬2000元,吳銘圳及樓基中部分收受30萬元,張國慶另自廠商收受1萬元。
二、嘉義縣政府所涉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前身為「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第二期案件部分:嘉義縣政府於100年9月6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 (經公開評選)方式於100年10月4日辦理前述「大埔美二期服務案」。
公告前6、7月間某時,張花冠與鄭義雄共同基於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鄭義雄出面,相約林世欽至式新公司,告知林世欽前開嘉義縣政府辦理大埔美二期服務案之訊息,詢問其參標意願,並告知「可以幫忙拿到標案」、「一般行情是10﹪至15﹪」,而代表張花冠行求賄賂,林世欽為求順利獲取標案,及避免履約時遭到刁難,即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默示同意。
嗣鄭義雄與張花冠並於100年9月22日在台北圓山飯店碰面,談妥以募集政治獻金為託詞。
而100年10月4日開標後,果由威信公司順利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議價權。
鄭義雄隨即於100年10 月24日16時26分3秒許電話催促林世欽儘速辦理議價。
威信公司於100年11月2日議價完成後,林世欽即於翌 (3)日上午10時52分59秒許電話聯繫鄭義雄告知已議價完成之訊息,並以「我是說是不是你問老闆看她有屬意的沒有,還是有什麼人要去的這樣」等語,請鄭義雄詢問嘉義縣長張花冠就威信公司派駐嘉義縣政府人員之意見。
而後鄭義雄即向林世欽催討賄款。
林世欽因認威信公司原具得標實力,且僅有威信公司參標,遂質疑鄭義雄有何功勞? 鄭義雄即回以:「只有一家,你也可能拿不到」等語。
11月15日19 時9分42秒許林世欽因將派遣駐府人員,即再次在電話中以「你有假頭家說人的問題嗎? 」等語,詢問鄭義雄嘉義縣長張花冠就威信公司派駐嘉義縣政府人員之意見,以避免日後之刁難。
嗣林世欽希望調降賄款,遂於100年11月22 日上午9時13分7秒許傳簡訊「12/10,100,可以嗎?」予鄭義雄,相約12月10日交付100萬元之賄款,鄭義雄遲至上午10時53分18秒許始傳簡訊回覆「數字好像不吻合」等語,隨後其2人於當日13時11分35秒許電話中商議,鄭義雄表示「你的數字這樣不對,我拿出去萬一去查不好意思」、「你按照簽約金額,你把他除以1.05,因為那有5%要那個的…,你把他除以1.05,乘以7.5%這樣子,就是那個數字我會算給她看這樣子」,而與林世欽協議以「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簽約金額2,251萬6,564元除以1.05( 5%指營業稅)後,再乘以7.5%」計算交付縣長張花冠之160萬元賄款金額,並表示會算給張花冠看。
12月10日交付賄款期限將屆前之12月8日17時38分45秒許,林世欽傳簡訊告知鄭義雄「人在金門,很抱歉…明天的事能否下週二」,希望拖延付款,鄭義雄於17時45分38秒許傳簡訊回覆「我再跟她延,但下週二中午前報告一定要交,不能在延了」等語,林世欽於12月9日上午7時2分30秒許再傳簡訊「因來不及週一回來,週四才會到,週五繳,好嗎? 」等語。
隨後於12月12日鄭義雄對林世欽表示「…我禮拜五可能要9點半就要去南部了。」
、「我就要下去那邊,因為也有個事情,我想說禮拜五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早一點這樣子。」
等語,林世欽在鄭義雄多次催促下,迫於無奈,遂自行折價,於100年12 月23日上午9時41分23秒許電話指示威信公司會計林秀珠領取其向鄒沛玲周轉之80萬元現金,並於13時57分46秒許電話聯繫威信公司員工黃倖娟儘快攜至式新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辦公室交予鄭義雄,因鄭義雄不在,林世欽於14時27分44秒許指示黃倖娟將之交付鄭義雄之妻李麗芬,再由李麗芬轉交鄭義雄。
鄭義雄見林世欽僅交付80萬元,即持續催討,雖林世欽於100年2月29日21時13分56秒許傳簡訊表示有困難,鄭義雄仍於21時22分41秒許、36分58秒許傳簡訊回稱:「我星期一公司要用錢,你一定要處理,我是站在朋友的立場互相幫忙,你不要讓我為難」、「一開始我也想幫你拖延一下,我知道顧問業不好經營,但我老闆上週已提到,為了留下好印象,我不得不處理」等語,12月30日18時10分16秒許傳簡訊「林董:星期一下午1點前你一定要處理,我公司要軋元月1日的票」等語,而一再催促。
而林世欽未再交付款項。
鄭義雄遂於101年1月3日將上開80萬元持至嘉義縣長官邸親交張花冠收受。
三、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所涉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部分:張花冠為嘉義縣縣長,綜理嘉義縣政,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辦理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等事項具有主管、監督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張瑛姬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辦理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等事項雖非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等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惟以其係張花冠胞妹,及擔任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為嘉義縣政府與至嘉義縣地區投資廠商間之重要窗口,且實際上並由張花冠指派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任縣長室秘書等身份,對嘉義縣政府其餘公務員及環保局相關勞務及設備採購案,仍有實質影響力。
邱豐銘公務員之身份如前所述,又以其負責庶務科採購業務,經辦嘉義縣政府所有小額採購案及縣政府各項雜事,另負責嘉義縣長官邸庶務,並以嘉義縣長秘書身分跑嘉義縣竹崎鄉白帖行程等身份及職權,對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相關勞務及設備採購案,均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且具實質影響力。
陳炯謀係亨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光公司)、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益公司)、方銘車體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方銘公司)、長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愛公司)、裕東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東公司)及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佳公司)之配合通路商。
柯正派係裕佳公司總經理林茂盛特別助理,實際亦協助對外媒介銷售該公司產製之垃圾車。
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為依環保署補助辦理垃圾車汰舊換新計畫中有關「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採購案,至100年5月初以前,循往例,係由各鄉鎮公所自行至臺灣銀行採購部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閱適用之車型,填妥「共同供應契約公所選購確認單」後,送回環保局彙辦。
於100年5月4日,該局環保設施管理科約僱郭志煌簽請准予函請受補助單位(包括嘉義縣中埔鄉等12個鄉鎮市公所)編列配合款,並依往例請各公所自行至臺灣銀行採購部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閱適用之車型,填妥「共同供應契約公所選購確認單」後,第一批於5月12日前、第二批於5月31日前送回環保局彙辦,同日並經局長沈弘文簽准,於隔(5)日以嘉環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告各公所。
惟至5月6日,郭志煌卻依當時代理科長黃朝琴及局長沈弘文指示以最速件簽辦嘉環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表示:「本局函請貴所依該署核定補助之車輛種類,至臺灣銀行採購部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閱貴所適用之廠牌、車型及廠商名稱部分,基於本局後續採購及驗收,若有必要,本局得予適當調整」,即實際上將原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決定採購之權力,收回縣政府自行辦理。
陳炯謀知悉上開訊息後,為從中牟利,即透過與張花冠關係密切之嘉南重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國寶向縣長爭取訂單,黃國寶即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向張瑛姬探詢採購訊息。
嗣張花冠、張瑛姬與邱豐銘即共同基於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並進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張瑛姬授意邱豐銘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與陳炯謀接洽協商,轉交陳炯謀所提供之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資料供嘉義縣長張花冠勾選以利陳炯謀取得訂單,並與陳炯謀期約進而收受賄賂。
而前述辦理之第一批採購6台,中埔鄉公所選購漢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川公司)1台(6立方米),大埔鄉公所選購裕東公司1台(6立方米),東石鄉公所選購新再發環保機具有限公司(下稱新再發公司)1台(8立方米),新港鄉公所選購新再發公司1台(10立方米),梅山鄉公所選購裕東公司1台(10立方米),溪口鄉公所選購漢川公司1台(6立方米),經縣長於5月30日批准後,郭志煌便於6月7日下單訂購。
縣長張花冠仍遵照各鄉鎮公所選定之公司進行勾選。
此間另有透過行賄意願以爭取訂單之柯正派,亦透過倡揚及環碩公司實際負責人葉雅強向嘉義縣政府打探消息,葉雅強因而於6月1日赴高鐵嘉義站與邱豐銘會面時,順帶詢問嘉義縣政府是否有意採購6至10立方米垃圾車,邱豐銘除回覆確有採購計畫外,並詢問葉雅強是否認識陳炯謀,意指該案已分配予陳炯謀,惟張瑛姬仍指示邱豐銘與柯正派接洽。
6月2日柯正派與葉雅強復同至高鐵嘉義站與邱豐銘會面,柯正派為獲取訂單,原欲以每台垃圾車5萬元之價格行賄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
陳炯謀獲知柯正派亦有意爭取後,即赴柯正派高雄旗山住處與之協商,表示願意朋分每台垃圾車1萬5,000元予柯正派,以換取其退出競爭,並獲柯正派同意。
之後於6月15日邱豐銘再透過葉雅強聯絡柯正派赴高鐵嘉義站,再與陳炯謀3人一同在邱豐銘車上洽談,達成由陳炯謀原則上每台垃圾車支付8萬元賄款之合意,經邱豐銘向張瑛姬回報後,張瑛姬指示向陳炯謀配合採購,自此後述採購案訂單部分即由陳炯謀自邱豐銘轉知由張瑛姬所提供之嘉義縣政府即將辦理採購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的時間、型式及需求數量等訊息,或由陳炯謀自行探知,再聯繫邱豐銘交付其所媒介之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亨光公司、裕益公司、方銘公司、長愛公司、裕東公司或裕佳公司等建議名單或車輛型錄等資料,再由邱豐銘交付張瑛姬轉交張花冠據以勾選。
嘉義縣政府向張花冠所勾選之立約商下訂後,陳炯謀即於1個月內依約支付賄款給邱豐銘,邱豐銘再將賄款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嘉義縣政府具體配合陳炯謀採購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嗣後再由陳炯謀交付賄賂之情形如下:㈠前述辦理之第二批採購9台,中埔鄉公所選購藍科寶華公司1台(8立方米),朴子市公所選購長愛公司2台(8立方米),鹿草鄉公所選購長愛公司2台(8立方米),布袋鎮公所選購方銘公司2台(10立方米),水上鄉公所選購方銘公司1台(10立方米),太保市公所選購漢川公司1台(12立方米),郭志煌彙整後再依代理科長黃朝琴指示,於6月25日簽擬甲案(循往例採各公所選取之供應廠商,由嘉義縣政府統一辦理下單採購)及乙案(「單一機關就單一採購項目之一次訂購數量達5輛或單一訂購總額達2千萬元時,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訂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本案8立方米垃圾車採購數量5台,本府應選擇2家以上供應廠商比價並爭取優惠條件),7月4日經副縣長林美珠簽核後送入縣長室。
縣長張花冠即於7月10日簽採乙案,未理會前述鄉鎮市公所選購之決定,依陳炯謀輾轉由邱豐銘送來之長愛公司、裕佳公司及裕東公司等合格廠商建議名單或車輛型錄資料勾選8立方米向裕佳公司及長愛公司訂購,10立方米3台均向長愛公司訂購,12立方米1台向長愛公司訂購。
⑴而就前述8立方米密封壓縮式垃圾車5台採購作業,郭志煌於7月12日簽請局長沈弘文核定底價(每台246萬元),並於7月14日14時辦理第1次比價;
結果因裕佳及長愛2家公司標價均高於底價,且長愛公司未到場而廢標。
環保局行政科科員董意如隨即簽辦請環保設施科研議是否重新簽核底價或另擇定比價廠商之意見,郭志煌於7月19日簽擬「經業務單位認為101年7月14日比價結果廢標,尚無檢討底價之必要,且是日其中一家未到場進行比價,擬依原核定底價邀請簽奉核准擇定之廠商進行第2次比價」之意見,經局長沈弘文批准後,便於7月26日14時辦理第2次比價。
嗣由裕佳公司減價後以同於底價之每台單價246萬元之價格得標,董意如隨後於7月28日下訂。
⑵另上述10立方米3台部分,董意如於7月12日向長愛公司下訂,長愛公司於8月15日支付佣金共30萬元予陳炯謀。
⑶關於12立方米垃圾車採購部分,郭志煌再於7月19日以經與長愛公司洽商後,該公司並無適用之底盤可供交車為由,簽請縣長重新圈選供應商,陳炯謀復提供裕佳公司之資料給邱豐銘,張花冠於7月25日重新勾選向裕佳公司訂購,再由董意如於7月28日下訂。
另於100年7月19日,郭志煌簽請縣長圈選梅山鄉公所6立方米垃圾車1台採購廠商,張花冠於7月27日勾選向裕東公司訂購,再由董意如於8月1日下訂。
前述嘉義縣政府共向陳炯謀所媒介之供應商訂購10台垃圾車,陳炯謀於100年8月間15日前某日攜賄款80萬元現金赴嘉義縣政府附近路邊車上交予邱豐銘,邱豐銘再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陳炯謀事後並依約朋分15萬元予柯正派,嗣因柯正派就後續採購失去興趣而退出競爭,即由陳炯謀獨得將立約商支付之佣金扣除賄款後之款項。
㈡100年8月間,環保署核定補助嘉義縣政府「100年度汰換老舊資源回收車」5台採購案後7至10日,陳炯謀再赴嘉義縣政府與邱豐銘協議,達成3-3.9噸的小型資源回收車每台賄款10萬元,6-7噸的大型資源回收車每台賄款4萬元之合意而期約賄賂,並在隨後提供裕益公司之合格廠商建議名單給邱豐銘。
10月6日,郭志煌便簽請縣長圈選供應商,張花冠於10月12日勾選向藍科實業有限公司採購1台3-3.49噸長傾卸式資源回收車,向裕益公司採購4台3-3.49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
該批總計向陳炯謀所媒介之裕益公司訂購4台資源回收車,每台賄款10萬元,陳炯謀於11月間13日前某日將賄款共40萬元現金攜至嘉義縣政府附近路邊車上交給邱豐銘,邱豐銘再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該批採購陳炯謀從亨光公司江靜媛處共取得48萬元佣金,其中40萬元則由陳炯謀作為前述賄款。
㈢101年1月19日中午,陳炯謀到嘉義縣政府找邱豐銘。
101年1月31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為依環保署補助辦理101年度垃圾車汰舊換新計畫中有關「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採購案,郭志煌又簽辦府環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請各公所(包括嘉義縣民雄鄉等4個鄉公所)依環保署補助之車輛種類,至臺灣銀行採購部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閱適用之車型,並於2月10日前將選購相關資料填妥於「共同供應契約公所選購確認單」後,傳回環保局彙辦。
郭志煌便於2月14日簽請縣長勾選,副縣長林美珠於2月17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張瑛姬便將邱豐銘所轉交的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建議名單交給張花冠,張花冠遂於2月22日勾選8立方米向方銘公司採購2台(手動排檔+不銹鋼板車體)、向長愛公司採購1台(自動排檔+不銹鋼板車體)、10立方米向長愛公司採購1台(均於101年3月1日下訂)。
2月23日15時35分許及2月29日中午,陳炯謀又到嘉義縣政府找邱豐銘。
其中8立方米向方銘公司採購2台部分,因該公司提出停產證明,無法交貨。
另該批採購雖向陳炯謀所媒介之長愛公司訂購垃圾車2台,惟其中8立方米1台部分因屬自動排檔,利潤較差,故陳炯謀僅於3月間31日前某日赴嘉義縣政府附近路邊車上將另1台10立方米垃圾車之賄款8萬元現金先行墊付給邱豐銘,邱豐銘再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長愛公司並於4月6日支付該批佣金20萬元給陳炯謀。
㈣又為辦理「101年度汰換老舊資源回收車」7台採購作業,郭志煌於101年5月23日簽請縣長圈選供應商,張花冠於5月27日勾選向亨光公司採購3台3-3.49噸長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總價375萬元),向裕益公司採購2台6.5-6.9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總價315萬8,000元)、2台7噸以上長軸傾卸式資源回收車(總價325萬4,000元),再由董意如於6月5日下訂。
該批採購陳炯謀從亨光公司江靜媛處共取得60萬元佣金。
101年5月9日,環保署核定補助阿里山鄉公所10立方米垃圾車2台(總價504萬元)及布袋鎮公所10立方米垃圾車1台(總價252萬元),陳炯謀為爭取該批訂單,再於5月28日到嘉義縣政府找邱豐銘,提供合格廠商方銘公司資料給邱豐銘。
郭志煌於6月5日簽請縣長圈選供應商,張花冠於6月12日勾選向方銘公司採購2台、向新在發公司採購1台,再由董意如於6月28日下訂。
上述嘉義縣政府總計向陳炯謀所媒介之亨光公司及裕益公司共訂購7台資源回收車,其中3-3.49噸每台賄款10萬元,6-7噸每台賄款4萬元,共46萬元;
及前述向陳炯謀所媒介之方銘公司訂購10立方米垃圾車2台,每台賄款8萬元,共16萬元,該2批賄款合計共62萬元,陳炯謀於101年7月間某日攜至嘉義縣政府附近路邊車上交給邱豐銘,邱豐銘再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同收受。
綜上,陳炯謀為爭取嘉義縣政府依共同供應契約向其所媒介之亨光公司、裕益公司、方銘公司、長愛公司及裕東公司採購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與邱豐銘期約每台垃圾車給付8萬元、每台資源回收車依噸數不同給付4萬元或10萬元賄款,之後並於每批訂購前將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建議名單或車輛型錄等資料透過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再由張瑛姬轉交張花冠據以勾選,嘉義縣政府訂購後即依約透過邱豐銘交付賄款給張瑛姬及張花冠,累計金額共190萬元。
四、張瑛姬係嘉義縣縣長暨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主任委員張花冠胞妹,除受張花冠依經濟部各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所聘任為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負責襄助執行該會辦理之宣揚政府經濟政策、推動改善境內投資環境、提供境內投資環境資料,促進投資意願等各項工作,為嘉義縣政府與至嘉義縣地區投資廠商間之重要窗口外,實際上並由張花冠指派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任縣長室秘書,負責處理有關選民服務、助理差勤、民意代表或貴賓接待、民眾諮詢等事務,另亦經張花冠授權按前述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具有圈選核定外聘評選委員之職權,而為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等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以其身份,對嘉義縣政府其餘公務員及環保局相關勞務及設備採購案,亦有實質影響力。
邱豐銘於99年3月1日任職嘉義縣政府衛生局科員支援行政處,100年6月13日調文化處專員,100年11月調綜合規劃處管制考核科科員,惟均負責庶務科採購業務,經辦嘉義縣政府所有小額採購案及縣政府各項雜事,處理張瑛姬交辦之各項事務,另負責嘉義縣長官邸庶務,以嘉義縣長秘書身分跑嘉義縣竹崎鄉白帖行程,且對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相關勞務及設備採購案,均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具有實質影響力,亦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王幸悅於100年間係嘉義縣議會第17屆議員,具有審查嘉義縣政府預算、決算、議案及對嘉義縣政府縣長張花冠與各局處首長施政及所提議案具有質詢、審議及監督權,並擔任嘉義縣議會第六審查委員會(按該審查會係負責審查環保、衛生與地政提案)召集人,對於嘉義縣環保局預算及所提議案案具有審查權及議決權,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陳得樂係王幸悅助理,襄助王幸悅處理事務。
鄭仁雄係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新公司)總經理,綜理澳新公司全部業務;
何春松係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德公司)總經理,綜理嘉德公司全部業務。
㈠張瑛姬因獲張花冠授權辦理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評選委員核定等公共事務之機會,得以向有意得標之廠商索討賄款,為讓友好議員得以雨露均霑,遂將讓友好議員預先指定特定標案。
張瑛姬明知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在未決標前不得洩漏予有意投標之廠商,且一旦洩漏就足以造成不公平之競爭,而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卻基於使已指定標案之議員可先透露應秘密之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予獲議員指定之有意投標廠商,讓該廠商得以安排、挑選建議名單上對廠商友好或有利之人士成為評選委員,張瑛姬再勾選廠商指定之人士成為評選委員,進而讓該廠商順利得標,以讓議員向廠商收取賄款,對於主管監督之應秘密事項洩漏與圖利議員獲取不法賄款之犯意,將應秘密之名單於勾選前交給可直接承張瑛姬之意辦事而有犯意聯絡之邱豐銘負責洩漏給張瑛姬指定之議員或廠商。
適有鄭仁雄(另行偵辦)於100年10月底某日,為求承做嘉義縣環保局辦理之勞務採購案以拓展澳新公司業務,乃循不知情之林偉震(王幸悅之子)居間引介結識王幸悅,並基於對於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請求王幸悅以前述對於嘉義縣政府具有監督之權責,協助澳新公司能順利得標承做勞務採購案。
王幸悅當場表示應允並協議由鄭仁雄指定澳新公司欲承攬之勞務採購案名稱,再由王幸悅在該等採購案公告前透過嘉義縣政府承辦公務員取得指定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資料給鄭仁雄,並疏通各該採購案之內聘評選委員做出有利於澳新公司之決定。
兩人並協議若澳新公司順利得標,鄭仁雄需提出得標採購案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0之金錢為對價予王幸悅。
嗣於100年11月2日,鄭仁雄與由陳得樂搭載前來之王幸悅在嘉義縣政府旁某銀行附近會面後,鄭仁雄即向王幸悅表示希望取得「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980萬元)、「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預算金額484萬1200元)之採購案,經王幸悅前往縣政府內斡旋並獲得張瑛姬同意後,王幸悅即向在附近等候之鄭仁雄回稱同意。
王幸悅後又告知鄭仁雄尚有「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預算金額970萬元)採購案也在獲分配項內,鄭仁雄遂應允投標並開始籌畫各採購案之投標行為。
以下詳述之:⑴「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承辦人林宜鋒簽陳請嘉義縣縣長核選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於100年11月30日經逐級審核送給張瑛姬後,張瑛姬便將名單交給邱豐銘,指示依分配之議員名單交給王幸悅。
王幸悅於100年12月12日取得名單後即交給陳得樂,並指示陳得樂傳真至澳新公司及鄭仁雄住處給鄭仁雄。
鄭仁雄收到後隨即勾選名單中其熟識之委員袁中新、趙家民、華梅英、林秋豐、林信一等人,再傳真回覆陳得樂轉由王幸悅交回張瑛姬據以勾選。
張瑛姬依於依鄭仁雄勾選名單勾選袁中新、趙家民、華梅英、林秋豐、林信一為評選委員後,於同日將名單送回環保局複核。
⑵「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承辦人黃妙真簽陳請嘉義縣縣長核選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於100年12月9日經逐級審核送給張瑛姬後,張瑛姬便將名單交給邱豐銘,指示依分配之議員名單交給王幸悅。
因王幸悅旋即赴日本旅遊,王幸悅則再次指示陳得樂於100年12月14日前往嘉義高鐵車站某處與鄭仁雄會面。
鄭仁雄則在由陳得樂代表王幸悅轉交之「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上勾選陳朝圳、劉靜榆、張育傑、黃萬居及張國慶等人擔任該項計畫外聘評委,以照相手機拍攝名單存底後,交由陳得樂攜回轉交給王幸悅交回嘉義縣政府讓張瑛姬據以勾選,張瑛姬即依鄭仁雄勾選名單完成勾選陳朝圳、劉靜榆、張育傑、黃萬居及張國慶為評選委員,於同日將名單送回環保局複核,黃妙真則於100年12月15日領回公文。
⑶「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之承辦人葉美鳳簽陳請嘉義縣縣長核選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於100年12月16日經逐級審核送給張瑛姬後,張瑛姬就將加註有「王」字之名單交給邱豐銘,指示依分配之議員名單交給王幸悅。
王幸悅即指示陳得樂攜帶名單讓鄭仁雄勾選。
100年12月20日上午10時許,鄭仁雄在嘉義縣政府附近某超商見到陳得樂,並取得「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外聘評選委員之正確建議名單。
鄭仁雄隨即勾選指定趙家民、魏漣邦、洪肇嘉、曾銘棟為正取及劉毅弘、蔡易縉為備取,以照相手機拍攝名單存底。
鄭仁雄再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同一地點與陳得樂約見,再將前述已勾選完畢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交回陳得樂。
陳得樂則將名單轉交給王幸悅交回嘉義縣政府讓張瑛姬據以勾選,張瑛姬即依鄭仁雄勾選名單完成勾選趙家民、魏漣邦、洪肇嘉、曾銘棟及劉毅弘為評選委員,於100年12月21日將名單送回環保局複核,葉美鳳則於100年12月23日領回公文。
㈡前開3件採購案經評選結果,澳新公司獲得「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決標金額為967萬元)及「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決標金額為470萬元)。
而「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則因澳新公司不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須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資格,經鄭仁雄請託王幸悅向嘉義縣環保局請求更改、放寬投標廠商資格未果,鄭仁雄遂改與嘉德公司總經理何春松協議合作,由嘉德公司出面投標並以945萬元得標,其中履約保證金係由嘉德公司支付。
俟澳新公司依前揭方式實質得標前開3件採購案並與嘉義縣環保局完成議價後,鄭仁雄遂指示會計溫靜如(另行偵辦)於101年2月8日、2月16日、2月20日及2月22日分次從澳新公司帳戶提領計238萬2000元現金,並以澳新公司暫付款科目「外包費用」分4筆入帳,金額分別為30萬9000元、16萬1000元、96萬7000元及94萬5000元,4筆金額加總即鄭仁雄透過王幸悅取得之前開3件採購案決標金額的10%。
嗣後,鄭仁雄於101年2月23日在嘉義高鐵車站附近某處由陳得樂駕駛之車上與一同前往之王幸悅見面,將該筆238萬2000元賄款交付王幸悅親手收受,王幸悅因此獲得鄭仁雄交付之238萬2000元之不法利益。
貳、公訴意旨認前開被告所涉法條如下:㈠犯罪事實一理虹公司部份:1.環保局「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邱豐銘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楊家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2.「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楊家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3-1「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楊家源所為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3-2「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核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4.「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楊家源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5.「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㈡慧群公司1.「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吳銘圳、葉雅強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王旭淵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2.「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㈢倡揚公司1.「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葉雅強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㈣環佑公司1.「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陳美霞行賄嘉義縣政府公務員 (被告張花冠等人)所為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⑶被告陳美霞、劉家銘行賄證人戴華山所為部分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
2.「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陳美霞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㈤元科公司1.「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方煥銘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㈥澔宇公司1.「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葉雅強、吳銘圳、方煥銘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洪崑厚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㈦康廷公司⑴「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趙嘉雍、陳意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⑶被告王旭淵係幫助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幫助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㈧技佳公司1.「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樓基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廖君庸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2-1「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廖君庸行賄嘉義縣政府公務員 (被告張花冠等人)所為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2-2「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廖君庸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3.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廖君庸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及「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甲、「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乙、「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廖君庸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4.「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㈨財團法人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1.「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所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游以德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㈩國立中山大學1.「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樓基中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
二、犯罪事實二部份:㈠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第二期案件1.「大埔美二期服務案」勞務採購案部分:⑴被告張花冠、鄭義雄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⑵被告林世欽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犯行部分:⑴被告張花冠、邱豐銘、張瑛姬所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⑵被告陳炯謀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追加起訴部分):⑴被告邱豐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罪嫌。
⑵被告張瑛姬、邱豐銘,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⑶被告王幸悅、陳得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863號判決意指參照)。
參、張花冠就犯罪事實一犯行,未與張瑛姬等人共謀犯罪:㈠公訴人認張花冠涉有前述洩密、收賄、圖利犯行,無非係以⑴依張花冠自承之詞,暨同案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證述內容,可認;
1.張瑛姬經張花冠授權勾選評選委員,有將評選委員名單交由邱豐銘轉交吳銘圳、葉雅強,再洩漏予廠商知悉,經廠商從中挑選評選委員後,再經張瑛姬依廠商挑選結果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嗣並向廠商行求、期約並收受賄賂,若非張花冠事先知情,其妹張瑛姬及邱豐銘豈能行此不義之事。
2.張瑛姬、邱豐銘常於張花冠將出國前輾轉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付吳銘圳、葉雅強等人,因張花冠即將出國恐不及配合圈選而層層催促,足認張花冠具有圈選評選委員之最終決策權。
3.張瑛姬在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邱豐銘後,均在短時間內一再催促邱豐銘,語氣頤指氣使,甚至電召休假之邱豐銘盡速回返,張瑛姬應係充分獲張花冠授權,始得指揮邱豐銘辦事。
⑵證人鍾崑祥、林宜昕、蘇義雄、林春如、蘇群仁證稱外聘評選委員勾選過程公正公平,事關公共工程品質,並非無聊之事,且評選委員名單均有彌封,不致外洩等語、⑶張花冠與林輝武對談之錄音光碟及譯文1份、⑷嘉義縣政府環保局上開各採購案之內簽暨所附評選委員遴選名單、⑸本案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等件、⑹邱豐銘、吳銘圳及葉雅強相互間,及與廠商間聯繫之傳真等件為其論罪依據。
訊據張花冠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縣長要批閱的公文很多,伊習慣先簽名再看公文內容,因為圈選評選委員非常無聊,所以會先放一邊,後因為各單位均來稽催,張瑛姬又表示欲代其勾選,伊始向張瑛姬表示妳自己看著辦,並不清楚張瑛姬嗣有將該評選委員名單再交予他人,亦無向廠商行求、期約及收受賄賂等語。
經查:㈠張瑛姬因見張花冠拖延公文,經向張花冠詢問後,經其授權張瑛姬代為勾選評選委員等節,已敘述在前,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是機關為辦理採購案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有關外聘委員之勾選本應由機關首長為之,惟其亦可授權他人為之,顯見該勾選評選委員之權非專屬於張花冠本身,其仍得授權於他人行使。
至該授權方式,雖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同法第17條規定: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人員。
因此,倘未納入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授權事項,除其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並不排除機關首長以口頭方示授權機關人員,惟依上開規定,其口頭授權之對象,僅限於機關內編制人員,是張花冠授權非嘉義縣政府編制內之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雖與前述授權原則不符,難生合法授權效力,然考量張花冠與張瑛姬係姊妹關係,且張瑛姬經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遴聘為該會副總幹事,並派駐在嘉義縣縣長室工作,擔任縣長室秘書,負責處理選民服務及縣長室雜事等情,均已認定在前,張花冠將勾選評選委員之權,授權在其辦公室擔任秘書之胞妹行使,並非任意授權予完全不相干之第三人,張花冠於此便宜行事雖亦有觸犯洩密犯行,惟若憑此遽論其有經由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他人,並從中收取賄賂之意,則嫌速斷。
至張花冠前述係認勾選評選委員名單無聊、費事,因此遲延公文,始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一節,雖經公訴人認評選委員勾選,涉及公共工程品質,並非無聊之事,惟張花冠上開主觀感受,或與人民對於縣長為免辜於選民付託,理應勤於政事之期待不同,惟既評選委員之勾選,並非不得授權他人實施,則首長究係基於如何考量始授權他人,即非歸咎重點,公訴人推認張花冠主觀感受尚非合理一節,難認有據。
㈡張瑛姬經授權勾選評選委員後,為向廠商索取回扣,經由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吳銘圳,其等取得名單後,或將名單內容透露予有意投標之廠商知悉,或直接交由廠商勾選,再將結果回覆邱豐銘轉交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復與廠商約定得標後之回扣比例,待取得回扣後,再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等情,均如前述。
吳銘圳對上情證稱:評選委員名單係張瑛姬經由邱豐銘交給我的,所以我才會將廠商圈選好的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同樣賄款也是透過邱豐銘去轉交,我接觸到的最高只有到張瑛姬,並無法判斷張瑛姬是否就是代表張花冠等語(調四卷第234至241頁)、葉雅強證稱:僅於選舉場合與張花冠見面過,曾與張瑛姬在嘉義縣政府見面會談,後張瑛姬雖曾撥打幾次電話給我,但均係邱豐銘出面交付評選委員名單,我取得名單後即轉交吳銘圳,處理完後再轉交給邱豐銘等語(本院卷三第60頁背面、63頁背面)、邱豐銘亦證稱:我並不清楚張瑛姬如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其將評選委員名單交給我後,我即將名單傳真或當面轉交給吳銘圳或葉雅強,讓他們去找有意承攬採購案,並願支付回扣的廠商,之後由廠商從評選委員名單中勾選他們認識的委員,再由葉雅強或吳銘圳傳真或當面方式交給我,我再依廠商勾選名單,在原始傳真的名單上勾選廠商挑選之名單,再拿到張瑛姬辦公室交給張瑛姬,後吳銘圳轉交得標廠商之賄款給我,再由我全數轉交給張瑛姬,並沒有交給張花冠過(調三卷第1至7頁、本院卷三第87頁),經核吳銘圳、葉雅強對前述歷程,僅證稱與張瑛姬及邱豐銘有所接觸;
另邱豐銘亦稱係張瑛姬指示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且所收得回扣亦係交予張瑛姬等語,是本件牽涉犯罪之吳銘圳、葉雅強、邱豐銘均未指述張花冠有何參與其等前開犯行之情,可資認定。
㈢公訴事實認張瑛姬將「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評選委員名單,於100年11月18日交予邱豐銘轉交葉雅強後,張花冠為瞭解邱豐銘與葉雅強洽談情形,責由張瑛姬及秘書林振誠先後於同日15時4分10秒、6分18秒電話聯繫邱豐銘趕赴縣長官邸,張瑛姬並隨同邱豐銘趕赴縣長官邸等情,固有上開通聯記錄2則在卷可參(證二卷第356頁背面),惟邱豐銘對該次係因何事至張花冠官邸,於調查中證稱:我是在100年11月18日14時10分左右,在嘉義高鐵車站外,葉雅強坐上我的小客車後,在車上我將張瑛姬交給我的嘉義縣政府採購案資料交給葉雅強,同日張瑛姬及縣長秘書林振誠即先後打電話要我到縣長公館,因為當時嘉義縣議會在質詢蔡英文競選商品放在嘉義縣政府含庫,有行政不公的問題,縣長應該是要和我討論這個問題,至於我與張瑛姬及縣長詳細談話內容我記不得等語(偵四卷第271至282頁)、張瑛姬亦稱:該次係張花冠單純要找邱豐銘交代事情,至於找邱豐銘什麼事,現在已經忘記了等語(偵五卷第183至196頁)。
邱豐銘、張瑛姬前開證述,均未稱係為報告邱豐銘與葉雅強見面情形始前往縣長官邸。
公訴人徒以邱豐銘甫與葉雅強見面完畢,即接獲通知欲至縣長官邸,即認必係向張花冠報告兩人洽談情形,所為推論並無積極事證可認,難以採認。
㈣吳銘圳於調查中證稱:有一次在陳菊競選高雄市長的場合(詳細時間、地點已忘記),我的好友同時也是嘉義縣長張花冠秘書黃文佳打電話給我,當時因為他們趕著要回嘉義,就請我買3個便當給他們吃,我就與葉雅強到至聖路買3個日式便當,一起拿去給黃文佳,黃文佳就介紹我和葉雅強給縣長張花冠認識,當時大家有互換名片,後我印象中第一次去找張瑛姬時,她桌上就有我與葉雅強的名片,好像是她拿出來給我們認識這樣,我們的認知是縣長拿給她的,應該是縣長要請誰跟我們聯絡,就會拿給那個人等語(調二第261至262頁、偵四卷第161頁背面),而調查人員搜索張瑛姬辦公室時曾查扣吳銘圳名片,有該扣押名片影本1張在卷可參(調二卷第271頁),經於調查中提示該張名片予吳銘圳辨識,據其證稱:該名片是黃文佳介紹認識張花冠時,其遞給張花冠的名片等語(調二卷第261頁背面),惟因該名片內容,記載吳銘圳係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科技管理學系系主任、低碳辦公室執行長等相關學經歷及聯絡方式,並無其餘特別之處,吳銘圳於審理中亦稱:該名片係其在學校對外使用的等語(本院卷三第69頁背面),既該名片僅係普通對外使用名片,吳銘圳如何確認於張瑛姬處所扣名片,係其之前交予張花冠之名片,即屬有疑,況吳銘圳自承與黃文佳係好友關係,則黃文佳亦有可能持有吳銘圳名片而交予張瑛姬,是其前稱應係張花冠欲請張瑛姬與其等聯絡始交付名片等語,純屬其主觀想像而為臆測之詞,難認可採。
參以張花冠對此則稱:我是政治人物,常常會在各種場合會碰到形形色色的人,平常自己不拿名片,都是隨扈拿著我的名片,如果有交換名片,我會交給隨扈,隨扈會拿去給秘書作整理等語(本院卷三第68頁背面),衡以張花冠民選縣長身分,平日確有可能接觸形色不同人物,其稱無暇整理名片而係交予秘書處理等語,尚稱合理,而因張瑛姬又在縣長辦公室擔任秘書,是縱在張瑛姬處所扣名片係吳銘圳交予張花冠之名片,亦有可能係張花冠取得名片後,交予秘書整理之用,難認其意係在要求張瑛姬聯絡吳銘圳之用。
㈤張瑛姬於下述標案,因張花冠有出國行程,故曾要求儘速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等情:1.附表三編號3所示「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張瑛姬曾相約吳銘圳於100年5月6日至嘉義縣政府內之文會基金會辦公室,交付該案評選委員名單等情,據張瑛姬及吳銘圳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277頁背面、第268頁),吳銘圳於該時曾相約慧群公司副總經理王旭淵一同前往,並於100年5月5日17時54分19秒以電話向王旭淵告知:「我看她講出來的是什麼東西,你如果在外面等一下,我馬上跟你談,說OK我馬上跟她回覆這樣。
不然她說她這禮拜天又要出國了」,據吳銘圳、王旭淵於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268頁、274頁背面、293頁、301頁背面),並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調一卷第216頁反面至217頁)。
吳銘圳對前述通聯於審理中證稱:當時張瑛姬有告訴我縣長張花冠星期日要出國等語(本院卷三第274頁背面),而張花冠確於100年5月8日出國,亦有其入出境資料在卷可參(偵七卷第415頁)。
2.附表三編號8 所示「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張瑛姬於101年2月4日將該案評選委員名單交由邱豐銘轉交吳銘圳,並於同日14時40分23秒撥打電話向邱豐銘告知:「我跟你說,星期一老闆要出國,她剩下星期一可以批公文」、邱豐銘回稱:「我知道啊,我知道啊」、張瑛姬又稱:「所以很趕」等語,據張瑛姬於審理中證稱:我把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時,有特別叮嚀他說老闆即張花冠要出國,希望他請老師推薦快一點等語(本院卷四第187頁背面),並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調四卷第58頁反面),而張花冠嗣於101年2月7日出國,亦有卷附其入出境資料可參。
3.附表三編號17所示「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張瑛姬於101年3月3日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吳銘圳嗣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樓基中洩漏予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知悉。
吳銘圳於同日11時7分32秒與樓基中通聯時談及:「今天就要了」、「嗯啦,因為明天老大要出國」、嗣其於同日14時13分26秒與廖君庸通聯亦提及「對啦,老闆準備要出國啊,他們急著現在要等語」,據吳銘圳於審理中證稱:我的認知老大是縣長,之前有人跟我說縣長要出國,我的意思是要趕在縣長出國前把名單圈選好等語(本院卷四第255頁),復有該通聯譯文兩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320、322頁),張花冠後確於101年3月4日出國等情,亦有卷附其入出境資料可參。
依上述說明,張瑛姬確有因張花冠出國行程,故而向邱豐銘催促儘速繳回評選委員名單之情,公訴人因此並認張瑛姬前述催促之情,足認張花冠具有圈選評選委員之最終決策權。
然因張瑛姬對此證稱:我代替縣長張花冠勾選評選委員一事,只有我與張花冠2人知情,我不想讓別人認為縣長怠惰或不做事,縣長要出國了,公文即使批示了,但若評選委員都還沒有勾選,整份公文勢必要等縣長回國才能交出去,若在縣長出國期間出公文很奇怪,而縣長出國一去又是一個禮拜或十天,回來時這個公文又差太遠,所以一定要在縣長出國前把評委選好,連同批示好的公文才可以將公文交還給各單位,我之所以會這麼趕著要邱豐銘他們盡快作業原因即在這裡,評委還是由吳銘圳推薦後交給我確認勾選,況且張花冠有個習慣,在出國前必須要將所有公文都處理完畢,所以我才會這麼趕在她出國前要確認評委名單等語(偵五第183至196頁、本院卷四第187頁背面、188頁)。
復依機關公務運作常態,首長請假期間,因無法批閱公文,自無簽署之公文須要傳遞,此時若突有其署名之公文自辦公室送出,確令人質疑該公文為何未於首長正常上班時間,而係於其請假期間送出,若待張花冠返國後,再送出公文,卻也因此延宕公文時效,張瑛姬思慮至此,見張花冠已在公文上簽名,希冀能在首長出國前代其完成評選委員勾選,因而催促儘速繳回評選委員名單,尚無悖於常理,難由此逕認上開標案評選委員係由張花冠負責圈選。
且縱張花冠在上開標案簽呈簽名時,見張瑛姬已先行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完畢,惟其前既已授權張瑛姬代為勾選評選委員,對此認張瑛姬僅係執行其授權事項,故仍直接在標案簽文上簽名等情,亦屬合理,難憑此遽認張花冠對於張瑛姬利用遭授權勾選評選委員之機,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他人,並向廠商收取回扣等節,有所知情。
至吳銘圳於通聯中雖稱張花冠為「老大」、「老闆」,惟其於審理中亦稱:我當時的認知老大是縣長,但我現在才曉得名單不是縣長勾的等語(本院卷四第254頁背面),因該勾選評選委員名單本屬機關首長職權,張瑛姬亦未向吳銘圳告知其有獲張花冠授權勾選,是吳銘圳主觀認為評選委員名單仍係由張花冠負責勾選一節,尚與情理相符,亦無從由此吳銘圳所稱「老大」、「老闆」等語,即認張花冠係幕後實際欲向廠商索賄,而對外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人。
㈥張花冠曾將「大埔美二期開發案」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德昌公司林輝武知悉等情,業如前述,公訴人由此雖認提供評選委員名單供廠商挑選,甚至配合廠商評分,為張花冠慣行之行為模式,是張瑛姬、邱豐銘所為,自係張花冠指示而為等語,惟張花冠經認定為上開洩密犯行之時間,係在101年2月20日至22日間某日,於該時之前,無證據可認其亦有洩漏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之情,自難建立其於該時段有慣行洩密之行為模式,則張瑛姬於該日之前所為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犯行,是否可認係張花冠指示而為,即屬有疑。
又若欲以張花冠上開所為,憑為判斷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依據,應判斷兩者在犯罪模式上是否具有同一性,前述張花冠係自己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林輝武知悉,與公訴人認張花冠係指示他人洩密等情,已不相符,況張花冠於洩密過中,並未與林輝武談及德昌公司日後須給付任何好處,此與公訴人所指其係為收取賄賂,始指示張瑛姬、邱豐銘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等情,亦有不同,兩者在犯罪手法上未見一致,欲以張花冠上開犯行,作為其於本件有指示張瑛姬、邱豐銘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之依據,尚嫌速斷。
㈦張瑛姬固有指示邱豐銘負責傳遞評選委員名單,並從中收取吳銘圳交付之回扣等情,且由前述通聯譯文,可見張瑛姬時有催促邱豐銘儘速完成交辦事項,語氣未見良好等情,對此邱豐銘於調查中證稱:因為張瑛姬是縣長張花冠的胞妹,當初張瑛姬來拜託我,所以我就幫她居間傳遞建議評選委員名單給廠商勾選,以及轉交廠商交付之賄款給張瑛姬等語(調四卷第203頁),衡情張瑛姬雖非嘉義縣政府員工,無權指揮邱豐銘行事,然因其實際擔任張花冠私人秘書,並負責協助處理助理差勤、貴賓接待、民眾諮詢、選民服務及民意代表請託等工作,甚可進入縣長辦公室幫忙整理公文等情,業如前述,可認深獲張花冠信任,邱豐銘觀之上情,認張瑛姬是張花冠胞妹,並頗得其信任,視之為張花冠分身,因此聽從其指示行事,尚與常情無違,惟此邱豐銘主觀之念,並不表示張花冠確有授權張瑛姬行前述違法之事,公訴人憑張瑛姬指揮邱豐銘行事一節,即認張花冠對此必有充分授權,所為推論亦乏憑據。
㈧綜上所述,張花冠將勾選標案評選委員之權,授予張瑛姬行使後,張瑛姬為向廠商收取回扣,雖有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他人,惟因該勾選評選標案委員之權利,依法本可授權他人核定,張花冠將之授予張瑛姬行使,雖因張瑛姬非嘉義縣政府機關員工而與法律所定授權方式有悖,惟因張瑛姬實際仍擔任張花冠私人秘書工作,可認張花冠並非授權予毫不相干之第三人,是此僅能認張花冠有違法便宜行事之情,至張瑛姬前述犯行,是否係受張花冠指示而為,仍須積極證據加以證明,本件牽涉張瑛姬前述犯行之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到庭均稱:未就上開犯行,與張花冠有何接觸等語,參以公訴人所舉張瑛姬指示邱豐銘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之口氣非佳、張瑛姬因張花冠出國行程,故有催促儘速繳回評選委員名單、張花冠亦有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他人知悉等情況證據,仍不足證明張花冠確有參與上開犯行,業如前述,本件自乏依據可證明張花冠有指示張瑛姬為前開犯行之情,就公訴事實所指洩密予張瑛姬以外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然就前開洩密部分,與公訴事實所指其他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
另就貪污犯嫌部分,公訴人所論若能成罪,張花冠指使張瑛姬洩密目的,既在於日後收取賄賂,基此主觀目的暨上開犯行歷程考量,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應就洩密罪及其餘貪污犯行,成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君庸、王幸悅、陳得樂均不該當起訴或追加起訴所載貪污治罪條例罪名:㈠張瑛姬未具公務員身分1.按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修正後所定之公務員,學理上將第一款前段規定稱為「身分公務員」,後段部分稱為「授權公務員」,第二款規定則稱為「委託公務員」。
而依該條項立法理由二之(四)說明:「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
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案倘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已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共事務。
則負責採購事務之承辦、監辦人員,如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權限者」,本有「身分公務員」之適用。
惟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因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應認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2.查張瑛姬雖自承係縣長張花冠秘書,辦公處所係在嘉義縣縣長辦公室,負責協助處理助理差勤、貴賓接待、民眾諮詢、選民服務及民意代表請託等工作(調一卷第56頁背面、調三卷第155頁背面),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張瑛姬係張花冠胞妹,兩人具二親等旁系血親關係,張花冠擔任嘉義縣縣長後,依前開規定,尚不得在嘉義縣政府任用張瑛姬。
又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依據「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設置要點」及「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專任人員遴聘標準」規定,於99年2月9日簽請遴聘張瑛姬為該會副總幹事,並於99年2月12日起擔任該職,派駐在嘉義縣縣長室工作等情,有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103年3月18日嘉縣工投會字第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37頁),可認張瑛姬雖在嘉義縣縣長辦公室工作,然係以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身分,經該會派駐在該處工作,並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顯非身分公務員。
3.本件張花冠授權張瑛姬勾選標案評選委員等情,業如前述,公訴人就此雖認張瑛姬係經授權從事政府採購法規定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授權公務員。
查政府採購法雖賦予從事政府採購事務者法定職務權限,惟仍以採購職務之合法取得者為限。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是機關為辦理採購案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有關外聘委員之勾選本應由機關首長為之,惟其亦可授權他人為之。
至該授權方式,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同法第17條規定: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之人員。
因此,倘未納入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授權事項,除其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並不排除機關首長以口頭方示授權機關人員。
本件張花冠身為嘉義縣縣長,雖可以口頭方式授權他人勾選評選委員,惟依上開規定,其口頭授權之對象,僅限於機關內編制人員。
若欲授權編制外之人員從事公務,則因公務事項之處理與公權力運作有所關聯,自須本於法律明文規定,始可將公務授權於機關編制以外之他人為之,均如前述。
張花冠在無任何法律依據下,將勾選標案評選委員之權利,任意授權張瑛姬行使,其授權自屬無效,難謂張瑛姬可因此合法從事政府採購法業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4.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張花冠授權張瑛姬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其授權於法未合,該勾選評選委員雖係張花冠職務上行為,在法律評價上仍應等同於私人授權,僅能認定張瑛姬處理者係張花冠個人授權事務,亦即其係為張花冠處理事務,而非為嘉義縣政府處理事務,因張瑛姬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勾選,再從中收取回扣,並未有何損及張花冠財產利益之情,故亦難認構成背信罪。
㈡邱豐銘受張瑛姬指示所為,非屬其職務上之行為,且其對嘉義縣政府公務員並無實質影響力,亦無圖利犯行:1.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職務」,係指政府機關依人事法令所賦予之職掌事項而言。
所謂「職務上行為」之構成要件,係指公務員職務上權責本身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
若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與其職務上之義務或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312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邱豐銘於99年2月25日經嘉義縣政府以機要人員任用,在縣府衛生局擔任科員、後於100年6月13日調任文化處專員、同年8月1日調任行政處科員、12月2日調任綜合規劃處科員,任職期間均支援縣府行政處庶務科,負責縣府所有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其內容係各局處採購承辦人員聲請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經核准撥款後,由邱豐銘負責向廠商訂購貨品,再由業務單位辦理驗收等情,據邱豐銘於調查中自承甚明(調一卷第1至19頁),復有嘉義縣政府104年6月4日府人任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583頁)。
本件邱豐銘雖受張瑛姬指示,將前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轉交葉雅強、吳銘圳洩漏予廠商知悉,嗣再收取吳銘圳交付之廠商賄款,將之轉交張瑛姬收受。
然因上開標案評選委員之勾選,均屬縣長張花冠職務,與邱豐銘無涉,而邱豐銘亦非上開採購標案之承辦、監辦人員,也無負責審核、核定上開標案採購程序之權。
又邱豐銘之職務說明書所載工作項目,雖包括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有該說明書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1至43頁),惟該所指應係機關上級臨時交辦之合法事項,上開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他人,均係受張瑛姬指示所為,並非機關上級交辦,所為亦非合法等情,業如前述,顯見邱豐銘就上開標案之採購程序並無職務範圍內行為可言。
2.公訴人雖另認以邱豐銘案發當時身分及負責採購業務之職權,對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相關勞務及設備採購案,均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具有實質影響力。
考諸公訴人論訴此節,係以邱豐銘為張花冠、張瑛姬重要親信人員,且依邱豐銘供述及卷附監聽譯文,邱豐銘在部分標案尚以電話聯繫吳銘圳不要找特定廠商參與投標,自有實質影響力以為根據(檢方補充卷第75頁背面)。
惟所謂職權之實質影響力,係指公務員透過其法定職權之行使,直接或間接對於其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實質上產生關鍵性之影響力而言。
公訴人前述邱豐銘要求吳銘圳不要找特定廠商參與投標等節,非係針對公務員之公務決定或執行加以指示,此與前述實質影響力內涵已有不符。
又本件起訴犯罪事實,亦未涉及嘉義縣環保局採購案承辦人員,有受邱豐銘指示而為公務等情,可認起訴犯罪內容,與邱豐銘有無實質影響力根本無涉。
另邱豐銘曾於100年5月9日向嘉義縣環保局廢管科科長楊啟明詢問,即將辦理之採購案「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是否能事前告知審查會召開時間,並告知審查委員名單,且屆時能給予幫忙,惟經楊啟明當場拒絕要求,嗣並向政風處檢舉邱豐銘涉及關說等節,有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103年度7月11日嘉環政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請託關說事件記錄表影本乙份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5至7頁),顯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官員亦未配合邱豐銘關說行事,更徵公訴人所謂邱豐銘因係張花冠、張瑛姬親信,對於環保局採購案有實質影響力等節,純係主觀推論,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3.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主管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規定,在其職務範圍內,有主持或執行權限之事務,此種主管事務,究係主辦或兼辦,係出於法令之直接授予或主管長官之事務分配,均非所問;
至所謂監督事務,係指監督權責範圍內之事務。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其利用身分圖利者,以行為人之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程度之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要;
其利用機會圖利者,則以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而據以圖利,方屬相當(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411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邱豐銘非前述標案之承辦人,且無負責審核、核定上開標案採購程序之權,對其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亦無實質上產生關鍵性之影響力,均如前述,顯見邱豐銘對於前開標案採購程序,並無職務範圍可言,亦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且其身分對其他公務員而言亦無影響力,是邱豐銘前開所為,亦難以前述圖利規定相繩。
4.綜上所述,張瑛姬既不具公務員身分,邱豐銘前開所為並非其職務上行為,且其亦未對該事務有影響力或有憑藉影響之機會而據以圖利等情,是其等所為均與貪污治罪條例犯行無涉,起訴意旨認與其等共犯或幫助其等犯行之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王君庸部分,就此部分亦均不構成犯罪。
惟起訴事實此部分如能成罪,與前述洩密犯行間,成立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另就追加起訴犯行部分,張瑛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行若能成罪,亦與其該部分事實認定所犯之洩密犯行,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王幸悅前揭所為非屬其職務上之行為,且依檢察官舉證結果,不足認定其對嘉義縣政府公務員有實質影響力:1.王幸悅於100年間係嘉義縣議會第17屆議員,並擔任嘉義縣議會第六審查委員會(按該審查會係負責審查環保、衛生與地政提案)召集人,有該議會102年5月21日嘉議17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他二卷第292、293頁)。
按地方制度法第36條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㈠議決縣(市)規章。
㈡議決縣(市)預算。
㈢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㈣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㈤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㈥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㈦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㈧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㈨接受人民請願。
㈩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是依上述說明,王幸悅身為嘉義縣議員,對於嘉義縣政府預算、決算、議案及對嘉義縣政府縣長張花冠與各局處首長施政及所提議案具有質詢、審議及監督權。
則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標案之採購程序,並非由王幸悅負責承辦或監辦,且該標案評選委員之勾選,亦屬縣長張花冠職務,而與王幸悅無涉,實難認王幸悅就上開標案之採購程序有何職務範圍內行為可言。
2.公訴人雖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被告王幸悅對於嘉義縣政府各局處辦理政府採購法相關招標業務,為一定之建議或要求時,將會對於相關公務員招標過程之決定或執行產生影響,相關公務員會擔心未聽從議員的建議或要求,將使嗣後相關招標案件之預算審議遭遇刁難或阻力,是當王幸悅向嘉義縣政府,建議或請託特定採購案由特定業者承作時,甚至向嘉義縣環保局請託更改、放寬投標廠商資格等行為,均可透過質詢、審議及監督權限,發揮其實質影響力,該等行為自與王幸悅之議員職務有關連性,而應評價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追加卷一第137至139頁)。
惟就公訴事實以觀,王幸悅係因為張瑛姬獲張花冠授權辦理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評選委員核定等公共事務之機會,得以向有意得標廠商索討賄款,為讓友好議員得以雨露均霑,遂讓友好議員預先指定特定標案,因此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轉交廠商勾選,是王幸悅取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係本於非公務員之張瑛姬自願性給予,並非其透過法定職權之行使,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公務員之公務決定或執行而取得,公訴人前述議員可透過質詢、審議及監督權限,發揮其實質影響力等節,尚與本件起訴事實不符。
又鄭仁雄欲投標「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勞務採購案,因100年度該標案限制須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公司始能投標,鄭仁雄之澳新公司並不具備此資格,原求助王幸悅幫忙放寬上述標案資格限制,經王幸悅運作結果,上開標案仍未修改前開投標資格限制等情,王幸悅因此告知鄭仁雄另找廠商合作投標上開標案等情,業如前述,由此可認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官員並未配合王幸悅要求行事,益徵公訴人前述王幸悅對於嘉義縣環保局採購案有實質影響力等節,純係主觀推論,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
3.公訴人補充理由雖認被告王幸悅前揭所為,亦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其職權或身分圖利罪(追加卷一第139頁),並認張瑛姬係受王幸悅請託、關說影響,始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嗣並依廠商意見勾選評選委員。
惟公訴人此部分補充,與公訴事實明指張瑛姬係為讓友好議員雨露均霑,遂讓其等預先指定特定標案,因此交付評選委員名單等節,已有矛盾。
是就張瑛姬為何交付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等節,公訴事實與補充理由認定明顯不同,難認公訴人就補充理由所謂,張瑛姬受議員身分影響始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一節,已提出實證加以證明,況本件王幸悅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鄭仁雄勾選,再從中取得回扣之整個過程,亦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王幸悅有何利用其職務或衍生機會,實際影響承辦上開採購事務公務員等情,就此部分應認公訴人舉證不足,難以採認。
是公訴意旨認王幸悅、陳得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犯嫌部分,因上開標案之採購並非王幸悅職務範圍內事項,亦無事證可認王幸悅對承辦上開採購事務之公務員,有可以憑藉之影響力或影響之機會,應認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起訴意旨認與其共犯之陳得樂部分,亦不構成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因此部分若能成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洩密犯行部分,應成立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故應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標案預算並非國防以外之秘密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票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揆其上揭規定緣由,乃為防止廠商藉先行了解底價及其他競爭者之資料,而造成不公平之現象(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立法理由參照)。
是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招標時,於開標前不得洩漏者應為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或不公平競爭等相關資料,至於預算金額則無應予保密之明文。
又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
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稽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廠商得以詳細估算其合理標價,避免漫天叫價式購買地攤貨或低價搶標心理,使訂約雙方能於確保採購品質與獲取合理利潤之公平交易下,互蒙其利(政府採購法第27條立法理由參照),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而因底價之定義為買方願出之最高價格,顯然底價與預算金額之內涵定義不同。
是標案之預算金額並非真正核定之採購案底價,且依一般採購實務,距真正核定之底價尚有一定之差距,是縱將預算金額加以洩漏,亦不至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而有違政府採購法之精神。
綜上,標案預算乃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事項,此時縱對外加以洩漏,因預算金額與底價係屬二事,應不致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等情,是公告之預算顯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欲規範不得洩漏之事項甚明。
本件前述標案均於標案公告時一併公開預算等情,可參其等招標公告自明,該標案之預算金額,自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甚明。
公訴人起訴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方煥銘、樓基中洩漏前述標案預算涉嫌洩密犯行部分,與法文構成要件不符,自不能成罪,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本件起訴廠商並無期約或交付賄賂犯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項之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係相對應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規定。
如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不構成上開期約、收受賄賂罪名,縱係犯其他罪名,則行求、期約、交付財物之人,仍不構成上開行賄罪。
本件起訴認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慧群公司副總經理王旭淵、倡揚公司負責人葉雅強(實係該公司股東)、環佑公司負責人陳美霞、元科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澔宇公司負責人洪崑厚、康廷公司負責人趙嘉雍、該副總經理陳意淳、技佳公司廖君庸、臺灣環保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游以德及中山大學教授樓基中,欲參標或標得上開標案,對於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違背職務之行為,有期約及交付賄賂犯行,然因張花冠、張瑛姬及邱豐銘前開所為,均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罪名,前述期約、交付財物之廠商等人,自亦不構成行賄犯罪,就此應對前述被告均為無罪之諭知。
五、就各標案部分內容:㈠「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公訴意旨記載張瑛姬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將前述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等公告、評選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邱豐銘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等語,提及葉雅強有轉交評選委員名單之事實,然於所犯法條欄僅針對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予以論罪,未記載葉雅強亦涉嫌犯罪。
2.惟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以審判,而犯罪曾否起訴,應以起訴書狀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為準。
本件公訴事實在總論部分記載:⑴「張瑛姬於99年11月26日至100年1月13日間某日,主動聯繫吳銘圳及葉雅強等人赴嘉義縣政府面談,由張瑛姬出面代表張花冠,在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於該次晤面期間,請託吳銘圳、葉雅強尋覓前述具有支付賄款意願之廠商參標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勞務採購標案,並詢問以「回扣行情」,經吳銘圳、葉雅強當場表示市場行情為10%左右,張瑛姬回以:「現在這種案子不是都15%?」,再經吳銘圳、葉雅強表示因不景氣,10%左右已屬不錯,旋並允諾將儘量協助向廠商爭取等語,達成由吳銘圳、葉雅強出面代表嘉義縣政府尋商(尋覓就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勞務採購標案具有支付賄款意願之參標廠商)及詢商(與特定廠商間居間協議挑選評選委員、應給付多少比例賄賂,及得標後代為收受賄賂再行轉交賄款等事項),以行求、期約進而收受賄賂之合意」。
⑵「張瑛姬與邱豐銘、吳銘圳、葉雅強共同基於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暨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不知情之業務單位人員按其簽報核定外聘評選委員作業流程,循業務單位、核槁人員、秘書長、副縣長、縣長之循公文遞送程序,送至縣長室,並經縣長室秘書將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密件開拆連同公文置放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後,即由張瑛姬至縣長張花冠辦公室(縣長室內)桌上將建議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有時並另註明以某時某分形式所代表之預算金額,或自己,或大部分經由邱豐銘,由邱豐銘以電話聯繫傳真,或相約面交之方式,將包含評選委員名單及預算金額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之資料交予吳銘圳或葉雅強,再由吳銘圳或葉雅強分別據以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等人與後述理虹公司楊家源等廠商聯繫協商,詢問參標與支付賄款意願,而向後述廠商對於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等嘉義縣政府具有決策權之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甚至進而收受賄賂」(起訴書第8、9頁)。
觀諸上開所載已清楚記明,本件犯罪模式係由張瑛姬與吳銘圳、葉雅強事前謀議,由張瑛姬交付應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再經邱豐銘將名單轉交葉雅強、吳銘圳對外尋商等情。
因此,前述標案之公訴事實記載:張瑛姬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知悉,並指示轉交葉雅強,責由葉雅強攜回後再轉交吳銘圳,據以尋找具有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等語,參照起訴書前述總論部分說明,縱葉雅強嗣未參與上開標案尋商過程,仍應認上開公訴事實,至少已經載明葉雅強轉交評選委員名單所涉洩密犯行部分,僅起訴法條漏載而已,是本院就此部分自得加以審判。
3.吳銘圳固證稱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係葉雅強至嘉義取得後,返回高雄再加交付等語(調四卷第418頁),惟因葉雅強對其曾否交付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等節,初係以記憶不清而為答覆(偵四卷第432至435頁),後於審理中否認曾交付該評選委員名單予吳銘圳(本院卷一第338頁背面),自須其他證據加以補強,始能認定葉雅強犯行。
對此張瑛姬於審理中證稱:我的名單主要是要拿給吳銘圳,前一、兩次是自己交給他,後來大部分是拜託邱豐銘幫我轉達,有時因為吳銘圳非常難找,就找葉雅強來幫忙拿資料等語(本院卷三第114頁背面),並未能特定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是否有交至葉雅強手中。
另邱豐銘於審理中雖自承收受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本院卷五第165頁),惟於調查中證稱:伊通常係將名單傳真或交給葉雅強或吳銘圳等語(偵四卷第200頁),同樣未能指明係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再囑其轉交吳銘圳,參以本件復無任何監聽譯文,可供佐證葉雅強於上開標案辦理期間,與邱豐銘有何對談或通聯之記錄,依罪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葉雅強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㈡「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案:1.公訴意旨:被告吳銘圳於「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案3月底評選前某日,有洩漏戴華山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人選之應秘密事項予楊家源知悉,另理虹公司標得「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勞務採購案後,楊家源除給付前述賄款44萬8,000元外,復以請吳銘圳協助找人代為撰寫英文博士論文為由,在高雄地區某處,另支付10萬元賄賂予吳銘圳,因認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2.證人楊家源固於調查中證稱:「(問:吳銘圳在前述「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評選前,是否向你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答:我記得吳銘圳在前述標案評選前曾問我認不認識戴華山,當時我告訴他不認識這個人,他就沒有再多表示其他意見,也沒有交付其他評選委員名單給我等語(調二卷第224至231頁),惟吳銘圳於調查中自承:我印象中我應該是有跟楊家源提過上開標案,如果只有1家來投標的話,就不需要急著知道委員名單,後來確實只有理虹公司1家投標,所以楊家源好像也沒有急著要等語(偵四第157頁),而上開標案確僅理虹公司投標等情,有該案決標公告1紙在卷可參(證一卷第248至251頁),顯見上開標案因僅理虹公司一家投標,得標機會甚高,吳銘圳是否仍有必要將上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觀看,已屬有疑。
再者,上開標案,吳銘圳係勾選吳忠信、吳南明、吳照雄、陳清南擔任評選委員,並於101年2月27日交予邱豐銘,轉交張瑛姬依其建議核定委員等情,業如前述,並有前揭核定評選委員之簽文等件在卷可參(偵四卷第214至217頁、偵五卷第314至317頁),戴華山既非上開標案經核定之評選委員,吳銘圳於上揭評選委員已經核定後之3月底評選前某日,詢問楊家源是否認識戴華山一節,雖不解其真意為何,惟仍難認其有何洩漏秘密之情,公訴事實此部分所認即屬不能證明,就被告吳銘圳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部分,因與前述就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洩密予吳銘圳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3.吳銘圳固於調查中自承:「(問:本案理虹公司協理楊家源有無另外支付給你本人多少佣金或賄款?)答:沒有,不過在上述楊家源將錢拿到高雄博愛路左營圖書館前公園路邊他的車上交付給我之後,之後下一次他又到高雄找我時,楊家源向我表示他要發表英文博士論文,請我找人家幫他代寫,當時他有拿10萬元現金給我,我本來以為這筆錢楊家源是為了感謝我協助理虹公司得標「101年度嘉義I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的錢,我說這個不用,楊家源才說是要請我找人幫他發表英文論文,我才收下」等語明確(偵四卷第158頁),惟其後於審理中改稱:並未再向楊家源收取10萬元,本來有說要幫忙發表論文,後來這件事情爆發了,就沒有在合作了,偵查中是因為搞混了才會承認有收錢等語(本院卷三第240頁),前後說法已有反覆,尚乏依據論斷何者為真,縱認其前於調查中所述曾收取楊家源交付之10萬元為可採,惟其就收受款項原因,已明確說明係楊家源欲請其找人幫忙發表英文論文等語,公訴意旨卻認該款項係與上開標案有關之賄款云云,論證已嫌速斷。
再者,楊家源於調查及審理中均稱:我曾經在電話中與吳銘圳要投稿國外期刊,以完成博士班畢業前規定的作業,當時有提到請他幫忙會給他10萬元的酬金,但我到現在還沒提出論文,所以也還沒有請吳銘圳實際幫忙,所以也尚未支付該筆款項等語(偵六卷第202頁、本院卷三第150頁、150頁背面),是本件除吳銘圳一度自承收款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確有收取楊家源給付之10萬元,況其就收款原因亦已說明與上開標案無關,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楊家源有行賄、吳銘圳有收賄犯行,均屬不能證明,惟本件起訴書認與吳銘圳共犯之張瑛姬不具公務員身分,上開標案之採購亦非邱豐銘職務範圍內之所為,就此部分並未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犯行等情,均已敘述在前,並經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是上開部分雖屬不能證明,亦無庸再為無罪諭知。
㈢「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1.公訴人就上開標案,雖認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有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予楊家源、陳美霞之犯行,故應論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惟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
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之犯罪事實,不得認為已起訴。
查張瑛姬有將「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之評選委員名單,經由邱豐銘洩漏予吳銘圳之事實,業經認定在前,就此部分,張瑛姬、邱豐銘所為固係共犯洩密罪,惟就公訴人所指吳銘圳再將評選委員名單內容洩漏予楊家源部分,起訴事實係記載:【楊家源得悉前述2項標案後,即持續評估是否參標該項計畫,公告前並數度與吳銘圳以電話或Skype互聯討論。
楊家源並於3月13日赴高雄與吳銘圳洽談標案內容,並影印「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資料」,此間吳銘圳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向楊家源行求得標後需給付8%賄賂,惟嗣後經楊家源與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無利可圖,即於3月16日15時28分34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那個工業區那個算不進去」、「沒辦法做」等放棄參標之意】,另洩漏予陳美霞部分,起訴事實係記載【嗣後經楊家源與理虹公司負責人邱奕誠精算、討論成本後認無利可圖,即於3月16日15時28分34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表示「那個工業區那個算不進去」、「沒辦法做」等放棄參標之意。
吳銘圳因而於3月19日上午9時44分2秒許轉與環佑公司陳美霞電話聯繫「…一個新的作業,你們有辦法嗎?有一個中開頭的。」
,陳美霞旋即表示「我去找你好了」,並立即趕赴高雄空大吳銘圳5樓研究室與之洽談,並表明環佑公司就「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標案參標及願提供10%之賄賂比例之意願‧‧‧嗣本案於4月3日評選,陳美霞並於4月9日14時20分9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相約10日上午碰面,而於10日10時55分許再至空大5樓研究室找吳銘圳會談,4月12日議價後並確定由環佑公司以398萬2000元得標。
嗣於6月11日上午9時17分54秒許、19分57秒許,陳美霞傳簡訊聯繫吳銘圳「何時到校?」、「現在過去」等語,隨即依其前與吳銘圳所為將10%賄款分簽約後及案件執行完畢結算後兩階段支付之協議,攜帶前金之現金19萬元至高雄空大交付吳銘圳收受】,觀之上開起訴事實,並無隻字片語敘及吳銘圳有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陳美霞,就此部分所涉洩密犯行,難認業經提起公訴。
又吳銘圳於調查中雖稱有將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陳美霞等語(調四卷第425頁、第239頁),惟據楊家源於調查中證稱:吳銘圳並未告訴我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是何人等語(調四卷第324頁)、陳美霞亦於調查中證稱:上開標案因為時間急迫,吳銘圳並未告知我其挑選哪些人擔任評選委員,或嘉義縣長圈選哪些人擔任評選委員等語(調四卷第260頁),均否認曾自吳銘圳處取得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資料。
又陳美霞就上開標案雖允諾給付10﹪回扣,得標後亦依約給付前金19萬元,惟陳美霞就此於調查中解釋:我之所以願意支付10﹪的回扣,那是訂桌的錢,是希望吳銘圳能協助本公司順利得標,但事後他並沒有於評選前告知我本案他挑選哪些人擔任評選委員,或張花冠圈選那些人當評選委員,也沒有其他具體幫助本公司得標的作為,且開標當天只有本公司一家投標,但這回扣金額已經說好了,就算事後反悔也不能取消等語(調四卷第260頁),已清楚說明原寄望吳銘圳能助其公司得標,後吳銘圳雖未予以協助,但不容許其反悔拒絕給付回扣之想法。
況觀之陳美霞於前開「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購案」,於得知標案評選委員名單後,隨與各評選委員聯絡,請其等於標案評審時支持環佑公司等情,業如前述,可認陳美霞若得知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理會循例與各委員聯繫要求支持其公司投標,詎本標案查無陳美霞有與標案評選委員聯繫等情,益徵其所述吳銘圳並告知標案評選委員等語,並無虛偽。
是本件公訴事實並未提及有洩漏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楊家源、陳美霞部分,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得予以審理。
㈣「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勞務採購案:公訴人就上開2 標案,固認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有共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予楊家源之犯行,應論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惟觀諸公訴事實此部分所載,未有隻字片語敘及吳銘圳曾將上開2標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予楊家源,本院就此部分不得予以審理。
㈤「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採購案: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張瑛姬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邱豐銘後,邱豐銘於101年5月11日15時37分20秒,將該評選委員名單傳真給吳銘圳知悉,吳銘圳再將該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給楊家源而加以洩漏,因認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係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
惟因吳銘圳於偵查中證稱:因為理虹公司沒有要投標,所以我並沒有將農塘的評委名單給楊家源看等語(偵四卷第187至195頁),楊家源亦稱:吳銘圳僅提供上開標案之工作名稱、工作內容,並無提供評選委員名單給我等語(偵三卷第103至109頁),佐以邱豐銘係於101年5月11日15時37分20秒通聯完畢後,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吳銘圳則係於同日16時24分回覆挑選結果,均業如前述,於上短暫時間內,亦難認吳銘圳可將之洩漏與楊家源知悉,再共同商定合適之評選委員人選,公訴事實就此部分所指,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開起訴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1.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美霞明知戴華山經圈選為上開標案之評選委員後,為依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等法令規定,就工程採購案之評選、審標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從事屬於公共事務之評選、審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竟為求戴華山於審標時能給予支持,以助其順利取得標案,而基於不違背職務行求賄賂之犯意,以贊助戴華山實驗室之獎學金為由,指使不知情之環佑公司副理劉家銘於12月23日14時42分、15時15分許聯繫戴華山,欲以匯款捐贈獎學金或捐助戴華山主持實驗室等名義,對戴華山行求賄賂,經待華山予以拒絕後,陳美霞仍承前犯意,指使劉家銘於101年1月6日持現金3萬元至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欲交予戴華山,惟仍遭戴華山婉拒而未行賄得逞,因認被告陳美霞、劉家銘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
2.公訴人認被告陳美霞、劉家銘涉嫌上開犯行,無非係以陳美霞、劉家銘之供述、戴華山之證述及附表所示通聯記錄為其論罪依據。
訊據被告陳美霞、劉家銘均堅詞否認有何行求賄賂之犯意,被告陳美霞辯稱:伊早在100年7月間就已經跟戴華山提過要捐助其實驗室,前述欲交付之款項即係要捐助之款項,並非要對其行賄等語。
被告劉家銘則辯稱:伊只是單純受陳美霞指示匯款或送錢給戴華山,並不清楚該金錢之用途為何。
經查:⑴嘉義縣政府環保局之「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VOC)勞務採購案,張瑛姬趁縣長張花冠授權代其勾選評選委員之機,為向廠商收取回扣,將評選委員名單重新繕打後,將之交予邱豐銘轉交吳銘圳對外尋商,吳銘圳尋得環佑公司陳美霞願參標上開標案,並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陳美霞勾選,陳美霞從中挑選謝連德、戴華山、李崇垓等人擔任本案外聘評選委員,再經吳銘圳將名單經葉雅強、邱豐銘遞交至張瑛姬處,由其勾選謝連德、盧重興、戴華山、李崇垓擔任評選委員等情,均經認定在前。
又陳美霞在其勾選戴華山擔任評選委員後,曾指示其公司副理劉家銘以捐贈獎學金或捐助戴華山主持實驗室名義為由,匯款戴華山帳戶,惟經劉家銘聯繫戴華山索取匯款帳號時,遭戴華山拒絕,嗣陳美霞仍指示劉家銘攜帶現款3萬元至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欲交予戴華山,惟仍遭戴華山婉拒之事實,分據被告陳美霞、劉家銘自承在卷甚明(本院卷二第133頁),復與證人戴華山證述內容相符(本院卷四第100頁背面、101頁、101頁背面),並有前開通聯記錄在卷可參(附表五譯文4編號27至32號譯文),上開事實,自堪採認。
⑵觀之上開通聯記錄,劉家銘於100年12月23日14時42分,與戴華山通聯,表示陳美霞欲匯款予戴華山,欲向戴華山索取匯款帳號;
嗣於同日15時9分,戴華山與其實驗室助理李怡靜通聯,李:「那個美霞姐她好像說什麼、獎學金,他不是說要捐獎學金嗎?」、戴:「對啊」、李:「結果她是說和她原本的想法有出入,所以她說要改捐給實驗室」,堪認陳美霞確係以捐助戴華山主持之實驗室為名義,指示劉家銘匯款予戴華山。
對此陳美霞自承:在上開標案幾個月前即有說要捐助獎學金給戴華山等語(本院卷四第93頁),戴華山於審理中亦證稱:陳美霞以前就有說要捐獎學金給我,我也有將學校獎學金的設置辦法傳給陳美霞等語(本院卷四第97頁、102頁)。
至陳美霞係於何時向戴華山提及欲捐助獎學金一事,據戴華山於調查中證稱:100年下半年間,陳美霞第一次向我表示要捐一筆獎學金給高科大,我回答本校有捐贈辦法,於是上網下載本校捐贈辦法,寄給陳美霞或劉家銘,經過兩、三個禮拜後,陳美霞向我表示原寄給她的捐贈辦法不是她要的,並表明要捐給我的實驗室,要我看那個學生表現比較好,就發獎學金給誰,我向她表示這樣捐贈不合規定,要依據學校辦法來捐贈。
事後我研究助理李怡靜向我表示,劉家銘打電話給她,向她要我的銀行帳號,說要匯獎學金到我帳戶等語明確(調二卷第142頁、142頁背面),然檢視戴華山前述說詞,僅其寄送高科大獎學金捐贈辦法予陳美霞後,經過兩、三個禮拜,陳美霞再與其聯絡之時間較為具體,其餘陳美霞告知欲捐贈獎學金,戴華山係相隔多久寄出高科大捐贈辦法,又其向陳美霞反應捐贈不合規定,要依照學校辦法捐贈後,陳美霞係相隔多久,始聯絡李怡靜表示欲捐贈獎學金,均未見戴華山予以說明,是雖李怡靜係於100年12月23日撥打電話向戴華山告知上情,可參該通聯內容自明(附表五譯文4編號28所示),依該通聯時間對照戴華山前述說詞回推2、3禮拜,時間約在11月底、12月初,雖在陳美霞於11月22日挑選戴華山擔任評選委員之後(此部分詳如前述),然因戴華山上開說詞,仍有前述多段期間並未特定,復其後於審理中又稱,已記不清陳美霞係於何時告知欲捐助獎學金一事(本院卷四第97頁),是尚無證據可認陳美霞係在挑選戴華山擔任上開標案評選委員之後,才向其表示欲捐助獎學金一事。
⑶陳美霞雖曾向戴華山表示欲捐助獎學金,惟為何係在挑選戴華山擔任評選委員後始聯絡捐款一事,又據前述通聯,李怡靜之說詞,陳美霞本欲捐助獎學金,嗣又改成欲直接捐助戴華山實驗室,亦令人質疑其是否欲藉此舉對戴華山行求。
惟因陳美霞於審理中供稱:我捐助獎學金目的,係希望戴華山介紹他的學生到我公司任職,後來他說要拿學校的捐助辦法給我,拖了很久都沒有給我,所以才在上開時間跟他聯絡等語(本院卷四第93頁背面、104頁),戴華山則於審理中證稱:陳美霞跟我提獎學金的事,然後拖了一段時間,我自己也忘記這件事,她有跟我提到捐助獎學金目的,是希望我實驗室學生哪一個表現好,我想要給多少,給誰都隨便我等語(本院卷四第97頁),是陳美霞表示欲捐助獎學金後,雖未即時進行捐款,然此應係戴華山未即時將其校捐助辦法,寄予陳美霞所致,前述戴華山表示將捐助辦法寄予陳美霞後,其相隔2、3禮拜即聯絡表明欲捐贈實驗室,可認陳美霞並未刻意挑選上開時間捐助獎學金。
又陳美霞表示欲捐助獎學金時,係向戴華山告知欲捐助其實驗室,看費用係欲給付實驗室何人均可以等情,據戴華山證述在卷甚明(本院卷四第102頁背面),參以戴華山尚稱:我要收陳美霞捐款給我實驗室的錢,但是要依學校捐贈辦法來捐等語(本院卷四第102頁),亦堪認陳美霞向戴華山表示欲捐款之初,即已告知款項係欲捐助戴華山之實驗室,僅戴華山認此不合規定,始寄送學校捐助辦法予陳美霞參考,是陳美霞向李怡靜表示欲改捐款戴華山實驗室等語,本即與其當初捐款想法契合,難認係因挑選戴華山擔任評選委員後,始改念欲直接捐款戴華山實驗室。
⑷陳美霞與戴華山曾於100年12月14日17時34分,有下述通聯內容,戴:「妳那個嘉義那件,妳知道吧?」、「時間,妳知道嗎」、陳:「還不知道」、戴:「妳不知道,是23耶」、陳:「對喔,是這樣喔」、「還有另外一件哦」、戴:「好啦,我們就是作陣的啦,還要那個,不要說那些啦,這個是應該的」等語(附表五譯文4編號26)。
戴華山對上開通聯於審理中證稱:通聯中嘉義那件,是指VOC的案子(即「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陳美霞曾向我說,如果我是那個案子的委員的話,請我支持一下,所以上開通聯我會主動提到嘉義,至於通聯說我們都是作陣等語,應該是禮貌對話,就是大家偶爾碰到,互相支持一下等語(本院卷四第100頁),陳美霞既曾拜訪戴華山支持環佑公司投標上開標案,嗣戴華山於前開通聯中,主動向其提起嘉義縣標案一事,並告知「我們就是作陣的」(台語發音,亦即我們是在一起之意),堪認亦有支持該公司之意,陳美霞既已認定戴華山,會於評選時支持環佑公司,是否仍有必要以捐贈獎學金為名來行賄戴華山,亦非無疑。
另陳美霞欲匯款戴華山,向其索取匯款帳號遭拒後,又囑劉家銘於101年1月6日持現金3萬元,至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欲交予戴華山等情,據劉家銘於偵查、戴華山於審理中具結證述甚明(偵一卷第10至13頁、本院卷四第101頁背面),而上開標案係於100年12月30日經議價後由環佑公司得標等情,有該案決標公告1紙在卷可參(調二卷第47至50頁),是因陳美霞指示劉家銘交款時間,上開標案早經決標完畢,環佑公司亦已順利得標,且因戴華山前即表示拒絕收款,亦可排除該款項係屬後謝性質,更徵上開款項與前述標案無關,純係陳美霞欲捐助戴華山實驗室之獎學金而已。
⑸綜上,本件無證據可認陳美霞係在挑選戴華山任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後,始以捐助獎學金為名目,欲求戴華山於評選時支持而加以行賄,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應對被告陳美霞、劉家銘為無罪之諭知。
㈦「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1.公訴意旨認廖君庸曾在上開標案挑選吳銘圳為評選委員,嗣吳銘圳經張瑛姬核定為評選委員後,於101年1月16日15時該標案評選時配合出席,並對技佳公司打80以上分數,嗣果由技佳公司得標,廖君庸後亦交付5萬元賄賂予樓基中,由樓基中扣除自己4萬元部分,在高雄市孟子路蔬芙蓮素食餐廳朋分1萬元予吳銘圳,因認吳銘圳擔任評選委員卻收受技佳公司廖君庸交付賄賂,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云云。
2.訊據吳銘圳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取賄賂犯行,辯稱:上開標案廖君庸係挑選輔英科大賴進興、簡繹驥和南華大學趙家民等人擔任評選委員,伊不清楚為何後來出來的外聘評選委名單卻是林信一、簡繹驥、趙家民及我共四人,且伊與樓基中有合作研究計畫案,樓基中尚須給付伊20幾萬研究案代墊款,樓基中收得上開5萬元佣金後,提議要給伊1萬元,一開始伊說不用,後來係請樓基中用研究計畫費代墊款名義給付,並非要給伊佣金等語3.公務員受賄罪雖然分為不違背職務及違背職務二種,但均係以公務員職權有關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為其規範重點。
易言之,係以此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作為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形同買賣,違背公務員之廉潔義務,而予非難。
是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聯結是否存在,其判斷時點,當以公務員之一方,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故對方給付賄賂、不正利益之時機,無論係在公務員被賦予職權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影響上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第10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意旨參照)。
4.吳銘圳取得「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將之交予樓基中詢問廖君庸參標意願,樓基中再與廖君庸相約勾選該案評選委員等情,業如前述,廖君庸對該次評選委員之勾選雖於審理中證稱:我在該計畫勾選了4個評選委員,兩個輔英大學教授即賴進興、簡繹驥,南華大學教授趙家民,吳銘圳在名單上,當然也就是委員等語(本院卷四第282頁背面),惟樓基中於調查中係證稱:我只能確定跟廖君庸談完之後,他只從名單中挑選賴進興、簡繹驥及趙家民3人,並不清楚為何後來名單上會出現吳銘圳等語(調四卷第291至298頁),觀之樓基中於100年12月19日15時25分47秒,向吳銘圳回覆評選委員之通聯及簡訊:「就輔英那兩個,一個賴一個簡」、「賴和簡,趙,聚餐」,有該通聯及簡訊譯文在卷可參(調一卷第23頁),確未提及要挑選吳銘圳擔任評選委員。
又吳銘圳嗣將前述樓基中回覆之名單傳真告知邱豐銘,該傳真記載內容如下,有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80頁背面)。
「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2」參以葉雅強對其等以數字暗語回報評選委員之規則係證稱:上述數字代碼其中一個隱含真正的數字,隱含的真正數字就是後面那個數字,號碼尾數若是00的,就代表那一欄沒有挑選委員等語,業如前述,經就上述規則核以吳銘圳上開傳真資料,因第3個數字之尾數是00,代表未挑選委員,可知吳銘圳僅回報3位評選委員資料,而與前述樓基中告知廖君庸勾選3位評選委員之結果相符,由此亦可認吳銘圳單純係將樓基中回報結果傳真予邱豐銘知悉,未從中增列其本人擔任評選委員,若其確經由樓基中與廖君庸談妥,欲由廖君庸挑選其擔任評選委員助技佳公司順利得標,為何未就此事項告知邱豐銘,即令人不解,是廖君庸前述說詞,與樓基中嗣後回報吳銘圳結果,吳銘圳後再回傳邱豐銘內容均有不符,此部分實情如何,即有疑問。
5.廖君庸於審理中雖證稱:上開標案得標後,有在101年2月2日晚上7時,在高鐵左營站三樓停車場,把該案回扣71萬元交給樓基中,其中5萬元是要答謝樓基中及吳銘圳等語(本院卷四第277頁),惟就該5萬元回扣係如何約定一節,則稱:係樓基中跟我說他要5萬元,吳銘圳在過程中並沒有向我索取任何好處等語(本院卷四第280頁背面、281頁),核與樓基中於調查中證稱:「(問:你是否曾將賄款金額即予吳銘圳的佣金如何分配之事告知廖君庸?)答:我與吳銘圳之間車馬費如何分配,廖君庸並不知道,但我曾經跟廖君庸提過會再分一點錢給吳銘圳,廖君庸是認為他是直接對我,請我幫忙,所以曾經開玩笑對我說不用給他等語尚稱相符(調四卷第291至298頁),堪認樓基中並未藉由吳銘圳擔任評選委員,可助技佳公司得標為由,而係直接以自己名義向廖君庸索取回扣。
另廖君庸前於調查中證稱:我們業界都知道樓基中和吳銘圳是搭配在一起運作的等語(偵一卷第66至72頁),是本件雖係樓基中向廖君庸索取回扣,然因廖君庸知悉樓基中與吳銘圳有合作關係,是其陳稱前開回扣係要答謝其二人等語並未悖於常情,亦難因此判斷上開回扣之給付,與吳銘圳擔任標案評選委員間有何關聯存在。
6.樓基中與廖君庸見面商談標得上開標案欲給付之回扣後,曾於100年12月19日13時37分52秒向吳銘圳回報結果(如下所述),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調一卷第80至81頁)。
樓:他有11點,改成10點。
吳:10點喔,不然就不要了啦。
樓:所以我要問你,就是要告訴你。
吳:而且他也沒給你處理。
樓:對對對。
吳:他也不處理你的。
樓:我的是5點。
吳:幫你處理5點?樓:我的就是那個,我的是有,主要是那個你說11﹪改成10﹪這樣子要告訴你。
吳:你的5點就對了。
樓:嘿,5點。
吳:這樣,但是他那邊就要這樣。
樓:對啊,所以我要問你讓你決定啊,我是有跟他講說她說什麼,可能有砍之前好像是7字頭,現在是6字頭。
吳:喔,那個我知道,不一樣的吧,有一樣嗎?樓:他說他做10年了,去年也是他們在做。
吳:這樣。
樓:你想一想看看。
吳:但是,他有5點餐券給你,考慮這一點,你那邊有沒有辦法讓1點?樓:他10點,他那10﹪,他改成10﹪,我是覺得要問你啊。
吳:不是,你那邊有沒有辦法讓1點出來?樓:讓1點喔?吳:嘿,讓1點出來。
樓:1點是湊11﹪這樣?吳:嘿,因為上頭餐廳就是要11點。
樓基中對上開通聯於調查中證稱:廖君庸是表示他願意投標上開標案,也願意給我5萬元佣金,但希望可以降低原須給付發包單位11﹪回扣為10﹪,但是吳銘圳向我表示,希望可以將廖君庸給我的5萬元佣金降為4萬元,以補足上頭,也就是「餐廳」要求的11﹪回扣。
上開標案回扣1﹪應該是6萬多元,但我當初誤算以為1﹪只有6,000多元,所以才會與吳銘圳協調是否要以我的1萬元補足上開1﹪,後來經過協調廖君庸還是接受給付「上頭」11﹪回扣,我也可以得到5萬元佣金等語(調一卷第310至317頁),吳銘圳亦於調查中自承:這次廖君庸有投標意願,然後願意5﹪給樓基中,但希望回扣部分降到10﹪,結果我就要樓基中讓1﹪出來,湊成11﹪給上頭等語(偵二卷第92至110頁),經核上開樓基中、吳銘圳說詞,僅回扣之數量究竟是5萬還是5﹪說詞有異外,其餘要求樓基中讓利,湊成要給付「上頭」11﹪之說法則均屬一致。
基此,吳銘圳於前揭通聯向樓基中詢問:「他有沒有要處理你的」,樓基中回覆:「我的是5點」,應係吳銘圳向樓基中探詢廖君庸是否對其給付回扣,樓基中則回覆給付5萬等語。
若吳銘圳早與樓基中談妥,由其隱身幕後,責樓基中出面與廖君庸商談兩人回扣比例,為何係詢問樓基中個人回扣比例,而非其等共同回扣比例,又為何要求樓基中讓出自己利潤,均徵吳銘圳主觀確實認為上開5點回扣是欲給付樓基中,而與其無關。
上開5萬元回扣既屬樓基中所有,其從中交付1萬元予吳銘圳,應係將自己應得部分分予吳銘圳而已,此亦可由樓基中於審理中證稱:5萬元是我跟廖君庸講好的,由他給我的諮詢費,因為吳銘圳有幫忙,我就將其中一部份錢分給吳銘圳,這樣比較不會不好意思等語得資印證(本院卷四第288頁),堪認吳銘圳取得之1萬元,並非其擔任該案評選委員護航技佳公司所得之對價。
況若公訴事實為真,依吳銘圳、樓基中工作分配而言,吳銘圳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先交予樓基中讓廖君庸從中勾選評選委員,嗣又親自擔任評選委員護航技佳公司,反之樓基中僅係從中傳遞資料而已,吳銘圳顯然對技佳公司得標一事做出較多貢獻,然其嗣後僅受分配1萬元,反僅從中傳遞資料之樓基中可受分配4萬元,由此雙方工作貢獻而論,亦堪認上開回扣分配並不合理,堪認廖君庸給付5萬元回扣,確與吳銘圳擔任上開標案評選委員間無任何對價關係可言。
7.綜上所述,本件廖君庸雖稱有挑選吳銘圳擔任評選委員,惟因樓基中將該挑選名單告知吳銘圳,暨吳銘圳回報邱豐銘結果,均未見吳銘圳列名挑選名單之中,廖君庸前開所述,尚乏積極事證足佐。
又廖君庸得標上開標案後,雖給付5萬元回扣予樓基中,惟因該回扣係樓基中以自己名義向廖君庸索取,與吳銘圳無關,是樓基中後雖分配1萬元予吳銘圳,然此與吳銘圳嗣後擔任標案之評選委員亦無對價關係,自難認其涉有公訴人所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㈧「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公訴意旨認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經張瑛姬交予邱豐銘、吳銘圳,再經轉交技佳公司負責人廖君庸,於101年3月3日挑選評選委員後,回覆予張瑛姬依廖君庸建議正式核定評選委員。
嗣吳銘圳又於101年5月15日22時8分28秒,電話聯繫廖君庸「廚師再給你」重新挑選評選委員,復於5月16日17時11分49秒許,電話中告知邱豐銘技佳公司投錯標,已請技佳公司重新準備,而後於5月18日15時27分46秒許,電話聯繫傳真載有「00000000( 0.) (2) (5) (2.) (3) (3.) (3)最近510是阿嘉訂桌之前跑錯桌」等字樣之資料,將廖君庸再次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人選名單以代號方式傳達予邱豐銘知悉,再由邱豐銘轉交張瑛姬與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因認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2.上開標案經廖君庸挑選評選委員,並經張瑛姬依廖君庸建議核定陳尊賢、林俊秀、呂明雄、黃紹毅為評選委員後,未再重新核定評選委員等情,有上開標案簽文1紙在卷可參(調四卷第160至163頁)。
又上開標案係於101年5月15日公告,有招標公告1紙在卷可參(證五卷185至188頁),因評選委員之核定,早該在標案公告前即完成作業,益徵吳銘圳於101年5月15日聯繫廖君庸目的,非在要其挑選本案評選委員。
另吳銘圳於5月18日15時27分46秒,傳真載有上開內容之文件予邱豐銘收受等節,有該傳真文件1紙在卷可參(證二卷第490頁背面)。
觀之該文件內容,並參考前述吳銘圳、邱豐銘傳遞評選委員資料方式,雖堪認其上所載數字,應係挑選評選委員名單之密碼。
惟因其等於傳遞評選委員名單時,通常不言明標案名稱,而係以標案預算代替等情,業如前述,前開文件挑選評選委員數字序列前所載「00000000」,與上開標案預算係510萬元等節(參前述招標公告所載),並不相符,堪認該數字密碼非係在挑選本案評選委員。
至上開文件另載「最近510是阿嘉訂桌之前跑錯桌」,因該510數字與上開標案預算相符,堪認該部分所載,與上開標案相關,惟仍無從由此判斷係在重新挑選評選委員。
是本件並無證據可認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有重新交付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廖君庸勾選等情,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與前述其等原交付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廖君庸勾選之犯行間,應有接續犯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㈨「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1.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將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吳銘圳後,吳銘圳有再將之洩漏予技佳公司廖君庸,故認此部分被告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公訴人認被告涉嫌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吳銘圳於101年5月17日20時3分56秒,與廖君庸電話聯繫時,詢問「另外你那個廢棄物那個你有沒有辦法」,據廖君庸回覆:「我真的很多了,我也沒人了」等語為其論罪之依據。
2.被告吳銘圳對其是否曾交付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廖君庸觀看等節,於調查中證稱:「(問:101年5月16日11時17分,你有跟邱豐銘說到4: 25,對照425萬元的預算是101年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暨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這部分邱豐銘是否有傳真評委名單給你?)答:因為現在時間蠻久了,有問廖君庸有無興趣,但資料還沒有給他看」、「(問:那裡有三項,但要4點,係何意?)答:四點可能要推薦四個人」、「(問:有無傳真評委名單給你看?)答:如果有傳給我,我也會給廖君庸看一下」等語(偵九卷第106至107頁),是吳銘圳對是否曾交付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予廖君庸一節,先後所述尚非一致,另由上開譯文內容,廖君庸僅表示不欲投標上開標案,無從由此推知吳銘圳曾將標案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廖君庸。
另參以前述吳銘圳均係在廠商表示有參標意願後,始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廠商勾選評選委員。
本件由吳銘圳向廖君庸詢問有無辦法投標上開標案,即可知悉廖君庸尚未決定投標上開標案,依前述說明,吳銘圳應尚未將該評選委員名單交予廖君庸勾選為合理,公訴事實此部分所認即屬不能證明,就被告吳銘圳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張瑛姬、邱豐銘部分,應與前述就上開評選委員名單洩密予吳銘圳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被告林世欽、張花冠部分:㈠公訴人認被告張花冠、林世欽涉嫌上開犯行,無非係以林世欽證稱鄭義雄曾告知與嘉義縣政府熟識,可幫忙取得大埔美二期服務案,惟需給付標得工程費用之10﹪至15﹪作為行賄金額,並稱會將該款項交予張花冠等語,嗣其確因鄭義雄索款而於上開時間交付80萬元等語、鄭義雄證稱曾將向林世欽收取之80萬元交予張花冠;
張花冠自承確有收受鄭義雄交付之80萬元,暨鄭義雄與張花冠曾多次私下碰面會晤,兩人交情與信賴甚深,鄭義雄顯係張花冠之白手套等語為其論罪依據。
經查:1.鄭義雄曾告知林世欽前開嘉義縣政府辦理大埔美二期服務案之訊息,詢問其參標意願,並稱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幫忙取得標案,惟須給付標得工程費用之10﹪至15﹪金額行賄縣府高層,嗣待威信公司得標上開標案後,鄭義雄即以其曾幫忙威信公司取得上開標案為由,要求支付合約價的15%(約337萬餘元)做為酬金,經林世欽質疑索價過高,並認上開標案僅威信公司一家投標,質疑鄭義雄對此有何幫助,鄭義雄隨回以:「只有一家,你也可能拿不到」等語,仍強調確有嘉義縣政府高層介入幫忙。
嗣林世欽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9時13分7秒許,以電話發送簡訊予鄭義雄,告知欲於12月10日付款100萬元,鄭義雄隨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18秒回傳簡訊表示與之前協議數字不吻合,復於同日13時11分35秒許撥打電話,告知林世欽改以「大埔美二期服務案」簽約金額2,251萬6,564元除以1.05( 5%指營業稅)後,再乘以7.5%(約160萬元)之方式,計算應給付金額,並於通話中強調會將上開數字算給張花冠看,林世欽後拖延付款期限,但經鄭義雄催促繳款後,終於100年12月23日交付80萬元予鄭義雄等節,業經林世欽自承甚明,並據證人鄭義雄、鄒沛玲、林秀珠、黃倖娟證述在卷,復有附表所示通聯譯文在卷可參,雖均業如前述,然上情僅能認定鄭義雄曾以嘉義縣政府高層或張花冠可助林世欽取得標案為由向林世欽索款,至張花冠有無藉此向林世欽要求賄賂一節,難單憑上情加以證明,佐以鄭義雄證稱:會跟林世欽講上開話語,是希望他能支付較高價錢等語(調五卷第76頁背面),亦徵鄭義雄前述嘉義縣政府高層可幫助取得標案等語,僅係其為向林世欽索取高額款項之說詞而已,無證據顯示張花冠亦介入其中。
另威信公司取得上開標案是否確有嘉義縣政府高層從中相助一節,除鄭義雄如上告知林世欽外,未見檢察官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加以補強,則被告張花冠是否有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亦屬有疑。
2.鄭義雄收得林世欽交付之80萬元後,隨於101年1 月3日將款項持至嘉義縣長官邸親交張花冠收受,固經認定在前,惟被告張花冠自承:因鄭義雄曾答應幫忙蔡英文競選總部政治獻金募款,該80萬元係鄭義雄稱沒有募到那麼多錢,以自己名義所出款項,伊並未透過鄭義雄向林世欽索討任何款項等語(他一卷第140頁背面),核與證人鄭義雄證稱:100年底張花冠縣長跟我說總統大選到了,請我找一些廠商募款,林世欽給我80萬元後,我將之轉交張花冠,該時只有向她說這是蔡英文競選總部的政治獻金,並沒有說該筆錢是向何廠商募集來的等語大致相符(偵一卷第101頁、調五卷第191頁),顯見鄭義雄本即答應幫忙張花冠募款政治獻金,並以交付募得政治獻金為由將該80萬交予張花冠,難由此張花冠收款之事實,推認其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又採用情況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須其情況與待證事實有必然結合之關係,始得為之;
如欠缺此必然結合之關係,其情況猶有顯現其他事實之可能者,據以推定犯罪事實,即非法之所許。
本件公訴人雖以鄭義雄與張花冠曾多次私下碰面會晤,兩人交情與信賴甚深,推認鄭義雄顯係張花冠之白手套云云,惟朋友間情誼甚篤之情況證據,與是否即會違法充當白手套之待證事實間,並無必然之結合關係,公訴人所舉上情純係推測之詞,非必然之事裡,亦難由此認定張花冠有公訴人所指犯行。
3.綜上所述,本件鄭義雄自承向林世欽所稱嘉義縣政府高層可幫助取得標案等語,僅係其為向林世欽索取高額款項之說詞而已,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威信公司係受嘉義縣政府高層從中相助始取得上開標案。
再者,鄭義雄收得林世欽交付之80萬元後,雖有轉交張花冠收受,惟因張花冠及鄭義雄到庭均稱上開款項係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亦無法因此認定張花冠知悉該筆款項係公訴人所稱之賄賂,是公訴人所舉上開事證均無法證明張花冠犯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之諭知。
至被告林世欽部分,本院前既認鄭義雄係為籌措政治獻金,謊稱與嘉義縣政府高層熟識可助威信公司取得標案,進而向林世欽索取款項,林世欽因此陷於錯誤而為付款,純係詐欺之被害人,並非行賄之主體,自難對其論以行賄罪嫌,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垃圾車採購案部分:㈠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承辦人員郭志煌為辦理前述嘉義縣「100、101年度汰換老舊垃圾車、資源回收車計畫」,曾先後於附表所載日期,擬具如公訴事實欄所載簽文內容,簽請縣長張花冠勾選立約廠商,再由張花冠從中勾選比價廠商或立約廠商,嗣嘉義縣政府再向立約廠商下訂採購等情(詳細各垃圾車車型、購買數量、價格、原公所選取廠商、縣長勾選立約廠商、得標廠商均如附表所示),業據被告張花冠到庭不爭執在卷甚明(本院卷二第101至103頁),核與證人郭志煌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相符(偵五卷第100至103頁),復有上開各採購案之嘉義縣政府簽文資料在卷可參(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上開事實堪認為真。
㈡證人陳炯謀於調查局及本院證稱:我曾任職汽車公司,後離職後,擔任汽車銷售仲介,媒合各縣市環保局與共同供應契約的立約商的汽車買賣。
嘉義縣政府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之採購,原是由鄉鎮公所自行選定車商後,報由環保局,由環保局統一訂購。
100年開始,縣府收回各鄉鎮公所選購的權利,改由縣府裁量決定車商,所以100年後,如果要做生意就要動用縣府的關係,因此我就找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採購經辦人員郭志煌瞭解,郭志煌告訴我他沒有決定權,要我自己去找上面的人,後有經過管道找到邱豐銘,與其洽談採購及賄款事宜等語(偵三卷第342頁、第343頁、第343頁背面、聲羈二卷第6頁),核與證人郭志煌證稱:陳炯謀有向我洽詢過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的事情,我有跟她說因為採購的選擇權已被嘉義縣政府收回,我沒有決定權,叫他去找上面的人等語相符(偵五卷第102頁背面),復郭志煌於100年6月25日簽辦「100年度汰換老舊垃圾車計畫」第二批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採購案,確於簽文中簽辦甲案:循往例依各受補助公所選取之供應廠商,由嘉義縣政府統一辦理下單採購。
乙案:依各受補助公所所需車輛型式及規格,由嘉義縣政府統一選取供應商並辦理採購作業。
經張花冠於7月10日決定選擇乙案等情,有該簽文函稿1份在卷可參(偵五卷第45至54頁),可認陳炯謀係因耳聞嘉義縣政府欲將原由各鄉鎮公所自行選取車商之權利,改為由縣府統一裁量決定採購車商,為求能順利仲介銷售車輛,始起念欲透過關係,希冀嘉義縣政府能採購其所仲介之車輛。
㈢陳炯謀為求嘉義縣政府能採購其所仲介之車輛,經由管道與邱豐銘取得聯繫,與其洽談垃圾車採購及行賄事宜等節,分據下述證人證述在卷:1.陳炯謀初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因為柯正派有向我表示嘉義縣政府可能會把垃圾車採購權限,從鄉公所收回去,如果有車輛銷售的事可以找他,因此100年中旬,我才會經過柯正派介紹認識邱豐銘。
我記得大約是在100年間第1批垃圾車採購前1個月,柯正派帶我到嘉義縣政府附近的某一個地方與邱豐銘見面,之前我有答應柯正派1台車8萬元的佣金給他去處理,柯正派就以我報給他的佣金扣除他自己的部分,所剩部分作為給邱豐銘的賄款,但邱豐銘告訴柯正派,別家廠商報的賄款比較高,應該要比照辦理,柯正派表示這樣賺不到什麼錢,就不了了之,由於柯正派認為他賺不到什麼錢,所以就不想再介入此事。
大約過了幾天,柯正派就要我自己去找邱豐銘談,我就與邱豐銘聯繫並在嘉義縣政府附近見面達成協議,所以第一批垃圾車,是由柯正派與邱豐銘談定的,我再依他們談定的條件與邱豐銘聯繫,第二批以後才是由我和邱豐銘接洽的等語明確(偵三卷第368頁背面至369頁背面),後於審理中就前述其係經柯正派介紹與邱豐銘見面等節,改稱:有關垃圾車採購案,我有打聽到縣府的行政科室可以協助處理,之前我有先去拜訪過邱豐銘一次等語(本院卷四第379頁背面)。
2.證人柯正派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想向嘉義縣政府洽詢採購垃圾車的標案,因為知道葉雅強跟那邊有熟悉,所以請他有機會可以帶我至嘉義縣政府拜會一下,當時我聽葉雅強說嘉義的採購案都是找一個「邱仔」,後來葉雅強有於100年6月2日帶我到嘉義高鐵站跟邱豐銘見面,他跟我說有人開一台車回扣是8萬元,當時我原本有意支付1台車6萬元回扣,但聽到這麼高的價碼就無力支付。
之後陳炯謀擔心我與邱豐銘關係較好,會搶走他的垃圾車採購案生意,所以親自到我旗山家中找我,向我承諾若由他順利得標,每輛車要給我1萬元回扣。
之後邱豐銘又表示有意讓我承包,乃透過葉雅強邀我於同年 6月11日北上嘉義當面與他晤談,我到達嘉義高鐵站後,邱豐銘示意要我上他的車子,在車上他向我表示陳炯謀已經出價每輛車給8萬元賄款,問我是否願意跟進報價,嘉義縣政府垃圾車採購案可以給我作,但我回答無法出每輛車 8萬元的價格,便拒絕他的提議。
當日我知道陳炯謀人也在嘉義,便致電邀他過來一同謀議,陳炯謀抵達後,也上了邱豐銘的車,我當場向他表示該標案就由陳炯謀的公司承包,此舉目的是要做個順水人情給陳炯謀,並展現我與邱豐銘直接聯繫的實力等語(偵三卷第321至323頁、本院卷四第397至391頁)3.證人邱豐銘證稱:葉雅強曾經來找我,請我瞭解嘉義縣政府有無採購 6到12噸的垃圾車,我回電話告訴他有,因為陳炯謀也有來與我洽談過垃圾車採購的事情,張瑛姬也曾拿一張陳炯謀的名片給我,告訴我有共同供應契約的垃圾車要採購,要我去找陳炯謀談,所以我當時有向葉雅強詢問是否認識陳炯謀,後來張瑛姬也要我去找柯正派,她告訴我有關嘉義縣政府要採購的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賄款金額是多少錢,他沒有和陳炯謀、柯正派談清楚,要我分別找他們兩個談,要我向他們2人分別開價,看那個人比較優惠,當時張瑛姬有開每輛車 8萬元的價格,我就分別和陳炯謀、柯正派接洽,他們2個人都告訴我,現在共同供應契約的行情沒有那麼好,利潤比較薄,每台的規格大小也不一,因為柯正派提出的賄款金額比陳炯謀願意提供的金錢較低,我就把這訊息告訴張瑛姬。
後我也有在嘉義高鐵站與柯正派、陳炯謀見過面,柯正派有告訴我以後有關嘉義縣政府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輛採購,找陳炯謀即可等語(本院卷第391至393頁背面)。
綜上三人所述,雖就其等見面談及垃圾車採購案時,如何協議行賄金額等細節略有差異,惟陳炯謀、柯正派確係在知悉嘉義縣政府將會統一採購垃圾車後,為求能有機會銷售垃圾車,經由管道與邱豐銘見面協商後,達成嘉義縣政府採購1台車給付8萬元賄款之協議,其中柯正派因無力支出較高行賄價碼而退出此事,由陳炯謀獨自與邱豐銘處理日後購車及行賄事宜等情,經核上述3人證述內容尚屬一致,就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㈣邱豐銘所述張瑛姬曾拿出陳炯謀名片要其與陳炯謀聯繫商談垃圾車採購一節,雖據張瑛姬到庭予以否認(本院卷一第189頁),陳炯謀到庭亦稱並不認識張瑛姬等語(本院卷四第380頁背面),惟陳炯謀曾為本件垃圾車採購事件,前往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拜會等節,據其於審理中證稱:我有去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拜訪過一次,有問服務小姐機要秘書是哪一位,當時機要秘書不在,但有一位小姐進來,服務小姐就介紹她,我跟她說環保局買垃圾車一事,她就要我去找邱豐銘,當時我有拿名片給她,但她沒有說是誰,也沒印象該人是否為張瑛姬等語明確(本院卷四第380頁背面),而張瑛姬辦公處所係在縣長辦公室內,其平日工作內容包括協助選民服務,助理差勤、民意代表或貴賓接待、民意代表請託及民眾諮詢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調三卷第155頁背面、調四卷第177頁背面),上開陳炯謀至嘉義縣政府縣長室詢問環保局採購垃圾車一事,不論是否為張瑛姬親自接待,因該事務屬民眾諮詢或選民服務,衡情其他接待人員亦會將此情告知負責此事務之張瑛姬,並交付陳炯謀名片,張瑛姬因此知悉陳炯謀係為環保局採購垃圾車一事而來,並持有其名片等節,尚稱合理。
又陳炯謀就其如何與邱豐銘結識一節,初係稱:經柯正派介紹而認識邱豐銘等語(偵三卷第369頁),後於審理中改稱:在柯正派介紹我與邱豐銘見面之前,我有打聽到縣府的行政科室可以協助處理垃圾車採購案,就有先去拜訪過邱豐銘一次等語(本院卷四第379頁背面),顯見其後更異之詞,亦貼近邱豐銘前稱受張瑛姬指示後,曾相約陳炯謀見面之詞,至其二人相見究係邱豐銘主動邀約,或陳炯謀自行前往拜會,兩人所述雖不相符,惟此枝節內容,或係因時間經過記憶模糊所致,難憑此遽認邱豐銘前開所述,均不可採。
況邱豐銘係在嘉義縣政府庶務科負責小額採購業務等情,據其證述在卷明確(偵一卷第15至17頁),並有前述其工作執掌一份在卷可參,而上開環保局垃圾車採購廠商之勾選,則係縣長張花冠之職權,邱豐銘工作內容與縣長勾選廠商完全無涉,其如何可確保張花冠會勾選陳炯謀推薦之廠商,並以此為條件與陳炯謀協商購車回扣一事,即令人不解。
反而,邱豐銘辯稱係張瑛姬要其與陳炯謀聯繫採購垃圾車及收賄事宜等語,因張瑛姬係張花冠之妹,兩人關係匪淺,且由前述張花冠授權張瑛姬勾選標案評選委員,張瑛姬可自行至張花冠辦公桌拆封密封之評選委員名單等情,可認其深獲張花冠信任,並有機會經手張花冠簽辦之公文,相較其他人而言,張瑛姬自較有可能或機會影響張花冠勾選採購案廠商之結論,另再參以前述張瑛姬經授權勾選嘉義縣環保局標案之評選委員,欲從中牟利,指示邱豐銘將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葉雅強、吳銘圳二人洩漏予廠商知悉,並從中收取回扣後,再經由邱豐銘再轉交張瑛姬等情,均經認定在前,前開邱豐銘擔任中間接洽之白手套角色,與本件邱豐銘稱係張瑛姬指示其向陳炯謀商談收賄事宜等情,在手法上並無二致,綜前所述,可認邱豐銘指稱張瑛姬曾拿出陳炯謀名片要其與陳炯謀聯繫商談垃圾車採購一節,並非毫無根據。
㈤陳炯謀就其如何提供立約車商資料予邱豐銘,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從政府電子採購網一次列印6立方米、8立方米、10立方米及12立方米4種形式的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一覽表,然後在該四種形式立約商名單中事先勾選我所仲介的立約商,再將已預先勾選好的立約商一覽表交給邱豐銘,並請他依採購車輛形式需求,選擇我預先勾選好的立約商等語(偵六卷第257),核與邱豐銘證稱:陳炯謀都是拿給我一張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的名單,名單上會列有很多合格廠商的名單,他會在上面勾選他所代理的合格廠商名單等語相符(101年10月30日筆錄)。
茲就前述各次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中,陳炯謀提供之各立約商,及嗣後縣長張花冠勾選廠商資料分述如下:1.附表編號1 所示「100年度汰換老舊垃圾車計畫」第二批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採購案:陳炯謀於警詢中證稱:郭志煌於100年6月25日簽辦的那批採購作業之前,我原先拿長愛的資料給邱豐銘,但柯正派向我表示如果可用裕佳及裕東的車輛則優先給這兩家公司,後來又補裕佳及裕東公司的車輛資料給邱豐銘,由於裕佳公司沒有10立方米垃圾車,所以我先前有跟長愛公司講過,他們只能做10立方米垃圾的部分,其他要給裕佳公司做等語明確(偵五卷第235頁背面、236頁背面、237頁)。
嗣張花冠就上開採購案中勾選結果:⑴8立方米垃圾車5台,在20家立約商中,勾選長愛公司、裕佳公司進行比價,嗣經比價後,由裕佳公司得標。
⑵10立方米垃圾車3台,在11家立約商中,勾選向長愛公司訂購。
⑶12立方米垃圾車1台,在11家立約商中,勾選向長愛公司訂購,後因長愛公司無適用底盤可供交車,嘉義縣政府承辦人員重新簽辦後,張花冠在18家立約商中,勾選向裕佳公司訂購(附表編號1-2,偵五卷第45至76頁)。
2.附表編號2所示 梅山鄉公所購置6立方米垃圾車採購案:陳炯謀於調查局時證稱:上開採購前,我有拿裕東公司垃圾車型錄資料給邱豐銘(偵五卷第237頁背面)。
嗣張花冠就上開採購案,在12家立約商中,勾選向裕東公司訂購(偵五卷第80頁)。
3.附表編號3所「100年度汰換老舊資源回收車計畫」採購案:陳炯謀於調查局證稱:有拿裕益公司的資料給邱豐銘,但藍科公司資料並不是我拿的等語(偵六卷第50頁)。
嗣張花冠就上開採購案勾選結果:⑴「3-3.49噸的小型資源回收車」1台部分,勾選向藍科公司訂購。
⑵「3-3.49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4台部分,在19家立約商中,勾選向裕益公司訂購(偵六卷第59至60頁背面)。
4.附表編號4所示「101年度汰換老界垃圾車探舊換新計畫」採購案:本次採購案經承辦人員簽辦欲採購8立方米垃圾車3台、10立方米垃圾車1台。
陳炯謀於調查局時證稱:這次採購向長愛公司購買2台垃圾車,但因為垃圾車一般都是用手排的,我拿給邱豐銘的資料也是手排的,所以本件除了向長愛公司採購10立方米垃圾車(手動排檔+不銹鋼板車體)1台是我爭取的外,其餘部分不是由我辦理等語(偵五卷第234頁背面、第237頁)。
嗣張花冠就上開採購案勾選結果:⑴「8立方米垃圾車」3台部分,勾選其中2台向方銘公司訂購,餘1台(自動排檔+不鏽鋼板車體)勾選向長愛公司訂後。
⑵「10立方米垃圾車」1台部分,在11家立約商中,勾選向長愛公司訂購(偵五卷第83至88頁)。
5.附表編號5所示「101年度汰換老舊資源回收車計畫」採購作業。
陳炯謀於調查局證稱:在上開採購案之前,有拿亨光及裕益公司資料給邱豐銘等語(偵五卷第239頁背面)。
嗣張花冠就上開採購案勾選結果:⑴「3-3.49噸長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3台部分,在15家立約商中,勾選向亨光公司訂購。
⑵「6.5-6.9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2台部分,在16家立約商中勾選向裕益公司訂購。
⑶「7噸以上長軸傾卸式資源回收車」2台部分,在16家立約商中勾選向裕益公司訂購⑷「8立方米手排垃圾車」2台部分,向新在發公司訂購(偵卷第96至98頁)。
6.附表編號六所示阿里山鄉公所10立方米垃圾車2台及布袋鎮公所10立方米垃圾車1台採購案:陳炯謀於調查局證稱:在上開採購案之前,有拿方銘公司資料給邱豐銘等語(偵五卷第239頁背面)。
嗣張花冠就上開3台垃圾車之採購案,在11家立約商中,勾選向方銘公司訂購2台、向新在發公司訂購1台(偵五卷第93至95頁)。
㈥前述陳炯謀稱其推薦之立約車商,經張花冠勾選,嘉義縣政府下訂後,陳炯謀即向各車商要求報酬等情,除經其自承在卷外(本院卷二第180頁),尚據下述證人證述在卷甚明:1.證人即長愛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黃明正偵查中證稱:陳炯謀是負責幫公司爭取訂單的業務人員,嘉義縣政府向長愛公司訂購3台10立方米垃圾車訂單是陳炯謀爭取來的,他有於100年8月15日來公司向會計人員爭取30萬元現金,另嘉義縣政府於101年2月間向本公司採購8立方米自動排檔垃圾車及10立方米手排式垃圾車各1台,也是陳炯謀爭取而來,其中自排式垃圾車因成本過高,公司沒有利潤,所以沒有發放佣金給他。
另外1台手排式垃圾車,陳炯謀於101年4月6日來公司領取10萬元佣金等語(偵六卷第168至170頁),復有長愛公司付款單2紙在卷可參(偵六卷第161頁)。
2.證人即裕佳公司副理蕭財祥於調查局證述:100年及101年間,陳炯謀推薦過8立方米的密封壓縮式垃圾車(MKC系列底盤,總重1.4噸)給嘉義縣政府,數量5台,另他也曾推薦過一台12立方米密封壓縮式垃圾車,而嘉義縣政府也都有下單採購,所以裕佳公司有將該案佣金支付給陳炯謀,8立方米垃圾車每台10萬元,共5台,共50萬元,裕佳公司是在訂單成立的二、三個星期後,將該案佣金支付給陳炯謀,由於當時陳炯謀是要求支付現金,所以我是把50萬裝在信封裡親自交給他;
另外12立方米垃圾車佣金多少則忘記了,但不超過10萬元等語(偵六卷第173頁背面、174頁、176頁、偵六卷第184至186頁)。
3.證人即裕東公司負責人蔡明婷於調查局證稱:陳炯謀平時就會掌握嘉義縣政府購買車輛的訊息並居間媒介,他得知6立方米密封壓縮式垃圾車訊息後,曾經於100年7月下旬先與我哥哥蔡佳男接觸,要求18萬元佣金,本公司當時評估公司產能,認為可以在履約期限前交車,便答應陳炯謀供貨;
之後嘉義縣政府承辦人於100年8月1日上網點選,本公司依製程製造後,於101年1、2月間將該輛壓縮式垃圾車直接交給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交車後完成付款,本公司再將陳炯謀要求的18萬元佣金支付給他等語(偵六卷第218頁背面)、偵查中證稱:裕東公司於101年8月份賣一台6立方米垃圾車給嘉義縣政府,這一台車子有給陳炯謀18萬元佣金(偵六卷第222頁背面)。
4.證人即方銘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義雄於偵查中證稱:101年6月份陳炯謀跑來跟我說他能賣車,問我事後可以給他多少錢,本來一台要給8萬元,因為他要求10萬元,我後來跟他相約嘉義縣高鐵站拿20萬元現金給他等語(偵六卷第232頁背面)5.證人即亨光公司會計江靜媛於偵查中證稱:約在101年4、5月間陳炯謀來找我說如果有公家機關下單購買「3到3.49噸長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他想要每台12萬利潤當佣金,我答應他的條件,後亨光公司於101年6月5日收到嘉義縣環保局的訂單後1個禮拜後,我即依照與陳炯謀約定,3部車給他36萬元佣金等語(偵六卷第236頁背面、240頁背面)、嗣於審理中證稱:裕益公司的車體是由我們承作,100年10月間裕益公司垃圾車採購案,陳炯謀每台車要12萬元佣金,我總共給了他48萬元佣金等語(本院卷四第455頁、455頁背面)。
綜上,前開各車商就嘉義縣政府採購其公司所生產之車輛,或稱係陳炯謀爭取而來、或稱係經陳炯謀推薦採購,其中尚有證稱在嘉義縣政府下訂車輛之前,陳炯謀即前來商談佣金一事,除可見陳炯謀所述曾在採購案前,將上開立約車商資料交予邱豐銘等語,應為實在外,亦可由陳炯謀早在嘉義縣政府下訂車輛之前,即預先向各車商討論佣金事宜等情,推認陳炯謀確有與邱豐銘洽談垃圾車採購及行賄事宜,始能因此對嘉義縣政府將會向其推薦之立約車商採購車輛一節,事先有所預見,並進而與車商討論佣金。
㈦張花冠係如何勾選前述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之立約車商一節,雖據其於審理中供稱:伊係隨機勾選車商,不知道勾的是誰等語(本院卷四第382頁)。
惟前述各採購案中,少則有11家,多則有20家立約車商可供勾選,張花冠在單獨個案上或有可能恰巧挑選到陳炯謀推薦之立約車商,然因前述採購案中,依各次採購車型之不同,須分別勾選立約車商,而張花冠在其中13次決定機會中,竟有11次在眾多立約車商中勾選到陳炯謀推薦之立約廠商(此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此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在機率計算上已屬甚微,復依張花冠前述說詞,亦無法對其勾選結果做一合理解釋,難認其前開勾選係屬隨機而為。
惟縱認張花冠係有意勾選前開立約車商,其中仍存有許多可能原因,是否可因此認定公訴事實所指:張花冠與張瑛姬、邱豐銘係基於共同收賄之犯意聯絡,由邱豐銘負責與陳炯謀商談收取回扣事宜,將立約車商建議名單交予張瑛姬,再由張瑛姬交予張花冠依建議名單勾選後,再由邱豐銘負責向陳炯謀收取賄款後,轉交張瑛姬代表張花冠收受等節為真,仍須視公訴人所舉積極證據為何?就此分述如下:1.嘉義縣政府垃圾車採購案,由原本授權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決定立約車商,改為由縣府選取立約車商並辦理採購,是否係張花冠授意為之:⑴嘉義縣政府環保局依環保署補助辦理垃圾車汰舊換新計畫中有關「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採購案,原於100年5月初以前,係由各鄉鎮公所自行至臺灣銀行採購部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閱適用之車型,勾選供應商,填妥「共同供應契約公所選購確認單」後,送回環保局彙辦購買,後將原授權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決定採購之權力,收回由縣政府自行辦理之過程,據證人即承辦採購案之郭志煌證稱:我於100年5月5日函請嘉義縣所屬受核定補助之公所依往例辦理垃圾車選購單,但環保設施科科長黃朝琴於100年5月5日下午叫我到他的辦公室旁表示,「上面」交代以後垃圾車改為統一採購,我表示說公文都已經發出去了,如果要更改為統一採購,勢必要再次行文各受補助公所,所以我就趕在100年5月5日下午草擬公文,並請示黃朝琴如何遣詞用字表達統一採購的意思,經我兩人討論後,才在函稿上登打「基於本局後續採購及驗收,若有必要,本局得予適當調整」等字句,並送簽核後發文等語(偵五卷第21頁背面、22頁)、證人黃朝琴則證稱:沈弘文局長於100年5月5日到議會後回到嘉義縣政府後門時遇到我,請我到局長室面談,局長該時向我表示有議員反應統一採購垃圾車事宜,目的是要將垃圾車改為統一採購,後局長於100年5月6日上午8點30分許在局長室召集空氣噪音管制科、水污染防制科、廢棄物管理科、綜合計畫科、行政科等各部門主管召開晨間會報,局長在會議中針對垃圾車採購部份表示,有議員(當時沈弘文並未說明何人)反應,各公所零星採購垃圾車,不如由環保局統一採購垃圾車,因為統一採購可以向廠商爭取優惠條件,所以詢問我日後可否統一集中採購垃圾車,我當時表示已行文請受補助之公所將選定的車型、規格及廠商名稱之確認單傳回環保局辦理採購,已行文出去,應如何辦理後續補救,局長裁示「趕快再發文說明,若有必要,本局得予適當調整」,目的是將垃圾車採購改由環保局統一辦理,受補助公所回傳的資料,僅供本局採購參考,所以晨間會報後,我又請郭志煌儘速辦理並加註「若有必要,本局得予適當調整」等字句,該等加註字句,係我依局長指示要求儘速補救,而與郭志煌談論後所擬定的字句,我當時向郭志煌提及「上面」交代的,是指沈弘文局長等語(偵五卷第407至408頁),復有嘉義縣環保局100年5月5日嘉環設字第0000000000號、同年5月6日嘉環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1紙在卷可參(偵五卷第33至35頁),可認係由嘉義縣環保局長沈弘文指示黃朝琴、郭志煌發函向各公所告知欲將垃圾車採購權利改為環保局統一採購。
⑵證人即環保局局長沈弘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關於環保局垃圾車採購案原先在100年5月之前是由各鄉公所至台銀採購部的「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查閱垃圾車的車型,填寫選購確認單之後再由縣府環保局代為下訂。
於99年9月份之前,原則上縣府環保局並不會更動公所的決定。
後來在100年5月份之後就改為由縣府環保局做統一採購,不再受公所的拘束。
這是因為我於5月5日去縣議會開程序會時,有部分程序委員認為應由縣府採購,議會才能監督,我就說我回去研究,我們回去後有找法制專員與相關科長研究,第一點:公所採購與縣府採購都合法,縣府統一採購有驗收與優惠條件的好處,所以我們就打算簽請縣府核示,在這之前,因為採購單已經給公所,我們就於5月6日發文給公所說我們有必要時會做調整,另並就議員建議考量合法性,採購上的優惠性及驗收的便利性,上簽給縣長核示,因為垃圾車採購的金額往往高達上千萬元,簽請縣長核示是對於縣長權限的尊重等語明確(偵五卷第446頁、446頁背面),就其所述係議員建議垃圾車採購應改為縣府統一採購等語,核與證人黃朝琴前述沈弘文局長於100年5月5日到議會後遇到我,向我表示有議員反應要將垃圾車改為統一採購等語相符,足認前述嘉義縣政府垃圾車採購制度確係經議員建議,始由環保局長沈弘文指示承辦人員改為縣府統一採購,而與縣長張花冠無涉。
⑶證人郭志煌另稱:我後來與黃朝琴討論更改為統一採購垃圾車如何辦理簽呈呈給長官核批,經我2人討論後,決定以甲乙案併陳方式,呈給長官決定,甲案是完全依受補助公所決定的廠商購買垃圾車,乙案則是由縣府決定購買垃圾車的廠商,不受原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意見拘束,因為不同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採購相同規格之垃圾車所選的廠商相異,如果達到5輛垃圾車,向同一家廠商購買可以爭取較優惠條件且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履約也較方便,後經縣長張花冠裁決乙案等語(偵五卷第22頁背面),復有該簽文(即附表編號一所示「100年度汰換老舊垃圾車計畫」第二批密封壓縮式垃圾車採購案簽文)1紙在卷可參(偵五卷第45、45頁背面)。
觀之上開簽文所載供縣長勾選之兩案內容,甲案:依各受補助公所選取之供應廠商,由本府統一辦理下單採購。
乙案:依各受補助公所所需車輛型式及規格,由本府統一選取供應商並辦理採購作業;
惟依據旨述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五條之訂購方式規定略以:「單一機關就單一採購項目之一次訂購數量達5輛或單一訂購總額達新台幣2千萬元時,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因本案8立方米垃圾車輛採購數為5台,依前述規定本府應選擇2(含)家以上之供應廠商比價並爭取優惠條件。
另10立方米及12立方米垃圾車輛之採購數未適用前述規定,本府可逕行擇定1家供應廠商即可。
則因上開乙案所載訂購超過一定數量或金額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或優惠條件,明顯較甲案若依各公所選定車輛統一採購,並無任何價格折扣或優惠等情為優,張花冠就此勾選條件較佳之乙案,本屬合理,無從由此認定有何不法之情。
⑷綜上,嘉義縣垃圾車採購制度係經議員建議後,環保局局長沈弘文始指示承辦人員改為縣府統一採購,並由承辦人員擬簽甲、乙兩案上呈核批勾選,張花冠就此雖勾選乙案,由其負責勾選立約車商後,再統一辦理採購事宜,然因簽呈所述乙案之採購條件,原本即較甲案為佳,張花冠就此勾選乙案,應屬合理判斷,尚乏積極證據可認上開垃圾車採購制度之變更,係張花冠為日後收取賄賂預作準備而授意加以改變。
2.公訴人指稱陳炯謀曾遊說黃國寶向張花冠表明欲仲介垃圾車採購並加以行賄,嗣黃國寶向張瑛姬洽詢垃圾車採購案,張瑛姬並曾交付建議名單予張花冠圈選,可認張花冠與張瑛姬確有共犯關係?⑴證人陳炯謀於調查局證稱:由於嘉義縣政府將鄉鎮公所採購環保車輛的選擇權收回,經向業界瞭解,這種標案就是要「處理」的,意思是表示要送紅包,所以一開始我就向台北的朋友即陸利公司的譚經理打聽,有沒有認識嘉義縣政府的管道,他就介紹在阿里山公路賣茶葉的黃先生給我認識,我們3個人就在黃先生茶行附近的餐廳吃飯,黃先生表示他弟弟黃國寶跟嘉義縣長張花冠很熟,並當場打電話叫黃國寶過來餐廳,而黃國寶過來後我向他表示,我有仲介環保局的車輛採購,因為是共同供應契約,「上面」決定要給誰就給誰,我問黃國寶跟嘉義縣政府熟不熟,黃國寶表示他跟縣長張花冠很熟,叫我提供立約商的資料給他,他去送看看。
大約過了1個禮拜左右,我就拿長愛公司的車輛資料過去至其位於嘉義縣民雄鄉的辦公室給他,我當時有跟黃國寶表示,每部車8萬元的額度給他,至於他如何跟縣長談條件,由他去處理,之後黃國寶就叫我等消息,但之後我沒有再跟黃國寶聯絡等語(偵三卷第345頁背面),證人黃國寶證稱:我哥哥黃永乾叫我到阿里山公路附近某甕仔雞的小吃店吃午餐時,在場的陳炯謀告訴我,他從事車體買賣,包括環保車(垃圾車)、灑水車等,他告訴我他想要瞭解嘉義縣政府最近有沒有招標購買垃圾車,他想要賣垃圾車給嘉義縣政府,我表示我去瞭解看看。
陳炯謀後來有拿其代理銷售之環保車資料,包括目錄等介紹產品的資料到我位於嘉義縣民雄鄉的辦公室給我。
我在前述吃飯場合結束後數日(1個星期之內),曾到嘉義縣政府縣長室,找縣長室的隨扈、秘書聊天,剛好張瑛姬也在場,我就問張瑛姬,最近縣政府有無要招標購買環保車,張瑛姬告訴我說現在環保車是鄉公所辦理採購的,目前縣政府沒有辦理採購。
我沒有去找張花冠談陳炯謀銷售環保車的事情(偵三卷第377至378頁)。
⑵綜上,陳炯謀雖試圖經由黃國寶向張花冠遊說垃圾車採購案,惟黃國寶並未與張花冠談及此事,僅趁與張瑛姬見面時,向其詢問縣府是否欲辦理垃圾車採購案,而據張瑛姬回覆垃圾車是鄉公所辦理採購等語,可認其在該時尚不知悉採購制度已經變更,且未向黃國寶允諾欲購買陳炯謀推薦之立約車商,此亦可由黃國寶嗣未再與陳炯謀聯絡等情,可認其與張花冠或張瑛姬就前述垃圾車採購案確未達成任何協議,否則黃國寶豈有未再與陳炯謀聯絡,向其回報前述處理結果之理。
從而,張瑛姬嗣交付建議名單予張花冠勾選等情,與前述陳炯謀欲經由黃國寶向張花冠遊說垃圾車採購案一節毫無關聯,自無從由此推論張瑛姬、張花冠二人有共犯關係存在,公訴人前揭所認,並非可採。
3.張花冠勾選立約車商多與陳炯謀建議之名單相符之原因為何?⑴證人張瑛姬證稱:本件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案,邱豐銘有兩次拿便條紙給我,說是議員助理請託垃圾車共同供應契約的東西,要我轉交給縣長,我有看一下便條紙的內容,應該是記載廠商、規格之類的東西,因為垃圾車採購是共同供應契約,看縣長是否要作面子給議員助理,我自己認為縣長是不會做任何面子給議員助理,所以我在單子上寫是某某議員請託,並直接放在縣長的桌上。
另有一次因為當時我收到邱豐銘交付之議員建議廠商名單,在上加註請託議員姓名後,再拿該份建議名單到縣長室,縣長張花冠剛好正在批101年2月14日的簽呈,我把該名單交給縣長,並口頭報告此是議員建議名單,張花冠隨即依該名單所列廠商,勾選供應商等語(偵六卷第110頁背面、本院卷四第397頁背面、398頁),對照張花冠前於101年2月14日所簽採購案(即附表編號採購案)確有勾選陳炯謀推薦之立約車商,是張花冠在上開採購案中,有參考邱豐銘轉交之建議名單勾選立約車商等情,堪已認定。
⑵張瑛姬供稱邱豐銘係以議員助理請託為由,交付立約車商建議名單等語,經邱豐銘到庭否認並證稱:垃圾車採購案前,陳炯謀會拿一張共同供應契約名單,上面會用勾及用螢光筆畫,我拿到後就轉交給張瑛姬,並未說過是議員助理請託等語(本院卷四第395、399頁),而依現今政治環境,縣府與議會關係和諧,有助於縣長對於縣政之推動,是如遇有議員請託事項,縣長在職權範圍內同意依議員請託辦事,等於留一份人情給該議員,日後遇有推動縣政需要,亦可請求議員相助,惟此均係針對議員請託事項而言,議員助理對於縣政之推動並無直接助力,自難期待縣長對於議員助理之私人請託亦會同意辦理。
本件邱豐銘與陳炯謀協商垃圾車採購及嗣後收賄事宜,嗣卻以議員助理請託為由交付立約車商建議名單,因議員助理請託根本無法影響縣長勾選意願,邱豐銘事前耗時費力甚至甘冒可能觸法風險與陳炯謀聯繫,嗣卻選擇此根本無助於影響縣長勾選意願之方式辦理,所為難認合理。
另張瑛姬雖稱伊認為縣長不會做任何面子給議員助理,故在單子上改註明是某某議員請託等語,惟張瑛姬工作內容負責民意代表請託事項等情,業如前述,是其對議員請託,涉及前述政治生態上之人情往來,理應知之甚詳,是邱豐銘交付建議名單時,僅稱係議員助理請託,張瑛姬未向議員確認,即擅自改為係議員本人請託,再交予張花冠勾選,此與一般政治運作常態亦明顯不符。
張瑛姬前稱邱豐銘以議員助理請託為由交付建議名單,暨其擅自更改為議員請託等語,雖均與事理不符,然因其確有將建議名單交予張花冠勾選等情,業如前述,對照邱豐銘前稱係張瑛姬指示其與陳炯謀商談垃圾車採購及收賄事宜,暨其取得陳炯謀交付名單後,即直接轉交張瑛姬,未稱係議員助理請託等語,張瑛姬前述不符事理等情,反益徵邱豐銘前述應為實在,否則無從解釋張瑛姬為何要將邱豐銘交付之建議名單轉交張花冠勾選。
⑶張花冠固有依張瑛姬交付之建議名單勾選立約車商,惟因邱豐銘所稱指示其與陳炯謀聯繫,暨嗣後交付建議名單及賄款對象者均係張瑛姬,並未提及張花冠亦有牽涉在內,縱邱豐銘自承對外曾以張花冠秘書身分,代替張花冠出席婚喪喜慶場合(調一卷第2頁背面),並曾多次受張花冠電召至縣長官邸商討事情,可認邱豐銘與張花冠尚有接觸,惟其二人互動熟稔與否,與張花冠是否共謀藉勾取陳炯謀推薦之立約車商並從中收賄等節,並無直接關聯,難由此遽論張花冠亦牽涉其中。
又張瑛姬雖係張花冠之妹,且深獲張花冠信任,惟此身分及信賴關係並不當然可認其等間必有共謀犯罪。
本件觀之公訴人起訴所舉事證,僅張花冠勾選立約車商名單與陳炯謀建議名單高度相同,令人質疑其共謀犯罪外,其餘無直接證據足認張花冠牽涉其中,而張花冠勾選立約車商過程,前已認定張瑛姬有從中交付建議名單,佐以其尚稱有在建議名單上註明議員請託等語(前僅係張瑛姬所述其將邱豐銘所稱議員助理請託,擅自更改為議員請託部分有違常理,未否定張瑛姬曾在建議名單上註明議員請託),是仍不能排除張瑛姬係為謀己私利,指示邱豐銘與陳炯謀協商賄款金額,待取得邱豐銘交付建議名單後,直接在上註明議員請託再交予張花冠勾選,而張花冠因對張瑛姬信任有加,且張瑛姬工作本即負責議員請託項目,張花冠對此不加懷疑,相信確有議員欲請託勾選立約車商,故在裁量範圍內,勾選議員建議之立約車商之可能。
又張瑛姬雖稱僅兩次在邱豐銘交付之名單上註記係議員請託等語,然張瑛姬既有指使邱豐銘與陳炯謀商談本件垃圾車採購案之收賄事宜,而邱豐銘亦在每次採購案前,均將陳炯謀交付之建議名單交予張瑛姬,張瑛姬為求建議之立約車商順利遭勾選,均以前述相同手法,將陳炯謀推薦之車商名單改為係議員請託之車商,再交予張花冠勾選,亦屬合理推論。
至張花冠雖稱伊係隨機勾選車商等語,衡其身為一縣首長,每日批閱公文甚多,而以臺灣政治生態,議員向縣長請託事項,應不在少數,是張花冠在眾多請託案中,能否清楚記憶前述垃圾車採購案件,均係勾選議員請託之立約車商,本屬有疑。
況張花冠未比較各立約車商優劣,僅因議員請託即勾選該車商,明顯暴露自己未依專業而係徇私擇商,張花冠對此不欲加以承認,亦屬可理解之事,自難就張花冠前述辯解不實之情以之為積極證據,遽論其涉有本件收賄犯行。
⑷綜上,張花冠勾選前揭垃圾車採購案,竟與陳炯謀推薦立約車商名單高度相同,雖可認此係刻意勾選之結果,惟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舉積極證據,均不足證明張花冠有指示張瑛姬、邱豐銘要求陳炯謀給付賄款,藉以勾選其推薦之立約車商。
另因張瑛姬證之曾在邱豐銘交付之立約車商建議名單上加註係議員請託,再交由張花冠勾選,則張花冠在信任張瑛姬,並考量張瑛姬工作本即負責議員請託項目,對此不加懷疑,相信確有議員欲請託勾選立約車商,故在裁量範圍內,勾選議員建議之立約車商,亦屬合理推論。
是本件綜合前揭事證,可認張瑛姬有指使邱豐銘與陳炯謀洽談可勾選其推薦之立約車商,並從中要求賄賂,在此過程中,若張瑛姬為謀一己私利,而以前述手法刻意欺騙張花冠,張花冠確有可能在不知情狀況下,勾選陳炯謀推薦之立約車商,則公訴人所舉事證既無從直接證明張花冠涉有犯罪,復由張瑛姬前揭證述,無法排除張花冠勾選立約車商,係受張瑛姬前揭手法欺騙而誤為勾選之可能,公訴人認張花冠所涉犯嫌,自有不足,難認成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㈧陳炯謀在前述各車商給付報酬後,隨依約交付賄款予邱豐銘,邱豐銘並將之轉交張瑛姬等情,分述如下:1.證人陳炯謀於調查時證稱:⑴嘉義縣政府100年第二批採購案,該批裕佳公司、長愛公司及裕東公司共10台垃圾車,我每台車支付邱豐銘8萬元賄款,是看到嘉義縣政府訂單以後1個月內會與邱豐銘聯絡,將賄款以現金方式交給邱豐銘,應該是在100年8月15日以前交付80萬元賄款。
⑵100年度向裕益公司採購4輛資源回收車,每輛支付10萬元賄款,應該是在100年11月13日以前交付4輛車,共40萬元賄款。
⑶101年度向長愛公司購買8立方米及10立方米垃圾車各一台,因所訂購8立方米垃圾車是自動排檔的,與我拿給邱豐銘的手排車輛資料不符,且該8立方米垃圾車利潤不好,所以沒有付賄款,故只有在101年3月31日前交付該10立方米垃圾車賄款8萬元。
⑷101年裕益、亨光公司採購7輛資源回收車,其中3輛3-3.49噸的車輛,每輛交付10萬元賄款,另4輛6.5-6.9噸及7噸的車輛,每輛交付4萬元賄款,以上賄款共46萬元;
另向方銘公司採購2輛10立方米垃圾車,每台交付8萬元賄款,應該是在101年7月15日前共交付62萬元給邱豐銘。
以上我前後四次交付賄款給邱豐銘,都是由我親自開車北上,再由邱豐銘與我相約在台82號東西向快速道路旁下來後的稻江科技學院附近路旁,有時他也會約我到嘉義縣政府附近較無人車經過的路旁,由他開車過來與我會合,我再進到他車內將賄款交給他等語明確(偵五卷第281頁、290頁、偵六卷第258頁背面、259頁背面、261、261頁背面)。
2.證人邱豐銘於調查中證述:陳炯謀有交付垃圾車的回扣款給我,但每次回扣金額我不是很清楚,我在請陳炯謀準備共同供應契約的合格廠商名單給我時,陳炯謀就會告訴我每一台垃圾車要交付多少賄款,我會將該賄款金額告訴張瑛姬,看張瑛姬接不接受,我再回告陳炯謀應該交付的金額。
我記得依照垃圾車規格或噸數的不同,每一台垃圾車的賄款有3、4萬元或7、8萬元不等的金額,但確實金額我並沒去記。
陳炯謀每次都是在採購交貨完畢後,才交付我賄款,均以牛皮紙袋包裝,並將封口用膠帶或釘書機密封,陳炯謀先後交付我賄款數次,其中1次是陳炯謀到我辦公室將賄款塞給我,另1次陳炯謀是到我位於嘉義縣竹崎鄉○○路00號我租用的車庫前將賄款交給我,還有1次交付地點我現在記不得了。
因為陳炯謀交付賄款已經密封了,所以我都沒有點數金額。
陳炯謀交付給我賄款後,如果時間允許我就馬上拿到張瑛姬在縣長室的座位交給張瑛姬本人,在我車庫交付給我賄款那次時間是在早上,當天我辦完事後就拿到辦公室交給張瑛姬。
我交付賄款給張瑛姬時,會告訴張瑛姬「這是車子的資料」,張瑛姬就知道意思了等語明確(調四卷第32頁背面、偵三卷第260至261頁、偵五卷第109頁)。
至邱豐銘後於審理中雖改稱,陳炯謀僅拿牛皮紙袋要伊轉交張瑛姬,並未告知紙袋內裝何物,伊也不清楚袋內裝有何物等語(本院卷四第394頁背面),惟邱豐銘前已自承曾受張瑛姬指示與陳炯謀討論垃圾車採購及賄款金額一事,則其對於嘉義縣政府若採買陳炯謀推薦立約車商之垃圾車後,陳炯謀將會依約給付賄款一事,自當有所了解,參以其前亦陳稱:陳炯謀交付賄款給我時,會口頭告訴我扣除贈品等費用後的實際賄款金額,但我不會刻意去聽、去記,我都叫他把要提供的賄款金額寫在合格廠商的名單上,我再轉給張瑛姬等語(偵五卷第109頁背面),顯見邱豐銘雖不確定陳炯謀各次交付賄款金額若干,但對於交付牛皮紙袋內所裝係前開垃圾車採購案賄款等節,應有所知悉,其後於審理中否認之詞,自難認可採。
3.從而,陳炯謀證稱嘉義縣政府下訂其所推薦立約車商生產之垃圾車後,會以現金方式將賄款交予邱豐銘等節,核與邱豐銘證稱確有收受陳炯謀交付以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等語相符,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
至就賄款交付地點部分,其二人所述雖不盡相符,惟觀之陳炯謀初接受調查時係稱:交付賄款地點有時係在嘉義縣政府附近,有時在邱豐銘竹崎鄉住所附近等語(偵三卷第343頁背面、344頁),所述已較其嗣後更異之詞貼近邱豐銘前開證述內容,顯見陳炯謀就交付賄款地點所述,已有因時間經過,而呈現記憶模糊之情,是無法排除前述陳炯謀、邱豐銘證言不一之情,係因雙方記憶誤差所致,是此些微瑕疵尚不足動搖陳炯謀、邱豐銘其餘證述之可信性。
至就賄款金額部分,陳炯謀雖稱就不同車型而有給付10萬、8萬及4萬元之差別,惟其初接受調查時係證稱:「(問:能否確認每批及每台實際行賄金額?)答:由於我沒有記帳,所以無法明確回答,但是由於每次給的金額有多有少,平均而言,每台賄款約5萬元」、我都是將現金裝入牛皮紙袋內包裝好拿給邱豐銘,每次交付賄款時,我都會向他報告要扣除贈品等費用後的實際賄款金額等語(偵三卷第343頁背面、344頁),是陳炯謀初接受詢問時,既稱已無法正確回答各次賄款金額,亦未書寫任何書面資料可供提醒回憶,後卻可區分不同車型,改稱賄款金額分別係10萬、8萬及4萬元,此部分所陳是否正確,已非無疑。
又邱豐銘前與陳炯謀協商時,雖就每台車賄款8萬元達成協議,惟陳炯謀前稱實際交付賄款前,要扣除贈品等費用等語,核與邱豐銘前稱:陳炯謀交付賄款給我時,會口頭告訴我扣除贈品等費用後的實際賄款金額等語相符,堪認陳炯謀嗣後交付賄款金額少於8萬元,亦稱合理。
反之,陳炯謀就每台車僅達成給付8萬元之協議,然依其嗣後說詞,卻有多台車係超額給付10萬元賄款,此明顯會壓縮自己獲利空間,而與常情有悖。
另依陳炯謀初稱每台車賄款金額為5萬元等語計算,本件嘉義縣政府採購陳炯謀推薦立約車商生產車輛共有24台,其給付所有賄款金額應為120萬元,然依陳炯謀改口之賄款金額計算則為190萬元,是本於罪疑為輕原則,暨前述陳炯謀後改稱說詞亦有不盡合理之處,應認陳炯謀交付之賄款金額,以每台車5萬元計算為可採,公訴事實所認尚有誤會,應予修正。
4.張瑛姬雖否認邱豐銘曾轉交陳炯謀給付之賄款予其收受,惟此部分事實業經邱豐銘證述在前,參以本件張瑛姬指示邱豐銘先與陳炯謀協議,若嘉義縣政府採購陳炯謀推薦立約車商生產車輛後,陳炯謀須依約給付賄賂,雙方協議既定,陳炯謀即於每次垃圾車採購案前,將立約車商建議名單交予邱豐銘,邱豐銘隨將之轉交張瑛姬,再由張瑛姬於名單上註明係某議員請託辦理後,交由張花冠作為勾選參考,使得張花冠誤信確有議員欲請託勾選某立約車商,而依議員請託內容勾選,並經嘉義縣政府依勾選結果,採購陳炯謀推薦立約車商生產垃圾車等情,均如前述,張瑛姬既助陳炯謀推薦之立約車商順利銷售車輛,依前述協議條件,陳炯謀自應交付賄款,復觀之前述計畫過程,能影響張花冠勾選結果者係張瑛姬而非邱豐銘,邱豐銘在過程中僅係擔任類似白手套之角色,僅負責聯繫及轉交建議名單等工作,是其收受陳炯謀交付賄款後,自無私吞之可能,而堪認其確有將之轉交張瑛姬。
是邱豐銘指證曾轉交賄款予張瑛姬之事實,有前述情況證據足供補強,張瑛姬確有收受陳炯謀每次經由邱豐銘轉交賄款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其前開所辯,難認可採。
㈨張瑛姬、邱豐銘是否該當起訴書所指收賄及圖利犯行?張瑛姬並非公務員等節,已如前述;
另本件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之核定,係屬縣長張花冠職務,與邱豐銘無涉,而其亦非上開採購標案之承辦、監辦人員,也無負責審核、核定上開標案採購程序之權,又其受張瑛姬指示行事等情,亦非機關上級交辦任務,均堪認邱豐銘就上開標案採購程序並無職務範圍內行為可言,亦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且其身分對其他公務員而言亦無實質影響力(此部分均如前述),是張瑛姬、邱豐銘前開所為,尚難構成起訴書所指收賄及圖利犯行。
㈩綜上所述,本件嘉義縣政府垃圾車採購案,嘉義縣政府垃圾車採購案,由原本授權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決定立約車商,後改為縣府統一採購,係因議員建議,且採購條件較佳,張花冠始決定採行,尚乏積極證據可認上開垃圾車採購制度之變更,係張花冠為日後收取賄賂預作準備而授意加以改變。
再者,本案參與者之張瑛姬、邱豐銘,或交付回扣之廠商,均未指述張花冠有何參與犯罪之情。
另雖張花冠勾選前揭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廠商,與陳炯謀推薦名單高度相同,然因張瑛姬證之曾在邱豐銘交付之建議名單上加註係議員請託,再交由張花冠勾選,不能排除張花冠係在信任張瑛姬,並考量張瑛姬工作本即負責議員請託項目,相信確有議員欲請託勾選立約車商,故在裁量範圍內,勾選議員建議之立約車商。
此部分即難認張花冠有如公訴事實所指,與張瑛姬、邱豐銘共犯前開收賄及圖利犯行。
另因張瑛姬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上開垃圾車採購並非邱豐銘職務範圍內行為,且其亦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另其對於嘉義縣政府公務人員亦無實質影響力,是張瑛姬、邱豐銘前開所為,亦不該當公訴人所指收賄及圖利犯行。
應對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此部分所為,均為無罪之諭知。
另邱豐銘既對上開標案採購程序無職務範圍內行為,陳炯謀前述交付回扣之行為,當然亦不成立行賄罪,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追加起訴部分:公訴意旨固認:前開王幸悅、陳得樂交予鄭仁雄勾選評選委員之「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減量計畫」、「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評選委員名單,均係經由張瑛姬指示邱豐銘所交付等節,然因邱豐銘到庭否認曾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王幸悅或陳得樂,又上開標案評選委員名單,經本院參酌各項事證後,認係由張瑛姬親自交予王幸悅,邱豐銘並未參與其中等節,均已詳述在前(見前揭理由參、七部分所載),自無積極證據可認邱豐銘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應就此部分對邱豐銘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5項後段、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2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32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陳建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碧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標案名稱 │主 文 │
├──┼────────────────────────┼────────────────────┤
│1 │「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2 │「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3 │「100年度嘉義縣清靜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4 │「101年度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101│元折算壹日。 │
│ │ 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 │ │
│ │ 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 │ │
├──┼────────────────────────┼────────────────────┤
│5 │「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6 │「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勞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7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8 │「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採購案 │元折算壹日。 │
├──┼────────────────────────┼────────────────────┤
│9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0 │「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1 │ 「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101年度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12 │ 「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3 │ 「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勞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4 │ 「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勞務│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5 │ 「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6 │ 「101年度嘉義縣清靜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採購案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17 │ 「大埔美二期開發案」 │張花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二:
┌──┬────────────────────────┬────────────────────┐
│編號│洩密標案名稱 │主文 │
│ │ │ │
├──┼────────────────────────┼────────────────────┤
│ 1 │「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 │
│ │ 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3.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 │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 │「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3.葉雅強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4.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00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 │1.張瑛姬犯非公務員洩漏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
│ 3 │ 採購案 │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新│
│ │ │ 台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沒收。 │
│ │ │2.吳銘圳與非公務員共同犯洩漏業務知悉之國│
│ │ │ 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葉雅強與非公務員共同犯洩漏業務知悉之國│
│ │ │ 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勞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5 │「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勞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6 │「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勞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7 │「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3.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01年度嘉義縣清淨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勞務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8 │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9 │「101年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101年│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犯罪所得新│
│ │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101年│ 台幣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元沒收。 │
│ │ 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勞務採購案 │ 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3.葉雅強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4.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5.方煥銘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3.葉雅強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4.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5.王旭淵犯幫助公務員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1 │「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勞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得新│
│ │ │ 台幣陸拾陸萬元沒收。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3.葉雅強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4.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5.樓基中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計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得新│
│ │購案 │ 台幣柒拾伍萬元沒收。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3.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4.樓基中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勞務採購案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14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3.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4.樓基中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勞務採購案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16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勞務採購案 │1.張瑛姬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2.邱豐銘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3.吳銘圳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01年度嘉義縣低碳家園推動暨祭祀活動等空氣污染 │1.張瑛姬犯非公務員洩漏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
│ 17 │ 減量計畫」勞務採購案 │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王幸悅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犯罪所得新台│
│ │ │ 幣玖拾陸萬柒仟元沒收。 │
│ │ │3.陳得樂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畫」勞務採購案 │1.張瑛姬犯非公務員洩漏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
│ 18 │ │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王幸悅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得新台│
│ │ │ 幣肆拾柒萬元沒收。 │
│ │ │3.陳得樂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 │1.張瑛姬犯非公務員洩漏業務知悉之國防以外│
│ 19 │畫」勞務採購案 │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王幸悅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
│ │ │ 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犯罪所得新台│
│ │ │ 幣玖拾肆萬伍仟元沒收。 │
│ │ │3.陳得樂與公務員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 │ │ 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附表三
┌────────────┬───────┬───────┬───────┐
│標案名稱 │簽文送入縣長室│縣長於簽文簽名│張瑛姬取得評選│
│ │時間 │時間 │委員名單時間 │
│ │ │ │ │
├────────────┼───────┼───────┼───────┤
│①100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 │100年2月25日 │ 100年3月12日 │100年3月12日至│
│ 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 │ │ │3月18日間不詳 │
│ │ │ │時間 │
├────────────┼───────┼───────┼───────┤
│②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 │100年5月6日 │ 100年5月6日 │100年5月6日至 │
│ 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 │ │5月10日間不詳 │
│ 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 │ │時間 │
│ 管制計畫 │ │ │ │
├────────────┼───────┼───────┼───────┤
│③100年度嘉義縣清靜家園 │100年5月4日 │ 100年5月4日 │100年5月5日聯 │
│ 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 │ │ │絡葉雅強前往拿│
│ │ │ │取評選委員名單│
├────────────┼───────┼───────┼───────┤
│④101年度嘉義縣公有民營 │100年11月1日 │ 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18日 │
│ 街道揚塵洗街計畫 │ │ │ │
├────────────┼───────┼───────┤ │
│⑤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 │100年11月9日 │ 100年11月16日│ │
│ 機物稽查管制計畫 │ │ │ │
├────────────┼───────┼───────┤ │
│⑥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 │100年11月16日 │ 100年11月21日│ │
│ 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 │ │ │
├────────────┼───────┼───────┤ │
│⑦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 │100年11月9日 │ 100年11月16日│ │
│ 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 │ │ │
│ 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 │ │ │
│ 道稽查計畫 │ │ │ │
├────────────┼───────┼───────┼───────┤
│⑧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 │100年12月1日 │ 100年12月7日 │100年12月7日至│
│ 管理發展計畫 │ │ │12月10日間不詳│
│ │ │ │時間 │
│ │(第一次廢標)│ │ │
│ │ │ │ │
│ ├───────┼───────┼───────┤
│ │101年2月2日 │ │101年2月4日 │
├────────────┼───────┼───────┼───────┤
│⑨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 │100年12月14日 │ 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16日 │
│ 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 │ │通知邱豐銘拿取│
│ 畫 │ │ │名單時 │
│ │ │ │ │
├────────────┼───────┼───────┼───────┤
│⑩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 │100年12月5日 │ 100年12月7日 │100年12月7日至│
│ 園區轉型計畫 │ │ │101年1月18日間│
│ │ │ │不詳時間 │
│ │ │ │ │
│ │ │ │ │
├────────────┼───────┼───────┼───────┤
│⑪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 │101年1月3日 │ 101年1月3日 │101年1月3日至1│
│ 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 │ │月4日不詳時間 │
│ 核計畫 │ │ │ │
├────────────┼───────┼───────┤ │
│⑫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 │101年1月3日 │ 101年1月8日 │ │
│ 宣導計畫 │ │ │ │
├────────────┼───────┼───────┼───────┤
│⑬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 │101年1月底、2 │不明 │101年2月6日 │
│ 保育計畫 │月初 │ │ │
│ │ │ │ │
│ │ │ │ │
├────────────┼───────┼───────┼───────┤
│⑭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 │101年2月22日 │ 101年2月26日 │101年2月24日上│
│ 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 │ │ │午前某時 │
├────────────┤ ├───────┤ │
│⑮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 │ │ 101年2月27日 │ │
│ 防護網建置計畫 │ │ │ │
├────────────┼───────┼───────┼───────┤
│⑯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 │101年3月1日 │ 101年3月3日 │101年3月3日 │
│ 性推廣計畫 │ │ │ │
├────────────┼───────┼───────┤ │
│⑰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 │101年3月2日 │ 101年3月3日 │ │
│ 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 │ │ │ │
│ │ │ │ │
│ │ │ │ │
├────────────┼───────┼───────┼───────┤
│⑱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 │101年4月3日 │ 101年4月5日 │101年4月9日 │
│ 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 │ │ │ │
│ │ │ │ │
├────────────┼───────┼───────┼───────┤
│⑲101年度嘉義縣垃圾減量 │101年4月20日 │ 101年4月25日 │101年4月20日至│
│ 、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 │ │4月27日回覆評 │
│ │ │ │選委員名單間之│
│ │ │ │不詳時間 │
├────────────┼───────┼───────┼───────┤
│⑳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 │101年4月27日 │ 101年5月12日 │101年4月底、5 │
│ 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 │ │ │月初不詳時間 │
│ │ │ │ │
├────────────┼───────┼───────┼───────┤
│㉑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 │101年4月間 │ 不明 │101年4月至5月 │
│ 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 │ │16日不詳時間 │
│ 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 │ │ │
│ 計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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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㉒101年度嘉義縣清靜家園 │101年5月2日 │ 101年5月9日 │101年5月9日 │
│ 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 │ │ │ │
└────────────┴───────┴───────┴───────┘
附表四
┌─────┬──────────────────────────────┐
│勘驗檔案 │勘驗內容 │
├─────┼───┬──────────────────────────┤
│「潘永源 │14:01│A:它這個委員名單喔,我現在叫他copy一下啊! │
│00000000德│ │B:是。 │
│與花」 │ │(張花冠對旁人說:好啦,你幫他跑一下) │
│光碟 │ │A:我可以馬上co,你可以馬上看! │
│ │ │B:啊? │
│A:張花冠 │ │A:可以馬上看嗎?1、2、3、4這樣子... │
│B:林輝武 │ │B:這個等我們董仔(台語)來看一下比較好。 │
│ │ │A:他哦。 │
│ │ │B:嘿嘿... │
│ │ │A:那次我去臺中本來就要拿去給他,阿他就不在。 │
│ │ │B:喔...。 │
│ │14:21│A:他就不在,然後我又拿回去。 │
│ │ │(從14:26-14:45無聲) │
│ │ │(從14:46-16:50,內容為閒聊臺灣面板產業,後略) │
│ │14:47│A:我們馬稠後(指工業區)要是準備好了,你有沒有什麼 │
│ │ │ 工程可以在這邊的?現在像那個什麼...做輪胎的(某廠│
│ │ │ 商)有可能來;那個什麼人...那個李焜耀也在找我,他│
│ │ │ 現在面板一塌糊塗,但是他還有其他的產業... │
│ │ │B:李焜耀他是比較...。 │
│ │ │A:他現在那個可能也沒有要做了,但是他可能有其他的...│
│ │ │ 他下游的那些,因為他現在他的面板就是一定要走...中│
│ │ │ 國大陸有要接他...。 │
│ │ │B:不然現在面板是... │
│ │ │A:阿我是不一定要做面板啦,面板也還有下游哩,但是他 │
│ │ │ 中國大陸有可能接我們臺灣這塊...因為我們這邊4家廠 │
│ │ │ 商都還沒SAMSUNG大。 │
│ │ │B:是這樣沒錯啦,SAMSUNG現在很大啊。 │
│ │ │A:我們4家加起來還沒有人家1間大,所以現在有可能是中 │
│ │ │ 國大陸來整合這個,因為中國大陸它這種東西...,DRAM│
│ │ │ 現在沒有用嘛,但是這種的喔...。 │
│ │16:02│B:因為SAMSUNG是人家政府在支持的啦,這種產業要是政府│
│ │ │ 不支持,老實講,全部要靠民間的,這實在是...。 │
│ │ │(至16:50仍是在討論面板,略) │
│ │16:50│B:昨天我們董仔要跟長仔(台語)報告。 │
│ │ │A:講怎樣? │
│ │ │B:妳媽媽28出山,28他在國外。 │
│ │ │A:這樣哦。 │
│ │ │B:嘿,所以我們可能在星期四跟我們董仔先去... │
│ │ │A:你昨天有來。 │
│ │ │B:啊? │
│ │ │A:你。 │
│ │ │B:我知道,昨天因為臨時改地方。 │
│ │ │A:喔喔喔,不要緊,我就出國剛回來而已... │
│ │ │B:我知道。 │
│ │ │A:他說要找我,我想說可能是那個菁英二期的事情,我想 │
│ │ │ 說過兩天再說。 │
│ │ │B:我本來是,因為你剛好出國,我本來是... │
│ │ │A:我本來出國前要去,時間很趕,沒時間。 │
│ │ │B:對啦、對啦。 │
│ │ │A:因為我媽媽這幾天不好,拖不過去,我趕緊先出國,因 │
│ │ │ 為我在報繁星計畫,所以我把出國提前,不然我綁住, │
│ │ │ 到3、4月還不能動。 │
│ │ │B:她是怎樣? │
│ │17:49│A:我媽媽有糖尿病,很久了,時好時壞,我乾脆先出國, │
│ │ │ 她如果渡得過我出國回來,不然也是這樣,因為我不是 │
│ │ │ 兒子,比較沒關係,因為我3月4日還有東京食品展。我 │
│ │ │ 本來想要選舉前,乾脆選後,選後再忙那些謝票。 │
│ │ │(18:30-19:35林輝武接聽手機) │
│ │19:40│A:現在就是說,你們喔,我是覺得你們應該是招商跟規劃 │
│ │ │ 、執行都OK啦,不會像那些很大間的,根本都是空殼的 │
│ │ │ ,不會想來做,太好的不願意做這個啊,大間的,有個 │
│ │ │ 是空殼,那個我還要了解一下,像那個楊天生我就不要 │
│ │ │ ,透過很多人跟我講我就不要,好幾間耶。 │
│ │ │B:我跟長仔(台語,長官之意)講,因為做這塊...。 │
│ │ │A:還有皆豪(音譯)啊,但是現在就是說,你們的問題是 │
│ │ │ ,議會!你們就繼續做,換湯不換藥,議會會不會再那 │
│ │ │ 個?阿所以一定要很,因為議會這些人都想要來討工程 │
│ │ │ 。 │
│ │ │B:這都有遇過,其實每一個工程...每一個議會都一樣。 │
│ │ │A:都一樣!說實在,有1個就會有2個。 │
│ │ │B:但是喔,本來都不敢,包括後來的,阿現在...,議會,│
│ │ │ 議員啦..大家都是做工程..。拿公事包的不會照規矩做 │
│ │20:33│ ,你說像我們做工程的...。 │
│ │ │A:那些議員..提供資料及譯文(音譯)..所以我昨天跟你 │
│ │ │ 們董仔說,他是說他有..,我說我要了解一下,我有一 │
│ │ │ 個樁腳..,阿我不知道他這個是政治因素?還是真的檢 │
│ │21:28│ 舉? │
│ │ │B:純粹檢舉。 │
│ │ │A:檢舉就好,我是跟副縣長說,那種東西不必他們要什麼 │
│ │ │ 就給什麼,就寫一個大事紀給你..這樣就好。 │
│ │21:50│B:這種列入選舉,一般這種案子,檢調一定會調查,一定 │
│ │ │ 會,..依照程序..反正品質..就按規定去做嘛,你儘管 │
│ │22:06│ 來嘛,照政府的規定做嘛,對不對?最怕的是沒有照政 │
│ │ │ 府的規定做..。 │
│ │ │(從23:20-23:44張花冠後續閒聊) │
│ │ │A:你要趕快給我,因為我這2天就要勾起來,...他已經開 │
│ │ │ 完會了,你只要去了解,但是我有跟副縣長說:既然是 │
│ │23:47│ 人家去承接大埔美公司的規劃工程,他說雖然幾千萬沒 │
│ │ │ 多少,人家未來的公司未必適用,這個要有asobi(伸縮│
│ │ │ )...,我大概是跟他講這樣,像上次潘宗隆(音)做的│
│ │ │ 部份嘛,那個8千多萬。 │
│ │ │B:對。 │
│ │ │A:他現在開會開一開..會有不..,但是基本上應該還好。 │
│ │24:41│B:..(不清楚) │
│ │24:55│A:我知道。 │
│ │ │B:..(不清楚) │
│ │25:02│A:那個你跟我們副縣長講就好了,那個還好。因為那一份 │
│ │ │ ,上次,不在我這裡,那個有修正過,我有叫他們修正 │
│ │25:07│ 過,有改過了。這個看一下(應是查看手邊資料),這 │
│ │ │ 邊要幾個,要幾個,你最好勾2、3個給我,最好都有1、│
│ │ │ 2、3排序,吼,你每一種勾1、2、3排序,這樣我萬一有│
│ │ │ 一個(評委)找不到,我就不會在那邊。 │
│ │ │B:好。 │
│ │ │A:好,你兩個給我。 │
│ │ │B:1個就... │
│ │26:11│A:好...可能也...那時候討論的時候講重點,我不知道你 │
│ │ │ 有沒有... │
│ │ │B:根本你就不用考慮這個。 │
│ │ │A:沒有,沒有,後來它改沒有。 │
│ │ │B:第一次可以?現在是改沒有? │
│ │ │A:現在就是沒有。 │
│ │ │B:第一次勒?原來的公告勒? │
│ │ │A:阿現在沒有。 │
│ │ │B:第一次有,現在改沒有,因為這種ㄟ,你本來「寬」嘛 │
│ │ │ ,阿你現在把它縮「緊」,會不會讓人家去質疑量身訂 │
│ │ │ 做,我現在怕的就是說... │
│ │ │A:那這個對你們比較好還是怎樣?還是比較壞?都無所謂 │
│ │ │ ? │
│ │ │B:這個委託當然是對我們比較有利,因為我已經給(語音 │
│ │ │ 不清楚)標了... │
│ │ │A:但是你用別間也一樣是董事長,你都一樣,換湯不換藥 │
│ │ │ ,因為我看高雄哪一間,那間董事長換他,總經理換你 │
│ │ │ ,還不是一樣,因為那些議員來看的話都一樣,其實都 │
│ │ │ 一樣啦,你還不是一樣,所以我覺得那都沒什麼差。 │
│ │ │B:對啦,但是我們裡面會用子公司來標,那母公司介入, │
│ │ │ 因為我們母公司的credit沒問題嘛,因為你這個最少超 │
│ │ │ 過10億了嘛。 │
│ │27:30│A:我再問我副縣長,這一點我再問她啦, │
│ │ │ 因為她已經開完會,威信做伙公開開會決定的,他們叫 │
│ │ │ 威信來一起開會修正過的。 │
│ │27:45│B:這樣喔? │
│ │ │A:嘿啊,跟新的,沒有接替這個。 │
│ │ │B:這個沒有吧?這副縣長沒有去這個 │
│ │ │A:不不不,她(指林美珠)有跟那個有開會。 │
│ │ │B:副縣長是事後找他們討論? │
│ │ │A:不不不,有開會,做會議紀錄,有寫公文,有寫會議紀 │
│ │ │ 錄,有啦,這個都有寫進去,我記得是有啦。 │
│ │ │B:這個是白處長。 │
│ │ │A:沒有沒有,後來是副縣長修正過來,我叫她去找威信過 │
│ │ │ 來的,但是第二次就變成沒有「JV」。 │
│ │ │B:這樣喔。 │
│ │ │A:第2次變成沒有,阿我想說沒有「JV」,變成對你們比較│
│ │ │ 好,我知道就是靠你們公司的credit,阿其實評分你們 │
│ │ │ 不會輸給人家,我這邊假如內聘,你一定最少有一個安 │
│ │ │ 全的,這樣就可以了。 │
│ │ │B:其實喔,沒有就可以啦。 │
│ │28:34│A:沒有啦,最少一個啦,至少一個,最好還是都勾給我。 │
│ │ │ 因為那個盡量少啦,把那個分數都評給你。 │
│ │ │B:其實我問你如果撇開別的不談,純就業績、財務能力各 │
│ │ │ 方面。 │
│ │ │A:那個也一直在做,我就不要。 │
│ │ │B:純就業績、實績、財物實力各方面,平均起來,我們絕 │
│ │ │ 對沒在怕的。 │
│ │29:05│A:沒關係啦,我跟你說啦,你基本上,名單趕快,明後天 │
│ │ │ 先給我。 │
│ │29:14│B:好。 │
│ │29:17│A:這樣最快啦,沒關係啦,這樣最簡單啦,要嘛你等一下 │
│ │ │ 就去找副縣長談,看看那個「JV」的問題,問問看她有 │
│ │29:28│ 沒有正式開會,你說妳由鬆變這樣會不會不好,因為由 │
│ │ │ 緊變成鬆會比較好,由鬆變緊,就問她這個,阿我再跟 │
│ │ │ 她談,看能不能補救?這樣子,因為我是怕他我是怕那 │
│ │29:33│ 個...和威信作伙開會,所以那個是有正式內部開會不是│
│ │ │ 對外的,我們內部的,阿裡面的人人多口雜,阿如果不 │
│ │ │ 是那個的話是OK。 │
│ │ │B:不然就是怎樣,妳公告的時候,我叫別人。 │
│ │ │A:出來可以一次就處理了。 │
│ │ │B:一點點,可以,就可以,跟這個 │
│ │ │A:現在是最好是等,你就沒,我剛才認為...,妳等一下,│
│ │ │ 你要回去去跟他講一下,你說啊你們現在是還可以糾正 │
│ │30:15│ (音譯)...,...就說沒有...,你說你現在... │
│ │ │B:...因為我有跟他說過了... │
│ │ │A:他早上還在主持開會,阿他跟我說,那時候我想說你們 │
│ │30:32│ 都沒有這個問題,所以我也沒有意見,我就說好啊,我 │
│ │ │ 想說你會用德昌啊。 │
│ │ │B:沒有,我有跟他說,他本來是...我跟他講完了,就是不│
│ │ │ 領錢(音譯),其實喔,...我去找副縣長的時候,像我│
│ │ │ 開會,開會檢討說...(手機響) │
│ │ │A:沒關係,你等一下找她說。 │
│ │ │B:好。 │
│ │ │A:我等一下再找她問。 │
│ │ │B:好。 │
│ │ │A:只有這個問題嗎? │
│ │31:42│B:對,剩這個而已。 │
│ │ │A:你等一下再找她一下。...簡單說一下,你說現在檢調都│
│ │31:45│ 會看這個案子,本來是鬆的,變... │
│ │ │B:本來可以變不可以... │
│ │ │A:你說你跟「董仔」星期四... │
│ │ │B:你媽媽那個。 │
│ │ │A:好,星期四。 │
│ │ │B:你星期四在? │
│ │32:10│A:不用講了,看幾點,你幾點來? │
│ │32:26│B:我就早上,大約10點。 │
│ │ │A:好。OK。 │
│ │ │B:那我先走。 │
│ │ │A:好。ㄟ,那個「資料」,那個、那個「副總」..「副總 │
│ │32:36│ 」 │
│ │ │ │
│ │ │ │
│ │ │ │
│ │33:0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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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譯文一(理虹公司相關標案通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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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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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00年度嘉義縣事業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 │
│ 制計畫」 │
├──┬───────────────────┬─────┬────────┤
│1 │◎1-1 │調三卷第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183 至183 │第700號通訊監察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書 │
│ │100年5月9日11時45分28秒 │ │(監察期間:100 │
│ │B:你回來了? │ │年4月20日至5月19│
│ │A:嗯對,昨天回來的。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嗯怎樣? │ │一第127頁) │
│ │A:那天打電話那個有1個姓邱的在找你。 │ │ │
│ │B:我知、我知,我有跟「小張」交代先找 │ │ │
│ │ 你,你如果不在看怎樣再找我。 │ │ │
│ │A:喔要怎麼辦?他現在打電話來說要找你 │ │ │
│ │ 。 │ │ │
│ │B:找我? │ │ │
│ │A:嗯。 │ │ │
│ │B:哦哦哦。 │ │ │
│ │A:還是你跟他聯絡完看要怎麼辦你再告訴 │ │ │
│ │ 我。 │ │ │
│ │B:好啊。你什麼時候回來的? │ │ │
│ │A:昨天。 │ │ │
│ │B:好。 │ │ │
│ ├───────────────────┤ │ │
│ │◎1-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5月10日21時19分0秒 │ │ │
│ │B:董仔,怎樣? │ │ │
│ │A:他那個是事業廢棄物的建置… │ │ │
│ │B:你今天有去喔? │ │ │
│ │A:是啊。 │ │ │
│ │B:你在哪? │ │ │
│ │A:我現在要去澄清湖跟人家說事情。 │ │ │
│ │B:澄清湖!跑到哪裡去。 │ │ │
│ │A:嗯,人家跟我約在那裡。 │ │ │
│ │B:喔,好了,因為剛剛忠信約我來博愛路 │ │ │
│ │ 這裡,你要過來嗎? │ │ │
│ │A:我如果過去怕很晚了。 │ │ │
│ │B:好,不然明天白天看怎樣。 │ │ │
│ │A:好,明天白天… │ │ │
│ │B:你今天也有去。 │ │ │
│ │A:嗯啊。 │ │ │
│ │B:我今天都在開會,我就沒打給你。 │ │ │
│ │(後略) │ │ │
├──┼───────────────────┼─────┤ │
│2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215 頁 │ │
│ │100年5月11日10時16分6秒 │ │ │
│ │B:喂,吳老師。 │ │ │
│ │A:你們走了嗎? │ │ │
│ │B:我剛要走而已,你在哪裡? │ │ │
│ │A:你跟他講好了就對了? │ │ │
│ │B:是啊,都沒有,看起來說裡面的人都很 │ │ │
│ │ 生疏。 │ │ │
│ │A:所以他們不要就對了? │ │ │
│ │B:沒有,他們要啦! │ │ │
│ │A:要? │ │ │
│ │B:他們去努力! │ │ │
│ │A:哦,好啊、好啊,你等一下要去哪裡? │ │ │
│ │B:我等一下要去屏東。 │ │ │
│ │(後略,雙方約在博愛路、十全路口碰面)│ │ │
├──┼───────────────────┼─────┼────────┤
│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204 頁反面│第976號通訊監察 │
│ │100年6月20日10時46分13秒 │ │書 │
│ │A:吳老師。 │ │(監察期間:100 │
│ │B:我剛聽「建仁」說他頭家有打給你說不 │ │年6月1日至6月30 │
│ │ 要投喔?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他頭家打給我?沒有ㄟ。 │ │一第135頁) │
│ │B:王仔、王仔。 │ │ │
│ │A:沒跟我講ㄟ。 │ │ │
│ │B:他跟我說不要投了,現在那個「楊經理 │ │ │
│ │ 」說他準備好了。 │ │ │
│ │A:喔喔…阿…楊經理準備好了嘸就楊經理 │ │ │
│ │ 啊。 │ │ │
│ │B:對啊對啊他說他們那個另外一個**(模 │ │ │
│ │ 糊)的沒辦法,怕到時簽約會毀約…A:│ │ │
│ │ 啊啊…煮菜的朋友啊。 │ │ │
│ │B:煮菜那個…可能現在來不及了,只好給 │ │ │
│ │ 他討煮菜的人。 │ │ │
│ │A:對啊對啊,我現在有啊。 │ │ │
│ │B:你現在有啊!? │ │ │
│ │A:ㄟ啊。 │ │ │
│ │B:好好好,他不知道有沒有變? │ │ │
│ │A:沒變。 │ │ │
│ │B:這樣喔,好好好,我回去看.. 下午相度│ │ │
│ │ (遇)再拿給你。 │ │ │
│ │A:好好。 │ │ │
├──┼───────────────────┼─────┤ │
│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222 頁背面│ │
│ │100年6月21日13時52分11秒 │ │ │
│ │A:喂,要用傳真還是唸給你聽? │ │ │
│ │B:你傳0000000。 │ │ │
│ │A:好,我現在傳。 │ │ │
│ │B:0000000。 │ │ │
├──┼───────────────────┼─────┼────────┤
│5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楊家源 │233 頁 │第1092號通訊監察│
│ │100年6月21日15時28分20秒 │ │書 │
│ │B:喂!吳老師…我看到了。 │ │(監察期間:100 │
│ │A:你自己要去總(台語)。 │ │年6月17日至7月15│
│ │B:都不認識,是要去那裡總?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你們公司要去處理…這些人是上次他 │ │一第138頁) │
│ │ 們內部選的…你不早一點講,就可以用 │ │ │
│ │ 挑的。 │ │ │
│ │B:這樣子喔。 │ │ │
│ │A:第一個是你學長,你不認識?!…第 │ │ │
│ │ 一個環工所的,你不認識!再拉兩個就 │ │ │
│ │ 可以啦! │ │ │
│ │B:好啦!我知道… │ │ │
├──┴───────────────────┴─────┴────────┤
│㈢「101年度嘉義縣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 │
│ 「101年度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畫」 │
├──┬───────────────────┬─────┬────────┤
│1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07頁 │字第46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2日22時42分26秒 │ │察書 │
│ │A:邱秘書,你明天幾點會出去? │ │(監察期間:101 │
│ │B:怎麼樣?什麼事?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我今天不是叫你找我,你沒有找我,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你幾點要出去?你要出去之前,拿東西 │ │一第68頁) │
│ │ 、我、來找我一下好嗎? │ │ │
│ │B:過去你那邊? │ │ │
│ │A:你明天幾點要出門?如果來得及,在竹 │ │ │
│ │ 崎,如果來不及,才去嘉義找我。 │ │ │
│ │B:你幾點出門? │ │ │
│ │A:我一般都7點多就出門了。 │ │ │
│ │B:我明天還要去農會談個工作,…我去 │ │ │
│ │ 嘉義找你。… │ │ │
│ │A:你要記得找我,我剛才告訴你:要離開 │ │ │
│ │ 時要找我,你都沒有。 │ │ │
│ │B:我有問你:有沒有什麼事? │ │ │
│ │A:我就忘記了。… │ │ │
│ │B:好,明天。 │ │ │
├──┼───────────────────┼─────┤ │
│2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07頁反面 │ │
│ │101年2月23日19時18分6秒 │ │ │
│ │B:喂! │ │ │
│ │A:邱秘書! │ │ │
│ │B:是! │ │ │
│ │A:你「那個」明天要給我。 │ │ │
│ │B:我知道! │ │ │
│ │A:另外1個我會再給你,應該是今天要給你│ │ │
│ │ !你不會再來了嘛! │ │ │
│ │B:耶!我現在來處理... │ │ │
│ │A:好!明天還有另外1份也要趕! │ │ │
│ │B:好! │ │ │
├──┼───────────────────┼─────┤ │
│3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偵四卷第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208頁反面 │ │
│ │101年2月24日8時20分0秒 │ │ │
│ │B:喂! │ │ │
│ │A:邱秘書! │ │ │
│ │B:是! │ │ │
│ │A:你今天幾點會過來? │ │ │
│ │B:妳是要我拿那個東西後再過去還是。 │ │ │
│ │A:嗯!你那麼久,要有新的,要都有! │ │ │
│ │B:那不然? │ │ │
│ │A:「那個」要有,「新的」也要有。 │ │ │
│ │B:好!那我等一下先從那裡過去好了。 │ │ │
│ │A:好! │ │ │
├──┼───────────────────┼─────┼────────┤
│4 │0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一卷第85│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至85 頁反 │字第470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4日11時4分45秒 │面 │察書 │
│ │B:是,邱董。 │ │(監察期間:101 │
│ │A:你有空嗎?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ㄟ...我明天好嘛。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要到明天喔? │ │一第69頁) │
│ │B:對,明天假日去找你。今天就要晚一點 │ │ │
│ │ 。 │ │ │
│ │A:晚一點幾點? │ │ │
│ │B:晚一點可能晚上了。你還有... 要吃飯 │ │ │
│ │ ?新的? │ │ │
│ │A:嘿,我有一些工作,嘿啊。 │ │ │
│ │B:好,我打給你,不然就我明天再跑一趟 │ │ │
│ │ 。明天去找就要去市區了嘛? │ │ │
│ │A:對,我現在是說,對啦,我是說看你今 │ │ │
│ │ 天晚上來也不要緊啊,然後,我... │ │ │
│ │ ,星期天(2/26)你要找我啊! │ │ │
│ │B:好啦、好啦,因為我還要等一位朋友啦A│ │ │
│ │ :是喔。 │ │ │
│ │B:他那個東西拿來,順便去,這樣比較不 │ │ │
│ │ 會... │ │ │
│ │A:今天晚上可以嗎? │ │ │
│ │B:我再等一下,我催他一下,看下午可不 │ │ │
│ │ 可以,他如果有來找我就可以了。 │ │ │
│ │A:OK、OK,好嘛,謝謝。 │ │ │
├──┼───────────────────┼─────┼────────┤
│5 │◎5-1 │調二卷第61│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至62 頁 │字第477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監察期間:│
│ │101年2月24日15時14分16秒 │ │10 1年2月10日至3│
│ │B:喂。 │ │月9日,見通訊監 │
│ │A:喂,那傳怎麼傳不過去? │ │察卷一第34頁) │
│ │B:唉? │ │ │
│ │A:0000000對不? │ │ │
│ │B:好好好。 │ │ │
│ │A:傳不過去你看看好嗎? │ │ │
│ │B:你再馬上傳。 │ │ │
│ │A:0000000好。 │ │ │
│ ├───────────────────┤ ├────────┤
│ │◎5-2 │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467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2月24日16時18分18秒 │ │(監察期間:101 │
│ │A:是!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我跟你講,它那個我唸給你聽啦...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房屋」ㄟ?起厝的(笑)。 │ │一第65頁) │
│ │B:「專業廢棄物露天防污燃燒防治計畫」 │ │ │
│ │A:第一個我知道啦,「房屋」那個不知道!│ │ │
│ │ 起厝那個不知道。 │ │ │
│ │B:喔,來,「中洋工業區無汙染防護網建 │ │ │
│ │ 置計畫」。 │ │ │
│ │A:好。那就是「房屋」喔?「房屋」就是 │ │ │
│ │ 這個喔? │ │ │
│ │B:對啦! │ │ │
│ │A:那怎麼會寫「房屋」? │ │ │
│ │B:防護啊! │ │ │
│ │A:喔,好。 │ │ │
│ │B:我跟你講,那個喔,那個4點啦! │ │ │
│ │A:「房屋」4點? │ │ │
│ │B:對,啊上面那一個5.65的啦... 公分的 │ │ │
│ │ 啦!OK! │ │ │
│ │A:好。 │ │ │
├──┼───────────────────┼─────┼────────┤
│6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310 背面至│字第477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4日16時9分9秒 │311頁 │察書(監察期間:│
│ │A:你有打電話給我嗎? │ │10 1年2月10日至3│
│ │B:你那個...要加1,還是什麼都不用? │ │月9日,見通訊監 │
│ │A:啊? │ │察卷一第34頁) │
│ │B:要...1+1、2+2,不用吧? │ │ │
│ │A:我跟你講,那個都要4個份。4份啦,要4│ │ │
│ │ 份啦。 │ │ │
│ │B:4喔,每個都4喔,隨便就對了? │ │ │
│ │A:啊?不是啊,看你要用怎樣啊! │ │ │
│ │B:那有一個「房屋」是什麼,看不懂? │ │ │
│ │A:這樣喔...。 │ │ │
│ │B:那個「房屋」,不曾看過啦,你稍微問 │ │ │
│ │ 一下好不好? │ │ │
│ │A:是喔。 │ │ │
│ │B:那「房屋」的這樣人家看不懂啦! │ │ │
│ │A:不然待會我要怎麼傳給你?我寫一下. │ │ │
│ │ .. │ │ │
│ │B:不用,你跟我講一下大概怎樣就好了。 │ │ │
│ │ 用你的啦。 │ │ │
│ │A:啊?用我的? │ │ │
│ │B:我剛剛打給你那個! │ │ │
│ │A:嗯,好。 │ │ │
├──┼───────────────────┼─────┼────────┤
│7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楊家源 │234 頁 │字第467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5日14時31分10秒 │ │察書 │
│ │A:喂,楊經理,你在台中喔? │ │(監察期間:101 │
│ │B:沒,我在台北。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你們曾經作過露天的嗎?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你說露天燃燒喔? │ │一第65頁) │
│ │A:嗯啊。 │ │ │
│ │B:有啊,怎麼了? │ │ │
│ │A:沒啦,他們那個又再找了!幹沒效了真 │ │ │
│ │ 的。看你們要不要去? │ │ │
│ │B:唉(嘆氣)……A:他們上一次有去問啦│ │ │
│ │,說局長對老師印象很不好,裡面都不要投│ │ │
│ │他。 │ │ │
│ │B:嗯…,他們那個公告了嗎? │ │ │
│ │A:還沒有,在等。 │ │ │
│ │B:嘿。 │ │ │
│ │A:它那個5百60幾而已。 │ │ │
│ │B:560幾萬喔? │ │ │
│ │A:是啊,所以那個純粹露天的而已,沒有 │ │ │
│ │ 再加別項啦。 │ │ │
│ │B:嗯。 │ │ │
│ │A:嗯啊、嗯啊,你想看嘜啦! │ │ │
│ │B:好,我想看嘜。 │ │ │
│ │A:晚上給我答案。 │ │ │
│ │B:好、好啊。 │ │ │
├──┼───────────────────┼─────┼────────┤
│8 │◎8-1 │偵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209至209 │字第470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察書 │
│ │101年2月26日10時22分21秒 │ │(監察期間:101 │
│ │A:邱秘書,你那個「資料」今天要給我喔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我知道。 │ │一第69頁) │
│ │A:然後,你過來的時候,輓聯記得拿給○ │ │ │
│ │ ○的老闆去掛一掛,… │ │ │
│ │B:好好。 │ │ │
│ ├───────────────────┤ ├────────┤
│ │◎8-2 │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 │字第468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2月26日13時39分58秒 │ │(監察期間:101 │
│ │B:喂!張小姐!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邱祕書,你差不多幾點過來?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我現在人在小平(音譯)這裡,要過來 │ │一第68頁) │
│ │ 嗎? │ │ │
│ │A:我在等你的資料啊! │ │ │
│ │B:怎麼說呢?我早上和他聯絡,他說明天 │ │ │
│ │ 早上OK嗎? │ │ │
│ │A:不行啦! │ │ │
│ │B:他現在人在.. │ │ │
│ │A:嗯!不行啦! │ │ │
│ │B:不行嗎? │ │ │
│ │A:對啊!你趕快跟他講,之前你跟我說禮 │ │ │
│ │ 拜天啊! │ │ │
│ │B:對啊!我知道啊!我也有跟他講,問題 │ │ │
│ │ 他跟我說,他他他明天早上才能到。 │ │ │
│ │A:不是啊!那他明天有沒有問題?我不是 │ │ │
│ │ 有跟你說還有另外1個? │ │ │
│ │B:他沒問題,明天早上啦!OK嗎? │ │ │
│ │A:當然是不OK啦!今天晚上來!今天晚上 │ │ │
│ │ 等你! │ │ │
│ │B:我再和他聯絡! │ │ │
├──┼───────────────────┼─────┼────────┤
│9 │0000000000號:(A)邱豐銘 │他一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108至109 │字第470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11時0分25秒 │頁 │察書 │
│ │B:大仔,還在討論。 │ │(監察期間:101 │
│ │A:這樣,何時?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你們今天不是沒有上班?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對啊,但是我有一些工作,你何時要下 │ │一第69頁) │
│ │ 來? │ │ │
│ │B:還有「新的」喔? │ │ │
│ │A:不,你何時要下來啦? │ │ │
│ │B:我明天。 │ │ │
│ │A:不通(不要)啦! │ │ │
│ │B:今天休息。 │ │ │
│ │A:對,但是你今天一定要過來一趟啊。 │ │ │
│ │B:我明天一大早,拜託、拜託,今天我不 │ │ │
│ │ 在南部,我去台北,我明天一大早。 │ │ │
│ │A:這樣啊,好啦、好啦。 │ │ │
│ │B:要去哪裡找你? │ │ │
│ │A:嘉義市吧。 │ │ │
│ │B:不是高鐵站? │ │ │
│ │A:高鐵喔? │ │ │
│ │B:沒關係,我明天要出門再和你聯絡。 │ │ │
│ │A:好好好。 │ │ │
├──┼───────────────────┼─────┤ │
│10 │0000000000號:(A)邱豐銘 │他一卷第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109至110 │ │
│ │101年2月26日15時55分19秒 │頁 │ │
│ │A:你有沒有辦法今天晚上來? │ │ │
│ │B:明天好嘛,因為我還沒有回去南部。 │ │ │
│ │A:晚上沒辦法過來嗎? │ │ │
│ │B:今天沒辦法,明天。 │ │ │
│ │A:這個工作很趕呢! │ │ │
│ │B:啊? │ │ │
│ │A:工作在趕呢。 │ │ │
│ │B:我等一下看看如果來得及我打給你。 │ │ │
│ │A:好好。 │ │ │
├──┼───────────────────┼─────┼────────┤
│11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他一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110頁 │字第46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17時32分7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邱祕書,你晚上要不要過來?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我現在..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你資料不是要給我?我們不是講好資料 │ │一第68頁) │
│ │ 給我? │ │ │
│ │B:吼!我有催他了,他說晚一點打電話給 │ │ │
│ │ 我,要不然我明天早上.. │ │ │
│ │A:明天一早哦!不然我明天整天都忙哦! │ │ │
│ │B:我知道! │ │ │
│ │A:快沒有什麼空檔! │ │ │
│ │B:好! │ │ │
│ │(後略-談法會現場花的佈置問題) │ │ │
├──┼───────────────────┼─────┼────────┤
│12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證一卷第84│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頁反面 │字第472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18時42分15秒 │ │察書 │
│ │B:老大,你有沒有朋友有做露天燃燒那一 │ │(監察期間:101 │
│ │ 種?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露天燃燒喔?是左營以北嗎?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對啦,因為我想不出來誰... │ │一第61頁) │
│ │A:誰做ㄛ? │ │ │
│ │B:不能在找那個人嘛,台北那個人。 │ │ │
│ │A:那個他比較弱阿,我想看看。 │ │ │
│ │B:你想一下,晚上跟我講。 │ │ │
│ │A:露天燃燒,就我們兩個嘛。 │ │ │
│ │B:助理教授很辛苦ㄟ,明天又要去搭高 │ │ │
│ │ 鐵去,叫我今天晚上去,我說沒辦法啦 │ │ │
│ │。A:沒辦法,ㄟ,你可以叫他們下來阿。 │ │ │
│ │B:沒有啦,人家怎麼可能。 │ │ │
│ │A:你跟他說大溪的豆乾要給他們,他們難 │ │ │
│ │ 道聽到豆乾不會下來啊。 │ │ │
│ │B:不會下來。 │ │ │
│ │A:不行是不是。 │ │ │
│ │B:問一下露天還有誰? │ │ │
│ │A:我想看看在跟你講。 │ │ │
│ │B:看可不可以待會想一下。 │ │ │
│ │A:他是不是500還是600,還是什麼。 │ │ │
│ │B:他那個56幾。 │ │ │
│ │A:560喔? │ │ │
│ │B:好像大概560,那個18幾有做,但是我不│ │ │
│ │ 想找他。 │ │ │
│ │A:找他,謝謝啦。 │ │ │
│ │B:找他,算了算了。 │ │ │
│ │A:規模就560左右是不是? │ │ │
│ │B:應該這種規模就單純露天的,沒有再有 │ │ │
│ │ 的沒的。 │ │ │
│ │A:就露天燃燒嘛。 │ │ │
├──┼───────────────────┼─────┼────────┤
│13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他一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110至111 │字第467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20時47分41秒 │頁 │察書 │
│ │A:同學! │ │(監察期間:101 │
│ │B:是是,嘿。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明天去,可不可以?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噯,明天幾點? │ │一第65頁) │
│ │A:你幾點比較方便? │ │ │
│ │B:早一點。 │ │ │
│ │A:早一點喔,你人在哪裡? │ │ │
│ │B:我在市內而已,嘉義那邊。 │ │ │
│ │A:要去市區找你? │ │ │
│ │B:對啊、對啊。 │ │ │
│ │A:高鐵站沒辦法? │ │ │
│ │B:沒辦法。 │ │ │
│ │A:好啦、好啦,我晚上找看看有沒有人載 │ │ │
│ │ 我。 │ │ │
│ │B:你今晚坐高鐵來沒辦法嗎? │ │ │
│ │(中略) │ │ │
│ │A:…所以明天好了,明天我叫人家載我。 │ │ │
│ │B:你不要弄得很晚,我明天很忙,…你越 │ │ │
│ │ 早越好,... 不然你乾脆晚上下來,下 │ │ │
│ │ 來嘉義嘛!... │ │ │
│ │A:晚上去沒人可載,我剛問過了。... 今 │ │ │
│ │ 天晚上去,沒有人載我。…我那裡朋友 │ │ │
│ │ 人家在忙,要明天。我明天差不多10點 │ │ │
│ │ 多。 │ │ │
│ │B:10點多太晚了,逼得真的是...,工作在│ │ │
│ │ 做... │ │ │
│ │A:好啦、好啦,我儘量啦。 │ │ │
│ │B:不是啦,你今晚看幾點?你下來再打算 │ │ │
│ │ 。 │ │ │
│ │A:晚上真的沒辦法。 │ │ │
│ │B:晚上沒辦法,你明天10點多,我真的讓 │ │ │
│ │ 人家唸就唸慘了。 │ │ │
│ │A:好啦,我儘量,9點多。 │ │ │
│ │B:不是儘量。 │ │ │
│ │A:我明天早上打給你,幾點到你那裡這樣 │ │ │
│ │ 。…我8點多就起來坐高鐵了。 │ │ │
│ │B:(不高興大聲、多次要求吳銘圳務必 │ │ │
│ │ 晚上到嘉義) │ │ │
│ │A:今晚... 我東西都沒有帶。這樣,早上 │ │ │
│ │ 我早一點的去。 │ │ │
│ │B:你坐早一點的、坐早一點的。 │ │ │
│ │A:好。 │ │ │
├──┼───────────────────┼─────┼────────┤
│14 │0000000000號:(A)楊家源 │調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235至236 │字第807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16日15時28分34秒 │頁 │察書 │
│ │A:吳老師喔。 │ │(監察期間:101 │
│ │B:嗯怎樣? │ │年3月9日至4月6日│
│ │A:它那個工業區那個算不進去。 │ │,見通訊監察卷一│
│ │B:什麼? │ │第82頁) │
│ │A:工業區那個啦! │ │ │
│ │B:什麼工業區? │ │ │
│ │A:工業區那個啦! │ │ │
│ │B:嗯怎樣? │ │ │
│ │A:算不進去。 │ │ │
│ │B:什麼塞不進去? │ │ │
│ │A:我說成本算不進去啦。 │ │ │
│ │B:所以不要啦? │ │ │
│ │A:沒辦法,我算不進去啊,沒辦法做。 │ │ │
│ │B:哇!跟人家講好了你,我那天去跟人 │ │ │
│ │ 家講好了。但是你是eightㄋㄟ!eight │ │ │
│ │ ㄋㄟ! │ │ │
│ │A:我...我... │ │ │
│ │B:eightㄋㄟ!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我等一下打給你,我 │ │ │
│ │ 等一下打給你。 │ │ │
├──┼───────────────────┼─────┼────────┤
│15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87│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楊家源 │頁反面至88│字第805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19日14時16分19秒 │頁 │察書 │
│ │A:楊經理。 │ │(監察期間:101 │
│ │B:嗯。 │ │年3月9日至4月6日│
│ │A:我今天有去啦!你要先進去ㄋㄟ!他說 │ │,見通訊監察卷一│
│ │ 你們那個怎麼那麼麻煩…說哪有人給人 │ │第83頁) │
│ │ 家開在99的…老闆真…B:我也很頭痛啊│ │ │
│ │ ! │ │ │
│ │A:我問你,現在清運監督有什麼比較注意 │ │ │
│ │ 的?那個可以問的? │ │ │
│ │B:你說那個廢棄物清運處理的嗎? │ │ │
│ │A:嗯啊,垃圾要進廠。 │ │ │
│ │(中略) │ │ │
│ │A:明天去你再跟他說。 │ │ │
│ │B:好啦、好啦,OK。 │ │ │
├──┴───────────────────┴─────┴────────┤
│㈣「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與環境衛生整體管理計畫」 │
│ 「101年度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宣導工作計畫」 │
├──┬───────────────────┬─────┬────────┤
│1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410 頁背面│字第807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19日17時38分31秒 │ │察書 │
│ │A:你什麼時候有空? │ │(監察期間:101 │
│ │B:ㄟ...很急嗎? │ │年3月9日至4月6日│
│ │A:嗯! │ │,見通訊監察卷一│
│ │B:(笑)我明天打給你。 │ │第82頁) │
│ │A:我這裡... 這1個東西是說怎樣,要怎麼│ │ │
│ │ 傳過去給你? │ │ │
│ │B:不然用傳的好了,0000000。 │ │ │
│ │A:你人有在那裡嗎? │ │ │
│ │B:有啊、有啊,你現在傳。 │ │ │
│ │A:好。 │ │ │
│ │B:你現在傳,我處理完我打給你。 │ │ │
│ │A:好。 │ │ │
├──┼───────────────────┼─────┼────────┤
│2 │00-0000000號:(A)張瑛姬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32頁反面 │字第1173號通訊監│
│ │101年4月9日17時2分11秒 │ │察書 │
│ │A:邱秘書,你還沒走嘛? │ │(監察期間:101 │
│ │B:還沒。 │ │年4月6日至5月4日│
│ │A:你上來找我一下。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B:好好。 │ │第123頁) │
├──┼───────────────────┼─────┤ │
│3 │00-0000000號:(A)張瑛姬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32 頁反面│ │
│ │101年4月9日17時15分 │ │ │
│ │A:邱秘書,你過來一下。 │ │ │
│ │B:好。 │ │ │
├──┼───────────────────┼─────┼────────┤
│4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332 頁反面│字第1183號通訊監│
│ │101年4月9日17時38分31秒 │ │察書 │
│ │A:你什麼時候有空? │ │(監察期間:101 │
│ │B:ㄟ...很急嗎? │ │年4月6日至5月4日│
│ │A:嗯!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B:(笑)我明天打給你。 │ │第119頁) │
│ │A:我這裡... 這1個東西是說怎樣,要怎麼│ │ │
│ │ 傳過去給你? │ │ │
│ │B:不然用傳的好了,0000000。 │ │ │
│ │A:你人有在那裡嗎? │ │ │
│ │B:有啊、有啊,你現在傳。 │ │ │
│ │A:好。 │ │ │
│ │B:你現在傳,我處理完我打給你。 │ │ │
│ │A:好。 │ │ │
├──┼───────────────────┼─────┤ │
│5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333 頁 │ │
│ │101年4月9日17時53分39秒 │ │ │
│ │B:1張而已嘛? │ │ │
│ │A:嗯啊。 │ │ │
│ │B:哦哦哦... │ │ │
│ │A:有嗎? │ │ │
│ │B:有啊,不過看不太懂。 │ │ │
│ │A:(笑)B:好,我找電話給你。 │ │ │
│ │A:我跟你說,你打另外那支啦。 │ │ │
│ │B:另外那支。好,我明天,明天打給你。 │ │ │
├──┼───────────────────┼─────┤ │
│6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333 頁 │ │
│ │101年4月9日17時55分45秒 │ │ │
│ │A:你走了嗎? │ │ │
│ │B:還沒。 │ │ │
│ │A:還沒你剛剛叫我傳兩遍,兩遍都... │ │ │
│ │B:都一樣的。 │ │ │
│ │A:對啊... │ │ │
│ │B:有啊、有啊,現在又進來。 │ │ │
│ │A:我跟你說... 來,你最上面看一下。有1│ │ │
│ │ 個第(1)項有沒有? │ │ │
│ │B:嗯。 │ │ │
│ │A:...右邊不是101、102... │ │ │
│ │B:嗯嗯。 │ │ │
│ │A:他是分兩次。 │ │ │
│ │B:嗯嗯嗯。 │ │ │
│ │A:今(年)跟明(年)啦。 │ │ │
│ │B:嗯嗯。 │ │ │
│ │A:這樣啦。啊每一個項... 各1啦!每1項 │ │ │
│ │ 各1! │ │ │
│ │B:嗯嗯嗯。 │ │ │
│ │A:然後最好你每1項都寫1、2這樣。 │ │ │
│ │B:(2)沒有啊。 │ │ │
│ │A:沒啦,(2)喔,(2)我跟你講,這個 │ │ │
│ │ 你看你知道嗎?第(2)大項。 │ │ │
│ │B:對啊空的,裡面空的。 │ │ │
│ │A:對對,但是這你有沒有?有沒有辦法 │ │ │
│ │B:空的,裡面沒東西。 │ │ │
│ │A:我知道啊,但是我是說這你有沒有辦法 │ │ │
│ │ ? │ │ │
│ │B:不知道,要問看看。 │ │ │
│ │A:沒關係,你那個趕快... │ │ │
│ │B:都沒內容,這不知道... │ │ │
│ │A:這樣哦。 │ │ │
│ │B:嗯嗯嗯。 │ │ │
│ │A:啊你看看好不好。 │ │ │
│ │B:好。 │ │ │
│ │A:啊你第(1)個應該可以知道吧,第(1 │ │ │
│ │ )項應該知道吧。 │ │ │
│ │B:好好。怎麼第(2)項又1個279? │ │ │
│ │A:對啊。 │ │ │
│ │B:不是420嗎? │ │ │
│ │A:不是啦,不是、不是,你那個搞錯了。 │ │ │
│ │ 第(1)項對不... │ │ │
│ │B:嗯。 │ │ │
│ │A:第(1項)右邊不是有101、102嗎... │ │ │
│ │B:嗯嗯嗯。 │ │ │
│ │A:101就是今年嘛!啊... │ │ │
│ │B:喔,好好。 │ │ │
│ │A:這樣你知道啦。 │ │ │
│ │B:嗯嗯。都要1、2、1、2就對了? │ │ │
│ │A:嗯,最好是1、2、1、2,比較... │ │ │
│ │B:101、1啦,102、1啦這樣就對了? │ │ │
│ │A:嗯。 │ │ │
│ │B:好。 │ │ │
│ │ │ │ │
├──┼───────────────────┼─────┤ │
│7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康敏捷 │338頁 │ │
│ │101年4月15日12時56分22秒 │ │ │
│ │簡訊:康總已mail給你是否評估後若有意願│ │ │
│ │ 明早見個面? │ │ │
├──┼───────────────────┼─────┼────────┤
│8 │00-0000000號:(A)吳銘圳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39 頁 │字第1173號通訊監│
│ │101年4月16日16時12分5秒 │ │察書 │
│ │A:老大仔,傳真幾號? │ │(監察期間:101 │
│ │B:(05)0000000。 │ │年4月6日至5月4日│
│ │A:「2桌一樣」,不要緊喔?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B:好啦,不要緊啦,你先(傳真)過去, │ │第123頁) │
│ │ 我馬上進去,我叫人家看看。 │ │ │
│ │A:你幾點過去? │ │ │
│ │B:不要緊,你先那個,好嗎。 │ │ │
│ │A:先傳(真)? │ │ │
│ │B:嘿嘿嘿,好嗎,我叫他們那個,好嗎, │ │ │
│ │ 謝謝。 │ │ │
├──┼───────────────────┼─────┤ │
│9 │00-0000000號:(A)周錦秀 │證二卷第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39 頁 │ │
│ │101年4月16日16時19分8秒 │ │ │
│ │A:秘書,有收到(傳真)了。 │ │ │
│ │B:這樣喔,好,我知道,謝謝,好。 │ │ │
├──┼───────────────────┼─────┼────────┤
│10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二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張瑛姬 │339頁反面 │字第1180號通訊監│
│ │101年4月16日17時26分57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喂,妳走了嗎? │ │年4月6日至5月4日│
│ │B:嗯我走了。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A:哇! │ │第121頁) │
│ │B:你資料你就放我...你有資料嘛? │ │ │
│ │A:嗯。 │ │ │
│ │B:你放我抽屜好了。還是明天給我?你明 │ │ │
│ │ 天會不會來? │ │ │
│ │A:明天會啊。這樣...好。 │ │ │
│ │B:沒關係,不然... 我跟你講,你放在我 │ │ │
│ │ 的那個滑鼠墊下好了。 │ │ │
│ │A:好好。 │ │ │
│ │B:訂起來。 │ │ │
│ │A:好好。 │ │ │
├──┼───────────────────┼─────┼────────┤
│11 │0000000000號:(A)楊家源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7-0000000號:(B)吳銘圳 │345頁反面 │字第1547號通訊監│
│ │101年5月29日11時9分11秒 │ │察書 │
│ │A:喂吳老師喔。 │ │(監察期間:101 │
│ │B:你都沒在線上。 │ │年5月4日至6月1日│
│ │A:我昨天去跟我老闆(邱奕誠)講了。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B:嗯怎樣? │ │第101頁) │
│ │A:你先聽我說...我跟我頭仔啦... │ │ │
│ │B:嗯,你講。 │ │ │
│ │A:那全部都不認識! │ │ │
│ │B:不認識。 │ │ │
│ │A:1個都沒有。 │ │ │
│ │B:沒辦法,那時候先勾給他。沒關係,先 │ │ │
│ │ 去,裡面再交代,裡面過就差不多了。 │ │ │
│ │A:那幾個你有認識嗎? │ │ │
│ │B:...我看看。 │ │ │
│ │A:因為我昨天ㄟ我頭仔講,他看完之後...│ │ │
│ │B:利潤呢? │ │ │
│ │A:上禮拜不是跟你講過了? │ │ │
│ │B:你沒講啦。 │ │ │
│ │A:九三(台語)! │ │ │
│ │B:喔,我知。好啦、好啦,那沒關係啦, │ │ │
│ │ 不然你們先進去再說。 │ │ │
│ │A:你覺得那我們有辦法投嗎? │ │ │
│ │B:會啦,先進去,剩下的認識的我幫你講 │ │ │
│ │ 一下。 │ │ │
│ │A:好啦。 │ │ │
│ │B:來得及嗎?什麼時候? │ │ │
│ │A:下禮拜四。 │ │ │
│ │B:好啊、好啊,現在誰在做的? │ │ │
│ │A:我這新的案啊! │ │ │
│ │B:這新的! │ │ │
│ │A:對啊。 │ │ │
│ │B:確定? │ │ │
│ │A:這去年沒有吧,他們去年可能綠信做的 │ │ │
│ │ ,但是綠信現在這個東西沒可能他們去 │ │ │
│ │ 年...,因為我記得它宣導那有的沒的去│ │ │
│ │ 年不知道誰做的。 │ │ │
│ │B:喔好啦。不然你先進去,剩下的再... │ │ │
│ │ 再幫忙用。 │ │ │
│ │A:好。 │ │ │
├──┼───────────────────┼─────┼────────┤
│12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106頁反面 │字第1823號通訊監│
│ │101年6月13日11時9分43秒 │ │察書 │
│ │簡訊:老大,明天嘉義請志賢哥支持理先生│ │(監察期間:101 │
│ │ ,甜點再給你當餐。 │ │年6月1日至6月2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二第31頁) │
├──┼───────────────────┼─────┼────────┤
│13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李志賢 │106頁反面 │字第1814號通訊監│
│ │101年6月13日12時23分38秒 │ │察書 │
│ │簡訊:李老師,請收今天電郵一下,看完刪│ │(監察期間:101 │
│ │ 掉簡訊,因我推薦你委員,樓寄。 │ │年6月1日至6月2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二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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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107頁 │字第1823號通訊監│
│ │101年6月14日10時50分52秒 │ │察書 │
│ │簡訊:記得請賢哥把信字輩打最低 │ │(監察期間:101 │
│ │ │ │年6月1日至6月2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二第31頁) │
├──┼───────────────────┼─────┼────────┤
│15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李志賢 │107頁 │字第1814號通訊監│
│ │101年6月14日11時8分43秒 │ │察書 │
│ │簡訊:李老師,請把信字輩打最低,看過後│ │(監察期間:101 │
│ │ 刪掉,樓。 │ │年6月1日至6月2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二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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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101年度嘉義縣農塘環境資源調查技術服務案」 │
├──┬───────────────────┬─────┬────────┤
│1 │0000000000號:(A)楊家源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7-0000000號:(B)吳銘圳 │344頁反面 │字第1547號通訊監│
│ │101年5月9日16時13分39秒 │ │察書 │
│ │A:請問吳老師在嗎? │ │(監察期間:101 │
│ │B:喂? │ │年5月4日至6月1日│
│ │A:喂,還沒收到,你寄了嗎?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B:我現在寄,我現在寄。 │ │第101頁) │
│ │A:你現在要寄唷? │ │ │
│ │B:它那個是什麼類似桃園那個塘,渠塘那 │ │ │
│ │ 個。 │ │ │
│ │A:我知、我知。 │ │ │
│ │B:我聽那個小沈... │ │ │
│ │A:我知啦、我知啦,你先寄。 │ │ │
│ │B:乾脆你給他幫忙。 │ │ │
│ │A:好啦我知、我知,你先寄過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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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四卷第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345頁 │字第1555號通訊監│
│ │101年5月11日15時37分20秒 │ │察書 │
│ │A:我問一下,那個農塘、農塘那個...預算│ │(監察期間:101 │
│ │ 你甘有? │ │年5月4日至6月1日│
│ │B:沒啊,沒預算啊,它只有內容而已。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A:這樣喔。 │ │第120頁) │
│ │B:有辦法拿一張給我嗎? │ │ │
│ │A:好啊,我那個參加的人我馬上用過去給 │ │ │
│ │ 你,現在你在那邊嗎? │ │ │
│ │B:可以、可以。 │ │ │
│ │A:好。 │ │ │
└──┴───────────────────┴─────┴────────┘
譯文二(慧群公司相關標案通聯)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
│㈠「100年度嘉義縣清靜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 │
├──┬──────────────────┬──────┬────────┤
│1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216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頁 │第700號通訊監察 │
│ │100年5月5日15時10分41秒 │ │書 │
│ │B:吳老師,不好意思。 │ │(監察期間:100 │
│ │A:你不是在上海?怎麼有時間打? │ │年4月20日至5月19│
│ │B:是啊,我現在在看環保展。那個「張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仔」在找! │ │一第127頁) │
│ │A:「張仔」?哪一個「張仔」? │ │ │
│ │B:文佳那邊那個「張仔」。 │ │ │
│ │A:找你喔? │ │ │
│ │B:嗯,我沒辦法過去,說不然叫你打給 │ │ │
│ │ 她一下。 │ │ │
│ │A:什麼時候叫你上去? │ │ │
│ │B:她現在啊!我說我現在沒辦法過去。 │ │ │
│ │A:叫我打給她? │ │ │
│ │B:嗯嗯嗯。 │ │ │
│ │A:好啦,好啦。你什麼時候回來? │ │ │
│ │B:我禮拜六早上。 │ │ │
│ │A:好啦。 │ │ │
├──┼──────────────────┼──────┤ │
│2 │◎2-1 │調一卷第216 │ │
│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頁反面至217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 │
│ │100年5月5日17時47分36秒 │ │ │
│ │(前略) │ │ │
│ │B:你們高鐵那個放棄了?那邊那個放棄 │ │ │
│ │ 了? │ │ │
│ │A:對啊,都沒有消息,用也沒效。 │ │ │
│ │B:臺南最近好像也有? │ │ │
│ │A:有啊。 │ │ │
│ │B:你沒去拼? │ │ │
│ │A:有我們才會去用,就儘量啊。 │ │ │
│ │B:你們高鐵上次那個後來是怎樣? │ │ │
│ │A:看你們啊。 │ │ │
│ │B:她們明天要找我,我不知道什麼事。 │ │ │
│ │ 今天叫我下午就過去,我就沒時間, │ │ │
│ │ 說什麼很急怎樣,我哪知道。 │ │ │
│ │A:對,就看可不可以。 │ │ │
│ │B:還是一樣你說的那個再找你? │ │ │
│ │A:對啊、對啊,我們已經有設定了。 │ │ │
│ │B:好啦,不知道要幹什麼?好急。 │ │ │
│ │A:對啊,啊你... 我總是沒業務不能隨 │ │ │
│ │ 便去亂喝。 │ │ │
│ │B:不會啦,「孫仔」這個又不會管。 │ │ │
│ │A:問題你自己良心不安啊。 │ │ │
│ │B:在臺北喝一樣就對了。 │ │ │
│ │A:對啊。 │ │ │
│ │B:好啦。 │ │ │
│ ├──────────────────┤ │ │
│ │◎2-2 │ │ │
│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5月5日17時54分19秒 │ │ │
│ │A:喂,怎樣? │ │ │
│ │B:你在公司? │ │ │
│ │A:對啊。 │ │ │
│ │B:還是你明天來嘉義碰面一趟? │ │ │
│ │A:我明天沒空,明天早上、傍晚都有事 │ │ │
│ │ 情。 │ │ │
│ │B:這樣,我看他講出來的是什麼東西, │ │ │
│ │ 你如果在外面等我一下,我馬上跟你 │ │ │
│ │ 談,說OK我馬上跟他回覆這樣,不然 │ │ │
│ │ 他說她禮拜日又要出國了。 │ │ │
│ │A:這樣,因為我明天的事情都跟人家約好│ │ │
│ │ 了,... │ │ │
│ │(中略) │ │ │
│ │A:看能不能禮拜一。 │ │ │
│ │B:他的意思是明天就要給他答案了。 │ │ │
│ │A:要決定。 │ │ │
│ │B:每次都屎快要衝到頭上才... │ │ │
│ │A:哪有人這樣的。 │ │ │
│ │B:嗯啊,每次看「廚師」讓你們選完就 │ │ │
│ │ 要決了。 │ │ │
│ │A:東西都沒看到是要... │ │ │
│ │B:對啦,沒關係,我明天去再看看。 │ │ │
│ │A:好。 │ │ │
├──┼──────────────────┼──────┤ │
│3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調一卷第87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5月6日10時29分9秒 │ │ │
│ │A:吳老師,你坐幾點的? │ │ │
│ │B:我到了。 │ │ │
│ │A:到了。 │ │ │
│ │B:我在基金會那裡等妳。 │ │ │
│ │A:好。 │ │ │
├──┼──────────────────┼──────┼────────┤
│4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調二卷第16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至17頁 │字第1404號通訊監│
│ │100年5月31日16時38分46秒 │ │察書 │
│ │A:喂,怎樣? │ │(監察期間:100 │
│ │B:你在哪裡? │ │年5月19日至6月17│
│ │A:臺北。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你沒下去就對了? │ │一第128頁反面) │
│ │A:沒有,OK啦。 │ │ │
│ │B:你什麼時候可以下來一趟? │ │ │
│ │A:下禮拜。 │ │ │
│ │B:哇! │ │ │
│ │A:來得及嗎?如果來不及我就禮拜四下 │ │ │
│ │ 去。 │ │ │
│ │B:我跟你說,你明天找個地方比較安全 │ │ │
│ │ 的,你打給我。 │ │ │
│ │A:打給你,打哪一支給你?辦公室? │ │ │
│ │B:沒、沒,你先打給我,看用哪一支電 │ │ │
│ │ 話。 │ │ │
│ │A:這樣啊,還是我禮拜四下去? │ │ │
│ │B:沒、沒,他明天要。 │ │ │
│ │A:喔他明天要。 │ │ │
│ │B:他明天要回覆。 │ │ │
│ │A:要回覆喔。 │ │ │
│ │B:嗯啦,就是說你們那些朋友都沒來, │ │ │
│ │ 要重找朋友這樣就對了。 │ │ │
│ │A:這樣啊。 │ │ │
│ │B:嗯啦,要讓你找,這樣比較好。 │ │ │
│ │A:好、好。 │ │ │
│ │B:你明天找一支,我另外一支電話給你 │ │ │
│ │ ,你明天打那一支。 │ │ │
│ │A:打那一支就對了,好。 │ │ │
│ │(斷話) │ │ │
├──┼──────────────────┼──────┤ │
│5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調二卷第16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 │
│ │100年6月1日11時7分4秒 │ │ │
│ │A:喂,學長喔。 │ │ │
│ │B:你傳真機幾號? │ │ │
│ │A:00000000。 │ │ │
│ │B:02喔? │ │ │
│ │A:對。 │ │ │
│ │… │ │ │
│ │B:你在旁邊接一下。 │ │ │
│ │A:好。 │ │ │
├──┼──────────────────┼──────┼────────┤
│6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二卷第16頁│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第976號通訊監察 │
│ │100年6月1日11時39分25秒 │ │書 │
│ │B:董仔。 │ │(監察期間:100 │
│ │A:那好了沒? │ │年6月1日至6月30 │
│ │B:他現在在用你等下,你在哪?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我現在在台南這裡,你再打給我。 │ │一第135頁) │
├──┼──────────────────┼──────┼────────┤
│7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調二卷第16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字第1404號通訊監│
│ │100年6月1日11時53分8秒 │ │察書 │
│ │B:怎樣?打圈的都可以? │ │(監察期間:100 │
│ │A:這樣啊,嗯啊。 │ │年5月19日至6月17│
│ │B:好啊、好啊。你們自己要去打一下招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呼。 │ │一第128頁反面) │
│ │A:OK、OK,好。 │ │ │
├──┼──────────────────┼──────┼────────┤
│8 │07-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二卷第16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至16頁反面 │字第1821號通訊監│
│ │100年6月1日11時53分34秒 │ │察書 │
│ │A:董仔,傳去哪? │ │(監察期間:101 │
│ │B:0000000。 │ │年6月1日至6月29 │
│ │A:哪裡啊?高雄?台南?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高雄。 │ │二第30頁) │
│ │(後略) │ │ │
├──┼──────────────────┼──────┼────────┤
│9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二卷第16頁│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第976號通訊監察 │
│ │100年6月1日14時30分11秒 │ │書 │
│ │A:幾號? │ │(監察期間:100 │
│ │B:傳真喔?0000000。 │ │年6月1日至6月30 │
│ │A:SGS的報告啦。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好。 │ │一第135頁) │
├──┼──────────────────┼──────┼────────┤
│10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調二卷第12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字第2152號通訊監│
│ │100年7月27日17時32分29秒 │ │察書 │
│ │A:喂,學長。 │ │(監察期間:100 │
│ │B:你說。 │ │年7月15日至8月12│
│ │A:你禮拜五在嗎?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你要下來嗎? │ │一第98頁) │
│ │A:嗯啊,我就想說要下去? │ │ │
│ │B:你有其他事情才下來,不要說專門下 │ │ │
│ │ 來。 │ │ │
│ │A:我想說「資料」還沒給你,不好意思 │ │ │
│ │ 啊。 │ │ │
│ │B:沒關係啦,你不要刻意,你後趟有下 │ │ │
│ │來才順便。 │ │ │
│ │A:這樣啊,好好,不然我看看。 │ │ │
├──┼──────────────────┼──────┤ │
│11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11頁│ │
│ │0000000000號:(B)王旭淵 │反面至12頁 │ │
│ │100年7月29日11時14分21秒 │ │ │
│ │A:喂,王旭淵。 │ │ │
│ │B:學長,我再10分鐘可能就到我公司了 │ │ │
│ │ 。 │ │ │
│ │A:你要先回去公司就對了? │ │ │
│ │B:嗯啊,在那邊比較好等,不然你要去 │ │ │
│ │ 哪裡等? │ │ │
│ │A:好。你吃飯了嗎? │ │ │
│ │B:我還沒,沒關係,見面再說。我們樓 │ │ │
│ │ 下是土銀你知道嗎? │ │ │
│ │A:什麼銀? │ │ │
│ │B:土銀,我們樓下是土銀,土地銀行。 │ │ │
│ │A:好好好。 │ │ │
│ │B:加油站旁邊土地銀行。 │ │ │
│ │A:我現在在漢神巨蛋,我再去找你一下 │ │ │
│ │B:這樣啊,好。 │ │ │
├──┼──────────────────┼──────┼────────┤
│12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1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B)張瑛姬 │ │字第2489號通訊監│
│ │100年8月16日16時51分45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張小姐嗎? │ │年8月12日至9月9 │
│ │B:是。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我現在在六腳,妳再等我一下。 │ │一第115頁) │
│ │B:你.你.誰...喔喔好啦。 │ │ │
│ │A:嗯啦、嗯啦。 │ │ │
│ │B:知道、知道。 │ │ │
├──┼──────────────────┼──────┼────────┤
│1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二卷第10反│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面至11頁 │字第2596號通訊監│
│ │100年8月16日18時8分56秒 │ │察書 │
│ │A:吳老師。 │ │(監察期間:100 │
│ │B:嗯,怎樣? │ │年8月26日至9月23│
│ │A:我明天要去上海哦。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幾天? │ │一第28頁) │
│ │A:禮拜六早上就回來了。 │ │ │
│ │B:好啊、好啊。 │ │ │
│ │A:拜六約嫂子來我家吃飯。 │ │ │
│ │B:拜六喔! │ │ │
│ │A:嗯。 │ │ │
│ │B:好。我剛拿東西去那邊,高鐵那邊。 │ │ │
│ │A:哦。 │ │ │
│ │B:他們怎麼在問派仔,我也不知道,我 │ │ │
│ │ 就聽不懂。 │ │ │
│ │A:他們有一次車叫派仔要賣,派仔說那 │ │ │
│ │ 個利潤不好,派仔就跟他說… │ │ │
│ │B:沒啦,沒樣啦(台語)!他們說已經 │ │ │
│ │ 做很多去了! │ │ │
│ │A:派仔做很多去了! │ │ │
│ │B:嗯啦! │ │ │
│ │A:說的不裡複雜,我說我聽的不是這樣 │ │ │
│ │ 啊。 │ │ │
│ │B:ㄟ…我不知道,我知道派仔… │ │ │
│ │A:沒關係,那遇到再說,你晚上在哪? │ │ │
│ │B:遇到再說好了。我晚上應該在高雄嘛 │ │ │
│ │ 。 │ │ │
│ │A:沒攤嗎? │ │ │
│ │B:沒攤。 │ │ │
│ │A:好好好,我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
│㈡「101年度嘉義縣清靜家園暨綠色生活管理計畫」 │
├──┬──────────────────┬──────┬────────┤
│1 │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三卷第252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 │字第1538號通訊監│
│ │101年5月30日11時1分4秒 │ │察書 │
│ │A:你們高鐵幾個? │ │(監察期間:101 │
│ │B:OK啦,就是這樣子了,跟你說OK就是 │ │年5月4日至6月1日│
│ │ OK 了。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A:1間而已? │ │第3頁) │
│ │B:嗯啊。 │ │ │
│ │A:喔好啦,這樣比較輕鬆,不用在那邊 │ │ │
│ │ 闖。 │ │ │
│ │B:我現在... │ │ │
│ │A:上次跑錯了你! │ │ │
│ │B:都一樣名字... │ │ │
│ │A:它怎麼分兩個? │ │ │
│ │B:不知道啊,名字要同款、同款,所以 │ │ │
│ │ 都差不多、差不多,大家看、看起來 │ │ │
│ │ 也差不多,內容也不知道怎麼搞的...│ │ │
│ │A:你那個清淨家園有沒有辦法? │ │ │
│ │B:那現在太多了! │ │ │
│ │A:不要用你的名字啦,所以你要開兩家 │ │ │
│ │ 公司!你開1間而已。 │ │ │
│ │B:我...我... │ │ │
│ │A:你幫我找一下,因為他們那邊在逼啊 │ │ │
│ │!B:多少錢的案子? │ │ │
│ │A:它那個300多而已。 │ │ │
│ │B:300多是不是? │ │ │
│ │A:嗯啊。 │ │ │
│ │B:我再問一下啦。 │ │ │
│ │A:去年是找王... 王... 你學弟王旭淵 │ │ │
│ │ 啦。 │ │ │
│ │B:王旭淵怎麼不要? │ │ │
│ │A:他們現在又找別條線啊!人家他們上 │ │ │
│ │ 面說不可能啊,哪有什麼別條線。 │ │ │
│ │B:唉!(嘆氣) │ │ │
│ │A:我也不能勉強他,尊重別人嘛。 │ │ │
│ │B:這樣喔。 │ │ │
│ │A:他說找什麼清仔他們那裡。 │ │ │
│ │B:唉我覺得這有時候就是弄會亂七八糟 │ │ │
│ │ 。 │ │ │
│ │A:這邊就說不可能啊,怎麼可能別條線 │ │ │
│ │ ! │ │ │
│ │B:好啦,我知。 │ │ │
└──┴──────────────────┴──────┴────────┘
譯文三 「101年度嘉義縣公有民營街道揚塵洗街計畫」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
│1 │◎1-1 │偵四卷第363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頁反面至364 │第2034號通訊監察│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 │書 │
│ │100年11月18日8時57分20秒 │ │(監察期間:100 │
│ │A:邱秘書。 │ │年11月8日至11月 │
│ │B:是。 │ │18日,見通訊監察│
│ │A:你幾點可以進來? │ │卷二第57頁) │
│ │B:我今天請休假ㄋㄟ。 │ │ │
│ │A:啊!可以麻煩你進來一下嗎? │ │ │
│ │B:怎麼了? │ │ │
│ │A:我有事情要找你。 │ │ │
│ │B:是喔。 │ │ │
│ │A:嗯。 │ │ │
│ │B:妳有要去民雄嗎? │ │ │
│ │A:民雄喔,沒ㄋㄟ。 │ │ │
│ │B:沒喔。嗯…這樣…(不太想進去)幾 │ │ │
│ │ 點? │ │ │
│ │A:看你方便啊,愈早是愈好。 │ │ │
│ │B:好啊,我切看看好嗎? │ │ │
│ │A:好,你如果確定不能來的話你跟我講 │ │ │
│ │ 一下。 │ │ │
│ │B:OK,好。 │ │ │
│ ├──────────────────┤ ├────────┤
│ │◎1-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字第3506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0年11月18日10時34分1秒 │ │(監察期間:100 │
│ │B:喂。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邱秘書,你幾點會到?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嗯...好啦,我馬上過去。 │ │卷二第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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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號:(A)周錦秀 │偵四卷第363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至364 │第2034號通訊監察│
│ │100年11月18日9時48分3秒 │頁 │書 │
│ │A:秘書啊,天亮了。 │ │(監察期間:100 │
│ │B:啊? │ │年11月8日至11月 │
│ │A:天亮了。 │ │18日,見通訊監察│
│ │B:喔,怎樣? │ │卷二第57頁) │
│ │A:叫你今天一定要過來,中午,或中午 │ │ │
│ │ 過後。 │ │ │
│ │B:要幹什麼? │ │ │
│ │A:我不知道,張小姐請你要過來,OK 嗎│ │ │
│ │ ? │ │ │
│ │B:…有什麼大事情嗎? │ │ │
│ │A:就一定啊! │ │ │
│ │B:…一定喔? │ │ │
│ │A:嗯。 │ │ │
│ │B:一定要過去喔? │ │ │
│ │A:嗯。 │ │ │
│ │B:是要幹什麼這樣。 │ │ │
│ │A:我不清楚。 │ │ │
│ │B:嗯? │ │ │
│ │A:我不清楚,我又沒跟她問。 │ │ │
│ │B:有那麼趕嗎? │ │ │
│ │A:有啊,不然我過去再跟她問一下好不 │ │ │
│ │ 好。 │ │ │
│ │B:好啊。 │ │ │
├──┼──────────────────┼──────┼────────┤
│3 │◎3-1 │調一卷第220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頁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00-0000000號:(B)張瑛姬 │ │察書 │
│ │100年11月18日11時5分48秒 │ │(監察期間:100 │
│ │B:阿強,我張小姐,你在台灣?有無方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便來找我一下?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好,下午好。 │ │卷二第109頁)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3點。 │ │ │
│ │B:喂喂喂... │ │ │
│ │A:3點。 │ │ │
│ │B:好。 │ │ │
│ ├──────────────────┤ │ │
│ │◎3-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0年11月18日12時31分17秒 │ │ │
│ │B:阿強,幾點到? │ │ │
│ │A:嗯,原則上坐靠近一點半的車,確定 │ │ │
│ │ 時間應該兩點左右,我打給你。 │ │ │
├──┼──────────────────┼──────┤ │
│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209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 │
│ │100年11月18日13時36分42秒 │ │ │
│ │A:2點9分到。 │ │ │
│ │B:OK,謝謝。 │ │ │
├──┼──────────────────┼──────┤ │
│5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28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1日15時53分41秒 │ │察書 │
│ │B:董仔。 │ │(監察期間:100 │
│ │A:吳老師,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不會,你說。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他那個是,我們若是去投標...哇,那│ │卷二第109頁) │
│ │ 要怎樣講?他那個是1字(台語)是下│ │ │
│ │ 來的價錢嗎? │ │ │
│ │B:你說什麼?哪一個?哪裡的? │ │ │
│ │A:外面的慣例啊 │ │ │
│ │B:不一定ㄟ,你要問煥銘卡清楚,有的 │ │ │
│ │ 都不太一樣,有的是結下來的,有的 │ │ │
│ │ 是決標的金額這樣。 │ │ │
│ │A:我問他一好。 │ │ │
│ │B:等下再聯絡。 │ │ │
│ │A:好。 │ │ │
├──┼──────────────────┼──────┼────────┤
│6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3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2日11時14分7秒 │ │察書 │
│ │( A 在吳銘圳處,吳銘圳:一般遊戲是 │ │(監察期間:100 │
│ │怎樣「霧」?)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煥銘,不好意思,我跟你請教一下,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我們在用那個喔,我忘記是...是怎樣│ │卷二第109頁) │
│ │ ,他...昨天老郭在問我我也花去了,│ │ │
│ │ 就是那個遊戲規則說...那個...那個 │ │ │
│ │ 1點,1.1依哪一個...是依公告,還是│ │ │
│ │ 依...那個...那個... │ │ │
│ │B:處理完的。 │ │ │
│ │A:就最後的答案的嘛? │ │ │
│ │B:對啊、對啊、對啊。 │ │ │
│ │A:好啊。 │ │ │
│ │B:一般都是這樣。 │ │ │
│ │A:我不知道匆匆問我這樣,我說我不知 │ │ │
│ │ 道,人家拿給我我就拿去我哪知道什 │ │ │
│ │ 麼。 │ │ │
│ │B:依最後決定的! │ │ │
│ │A:好這樣我知道。 │ │ │
├──┼──────────────────┼──────┤ │
│7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31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 │
│ │100年11月22日11時14分7秒 │ │ │
│ │A:吳老師拍謝,街道ㄟ教授叫什麼名? │ │ │
│ │ 我忘記了。 │ │ │
│ │B:街道ㄟ?什麼意思? │ │ │
│ │A:剛你講到的,你學弟還什麼名那個? │ │ │
│ │B:陳清南啦! │ │ │
│ │A:(翻閱資料)喔,有有看到,我知道 │ │ │
│ │ ,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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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一卷第23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反面 │字第3847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0日15時46分16秒 │ │察書 │
│ │A:強喔,你今天那個喔,跟前兩天那些 │ │(監察期間:100 │
│ │ ,要用什麼款的...?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對對對...。 │ │年1月13日,見通 │
│ │A:這都要給我。 │ │訊監察卷二第211 │
│ │B:我要給你,對,好。 │ │頁) │
│ │A:你到時列一列,看時間幾點的,你寫 │ │ │
│ │ 一寫,列一列,名目稍微寫一下,看 │ │ │
│ │ 何時拿過來給我或要用傳的。 │ │ │
│ │B:好好。 │ │ │
│ │A: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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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四「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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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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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1年度嘉義縣揮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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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偵四卷第363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頁反面至364 │第2034號通訊監察│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 │書 │
│ │100年11月18日8時57分20秒 │ │(監察期間:100 │
│ │A:邱秘書。 │ │年11月8日至11月 │
│ │B:是。 │ │18日,見通訊監察│
│ │A:你幾點可以進來? │ │卷二第57頁) │
│ │B:我今天請休假ㄋㄟ。 │ │ │
│ │A:啊!可以麻煩你進來一下嗎? │ │ │
│ │B:怎麼了? │ │ │
│ │A:我有事情要找你。 │ │ │
│ │B:是喔。 │ │ │
│ │A:嗯。 │ │ │
│ │B:妳有要去民雄嗎? │ │ │
│ │A:民雄喔,沒ㄋㄟ。 │ │ │
│ │B:沒喔。嗯…這樣…(不太想進去)幾 │ │ │
│ │ 點? │ │ │
│ │A:看你方便啊,愈早是愈好。 │ │ │
│ │B:好啊,我切看看好嗎? │ │ │
│ │A:好,你如果確定不能來的話你跟我講 │ │ │
│ │ 一下。 │ │ │
│ │B:OK,好。 │ │ │
│ ├──────────────────┤ ├────────┤
│ │◎1-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字第3506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0年11月18日10時34分1秒 │ │(監察期間:100 │
│ │B:喂。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邱秘書,你幾點會到?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嗯…好啦,我馬上過去。 │ │卷二第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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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號:(A)周錦秀 │偵四卷第363 │本院100年聲監字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至364 │第2034號通訊監察│
│ │100年11月18日9時48分3秒 │頁 │書 │
│ │A:秘書啊,天亮了。 │ │(監察期間:100 │
│ │B:啊? │ │年11月8日至11月 │
│ │A:天亮了。 │ │18日,見通訊監察│
│ │B:喔,怎樣? │ │卷二第57頁) │
│ │A:叫你今天一定要過來,中午,或中午 │ │ │
│ │ 過後。 │ │ │
│ │B:要幹什麼? │ │ │
│ │A:我不知道,張小姐請你要過來,OK嗎 │ │ │
│ │ ? │ │ │
│ │B:…有什麼大事情嗎? │ │ │
│ │A:就一定啊! │ │ │
│ │B:…一定喔? │ │ │
│ │A:嗯。 │ │ │
│ │B:一定要過去喔? │ │ │
│ │A:嗯。 │ │ │
│ │B:是要幹什麼這樣。 │ │ │
│ │A:我不清楚。 │ │ │
│ │B:嗯? │ │ │
│ │A:我不清楚,我又沒跟她問。 │ │ │
│ │B:有那麼趕嗎? │ │ │
│ │A:有啊,不然我過去再跟她問一下好不 │ │ │
│ │ 好。 │ │ │
│ │B:好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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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調一卷第220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頁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00-0000000號:(B)張瑛姬 │ │察書 │
│ │100年11月18日11時5分48秒 │ │(監察期間:100 │
│ │B:阿強,我張小姐,你在台灣?有無方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便來找我一下?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好,下午好。 │ │卷二第109頁)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3點。 │ │ │
│ │B:喂喂喂... │ │ │
│ │A:3點。 │ │ │
│ │B:好。 │ │ │
│ ├──────────────────┤ │ │
│ │◎3-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0年11月18日12時31分17秒 │ │ │
│ │B:阿強,幾點到? │ │ │
│ │A:嗯,原則上坐靠近一點半的車,確定 │ │ │
│ │ 時間應該兩點左右,我打給你。 │ │ │
├──┼──────────────────┼──────┤ │
│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209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 │
│ │100年11月18日13時36分42秒 │ │ │
│ │A:2點9分到。 │ │ │
│ │B:OK,謝謝。 │ │ │
├──┼──────────────────┼──────┤ │
│5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三卷第110 │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頁反面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34分59秒 │ │ │
│ │B:還有一個朋友在講。 │ │ │
│ │A:你何時可以下來? │ │ │
│ │B:吳老師說他拜三一起上去咁方便? │ │ │
│ │A:我今天一定要那個... │ │ │
│ │B:好,我再催一下。 │ │ │
│ │A:你拿到...啊趕緊拿給她! │ │ │
│ │B:好好,我知道。 │ │ │
├──┼──────────────────┼──────┤ │
│6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31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 │
│ │100年11月21日12時21分16秒 │ │ │
│ │A:吳老師拍謝,我現在彎過去要到樓下 │ │ │
│ │ 了,我拿上去好不? │ │ │
│ │B:我叫你傳真就好了。免啦,我下去、 │ │ │
│ │ 我下去。 │ │ │
│ │A:好。 │ │ │
├──┼──────────────────┼──────┼────────┤
│7 │◎7-1 │調一卷第87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至87頁反面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12時45分35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嘉義朋友來訪問是否今年要訂桌今│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日要決定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 ├────────┤
│ │◎7-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15時32分31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明早有空?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88頁) │
│ ├──────────────────┤ ├────────┤
│ │◎7-3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15時33分33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九點以後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 ├────────┤
│ │◎7-4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15時34分40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十點到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88頁) │
│ ├──────────────────┤ ├────────┤
│ │◎7-5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15時40分8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好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8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二卷第52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2日10時5分53秒 │ │察書 │
│ │B:董仔。 │ │(監察期間:100 │
│ │A:吳老師,在催了!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你說明天,明天我會去找他們啊。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我說明天,他說可以今天,要找再來 │ │卷二第109頁) │
│ │ 找。 │ │ │
│ │B:你自己的部分你沒寫啊! │ │ │
│ │A:喔,這樣,不然我等下過去你那邊。 │ │ │
│ │B:我晚上跟大仔吃飯啦,你要去嗎? │ │ │
│ │A:咁好? │ │ │
│ │B:它那個是不同攤了,台北的朋友,我 │ │ │
│ │ 看嘜啦問看嘜。 │ │ │
│ │A:鄭董,我等下往你那邊過去好了。 │ │ │
│ │B:喂...你要來吃飯嗎。 │ │ │
│ │A:免,我差不多半小時就到了。 │ │ │
├──┼──────────────────┼──────┤ │
│9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31 │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 │
│ │100年11月22日11時18分36秒 │ │ │
│ │B:強,我要請你幫我買的那些**東西, │ │ │
│ │ 看能否過午那邊? │ │ │
│ │A:過午喔... │ │ │
│ │B:幫我拿來我要用。 │ │ │
│ │A:這樣我等下就準備去坐**那邊... │ │ │
│ │B:麻煩你,謝謝,看幾點跟我講。 │ │ │
│ │A:好好。 │ │ │
├──┼──────────────────┼──────┼────────┤
│10 │◎10-1 │調二卷第52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反面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戴華山 │ │察書 │
│ │100年11月23日16時58分14秒 │ │(監察期間:100 │
│ │A:老師我要找你的話什麼時候比較方便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明天早上… │ │卷二第88頁) │
│ │A:好那我明天早上… │ │ │
│ ├──────────────────┤ │ │
│ │◎10-2 │ │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 │
│ │0000000000號:(B)戴華山 │ │ │
│ │100年11月23日16時59分43秒 │ │ │
│ │A:老師我明天早上不行,我明天早上要 │ │ │
│ │ 開會。 │ │ │
│ │B:好沒關係,明天下午4、5點我應該也 │ │ │
│ │ 會在,因為我1點半去環保局開個會…│ │ │
│ │A:老師下個禮拜呢? │ │ │
│ │B:下個禮拜也可以…禮拜三禮拜四都可 │ │ │
│ │ 以… │ │ │
│ │A:…要不我下午4、5點…我明天過去之 │ │ │
│ │ 前會跟老師確認… │ │ │
├──┼──────────────────┼──────┤ │
│11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2頁│ │
│ │0000000000號:(B)謝連德 │反面 │ │
│ │100年11月23日17時15分25秒 │ │ │
│ │A:謝老師,你週五有在學校嗎? │ │ │
│ │B:沒有耶,我週五在環保署開會。 │ │ │
│ │A:...這樣你下週一呢? │ │ │
│ │B:我看一下... 沒有捏,沒有在學校喔 │ │ │
│ │ 。29會在學校,但是可能要上課。 │ │ │
│ │A:你課是什麼時候? │ │ │
│ │B:其實我下午4節都有啦...我早上第3節│ │ │
│ │ OK啦... │ │ │
│ │A:這樣我就10點。 │ │ │
│ │B:就10點到11點,好不好,好好掰掰。 │ │ │
├──┼──────────────────┼──────┤ │
│12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2頁│ │
│ │0000000000號:(B)戴華山 │反面 │ │
│ │100年11月24日17時0分15秒 │ │ │
│ │A:老師你回學校沒? │ │ │
│ │B:我在辦公室啊。 │ │ │
│ │A:啊你何時會離開? │ │ │
│ │B:看你何時啊,我等你。 │ │ │
│ │A:...我現在過去...差不多5點半5點40.│ │ │
│ │ .. │ │ │
│ │B:...好掰掰。 │ │ │
├──┼──────────────────┼──────┤ │
│13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3頁│ │
│ │0000000000號:(B)林淵崇 │ │ │
│ │100年11月30日17時31分52秒 │ │ │
│ │A:你和李崇垓老師有很熟嗎? │ │ │
│ │B:還好… │ │ │
│ │A:啊我要去和他聊天,就是直接聊就好 │ │ │
│ │ 了啦喔? │ │ │
│ │B:OK啦。有需要我和你一起過去也可以 │ │ │
│ │ 。 │ │ │
│ │A:這樣喔,應該是還好,和你一起過去 │ │ │
│ │ 反而奇怪,就嘉義的。 │ │ │
│ │B:嘉義的?嘉義的李崇垓? │ │ │
│ │A:不是啦我嘉義的案子你大頭喔! │ │ │
│ │B:喔。我知道了,他是那個就對了,OK │ │ │
│ │ 啦,他人不錯很客氣。 │ │ │
│ │A:那我就直接去他談一談就好了? │ │ │
│ │B:對啊,你直接找他講一下就好…他人 │ │ │
│ │ 不錯啦。 │ │ │
│ │A:好啦那我就去找他。 │ │ │
│ │B:好啊OK。 │ │ │
├──┼──────────────────┼──────┤ │
│14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3至│ │
│ │0000000000號:(B)李崇垓 │53頁反面 │ │
│ │100年12月2日14時29分2秒 │ │ │
│ │A:喂,請問是李老師嗎? │ │ │
│ │B:我是。 │ │ │
│ │A:李老師我環佑我陳美霞。那個想跟老 │ │ │
│ │ 師看老師什麼時候有空?今天有沒有 │ │ │
│ │ 空? │ │ │
│ │B:ㄜ今天我沒有在學校捏,今天在外面 │ │ │
│ │ 開會。 │ │ │
│ │A:那老師下禮拜一、二什麼時候比較方 │ │ │
│ │ 便? │ │ │
│ │B:下禮拜一跟二的早上都可以。 │ │ │
│ │A:那不然的話我下個禮拜二的早上到學 │ │ │
│ │ 校去找老師好不好? │ │ │
│ │B:ㄜ可以啊,可是如果,有什麼事嗎? │ │ │
│ │A:沒有啊聊一聊而已啦。 │ │ │
│ │B:陳總要找我,惶恐。 │ │ │
│ │A:聊一聊而已啦。 │ │ │
│ │B:那就下禮拜二你要過來的時候,再打 │ │ │
│ │ 我行動電話一下,好不好。 │ │ │
│ │A:好好。 │ │ │
├──┼──────────────────┼──────┤ │
│15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3頁│ │
│ │0000000000號:(B)林淵崇 │反面 │ │
│ │100年12月2日14時31分42秒 │ │ │
│ │A:那個李老師他是什麼學校畢業的? │ │ │
│ │B:李崇垓喔? │ │ │
│ │A:對啊。 │ │ │
│ │B:他中山的啊,他是袁中新老師的學生 │ │ │
│ │ 啊。 │ │ │
│ │A:真的喔,這樣就和我同一個師門。 │ │ │
│ │B:他是在大仁畢業後,在大仁教書,再 │ │ │
│ │ 來所長這邊讀書喔,讀博士班對啊。 │ │ │
│ │ 任麗秀(音譯)以前是他學生啊。 │ │ │
│ │A:真的喔。…我對他真的不是非常清楚 │ │ │
│ │ ,現在大仁好像環工系沒有了嘛? │ │ │
│ │B:我不知道… │ │ │
│ │A:…好啦我有約要去找他啦。 │ │ │
│ │B:好瞭解。 │ │ │
│ │A:淵崇謝謝喔。 │ │ │
├──┼──────────────────┼──────┤ │
│16 │0000000000號:(A)陳哲寬(陳美霞之 │調二卷第53頁│ │
│ │ 夫) │反面 │ │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 │
│ │100年12月6日8時7分58秒 │ │ │
│ │A:…你下午幾點的會? │ │ │
│ │B:不是,我就跟你說我還要去找李崇垓 │ │ │
│ │ 你聽不懂,我今天沒去找我以後是要 │ │ │
│ │ 怎麼找。我的想法是這樣啦。 │ │ │
│ │A:等一下我是載阿佑… │ │ │
│ │B:要不我就早上去找人,接近中午時回 │ │ │
│ │ 來… │ │ │
│ │(註:陳哲寬母親陳秋月昨日過世) │ │ │
├──┼──────────────────┼──────┤ │
│17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3反│ │
│ │0000000000號:(B)李崇垓 │面至54頁 │ │
│ │100年12月6日9時33分22秒 │ │ │
│ │A:李老師,我環佑陳美霞,我現在過去 │ │ │
│ │ 方不方便? │ │ │
│ │B:可以啊。 │ │ │
│ │A:那我大概10點多到。 │ │ │
│ │B:可以啊、可以啊。 │ │ │
├──┼──────────────────┼──────┤ │
│18 │0000000000號:(A)陳哲寬(陳美霞之 │調二卷第54頁│ │
│ │ 夫) │ │ │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 │
│ │100年12月6日10時2分59秒 │ │ │
│ │A:我現在在快速道路,你幾分鐘會到? │ │ │
│ │B:啊我現在去找李崇垓老師了啊,差不 │ │ │
│ │ 多1個小時候到。中午啊。 │ │ │
├──┼──────────────────┼──────┤ │
│19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4頁│ │
│ │0000000000號:(B)李崇垓 │ │ │
│ │100年12月6日10時14分0秒 │ │ │
│ │A:老師抱歉我走錯了,可能會晚一點到 │ │ │
│ │ ,我到時去哪裡找你? │ │ │
│ │B:你校門進來,校門旁邊有訪客停車場 │ │ │
│ │ ,然後訪客停車場一抬頭就看到最高 │ │ │
│ │ 的大樓,我在7樓。 │ │ │
│ │A:應該是進門右手邊那裡? │ │ │
│ │B:…對我的研究室編號是U711。 │ │ │
├──┼──────────────────┼──────┼────────┤
│20 │◎20-1 │調二卷第54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54頁反面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8時35分35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王旭淵早上要來訂桌你若不訂我就│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答應他了?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 ├────────┤
│ │◎20-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9時41分37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那一桌?不是訂了?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88頁) │
│ ├──────────────────┤ ├────────┤
│ │◎20-3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9時47分29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你有確定?上頭感覺好像搖擺不定│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 ├────────┤
│ │◎20-4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9時48分22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確定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88頁) │
│ ├──────────────────┤ ├────────┤
│ │◎20-5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9時49分6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多了1好像也沒同意?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 ├────────┤
│ │◎20-6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9時54分46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98%以上純度,OK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88頁) │
│ ├──────────────────┤ ├────────┤
│ │◎20-7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10時1分40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這我可以建議但上頭覺得你們太會│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打算,誠意有點不夠不要太勉強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 ├──────────────────┤ ├────────┤
│ │◎20-8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15時5分11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我婆婆過世改天再拜訪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88頁) │
│ ├──────────────────┤ ├────────┤
│ │◎20-9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15時7分33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OK你們就先準備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卷二第1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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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1-1 │調二卷第55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20日13時49分49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只有一家訂單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 │ │頁) │
│ ├──────────────────┤ ├────────┤
│ │◎21-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0年12月20日13時54分3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恭喜表示你們已佔據地盤囉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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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2-1 │調一卷第87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反面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1月3日9時38分15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訂桌的菜已吃完,菜色不錯。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 │ │頁) │
│ ├──────────────────┤ ├────────┤
│ │◎22-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察書 │
│ │101年1月3日9時40分34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恭喜,前菜要先處理上頭再問。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
│23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5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反面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日16時18分9秒 │ │察書 │
│ │簡訊:你出國嗎?都沒回應 │ │(監察期間:101 │
│ │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一第24頁) │
├──┼──────────────────┼──────┼────────┤
│24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5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字第151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3日13時42分40秒 │ │察書 │
│ │A:你在幾樓? │ │(監察期間:101 │
│ │B:我在4樓。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A:4樓,好。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一第26頁) │
├──┼──────────────────┼──────┼────────┤
│25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5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反面至第60頁│字第140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7日10時17分34秒 │ │察書 │
│ │B:喂你好。 │ │(監察期間:101 │
│ │A:邱董仔,我坐11點10分高鐵。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幾點?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11點10分可以嗎? │ │一第47頁) │
│ │B:11點... │ │ │
│ │A:10分。 │ │ │
│ │B:好,我去那邊等你。 │ │ │
│ │A:第幾? │ │ │
│ │B:啊? │ │ │
│ │A:第幾的? │ │ │
│ │B:第3的好了。 │ │ │
│ │A:好好。 │ │ │
├──┼──────────────────┼──────┼────────┤
│26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調二卷第 146│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戴華山 │至 147 頁 │字第3493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4日17時34分 │ │察書 │
│ │B:美霞! │ │(監察期間:100 │
│ │A:老師!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啊,妳真正是哦...妳還包了這麼大包│ │16日,見通訊監察│
│ │ 的!唉。 │ │卷二第88頁) │
│ │A:你怎麼講這樣子呢?本來就應該這樣 │ │ │
│ │ 的啊。 │ │ │
│ │B:我本來、就準備要打電話告訴妳,是 │ │ │
│ │ 說那個、因為、我這個、爸爸、新葬 │ │ │
│ │ 哦,然後他們親屬是說、一年內不要 │ │ │
│ │ 、儘量不要參加婚喪! │ │ │
│ │A:不會啦、不會啦。這個...好啦、好啦│ │ │
│ │ ... │ │ │
│ │B:是要跟妳報告一下。 │ │ │
│ │A:我知道、我知道啦。啊、過後的話、 │ │ │
│ │ 過後的話、那個、看看,實驗室那邊 │ │ │
│ │ 還有什麼需要幫忙啦! │ │ │
│ │B:好啦、妳不要客氣啦!啊、都是自己 │ │ │
│ │ 人、妳還說這個作什麼呢! │ │ │
│ │A:唉、你、常常幫忙咧!傷腦筋、真正 │ │ │
│ │ 是哦! │ │ │
│ │B:不會,你那個...「嘉義」那件、你知│ │ │
│ │ 道吧? │ │ │
│ │A:對、嘉義... │ │ │
│ │B:時間、妳知道吧? │ │ │
│ │A:還不知道。 │ │ │
│ │B:妳不知道、是23耶! │ │ │
│ │A:對哦、是這樣哦。 │ │ │
│ │B:ok、吼! │ │ │
│ │A:那個...啊...啊、還有另外一件,哦 │ │ │
│ │ 啊! │ │ │
│ │B:好啦,妳就...我們就是、我們就是、│ │ │
│ │ 作陣的啦,還要那個,不要說那些啦 │ │ │
│ │ !啊、這個是應該的、妳要跟、解釋 │ │ │
│ │ 一下啦。(說明因父喪才結束不便出 │ │ │
│ │ 席) │ │ │
├──┼──────────────────┼──────┼────────┤
│27 │0000000000號:(A)劉家銘 │調二卷第 147│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戴華山 │頁 │字第3846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3日14時42分 │ │察書 │
│ │A:喂、老師、方便講話嗎? │ │(監察期間:100 │
│ │B:我在開會、什麼事?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老師、那個、我們技師哦要我、匯一 │ │年1月13日,見通 │
│ │ 筆款項過去給你!那是要匯高雄的...│ │訊監察卷二第151 │
│ │B:等一下再說!我現在在開會、又是、 │ │頁) │
│ │ 主席!(小聲狀) │ │ │
│ │A:哦、好。 │ │ │
├──┼──────────────────┼──────┤ │
│28 │0000000000號:(A)戴華山 │調二卷第 147│ │
│ │0000000000號:(B)實驗室助理李怡靜 │頁 │ │
│ │100年12月23日15時9分 │ │ │
│ │(前略) │ │ │
│ │B:啊、那個「美霞姊」她好像說什麼、 │ │ │
│ │ 「獎學金」,她不是說有要捐獎學金 │ │ │
│ │ 嗎? │ │ │
│ │A:對啊。 │ │ │
│ │B:結果她是說和她原本的想法有出入, │ │ │
│ │ 所以她說、要改捐給實驗室! │ │ │
│ │A:好啊、好啊、那個沒關係,那個就等 │ │ │
│ │ 見面再聊吧!我見面再跟她講。 │ │ │
│ │B:她叫家銘跟我要那個咧! │ │ │
│ │A:那個不能隨便拿人家的錢!那個不知 │ │ │
│ │ 道是幹什麼啦! │ │ │
│ │B:對啊。 │ │ │
│ │A:獎學金那裡有這樣子捐的! │ │ │
│ │B:對啊,然後她就說什麼要直接匯到, │ │ │
│ │ 要捐給實驗室! │ │ │
│ │A:唉,這個不能隨便開玩笑!這個不行 │ │ │
│ │ 這樣。老師,嗯,我有我的原則!該 │ │ │
│ │ 拿的拿,不該拿的我不要亂來!等一 │ │ │
│ │ 下被別人講話,不好啦!不要。 │ │ │
│ │B:啊,所以要跟家銘說嗎? │ │ │
│ │A:不要。 │ │ │
│ │B:哦,好吧。 │ │ │
│ │A:你跟他講,叫他找老師。 │ │ │
│ │B:叫他跟老師聯絡哦! │ │ │
│ │A:對。帳戶的事要找老師,對對。 │ │ │
│ │B:好。 │ │ │
│ │A:這個不行、不行。 │ │ │
│ │B:好,那就這樣子。 │ │ │
│ │A:好,OK!(後略) │ │ │
├──┼──────────────────┼──────┼────────┤
│29 │0000000000號:(A)劉家銘 │調二卷第 148│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頁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3日15時13分41秒 │ │察書 │
│ │A:剛剛我打給我們老師啊,問他要匯哪 │ │(監察期間:100 │
│ │ 個戶頭,啊他因為在開會,所以就晚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一點打,啊剛剛學妹打來是跟我說老 │ │年1月13日,見通 │
│ │ 師跟她說,他不能隨便收這些。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B:哈哈有夠無聊。 │ │頁) │
│ │A:啊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所以我打 │ │ │
│ │ 來跟技師問清楚,等一下我還要打電 │ │ │
│ │ 話問他。 │ │ │
│ │B:沒有啊,就是,我有,我有,我有發 │ │ │
│ │ 個mail給他啊,啊不然的話你就星期 │ │ │
│ │ 一再確定好了。 │ │ │
│ │A:星期一喔? │ │ │
│ │B:嘿。 │ │ │
│ │A:好,啊技師會再跟我們老師講? │ │ │
│ │B:我有發個mail給他捏。 │ │ │
│ │A:啊他說他有收到mail捏,我阿哉。 │ │ │
│ │B:這樣喔,然後呢,然後他講怎麼樣? │ │ │
│ │A:啊沒有啊,老師就,像我剛剛講的那 │ │ │
│ │ 樣。 │ │ │
│ │B:不能喔? │ │ │
│ │A:老師好像跟學妹講,他不能隨便收還 │ │ │
│ │ 是怎麼樣,我也不太清楚學妹的意思 │ │ │
│ │ 。 │ │ │
│ │B:所以我是叫你用你的名,好啦好啦, │ │ │
│ │ 先放著,先放著再講。錢拿來還我啦 │ │ │
│ │ 。 │ │ │
│ │A:老師那邊妳要打嗎,因為老師叫我們 │ │ │
│ │ 打給他,啊不知道叫誰打? │ │ │
│ │B:啊沒有啊,你就,你就打給他說,是 │ │ │
│ │ 我,是我自己交代的啊,交代用你的 │ │ │
│ │ 名義啊,啊匯過去,就這樣而已啊。 │ │ │
│ │ 這樣講就好,嘿啊。 │ │ │
│ │A:這樣我跟老師講。 │ │ │
│ │B:你要注意啊。 │ │ │
│ │A:好好好。 │ │ │
├──┼──────────────────┼──────┤ │
│30 │0000000000號:(A)劉家銘 │調二卷第 148│ │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至 149 頁 │ │
│ │100年12月23日15時15分 │ │ │
│ │A:老師,方便講話了嗎? │ │ │
│ │B:方便,你說。 │ │ │
│ │A:老師,就是我們技師是說... │ │ │
│ │B:什麼,聽不清楚,你大聲點! │ │ │
│ │A:我們技師是說哦,請我這邊就是匯啦 │ │ │
│ │ ! │ │ │
│ │B:什麼東西? │ │ │
│ │A:請我這邊匯一筆款項給老師這邊啦! │ │ │
│ │B:要幹嘛? │ │ │
│ │A:我也不知道啊?她就叫我匯,我就是 │ │ │
│ │ 匯了!我沒有問那麼多。 │ │ │
│ │B:不要,不要,這個,開玩笑的啦!不 │ │ │
│ │ 能亂來的啦!嗯,這個,禮拜二你會 │ │ │
│ │ 來嗎,我們再聊吧! │ │ │
│ │A:好,OK! │ │ │
│ │B:因為,這個,錢的事...不能隨便來!│ │ │
│ │A:好,那禮拜二見啦。 │ │ │
│ │B:你跟她說,禮拜二你會過來,我問清 │ │ │
│ │ 楚看是什麼事,要講清楚才可以對啊 │ │ │
│ │ ,我也沒欠她錢,她也沒欠我錢,怎 │ │ │
│ │ 麼會...家銘哦! │ │ │
│ │A:好。 │ │ │
│ │B:啊、我們見面再聊哦! │ │ │
│ │A:好。 │ │ │
├──┼──────────────────┼──────┤ │
│31 │◎31-1 │調二卷第 149│ │
│ │0000000000號:(A)劉家銘 │頁 │ │
│ │0000000000號:(B)陳美霞 │ │ │
│ │100年12月23日15時17分12秒 │ │ │
│ │A:我剛剛打給我們老師了,因為前兩天 │ │ │
│ │ 我有跟他約好下禮拜二要搬書,所以 │ │ │
│ │ 週二去再講。 │ │ │
│ │B:好啦好啦。OK啦。 │ │ │
│ │A:(我)回去再跟技師講 │ │ │
│ │A:OK啦。啊不是啊,你東西就帶著。 │ │ │
│ │B:嘿,因為他說不知道為什麼要匯款, │ │ │
│ │ 所以... │ │ │
│ │A:我有發mail給他啊,不是說有看到嗎 │ │ │
│ │ ? │ │ │
│ │B:不知道啊,學妹這樣跟我講。 │ │ │
│ │A:好啦,你就帶著就是啦,我是(因為 │ │ │
│ │ )不願意再跑一趟了。 │ │ │
│ │B:好OKOK。 │ │ │
│ ├──────────────────┤ │ │
│ │◎31-2 │ │ │
│ │0000000000號:(A)陳美霞 │ │ │
│ │0000000000號:(B)劉家銘 │ │ │
│ │100年12月23日15時24分3秒 │ │ │
│ │A:你就下禮拜二直接拿過去就好。 │ │ │
│ │B:喔好。 │ │ │
│ │A:他不要有紀錄啦,吼。 │ │ │
│ │B:喔,說好就對了,說好我就拿過去。 │ │ │
│ │A:沒有啦,沒有講好啦,他一定是這樣 │ │ │
│ │ 想啦。 │ │ │
│ │B:好我知道。 │ │ │
│ │A:傷腦筋,所以你要跟他說我原本就有 │ │ │
│ │ 想到,用你的名義啊,對啊,沒什麼 │ │ │
│ │ 啊。 │ │ │
│ │B:啊他也不要啊,剛我跟老師講見面再 │ │ │
│ │ 談。 │ │ │
│ │A:好啦好啦,你就直接拿那個就好了啦 │ │ │
│ │ 。 │ │ │
│ │B:好OK。 │ │ │
├──┼──────────────────┼──────┼────────┤
│32 │0000000000號:(A)戴華山 │調二卷第 149│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實驗室助理李怡靜 │頁 │字第3846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3日17時22分 │ │察書 │
│ │B:啊,家銘有打給你嗎? │ │(監察期間:100 │
│ │A:有有,我跟他講說,這個不能亂來啦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B:對啊。 │ │訊監察卷二第151 │
│ │A:這個,我隨便收人家的錢還得了,我 │ │頁) │
│ │ 不幹這種事的啦! │ │ │
│ │B:哦、哦。 │ │ │
│ │A:我說,你要捐獎學金就是...訂定辦理│ │ │
│ │ ,依規定來弄啦! │ │ │
│ │B:對啊,她就是講說跟她想的有出入什 │ │ │
│ │ 麼的,然後就說要直接匯! │ │ │
│ │A:唉、不、不! │ │ │
│ │B:(笑) │ │ │
│ │A:我們做人要有原則,不能這樣。 │ │ │
├──┼──────────────────┼──────┤ │
│33 │0000000000號:(A)劉家銘 │調二卷第 199│ │
│ │0000000000號:(B)戴華山 │頁 │ │
│ │101年1月3日16時6分 │ │ │
│ │A:老師啊,今天比較有空還是明天? │ │ │
│ │B:明天早上好否?我現在正在開會。 │ │ │
│ │A:明天早上哦,這樣哦,不好意思。老 │ │ │
│ │ 師那明天早上,我可能要請我同事過 │ │ │
│ │ 去了,明天早上我要過來林園這邊。 │ │ │
│ │B:下午的話,因為是口試哦,口試完了 │ │ │
│ │ 以後... │ │ │
│ │A:晚一點沒關係! │ │ │
│ │B:嗯、那你大概...等一下我看看哦!三│ │ │
│ │ 點半左右好否? │ │ │
│ │A:三點半哦、三點半還沒辦法離開耶! │ │ │
│ │ 老師,再晚一點要不要緊? │ │ │
│ │B:因為我明天要到成大去啦!明天傍晚 │ │ │
│ │ 要去成大,對。 │ │ │
│ │A:那晚上,今天晚上,OK嗎? │ │ │
│ │B:晚上我要上課啊。 │ │ │
│ │A:上課哦。 │ │ │
│ │B:嗯,那就禮拜四 (1/5) 吧!禮拜四,│ │ │
│ │ 大概...四點左右啦! │ │ │
│ │A:好,禮拜四,四點哦! │ │ │
│ │B:對對。 │ │ │
│ │A:好,好。那到時再去找你。 │ │ │
│ │B:好。 │ │ │
└──┴──────────────────┴──────┴────────┘
譯文五 「101年度嘉義縣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稽查管制計畫」┌──┬──────────────────┬──────┬────────┐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
│1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5頁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反面至6頁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18日14時23分20秒 │ │察書 │
│ │A:煥銘,差不多四五點有閒嘸? │ │(監察期間:100 │
│ │B:有。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我在前鎮高中等你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好,我問你,我早上趕到雲林,你洗 │ │卷二第109頁) │
│ │ 掃街那個,覺得怎樣? │ │ │
│ │A:雲林的喔?ㄟ,也可以評估一下。 │ │ │
│ │B:OK,昨天你跟清仔...我聽派哥說你還│ │ │
│ │ 留在那邊。 │ │ │
│ │A:...我走啦,我沒留ㄟ... │ │ │
│ │B:昨天還好吧 │ │ │
│ │A:還好 │ │ │
│ │B:我喝醉了 │ │ │
│ │A:阿舅說大胖仔官做很大逆?給我拍桌 │ │ │
│ │ 子... │ │ │
│ │B:昨天還再問喔 │ │ │
│ │A:我說沒事啦,他個人習慣(略) │ │ │
├──┼──────────────────┼──────┼────────┤
│2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22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頁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18日16時39分27秒 │ │察書 │
│ │B:學長你說哪裡?前鎮高中門口? │ │(監察期間:100 │
│ │A:我要再半小時才能到。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沒關係...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郭文勝(音譯)服務處對面有個網球 │ │卷二第109頁) │
│ │ 場。 │ │ │
│ │B:那邊就是前鎮高中就對。 │ │ │
│ │A:對。 │ │ │
├──┼──────────────────┼──────┼────────┤
│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3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頁反面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2日10時42分6秒 │ │察書 │
│ │(A在吳銘圳處,吳銘圳:一般遊戲是怎 │ │(監察期間:100 │
│ │樣「霧」?)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煥銘,不好意思,我跟你請教一下,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我們在用那個喔,我忘記是...是怎樣│ │卷二第109頁) │
│ │ ,他...昨天老郭在問我我也花去了,│ │ │
│ │ 就是那個遊戲規則說...那個...那個1│ │ │
│ │ 點,1.1依哪一個...是依公告,還是 │ │ │
│ │ 依...那個...那個... │ │ │
│ │B:處理完的。 │ │ │
│ │A:就最後的答案的嘛? │ │ │
│ │B:對啊、對啊、對啊。 │ │ │
│ │A:好啊。 │ │ │
│ │B:一般都是這樣。 │ │ │
│ │A:我不知道匆匆問我這樣,我說我不知 │ │ │
│ │ 道,人家拿給我我就拿去我哪知道什 │ │ │
│ │ 麼。 │ │ │
│ │B:依最後決定的! │ │ │
│ │A:好這樣我知道。 │ │ │
├──┼──────────────────┼──────┼────────┤
│4 │◎4-1 │證一卷第23至│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23頁反面 │字第154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 │察書 │
│ │101年1月13日12時4分37秒 │ │(監察期間:101 │
│ │A:喂,學長,你到高雄了嗎?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我回來了。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回來了喔,我找你一下好嗎? │ │一第97頁) │
│ │B:好,這樣…。 │ │ │
│ │A:你現在人在那裡? │ │ │
│ │B:你現在人在那裡? │ │ │
│ │A:我現在人在公司。 │ │ │
│ │B:公司…不然我們約在那個果菜市場… │ │ │
│ │ 不,那個花市。 │ │ │
│ │A:OK,好啊。 │ │ │
│ │B:好。 │ │ │
│ │A:拜拜。 │ │ │
│ ├──────────────────┤ │ │
│ │◎4-2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 │ │
│ │101年1月13日12時26分24秒 │ │ │
│ │A:學長我到了啊。 │ │ │
│ │B:再五分鐘。 │ │ │
│ │A:好,拜拜。 │ │ │
│ │B:好,拜拜。 │ │ │
├──┼──────────────────┼──────┼────────┤
│5 │◎5-1 │調一卷第238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至238頁反面 │字第155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1月13日22時6分58秒 │ │(監察期間:101 │
│ │(前略)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A:那個. 那個有1包東西在我這邊是禮拜│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六拿給你還是怎樣? │ │一第25頁) │
│ │B:什麼東西? │ │ │
│ │A:高鐵的東西。 │ │ │
│ │B:哦,長腳仔(方煥銘)的! │ │ │
│ │A:嗯啊,要禮拜一還是怎樣? │ │ │
│ │B:沒關係、沒關係。 │ │ │
│ │A:好。 │ │ │
│ │B:禮拜一我會去那裡開會。 │ │ │
│ │A:這樣.這樣禮拜天就要處理給你。 │ │ │
│ │B:沒關係,好。 │ │ │
│ ├──────────────────┤ │ │
│ │◎5-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1月15日9時46分32秒 │ │ │
│ │B:董仔。 │ │ │
│ │A:吳老師,那個長腳仔(方煥銘)的我 │ │ │
│ │ 等一下拿過去給你好嗎? │ │ │
│ │B:你人在哪? │ │ │
│ │A:我現人在我哥哥這裡,鳳山這裡。 │ │ │
│ │B:你大仔不是在塩埕? │ │ │
│ │A:沒,我們第二的。 │ │ │
│ │B:我在學校啦,因為我們今天有活動。 │ │ │
│ │A:好,這樣我等一下拿過去學校。 │ │ │
│ │B:好好。 │ │ │
├──┼──────────────────┼──────┼────────┤
│6 │◎6-1 │證一卷第25至│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25頁反面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1月16日16時6分2秒 │ │(監察期間:101 │
│ │A:老大仔,你在哪?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你人在哪?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我在局裡,環保局啊,現在要去哪? │ │一第24頁) │
│ │B:這樣喔...嗯,這樣你方便往市區來?│ │ │
│ │A:不然最好來高鐵站啊,但是怕你忙。 │ │ │
│ │B:我沒辦法。 │ │ │
│ │A:沒關係,你跟我說去哪?我叫人家載 │ │ │
│ │ 我。 │ │ │
│ │B:這樣,來...這樣好不好...你市內哪 │ │ │
│ │ 裡比較熟? │ │ │
│ │A:沒關係、沒關係,你說哪裡就哪裡, │ │ │
│ │ 因為人家載我,我也不知道什麼路。 │ │ │
│ │B:這樣不然在那個好不好,在那個叫做 │ │ │
│ │ ...那個叼位ㄋㄟ...文化路跟世賢路 │ │ │
│ │ ... │ │ │
│ │A:文化路跟什麼路? │ │ │
│ │B:世賢路。 │ │ │
│ │A:七賢路,好,什麼地方? │ │ │
│ │B:那裡,我跟你說,靠近世賢路那裡有 │ │ │
│ │ 1個什麼...大連貨運還什麼貨運... │ │ │
│ │A:大連貨運裡面。 │ │ │
│ │B:沒啦,口仔那裡就好了吧。 │ │ │
│ │A:好好好。 │ │ │
│ │B:文化路跟七賢路。 │ │ │
│ │A:嗯。 │ │ │
│ ├──────────────────┤ │ │
│ │◎6-2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1月16日16時35分22秒 │ │ │
│ │B:喂。 │ │ │
│ │A:...已經到了。你是文化路上還是世賢│ │ │
│ │ 路? │ │ │
│ │B:在世賢路往西的方向好嗎? │ │ │
│ │A:世賢路往西喔? │ │ │
│ │B:嗯。 │ │ │
│ │A:好好好。 │ │ │
│ │B:我馬上到。 │ │ │
│ ├──────────────────┤ │ │
│ │◎6-3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1月16日16時48分6秒 │ │ │
│ │A:新竹貨運吧? │ │ │
│ │B:哦新竹貨運對。 │ │ │
│ │A:好好好,你再多久? │ │ │
│ │B:我馬上到了。 │ │ │
│ │A:好好,他們載我他也急著要走。 │ │ │
│ │B:好好,不好意思。 │ │ │
└──┴──────────────────┴──────┴────────┘
譯文六 「101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
│1 │◎1-1 │調一卷第22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頁反面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9時59分55秒 │ │(監察期間:100 │
│ │A:煥銘,好了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還沒ㄟ,我今天剛.. 昨天跟他通知,│ │16日,見通訊監察│
│ │ 拜六拜日。 │ │卷二第109頁) │
│ │A:喔,在叫我啦,叫牌啦(笑) │ │ │
│ │B:挖哉挖哉,我卡晚打給你。 │ │ │
│ │A:好,你在公司? │ │ │
│ │B:我在公司。 │ │ │
│ │A:我等下有閒往你那邊過去一下。 │ │ │
│ │B:OK。 │ │ │
│ ├──────────────────┤ │ │
│ │◎1-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11分45秒 │ │ │
│ │A:煥銘我半小時到你那邊好嗎 │ │ │
│ │B:好,但我還沒問到。 │ │ │
│ │A:加油一下啦。 │ │ │
│ │B:好。 │ │ │
├──┼──────────────────┼──────┼────────┤
│2 │◎2-1 │調一卷第226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至228頁 │字第349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察書 │
│ │100年11月21日11時23分3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00-00000000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2-2 │ │卷二第72頁)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23分15秒 │ │ │
│ │B:喂? │ │ │
│ │A:怎樣?聽到了嗎? │ │ │
│ │B:我傳過去了,你收到了嗎? │ │ │
│ │A:我有收到了,我現在下去,我要傳的 │ │ │
│ │ 時候,我會再打給你。 │ │ │
│ │B:好,我在這邊等。 │ │ │
│ │A:好,OK,拜拜。 │ │ │
│ ├──────────────────┤ │ │
│ │◎2-3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30分14秒 │ │ │
│ │A:喂,崑董,我現在要傳了喔。 │ │ │
│ │B:好啊、好啊,我在旁邊。 │ │ │
│ │A:好,拜拜。 │ │ │
│ ├──────────────────┤ │ │
│ │◎2-4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33分52秒 │ │ │
│ │A:喂,崑厚。 │ │ │
│ │B:嗯。 │ │ │
│ │A:他一直在講電話我都撥不進去。 │ │ │
│ │B:咦?我再確認一下電話號碼。 │ │ │
│ │A:00000000。 │ │ │
│ │B:是啊,00000000,你稍等我一下,我 │ │ │
│ │ 問店員一下。 │ │ │
│ │A:好。 │ │ │
│ ├──────────────────┤ │ │
│ │◎2-5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34分35秒 │ │ │
│ │A:喂? │ │ │
│ │B:麻煩再一次,處理好了。 │ │ │
│ │A:處理好了喔,剛剛那邊有問題是不是 │ │ │
│ │ ? │ │ │
│ │B:那邊沒開機,我下知道那邊那個要開 │ │ │
│ │ 機,所以我沒跟他說,方先生,歹勢 │ │ │
│ │ 。 │ │ │
│ │A:OK,好啦,拜拜。 │ │ │
│ ├──────────────────┤ │ │
│ │◎2-6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37分2秒 │ │ │
│ │B:喂,我有收到了,那個一頁、一頁, │ │ │
│ │ 一頁而已,對不對? │ │ │
│ │A:一頁而已。 │ │ │
│ │B:喔,那我再告訴你,我要…(洪崑厚 │ │ │
│ │ 語帶保留)。 │ │ │
│ │A:我待會兒,我到辦公室,我…就直接 │ │ │
│ │ 問「號碼」。從那個從頭,設計編號 │ │ │
│ │ 1234這樣下來就對了。 │ │ │
│ │B:喔,好啊,好啊,我再跟你說。 │ │ │
│ │A:我等一下再打轉總機了,好吧。 │ │ │
│ │B:好、好,我再跟你說。 │ │ │
│ │A:拜拜。 │ │ │
│ ├──────────────────┤ │ │
│ │◎2-7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45分6秒 │ │ │
│ │A:崑厚。 │ │ │
│ │B:嘿。 │ │ │
│ │A:那這樣啦,你來跟我說號碼就好了。 │ │ │
│ │B:好啊,我再打給你好不好? │ │ │
│ │A:好,你打給我,因為我人現在在這邊 │ │ │
│ │ ,我在等呢。 │ │ │
│ │B:啊?這樣喔,好好好。 │ │ │
│ │A:差不多五個、差不多五個。 │ │ │
│ │B:好、好,我看一下,拜拜。 │ │ │
│ │A:拜拜。 │ │ │
│ ├──────────────────┤ │ │
│ │◎2-8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0年11月21日11時51分45秒 │ │ │
│ │A:喂? │ │ │
│ │B:來,我照順序。 │ │ │
│ │A:好。 │ │ │
│ │B:6。 │ │ │
│ │A:123456,那個排名是第幾? │ │ │
│ │B:就是第6啊!我現在說的是它的排名…│ │ │
│ │ 喔!我現在唸的順序就是排名啊。 │ │ │
│ │A:它就是1喔。 │ │ │
│ │B:對對。 │ │ │
│ │A:第6。 │ │ │
│ │B:再來1。 │ │ │
│ │A:1,排名2。 │ │ │
│ │B:煥銘,好了嗎? │ │ │
│ │A:對對對。 │ │ │
│ │B:再來…8。 │ │ │
│ │A:8…00000000…8。 │ │ │
│ │B:再來…15 │ │ │
│ │A:12…89…12、13、14、15,林嘛? │ │ │
│ │B:啊?林?不是啦。 │ │ │
│ │A:10人啦。 │ │ │
│ │B:對啊,你要算對喔。 │ │ │
│ │A:8、9、10、11、12、13、14、15,對 │ │ │
│ │ 啊。 │ │ │
│ │B:陳啊! │ │ │
│ │A:歹勢歹勢,重來重來,我把上面一個 │ │ │
│ │ 沒看清楚…,來來,重來。 │ │ │
│ │B:嗯,你前面要標一下號碼嗎?免得我 │ │ │
│ │ 們講的不一樣。 │ │ │
│ │A:第一個是張嘛。 │ │ │
│ │B:啊?全部60嘛,你減下來全部20嘛對 │ │ │
│ │ 不對。 │ │ │
│ │A:對,啊第一個是張,。 │ │ │
│ │B:你說第一個是… │ │ │
│ │A:我說排序第一個是張啊…。 │ │ │
│ │B:不是呢,哈哈哈哈。 │ │ │
│ │A:我說名單排序的第一個是張呢,最後 │ │ │
│ │ 一個是黃。 │ │ │
│ │B:是是是,沒錯、沒錯,掰掰。 │ │ │
│ │A:重來啦。 │ │ │
│ │B:第一個是6,好家在。 │ │ │
│ │A:123456,好。 │ │ │
│ │B:第二個是1 │ │ │
│ │A:第二個…1,好。 │ │ │
│ │B:再來是8。 │ │ │
│ │A:5678,OK,你同學嘛…不是,是仲仁 │ │ │
│ │ (音譯)他的同學。 │ │ │
│ │B:再來15。 │ │ │
│ │A:15。 │ │ │
│ │B:陳。 │ │ │
│ │A:3、4、5、6、7、8、9、10、11、12、│ │ │
│ │ 13、14、15,好,最後一個。 │ │ │
│ │B:最後一個3,123。 │ │ │
│ │A:陳嘛,OK,好。我確認一下嘛,第一 │ │ │
│ │ 個是6,第二個1、第三個是8嘛、第四│ │ │
│ │ 個15嘛、第5個3。 │ │ │
│ │B:嗯嗯嗯嗯,對對對。 │ │ │
│ │A:OK,那就這樣子。 │ │ │
│ │B:OK。 │ │ │
│ │A:掰。 │ │ │
├──┼──────────────────┼──────┼────────┤
│3 │00-0000000號:(A)張瑛姬 │偵四卷第36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字第3506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2日10時12分17秒 │ │察書 │
│ │A:邱秘書。 │ │(監察期間:100 │
│ │B:是。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你幾點會進來?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怎樣?什麼貴事? │ │卷二第96頁) │
│ │A:沒啊,你那資料要趕快給我,我…( │ │ │
│ │ 聽不清楚)趕快決一決。 │ │ │
│ │B:我早上有在打電話,我知道、我知道 │ │ │
│ │ ,我早上再打電話而已,好,bye-bye│ │ │
│ │ 。 │ │ │
├──┼──────────────────┼──────┼────────┤
│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3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2日11時18分36秒 │ │察書 │
│ │B:強,我要請你幫我買的那些**東西, │ │(監察期間:100 │
│ │ 看能否過午那邊?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過午喔...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幫我拿來我要用。 │ │卷二第109頁) │
│ │A:這樣我等下就準備去坐**那邊... │ │ │
│ │B:麻煩你,謝謝,看幾點跟我講。 │ │ │
│ │A:好好。 │ │ │
├──┼──────────────────┼──────┤ │
│5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136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至137頁 │ │
│ │100年11月22日13時0分4秒 │ │ │
│ │A:我等下要到高鐵站。 │ │ │
│ │B:跟阿賢講了拿到?(指上次小英10萬 │ │ │
│ │ 元餐卷代墊款) │ │ │
│ │A:在我這邊。 │ │ │
│ │B:你要到高鐵站...還是我載你? │ │ │
│ │A:ㄟ,我開車去。 │ │ │
│ │B:那我們到高鐵站會合,你幾點到? │ │ │
│ │A:一點半...我想做一點半那班啦,不然│ │ │
│ │ 兩點的... │ │ │
│ │B:你現在出發一定可以...你車要停哪裡│ │ │
│ │ ? │ │ │
│ │A:我停在前面一樓這邊,千葉(音譯) │ │ │
│ │ 這邊,你知道? │ │ │
│ │B:OK。 │ │ │
├──┼──────────────────┼──────┼────────┤
│6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13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頁 │字第155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日9時29分42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先跟你說第一件事情,剛剛那個吳銘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 圳打來,在問說那個應該都好了吧? │ │2月10日,見通訊 │
│ │B:好了好了,對,有一件下禮拜會處理 │ │監察卷一第25頁)│
│ │ 。 │ │ │
│ │A:好。 │ │ │
│ │B:我預估是下星期二。 │ │ │
│ │A:沒關係,那這樣我電話給你,0919-21│ │ │
│ │ 3126,是。 │ │ │
│ │B:OK。 │ │ │
│ │A:好,拜拜。 │ │ │
│ │B:因為禮拜二喔…喂? │ │ │
│ │B:沒關係,知道就好了。 │ │ │
│ │A:好。 │ │ │
├──┼──────────────────┼──────┼────────┤
│7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調三卷第13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至139頁反面 │字第154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7日10時40分40秒 │ │察書 │
│ │A:喂! │ │(監察期間:101 │
│ │B:煥銘。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A:崑厚。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我有接到你的訊息,跟你確認一下, │ │一第97頁) │
│ │ 就…往後延嗎? │ │ │
│ │A:OK,但是你不是說你今天要處理另外 │ │ │
│ │ 一件事情? │ │ │
│ │B:嘿。 │ │ │
│ │A:那要不要要過來?還是怎麼樣? │ │ │
│ │B:嗯…如果改天呢? │ │ │
│ │A:改天…改天也可以啊。 │ │ │
│ │B:可以喔,因為我最近還會下南部一趟 │ │ │
│ │ ,正在約,然後如果說你那邊還有時 │ │ │
│ │ 間容許我再延一下子的話,是不是可 │ │ │
│ │ 以讓我就…同步一下。 │ │ │
│ │A:但是不要拖太久,因為他現在也在跟 │ │ │
│ │ 我問了。 │ │ │
│ │B:好、好,我瞭解。 │ │ │
│ │A:那就這樣子了,我瞭解。 │ │ │
│ │B:好、好,謝謝。 │ │ │
│ │A:拜拜。 │ │ │
├──┼──────────────────┼──────┤ │
│8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調三卷第139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頁反面 │ │
│ │101年2月8日15時59分53秒 │ │ │
│ │B:約下個禮拜一的話,你下個星期一會 │ │ │
│ │ 在高雄嗎? │ │ │
│ │A:有,我在高雄。 │ │ │
│ │B:有喔。好,那我暫時跟你約下禮拜一 │ │ │
│ │ 的上午,這禮拜五我會再跟你確認一 │ │ │
│ │ 次這樣。 │ │ │
│ │A:好,OK。 │ │ │
│ │B:好,那就先這樣,謝謝。 │ │ │
│ │A:拜拜。 │ │ │
│ │B:拜拜。 │ │ │
├──┼──────────────────┼──────┼────────┤
│9 │◎9-1 │調三卷第13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頁反面 │字第479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察書 │
│ │101年2月12日20時29分38秒 │ │(監察期間:101 │
│ │簡訊:煥銘您好:明日將於上午十點到您│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公司,若有問題請跟我說。崑厚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一第31頁) │
│ │◎9-2 │ │ │
│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 │ │
│ │0000000000號:(B)洪崑厚 │ │ │
│ │101年2月12日20時51分3秒 │ │ │
│ │簡訊:好...。 │ │ │
├──┼──────────────────┼──────┤ │
│10 │0000000000號:(A)方煥銘 │證一卷第374 │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頁 │ │
│ │101年2月15日15時31分19秒 │ │ │
│ │A:學長你在那裡? │ │ │
│ │B:我在澄清湖頭前(台語,前面之意)這│ │ │
│ │ 邊,右邊。 │ │ │
│ │A:右邊…,右邊。 │ │ │
│ │B:你沒看到嗎? │ │ │
│ │A:在環保局這邊嗎? │ │ │
│ │B:對。 │ │ │
│ │A:我已經走到門口這邊的路邊了呢!右邊│ │ │
│ │ 。 │ │ │
│ │B:右邊,你要繞過來這裡呢。 │ │ │
│ │A:你說什麼? │ │ │
│ │B:你有聽到車聲嗎? │ │ │
│ │A:看那個方向? │ │ │
│ │B:你若是面向澄清湖的話,就是左邊這邊│ │ │
│ │ 的停車場啊。 │ │ │
│ │A:澄清湖左邊的停車場。 │ │ │
│ │B:你說你的位置在那裏,我開車過去。 │ │ │
│ │A:我在環保局的大門口啊。 │ │ │
│ │B:喔,那我不就繞過去那邊。 │ │ │
│ │A:大門喔,你是在那個澄清湖的大門喔。│ │ │
│ │B:是啊。 │ │ │
│ │A:那你在那邊等我,我把車開過去。 │ │ │
├──┼──────────────────┼──────┼────────┤
│11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三卷第14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頁 │字第477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15日18時20分49秒 │ │察書 │
│ │(前略) │ │(監察期間:101 │
│ │B:煥銘有拿東西給我,今天。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喔好。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我明天早上過去你那裡。 │ │一第34頁) │
│ │A:明天早上好啦。 │ │ │
│ │B:好。 │ │ │
│ │(後略) │ │ │
├──┼──────────────────┼──────┼────────┤
│12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14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字第480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16日15時1分2秒 │ │察書 │
│ │B:喂董仔。 │ │(監察期間:101 │
│ │A:吳老師,我什麼時候過去找你?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啊我不在!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你不在喔。 │ │一第35頁) │
│ │B:我晚一點打給你看在哪。 │ │ │
│ │A:好。 │ │ │
├──┼──────────────────┼──────┤ │
│1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141 │ │
│ │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 │
│ │101年2月17日11時29分46秒 │ │ │
│ │A:喂? │ │ │
│ │B:我剛沒接到? │ │ │
│ │A:我上去! │ │ │
│ │B:好,你上來好了。 │ │ │
├──┼──────────────────┼──────┤ │
│1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40 │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頁 │ │
│ │101年2月17日11時32分14秒 │ │ │
│ │A:(對旁人說:公司就30幾桌了…)煥銘│ │ │
│ │ ,那個那天你拿給我的叫什麼名字? │ │ │
│ │B:崑厚。 │ │ │
│ │A:崑厚? │ │ │
│ │B:崑山的崑,厚道的厚。 │ │ │
│ │A:厚道,崑厚。 │ │ │
│ │B:厚薄那個厚。 │ │ │
│ │A:我知、我知,好。 │ │ │
│ │B:CEMS、CEMS │ │ │
│ │A:好。 │ │ │
└──┴──────────────────┴──────┴────────┘
譯文七 「101年度嘉義縣空氣品質管理發展計畫」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
│1 │◎1-1 │調三卷第82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反面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林銳敏 │ │察書 │
│ │100年12月10日9時31分4秒 │ │(監察期間:100 │
│ │B:葉董嗎?我林銳敏林老師,傳真方便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嗎?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方便,我拿支筆..000000000。 │ │卷二第109頁) │
│ ├──────────────────┤ │ │
│ │◎1-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林銳敏 │ │ │
│ │100年12月10日9時39分27秒 │ │ │
│ │A:林老師,有收到? │ │ │
│ │B:有。阿我下午要去高雄ㄟ,你咁有在 │ │ │
│ │ 高雄? │ │ │
│ │A:下午幾點? │ │ │
│ │B:差不多2點多...科工館。 │ │ │
│ │A:不然我往那邊去。 │ │ │
│ │B:兩點半科工館旁邊,再打電話聯絡。 │ │ │
│ │A:好。 │ │ │
├──┼──────────────────┼──────┼────────┤
│2 │◎2-1 │調二卷第8至9│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頁 │字第3488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13日10時30分1秒 │ │(監察期間:100 │
│ │B:王旭淵。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學長。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你來了嗎? │ │卷二第107頁) │
│ │A:我在高鐵上面。 │ │ │
│ │B:哪裡? │ │ │
│ │A:我到高雄是11點啦。 │ │ │
│ │B:喔好啦。你要怎麼過來? │ │ │
│ │A:你要在辦公室等我,我坐捷運過去。 │ │ │
│ │B:我在學校。 │ │ │
│ │A:你如果在學校,我就去學校找你。 │ │ │
│ │B:好啊、好啊。你公司沒車嗎? │ │ │
│ │A:沒有,我今天沒用車。 │ │ │
│ │B:我想說你不要回去開車再來比較方便 │ │ │
│ │ 。 │ │ │
│ │A:免啦,我坐捷運很方便。 │ │ │
│ ├──────────────────┤ │ │
│ │◎2-2 │ │ │
│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3日11時44分23秒 │ │ │
│ │A:學長喔。 │ │ │
│ │B:是,你在哪? │ │ │
│ │A:我剛出來,剛在下大雨ㄋㄟ。 │ │ │
│ │B:在高鐵站喔? │ │ │
│ │A:我現在在你們高雄公園這個… │ │ │
│ │B:好好好,你稍等我一下,我等一下去 │ │ │
│ │ 載你。 │ │ │
│ │A:捷運出口。 │ │ │
│ │B:你稍等我一下。 │ │ │
│ │A:你知道哪1個嗎? │ │ │
│ │B:你要在高雄公園這邊。 │ │ │
│ │A:嗯高雄公園這邊對對。 │ │ │
│ │B:好。 │ │ │
│ ├──────────────────┤ │ │
│ │◎2-3 │ │ │
│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3日17時11分51秒 │ │ │
│ │B:喂王旭淵喔。 │ │ │
│ │A:他們可能要7點才會到。 │ │ │
│ │B:沒關係、沒關係,我們差不多8點多。│ │ │
│ │A:這樣喔。 │ │ │
│ │B:嗯啊嗯啊。 │ │ │
│ │A:這樣不就,我跟你說,我是跟他約在 │ │ │
│ │ 高鐵站。 │ │ │
│ │B:好啦,附近好。 │ │ │
│ │A:約在高鐵站那裡。 │ │ │
│ │B:好啊、好啊,差不多8點啦。 │ │ │
│ │A:差不多8點。不過他們可能7點多會到 │ │ │
│ │B:沒關係,誰先到先等一下。 │ │ │
│ │A:OK,好。 │ │ │
│ ├──────────────────┤ │ │
│ │◎2-4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王旭淵 │ │ │
│ │100年12月13日19時34分31秒 │ │ │
│ │A:王旭淵,你在哪? │ │ │
│ │B:你幾點會到那裡。 │ │ │
│ │A:到哪裡? │ │ │
│ │B:高鐵。 │ │ │
│ │A:我現在要上高速公路,差不多20分吧 │ │ │
│ │B:所以你8點就會到了? │ │ │
│ │A:嗯,你們呢? │ │ │
│ │B:這樣喔,他們到了啦! │ │ │
│ │A:好,你們高鐵哪裡? │ │ │
│ │B:Starbucks。 │ │ │
│ │A:Starbucks喔。 │ │ │
│ │B:嗯對,你去裡面停著沒關係啦。 │ │ │
│ │A:你們講完馬上要走? │ │ │
│ │B:嗯。 │ │ │
│ │A:你就馬上要回去臺北? │ │ │
│ │B:我還會去找朋友。 │ │ │
│ │A:好啦,我過去好了,因為Starbucks那│ │ │
│ │ 裡不太好停車。 │ │ │
│ │B:你停高鐵裡面啊。 │ │ │
│ │A:好。 │ │ │
│ ├──────────────────┤ │ │
│ │◎2-5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王旭淵 │ │ │
│ │100年12月13日19時44分54秒 │ │ │
│ │A:王旭淵你在哪? │ │ │
│ │B:我現在在凹仔底要做高鐵過去。 │ │ │
│ │A:好好。還是那個你去跟他們談就好, │ │ │
│ │ 我不要曝光。 │ │ │
│ │B:沒關係啦。 │ │ │
│ │A:沒熟啊。 │ │ │
│ │B:我不會說你是誰啦。 │ │ │
│ │A:這樣喔。我想說你去說,我在高鐵站 │ │ │
│ │ 等你。 │ │ │
│ │B:沒關係、沒關係,那沒關係。 │ │ │
│ │A:喔好啦,我想說不要曝光。 │ │ │
│ │B:不會,我不會把你曝光,反正就是說 │ │ │
│ │ 朋友… │ │ │
│ ├──────────────────┤ │ │
│ │◎2-6 │ │ │
│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3日19時59分41秒 │ │ │
│ │B:王旭淵。 │ │ │
│ │A:嗯,你到了吧。 │ │ │
│ │B:有啊,你還沒到! │ │ │
│ │A:我要到了。 │ │ │
│ │B:你在哪? │ │ │
│ │A:我現在要坐電梯上去。 │ │ │
│ │B:好啦,看好像沒人。 │ │ │
│ │A:你在那邊等我一下,我現在馬上上去 │ │ │
│ │ 。 │ │ │
├──┼──────────────────┼──────┼────────┤
│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三卷第84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林銳敏 │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3日11時10分22秒 │ │察書 │
│ │A:林老師,朋友的名字咁有了? │ │(監察期間:100 │
│ │B:找找...命名很難找ㄟ...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現在咧?還沒有?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還沒,我等下...因為我找了一個人幫│ │卷二第109頁) │
│ │ 我取名字,然後早上沒聯絡上,我今 │ │ │
│ │ 天下午作最後一次確定好啦。 │ │ │
│ │A:一定要確定,名字...就把公司丟過去│ │ │
│ │ 了。 │ │ │
│ │B:我下午作最後確定好不? │ │ │
│ │A:好。 │ │ │
│ │B:拍謝。 │ │ │
├──┼──────────────────┼──────┤ │
│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3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4日9時31分24秒 │ │ │
│ │A:吳老師我過去找你。 │ │ │
│ │B:10點半。 │ │ │
│ │A:好。 │ │ │
│ │ │ │ │
├──┼──────────────────┼──────┼────────┤
│5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2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 │字第3487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4日11時17分20秒 │ │察書 │
│ │A:董仔你在哪? │ │(監察期間:100 │
│ │B:我在海邊路,我現在要過去你那邊。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那麼遠喔。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還要開會啊。 │ │卷二第90頁) │
│ │A:開完了,你不過去嘛? │ │ │
│ │B:我先過去你那邊再說吧。 │ │ │
│ │A:你來我家我們小姐幫你...給他們那個│ │ │
│ │ 打一打。 │ │ │
│ │B:好啊。 │ │ │
│ │A:打一張,不要傳整堆。 │ │ │
│ │B:好啊,我現在過去你那邊。 │ │ │
│ │A:好。 │ │ │
├──┼──────────────────┼──────┼────────┤
│6 │◎6-1 │調一卷第2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字第3495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0年12月14日11時50分44秒 │ │(監察期間:100 │
│ │A:那個0000000喔?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ㄟ。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現在,還是還要幾分。 │ │卷二第109頁) │
│ │B:沒關係你給他用過去。 │ │ │
│ │A:現在嘛,好,你在旁邊等。 │ │ │
│ ├──────────────────┤ │ │
│ │◎6-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0年12月14日11時53分25秒 │ │ │
│ │A:收到嗎? │ │ │
│ │B:應該有啦,我人在...我馬上到沒關係│ │ │
│ │ ,沒有再跟你講。 │ │ │
│ │A:好好。 │ │ │
├──┼──────────────────┼──────┤ │
│7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一卷第21至│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21頁反面 │ │
│ │100年12月14日17時57分39秒 │ │ │
│ │A:阿強,你今天傳那張是有什麼建議「 │ │ │
│ │ 以發包為準」(音譯)的? │ │ │
│ │B:那吳老師寫的,說是若有到那個目的 │ │ │
│ │ 時,對方他才要這樣,昨天跟他「喬 │ │ │
│ │ 」很久啊。 │ │ │
│ │A:我有另一支電話你知道嗎? │ │ │
│ │B:我知道。 │ │ │
│ │A:這樣,我打給你叫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你再找一下那個...卡晚打電話給我。│ │ │
│ │B:差不多何時。 │ │ │
│ │A:我看麥,我看等下怎樣,我會電話給 │ │ │
│ │ 你,不然就沒有了,有你就找另一支 │ │ │
│ │ 打電話給我。 │ │ │
│ │B:挖哉掰掰。 │ │ │
├──┼──────────────────┼──────┼────────┤
│8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三卷第25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王旭淵 │至253頁反面 │字第3833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3日9時26分45秒 │ │察書 │
│ │A:王旭淵,怎麼樣? │ │(監察期間:100 │
│ │B:你星期一中午怎麼樣?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可以啊!高雄市嘛!我從屏東回來… │ │年1月13日,見通 │
│ │ 我們約在澄清湖附近好了 │ │訊監察卷二第219 │
│ │B:澄清湖附近… │ │頁) │
│ │A:因為我兩點… │ │ │
│ │B:…澄清湖那邊的麥當勞啦! │ │ │
│ │A:幾點? │ │ │
│ │B:你幾點會到? │ │ │
│ │A:我可能很早就會到了 │ │ │
│ │B:很早就到…因為我們有一班11點半到 │ │ │
│ │ 左營啦!還是要那班? │ │ │
│ │A:好啊! │ │ │
│ │B:11點半到左營…到澄清湖麥當勞,應 │ │ │
│ │ 該不用半小時吧! │ │ │
│ │A:好啦!不然就12點半到1點之間好了 │ │ │
│ │B:這樣差不多12點…12點你會到吧? │ │ │
│ │A:12點…會啦!但是你那個…你叫他們 │ │ │
│ │ 要注意喔! │ │ │
│ │B:喔!我知道… │ │ │
│ │A:他那個餐廳…那個…餐廳出來了 │ │ │
│ │B:OK…我知道 │ │ │
│ │A:但是我跟你說的…碰面再說好了 │ │ │
│ │B:沒關係!碰面再說… │ │ │
│ │A:廚師稍微有變…因為 │ │ │
│ │B:沒關係… │ │ │
├──┼──────────────────┼──────┼────────┤
│9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證四卷第26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7日13時37分52秒 │ │察書 │
│ │B:王旭淵。 │ │(監察期間:100 │
│ │A:嗯。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他們上面說也是叫他們要去啦! │ │年1月13日,見通 │
│ │A:也是要去喔?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B:嗯啦,說昨天講那個事情他們會處理 │ │頁) │
│ │ 。 │ │ │
│ │A:喔這樣喔。 │ │ │
│ │B:嗯啊、嗯啊。剩下的叫他們不要煩惱 │ │ │
│ │ 。 │ │ │
│ │A:聽說強哥也是摃龜! │ │ │
│ │B:他喔!我不知道! │ │ │
│ │A:我剛剛聽說的。 │ │ │
│ │B:他聽說都沒去處理啊。...他們那個總│ │ │
│ │ 仔散散都沒去找人家。 │ │ │
│ │A:喔,好好。 │ │ │
│ │B:我先去跟他講一下。 │ │ │
│ │A:好好。 │ │ │
├──┼──────────────────┼──────┤ │
│10 │0000000000號:(A)王旭淵 │調三卷第255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 │
│ │101年1月2日12時11分4秒 │ │ │
│ │A:學長怎樣? │ │ │
│ │B:在忙嗎? │ │ │
│ │A:還好。 │ │ │
│ │B:好,你台北那個朋友還會來嘛? │ │ │
│ │A:應該會吧,我跟她講過了。 │ │ │
│ │B:嗯啦,他們這邊說來再說。 │ │ │
│ │A:好好。 │ │ │
│ │B:那你高雄那個呢?跟她拼? │ │ │
│ │A:高雄...不知ㄋㄟ,可能沒有。 │ │ │
│ │B:還在探聽就對了? │ │ │
│ │A:還在探聽、還在探聽。 │ │ │
│ │B:喔,遇到再說。 │ │ │
├──┼──────────────────┼──────┼────────┤
│11 │◎11-1 │調四卷第58至│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58頁反面 │字第141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2月4日11時47分57秒 │ │(監察期間:101 │
│ │A:邱秘書。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B:是。 │ │2月10日,見通訊 │
│ │A:「高雄那個」你先跟他聯絡,我下午 │ │監察卷一第30頁)│
│ │ 會進去,我拿給你之後,你再跟他聯 │ │ │
│ │ 絡一下。 │ │ │
│ │B:ㄏㄡ,好。 │ │ │
│ │A:所以你約「晚一點」嘛! │ │ │
│ │B:這樣,好,OK。 │ │ │
│ ├──────────────────┤ │ │
│ │◎11-2 │ │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2月4日13時30分39秒 │ │ │
│ │A:你跟他約幾點? │ │ │
│ │B:沒有找到人。 │ │ │
│ │A:要緊,你叫他...「另外一個」呢?你│ │ │
│ │ 叫他乾脆來這邊找我。 │ │ │
│ │B:不要緊啦。 │ │ │
│ │A:不,我跟你講,那個要很趕,你叫他 │ │ │
│ │ 要不要來這邊找我? │ │ │
│ │B:這樣喔! │ │ │
│ │A:嗯。 │ │ │
│ ├──────────────────┤ │ │
│ │◎11-3 │ │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2月4日13時42分26秒 │ │ │
│ │A:有沒有找到? │ │ │
│ │B:我再跟他聯絡再說,好不好,我待會 │ │ │
│ │ 兒再給你電話。 │ │ │
│ │A:你儘量是找「老師」啦。 │ │ │
│ │B:好啦,我知道。 │ │ │
├──┼──────────────────┼──────┼────────┤
│12 │◎12-1 │調二卷第130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7-0000000號:(A)周寶珍 │頁反面 │字第146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2月4日14時33分25秒 │ │(監察期間:101 │
│ │(前略)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妳等一下那個,芷玲(音譯)有來嗎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 │一第27頁) │
│ │A:有啊。 │ │ │
│ │B:妳跟她問一下傳真。 │ │ │
│ │A:傳真? │ │ │
│ │B:我不要傳到那裡去,不要傳到我們那 │ │ │
│ │ 裡去。 │ │ │
│ │A:好啊、好啊。 │ │ │
│ ├──────────────────┤ │ │
│ │◎12-2 │ │ │
│ │07-0000000號:(A)周寶珍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4日14時38分19秒 │ │ │
│ │A:老師,0000000。 │ │ │
│ │B:她幾點會走? │ │ │
│ │A:她差不多要5點才會走。 │ │ │
│ │B:她說的? │ │ │
│ │A:嗯。 │ │ │
│ │B:0000000。 │ │ │
│ │A:嗯啊、嗯啊。 │ │ │
│ │B:那這支好了。你跟芷玲說不用切啦。 │ │ │
│ │A:有啊、有啊,我有跟她講完了。 │ │ │
├──┼──────────────────┼──────┼────────┤
│13 │00-0000000號:(A)張瑛姬 │調四卷第58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反面 │字第141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4日14時40分23秒 │ │察書 │
│ │A:我跟你說,星期一老闆(張花冠)要 │ │(監察期間:101 │
│ │ 出國,她剩下星期一(2/6)可以批公│ │年1月13日至101年│
│ │ 文。 │ │2月10日,見通訊 │
│ │B:我知道啊、我知道啊。。 │ │監察卷一第30頁)│
│ │A:所以很趕。 │ │ │
│ │B:我馬上到了,我在這邊。 │ │ │
│ │A:好好。 │ │ │
├──┼──────────────────┼──────┼────────┤
│14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二卷第13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4日16時5分39秒 │ │察書 │
│ │A:我跟你傳那個要傳哪裡? │ │(監察期間:101 │
│ │B:803...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A:啊? │ │2月10日,見通訊 │
│ │B:07-803... │ │監察卷一第24頁)│
│ │A:等一下,我寫一下...803 │ │ │
│ │B:4547。 │ │ │
│ │A:4547。 │ │ │
│ │B:對。 │ │ │
│ │A:4547,好我馬上用過去。 │ │ │
│ │B:好,我如果沒收到,有收到我就沒打 │ │ │
│ │ 給你了。 │ │ │
│ │A:好,bye-bye。 │ │ │
├──┼──────────────────┼──────┼────────┤
│15 │07-0000000號:(A)周寶珍 │調二卷第13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字第146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4日16時9分54秒 │ │察書 │
│ │A:老師。 │ │(監察期間:101 │
│ │B:有嗎?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A:有。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好,它那個寫什麼? │ │一第27頁) │
│ │A:我要唸嗎? │ │ │
│ │B:題目就好了。 │ │ │
│ │A: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 │ │
│ │B:它那個數字寫多少? │ │ │
│ │A:啊? │ │ │
│ │B:數字寫多少? │ │ │
│ │A:7,2點(:)啊15,4+2! │ │ │
│ │(中略) │ │ │
│ │B:它那個寫什麼?空氣品質喔? │ │ │
│ │A: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 │ │
│ │B:好,妳帶著,我什麼時候過去再拿, │ │ │
│ │ 妳帶走。 │ │ │
│ │A:好啊。 │ │ │
├──┼──────────────────┼──────┼────────┤
│16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二卷第13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4日17時13分55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你有用到嗎?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B:有有有。 │ │2月10日,見通訊 │
│ │A:我跟你講,你這個星期一早上要把每 │ │監察卷一第24頁)│
│ │ 一個單項的那個課程... │ │ │
│ │B:嗯嗯嗯。 │ │ │
│ │A:都要2個! │ │ │
│ │B:這樣喔。我闖(台語)一下、我闖一 │ │ │
│ │ 下(笑),這高難度。 │ │ │
│ │A:不是,因為怎麼講ㄋㄟ,張先生他明 │ │ │
│ │ 後、明天,後天不在,後天中午以後 │ │ │
│ │ 不再,所以你儘可能、你最慢11點之 │ │ │
│ │ 前要給我。 │ │ │
│ │B:好,我要找人... │ │ │
│ │A:我知道啊,你趕快把那個排好,好不 │ │ │
│ │ 好? │ │ │
│ │B:好。早上11點嘛,11點以前。 │ │ │
│ │A:星期一、星期一,好不? │ │ │
│ │B:好。 │ │ │
│ │A:那個...那個每個段落的狀況... │ │ │
│ │B:啊我禮拜二(2月7日)會去找你啦。 │ │ │
│ │A:禮拜二會來,好沒關係,你就是這個 │ │ │
│ │ 一定要在星期一給我! │ │ │
│ │B:好,OK。 │ │ │
│ │A:要真的要快! │ │ │
└──┴──────────────────┴──────┴────────┘
譯文八(技佳公司相關標案)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
│㈠「101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 │
├──┬──────────────────┬──────┬────────┤
│1 │00-0000000號:(A)張瑛姬 │調一卷第22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字第3506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6日8時46分39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邱秘書。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是。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你幾點要進來? │ │卷二第96頁) │
│ │B:我這裡1個那個用好我就進去了。 │ │ │
│ │A:你昨天欠我那個,你慢且,我還有1個│ │ │
│ │ 要讓你拿去,你先進來才... │ │ │
│ │B:我知,好好。 │ │ │
├──┼──────────────────┼──────┼────────┤
│2 │◎2-1 │調一卷第22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邱豐銘 │ │字第3847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 │察書 │
│ │100年12月16日10時29分20秒 │ │(監察期間:100 │
│ │A:嗯..看麥..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不然我等下過去。 │ │年1月13日,見通 │
│ │A:這樣... │ │訊監察卷二第211 │
│ │B:我看幾桌我跟你講,再半小時我就可 │ │頁) │
│ │ 以去車站,挖哉。 │ │ │
│ │A:掰掰。 │ │ │
│ ├──────────────────┤ │ │
│ │◎2-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0年12月16日12時6分28秒 │ │ │
│ │A:1:09到。 │ │ │
│ │B:好。 │ │ │
├──┼──────────────────┼──────┤ │
│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22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6日13時20分23秒 │ │ │
│ │B:喂,董仔。 │ │ │
│ │A:吳老師,等一下有在辦公室嗎? │ │ │
│ │B:你幾點? │ │ │
│ │A:差不多...3、4點那裡。 │ │ │
│ │B:3、4點我可能不在,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 │
│ │A:我起來高鐵。 │ │ │
│ │B:要去哪? │ │ │
│ │A:我就現在從高鐵要回去了。 │ │ │
│ │B:啊!他又找你喔! │ │ │
│ │A:嗯。 │ │ │
│ │B:啊!這實在...這樣我如果出去我去找│ │ │
│ │ 你。 │ │ │
│ │A:喔好好。 │ │ │
│ │B:晚一點來傑仔(陳耀傑)那裡還是怎 │ │ │
│ │ 樣? │ │ │
│ │A:ㄟ,差不多4點半會去打球。 │ │ │
│ │B:你們要去打球? │ │ │
│ │A:嗯。 │ │ │
│ │B:好好好,我去球場找你們。 │ │ │
│ │A:好好好,bye bye。 │ │ │
├──┼──────────────────┼──────┤ │
│4 │◎4-1 │調一卷第22至│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22頁反面 │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 │ │
│ │100年12月16日13時27分46秒 │ │ │
│ │A:煥銘,你有無做無毒家園? │ │ │
│ │B:無毒家園喔,我要問一下ㄟ,這應該 │ │ │
│ │ **而已吧。 │ │ │
│ │A:你看麥吧,今天...今天...ㄟ(指剛 │ │ │
│ │ 剛上去嘉義說的事),跟你講一下, │ │ │
│ │ 今天。 │ │ │
│ │B:OK、OK。 │ │ │
│ ├──────────────────┤ │ │
│ │◎4-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 │ │
│ │100年12月16日17時59分51秒 │ │ │
│ │A:煥銘,無毒家園ㄟ..? │ │ │
│ │B:嘸。 │ │ │
│ │A:嘸嘛? │ │ │
│ │B:我這邊也沒做過ㄟ。 │ │ │
│ │A:這樣,好啊,巡查那個你也沒做嘛? │ │ │
│ │B:你那部分都不是我這...不是你要用?│ │ │
│ │A:嘸,那是海洋巡查的ㄟ。 │ │ │
│ │B:怎有海洋巡查?你又沒跟他說海洋巡 │ │ │
│ │ 查啊? │ │ │
│ │A:今天才提出的ㄟ。 │ │ │
│ │B:海洋的可以拿來看麥喔。 │ │ │
│ │A:這樣你現在在哪? │ │ │
│ │B:在新莊高中這邊,你? │ │ │
│ │A:前鎮高中。 │ │ │
│ │B:幾點結束? │ │ │
│ │A:我這邊結束要到鳳山「王拓」啊。 │ │ │
│ │B:在哪? │ │ │
│ │A:保泰路。 │ │ │
│ │B:之後咧? │ │ │
│ │A:明天啦好。 │ │ │
├──┼──────────────────┼──────┤ │
│5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4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6日17時14分00秒 │ │ │
│ │A:吳老師我在前鎮高中這裡。 │ │ │
│ │B:我還沒開(會)完。 │ │ │
│ │A:好掰掰。 │ │ │
├──┼──────────────────┼──────┤ │
│6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4至│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14頁反面 │ │
│ │100年12月16日17時59分51秒 │ │ │
│ │A:煥銘,無毒家園ㄟ? │ │ │
│ │B:嘸 │ │ │
│ │A:嘸嘛? │ │ │
│ │B:我這邊也沒做過ㄟ │ │ │
│ │A:這樣,好啊。巡查個你也沒做嘛? │ │ │
│ │B:你那部分都不是我這...不是你要用?│ │ │
│ │A:嘸,那是海洋巡查的ㄟ │ │ │
│ │B:怎有海洋巡查?你又沒跟他說海洋巡 │ │ │
│ │ 查啊? │ │ │
│ │A:今天才提出的ㄟ │ │ │
│ │B:海洋的可以拿來看嘜喔 │ │ │
│ │A:這樣你現在在哪? │ │ │
│ │B:在新莊高中這邊,你? │ │ │
│ │A:前鎮高中 │ │ │
│ │B:幾點結束? │ │ │
│ │A:我這邊結束要到鳳山「王拓」啊 │ │ │
│ │B:在哪? │ │ │
│ │A:保泰路 │ │ │
│ │B:之後咧? │ │ │
│ │A:明天啦好 │ │ │
├──┼──────────────────┼──────┤ │
│7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285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 │
│ │100年12月16日20時47分15秒 │ │ │
│ │B:董仔,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剛剛要 │ │ │
│ │ 去找你,打你沒接。 │ │ │
│ │A:吳老師,我在「王拓」ㄋㄟ。 │ │ │
│ │B:什麼「王拓」? │ │ │
│ │A:那個保泰路「王拓」。 │ │ │
│ │B:「王拓」?沒啦,我回來家了。 │ │ │
│ │A:你在家了… │ │ │
│ │B:我明天會去學校啦。 │ │ │
│ │A:好,不然明天我從學校那裡去。 │ │ │
│ │B:他又叫你幾時去? │ │ │
│ │A:嘉義那裡啦、嘉義那裡啦,他今天我 │ │ │
│ │ 過去啦。 │ │ │
│ │B:他叫你過去? │ │ │
│ │A:嗯啦。 │ │ │
│ │B:好,明天我們早上聯絡一下。 │ │ │
│ │A:明天我過去學校找你。 │ │ │
├──┼──────────────────┼──────┤ │
│8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79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7日10時41分47秒 │ │ │
│ │A:吳老師你在學校嗎? │ │ │
│ │B:有啊。 │ │ │
│ │A:我現在過去好不好? │ │ │
│ │B:好,我們今天車很難停喔,你稍微注 │ │ │
│ │ 意一下,不然你跟警衛講一下你來找 │ │ │
│ │ 我,一下子就走了。 │ │ │
│ │A:好。 │ │ │
│ │B:因為今天學生都回來很多人... │ │ │
│ │A:好好。 │ │ │
│ │B:...你從地下室停下去。 │ │ │
│ │A:好我知。 │ │ │
├──┼──────────────────┼──────┼────────┤
│9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79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字第3833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7日12時25分35秒 │ │察書 │
│ │(前略) │ │(監察期間:100 │
│ │A:那個好康要報你。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喔。 │ │年1月13日,見通 │
│ │A:你臺北那個朋友還有聯絡嗎? │ │訊監察卷二第219 │
│ │B:我還沒聯絡啊。 │ │頁) │
│ │A:不是,另外一個。 │ │ │
│ │B:另外一個喔? │ │ │
│ │A:廖先生那個。 │ │ │
│ │B:廖,沒有聯絡。 │ │ │
│ │A:你問他那個,有一個新的啦,他要不 │ │ │
│ │ 要... │ │ │
│ │B:喔,新的喔。 │ │ │
│ │A:你幾點回來? │ │ │
│ │B:我大概下禮拜一勒。 │ │ │
│ │A:這兩天都在住臺南? │ │ │
│ │B:沒有,我晚上去台中,然後明天去苗 │ │ │
│ │ 栗靜坐。 │ │ │
│ │A:禮拜一回來? │ │ │
│ │B:禮拜天啦,禮拜天晚上回來,這樣子 │ │ │
│ │ 我知道,到臺北再聯絡小廖啦。 │ │ │
│ │A:但是我東西要先給你。 │ │ │
│ │B:需要先給我,那這樣子的話就禮拜天 │ │ │
│ │ 晚上。 │ │ │
│ │A:你家裡有沒有傳真? │ │ │
│ │B:家裡沒有傳真,你傳到我辦公室。 │ │ │
│ │A:有人嗎? │ │ │
│ │B:那你那個可以掃瞄傳到E-MAIL嗎? │ │ │
│ │A:好好好。 │ │ │
├──┼──────────────────┼──────┼────────┤
│10 │◎10-1 │證一卷第14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反面 │字第3847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 │察書 │
│ │100年12月17日13時59分12秒 │ │(監察期間:100 │
│ │A:煥銘,「海洋污染巡查管制」啦。我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現在從鹽埕埔的方向... │ │年1月13日,見通 │
│ │B:會從我公司下經過? │ │訊監察卷二第211 │
│ │A:不會 │ │頁) │
│ │B:差不多在哪裡我跟你會合 │ │ │
│ │A:...中華路向鹽埕埔方向 │ │ │
│ │B:七賢國中咧? │ │ │
│ │A:差不多可以 │ │ │
│ │B:我在七賢國中等你 │ │ │
│ │A:好,你到打給我 │ │ │
│ │B:好 │ │ │
│ ├──────────────────┤ │ │
│ │◎10-2 │ │ │
│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 │ │
│ │0000000000號:(B)方煥銘 │ │ │
│ │100年12月17日14時18Z分7秒 │ │ │
│ │A:我在中華路 │ │ │
│ │B:我在七賢路市中路 │ │ │
│ │A:你等我,5到10分鐘 │ │ │
│ │B:好好,統茂飯店這邊 │ │ │
│ │A:好在那相等。 │ │ │
├──┼──────────────────┼──────┼────────┤
│11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79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79頁反面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7日14時33分3秒 │ │察書 │
│ │(前略) │ │(監察期間:100 │
│ │A:我好奇問你一下,你剛剛中午你說找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技佳那個,它是高雄哪個縣市的? │ │年1月13日,見通 │
│ │B:我有傳e-mail給你,你看一下。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A:是高雄還嘉義? │ │頁) │
│ │B:就左營往北兩站。 │ │ │
│ │A:左營往北喔? │ │ │
│ │B:兩站,嗯。 │ │ │
│ │A:那臺南喔? │ │ │
│ │B:沒有啦,兩站! │ │ │
│ │A:2扇是什麼? │ │ │
│ │B:左營再往北2站! │ │ │
│ │A:左營站往北... │ │ │
│ │B:嗯,2個。 │ │ │
│ │A:喔再往上兩個站是不是? │ │ │
│ │B:嗯。 │ │ │
│ │A:OK、OK。那你傳電子檔了嗎? │ │ │
│ │B:傳了、傳了,你用手機收一下。 │ │ │
│ │A:好。 │ │ │
├──┼──────────────────┼──────┤ │
│12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113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 │ │
│ │100年12月17日14時39分58秒 │ │ │
│ │A:你是小廖啊? │ │ │
│ │B:嘿,老師,怎麼樣? │ │ │
│ │A:問你一下,高鐵站左營往北兩個站, │ │ │
│ │ 那那個地方有,問你要不要?要不要 │ │ │
│ │ 預訂?他可以訂4樣菜,然後是11趴,│ │ │
│ │ 然後問你要不要預訂?要的話,我就 │ │ │
│ │ 幫你跟他們講,你不要別人就要訂走 │ │ │
│ │ 了。 │ │ │
│ │B:我不是已經訂完了嗎? │ │ │
│ │A:訂完了? │ │ │
│ │B:對啊,我不知道你的東西是什麼東西 │ │ │
│ │ ? │ │ │
│ │A:目前我也是人家告訴我是這樣,所以 │ │ │
│ │ 我就問你,那個高鐵站往北兩個站。 │ │ │
│ │B:我知道,今天是禮拜六嘛,我找時間 │ │ │
│ │ 去談一下我才會知道。 │ │ │
│ │A:你如果確定要的話,我就,那你下禮 │ │ │
│ │ 拜在找時間。 │ │ │
│ │B:我會下去找你。 │ │ │
│ │A:下來,對,人家傳簡訊給我的啦。 │ │ │
├──┼──────────────────┼──────┤ │
│13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79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 │
│ │100年12月18日19時13分6秒 │ │ │
│ │A:那個訂桌喔,訂桌的那個點數是幾點 │ │ │
│ │ ? │ │ │
│ │B:訂桌... │ │ │
│ │A:幾點啦? │ │ │
│ │B:啊? │ │ │
│ │A:總TOTAL啦。 │ │ │
│ │B:4啦,1234這樣。 │ │ │
│ │A:4?不是那個4,我說我要總共... │ │ │
│ │B:11點啦,剛剛不是說11點。 │ │ │
│ │A:TOTAL啦,TOTAL我才可以去討論那個 │ │ │
│ │ 訂桌的事情。 │ │ │
│ │B:TOTAL上面,旁邊有,右上角有一個5 │ │ │
│ │ 跟幾。 │ │ │
│ │A:他寫6,6.2。 │ │ │
│ │B:對啦,那就是62...602。 │ │ │
│ │A:喔,6.2就是6、0,那個就是6.20啦,│ │ │
│ │ 6點20分啦。 │ │ │
│ │B:對對。 │ │ │
├──┼──────────────────┼──────┤ │
│14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113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反面至114 │ │
│ │100年12月18日20時3分10秒 │頁 │ │
│ │A:我拿到資料,我看一下,你蠻拿手的 │ │ │
│ │ 啦。 │ │ │
│ │B:那你可不可以傳簡訊給我? │ │ │
│ │A:那個明天,因為你在高雄就有做這種 │ │ │
│ │ ,所以是還好,明天。 │ │ │
│ │B:好啦。 │ │ │
│ │A:明天我們大概約在,中午12點在台鐵 │ │ │
│ │ 的2樓,2樓那裡的星巴克。 │ │ │
│ │B:好,我原則上先這樣,因為我的10點 │ │ │
│ │ 的會,我也不知道期末報告會開到幾 │ │ │
│ │ 點。 │ │ │
│ │A:你是期末嘛? │ │ │
│ │B:對,有時候開到12點我就不敢講了。 │ │ │
│ │A:OK,到時候你看,我也是先,我大約 │ │ │
│ │ 啦,我在工業局先碰一個朋友,所以 │ │ │
│ │ 也差不多12點到台鐵,台鐵2樓,到時│ │ │
│ │ 候再聯絡一下,你若提早開會。 │ │ │
│ │B:那邊不是有,你說你手頭上的資料很 │ │ │
│ │ 多,好幾項,不是只有那一項。 │ │ │
│ │A:只有一項。 │ │ │
│ │B:只有一項? │ │ │
│ │A:對,只有一項而已。 │ │ │
│ │B:就一個喔? │ │ │
│ │A:對對對。 │ │ │
│ │B:我本來以為很多個勒。 │ │ │
│ │A:見面再跟你詳談。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主要是趕快決定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15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調一卷第79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至第80頁│字第3847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9日10時4分18秒 │ │察書 │
│ │B:董仔。 │ │(監察期間:100 │
│ │A:什麼時候過去?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他中午才會給我答案。 │ │年1月13日,見通 │
│ │A:喔,這樣我跟他說中午。 │ │訊監察卷二第211 │
│ │B:落腳的不要嘛! │ │頁) │
│ │A:落腳仔就那個巡查的...巡查的啦! │ │ │
│ │B:巡查的他要!哇要命,你又沒說,我 │ │ │
│ │ 又找臺北的的了。 │ │ │
│ │A:哇!這樣要怎麼辦?那天不是說巡查 │ │ │
│ │ 的那個他那個... │ │ │
│ │B:對... 你說要問而已嘛!我後來想一 │ │ │
│ │ 想,那個題目他們可能不會去做。 │ │ │
│ │A:這樣子,慘了,你臺北跟他說了嗎? │ │ │
│ │B:臺北,有啊!臺北,他們等一下...西│ │ │
│ │ 子灣那個要去談啦。 │ │ │
│ │A:喔,因為落腳已經交給我了。 │ │ │
│ │B:這樣子喔! │ │ │
│ │A:不然你決定吧! │ │ │
│ │B:不然我跟他說不要... │ │ │
│ │A:你看怎麼樣,你決定,就照你的... │ │ │
│ │B:沒關係!你跟他說不要,我跟西子灣 │ │ │
│ │ 那個說不要。 │ │ │
│ │A:喔!好啊! │ │ │
│ │B:但是你叫那個落腳要去給他按耐一下 │ │ │
│ │ 。 │ │ │
│ │A:喔,好啊! │ │ │
│ │B:你知道哪一個嘛! │ │ │
│ │A:我知道。 │ │ │
├──┼──────────────────┼──────┼────────┤
│16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80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葉雅強 │ │字第3833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9日10時9分45秒 │ │察書 │
│ │A:我等他電話再決定啦,我們那個很番 │ │(監察期間:100 │
│ │ ,你跟他說不要,他會那個...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他很番對啊。 │ │年1月13日,見通 │
│ │A:稍等一下,搞不好臺北那邊也不要, │ │訊監察卷二第219 │
│ │ 另外那個找無嘛? │ │頁) │
│ │B:不然叫他們兩個合作啊。 │ │ │
│ │A:他好像不太愛找樂咖,他說樂咖不曾 │ │ │
│ │ 好康給他。 │ │ │
│ │B:這樣喔... │ │ │
│ │A:臺北那個...去那邊都會給他處理。 │ │ │
│ │B:這樣。 │ │ │
│ │A:稍等,他差不多11點會打給我,因為 │ │ │
│ │ 我不知道樂咖要。 │ │ │
│ │B:沒關係啦,到時再講。 │ │ │
├──┼──────────────────┼──────┼────────┤
│17 │◎17-1 │調三卷第47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察書 │
│ │100年12月19日12時2分29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知道,我現在台鐵車站2F星巴克咖│ │年12月16日至101 │
│ │ 啡等你。 │ │年1月13日,見通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17-2 │ │頁) │
│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 │
│ │100年12月19日12時27分19秒 │ │ │
│ │B:廖老闆。 │ │ │
│ │A:我現在已經上計程車了,在中和這邊 │ │ │
│ │ ,待會就過去了。 │ │ │
│ │B:好好,我在2樓,2樓你知道啦。 │ │ │
├──┼──────────────────┼──────┤ │
│18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341 │ │
│ │0000000000號:(B)黃玉英 │頁 │ │
│ │100年12月19日13時13分28秒 │ │ │
│ │B:你跟小廖談完囉? │ │ │
│ │A:談完了,現在要回去了。 │ │ │
│ │B:他要不要啊? │ │ │
│ │A:他要啊,我說,他唉啊,唉來唉去, │ │ │
│ │ 我說不要沒關係 ,他要要啦。 │ │ │
│ │B:那個又不是我們那個,是人家要你...│ │ │
│ │A:對啊,沒錯,我回去再跟妳詳細講啊 │ │ │
│ │ 。 │ │ │
│ │B:他給你的好不好? │ │ │
│ │A:5點啊。 │ │ │
│ │B:3個5點?1個5點? │ │ │
│ │A:1個,他說另外他去解決,另外由他..│ │ │
│ │B:沒有,他有沒有簽兩個?名單有沒有 │ │ │
│ │ 簽兩個? │ │ │
│ │A:他後來他簽,另外他說3個啦,4個怎 │ │ │
│ │ 麼4個,4個他說沒問題啦,他說3個會│ │ │
│ │ 叫他去啦,他等那個,等吳老二的錢 │ │ │
│ │ 啦,吳老二沒有給他。 │ │ │
│ │B:吳老二沒有給他喔? │ │ │
│ │A:沒有啊,對啊。 │ │ │
│ │B:為什麼吳老二沒有給他? │ │ │
│ │A:那個...反正電話裡我不要跟妳講,大│ │ │
│ │ 概就是我回去再... │ │ │
│ │B:吳老二沒有給小廖喔? │ │ │
│ │A:這電話中很難講清楚啦。 │ │ │
│ │B:喔,OK、OK。 │ │ │
├──┼──────────────────┼──────┼────────┤
│19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80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81頁 │字第3833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9日13時37分52秒 │ │察書 │
│ │A:我今天晚上要上課,所以我沒辦法過 │ │(監察期間:100 │
│ │ 去。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你怎麼課那麼多? │ │年1月13日,見通 │
│ │A:不是,我們那個是有排時間的,沒有 │ │訊監察卷二第219 │
│ │ 每個禮拜有,這個禮拜剛好有。 │ │頁) │
│ │B:喔,有排時間。 │ │ │
│ │A:沒有像你們每天都要上課,我們是剛 │ │ │
│ │ 好有一個時間。 │ │ │
│ │B:這樣子,那那個... │ │ │
│ │A:他說好或NO這樣就好了? │ │ │
│ │B:他有11點,改成10點。 │ │ │
│ │A:10點喔?不然就不要了啦。 │ │ │
│ │B:所以我要問你,就是要告訴你。 │ │ │
│ │A:而且他也沒給你處理。 │ │ │
│ │B:對對對。 │ │ │
│ │A:他也不處理你的? │ │ │
│ │B:我的是5點。 │ │ │
│ │A:幫你處理5點? │ │ │
│ │B:我的就是那個... 我的是有,主要是 │ │ │
│ │ 那個你說11%那個改成10%,這樣子 │ │ │
│ │ 要告訴你。 │ │ │
│ │A:你的5點就對了? │ │ │
│ │B:嘿,5點。 │ │ │
│ │A:這樣,但是他那邊就要這樣。 │ │ │
│ │B:對啊,所以我要問你讓你決定啊,我 │ │ │
│ │ 是有跟他講說他說什麼,可能有砍之 │ │ │
│ │ 前好像是7字頭,現在是6字頭。 │ │ │
│ │A:喔,那個我知道,不一樣的吧,有一 │ │ │
│ │ 樣嗎? │ │ │
│ │B:他說他做10年了捏,去年也是他們在 │ │ │
│ │ 做沒錯。 │ │ │
│ │A:這樣。 │ │ │
│ │B:你想一想看看。 │ │ │
│ │A:但是案,他有5點,有5點餐券給你, │ │ │
│ │ 考慮這一點,你那邊有沒有辦法讓1點│ │ │
│ │ ? │ │ │
│ │B:他10點,他那10%,他改成10%,我 │ │ │
│ │ 是覺得要問你啊。 │ │ │
│ │A:不是,你那邊有沒有辦法讓1點出來?│ │ │
│ │B:讓1點喔? │ │ │
│ │A:嘿,讓1點出來。 │ │ │
│ │B:1點是湊11%這樣? │ │ │
│ │A:嘿,因為上頭,餐廳就是要11點。 │ │ │
│ │B:我再想看看,回去...你不是說很急?│ │ │
│ │ 很急的話晚上要不要碰面? │ │ │
│ │A:可是我下完課9點多。 │ │ │
│ │B:9點多沒關係阿,那你明天6點半。 │ │ │
│ │A:你坐車考慮一下,要不要讓1點出來。│ │ │
│ │B:喔,他真的是小氣捏。 │ │ │
│ │A:但是他又有算你的點數,所以不能這 │ │ │
│ │ 樣講。 │ │ │
├──┼──────────────────┼──────┼────────┤
│20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34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黃玉英 │頁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9日13時52分3秒 │ │察書 │
│ │A:本來11趴現在變成10趴。 │ │(監察期間:100 │
│ │B:4趴?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10啦。 │ │年1月13日,見通 │
│ │B:10喔。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A:對,吳老二說我讓1趴給...就圓滿這 │ │頁) │
│ │ 樣。 │ │ │
│ │B:給誰? │ │ │
│ │A:你聽不懂喔?就是... │ │ │
│ │B:不是11趴嗎? │ │ │
├──┼──────────────────┼──────┼────────┤
│21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23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9日14時58分57秒 │ │察書 │
│ │簡訊:他有選菜單給你?我還要回送。 │ │(監察期間:100 │
│ │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
│22 │◎22-1 │調一卷第23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19日15時25分47秒 │ │(監察期間:100 │
│ │A:我收到你簡訊了...那個你有筆嘛!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不要、不要..你用寫的! │ │年1月13日,見通 │
│ │A:我用寫的是吧?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B:那個姓就好了啦。 │ │頁) │
│ │A:喔..姓...就那個輔英那兩個啊! │ │ │
│ │B:這樣子喔!好... │ │ │
│ │A:這樣你知道啦! │ │ │
│ │B:好...,昨天(聽不清楚)... │ │ │
│ │A:對!一個賴一個簡。 │ │ │
│ ├──────────────────┤ │ │
│ │◎22-2 │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0年12月19日15時31分4秒 │ │ │
│ │簡訊:賴和簡,趙,聚餐。 │ │ │
│ ├──────────────────┤ ├────────┤
│ │◎22-3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0年12月19日15時31分26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了,小心。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
│23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6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16頁反面 │字第3847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9日16時54分44秒 │ │察書 │
│ │B:看不懂ㄟ │ │(監察期間:100 │
│ │A:第一支是最尾支嘛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我請問你,你那是6點20分那個而已嘛│ │年1月13日,見通 │
│ │A:ㄟ,6點20分那個而已 │ │訊監察卷二第211 │
│ │B:第一個是...? │ │頁) │
│ │A:第一個就...最後那個字啊,阿來就..│ │ │
│ │ .最後那兩個號碼,尾支那兩個號碼,│ │ │
│ │ 最尾的。他有四個嘛,第2個...第2段│ │ │
│ │ 跟第3段都空的嘛,剩最四段嘛,第1 │ │ │
│ │ 段和第4段嘛,阿第四段有兩個號碼嘛│ │ │
│ │ ,是不是這樣? │ │ │
│ │B:總共幾個 │ │ │
│ │A:3個啊 │ │ │
│ │B:第2、第3段都沒有就對? │ │ │
│ │A:ㄟㄟ │ │ │
│ │B:第4段才有就對了? │ │ │
│ │A:對對,第4段有兩個 │ │ │
│ │B:寄四個(音)而已嘛 │ │ │
│ │A:ㄟ對對 │ │ │
│ │B:兩個中段沒有就對了? │ │ │
│ │A:ㄟㄟ,好好,我再跟吳董催一下 │ │ │
├──┼──────────────────┼──────┤ │
│24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6頁│ │
│ │07-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 │
│ │100年12月19日16時57分0秒 │ │ │
│ │B:第一個那個...好了OK了,所以樂咖不│ │ │
│ │ 要找他啦。 │ │ │
│ │A:叫樂咖不要喔。 │ │ │
│ │B:而且,霧霧ㄟ也是邱仔他們啦,不知 │ │ │
│ │ 道在霧什麼。 │ │ │
│ │A:喔,第一個是... │ │ │
│ │B:巡守ㄟ啦。 │ │ │
│ │A:這樣喔...這樣我... │ │ │
│ │B:遇到再跟你講。 │ │ │
│ │A:這樣我要...叫他們不要就對? │ │ │
│ │B:對,你說上面那個...我遇到在跟你講│ │ │
│ │A:叫方仔不要進去? │ │ │
│ │B:ㄟㄟ...反正你那個還沒給他嘛,第2 │ │ │
│ │ 那個就沒法度(笑)...不然你再跳下│ │ │
│ │ 去。 │ │ │
│ │A:不要不要... │ │ │
│ │B:何時有空我上班拿給你。 │ │ │
│ │A:明天我往學校去。 │ │ │
│ │B:因為我今天考試...不是晚上要上課..│ │ │
│ │ .還是你晚上去哪? │ │ │
│ │A:我等下打球啊。 │ │ │
│ │B:沒去喝就對,明天早上...你都幾點起│ │ │
│ │ 來? │ │ │
│ │A:八點。 │ │ │
│ │B:那麼早嗎? │ │ │
│ │A:我八點可能... │ │ │
│ │B:沒在你媽那邊嘛。 │ │ │
│ │A:嘸,在這邊,鳳山這邊。 │ │ │
│ │B:好過去再... │ │ │
│ │A:拍謝,吳董打電話來啦,剛我們討論 │ │ │
│ │ 那個喔,他說那個...重送啦。 │ │ │
│ │B:這樣還沒喔?另一個... │ │ │
│ │A:另一個還沒,他還在...看要晚上送給│ │ │
│ │ 你還是明早? │ │ │
│ │B:明早嗎? │ │ │
│ │A:ㄟ明早,所以你慢點送。 │ │ │
│ │B:怎麼說? │ │ │
│ │A:裡面...有不同的。 │ │ │
│ │B:你說剛你用來那個喔? │ │ │
│ │A:對對對,剛打給我而已。 │ │ │
│ │B:那慢著喔? │ │ │
│ │A:ㄟㄟ,他說看晚上...因為他叫我去啦│ │ │
│ │ ...他說他那邊有調整過啦。 │ │ │
│ │B:6點20分那個? │ │ │
│ │A:6點20分對。 │ │ │
│ │B:那慢著喔。 │ │ │
│ │A:ㄟ,明早給你。 │ │ │
│ │B:3點半那個咧? │ │ │
│ │A:他現在還在喬咧..因為他... │ │ │
│ │B:等下在講啦。 │ │ │
│ │A:擋一下啊,掰掰。 │ │ │
├──┼──────────────────┼──────┤ │
│25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7頁│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0年12月19日16時59分26秒 │ │ │
│ │A:拍謝,吳董打電話來啦,剛我們討論 │ │ │
│ │ 那個喔,他說那個...重送啦。 │ │ │
│ │B:這樣還沒喔?另一個... │ │ │
│ │A:另一個還沒,他還在...看要晚上送給│ │ │
│ │ 你還是明早? │ │ │
│ │B:明早嗎? │ │ │
│ │A:ㄟ明早,所以你慢點送 │ │ │
│ │B:怎麼說 │ │ │
│ │A:裡面...有不同的 │ │ │
│ │B:你說剛你用來那個喔 │ │ │
│ │A:對對對,剛打給我而已 │ │ │
│ │B:那慢著喔? │ │ │
│ │A:ㄟㄟ,他說看晚上...因為他叫我去啦│ │ │
│ │ ...他說他那邊有調整過啦 │ │ │
│ │B:6點20分那個? │ │ │
│ │A:6點20分對 │ │ │
│ │B:那慢著喔 │ │ │
│ │A:ㄟ,明早給你 │ │ │
│ │B:3點半那個咧? │ │ │
│ │A:他現在還在喬咧..因為他... │ │ │
│ │B:等下在講啦 │ │ │
│ │A:擋一下啊,掰掰 │ │ │
├──┼──────────────────┼──────┤ │
│26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7至│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17頁反面 │ │
│ │100年12月20日10時10分53秒 │ │ │
│ │A:我現在用過去,現在傳過去。 │ │ │
│ │B:喔,可以沒關係。 │ │ │
│ │A:好。 │ │ │
├──┼──────────────────┼──────┤ │
│27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7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 │
│ │100年12月20日11時2分56秒 │ │ │
│ │A:吳老師,說沒收到,再傳一次好不? │ │ │
│ │B:沒收到喔?好好好。 │ │ │
│ │A:0000000。 │ │ │
├──┼──────────────────┼──────┤ │
│28 │0000000000號:(A)葉雅強 │證一卷第17頁│ │
│ │00-0000000號:(B)邱豐銘 │反面 │ │
│ │100年12月20日11時18分13秒 │ │ │
│ │B:你這...620那個...***咧?(模糊) │ │ │
│ │A:那個牽涉到很多醫學專業的啦,而且 │ │ │
│ │ 沒看到內容喔,大家都會怕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29 │◎29-1 │調一卷第8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反面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0年12月21日14時30分55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了,小廖與育生要好好管教。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29-2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頁)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 │
│ │100年12月21日14時32分36秒 │ │ │
│ │簡訊:你盡量再凹小廖11+5。 │ │ │
│ ├──────────────────┤ ├────────┤
│ │◎29-3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21日14時46分5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小廖他是將1折出來,故要凹11+5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你可能找邱或你問邱10可以嗎?│ │年1月13日,見通 │
│ │ 盡力了。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 │ │頁) │
│ ├──────────────────┤ ├────────┤
│ │◎29-4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0年12月21日14時48分59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老大旁小朋友要,一八幾也是11,│ │年12月16日至101 │
│ │ 你再凹他。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 ├──────────────────┤ ├────────┤
│ │◎29-5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0年12月21日14時53分13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好,我去凹,你幫我留意公告什麼│ │年12月16日至101 │
│ │ 時候告訴我。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 │ │頁) │
├──┼──────────────────┼──────┤ │
│30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五卷第25頁│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反面 │ │
│ │100年12月21日17時23分22秒 │ │ │
│ │簡訊:廖,他們請我告訴你,更正在臺北│ │ │
│ │ 說的東西交給我,高雄小方他們也│ │ │
│ │ 要是11,你可以11嗎?回覆我 │ │ │
├──┼──────────────────┼──────┤ │
│31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81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 │
│ │100年12月21日18時8分32秒 │ │ │
│ │簡訊:我剛告知廖更正,他在考慮中。 │ │ │
├──┼──────────────────┼──────┤ │
│32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115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頁反面至第 │ │
│ │100年12月21日18時40分6秒 │116頁 │ │
│ │B:我現在吃飯,聲音很大。 │ │ │
│ │A:就這樣啦,照他的意思啦, │ │ │
│ │B:好,那我趕快去。 │ │ │
│ │A:叫他不要一直變來變去,這樣很不好 │ │ │
│ │。 │ │ │
│ │B:你也知道,老師哦。 │ │ │
│ │A:我知道,不過這樣讓人家覺得沒有意 │ │ │
│ │ 思。 │ │ │
│ │B:因為主要是元科啊,那個方啊。 │ │ │
│ │A:每個人的條件不一樣啦,不能這樣講 │ │ │
│ │ 啦。 │ │ │
│ │B:今天會變的原因就是元科,以我的立 │ │ │
│ │ 場是你比較熟啦,元科老師是不喜歡 │ │ │
│ │ 他啦。 │ │ │
│ │A:沒關係,老師就這樣啦,趕快確認。 │ │ │
│ │B: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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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116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 │
│ │100年12月21日18時42分9秒 │ │ │
│ │A:那個小廖那個電話說OK啦! │ │ │
│ │B:OK,好好。 │ │ │
│ │A:他一直跟我抱怨啦! │ │ │
│ │B:為什麼? │ │ │
│ │A:...我是跟他講說那個人家那個元科啊│ │ │
│ │ ! │ │ │
│ │B:也是。 │ │ │
│ │A:對不對,我說人家元科也做啊,他也 │ │ │
│ │ 就接受,他說好啊。 │ │ │
│ │B:那你就不用賠了。 │ │ │
│ │A:我也沒的賠啊(笑)... │ │ │
│ │B:不是啦,這樣你就不用賠了。 │ │ │
│ │A:這樣確定了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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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81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至82頁反│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日17時19分9秒 │面 │察書 │
│ │B:廖總。 │ │(監察期間:101 │
│ │A:老師。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B:是,你在哪? │ │2月10日,見通訊 │
│ │A:我7點會到那個左營,我先跟樓的、樓│ │監察卷一第24頁)│
│ │ 老師... │ │ │
│ │B:好好好。 │ │ │
│ │A:你差不多幾點?我跟你約在那裡好不 │ │ │
│ │ 好? │ │ │
│ │B:我跟你約在...樓跟你約在哪? │ │ │
│ │A:就是高鐵站的Starbucks啊。 │ │ │
│ │B:Starbucks,家樂福的Starbucks? │ │ │
│ │A:不是,就是在高鐵站。 │ │ │
│ │B:喔高鐵站。這樣我可能...要晚一點,│ │ │
│ │ 8點多這樣可不可以? │ │ │
│ │A:8點多是吧。 │ │ │
│ │B:你有撐那麼久嗎? │ │ │
│ │A:我沒啦,我跟他講是15分鐘而已。 │ │ │
│ │B:這樣喔,哇,因為我有跟人家約。因 │ │ │
│ │ 喂你都沒打,我就跟人家約,差不多 │ │ │
│ │ 8點多。 │ │ │
│ │A:沒關係,還有一個狀況就是說,我明 │ │ │
│ │ 天還是會再來。我明天本來就是還是 │ │ │
│ │ 會再來,所以我就... │ │ │
│ │B:但是我明天要去...那個...左營北上 │ │ │
│ │ 兩站的地方。 │ │ │
│ │A:這樣喔。 │ │ │
│ │B:嗯嗯。 │ │ │
│ │A:啊你幾點會回來,還是... 我是明天 │ │ │
│ │ 晚上才會來。 │ │ │
│ │B:沒啦,我早上就要去了。 │ │ │
│ │A:早上要去喔,你幾點會回來? │ │ │
│ │B:嗯...不一定ㄋㄟ,看他們有什麼事情│ │ │
│ │ 要找我。 │ │ │
│ │A:這樣喔。 │ │ │
│ │B:你不是要拿東西給他們,乾脆我就帶 │ │ │
│ │ 過去啊。 │ │ │
│ │A:這樣,好啊,不然我傍晚... 本來是 │ │ │
│ │ 這樣啦,我左營講完要回去臺中那裡 │ │ │
│ │ ... │ │ │
│ │B:你要馬上走! │ │ │
│ │A:對,回去臺中那裡,臺中可能12點多 │ │ │
│ │ 還是怎樣,我就可以出來了。 │ │ │
│ │B: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你晚上幾 │ │ │
│ │ 點要走? │ │ │
│ │A:嗯...好啦,我儘量在8點多,我先把 │ │ │
│ │ 那個臺中的約會往後延一下,我儘量8│ │ │
│ │ 點多在那邊等老師一下。 │ │ │
│ │B:好,你在稍微等我一下。 │ │ │
│ │A:好不,因為原則上是可以到是不是? │ │ │
│ │B:要不就是我等一下可以我7點多先去找│ │ │
│ │ 你。 │ │ │
│ │A:好啊,不然你7點來,我7點就到了, │ │ │
│ │ 好不? │ │ │
│ │B:我儘量。 │ │ │
│ │A:應該兩個、兩個,樓跟你見面應該沒 │ │ │
│ │ 差吧。 │ │ │
│ │B:ㄟ,免啦好啦,免啦較單純。 │ │ │
│ │A:好啦、好啦,這樣我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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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5-1 │調一卷第82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反面至83頁反│字第151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面 │察書 │
│ │101年2月2日17時46分11秒 │ │(監察期間:101 │
│ │A:那個你跟小廖碰面完了你要來找我喔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ㄟ,你幾點跟他碰面?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他是7點啦,7點在高鐵,他是說可能7│ │一第26頁) │
│ │ 點15再跟你約啦。 │ │ │
│ │B:喔,那你要去哪裡? │ │ │
│ │A:我就去高鐵停車場啊。 │ │ │
│ │B:喔好好,那你不要回建國路,我沒有 │ │ │
│ │ 辦法再去建國路。 │ │ │
│ │A:你沒有辦法在去建國路喔? │ │ │
│ │B:對啊、對啊,你就先把車開走,你在 │ │ │
│ │ 中國人那邊等我一下。 │ │ │
│ │A:OK,我本來,因為小廖他也是說要不 │ │ │
│ │ 要一起找你來啦... │ │ │
│ │B:我們也談不久啦。 │ │ │
│ │A:OK,那就是... │ │ │
│ │B:你先把車開走啊等我一下。 │ │ │
│ │A:再等你。那我好奇問你一下... │ │ │
│ │B:不然你去Starbucks等我,我們喝杯飲│ │ │
│ │ 料。 │ │ │
│ │A:好好好。 │ │ │
│ │B:不是、不是,不是Starbucks,是85度│ │ │
│ │ C。 │ │ │
│ │A:你說高鐵的星巴克嗎? │ │ │
│ │B:不是、不是。 │ │ │
│ │A:我在高鐵的星巴克等你好了。 │ │ │
│ │B:但是小廖也是約我在那邊啊。 │ │ │
│ │A:喔,他也是約你在那邊。 │ │ │
│ │B:我的意思是說你車子先開走喔,開到 │ │ │
│ │ 那個... │ │ │
│ │A:開到哪裡? │ │ │
│ │B:我們上次不是跟楊、我學弟楊在85度C│ │ │
│ │ 那邊喝咖啡嗎? │ │ │
│ │A:喔你說那裡。 │ │ │
│ │B:華夏路那邊。 │ │ │
│ │(中略) │ │ │
│ │B:師母會來嗎?不會? │ │ │
│ │A:師母會來啊,因為我們剛打完球, │ │ │
│ │B:所以師母會跟你一起去高鐵站? │ │ │
│ │A:對對對。那我好奇問你一下,小廖找 │ │ │
│ │ 你要幹嘛? │ │ │
│ │B:不是啊,他東西要交給上面的啊! │ │ │
│ │A:喔,另外的,別的?別的聚餐喔? │ │ │
│ │B:不是、不是,一樣這個啊,也要交給 │ │ │
│ │ 上面的啊! │ │ │
│ │A:不是他統一拿給,你不是叫我統一, │ │ │
│ │ 他東西拿給我,然後我再拿給你? │ │ │
│ │B:他有分開嗎? │ │ │
│ │A:他沒有分開,那時候照你講的啊。 │ │ │
│ │B:那我們就一起碰面好了。 │ │ │
│ │A:那就一起啊,我以為是說別的,想說 │ │ │
│ │ 如果是同一件的話,那時候你不是叫 │ │ │
│ │ 我說...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不要那麼複雜,叫他統一啦,統一所 │ │ │
│ │ 以我才說叫他東西帶下來。我還以為 │ │ │
│ │ 說他找你是別的。 │ │ │
│ │B:7點嘛。 │ │ │
│ │A:嗯7點,那一起好了,那在停車場喔,│ │ │
│ │ 因為停車場,停車場再打電話。 │ │ │
│ │B:好好,我們就是當面不要講事情,等 │ │ │
│ │ 走了之後我再去停車場找你。 │ │ │
│ │A:對對對,當面不要講。 │ │ │
│ ├──────────────────┤ │ │
│ │◎35-2 │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2日18時4分57秒 │ │ │
│ │B:老大! │ │ │
│ │A:我忘了那個,那個小,那個11%那個 │ │ │
│ │ 原來是6什麼多少零啊? │ │ │
│ │B:我也忘記了,他應該會算啦。 │ │ │
│ │A:他那個很精的,等一下給我打糊塗帳 │ │ │
│ │ 。 │ │ │
│ │B:不會啦、不會啦,那個網路一查就知 │ │ │
│ │ 道了,不可能。 │ │ │
│ │A:是680還是660? │ │ │
│ │B:我忘記了。 │ │ │
│ │A:你不記得喔,我就是不記得... │ │ │
│ │B:好像580而已。 │ │ │
│ │A:是5喔? │ │ │
│ │B:我忘記了。 │ │ │
│ │A:這麼重要的事你怎麼會忘了? │ │ │
│ │B:他應該會算好,他不會lose。 │ │ │
│ │A:那那個920那個他有中嗎? │ │ │
│ │B:還沒有啊。 │ │ │
│ │A:還沒喔? │ │ │
│ │B:還沒截止啊。 │ │ │
│ │A:920還沒,你那天去開會那個不就是92│ │ │
│ │ 0喔? │ │ │
│ │B:不是、不是,那個是6的。 │ │ │
│ │A:6喔,6多少你也忘了? │ │ │
│ │B:嗯嗯,忘記了。 │ │ │
│ │A:OK,920還沒開?還沒... │ │ │
│ │B:對啊、對啊,還沒有。 │ │ │
│ │A:怎麼那麼晚啊? │ │ │
│ │B:本來要過年前啊。 │ │ │
│ │A:過年前。所以920也沒有。 │ │ │
│ │B:對對對。 │ │ │
│ │A:OK、OK,那我知道,我以為是兩,920│ │ │
│ │ 也結束了。 │ │ │
│ │B:沒有、沒有。 │ │ │
│ │A:那我知道了。 │ │ │
├──┼──────────────────┼──────┤ │
│36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129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反面至130 │ │
│ │101年2月2日18時46分30秒 │頁 │ │
│ │A:小廖,我現在到,是3樓的停車場,你│ │ │
│ │ 一出來的門口。 │ │ │
│ │B:我知道,就是計程車那邊嘛? │ │ │
│ │A:計程車喔,計程車是二樓。 │ │ │
│ │B:那我知道。 │ │ │
│ │A:你在上一層,小飛機旁邊。 │ │ │
│ │B:我就是準時7點才會到。 │ │ │
├──┼──────────────────┼──────┼────────┤
│37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130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頁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日19時34分16秒 │ │察書 │
│ │B:喂我已經到了在85度C。 │ │(監察期間:101 │
│ │A:老大你那個,你不要叫東西啦,我帶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 你們去吃東西啦。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好好好,我等你。 │ │一第24頁) │
│ │A:那邊有1家素食那個我請你們吃啦。 │ │ │
│ │B:那我就在85度C等你啊。 │ │ │
│ │A:我送那個梨子你又不吃,我只好請你 │ │ │
│ │ 吃飯啊。 │ │ │
│ │B:梨子我吃,我留了2個梨子,我跟我太│ │ │
│ │ 太1人1個。 │ │ │
│ │A:你在85度C等我,不要叫東西,我們去│ │ │
│ │ 別的地方吃。 │ │ │
│ │B:好。 │ │ │
├──┼──────────────────┼──────┼────────┤
│38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152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頁反面至第 │字第146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7日9時13分59秒 │153頁 │察書 │
│ │-40秒- │ │(監察期間:101 │
│ │A:那我去家裡找你好了…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你不是要北上一下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先跟你談一下 │ │一第27頁) │
│ │B:喔~OK…電話裡不能講? │ │ │
│ │A:因為上次那個…小廖那個餐券那個… │ │ │
│ │ 好像不太對 │ │ │
│ │B:喔~真的… │ │ │
│ │A:他那個是6、餐券6 …開會完的6… 0.│ │ │
│ │ 1就6多了 │ │ │
│ │B:他給我唉說…(吳:把他扣掉?)他 │ │ │
│ │ 們沒有利潤啦!怎樣的… │ │ │
│ │A:我說他要扣? │ │ │
│ │B:他沒有要扣,他跟我講說20點給是要 │ │ │
│ │ 給那個小胖。 │ │ │
│ │A:20點小胖? │ │ │
│ │B:小胖有用啦! │ │ │
│ │A:小胖是誰? │ │ │
│ │B:沈小胖啊! │ │ │
│ │A:喔,說他要扣掉2點就對了!…給上面│ │ │
│ │ 的扣掉2點就對了… │ │ │
│ │B:所以你這樣算是不是差1點,對不對?│ │ │
│ │A:差2點多。 │ │ │
│ │B:對,差2點多… 2點多就是沈小胖有用│ │ │
│ │ 途。 │ │ │
│ │A:好…沈小胖會處理這個嗎? │ │ │
│ │B:我也不知道,這種也不能明問 │ │ │
│ │A:好…這樣我就知道了,因為他沒講, │ │ │
│ │ 我就(認為)少2點多 │ │ │
│ │B:對… │ │ │
│ │A:好啦!這樣不用去找你了。 │ │ │
│ │B:還是下一次9點。 │ │ │
│ │A:好啦!你再叫他補。 │ │ │
│ │B:所以這樣OK了嗎?這樣清楚… 2點多 │ │ │
│ │ 就是跟你解釋這樣。 │ │ │
│ │A:就跟你Check一下…在打球喔? │ │ │
│ │B:…下一個再補給你。 │ │ │
│ │A:沒關係!弄清楚就好…怕弄不清楚。 │ │ │
│ │B:這樣清楚啦!還有沒有什麼問題? │ │ │
│ │A:明天就不找你了,等我明天回來 │ │ │
│ │B:你明天趕快去問一下哪! │ │ │
│ │A:好…我回來再去找你。 │ │ │
├──┼──────────────────┼──────┼────────┤
│39 │◎39-1 │調二卷第5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反面至第60頁│字第140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2月7日10時17分34秒 │ │(監察期間:101 │
│ │B:喂你好。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A:邱董仔,我坐11點10分高鐵。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幾點? │ │一第47頁) │
│ │A:11點10分可以嗎? │ │ │
│ │B:11點... │ │ │
│ │A:10分。 │ │ │
│ │B:好,我去那邊等你。 │ │ │
│ │A:第幾? │ │ │
│ │B:啊? │ │ │
│ │A:第幾的? │ │ │
│ │B:第3的好了。 │ │ │
│ │A:好好。 │ │ │
│ ├──────────────────┤ │ │
│ │◎39-2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2月7日11時21分44秒 │ │ │
│ │B:喂你好。 │ │ │
│ │A:到了嗎? │ │ │
│ │B:我到了、到了。 │ │ │
│ │A:沒看到你。 │ │ │
│ │B:我...再... │ │ │
│ │A:一樣那台嘛。 │ │ │
│ │B:好。 │ │ │
├──┴──────────────────┴──────┴────────┤
│㈡「101年度嘉義縣執行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
│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 │
├──┬──────────────────┬──────┬────────┤
│1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24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24頁反面 │字第3833號通訊監│
│ │101年1月4日16時22分57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邱董。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是是是,我...那2個時間點... │ │年1月13日,見通 │
│ │A:有有有,你說什麼「1加1」那個是什 │ │訊監察卷二第219 │
│ │ 麼? │ │頁) │
│ │B:2個時間點嗎? │ │ │
│ │A:嗯對對。 │ │ │
│ │B:1個、1個9點多的... │ │ │
│ │A:對對對。 │ │ │
│ │B:啊1個幾點?5點。 │ │ │
│ │A:5點的,是是。 │ │ │
│ │B:我跟你說,9點多那個,那個有4個點 │ │ │
│ │ 嘛,那個時間,然後你就是各「1加1 │ │ │
│ │ 」,1個... │ │ │
│ │A:喔喔喔,好好好。「1加1」就對了。 │ │ │
│ │B:嗯啦。 │ │ │
│ │A:4點各「1加1」啦! │ │ │
│ │B:嗯啦。啊第2個那個... │ │ │
│ │A:5點,5點那個。 │ │ │
│ │B:那個時間,嗯,5點那個時間,...就 │ │ │
│ │ 第3個點那個、第3點那裡「1加1」啦 │ │ │
│ │ ,其他的就是各1個點這樣! │ │ │
│ │A:哦好,9點那個各「1加1」就對了? │ │ │
│ │B:嗯啦、嗯啦,好不?這樣啦,然後你 │ │ │
│ │ 就用1,1、2的方式... │ │ │
│ │A:我知、我知,那「餐廳」就麻煩你。 │ │ │
│ │B:沒關係,到時候我再幫你看要怎麼做 │ │ │
│ │ ... │ │ │
├──┼──────────────────┼──────┼────────┤
│2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58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58頁反面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101年1月4日16時49分14秒 │ │察書 │
│ │(前略) │ │(監察期間:100 │
│ │B:你在哪裡我去找你。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你不要買東西送我。 │ │年1月13日,見通 │
│ │B:不是啦,有事情啦。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A:有事情喔。 │ │頁) │
│ │B:新.新.新的東西! │ │ │
│ │A:哦這樣子。 │ │ │
│ │B:那你就到那個樓下啊。 │ │ │
│ │A:建國路。你在家裡? │ │ │
│ │B:我在家裡啊。 │ │ │
│ │A:好好,我現在從小港過去還要半小時 │ │ │
│ │B:你記得不要買東西給我。 │ │ │
│ │A:不是、不是,正事啦、正事。買東西 │ │ │
│ │ 不會那麼急啦。 │ │ │
│ │B:東西不好賺,自己省得花。 │ │ │
│ │A:沒有啦,是新的東西啦。 │ │ │
│ │B:OK,因為我待會 5 點半要去共修,要│ │ │
│ │ 靜坐喔。 │ │ │
│ │(後略) │ │ │
├──┼──────────────────┼──────┤ │
│3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58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至59頁 │ │
│ │101年1月4日17時6分23秒 │ │ │
│ │A:我好奇問你一下,有沒有這麼急? │ │ │
│ │B:有有有,新的...新的東西。 │ │ │
│ │A:那新的東西,是禮拜五... │ │ │
│ │B:高鐵北上他們又要急了!又要。 │ │ │
│ │A:急了。 │ │ │
│ │B:對啦,所以你晚上先幫我問看看,如 │ │ │
│ │ 果明天可以我就給他們。 │ │ │
│ │A:晚上喔,啊那個... │ │ │
│ │B:或者是明天早上這樣。 │ │ │
│ │A:明天早上可以啊,明天早上... │ │ │
│ │B:但是我今天要先給你,因為我明天要 │ │ │
│ │ 去... │ │ │
│ │A:你明天要去台北啊? │ │ │
│ │B:環保署啊。 │ │ │
│ │A:對明天要去台北開會。 │ │ │
│ │B:因為那個是朋友他們拜託的。 │ │ │
│ │A:拜託喔,那你要拿資料... │ │ │
│ │B:雖然希望不大,但是...嗯啊。 │ │ │
│ │A:希望不大。 │ │ │
│ │B:我看起來應該是希望不大。 │ │ │
│ │A:希望不大你叫他... │ │ │
│ │B:我等一下就到了。 │ │ │
│ │A:你到哪裡了?快到了? │ │ │
│ │B:在中山路吧。 │ │ │
│ │A:中山路,我要不要開到哪邊跟你會合 │ │ │
│ │ ? │ │ │
│ │B:不然就...自立路口可不可以?三鳳街│ │ │
│ │ ... │ │ │
│ │A:可以啊。 │ │ │
│ │B:三鳳街那邊。 │ │ │
│ │A:自立路跟什麼路? │ │ │
│ │B:自立路跟建國路。 │ │ │
│ │A:OK、OK。 │ │ │
│ │(後略) │ │ │
├──┼──────────────────┼──────┤ │
│4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四卷第125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 │ │
│ │101年1月5日8時28分24秒 │ │ │
│ │小廖,你收一下今早剛剛我給你的二頁傳│ │ │
│ │真,吳今天去臺北找你談,老師。 │ │ │
├──┼──────────────────┼──────┤ │
│5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59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1月5日10時43分32秒 │ │ │
│ │簡訊:小廖手機0000000000,他早上已收│ │ │
│ │ 到訂桌與菜單。 │ │ │
├──┼──────────────────┼──────┼────────┤
│6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證一卷第59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101年1月5日14時22分29秒 │ │察書 │
│ │A:老師。 │ │(監察期間:100 │
│ │B:是。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你忙完了嗎? │ │年1月13日,見通 │
│ │B:我差不多3點這樣可以嗎?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A:好,3點我們來2樓那個Starbucks。 │ │頁) │
│ │B:好啊、好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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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證一卷第59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反面至60頁 │字第3838號通訊監│
│ │101年1月5日17時28分30秒 │ │察書 │
│ │A:老大,你在哪裡? │ │(監察期間:100 │
│ │B:我在高雄啊,你在台北還是?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我那個明天早上8點多去你樓下。 │ │年1月13日,見通 │
│ │B:你要來樓下喔?還是要在學校? │ │訊監察卷二第154 │
│ │A:學校你太早了,我去家裡樓下等你。 │ │頁) │
│ │ 因為我要趕到勞工局,所以就沒陪你 │ │ │
│ │ 喝咖啡了。 │ │ │
│ │B:喔,順利吧?今天? │ │ │
│ │A:小廖是要啦,但是他說點數太高,他 │ │ │
│ │ 叫我跟對方拜託一下,所以我要先跟 │ │ │
│ │ 你check你的事,再來盤算。 │ │ │
│ │B:那有啦!那我這邊他沒有忘掉嗎? │ │ │
│ │A:沒關係,明天、明天... │ │ │
│ │B:明天再說。 │ │ │
│ │A:8點半你還在睡吧? │ │ │
│ │B:8點半我會起來了啦。 │ │ │
│ │A:...你好命睡那麼晚。 │ │ │
│ │B:你先預告一下說,有結果還是... │ │ │
│ │A:他要啦,但是他的點數對方要不要啦 │ │ │
│ │ 。 │ │ │
│ │B:OK、OK。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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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1 │調四卷第125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頁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察書 │
│ │101年1月6日9時22分55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小廖,你先決定9:20給我的東西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是幾點?我再請小吳去幫你問。 │ │年1月13日,見通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8-2 │ │頁) │
│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 │
│ │101年1月6日9時24分24秒 │ │ │
│ │簡訊:跟上回一樣 │ │ │
│ ├──────────────────┤ │ │
│ │◎8-3 │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 │
│ │101年1月6日9時43分14秒 │ │ │
│ │簡訊:這回九點較合理,我還有小吳,你│ │ │
│ │ 說呢? │ │ │
│ ├──────────────────┤ │ │
│ │◎8-4 │ │ │
│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 │
│ │101年1月6日9時44分58秒 │ │ │
│ │簡訊:好啦!我要哭了! │ │ │
├──┼──────────────────┼──────┤ │
│9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四卷第300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 │ │
│ │101年1月6日10時36分22秒 │ │ │
│ │簡訊:更正,小吳說九點太少,至少二十│ │ │
│ │ 點,小吳才能幫你談,你決定吧。│ │ │
├──┼──────────────────┼──────┤ │
│10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四卷第125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頁 │ │
│ │101年1月6日10時55分39秒 │ │ │
│ │B:小廖,老師在中間也是夾來夾去ㄚ。 │ │ │
│ │A:那不是夾來夾去的問題啦,如果要做 │ │ │
│ │ 那種不賺錢的東西,我一堆啦。 │ │ │
│ │B:對,我知道,所以你考慮看看,想看 │ │ │
│ │ 看,也是要有那個啦。 │ │ │
│ │A:不是啦,我老實講,這東西根本就不 │ │ │
│ │ 是我很在乎,我在意的是兩位朋友一 │ │ │
│ │ 直在幫我,我總是要給點面子,而不 │ │ │
│ │ 是說一定要這個,可是也不能那個啦 │ │ │
│ │ ,我是覺得這個東西不一樣啦。 │ │ │
│ │B:是那個取中間啦? │ │ │
│ │A:我待會會去高雄,因為我們要辦尾牙 │ │ │
│ │ ,我去見面好了,我們見面談一談好 │ │ │
│ │ 了,你大概幾點會在南部? │ │ │
│ │B:大概提早3點好了。 │ │ │
│ │A:好,3點,我們在原來,你也可以找那│ │ │
│ │ 個誰一起來,還是不用沒關係。 │ │ │
│ │B:我問他看看,我看他下午的時間。 │ │ │
│ │A:對啊。 │ │ │
│ │B:你想看看,剛剛原來說9點、20點,你│ │ │
│ │ 想一個中間。 │ │ │
│ │A:不是,那個東西我不太在意,我是在 │ │ │
│ │ 意2個加起來,2個加起來就是實際的 │ │ │
│ │ 嘛。 │ │ │
│ │B:你要賺錢,20點的話有困難? │ │ │
│ │A:我不管,你要拿30點、50點我不管, │ │ │
│ │ 我只給你一個合計值。 │ │ │
│ │B:那你想一下、一個合理,total嘛。 │ │ │
├──┼──────────────────┼──────┤ │
│11 │0000000000號:(A)黃玉英 │調一卷第341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至341頁反面 │ │
│ │101年1月6日11時51分25秒 │ │ │
│ │B:在學校要下班,一個吳老二,一個小 │ │ │
│ │ 廖。 │ │ │
│ │A:吳老二不是早上就約你了嗎? │ │ │
│ │B:早上因為講不聽啊,小廖太少了ㄚ。 │ │ │
│ │A:太少是給... │ │ │
│ │B:我的部份哪,我ㄚ。 │ │ │
│ │A:太少喔,5點喔? │ │ │
│ │B:我9點啊,吳老二他20點啦。 │ │ │
│ │A:喔。 │ │ │
│ │B:小廖說算了。 │ │ │
│ │A:是2個嗎? │ │ │
│ │B:1個而已啦。 │ │ │
│ │A:1個20點喔? │ │ │
│ │B:嘿。 │ │ │
│ │A:齁,那怎麼辦? │ │ │
│ │B:吳老二他建議我,他晚上去處理,去 │ │ │
│ │ 問啦,看結果怎樣,然後說我大概5點│ │ │
│ │ ,晚上5點多他要問啦,問了以後再來│ │ │
│ │ 找我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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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1 │調四卷第125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頁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 │
│ │101年1月6日13時12分16秒 │ │ │
│ │簡訊:小廖,我是主要幫忙協調是小吳他│ │ │
│ │ 們那一邊在決定,請你多多見諒。│ │ │
│ ├──────────────────┤ │ │
│ │◎12-2 │ │ │
│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 │
│ │101年1月6日13時18分45秒 │ │ │
│ │簡訊:我知道,謝謝老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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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一卷第6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101年1月6日13時32分58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喂。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邱…我知。 │ │年1月13日,見通 │
│ │A:你、你那裡分機幾號?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B:ㄟ…分機喔? │ │頁) │
│ │A:嗯。 │ │ │
│ │B:07… │ │ │
│ │A:我知啦。 │ │ │
│ │B:傳真的嗎? │ │ │
│ │A:沒啦,你的分機,你那裡07的分機。 │ │ │
│ │B:我沒在那裡ㄋㄟ。 │ │ │
│ │A:這樣喔。 │ │ │
│ │B:你看… │ │ │
│ │A:來來來,369… │ │ │
│ │B:369。 │ │ │
│ │A:2867。 │ │ │
│ │B:2867。 │ │ │
│ │A:你跟他用過去那裡給他。 │ │ │
│ │B:好。 │ │ │
├──┼──────────────────┼──────┤ │
│14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調一卷第24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至25頁 │ │
│ │101年1月6日14時39分29秒 │ │ │
│ │B:喂。 │ │ │
│ │A:喂。 │ │ │
│ │B:是。 │ │ │
│ │A:來來來,我請教,你2個2選1嘛? │ │ │
│ │B:嗯對,第1組沒有啦,第1組都沒認識 │ │ │
│ │ 的。 │ │ │
│ │A:好啦,啊然後我再請教你,你那個9點│ │ │
│ │ 20那個有沒有... │ │ │
│ │B:嗯嗯嗯,他們說只有這樣... │ │ │
│ │A:第一段那個沒有? │ │ │
│ │B:第1段沒有,都沒認識的。 │ │ │
│ │A:好啦、好啦。 │ │ │
│ │B:他們說這樣60可不可以?60分可以嗎 │ │ │
│ │ ? │ │ │
│ │A:(苦笑)...好像... │ │ │
│ │B:他們說不能做了,你看看,不行趕快 │ │ │
│ │ 跟我講。 │ │ │
│ │A:這樣喔。 │ │ │
│ │B:嗯嗯。 │ │ │
│ │A:再來,你,你,你前面這個有沒有, │ │ │
│ │ 阿佳那有沒有... │ │ │
│ │B:嗯,對對... │ │ │
│ │A:他下面這個他也沒法度嗎? │ │ │
│ │B:他說那個他沒看過、沒做過。 │ │ │
│ │A:是喔。 │ │ │
│ │B:不然我再幫你找啦。 │ │ │
│ │A:這樣喔... │ │ │
│ │B:嗯嗯嗯,最慢禮拜一給你。 │ │ │
│ │A:是喔。 │ │ │
│ │B:嗯嗯嗯。 │ │ │
│ │A:好啦。 │ │ │
│ │B:因為大家都不知道那個要幹嘛。 │ │ │
│ │A:喔好啦。 │ │ │
│ │B:不敢去這樣,不敢去吃飯啦。 │ │ │
│ │A:不敢來喔。 │ │ │
│ │B:嗯啦,你們那個...怕吃拉肚子啦。 │ │ │
│ │A:好啦,瞭解。 │ │ │
│ │B:你那個60桌再問看看,不行趕快跟他 │ │ │
│ │ 們說。 │ │ │
│ │A:是喔。 │ │ │
│ │B:他們說他們去年有去吃,吃不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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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25至│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25頁反面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101年1月6日15時46分53秒 │ │察書 │
│ │(前略) │ │(監察期間:100 │
│ │B:你沒有碰到他喔?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沒有啊,你不是說你要那個... │ │年1月13日,見通 │
│ │B:不是啊,你不是要跟他約3點?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A:約了有什麼用啊,我約就是要等你啊 │ │頁) │
│ │ 。 │ │ │
│ │B:我以為他請你談別的事。 │ │ │
│ │A:沒有、沒有,那個都是你這邊啦,都 │ │ │
│ │ 是你那邊那個... │ │ │
│ │B:好,我國賓完再去找你。 │ │ │
│ │A:我跟他講沒用啦,你又變來變去,我 │ │ │
│ │ 也不知道要等你消息。 │ │ │
│ │B:不是我變啦,那個要看「上面」的啊 │ │ │
│ │ ! │ │ │
│ │A:對啊... │ │ │
│ │B:那個我國賓完,國賓完我再打給你, │ │ │
│ │ 去你樓下那邊談一下。 │ │ │
│ │A:好啊,你幾點啊? │ │ │
│ │B:那邊有消息了啊! │ │ │
│ │A:那邊啊? │ │ │
│ │B:國賓要,我國賓要7、8點,吃尾牙。 │ │ │
│ │A:7、8點喔... │ │ │
│ │B:7、8點吃完啦。 │ │ │
│ │(中略) │ │ │
│ │B:他說要找你還是你找他?下午。 │ │ │
│ │A:就是... 就是你們那個啊,就是早上 │ │ │
│ │ 你不是講說那個... │ │ │
│ │B:好啦,現在是給他們60桌啦! │ │ │
│ │A:60桌喔! │ │ │
│ │B:嗯啦,你不要跟小廖講。 │ │ │
│ │A:OK。 │ │ │
│ │B:給他們60桌這樣,其他你自己談,好 │ │ │
│ │ 不好。 │ │ │
│ │A:已經敲定了? │ │ │
│ │B:嗯啦、嗯啦,就給他們60桌啦,其他 │ │ │
│ │ 你再給小廖提高一點好不好。 │ │ │
│ │A:OK,確定了喔? │ │ │
│ │B:你不要跟小廖講60桌啦。 │ │ │
│ │A:那要跟他怎麼...講幾桌? │ │ │
│ │B:那你自己看啊,你有辦法凹就凹啊! │ │ │
│ │ 叫他多送你幾桌啊。 │ │ │
│ │A:那...那...也是有...那個... │ │ │
│ │B:60桌嘛,他不是說8嘛...所有10幾點 │ │ │
│ │ 啦,剩10幾點。 │ │ │
│ │A:這已經敲定了嘛?不會再改了? │ │ │
│ │B:對啦,你盡量桌數再跟他提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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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63頁│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 │
│ │101年1月6日16時38分54秒 │ │ │
│ │簡訊:好,高鐵車站星巴克。 │ │ │
├──┼──────────────────┼──────┤ │
│17 │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三卷第49頁│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反面 │ │
│ │101年1月6日16時57分0秒 │ │ │
│ │B:又有什麼變動? │ │ │
│ │A:他說拜託另外一個叫小廖也幫忙,動 │ │ │
│ │ 那個。 │ │ │
│ │B:我問看看。 │ │ │
│ │A:520那個。 │ │ │
│ │B:他可能菜單都不熟啦。 │ │ │
│ │A:你等一下順便問他一下,就是說那個 │ │ │
│ │ 好一點啦,叫他訂桌這樣。 │ │ │
│ │B:50桌ㄛ? │ │ │
│ │A:不一定啦,520嘛,總統紀念日那個,│ │ │
│ │ 520意思意思,我看他這個可能也找不│ │ │
│ │ 到人。 │ │ │
│ │B:這樣,好啦,我問看看吧。 │ │ │
│ │A:叫他先撩下去。 │ │ │
│ │B:那找不到,我問看看啦。 │ │ │
│ │A:一起package下去。 │ │ │
│ │B:那也要他決定,看他挑一個還是兩個 │ │ │
│ │ 一起。 │ │ │
│ │A:他們是希望一起啦。 │ │ │
│ │B:希望喔,又變動喔。 │ │ │
│ │A:不是啦,就是說他們找不到人順便就 │ │ │
│ │ 。 │ │ │
│ │B:他們那個願意少一點... │ │ │
│ │A:少一點,就一起。 │ │ │
│ │B:我再問看看啦。 │ │ │
├──┼──────────────────┼──────┤ │
│18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三卷第49頁│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反面 │ │
│ │101年1月6日17時45分53秒 │ │ │
│ │簡訊:小廖到了。 │ │ │
├──┼──────────────────┼──────┤ │
│19 │◎19-1 │調一卷第122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頁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1月6日18時23分41秒 │ │ │
│ │簡訊:第一點開會完畢,第二點下星期一│ │ │
│ │ 回覆。 │ │ │
│ ├──────────────────┤ ├────────┤
│ │◎19-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1年1月6日18時25分41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結論?今天不用碰面了?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 ├──────────────────┤ ├────────┤
│ │◎19-3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1月6日18時29分46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一訂桌六點 OK,二訂桌要下星期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一回覆,今天不用碰面。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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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63頁│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反面 │ │
│ │101年1月6日18時38分58秒 │ │ │
│ │簡訊:小廖有給我們東西,所以你安心吃│ │ │
│ │ 飯 │ │ │
├──┼──────────────────┼──────┤ │
│21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證一卷第63頁│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反面 │ │
│ │101年1月9日12時2分10秒 │ │ │
│ │(前略) │ │ │
│ │A:台南2號那件事,是13號下午2點。 │ │ │
│ │B:記一下。 │ │ │
│ │A:13號下午2點。 │ │ │
│ │B:你不是說禮拜一你要決定那個? │ │ │
│ │A:我已經決定了,但是我不知道資料怎 │ │ │
│ │ 麼給你。 │ │ │
│ │B:你傳真給我,你寫一下,000000000,│ │ │
│ │ 你把那個,你看看,那個...寫在上面│ │ │
│ │ 啦,傳真比較沒關係。 │ │ │
│ │A:好,我只能4%啦,最多,不然玩不下│ │ │
│ │ 去了。 │ │ │
│ │B:我知道。 │ │ │
├──┼──────────────────┼──────┤ │
│22 │◎22-1 │證一卷第63頁│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反面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1月9日13時37分37秒 │ │ │
│ │簡訊:二號你拜託小廖聚餐,結論3,另 │ │ │
│ │ 外我1,菜單待會給你,速回我以 │ │ │
│ │ 便回小廖。 │ │ │
│ ├──────────────────┤ ├────────┤
│ │◎22-2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1年1月9日13時39分9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我下午在勞工局開會要三點多才能│ │年12月16日至101 │
│ │ 處理。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 │ │頁) │
│ ├──────────────────┤ ├────────┤
│ │◎22-3 │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3842號通訊監│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1月9日14時40分2秒 │ │(監察期間:100 │
│ │簡訊:約在哪裡?我三點以後有空。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 │年1月13日,見通 │
│ │ │ │訊監察卷二第212 │
│ │ │ │頁) │
├──┼──────────────────┼──────┼────────┤
│23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證一卷第12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字第3834號通訊監│
│ │101年1月10日10時10分47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老師,我是廖仔。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是,好。 │ │年1月13日,見通 │
│ │A:那邊有打電話來說要那個資料。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B:什麼資料? │ │頁) │
│ │A:反正還是你那邊回給他好了。 │ │ │
│ │B:好好。 │ │ │
├──┼──────────────────┼──────┼────────┤
│24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25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反面至26頁 │字第3833號通訊監│
│ │101年1月10日11時8分38秒 │ │察書 │
│ │A:邱董,我高雄。 │ │(監察期間:100 │
│ │B:嗯,怎樣?沒關係,我知。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是,他那個500的說要給你啦! │ │年1月13日,見通 │
│ │B:啊? │ │訊監察卷二第219 │
│ │A:500那個有沒有。 │ │頁) │
│ │B:嗯怎樣? │ │ │
│ │A:現在傳過去可以嗎? │ │ │
│ │B:好啊、好啊你傳過來。 │ │ │
│ │A:好,幾號? │ │ │
│ │B:0000000。 │ │ │
│ │A:等一下,0000000,現在傳過去,3620│ │ │
│ │ 340。 │ │ │
│ │B:好。 │ │ │
├──┼──────────────────┼──────┼────────┤
│25 │◎25-1 │調三卷第4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反面至50頁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2月22日10時45分23秒 │ │(監察期間:101 │
│ │簡訊:下,若他聚餐OK的話,你覺得星期│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五他會不會一起帶下來? │ │日,見通訊監 │
│ ├──────────────────┤ │察卷一第36頁) │
│ │◎25-2 │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22日10時51分21秒 │ │ │
│ │簡訊:下午若OK成,因不多,你聯絡凹他│ │ │
│ │ 星期五一起,可以嗎?樓寄。 │ │ │
│ ├──────────────────┤ │ │
│ │◎25-3 │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22日15時53分10秒 │ │ │
│ │簡訊:你記得請他星期五來,一起不用跑│ │ │
│ │ 二趟,利人利己。 │ │ │
├──┼──────────────────┼──────┤ │
│26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136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頁反面至137 │ │
│ │101年2月22日20時26分31秒 │頁 │ │
│ │A:因為那個小吳他不好意思講,所以我 │ │ │
│ │ 替他講。就是那個,今天那個,今天 │ │ │
│ │ 的那個順利喔,你禮拜五可不可以順 │ │ │
│ │ 便一起...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A:這樣的話就一次兩個都一起了結,好 │ │ │
│ │ 不好?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A:你知道。 │ │ │
│ │B:老師最近順不順? │ │ │
│ │A:最近,如果有順的時候再通知你。 │ │ │
│ │B:好啦,那個... │ │ │
│ │A:我有消息會通知你。 │ │ │
│ │B:先幫...,小吳謝謝他啦。 │ │ │
│ │A:你禮拜五就兩個一起帶下來。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27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137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技佳公司陳文儀 │至137頁反面 │字第473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4日12時42分23秒 │ │察書 │
│ │A:文儀,妳跟那個淑萍說... │ │(監察期間:101 │
│ │B:她休息ㄋㄟ。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她今天休假。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ㄟ。 │ │一第51頁) │
│ │A:這樣...,那領錢妳那邊可以領嗎?妳│ │ │
│ │ 有沒有辦法領? │ │ │
│ │B:沒有辦法。 │ │ │
│ │A:妳也是沒辦法領,她今天請假。 │ │ │
│ │B:對,下午請假。金額會很多嗎? │ │ │
│ │A:蠻多的! │ │ │
│ │B:那沒辦法。 │ │ │
│ │A:好啦,好好,我聯絡一下好了。 │ │ │
│ │B:好。 │ │ │
├──┼──────────────────┼──────┼────────┤
│28 │◎28-1 │調三卷第50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反面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察書 │
│ │101年2月24日13時29分36秒 │ │(監察期間:101 │
│ │簡訊:小廖,更正,因上人已下來高雄在│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等,因你之前說今天,我二點講一│ │日,見通訊監 │
│ │ 下就下課後立刻坐高鐵去臺北找你│ │察卷一第36頁) │
│ │ ,準備一下,老師寄。 │ │ │
│ ├──────────────────┤ ├────────┤
│ │◎28-2 │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 │字第473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1年2月24日13時30分44秒 │ │(監察期間:101 │
│ │簡訊:好的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一第51頁) │
│ ├──────────────────┤ ├────────┤
│ │◎28-3 │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察書 │
│ │101年2月24日13時53分39秒 │ │(監察期間:101 │
│ │B:老師。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我搭2點54直達的,4點半到臺北車站 │ │日,見通訊監 │
│ │ 。 │ │察卷一第36頁) │
│ │B:那來公司坐一下嘛。 │ │ │
│ │A:因為還在回高雄啦,那你到那個台北 │ │ │
│ │ 車站2樓星巴克可不可以? │ │ │
│ │B:ㄟ...好,我儘量...我儘量,你說幾 │ │ │
│ │ 點?幾點?你再講一遍,幾點到? │ │ │
│ │A:4點半。 │ │ │
│ │B:4點半,好。 │ │ │
│ │A:麻煩你到星巴克2樓啦。 │ │ │
│ │B:好好,不好意思。 │ │ │
├──┼──────────────────┼──────┤ │
│29 │◎29-1 │調三卷第51至│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51頁反面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24日17時7分34秒 │ │ │
│ │A:那個920喔,用那個它那個議 (價)完 │ │ │
│ │ 的那個…。 │ │ │
│ │B:你碰到再說好啦! │ │ │
│ │A:不.我現在就在台北了啊! │ │ │
│ │B:對啊,等一下回來再說。 │ │ │
│ │A:問你可不可以…它那個用議價完的 ( │ │ │
│ │ 價格)喔? 因為我說我沒意見啊,我說│ │ │
│ │ 我要問啊…。 │ │ │
│ │B:他要給人家多少? │ │ │
│ │A:議價完變875啦! │ │ │
│ │B:什麼875? │ │ │
│ │A:875!那個8%嘛! │ │ │
│ │B:我聽不懂! │ │ │
│ │A:所以要問你,免得我白跑一趟啊! 原 │ │ │
│ │ 來是920啦,原來是920。 │ │ │
│ │B:現在議多少? │ │ │
│ │A:議出來變875!那小廖說用這個… │ │ │
│ │B:他60要給人家875就對了? │ │ │
│ │A:對,所以我要問你喔,免得你到時候 │ │ │
│ │ 又跟我講…。 │ │ │
│ │B:好啦,好啦,就先嘛,先這樣,去跟 │ │ │
│ │ 他們講,沒辦法也沒辦法! │ │ │
│ │A:喔,是這樣噢,你確定噢?可以喔? │ │ │
│ │B:不是我決定啦,我就把他的意思傳達 │ │ │
│ │ ,這樣,啊人家如果好就好,不行再 │ │ │
│ │ 說啦。 │ │ │
│ │A:OK,OK,好。 │ │ │
│ │B:你幾點回來? │ │ │
│ │A:我現在剛到啦,完了,我就要搭車回 │ │ │
│ │ 去啊。 │ │ │
│ │B:500他也一起嘛? │ │ │
│ │A:對,對,對。 │ │ │
│ │B:晚一點我再去家裡找你。 │ │ │
│ │A:好,我到再打電話給你。 │ │ │
│ │B:好好好。 │ │ │
│ ├──────────────────┤ ├────────┤
│ │◎29-2 │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字第467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1年2月24日19時17分43秒 │ │(監察期間:101 │
│ │A:你幾點到?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7點半。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我在台南,現在搭高鐵回去,等一下 │ │一第65頁) │
│ │ 到高鐵站4樓停車場,好不好? │ │ │
│ │B:找附近哪裡? │ │ │
│ │A:華夏路85度C,你稍微等我一下。 │ │ │
│ │B:你幾點到? │ │ │
│ │A:7點36分,不然停車場講一講就好了。│ │ │
│ │B:還是85度C。 │ │ │
│ ├──────────────────┤ │ │
│ │◎29-3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 │
│ │101年2月24日19時42分24秒 │ │ │
│ │B:到了嗎? │ │ │
│ │A:等我一下我在開車。 │ │ │
│ │B:我在華夏路上。 │ │ │
│ │A:你不要叫那邊的東西喔,我們去別的 │ │ │
│ │ 地方。 │ │ │
│ │B:好,我車子暫停在那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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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他一卷第110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 │字第46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17時32分7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邱祕書,你晚上要不要過來?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我現在..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你資料不是要給我?我們不是講好資 │ │一第68頁) │
│ │ 料給我? │ │ │
│ │B:吼!我有催他了,他說晚一點打電話 │ │ │
│ │ 給我,要不然我明天早上.. │ │ │
│ │A:明天一早哦!不然我明天整天都忙哦 │ │ │
│ │ ! │ │ │
│ │B:我知道! │ │ │
│ │A:快沒有什麼空檔! │ │ │
│ │B:好! │ │ │
│ │(後略-談法會現場花的佈置問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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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62至│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62頁反面 │字第467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20時47分41秒 │ │察書 │
│ │A:同學! │ │(監察期間:101 │
│ │B:是是,嘿。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明天去,可不可以?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噯,明天幾點? │ │一第65頁) │
│ │A:你幾點比較方便? │ │ │
│ │B:早一點。 │ │ │
│ │A:早一點喔,你人在哪裡? │ │ │
│ │B:我在市內而已,嘉義那邊。 │ │ │
│ │A:要去市區找你? │ │ │
│ │B:對啊、對啊。 │ │ │
│ │A:高鐵站沒辦法? │ │ │
│ │B:沒辦法。 │ │ │
│ │A:好啦、好啦,我晚上找看看有沒有人 │ │ │
│ │ 載我。 │ │ │
│ │B:你今晚坐高鐵來沒辦法嗎? │ │ │
│ │(中略) │ │ │
│ │A:…所以明天好了,明天我叫人家載我 │ │ │
│ │ 。 │ │ │
│ │B:你不要弄得很晚,我明天很忙,…你 │ │ │
│ │ 越早越好,...不然你乾脆晚上下來,│ │ │
│ │ 下來嘉義嘛!... │ │ │
│ │A:晚上去沒人可載,我剛問過了。... │ │ │
│ │ 今天晚上去,沒有人載我。…我那裡 │ │ │
│ │ 朋友人家在忙,要明天。我明天差不 │ │ │
│ │ 多10點多。 │ │ │
│ │B:10點多太晚了,逼得真的是...,工作│ │ │
│ │ 在做... │ │ │
│ │A:好啦、好啦,我儘量啦。 │ │ │
│ │B:不是啦,你今晚看幾點?你下來再打 │ │ │
│ │ 算。 │ │ │
│ │A:晚上真的沒辦法。 │ │ │
│ │B:晚上沒辦法,你明天10點多,我真的 │ │ │
│ │ 讓人家唸就唸慘了。 │ │ │
│ │A:好啦,我儘量,9點多。 │ │ │
│ │B:不是儘量。 │ │ │
│ │A:我明天早上打給你,幾點到你那裡這 │ │ │
│ │ 樣。…我8點多就起來坐高鐵了。 │ │ │
│ │B:(不高興大聲、多次要求吳銘圳務必 │ │ │
│ │ 晚上到嘉義) │ │ │
│ │A:今晚---我東西都沒有帶。這樣,早上│ │ │
│ │ 我早一點的去。 │ │ │
│ │B:你坐早一點的、坐早一點的。 │ │ │
│ │A: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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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0000000000號:(A)李文中 │調二卷第17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至171頁反面 │字第473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22時50分53秒 │ │察書 │
│ │B:那個有1個吳銘圳吳老師他說他明天要│ │(監察期間:101 │
│ │ 去嘉義,明天剛好放假,我也不知道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他的意思是說我們有1個人可以去車│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站載他,他不知道要去哪裡我也不知 │ │一第51頁) │
│ │ 道。 │ │ │
│ │A:幾點? │ │ │
│ │B:你跟他聯絡,他說看他坐幾點的請你 │ │ │
│ │ 跟他聯絡,他好像也是去市區一下就 │ │ │
│ │ 回來了,好像也是處理一些事吧。 │ │ │
│ │(中略) │ │ │
│ │A:那個老師我知道啦,你有講過,那個 │ │ │
│ │ 我知道,有那款的(台語)。 │ │ │
│ │(後略) │ │ │
├──┼──────────────────┼──────┼────────┤
│33 │0000000000號:(A)李文中 │調二卷第17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字第477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6日22時54分3秒 │ │察書 │
│ │A:喂,不好意思,是吳老師嗎? │ │(監察期間:101 │
│ │B:是。 │ │年2月10日至101年│
│ │A:吳老師不好意思,我是技佳我姓李。 │ │3月9日,見通訊監│
│ │B:你好、你好。 │ │察卷一第34頁) │
│ │A:我老闆有打給我,說明天要載老師嗎 │ │ │
│ │ ? │ │ │
│ │B:你有空嗎? │ │ │
│ │A:沒關係,就老師看幾點? │ │ │
│ │B:我...現在確定幾點,我明天早上再打│ │ │
│ │ 給你,你都幾點起來? │ │ │
│ │A:沒關係你打,我手機沒有在關機的。 │ │ │
│ │(中略) │ │ │
│ │A:那大概要去的地方是...還不一定? │ │ │
│ │B:好像上次你是不是有一次載我們去? │ │ │
│ │ 載你老闆跟我。 │ │ │
│ │A:沒有,是另外1位同仁。 │ │ │
│ │B:在1個什麼貨運中心那個。 │ │ │
│ │A:貨運中心喔,載來嘉義市啦? │ │ │
│ │B:對對對。 │ │ │
│ │(後略) │ │ │
├──┼──────────────────┼──────┤ │
│34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171 │ │
│ │0000000000號:(B)李文中 │頁反面至172 │ │
│ │101年2月27日8時29分38秒 │頁 │ │
│ │A:李經理喔。 │ │ │
│ │B:嗯吳老師。 │ │ │
│ │A:我9點零9分就到... │ │ │
│ │B:到高鐵,我有收到簡訊。 │ │ │
│ │A:3號出口,麻煩你。 │ │ │
│ │B:好,那我到時候會在那邊。 │ │ │
│ │A:你是什麼車? │ │ │
│ │B:我是1台銀色的TOYOTA,車號是1823-J│ │ │
│ │ J。 │ │ │
│ │A:好謝謝。 │ │ │
├──┼──────────────────┼──────┼────────┤
│35 │◎35-1 │調一卷第140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至140頁反面 │字第467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2月27日8時30分40秒 │ │(監察期間:101 │
│ │A:大仔,你那個什麼路?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啟明路。開啟的啟、光明的明,你到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哪裡? │ │一第65頁) │
│ │A:我9點9分到(嘉義)高鐵站,9點半就│ │ │
│ │ 到你那裡了。 │ │ │
│ │B:好好好。 │ │ │
│ │A:啟明路幾段? │ │ │
│ │B:啟明路,你說在棒球場,你中山路走 │ │ │
│ │ 到底,然後就是右轉停車場那裡 │ │ │
│ │A:啟明路的停車場? │ │ │
│ │B:嘿嘿嘿。 │ │ │
│ ├──────────────────┤ │ │
│ │◎35-2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2月27日9時36分35秒 │ │ │
│ │A:董仔,我快到了。 │ │ │
│ │B:沒關係,你就來這邊。 │ │ │
│ │A:啟明路和什麼路? │ │ │
│ │B:公園路啦,我跟你說,你走什麼路? │ │ │
│ │A:啟明路和民族路交叉這裡。 │ │ │
│ │ (中略) │ │ │
│ │B:你有看到左邊有吊車,工地,然後你 │ │ │
│ │ 往右邊上來,…我在啟明路啊。我跟 │ │ │
│ │ 你說,你來到光彩街,右轉往山上走 │ │ │
│ │ ,你上來就會看這裡有1個告別式場了│ │ │
│ │ 。 │ │ │
│ │A:告別式場? │ │ │
│ │B:對對對,好。 │ │ │
├──┼──────────────────┼──────┼────────┤
│36 │0000000000號:(A)張瑛姬 │調一卷第140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字第46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7日21時33分30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邱祕書!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怎樣?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你說今天要「資料」給我也沒! │ │一第68頁) │
│ │B:在我這!但我一直沒空過去啊! │ │ │
│ │A:哦! │ │ │
│ │B:蔡明雄和委員都在這.. │ │ │
│ │A:不用理他啦!他意見超多的! │ │ │
│ │B:不要緊!那「東西」怎樣? │ │ │
│ │A:明天給我啦! │ │ │
│ │B:明天早上給妳! │ │ │
│ │A:對! │ │ │
│ │B:明天妳家祭時我會到! │ │ │
│ │A:給我1份「資料」。 │ │ │
│ │B:還是妳要走了嗎? │ │ │
│ │A:現在是怎樣? │ │ │
│ │B:我等一下過去啊! │ │ │
│ │A:我要走了,明天我要很早。 │ │ │
│ │B:那妳能否轉到我這裡來一下? │ │ │
│ │A:我已經離開了!我跟你講明天早上啦 │ │ │
│ │ ! │ │ │
│ │B:早上幾點拿給妳? │ │ │
│ │A:你明天早上不是會去我們家那邊? │ │ │
│ │B:妳們家祭6點30,7點30之前我會到! │ │ │
│ │A:你來再拿給我! │ │ │
│ │B: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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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 │
│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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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調四卷第5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字第141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2月6日17時46分3秒 │ │(監察期間:101 │
│ │A:你還在縣政府嗎?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B:我剛剛出來。 │ │2月10日,見通訊 │
│ │A:我「資料」要給你呢。 │ │監察卷一第30頁)│
│ │B:是喔,你要走了嗎? │ │ │
│ │A:等一下。 │ │ │
│ │B:這樣,不然我在大門等妳?我回頭。 │ │ │
│ │A:多久? │ │ │
│ │B:差不多5分鐘,好嗎? │ │ │
│ │A:你要等我一下。 │ │ │
│ │B:好。 │ │ │
│ │A:10分鐘。 │ │ │
│ ├──────────────────┤ │ │
│ │◎1-2 │ │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2月6日17時53分26秒 │ │ │
│ │A:你上來好嗎? │ │ │
├──┼──────────────────┼──────┼────────┤
│2 │00-0000000號:(A)邱豐銘 │偵五卷第22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6日18時0分15秒 │ │察書 │
│ │A:你現在人方便嗎?我傳1個東西... │ │(監察期間:101 │
│ │B:哇!我走了ㄋㄟ。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A:...走多久了? │ │2月10日,見通訊 │
│ │B:我明天去找你好嗎? │ │監察卷一第24頁)│
│ │A:不是,這個明天你就要給我了。 │ │ │
│ │B:(笑)這樣喔,我等一下,我找一個 │ │ │
│ │ 超商我跟你講。 │ │ │
│ │A:這樣喔。 │ │ │
│ │B:嗯啊、嗯啊。 │ │ │
│ │A:你再多久?你還要多久跟我講?我打 │ │ │
│ │ 給你。 │ │ │
│ │B:我還要... │ │ │
│ │A:我打給你比較方便。 │ │ │
│ │B:10分鐘找到超商。 │ │ │
│ │A:要那麼久! │ │ │
│ │B:(笑)沒啊,在開車。 │ │ │
│ │A:啊! │ │ │
│ │B:開車也要找個地方。 │ │ │
│ │A:隨便也有,對不。 │ │ │
│ │B:(笑)我知啦,我等一下找到我就跟 │ │ │
│ │ 你打。 │ │ │
│ │A:是喔。 │ │ │
│ │B:嗯啦。我鈴1聲啦。 │ │ │
│ │A:好。 │ │ │
│ │B:免免免,我鈴1聲你再打給我。 │ │ │
│ │A:好OK。 │ │ │
├──┼──────────────────┼──────┤ │
│3 │◎3-1 │證一卷第295 │ │
│ │00-0000000號:(A)邱豐銘 │頁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6日18時17分29秒 │ │ │
│ │B:喂。 │ │ │
│ │A:來。 │ │ │
│ │B:00-000-0000。 │ │ │
│ │A:000-0000 │ │ │
│ │B:我明天要坐高鐵我會跟你打。 │ │ │
│ │A:沒關係,你明天順便拿上來給我。 │ │ │
│ │B:(笑)晚上要去哪裡找人啦,你要給 │ │ │
│ │ 我死的! │ │ │
│ │A:想辦法吧。 │ │ │
│ │B:好啊、好啊。 │ │ │
│ ├──────────────────┤ │ │
│ │◎3-2 │ │ │
│ │00-0000000號:(A)邱豐銘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6日18時20分2秒 │ │ │
│ │A:OK了嗎? │ │ │
│ │B:你有傳嗎? │ │ │
│ │A:有ㄋㄟ。 │ │ │
│ │B:(跟旁人說:你幫我收一下)你等一 │ │ │
│ │ 下。...喔有有有。 │ │ │
│ │A:拜託你喔,謝謝。 │ │ │
│ ├──────────────────┤ │ │
│ │◎3-3 │ │ │
│ │00-0000000號:(A)邱豐銘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2月6日18時20分42秒 │ │ │
│ │B:喂。 │ │ │
│ │A:那邊有1、2、3項對不對? │ │ │
│ │B:嗯。 │ │ │
│ │A:然後第2項要2。 │ │ │
│ │B:喔。 │ │ │
│ │A:好不好?OK。 │ │ │
│ │B:好。 │ │ │
├──┼──────────────────┼──────┼────────┤
│4 │◎4-1 │調一卷第26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邱豐銘 │ │字第140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察書 │
│ │101年2月7日17時9分21秒 │ │(監察期間:101 │
│ │A:你那個明天何時資料要給我?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B:哪1件?早上那個喔?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嗯啦那個...那個3點多那個。 │ │一第47頁) │
│ │B:370那個,好啦,我明天早上。 │ │ │
│ │A:明天幾點? │ │ │
│ │B:要聯絡對方一下。 │ │ │
│ │A:喔這樣要聯絡他看怎樣,好啦、好啦 │ │ │
│ │ ,這樣你明天要給我喔。 │ │ │
│ │B:明天那下午2點吃飯ㄋㄟ。 │ │ │
│ │A:我知、我知,我已經,我有跟他們聯 │ │ │
│ │ 絡。 │ │ │
│ │B:不要翻過去! │ │ │
│ │A:我有跟他們聯絡,叫他們...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 │◎4-2 │ │ │
│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2月8日11時21分11秒 │ │ │
│ │A:阿佳他們那個2點喔! │ │ │
│ │B:我知啊,我知,我有去跟他們那個了 │ │ │
│ │A:好。 │ │ │
├──┼──────────────────┼──────┼────────┤
│5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證一卷第22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楊家源 │頁反面 │字第146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8日8時53分37秒 │ │察書 │
│ │A:喂,楊經理,你現在在那裡? │ │(監察期間:101 │
│ │B:現在喔,我等一下進去公司啊。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A:喔,他們現在在查啦,查說幾比幾這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樣子啦。 │ │一第27頁) │
│ │B:嗯。 │ │ │
│ │A:你敢有聽老師說? │ │ │
│ │B:還沒啦,我還沒見到老師啦。 │ │ │
│ │A:好啦好啦,結果他們又推了一個來啦 │ │ │
│ │ ,我就說,啊,就不會中還…推給人 │ │ │
│ │ 家人家就會來嗎? │ │ │
│ │B:誰啊 │ │ │
│ │A:你看嘜一下吧。 │ │ │
│ │B:那一個? │ │ │
│ │A:…也是那個生態園區保育計畫。 │ │ │
│ │B:嘿。 │ │ │
│ │A:環保生態保育計畫。 │ │ │
│ │B:喂,我有電話了(背景電話聲響了) │ │ │
│ │ 。好啦,我看嘜啦。 │ │ │
│ │A:他那個是比較小條的啦,才 300 多萬│ │ │
│ │ 啦。 │ │ │
│ │B:嘿。 │ │ │
│ │A:好。 │ │ │
├──┼──────────────────┼──────┼────────┤
│6 │00-0000000號:(A)張瑛姬 │調一卷第28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字第470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8時55分57秒 │ │察書 │
│ │A:邱秘書,你今天會不會進來? │ │(監察期間:101 │
│ │B:我這裡弄一下馬上進去了。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你「高雄那個」先跟他聯絡一下,要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緊喔。 │ │一第69頁) │
│ │B:好好。 │ │ │
├──┼──────────────────┼──────┼────────┤
│7 │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四卷第302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至302頁反面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0時18分57秒 │ │察書 │
│ │A:你問一下小廖。 │ │(監察期間:101 │
│ │B:我暫時跟小廖先休息一陣。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為什麼?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已經那個,那個豆干,大溪豆干都已 │ │一第36頁) │
│ │ 經完了嘛。 │ │ │
│ │A:又有新餐桌啊。 │ │ │
│ │B:新的桌喔? │ │ │
│ │A:你跟他講一下。 │ │ │
│ │B:那是...那你資料要... │ │ │
│ │A:第一個是生物多樣性,其實那個你用 │ │ │
│ │ 中山也可以。 │ │ │
│ │B:生物喔,生物我們會做捏。 │ │ │
│ │A:生物多樣性,他這個應該是研究計畫 │ │ │
│ │ 。 │ │ │
│ │B:對阿,你不看我們國科會不就做生物 │ │ │
│ │ 嘛。 │ │ │
│ │A:但這個不大啦,15啦。 │ │ │
│ │B:一百五喔? │ │ │
│ │A:你去,我覺得應該會上。 │ │ │
│ │B:150,對ㄚ... │ │ │
│ │A:你要不要去? │ │ │
│ │B:但是我們沒有那個捏,學校有管理費 │ │ │
│ │ ,學校就15%了。 │ │ │
│ │A:ㄛ~ │ │ │
│ │B:所以你要爭取說這個是... │ │ │
│ │A:嘿啊,你想看看有沒有人幫你處理? │ │ │
│ │B:學校15%如果還加上...不就... │ │ │
│ │A:你找一家你可以操控的,你當協同主 │ │ │
│ │ 持人。 │ │ │
│ │B:生物是 OK 拉,我們很適合阿,我們 │ │ │
│ │ 團隊都可以... │ │ │
│ │A:這蠻有前瞻性的。 │ │ │
├──┼──────────────────┼──────┤ │
│8 │◎8-1 │調三卷第52頁│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反面 │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 │ │
│ │101年3月3日10時42分43秒 │ │ │
│ │簡訊:小廖,左營以北二站有個環境綠化│ │ │
│ │ 生態保育推廣(510),他們說8,│ │ │
│ │ 你想看看回覆我,老師寄。 │ │ │
│ ├──────────────────┤ ├────────┤
│ │◎8-2 │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 │字第473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察書 │
│ │101年3月3日11時5分51秒 │ │(監察期間:101 │
│ │簡訊:有點興趣,我會跟老師談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一第51頁) │
├──┼──────────────────┼──────┤ │
│9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145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至145頁反面 │ │
│ │101年3月3日11時27分53秒 │ │ │
│ │B:嗯。 │ │ │
│ │A:老師,你何時有空,我去找你一下 │ │ │
│ │B:什麼時候? │ │ │
│ │A:你下午有空嗎?還是要在哪裡,我去 │ │ │
│ │ 找你一下啦。 │ │ │
│ │B:不過他馬上就要耶,你下來也…沒什 │ │ │
│ │ 麼效益。 │ │ │
│ │A:不是,因為我們有一些事,不是只有 │ │ │
│ │ 這件事,還有其他事,真的要… │ │ │
│ │B:什麼事? │ │ │
│ │A:就剛剛你講的那些事都要談一下,還 │ │ │
│ │ 有一些事真的要找你談。 │ │ │
│ │B:但是我下午好像還有事情。 │ │ │
│ │A:晚上呢? │ │ │
│ │B:晚上喔,晚上還好啦。 │ │ │
│ │A:你看... │ │ │
│ │B:但是他傍晚就要了! │ │ │
│ │A:我知道、我知道,這我都知道,我是 │ │ │
│ │ 說你何時有空。 │ │ │
│ │B:現在就是說東西先給他,剩下的我們 │ │ │
│ │ 再談沒關係。 │ │ │
│ │A:對啊,好啊、好啊,你現在已經傳了 │ │ │
│ │ 嗎? │ │ │
│ │B:還沒啊,你不是說你要把號碼給我 │ │ │
│ │A:這邊,這邊不方便。你還是傳到那邊 │ │ │
│ │ ,我談一下事,我馬上就回去了 │ │ │
│ │B:好啦(跟周寶珍說:妳跟他傳2659...│ │ │
│ │ ) │ │ │
├──┼──────────────────┼──────┼────────┤
│10 │0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2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 │字第477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3時10分32秒 │ │察書 │
│ │簡訊:我不用510小廖如何處理 │ │(監察期間:101 │
│ │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一第34頁) │
├──┼──────────────────┼──────┼────────┤
│11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29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3時24分8秒 │ │察書 │
│ │簡訊:510總共8,左營以北二站的他們5 │ │(監察期間:101 │
│ │ ,我們8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 │ │日,見通訊監 │
│ │ │ │察卷一第36頁) │
├──┼──────────────────┼──────┼────────┤
│12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145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 │頁反面至146 │字第473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3時24分42秒 │頁 │察書 │
│ │B:頭家你好,我知道,我最近就先蒐集 │ │(監察期間:101 │
│ │ 相關資訊,要準備...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我是怕環保行動真的出現一些問題.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我知,我瞭解,好。 │ │一第51頁) │
│ │A:環保行動目前好像他們也積極在找第 │ │ │
│ │ 2家議價了嘛? │ │ │
│ │B:對對對,早上我有去找科長啦,他現 │ │ │
│ │ 在也是,他們就是要找第2家議價那個│ │ │
│ │ 流程。 │ │ │
│ │A:我們的狀況怎麼辦?要發文給我們. │ │ │
│ │B:對,他們要發文給我們做陳述這樣子 │ │ │
│ │ 。 │ │ │
│ │A:啊陳述完怎麼辦?我陳述完如果他們 │ │ │
│ │ 是那個...其他那個... │ │ │
│ │B:因為他是暗示說... │ │ │
│ │A:他們不要擔了? │ │ │
│ │B:對對對,最主要是這樣子,他說明年 │ │ │
│ │ 我們機會比較大。他是說這樣,他只 │ │ │
│ │ 有講這樣子。 │ │ │
│ │A:好啦,好啦,沒關係,人家又拿這個 │ │ │
│ │ 510的出來,我們就看,應該跟別的東│ │ │
│ │ 西應該差不了多少啦。 │ │ │
│ │B:嗯嗯嗯... │ │ │
│ │A:你就先問一下說在哪裡?因為我也不 │ │ │
│ │ 清楚那個東西... │ │ │
│ │B:好好好。我是有請原經理(音譯)幫 │ │ │
│ │ 我把...那個訊息是將要公告,那是市│ │ │
│ │ 府的嘛還是... │ │ │
│ │A:就是來自最高層的人跟我講的。 │ │ │
│ │B:喔好好,我先把... │ │ │
│ │A:我本來是不會去弄這些東西啦,因為 │ │ │
│ │ 本來我們的案子也夠了,然後竟然出 │ │ │
│ │ 了這些事,他來我就接收,先來看看 │ │ │
│ │ 嘛... │ │ │
│ │B:好好,我先蒐集資訊來弄。 │ │ │
├──┼──────────────────┼──────┤ │
│13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146 │ │
│ │0000000000號:(B)同事「阿彭」 │至146頁反面 │ │
│ │101年3月3日14時5分58秒 │ │ │
│ │B:老闆你好。 │ │ │
│ │A:「阿彭」(音譯)啊,你認識那個嘉 │ │ │
│ │ 義大學的李明仁老師? │ │ │
│ │B:李明仁?他是土資的嗎?土木水資源 │ │ │
│ │ 的,我是有聽過他,但是我不認識他 │ │ │
│ │ ,我只聽過他而已。 │ │ │
│ │A:還有1個呂明雄,呂,雙口呂,呂明雄│ │ │
│ │ 。 │ │ │
│ │B:ㄟ,呂明雄,我總是知道他這個人, │ │ │
│ │ 他是...但是他沒出現過ㄋㄟ。 │ │ │
│ │A:對啊,我知,你有認識人可以跟他講 │ │ │
│ │ 的嗎? │ │ │
│ │B:嘉大我比較不認識那邊的人。 │ │ │
│ │A:嘉大我們公司誰比較認識? │ │ │
│ │B:嘉大... 嘉大... 因為我們比較知道 │ │ │
│ │ 的李茂田(音譯)而已吧。 │ │ │
│ │A:這樣喔。 │ │ │
│ │B:嗯嗯嗯。 │ │ │
│ │A:真麻煩。 │ │ │
│ │B:怎麼了? │ │ │
│ │A:沒啦,就我早上跟你傳的那個就是一 │ │ │
│ │ 大堆人啊,要我不知道要找誰。 │ │ │
│ │B:喔喔喔。 │ │ │
│ │A:所以才問你,你如果有熟才有辦法安 │ │ │
│ │ 排。 │ │ │
│ │B:瞭解、瞭解,是要找老師合作還是怎 │ │ │
│ │ 樣? │ │ │
│ │A:沒啦,反正就是叫老師去... │ │ │
│ │B:我瞭解,不然我問看看這裡那種... │ │ │
│ │A:你問一下看是不是可以跟他說上話的 │ │ │
│ │ ,我們再安排,不然很麻煩的。 │ │ │
│ │B:好好好,要不我,我是認識那個陳本 │ │ │
│ │ 源(音譯)他也還是啦,不知道他跟 │ │ │
│ │ 他熟不熟而已。 │ │ │
│ │A:你就問一下嘛,你記起來這兩個人. │ │ │
│ │B:李明仁跟呂明雄嘛,採購網我都看過 │ │ │
│ │ ,我知。 │ │ │
│ │A:你先這樣,你問一下趕快跟我講。 │ │ │
│ │B:OK好。 │ │ │
├──┼──────────────────┼──────┤ │
│14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一卷第146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至147 │ │
│ │101年3月3日14時13分26秒 │頁 │ │
│ │A:老師,啊你其他資料也沒給我,我怎 │ │ │
│ │ 麼看啊! │ │ │
│ │B:其他資料,什麼資料? │ │ │
│ │A:我只有一個名稱,啊什麼都沒有(廖 │ │ │
│ │ 苦笑),我是要怎麼… │ │ │
│ │B:沒有,它那個就是…環境綠美化。 │ │ │
│ │A:那個我知道啊,我只有名稱,什麼都 │ │ │
│ │ 沒有(苦笑),我怎麼玩啊。 │ │ │
│ │B:他們都這樣啊,他們每次都這樣啊, │ │ │
│ │ 你又不是不知道! │ │ │
│ │A:這個,我覺得這樣很難處… │ │ │
│ │B:所以我就跟他說這個我先預約啦,但 │ │ │
│ │ 是後面那個先沒辦法談啦,因為那個 │ │ │
│ │ 也不知道東西啦,是啊。 │ │ │
│ │A:而且這些… │ │ │
│ │B:沒關係,反正你就先預約,再看嘛。 │ │ │
│ │A:它應該是快去了啦。 │ │ │
│ │B:什麼快去了? │ │ │
│ │A:已經快了啦!這個已經快了。 │ │ │
│ │B:對啦,老闆準備要出國啊,他們急著 │ │ │
│ │ 現在要啊。 │ │ │
│ │A:啊我都不認識啊! │ │ │
│ │B:沒關係,你就試試看,至少有可能、 │ │ │
│ │ 可能的啦。 │ │ │
│ │A:啊學長,你有沒有認識的? │ │ │
│ │B:我幫你看一下,你先弄你的給我。 │ │ │
│ │A:你也幫我,我都不認識啊,…好啦。 │ │ │
│ │B:你有回傳回來嗎? │ │ │
│ │A:我還沒啦,我就是在研究。 │ │ │
│ │B:快一點啦。 │ │ │
│ │A:我在研究。 │ │ │
│ │B:2點半之前要給我喔。 │ │ │
│ │A:好啦、好啦,我再研究一下。 │ │ │
├──┼──────────────────┼──────┤ │
│15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證二卷第323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 │
│ │101年3月3日14時33分3秒 │ │ │
│ │A:喂!我要傳到哪裡? │ │ │
│ │B:一樣,0000000。 │ │ │
│ │A:他媽...,只有這樣啦,我沒有把握喔│ │ │
│ │ ,先跟你講。 │ │ │
│ │B:啊? │ │ │
│ │A:先跟你講。那什麼時候跟你約見面啊 │ │ │
│ │ ? │ │ │
│ │B:下禮拜啦,下禮拜一或二都可以。 │ │ │
│ │A:好啦,我去找你啦,在南部嘛對不對 │ │ │
│ │ 。 │ │ │
│ │B:是啦,假日你別來。 │ │ │
│ │A:什麼? │ │ │
│ │B:你就假日不要來啦,假日... │ │ │
│ │A:假日你有你的事啦,我知道啦,我說 │ │ │
│ │ ,我就星期一啦,我跟你約時間,星 │ │ │
│ │ 期一再... │ │ │
│ │B:好啦。 │ │ │
│ │A:拜拜。 │ │ │
├──┼──────────────────┼──────┼────────┤
│16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13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字第472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4時45分21秒 │ │察書 │
│ │A:大仔,(傳真機)幾號? │ │(監察期間:101 │
│ │B:(05)0000000。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3620---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340。 │ │一第61頁) │
│ │A:好,我現在弄過去。 │ │ │
│ │B:OK,好,謝謝。 │ │ │
│ │A:0000000? │ │ │
│ │B:是是是。 │ │ │
├──┼──────────────────┼──────┤ │
│17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30至│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0頁反面 │ │
│ │101年3月3日15時4分42秒 │ │ │
│ │A:老大,怎樣? │ │ │
│ │B:收到了。 │ │ │
│ │A:收到了? │ │ │
│ │B:嘿嘿嘿。 │ │ │
│ │A:我們小姐說你找我? │ │ │
│ │B:嘿,已經有了。 │ │ │
│ │A:沒問題喔? │ │ │
│ │B:嘿嘿。 │ │ │
│ │A:那個都不認識的,硬舞的(台語)( │ │ │
│ │ 笑笑)。 │ │ │
│ │B:行嗎? │ │ │
│ │A:那個都很「青」(台語)啦,沒辦法 │ │ │
│ │ 。 │ │ │
│ │B:好,盡量... │ │ │
│ │A:我下星期會過去一趟。 │ │ │
│ │B:好,OK。 │ │ │
├──┼──────────────────┼──────┼────────┤
│18 │◎18-1 │調一卷第30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反面 │字第470號通訊監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察書 │
│ │101年3月3日15時47分20秒 │ │(監察期間:101 │
│ │A:邱秘書,你在哪裡?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我在隔壁。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A:過來一下。 │ │一第69頁) │
│ │B:我過去、我過去。 │ │ │
│ ├──────────────────┤ │ │
│ │◎18-2 │ │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3月3日15時58分50秒 │ │ │
│ │A:邱秘書,你那邊談完○○還沒和你對 │ │ │
│ │ 完,你待會再過來一下。 │ │ │
│ │B:好好。 │ │ │
│ ├──────────────────┤ │ │
│ │◎18-3 │ │ │
│ │00-0000000號:(A)張瑛姬 │ │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 │
│ │101年3月3日16時35分45秒 │ │ │
│ │A:邱秘書,還有一件事情,麻煩你再過 │ │ │
│ │ 來一下。 │ │ │
│ │B:喔,好。 │ │ │
├──┼──────────────────┼──────┼────────┤
│19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調一卷第14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黃玉英 │頁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5日10時45分39秒 │ │察書 │
│ │A:小廖有個小的500那個,變第2,資料 │ │(監察期間:101 │
│ │ 什麼沒交,變沒有了。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B:500,那個標的那個嗎? │ │日,見通訊監 │
│ │A:對啊。 │ │察卷一第36頁) │
│ │B:變沒了喔? │ │ │
│ │A:對阿,變沒了,剛剛那個吳老二跟我 │ │ │
│ │ 講,我說那怎麼辦,不是我們問題ㄚ │ │ │
│ │ 。 │ │ │
│ │B:對阿,那怎麼辦? │ │ │
│ │A:我說到底是怎麼樣?他說他也不是很 │ │ │
│ │ 清,有個老師跟他比較熟,跟他講說 │ │ │
│ │ 好像變第2名遞補。 │ │ │
│ │B:他本來是有拿到,變成沒有拿到? │ │ │
│ │A:對對對。 │ │ │
│ │02:12 │ │ │
│ │A:小廖可能最近就會知道了。 │ │ │
│ │B:那沒有就那個5... │ │ │
│ │A:要還? │ │ │
│ │B:那個5的就給他,如果中了就不要給他│ │ │
│ │ 拿,就這樣就好了ㄚ。 │ │ │
│ │A:要退... │ │ │
│ │B:你要說怎麼退?你就跟那個說,錢都 │ │ │
│ │ 給人家了ㄚ,現在只能說補阿。 │ │ │
│ │A:用補的方式。 │ │ │
│ │B:對阿,那個5,不是有新的嗎? │ │ │
│ │A:就新的嘛,用那個。 │ │ │
│ │B:對啊,現在就不能給他拿了ㄚ,一樣 │ │ │
│ │ 的道理阿。 │ │ │
├──┼──────────────────┼──────┤ │
│20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90至│ │
│ │0000000000號:(B)廖君庸 │90頁反面 │ │
│ │101年3月5日10時59分27秒 │ │ │
│ │A:小廖,你那個 500 OK 了以後,現在 │ │ │
│ │ 說資料不全,變取消囉。 │ │ │
│ │B:我知道。 │ │ │
│ │A:我想說我知道趕快先跟你通知ㄧ下。 │ │ │
│ │B:你怎麼會知道? │ │ │
│ │A:我也是人家通知我,我想說趕快,你 │ │ │
│ │ 可能不知道,他們還沒發文。 │ │ │
│ │B:沒發文也沒用ㄚ,你發文你只是告知 │ │ │
│ │ 我,可是我覺得是他們有點問題。 │ │ │
│ │A:你是怎麼,資料沒交齊喔? │ │ │
│ │B:不是,他有一張... │ │ │
│ │A:議價還是合約... │ │ │
│ │B:議價的時候他裡面有一張叫做標單, │ │ │
│ │ 標單就是你針對這個案子裡面,你報 │ │ │
│ │ 的總價,其實是我們已經在裡面有, │ │ │
│ │ 可是他有兩張,兩張都差不多一樣, │ │ │
│ │ 我們就寫了一張放進去,另外一張也 │ │ │
│ │ 沒規定說一定要放在標單阿,然後他 │ │ │
│ │ 就說那個是一定要放在標單裡面,你 │ │ │
│ │ 們以前標過這麼多次都有放,為什麼 │ │ │
│ │ 這次沒放。 │ │ │
│ │A:你也是第一次碰到沒有放這樣子喔? │ │ │
│ │B:對阿,我也第一次沒放,其實裡面的 │ │ │
│ │ 人也覺得這張有要放嗎?可是行政室 │ │ │
│ │ 就認為要放。 │ │ │
│ │A:對啦,那行政室有時候有這種案例對 │ │ │
│ │ 啦。 │ │ │
│ │B:他要放,好啦,其他的人就覺得要從 │ │ │
│ │ 嚴來辦理,才不會針對他們內部有什 │ │ │
│ │ 麼疏失啊,覺得既然有人提出來,沒 │ │ │
│ │ 有人願意來擔這個。 │ │ │
│ │A:我想說你不知道知不知道,趕快通知 │ │ │
│ │ 你一下。 │ │ │
│ │B:遇到了,什麼事情遇到了... │ │ │
│ │A:所以你們公司自己行政沒有放進去。 │ │ │
│ │B:對,沒有放,可是事實上那張表單在 │ │ │
│ │ 裡面也沒有... │ │ │
│ │A:沒有那個嚴格... │ │ │
│ │(討論沒標中原因) │ │ │
│ │03:04 │ │ │
│ │B:所以那時候你跟我講後來那個事情, │ │ │
│ │ 我才跟你講說我有興趣。 │ │ │
│ │A:對對,你有跟小吳約後來那一個? │ │ │
│ │B:約阿,我要跟他約嘛,今天會去找他 │ │ │
│ │ 啦。 │ │ │
│ │A:我是接到趕快跟你講說。 │ │ │
│ │03:46 │ │ │
│ │B:我是覺得這事情就先這樣。 │ │ │
│ │A:我幫你爭取一下最近這個優待一下。 │ │ │
│ │B:對啊,當然就是這樣,另外就是說, │ │ │
│ │ 剛剛講這個事情,大家就退讓一下, │ │ │
│ │ 因為就這樣,發生就發生了。 │ │ │
│ │A:好好,那我知道,我跟小吳講一下爭 │ │ │
│ │ 取一下福利。 │ │ │
│ │B:他說 OK 拉,原則上是 OK 的拉,我 │ │ │
│ │ 去找他,我待會去找他。 │ │ │
├──┼──────────────────┼──────┼────────┤
│21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調四卷第247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字第477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5日12時1分50秒 │ │察書 │
│ │A:老師。 │ │(監察期間:101 │
│ │B:嗯是。 │ │年2月10日至101年│
│ │A:我們明天11點半在那個四維路那個王 │ │3月9日,見通訊監│
│ │ 牌咖啡好不好? │ │察卷一第34頁) │
│ │B:好啊、好啊。 │ │ │
│ │A:市政府旁邊那間。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你知道喔? │ │ │
│ │B:好我知,11點半。 │ │ │
│ │A:嗯,11點半。 │ │ │
│ │B:早一點有辦法嗎? │ │ │
│ │A:可以啊我可以,我是看你。 │ │ │
│ │B:差不多11點好了。 │ │ │
│ │A:11點好。 │ │ │
├──┴──────────────────┴──────┴────────┤
│㈣「101年度嘉義縣廢棄物建置基線資料及申報流向暨廢棄物非法棄置查處管制計畫 │
│ 」 │
├──┬──────────────────┬──────┬────────┤
│1 │0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六卷第139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至140 │字第1538號通訊監│
│ │101年5月16日17時25分10秒 │頁 │察書 │
│ │B:喂,老大,有收到了。 │ │(監察期間:101 │
│ │A:你有收到嗎?你有沒有看到? │ │年5月4日至6月1日│
│ │B:有啦、有啦。 │ │,見通訊監察卷二│
│ │A:我跟你說,那個4:25的喔。 │ │第3頁) │
│ │B:好好。 │ │ │
│ │A:啊然後我跟你講,那裡有3項... │ │ │
│ │B:是。 │ │ │
│ │A:但是要4點喔。 │ │ │
│ │B:好啦好。 │ │ │
│ │A:你明天早上看有沒有辦法給我。 │ │ │
│ │B:好。 │ │ │
│ │A:好,謝謝。 │ │ │
├──┼──────────────────┼──────┤ │
│2 │0000000000號:(A)廖君庸 │證一卷第155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至156 │ │
│ │101年5月17日20時3分56秒 │頁 │ │
│ │B:你那個有準備喔? │ │ │
│ │A:有啊,那個那邊有啊,我在用了啦。 │ │ │
│ │B:上次那個記錯了啦... │ │ │
│ │A:我想我們...因為名稱太相近了啦。 │ │ │
│ │B:對啊,上次那個是什麼? │ │ │
│ │A:反正就是搞錯了,我們大家都搞錯 │ │ │
│ │ 了,因為名稱真的太相近了,又同一 │ │ │
│ │ 個單位。 │ │ │
│ │B:啊題目不一樣嗎?內容啦。 │ │ │
│ │A:ㄟ..不知道耶,反正我就覺得我們是 │ │ │
│ │ 搞錯了。 │ │ │
│ │B:對啦。啊另外那個廢棄物那個你有沒 │ │ │
│ │ 有辦法? │ │ │
│ │A:沒啦,現在不是說..因為太多了,因 │ │ │
│ │ 為你現在我又接,如果是有去處理去 │ │ │
│ │ 做這個的話,我因真的很多了,我也 │ │ │
│ │ 沒人了。 │ │ │
│ │B:有沒有朋友啊?類似,黑幾本 (音譯 │ │ │
│ │ )那個。 │ │ │
│ │A:我知道啦,他有講。 │ │ │
│ │B:我有跟他們說困難性,他們說不行, │ │ │
│ │ 要幫他們找啊。 │ │ │
│ │A:你找清仔(音譯),看要不要。 │ │ │
│ │B:清仔...他們要走自己的路啊。 │ │ │
│ │A:所以他不管他? │ │ │
│ │B:沒有,我沒有去找他啦,因為之前我 │ │ │
│ │ 有聽他們說他們自己走自己的路。 │ │ │
│ │A:這樣喔。 │ │ │
│ │B:啊你沒有嗎? │ │ │
│ │A:我想一下啦,因為這沒有放在我心上 │ │ │
│ │ 。 │ │ │
│ │B:我是說那天看那個台北市那個,你們 │ │ │
│ │ 還有做過廢棄物那個。 │ │ │
│ │A:好啦,我想一下。 │ │ │
│ │B:明天跟我講,因為他在... │ │ │
│ │A:好啦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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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九 「101年度嘉義縣環保生態園區轉型計畫」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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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號:(A)游以德 │調二卷第160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1月18日16時26分59秒 │ │察書 │
│ │(前略) │ │(監察期間:101 │
│ │B:剛找老師是有1個事啦,因為嘉義縣它│ │年1月13日至101年│
│ │ 有1個環保生態園區... │ │2月10日,見通訊 │
│ │A:喔,這樣子,很好。 │ │監察卷一第24頁)│
│ │B:轉型的計畫,我看內容大概都是環境 │ │ │
│ │ 教育那部分。 │ │ │
│ │A:那很好啊,很好、很好。 │ │ │
│ │B:他們那邊有找我,但是我就說我先不 │ │ │
│ │ 跟他承諾... │ │ │
│ │A:哦是是是。 │ │ │
│ │B:看研究室這邊先投進來。 │ │ │
│ │A:好,已經開始了嗎?已經open了嗎? │ │ │
│ │ 還是怎麼樣? │ │ │
│ │B:對,到1月31號。 │ │ │
│ │A:到1月31號,你說是嘉義對不對? │ │ │
│ │B:縣。 │ │ │
│ │A:好,那我知道。 │ │ │
│ │B:就說先不承諾,然後有對手之後再跟 │ │ │
│ │ 他說。 │ │ │
│ │A:好,瞭解、瞭解。 │ │ │
│ │B:但是老師這邊有人負責嗎? │ │ │
│ │A:我會、我會,我會來處理,這個事情 │ │ │
│ │ 我會自己來做,因為這個事情很重要 │ │ │
│ │ 。 │ │ │
│ │B:不找高老師就對了? │ │ │
│ │A:ㄟ也可以,到時候再跟你研究一下嘛 │ │ │
│ │ ,再研究一下。 │ │ │
│ │B:那個「廚師」他們有給我! │ │ │
│ │A:怎麼樣?我聽不太清楚,我在外面。 │ │ │
│ │B:那個「廚師」、「廚師」他們有給我 │ │ │
│ │ ! │ │ │
│ │A:好好好。 │ │ │
│ │B:但是我先不跟他說什麼,如果有對手 │ │ │
│ │ 再說。 │ │ │
│ │A:對對對,好好,我馬上瞭解一下。 │ │ │
├──┼──────────────────┼──────┤ │
│2 │00-00000000號:(A)孫玲玲 │調二卷第161 │ │
│ │ (C)游以德 │至162頁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1月31日12時26分25秒 │ │ │
│ │A:吳老師,你在忙嗎? │ │ │
│ │B:不會、不會。 │ │ │
│ │A:我剛才有寄1封信跟你講說... │ │ │
│ │B:我沒有看到。 │ │ │
│ │A:沒關係,那個去年...去年做計畫的那│ │ │
│ │ 1家什麼1個美城公司,那個好像... │ │ │
│ │B:喔它也去喔? │ │ │
│ │A:嗯在台南,它也有來投標啦。 │ │ │
│ │B:2家就對了? │ │ │
│ │A:對。然後呢,然後我覺得我們老師有 │ │ │
│ │ 好多話要跟你說。 │ │ │
│ │B:游老師喔。 │ │ │
│ │A:游老師啦。我在想說我要不要電話接 │ │ │
│ │ 給你們兩個自己當面去講? │ │ │
│ │B:沒關係,我再打給他。 │ │ │
│ │A:我跟你說,原則上他有提到說,你有 │ │ │
│ │ 提到1個什麼國科會的名單啦。 │ │ │
│ │B:喔喔喔,我上次不是給妳? │ │ │
│ │A:你什麼時候給我? │ │ │
│ │B:有啦,寄信給妳。 │ │ │
│ │A:那個很久以前喔? │ │ │
│ │B:對啦。就是委員建議名單嘛! │ │ │
│ │A:喔喔喔,那很早以前我因為... │ │ │
│ │B:妳沒有給他是不是? │ │ │
│ │A:有啊,我有啦,只是我不知道他... │ │ │
│ │B:那妳再印1次給他好不好? │ │ │
│ │A:好,我再印1次。然後他還在問說你明│ │ │
│ │ 天早上他跟駱尚廉碰面,說你不知道 │ │ │
│ │ .. │ │ │
│ │B:叫我去喔? │ │ │
│ │A:嘿啦,他說你要不要順便過來這樣? │ │ │
│ │B:幾點? │ │ │
│ │A:早上10點。 │ │ │
│ │B:但是我去反而不好吧,這個東西不能 │ │ │
│ │ 太多人知道。 │ │ │
│ │A:所以我才說他有很多話要跟你說啊。 │ │ │
│ │ 所以我才想說...你跟他講幾句,我接│ │ │
│ │ 過去你跟他講幾句吧。 │ │ │
│ │B:好啊、好啊。 │ │ │
│ │(中略-談與駱尚廉碰面之事) │ │ │
│ │B:今天有幾家? │ │ │
│ │C:現在就是連我們是兩家,叫美城,台 │ │ │
│ │ 南的。 │ │ │
│ │B:我知道,美城是當地的。 │ │ │
│ │C:這我就不太清楚。 │ │ │
│ │B:但是今年都被換掉!美城都被換掉。 │ │ │
│ │C:喔這樣子。那反正我們就是繼續努力 │ │ │
│ │ 就對了。 │ │ │
│ │B:那老師應該是... │ │ │
│ │C:初步是已經通過了嘛。 │ │ │
│ │B:應該是建議用拼的嘛。 │ │ │
│ │C:用什麼? │ │ │
│ │B:就是用硬拼的嘛是不是?老師的想法 │ │ │
│ │ .. │ │ │
│ │C:我覺得...其實我是覺得說... │ │ │
│ │B:我看... │ │ │
│ │C:外圓內方嘛,我們當然就是...外面我│ │ │
│ │ 是覺得業務這方面,我成本現在可以 │ │ │
│ │ 控制住了。 │ │ │
│ │B:因為看proposal還寫的不錯。 │ │ │
│ │C:這樣子喔。現在我主要比較有把握的 │ │ │
│ │ 就是這件事情可以做得很好,會比高 │ │ │
│ │ 雄做的更順利,理由是什麼,成本我 │ │ │
│ │ 們可以降低。 │ │ │
│ │B:OK。那就先... │ │ │
│ │C:跟南部的、中南部的大學校長都講好 │ │ │
│ │ 了,他們會提供人力、各方面,因為 │ │ │
│ │ ...我們臨時找人,找人完了以後有一│ │ │
│ │ 搭沒一搭,他說我只做1年,心不在焉│ │ │
│ │ ,不好。 │ │ │
│ │B:好好。那個我東西... │ │ │
│ │C:找學校的話它們有個研發組,它們可 │ │ │
│ │ 以派人。 │ │ │
│ │B:那我那個... │ │ │
│ │C:駐局嘛,也可以在當地作活動、幹什 │ │ │
│ │ 麼,假如我們自己臨時去找人喔,怕 │ │ │
│ │ 那個... │ │ │
│ │B:我那個廚師再拿給老師好了。 │ │ │
│ │C:好。 │ │ │
│ │B:那你就自己...就看老師有什麼關係這│ │ │
│ │ 樣。 │ │ │
│ │C:我、我、我曉得,但是另一方面我是 │ │ │
│ │ 覺得說我們還是要政通人和啦。 │ │ │
│ │B:對啦、對啦。 │ │ │
│ │C:事情要怎麼弄... │ │ │
│ │B:這當面...當面... │ │ │
│ │C:已經進去了,去、去、去跟人家談這 │ │ │
│ │ 件事比較有意思嘛對不對。 │ │ │
│ │B:是是。 │ │ │
│ │C:好不好? │ │ │
│ │B:好。 │ │ │
│ │C:總而言之我們見了面好好研究一下, │ │ │
│ │ 否則哪太忙的話,我有機會下去也還 │ │ │
│ │ 可以碰面。 │ │ │
│ │B:好好,那我晚上決定再... │ │ │
│ │C:好,你晚上來決定一下。 │ │ │
├──┼──────────────────┼──────┼────────┤
│3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163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游以德 │至164頁 │字第146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2日16時4分50秒 │ │察書 │
│ │A:那個有順利嗎? │ │(監察期間:101 │
│ │B:我沒有去那邊,因為他說不方便嘛! │ │年1月13日至2月10│
│ │ 我就去雲林科大,我找楊永賓(音譯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 │ │一第27頁) │
│ │A:昨天那個是用通電話,人沒有去? │ │ │
│ │B:昨天…是通電話,他就叫我不要去 │ │ │
│ │A:是,態度呢? │ │ │
│ │B:媽的!我就覺得很奇怪…你不是叫我 │ │ │
│ │ 去,結果那個… │ │ │
│ │A:沒有啦!不是…我的意思不是叫老師 │ │ │
│ │ 直接打。 │ │ │
│ │B:我沒有直接打,我就透過我碩士班的 │ │ │
│ │ 同學。 │ │ │
│ │A:他跟他有熟嗎? │ │ │
│ │B:對啊!有跟他熟,他是管另外一個單 │ │ │
│ │ 位,管水的啦! │ │ │
│ │A:喔,他跟他有熟就對了,都是台大… │ │ │
│ │B:跟他有熟…他有說去幫我約,那個局 │ │ │
│ │ 長說不要啦!…等禮拜一以後… │ │ │
│ │A:當然現在是不方便…對啦!這個回應 │ │ │
│ │ 是沒有什麼特別意思…本來就是要… │ │ │
│ │ 只是說請他跟他打個招呼… │ │ │
│ │B:我也是覺得就是對…但是他就是連招 │ │ │
│ │ 呼都免了…你知道嗎? │ │ │
│ │A:連什麼? │ │ │
│ │B:連打招呼都不需要叫我去打…他要稍 │ │ │
│ │ 微就是這樣子…這一次這個事情,我 │ │ │
│ │ 也跟你說過,既然要做,當然要安全 │ │ │
│ │ 嘛! │ │ │
│ │A:好啦!老師意思,還是要找? │ │ │
│ │B:我也沒有其他辦法 │ │ │
│ │A:那老師意思也是要…建議上面要找就 │ │ │
│ │ 對了! │ │ │
│ │B:對啊!我覺得是要有一個安心的辦法 │ │ │
│ │ …我覺得禮拜一去,很沒有意思啊! │ │ │
│ │A:也不會啦!因為對手已經被地方排除 │ │ │
│ │ 。 │ │ │
│ │B:但是…我是覺得雙管齊下…第一我們 │ │ │
│ │ 自己實力嘛!第二個也是稍微有人要 │ │ │
│ │ … │ │ │
│ │A:現在就是那個空間怎麼談。 │ │ │
│ │B:空間…你盡量幫我談啊! │ │ │
│ │A:因為那個楊是跟我說… │ │ │
│ │B:我不是跟你說過…楊也跟我說過,就 │ │ │
│ │ 是兩個1嘛! │ │ │
│ │A:沒有,楊說不用那麼…楊是跟我說大 │ │ │
│ │ 概8啦! │ │ │
│ │B:8喔! │ │ │
│ │A:我跟他們談,但是要徵求老師同意。 │ │ │
│ │B:可以啊!那就8就8…一切要安全就對 │ │ │
│ │ 了。 │ │ │
│ │A:好,我明天去講一下…因為那個也要 │ │ │
│ │ 聽上面的。 │ │ │
│ │B:喂,怎麼樣? │ │ │
│ │A:當家的也是要聽上面的。 │ │ │
│ │B:那對啊!那好啊!那就這樣子 │ │ │
├──┼──────────────────┼──────┼────────┤
│4 │00-0000000號:(A)邱豐銘 │證五卷第207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頁反面 │字第148號通訊監 │
│ │101年2月3日15時37分41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1 │
│ │A:吳仔喔? │ │年1月13日至101年│
│ │B:是。 │ │2月10日,見通訊 │
│ │A:那個是下禮拜一嗎? │ │監察卷一第24頁)│
│ │B:拜一、拜一! │ │ │
│ │A:這樣喔。那個...那個...美城嗎?那 │ │ │
│ │ 個餐廳美城嗎? │ │ │
│ │B:啊? │ │ │
│ │A:美城喔? │ │ │
│ │B:ㄟ...美城? │ │ │
│ │A:嗯。 │ │ │
│ │B:ㄟ...(吳聽不太懂邱的意思) │ │ │
│ │A:我不知道你到底是那名稱是什麼啊? │ │ │
│ │B:喔喔喔,對啊、對啊,就是800啊。 │ │ │
│ │A:我知啦,你什麼名稱來(投標)啊? │ │ │
│ │B:我不是有寫? │ │ │
│ │A:嗯? │ │ │
│ │B:有啦,第1個、第1行... │ │ │
│ │A:...第1行... │ │ │
│ │B:臺灣的,臺灣國的。 │ │ │
│ │A:這樣喔,好好,沒關係,這樣好啦看 │ │ │
│ │ 怎樣再講。 │ │ │
│ │B:好,還會有另外跟你傳丹露(台語) │ │ │
│ │ 這樣 │ │ │
│ │A:好謝謝。 │ │ │
└──┴──────────────────┴──────┴────────┘
譯文十 「101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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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號:(A)張瑛姬 │調一卷第28頁│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 │字第470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8時55分57秒 │ │察書 │
│ │A:邱秘書,你今天會不會進來? │ │(監察期間:101 │
│ │B:我這裡弄一下馬上進去了。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你「高雄那個」先跟他聯絡一下,要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 緊喔。 │ │一第69頁) │
│ │B:好好。 │ │ │
├──┼──────────────────┼──────┼────────┤
│2 │00-0000000號:(A)吳銘圳 │調四卷第302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樓基中 │至302頁反面 │字第482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0時18分57秒 │ │察書 │
│ │A:你問一下小廖。 │ │(監察期間:101 │
│ │B:我暫時跟小廖先休息一陣。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為什麼?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已經那個,那個豆干,大溪豆干都已 │ │一第36頁) │
│ │ 經完了嘛。 │ │ │
│ │A:又有新餐桌啊。 │ │ │
│ │B:新的桌喔? │ │ │
│ │A:你跟他講一下。 │ │ │
│ │B:那是...那你資料要... │ │ │
│ │A:第一個是生物多樣性,其實那個你用 │ │ │
│ │ 中山也可以。 │ │ │
│ │B:生物喔,生物我們會做捏。 │ │ │
│ │A:生物多樣性,他這個應該是研究計畫 │ │ │
│ │ 。 │ │ │
│ │B:對阿,你不看我們國科會不就做生物 │ │ │
│ │ 嘛。 │ │ │
│ │A:但這個不大啦,15啦。 │ │ │
│ │B:一百五喔? │ │ │
│ │A:你去,我覺得應該會上。 │ │ │
│ │B:150,對ㄚ... │ │ │
│ │A:你要不要去? │ │ │
│ │B:但是我們沒有那個捏,學校有管理費 │ │ │
│ │ ,學校就15%了。 │ │ │
│ │A:ㄛ。 │ │ │
│ │B:所以你要爭取說這個是... │ │ │
│ │A:嘿啊,你想看看有沒有人幫你處理? │ │ │
│ │B:學校15%如果還加上...不就... │ │ │
│ │A:你找一家你可以操控的,你當協同主 │ │ │
│ │ 持人。 │ │ │
│ │B:生物是OK拉,我們很適合阿,我們團 │ │ │
│ │ 隊都可以... │ │ │
│ │A:這蠻有前瞻性的。 │ │ │
├──┼──────────────────┼──────┤ │
│3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證一卷第86至│ │
│ │00-0000000號:(B)吳銘圳 │86頁反面 │ │
│ │101年3月3日11時3分4秒 │ │ │
│ │A:吳大胖,那個生物多樣性我可以啦, │ │ │
│ │ 你可以訂啦。 │ │ │
│ │B:找誰? │ │ │
│ │A:我自己做啦,管理費4趴。 │ │ │
│ │B:給誰4趴?學校? │ │ │
│ │A:不是,學校是另外,給那個嘉義以北 │ │ │
│ │ 阿。 │ │ │
│ │B:4 趴太少了啦,怕他們會叫,我說你 │ │ │
│ │ 找一家小的... │ │ │
│ │A:找不到,因為做生物的,我們去找...│ │ │
│ │B:長腳仔的有做... │ │ │
│ │A:不行不行,你找他齁,他謝謝你而已 │ │ │
│ │ 阿。 │ │ │
│ │B:對阿。 │ │ │
│ │A:反正你幫我先訂啦。 │ │ │
│ │B:好啦,其他再說啦,但是那個廚師勒 │ │ │
│ │ ? │ │ │
│ │A:廚師就我們團隊啊。 │ │ │
│ │B:不是啦,那個在那個品味的,好吃不 │ │ │
│ │ 好吃那種。 │ │ │
│ │A:廚師我知道,那我要寫給...寫幾個?│ │ │
│ │B:沒有啦,他已經來了啦。 │ │ │
│ │A:已經來了喔。 │ │ │
│ │B:但是我覺得就算不用刻意,應該也會 │ │ │
│ │ 支持你啦,都是老師。 │ │ │
│ │A:老師是老師沒錯啦。 │ │ │
│ │B:我傳給你好了。 │ │ │
│ │A:你傳給我啦。 │ │ │
├──┼──────────────────┼──────┤ │
│4 │◎4-1 │調一卷第28頁│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反面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3月3日12時48分38秒 │ │ │
│ │A:你那個北科大、環保署... │ │ │
│ │B:喔好。 │ │ │
│ │A:環保署那個OK啦。 │ │ │
│ │B:北科大、環保署、屏科大... │ │ │
│ │A:然後再來屏科大兩個嘛。 │ │ │
│ │B:嗯,都可以? │ │ │
│ │A:嗯,兩個反正在南部比較好溝通吧。 │ │ │
│ │B:好啦。 │ │ │
│ │A:那就這樣子嘛。 │ │ │
│ │B:你在家裡喔? │ │ │
│ │A:對,我在家裡,要不要碰面? │ │ │
│ │B:應該不用吧,你先去苗栗吧。 │ │ │
│ │A:OK... │ │ │
│ │(略...) │ │ │
│ │A:那個小廖那個我幫你安排好了,他是8│ │ │
│ │ 啦!8趴! │ │ │
│ │B:好啦。 │ │ │
│ │A:先跟你知道一下,OK。 │ │ │
│ ├──────────────────┤ │ │
│ │◎4-2 │ │ │
│ │0000000000號:(A)樓基中 │ │ │
│ │0000000000號:(B)吳銘圳 │ │ │
│ │101年3月3日12時54分34秒 │ │ │
│ │簡訊:生物150總共5,左營以北二站4, │ │ │
│ │ 我給你1。 │ │ │
├──┼──────────────────┼──────┼────────┤
│5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二卷第131 │本院101年聲監續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頁反面 │字第472號通訊監 │
│ │101年3月3日14時45分21秒 │ │察書 │
│ │A:大仔,(傳真機)幾號? │ │(監察期間:101 │
│ │B:00-0000000。 │ │年2月10日至3月9 │
│ │A:3620。 │ │日,見通訊監察卷│
│ │B:340, │ │一第61頁) │
│ │A:好,我現在弄過去。 │ │ │
│ │B:OK,好,謝謝。 │ │ │
│ │A:0000000? │ │ │
│ │B:是是是。 │ │ │
├──┼──────────────────┼──────┤ │
│6 │07-0000000號:(A)吳銘圳 │調一卷第30至│ │
│ │0000000000號:(B)邱豐銘 │30頁反面 │ │
│ │101年3月3日15時4分42秒 │ │ │
│ │A:老大,怎樣? │ │ │
│ │B:收到了。 │ │ │
│ │A:收到了? │ │ │
│ │B:嘿嘿嘿。 │ │ │
│ │A:我們小姐說你找我? │ │ │
│ │B:嘿,已經有了。 │ │ │
│ │A:沒問題喔? │ │ │
│ │B:嘿嘿。 │ │ │
│ │A:那個都不認識的,硬舞的(台語)( │ │ │
│ │ 笑笑)。 │ │ │
│ │B:行嗎? │ │ │
│ │A:那個都很「青」(台語)啦,沒辦法 │ │ │
│ │ 。 │ │ │
│ │B:好,盡量... │ │ │
│ │A:我下星期會過去一趟。 │ │ │
│ │B:好,OK。 │ │ │
└──┴──────────────────┴──────┴────────┘
附表六:
┌──┬────────────────┬──────┬────────┐
│編號│通聯譯文 │出處 │通訊監察書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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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調二卷第177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林偉震 0000000000 │頁背面 │字第3266號通訊監│
│ │100年10月31日14時12分4秒 │ │察書 │
│ │A:請問是那個林偉震? │ │(監察期間:100 │
│ │B:總經理,你好 │ │年10月21日至11月│
│ │A:我是那個澳新科技 │ │18日,見通訊監察│
│ │B:我知道… │ │卷一第171頁) │
│ │A:你好,好久不見了,最近還好吧 │ │ │
│ │ ! │ │ │
│ │B:還好 │ │ │
│ │A:林先生,我想請問上次跟你們討 │ │ │
│ │ 論那個有沒有順利? │ │ │
│ │B:後來就是他們有直接發文進去環 │ │ │
│ │ 保署問,結果回、回來的東西, │ │ │
│ │ 比總經理這邊更強烈、更直接, │ │ │
│ │ 反而對我們這邊是0K,因為我們 │ │ │
│ │ 這邊後來有去調這個資料…他們 │ │ │
│ │ 是直接發文進去 │ │ │
│ │A:所以結果應該方向不錯吧? │ │ │
│ │B:對,因為那個方向是跟我們這邊 │ │ │
│ │ 原本表達的這個意思,這是法令 │ │ │
│ │ 的意思… │ │ │
│ │A:那就好啦!那很好…另外那個林 │ │ │
│ │ 先生,我不曉得明天早上有沒有 │ │ │
│ │ 機會跟那個王議員碰面? │ │ │
│ │B:沒關係!就…經理可能這樣子, │ │ │
│ │ 應該…我可能等一下問一下,因 │ │ │
│ │ 為我明天不在。我問一下,經理 │ │ │
│ │ ,你大概什麼時候有空? │ │ │
│ │A:明天上午或後天,我都可以安排 │ │ │
│ │ 啦! │ │ │
│ │B:明天上午或後天…兩個都是上午 │ │ │
│ │ 嗎? │ │ │
│ │A:後天整天都可以,因為我現在… │ │ │
│ │ 這兩天會去中南部嘛~你再幫我 │ │ │
│ │ 瞭解一下 │ │ │
│ │B:OK,我再回您電話 │ │ │
│ │A:那就麻煩你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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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武東一街49巷66│調二卷第177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號6樓頂 │頁背面至第 │字第3266號通訊監│
│ │ │178頁 │察書 │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受話人 B 林偉震 0000000000 │ │年10月21日至11月│
│ │100年11月1日9時32分17秒 │ │18日,見通訊監察│
│ │B:喂~抱歉,昨天要回你電話、忘 │ │卷一第171頁) │
│ │ 了跟你回…就是因為我今天會下 │ │ │
│ │ 高雄,所以我約明天早上 │ │ │
│ │A:好…所以明天早上你都在,是不 │ │ │
│ │ 是? │ │ │
│ │B:(我們是什麼時候要下去?下午) │ │ │
│ │ 我明天早上會在… │ │ │
│ │A:那你會在哪裡?方便碰你? │ │ │
│ │B:可能明天,因為議會那邊有開會 │ │ │
│ │ …可能是不是約在那附近… │ │ │
│ │A:議會附近嘛!可以啊~那你大概 │ │ │
│ │ 幾點鐘碰面?11點? │ │ │
│ │B:好,OK,11點 │ │ │
│ │A:好,那就11點,我到那附近再扣 │ │ │
│ │ 你,好不好? │ │ │
│ │B:好…抱歉喔~ │ │ │
│ │A:沒問題,明天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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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78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26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林偉震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1月2日10時30分1秒 │ │年10月21日至11月│
│ │A:鄭兄,我等一下會開一台黑色的 │ │18日,見通訊監察│
│ │ 休旅車,我們大概在台灣銀行那 │ │卷一第171頁) │
│ │ 邊碰面,好不好? │ │ │
│ │B:台灣銀行是在哪裡? │ │ │
│ │A:就是縣府旁邊的那個銀行 │ │ │
│ │B:那我知道了…那我們約幾點? │ │ │
│ │A:我大概5分鐘後過去 │ │ │
│ │B:那我現在過去好了,我從高鐵站 │ │ │
│ │ 過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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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頂 │調二卷第419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林偉震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1月21日17時59分25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明天9點半方便碰頭嗎?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我明天不在…可是那個在(按: │ │卷二第105頁) │
│ │ 王幸悅)…你要直接跟她談嗎? │ │ │
│ │ 還是…因為如果明天9點,是不是│ │ │
│ │ …這樣好不好,我看我這邊如果 │ │ │
│ │ 排得出時間的話,不然我等一下 │ │ │
│ │ 回你電話,好不好?我如果這樣 │ │ │
│ │ ,我晚一點出門,我看看我這邊 │ │ │
│ │ 時間約得怎麼樣… │ │ │
│ │A:如果可以的話,我明天早一點沒 │ │ │
│ │ 關係…以你時間為準 │ │ │
│ │B:鄭總,我等一下回你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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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話人 A 林偉震 0000000000 │調二卷第179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頁至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1日18時5分48秒 │ │察書 │
│ │(背景聲:王幸悅:如果我有在,我│ │(監察期間:100 │
│ │再跟他談)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沒哪!我早上就下去了哪!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喂!林兄 │ │卷二第105頁) │
│ │A:鄭總,如果明天早上8點半會不會│ │ │
│ │ 太早?還是中午12點 │ │ │
│ │B:沒關係!8點半好了…我中午還有│ │ │
│ │ 事…就上次的地方嗎? │ │ │
│ │A:一樣高鐵站這樣子 │ │ │
│ │B:好,瞭解… │ │ │
│ │A:那就8點半,一樣在車站那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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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話人 A 王幸悅服務處 00-0000000│調二卷第179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頁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100年11月22日8時17分52秒 │ │察書 │
│ │A:鄭總喔~你好,我這邊王議員這 │ │(監察期間:100 │
│ │ 邊,我們議員想問你說,他是跟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你約8點半,還是12點半?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8點半 │ │卷二第105頁) │
│ │A:8點半喔~那你…在公司這邊嗎?│ │ │
│ │B:不是,在高鐵站那邊 │ │ │
│ │A:在高鐵那邊…好,我跟議員說… │ │ │
│ │B:好…謝謝! │ │ │
│ │ │ │ │
│ │按:00-0000000之申登人為茂盛開發│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地址即為王│ │ │
│ │幸悅戶籍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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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中市○○區○○○○路000號5F頂 │調二卷第18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7日16時28分54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鄭先生你好,我姓陳…我「新港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音譯),你明天差不多什麼 │ │卷二第105頁) │
│ │ 時候有空,我們見一下面? │ │ │
│ │B:喔~ │ │ │
│ │A:在高鐵,好不好?差不多幾點? │ │ │
│ │B:那就那個…幾點…9點左右 │ │ │
│ │A:明天早上9點左右,好… │ │ │
│ │B:可以嗎? │ │ │
│ │A:明天早上我們出發的時候,再打 │ │ │
│ │ 電話給你 │ │ │
│ │B:我可能已經在高鐵站了 │ │ │
│ │A:還是我們9點到那邊…9點到高鐵 │ │ │
│ │ 站 │ │ │
│ │B:就9點在那邊碰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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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8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8日8時54分16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鄭先生你好,我們已經到高鐵站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了 │ │卷二第105頁) │
│ │B:陳先生嘛!我也到了,你在哪裡 │ │ │
│ │ ? │ │ │
│ │A:你有看到我在客運轉運站這裡? │ │ │
│ │B:我在裡面坐,你說在哪裡? │ │ │
│ │A:喔!你在裡面坐喔~不然我們進 │ │ │
│ │ 去找你 │ │ │
│ │B:我在公用電話這裡,我拿一台電 │ │ │
│ │ 腦 │ │ │
│ │A:喔~公用電話那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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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8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8日8時54分21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鄭先生你好,我們已經到高鐵站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了 │ │卷二第105頁) │
│ │B:陳先生嘛!我也到了,你在哪裡 │ │ │
│ │ ? │ │ │
│ │A:你有看到我在客運轉運站這裡? │ │ │
│ │B:我在裡面坐,你說在哪裡? │ │ │
│ │A:喔!你在裡面坐喔~不然我們進 │ │ │
│ │ 去找你 │ │ │
│ │B:我在公用電話這裡,我拿一台電 │ │ │
│ │ 腦 │ │ │
│ │A:喔~公用電話那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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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8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至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8日9時59分59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鄭桑,你好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陳先生,你好…我跟你說一下, │ │卷二第105頁) │
│ │ 因為剛剛去的地方,我朋友不在 │ │ │
│ │ 、在開會,資料我就拿不到,我 │ │ │
│ │ 是不是可以麻煩你幫我拿,你再 │ │ │
│ │ 通知我,我們在高鐵站碰面 │ │ │
│ │B:我現在拿過去高鐵站? │ │ │
│ │A:他去開會…那個朋友去開會,所 │ │ │
│ │ 以我遇不到,我遇不到,所以資 │ │ │
│ │ 料我就拿不到,我想說你是在地 │ │ │
│ │ 人,是不是他有在的時候去幫我 │ │ │
│ │ 拿一下,拿到之後你通知我,我 │ │ │
│ │ 們在高鐵站,看什麼時候,我再 │ │ │
│ │ 跟你拿這樣子! │ │ │
│ │B:喔!我現在東西要去跟誰拿? │ │ │
│ │A:你問剛剛那個朋友,他就知道 │ │ │
│ │B:好…有拿到再通知你 │ │ │
│ │A:意思就是麻煩你幫我拿,拿到再 │ │ │
│ │ 通知我,我們再約時間,看什麼 │ │ │
│ │ 時候,我再到高鐵站跟你拿…這 │ │ │
│ │ 樣比較方便啦! │ │ │
│ │B:好…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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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3F頂│調二卷第18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8日18時7分3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鄭先生,你好,東西我拿到了,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我要拿去哪裡給你比較方便? │ │卷二第105頁) │
│ │B:這樣我是不是明天一早去拿 │ │ │
│ │A:你要去哪裡拿?高鐵喔? │ │ │
│ │B:對啊~ │ │ │
│ │A:你幾點會到高鐵,我拿過去給你 │ │ │
│ │B:不然就9點 │ │ │
│ │A:9點…好…明天見 │ │ │
│ │B:明天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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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81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至第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182頁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9日9時1分30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一樣在昨天哪裡嗎?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對…昨天我坐的地方 │ │卷二第105頁) │
│ │A:…要載你過去環保局嗎? │ │ │
│ │B:你說什麼? │ │ │
│ │A:等一下要載你嗎? │ │ │
│ │B:ㄟ…我不知道哪!先跟你說一下 │ │ │
│ │ ,還是我去找你 │ │ │
│ │A:我在昨天這裡…昨天這裡 │ │ │
│ │B:好,我走過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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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2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2日20時41分26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鄭桑,你好,我姓陳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陳先生,我知道 │ │卷二第105頁) │
│ │A:現在是說等一下,我會傳一張紙 │ │ │
│ │ 給你,裡面有幾個問題,麻煩你 │ │ │
│ │ 幫我勾起來,你看誰比較適當把 │ │ │
│ │ 他勾起來 │ │ │
│ │B:好,我知道 │ │ │
│ │A:你有傳真機?傳真機幾號? │ │ │
│ │B:…我現在沒有在公司哪! │ │ │
│ │A:那你可以去7even,還是萊爾富?│ │ │
│ │ 是在外面嗎?因為我這個很趕, │ │ │
│ │ 我明天…我明天中午以前我要拿 │ │ │
│ │ 出去 │ │ │
│ │B:沒問題啦!我什麼時候要回覆你 │ │ │
│ │ ? │ │ │
│ │A:明天差不多10點以前…回傳給我 │ │ │
│ │B:那沒問題!那你傳到我公司,我 │ │ │
│ │ 再去拿好了… │ │ │
│ │A:好好…那公司的傳真機呢? │ │ │
│ │B:00-00000000 │ │ │
│ │A:00-00000000…明天早上你去公司│ │ │
│ │ 如果沒有收到,你再打電話給我 │ │ │
│ │ ,我那個紙張裡面有一支電話, │ │ │
│ │ 你就回傳那支電話就可以了 │ │ │
│ │B:好…我瞭解 │ │ │
│ │A:麻煩你 │ │ │
│ │B:麻煩你了,謝謝!拜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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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2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至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2日20時44分23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陳先生,你好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鄭先生,說要麻煩你圈5個 │ │卷二第105頁) │
│ │B:我知道… │ │ │
│ │A:圈選5個,然後明天你要回傳的時│ │ │
│ │ 候,明天電話麻煩你先打給我… │ │ │
│ │ 要傳過來的時候打給我 │ │ │
│ │B:陳先生,如果我等一下去看,晚 │ │ │
│ │ 一點傳給你方便嗎? │ │ │
│ │A:沒關係!如果你要馬上傳給我, │ │ │
│ │ 我人在那邊等你 │ │ │
│ │B:因為我現在趕去公司去跟你收一 │ │ │
│ │ 下 │ │ │
│ │A:好好…有收到的話,麻煩你打給 │ │ │
│ │ 我,然後要回傳的時候,我在那 │ │ │
│ │ 邊等你,我在電話這邊等你…謝 │ │ │
│ │ 謝你… │ │ │
│ │B:好… │ │ │
│ │ │ │ │
│ │按:圈選5個指勾選5個指定之評選委│ │ │
│ │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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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2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2日20時58分32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喂!你好 │ │16日,見通訊監察│
│ │B:陳先生,我現在再(給)1個傳真│ │卷二第105頁) │
│ │ …一樣00-00000000 │ │ │
│ │A:00-00000000…等一下,我這個筆│ │ │
│ │ 好像怪怪的 │ │ │
│ │B:沒關係慢慢來 │ │ │
│ │A:00000000…好好,我現在傳過去 │ │ │
│ │B:你現在傳,我在旁邊等 │ │ │
│ │A:好…剛剛那個我已經傳過去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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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2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2日21時2分28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陳先生,我收到了…我確認一下 │ │16日,見通訊監察│
│ │,這是一件而已嘛!不是2件嘛! │ │卷二第105頁) │
│ │B:這是一件而已 │ │ │
│ │A:5個給你就對了…5個問題嘛! │ │ │
│ │B:麻煩你把它圈選一下 │ │ │
│ │A:我圈選完,等一下就回傳給你 │ │ │
│ │B:你要回傳的時候再打給我,好不 │ │ │
│ │ 好? │ │ │
│ │A:好,我瞭解 │ │ │
│ │B:你今天會回傳嗎?還是明天? │ │ │
│ │A:我等一下就回傳了 │ │ │
│ │B:好…麻煩你,謝謝! │ │ │
│ │A:就是下面那個號碼嘛!好,瞭解 │ │ │
│ │ ,拜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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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2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至第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183頁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2日21時42分47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鄭兄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陳先生,我準備要傳了,方便嗎 │ │卷二第105頁) │
│ │ ? │ │ │
│ │B:喔!好…麻煩你,好…謝謝! │ │ │
│ │A:我再1分鐘,我就傳了… │ │ │
│ │B:好…謝謝~ │ │ │
├──┼────────────────┼──────┼────────┤
│1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2日21時46分44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鄭兄,我等一下打給你,我剛剛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來我朋友這裡 │ │卷二第105頁) │
│ │A:沒關係!你有收到,再通知一下 │ │ │
│ │B:好,我馬上打給你 │ │ │
├──┼────────────────┼──────┼────────┤
│19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調二卷第18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2日21時48分58秒 │ │察書 │
│ │A:鄭兄,我有收到,謝謝! │ │(監察期間:100 │
│ │B:好,瞭解,謝謝!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你有1、2、3、4、5標起來,謝謝│ │16日,見通訊監察│
│ │ ,我有收到,好… │ │卷二第105頁) │
│ │B:好,謝謝~ │ │ │
├──┼────────────────┼──────┼────────┤
│20 │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頂 │調二卷第18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至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3日10時8分41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陳先生,你傳去哪裡?昨天那裡 │ │16日,見通訊監察│
│ │ ? │ │卷二第105頁) │
│ │B:沒哪!我傳去你公司辦公室 │ │ │
│ │A:你傳了喔? │ │ │
│ │B:對,已經傳過去了 │ │ │
│ │A:我沒收到那!沒看到… │ │ │
│ │B:剛剛有一張小紙啊!那個就是1、│ │ │
│ │ 2、3項的… │ │ │
│ │A:可是我在辦公室…我看看…辦公 │ │ │
│ │ 室… │ │ │
│ │B:它那個有1項、2項、3項,是第2 │ │ │
│ │ 項的有一些資料,你要找我們這 │ │ │
│ │ 邊的林文淵(嘉義縣環保局空噪 │ │ │
│ │ 科科長),那邊有寫喔? │ │ │
│ │A:沒有哪!我就是沒收到 │ │ │
│ │B:不過1、2、3就是你之前給我們的│ │ │
│ │ 那張… │ │ │
│ │A:對啦!我說你傳過來的東西,我 │ │ │
│ │ 沒收到! │ │ │
│ │B:沒收到喔!我剛剛是去那個傳的 │ │ │
│ │A:還是你再傳一次? │ │ │
│ │B:我在這邊(電話中)講方便嗎? │ │ │
│ │ 那個…暗號(案號?) │ │ │
│ │A:ㄟ… │ │ │
│ │B:方便嗎?還是我再去找一間再傳 │ │ │
│ │ 給你 │ │ │
│ │A:你再找一間傳好了,傳之前打個 │ │ │
│ │ 電話給我 │ │ │
│ │B:好… │ │ │
│ │A:不好意思,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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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頂 │調二卷第18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3日10時11分12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我收到了,2項資料找「林先生」│ │16日,見通訊監察│
│ │ (指林文淵)的意思是什麼,我不│ │卷二第105頁) │
│ │ 懂哪? 我不知道什麼意思 │ │ │
│ │B:嗯~你等一下,他們在這裡…你 │ │ │
│ │ 稍等一下(轉頭詢問旁人:找2項│ │ │
│ │ 資料是怎麼樣…他不知道…)你 │ │ │
│ │ 稍待一下,那個人你知道啦! │ │ │
│ │A:我知道… │ │ │
│ │B:可能那些資料他那邊比較多吧! │ │ │
│ │A:資料?…好,沒關係!反正… │ │ │
│ │B:要不然就等下禮拜了,好不好? │ │ │
│ │A:不然我們找個時間碰面好了 │ │ │
│ │B:好好… │ │ │
│ │A:我再跟你聯絡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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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調二卷第183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至第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184頁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3日11時14分14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A:陳先生,你好,明天早上9點去見│ │16日,見通訊監察│
│ │ 你,可以嗎? │ │卷二第105頁) │
│ │B:那個東西拿給我嗎?好啊!在哪 │ │ │
│ │ 裡? │ │ │
│ │A:就和上次同樣的地方…差不多9點│ │ │
│ │ 5分,我會到… │ │ │
│ │B:只有我過去而已喔! │ │ │
│ │A:好…沒關係!9點5分碰面,你說 │ │ │
│ │ …見面再談嘛!因為我不知道要 │ │ │
│ │ 帶什麼東西過去 │ │ │
│ │B:喔!因為人不在哪!出國…她( │ │ │
│ │ 按:王幸悅)下個禮拜才會回來 │ │ │
│ │A:好,沒關係! │ │ │
│ │B:還是我們下個禮拜才拿 │ │ │
│ │A:…下禮拜什麼時候回來 │ │ │
│ │B:那禮拜天有…下禮拜一好了 │ │ │
│ │A:都可以,我都可以安排 │ │ │
│ │B:禮拜六就可以回來了 │ │ │
│ │A:沒關係!陳先生,我跟你見個面 │ │ │
│ │ ,反正聊一下,9點5分啦!謝謝 │ │ │
│ │B:好,9點…明天… │ │ │
│ │ │ │ │
│ │按:王幸悅於100年12月13日出境前 │ │ │
│ │ 往日本,12月17日返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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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13日14時28分57秒 │ │察書 │
│ │A:明天早上拿過去給他勾選就好, │ │(監察期間:100 │
│ │ 明天早上你和我過去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 │ │16日,見通訊監察│
│ │陳得樂身旁女子表示明早9點半有事 │ │卷二第105頁) │
│ │情要處理,要陳得樂跟鄭仁雄延後碰│ │ │
│ │面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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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臺北市○○區○○○路00號17樓頂 │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3日16時16分11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鄭先生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陳先生,你講… │ │卷二第105頁) │
│ │B:你的電話很難打 │ │ │
│ │A:抱歉,我在開會啦! │ │ │
│ │B:抱歉,明天我們晚一點碰面,差 │ │ │
│ │ 不多10點10分左右好不好? │ │ │
│ │A:好,沒問題,10點10分嘛! │ │ │
│ │B:因為我這邊還要跑一些攤,跑完 │ │ │
│ │ 攤過去的時候怕會拖到 │ │ │
│ │A:沒問題啦! │ │ │
│ │B:10點10分左右 │ │ │
│ │A:瞭解…謝謝…拜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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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至背面 │字第3496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4日10時10分35秒 │ │年11月18日至12月│
│ │B:鄭兄,我到了 │ │16日,見通訊監察│
│ │A:你到了,我要怎麼找你 │ │卷二第105頁) │
│ │B:我一樣停車停在外面這邊 │ │ │
│ │A:同樣那裡嘛!什麼車子? │ │ │
│ │B:同樣是Lexus的 │ │ │
│ │A:我現在過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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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頂│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6日20時23分27秒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陳先生,我跟你通知一件事情, │ │年1月13日,見通 │
│ │ 上次我有3項工作嘛!第1件,我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 有聽嘉義那邊的朋友說,已經資 │ │頁) │
│ │ 料有出來了,不過…所以這個你 │ │ │
│ │ 可能要瞭解一下 │ │ │
│ │B:瞭解一下…都休息了哪! │ │ │
│ │A:沒關係!我是先跟你說這個事情 │ │ │
│ │ ,因為第2、第3件也要出來了, │ │ │
│ │ 第1件趕快瞭解一下,禮拜一再來│ │ │
│ │ 聯絡,看什麼時候見面 │ │ │
│ │B:禮拜天再聯絡一下,看你禮拜一 │ │ │
│ │ 什麼時候有空 │ │ │
│ │A:好啊~謝謝,拜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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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頂 │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100年12月19日9時41分25秒 │頁背面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陳先生,你好,我上次有說第1件│ │年1月13日,見通 │
│ │ 的資料有出來,請你確定一下,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 看是不是今天傍晚上,還是明天 │ │頁) │
│ │ 一早,我跟你見個面 │ │ │
│ │B:現在是說第1項的資料出來了,要│ │ │
│ │ 確認一下再跟你說? │ │ │
│ │A:對…不過好幾天了,可能要注意 │ │ │
│ │ 一下,還有別的事情,上次沒說 │ │ │
│ │ ,還是要見個面 │ │ │
│ │B:好,我晚上再打給你,看明天幾 │ │ │
│ │ 點,好不好? │ │ │
│ │A: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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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19日19時10分6秒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陳先生,明天… │ │年1月13日,見通 │
│ │B:不然明天你一樣9點過來!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A:9點還是10點? │ │頁) │
│ │B:不然10點好了… │ │ │
│ │A:10點好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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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嘉義縣太保市○○里○○00號之2 │調二卷第184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20日10時9分32秒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我在這裡,沒看到你呢? │ │年1月13日,見通 │
│ │A:我也在等你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B:你在外面等我?抱歉,我去外面 │ │頁) │
│ │ ,你是在我們之前停車那裡嗎? │ │ │
│ │A:對對…不好意思 │ │ │
├──┼────────────────┼──────┼────────┤
│30 │嘉義縣朴子市○○○路0號4樓 │調二卷第185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20日12時11分0秒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陳先生,我好了…我在剛剛那家 │ │年1月13日,見通 │
│ │ 7eleven等你,好不好?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B:好…你在7eleven等我,我現在過│ │頁) │
│ │ 去拿 │ │ │
│ │ │ │ │
│ │按:應指陳得樂向鄭仁雄拿取其勾選│ │ │
│ │ 之「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 │ │ │
│ │ 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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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調二卷第185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頁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22日9時49分2秒 │ │察書 │
│ │B:鄭先生 │ │(監察期間:100 │
│ │A:陳先生,你好,我那天說的資格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問題,你有處理了嗎? │ │年1月13日,見通 │
│ │B:有啊!我們那一天早就處理了,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A:喔~所以沒問題了 │ │頁) │
│ │B:我們那天中午,就拿過去那邊 ( │ │ │
│ │ 按:指嘉義縣環保局)給他們了 │ │ │
│ │A:好,我瞭解了,多謝 │ │ │
│ │B:好…麻煩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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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調二卷第185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至背面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 │察書 │
│ │受話人 B 陳得樂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 C 王幸悅 │ │年12月16日至101 │
│ │100年12月30日12時51分8秒 │ │年1月13日,見通 │
│ │B:鄭兄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A:陳先生,我跟你報告一下,上次 │ │頁) │
│ │ 那3件,第1件、第2件都已經公告│ │ │
│ │ 了,現在第3件是今天有出來啦!│ │ │
│ │ 可是投標資格沒改到哪! │ │ │
│ │B:沒有改到? │ │ │
│ │A:對,他沒改我們就不能投標了… │ │ │
│ │ 我上次跟你講那件… │ │ │
│ │B:我那天有進去了。 │ │ │
│ │A:不過他沒改啦!跟去年一樣,你 │ │ │
│ │ 看怎麼處理,不然我們不能投喔 │ │ │
│ │ ! │ │ │
│ │B:不然你稍等一下…(轉給C:王幸│ │ │
│ │ ?) │ │ │
│ │C:喂,怎麼樣? │ │ │
│ │A:就是那個第3件投標資格有問題啦│ │ │
│ │ ! │ │ │
│ │C:這樣子喔!好,這樣我知道 │ │ │
│ │A:看怎麼樣再跟我通知一下 │ │ │
│ │C: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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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話人 A 陳得樂 0000000000 │調二卷第185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鄭仁雄 0000000000 │頁背面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30日15時10分15秒 │ │察書 │
│ │B:陳先生,你說… │ │(監察期間:100 │
│ │A:鄭先生,我剛有去找他們,他們 │ │年12月16日至101 │
│ │ 說這次不方便開放,看你要不要 │ │年1月13日,見通 │
│ │ 去找你熟識的廠商合作…下次就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 不會這樣了 │ │頁) │
│ │B:這樣喔!唉~ │ │ │
│ │A:沒辦法,我剛剛去找他們,剛剛 │ │ │
│ │ 才出來,要再麻煩你 │ │ │
│ │B:我不知道找不找得到…不然我再 │ │ │
│ │ 找看看吧! 我再跟你說情形怎麼 │ │ │
│ │ 樣… │ │ │
├──┼────────────────┼──────┼────────┤
│34 │發話人 A 吳銘圳 07-0000000 │調二卷第4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邱豐銘 0000000000 │至背面 │字第3841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30日16時55分5秒 │ │察書 │
│ │B:喂你好。 │ │(監察期間:100 │
│ │A:邱秘書,我那個高雄的。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喔好,怎樣? │ │年1月13日,見通 │
│ │A:今天那2個「餐廳」可以訂嗎? │ │訊監察卷一第94頁│
│ │B:這樣喔,可以吧! │ │) │
│ │A:還可以嗎? │ │ │
│ │B:嗯啊。 │ │ │
│ │A:都沒有人訂喔,你知道今天那個 │ │ │
│ │ 「餐廳」吧? │ │ │
│ │B:今天喔… │ │ │
│ │A:今天有2個「餐廳」嘛對不對? │ │ │
│ │B:嗯嗯嗯,對啊。 │ │ │
│ │A:沒人訂嘛? │ │ │
│ │B:沒啦,我要請問,之前看有沒有 │ │ │
│ │ 叫你訂啊? │ │ │
│ │A:沒ㄋㄟ,你沒叫我訂。 │ │ │
│ │B:是喔,這樣… │ │ │
│ │A:還是你查一下,我晚一點再打給 │ │ │
│ │ 你。 │ │ │
│ │B:是喔。 │ │ │
│ │A:嗯。 │ │ │
│ │B:啊我請教你,因為之前你們那邊 │ │ │
│ │ 有弄叫做…你有弄一個資料來對 │ │ │
│ │ 不對? │ │ │
│ │A:對對對。 │ │ │
│ │B:裡面那裡…到底是幾個已經有訂 │ │ │
│ │ 的我不知道ㄋㄟ。 │ │ │
│ │A:你都忘記了? │ │ │
│ │B:嗯啊。 │ │ │
│ │A:沒關係、沒關係,我傳1份在新的│ │ │
│ │ 給你,我可能,你這2個如果沒有│ │ │
│ │ …「餐廳」沒人訂,我禮拜一上 │ │ │
│ │ 去一趟。 │ │ │
│ │B:這樣喔。 │ │ │
│ │A:嗯,我把舊的那邊都整理給你。 │ │ │
│ │B:拜一哦? │ │ │
│ │A:對,但是你這2個先幫我查一下看│ │ │
│ │ 有人訂沒有,今天這個,今天2個│ │ │
│ │ 新的「餐廳」。 │ │ │
│ │B:是喔。 │ │ │
│ │A:新的,新的餐廳。 │ │ │
│ │B:因為你上次來我要請問你一點就 │ │ │
│ │ 是說…那有8份的!(註:有看資│ │ │
│ │ 料數的動作) │ │ │
│ │A:攏總有8份… │ │ │
│ │B:嗯啊,之前那有8份。 │ │ │
│ │A:哦,8個「餐廳」就對了。 │ │ │
│ │B:嗯嗯嗯。 │ │ │
│ │A:8支桌就對… │ │ │
│ │B:那裡你幫我查看看… │ │ │
│ │A:8支桌誰人就對了。 │ │ │
│ │B:對啊、對啊,他那個是都叫誰的 │ │ │
│ │ 啊。 │ │ │
│ │A:好。 │ │ │
│ │B:然後我感覺到底現在是什麼情形 │ │ │
│ │ 我就不知道… │ │ │
│ │A:好,因為我也要稍微整理一下。 │ │ │
│ │B:這樣喔,好啊,是不是明天有空 │ │ │
│ │ 嗎? │ │ │
│ │A:明天喔,不好啦,休息,明天假 │ │ │
│ │ 日ㄋㄟ,不好意思,也不好意思 │ │ │
│ │ 去找你。 │ │ │
│ │B:沒關係啊,反正我就,這哪有在 │ │ │
│ │ 分假日的。 │ │ │
│ │A:喔這樣,我看看,我可以我打給 │ │ │
│ │ 你。 │ │ │
│ │B:好好。 │ │ │
│ │A:你今天這2支桌沒人訂嘛? │ │ │
│ │B:今天喔,今天這我要問看看… │ │ │
│ │A:你查一下,我什麼時候打給你。 │ │ │
│ │B:這樣,再…再20分好了。 │ │ │
│ │A:20分。 │ │ │
│ │B:再20分好不好? │ │ │
│ │A:好,謝謝。 │ │ │
│ │ │ │ │
│ │備註: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12月30│ │ │
│ │日嘉義縣政府(環保局)公告辦理 │ │ │
│ │101年度嘉義縣環境教育推動執行計 │ │ │
│ │畫及101年度嘉義縣土壤及地下水污 │ │ │
│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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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話人 A 吳銘圳 00-0000000 │調二卷第4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邱豐銘 0000000000 │背面至第42頁│字第3841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30日17時28分42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邱秘書。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是是,請講,沒關係。 │ │年1月13日,見通 │
│ │A:今天「餐廳」有人訂嗎? │ │訊監察卷一第94頁│
│ │B:啊? │ │) │
│ │A:今天這2個「餐廳」有人訂沒? │ │ │
│ │B:唉... 這有ㄋㄟ!我. 我. 我這 │ │ │
│ │ 裡不知道你說哪1間ㄋㄟ。 │ │ │
│ │A:沒沒沒,我說今天這2個,今天網│ │ │
│ │ 路這2個,「餐廳」。 │ │ │
│ │B:這樣喔。 │ │ │
│ │A:有沒有訂? │ │ │
│ │B:今天喔,今天上去(公告)... │ │ │
│ │A:今天上去、今天上去嗯。 │ │ │
│ │B:這樣喔。 │ │ │
│ │A:對對對。 │ │ │
│ │B:你等我一下...(看電腦) │ │ │
│ │A:好。 │ │ │
│ │B:有喔! │ │ │
│ │A:2個都有喔? │ │ │
│ │B:嗯啊。 │ │ │
│ │A:好好好,這樣就不要理嘛。 │ │ │
│ │B:嗯對對對。 │ │ │
│ │A:好好好。 │ │ │
├──┼────────────────┼──────┼────────┤
│36 │發話人 A 邱豐銘 00-0000000 │調二卷第41頁│本院100年聲監續 │
│ │受話人 B 吳銘圳 0000000000 │背面至第42頁│字第3834號通訊監│
│ │100年12月30日18時13分30秒 │ │察書 │
│ │B:喂。 │ │(監察期間:100 │
│ │A:喂…吳老師。 │ │年12月16日至101 │
│ │B:是是,我知。 │ │年1月13日,見通 │
│ │A:那個…你禮拜一要過來嘛? │ │訊監察卷二第214 │
│ │B:ㄟ…你不是說今天這2桌人家都訂│ │頁) │
│ │ 去了? │ │ │
│ │A:嗯…對啦,我是說你看什麼時候 │ │ │
│ │ 有空你來我一些狀況我要跟你講 │ │ │
│ │ 一些… │ │ │
│ │B:這樣啊。 │ │ │
│ │A:嗯啊。 │ │ │
│ │B:喔好啦,不然我禮拜一早上會去 │ │ │
│ │ 臺中開會,我繞回來再去你那裡 │ │ │
│ │ 。 │ │ │
│ │A:好啊、好啊。 │ │ │
│ │B:今天這2個就不要找了? │ │ │
│ │A:ㄟ…嗯。 │ │ │
│ │B:好好。 │ │ │
│ │A:因為…這…這看怎樣再說,但是 │ │ │
│ │ 原則上可能就是… │ │ │
│ │B:我知、我知。 │ │ │
│ │A:麻煩你看怎樣什麼時候閒來我再 │ │ │
│ │ … │ │ │
│ │B:拜一可能要高鐵站麻煩你。 │ │ │
│ │A:沒關係、沒關係,我來那邊就好 │ │ │
│ │ 了。 │ │ │
│ │B:好好。 │ │ │
│ │A:你再電話給我我看怎樣。 │ │ │
│ │B:好好。 │ │ │
│ │A:好謝謝,bye-bye。 │ │ │
├──┼────────────────┼──────┼────────┤
│37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調二卷第185 │本院100年聲監續 │
│ │ │頁背面至第 │字第3844號通訊監│
│ │發話人 A 鄭仁雄 0000000000 │186頁 │察書 │
│ │受話人 B 何春松 0000000000 │ │(監察期間:100 │
│ │100年12月30日18時20分13秒 │ │年12月16日至101 │
│ │A:學長,我仁雄,方便講話嗎?… │ │年1月13日,見通 │
│ │ 我請教一下我們跟你們嘉德在台 │ │訊監察卷二第213 │
│ │ 東是不是有一起投標過案子? │ │頁) │
│ │B:台東一起投標過案子…? │ │ │
│ │A:土水的…好幾年(前)…啊~花 │ │ │
│ │ 蓮啦! │ │ │
│ │B:花蓮有阿!我跟你去啊! │ │ │
│ │A:那時候是嘉德主標嗎? │ │ │
│ │B:好像不是哪! │ │ │
│ │A:是我們主標…那我們找你去是… │ │ │
│ │B:我不曉得是怎麼合作,所以我跟 │ │ │
│ │ 你去…那一次是亞太嘛! │ │ │
│ │A:是…我問這個是因為我最近…剛 │ │ │
│ │ 好嘉義最近有一個「環教」的計 │ │ │
│ │ 畫,我準備很久了嘛!那最近已 │ │ │
│ │ 經公告了嘛!公告它的資格沒有 │ │ │
│ │ 照我們的建議改到,就是它是寫 │ │ │
│ │ 那個「技術顧問機構」,我沒有 │ │ │
│ │ 啊!變成我不能投,所以我在跟 │ │ │
│ │ 「朋友」反應這個事情的時候, │ │ │
│ │ 他們是建議我找一家合作,所以 │ │ │
│ │ 我還在想我可以找誰來合作,如 │ │ │
│ │ 果找你們這邊有可能嗎? │ │ │
│ │B:可以合作,沒問題啊! │ │ │
│ │A:合作變成是你們出…你們出標嘛 │ │ │
│ │ 但是實際上的作業、執行是我們 │ │ │
│ │ 啦! │ │ │
│ │B:我了解,你來…我讓你跟孫濱國 │ │ │
│ │ (音譯) │ │ │
│ │A:這個方式可以談嘛! │ │ │
│ │B:談談看,大家這麼熟,可以談談 │ │ │
│ │ 看。 │ │ │
│ │A:因為我那個「朋友」沒處理好, │ │ │
│ │ 所以搞成這個樣子,簡單講啦! │ │ │
│ │ 讓我有點為難啦!學長,那我先 │ │ │
│ │ 知道,我再考慮一下,如果有需 │ │ │
│ │ 要我再跟你們談,先這樣啦!… │ │ │
│ │ 還有你上次交代的發票我開了, │ │ │
│ │ 你是要開票給我? │ │ │
│ │B:我開給你…我寄給你啦! │ │ │
│ │A:你開發票給我,我再付你發票的 │ │ │
│ │ 錢嘛! │ │ │
│ │B:你收到了嗎? │ │ │
│ │A:還沒有… │ │ │
│ │B:我寄你的名字。 │ │ │
│ │A:那還沒有…那我知道了…你抬頭 │ │ │
│ │ 是寫澳新嗎? │ │ │
│ │B:對對… │ │ │
│ │A:好,沒關係,我知道了,我到時 │ │ │
│ │ 候直接匯給你就好了,那你帳號 │ │ │
│ │ 有給我? │ │ │
│ │B:我忘記了,一直要給你都忘記… │ │ │
│ │A:你再給我啦!看是E-MAIL、傳真 │ │ │
│ │ 都可以,那我知道了,謝謝…拜 │ │ │
│ │ 拜! │ │ │
└──┴────────────────┴──────┴────────┘
附表七:
┌──┬────────────────────────────┬──────┐
│編號│譯文內容 │出處 │
├──┼────────────────────────────┼──────┤
│1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調二卷第 109│
│ │0000000000號:(B)林世欽 │至 109 頁反 │
│ │100年11月3日10時52分59秒 │面 │
│ │A:喂。 │ │
│ │B:鄭董。 │ │
│ │A:是,林董。 │ │
│ │B:我跟你報告一下,昨天議好了。 │ │
│ │A:是。 │ │
│ │B:那個,他現在要有一個人去他們那邊。 │ │
│ │A:喂。 │ │
│ │B:他現在要有一個人去他們那邊。 │ │
│ │A:是。 │ │
│ │B:我是說是不是你問老闆看他有矚意的沒有,還是有什麼人要 │ │
│ │ 去的這樣。 │ │
│ │A:他們就是派駐在那邊的這樣的就對了。 │ │
│ │B:嘿,對對對,派駐在他們裡面的人。 │ │
│ │A:哦,這樣,好啊,沒關係,那是簽約之後才需要派過去的嘛 │ │
│ │ 。 │ │
│ │B:對。 │ │
│ │A:所以你現在只是議約結束還沒簽約嘛。 │ │
│ │B:還沒有。 │ │
│ │A:OK,好。 │ │
│ │B:但是他在趕緊(台語),他有在趕緊,他在趕緊。 │ │
│ │A:他要有什麼條件嗎? │ │
│ │B:基本上如果老闆處理的我們條件就無所謂了。 │ │
│ │A:嘿,不是啊,問題是你也要符合合約的規定。 │ │
│ │B:合約是有說要專業的,譬如說土地開發或都市計畫的。 │ │
│ │A:嗯。 │ │
│ │B:當然我是感覺說如果老闆介紹的,這方面他們就比較不會認 │ │
│ │ 真。 │ │
│ │A:好,我如果這二天碰到他時,這電話也不好講。 │ │
│ │B:那不好,那不好。 │ │
│ │A:這二天如果碰到他時,我再跟他問看看這樣。 │ │
│ │B:好。 │ │
│ │A:很急嘛,多急、多急,怎樣急法? │ │
│ │B:沒啦,等到合約簽好。 │ │
│ │A:好,沒關係,還有一些時間嘛,對嘛。 │ │
│ │B:我想說明天還是,我今天要去台中,明天你有空我跟你見面 │ │
│ │ 講話一下。 │ │
│ │A:好。 │ │
│ │B:我這裡有一些消息跟你報告。 │ │
│ │A:明天下午,好嗎? │ │
│ │B:明天下午,好。 │ │
├──┼────────────────────────────┼──────┤
│2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調二卷第109 │
│ │0000000000號:(B)鄭義雄 │頁反面至第 │
│ │100年11月22日9時13分7秒 │110頁 │
│ │簡訊:12/10,100,可以嗎? │ │
│ ├────────────────────────────┤ │
│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 │
│ │0000000000號:(B)林世欽 │ │
│ │①100年11月22日10時53分18秒 │ │
│ │ 簡訊:數字好像不吻合。 │ │
│ │②100年11月22日13時11分35秒 │ │
│ │ A:林董。 │ │
│ │ B:你好。 │ │
│ │ A:我鄭董,你有看到我的簡訊嗎? │ │
│ │ B:有啊,我本來想跟你商量這樣可以嗎? │ │
│ │ A:你的數字這樣不對,我拿出去萬一去查不好意思,不行。 │ │
│ │ B:這樣好沒關係。 │ │
│ │ A:我跟你說你就按照,我剛才有稍微想了一下,你就按照簽 │ │
│ │ 約之金額,你把他除以1.05,因為那有5%要那個的,那個│ │
│ │ 不是你拿去的,你把他除以1.05,乘以7.5%這樣子,就是│ │
│ │ 那個數字我會算給他看這樣子。 │ │
│ │ B:好。 │ │
│ │ A:抱歉。 │ │
│ │ B:好。 │ │
├──┼────────────────────────────┼──────┤
│3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調二卷第110 │
│ │0000000000號:(B)鄭義雄 │頁 │
│ │100年11月29日12時34分47秒 │ │
│ │A:喂。 │ │
│ │B:「大仔」妳好。 │ │
│ │A:林總,是。 │ │
│ │B:抱歉,你有問那個人的事情嗎? │ │
│ │A:我沒有問他,我不好意思跟他問,我沒問他,算了啦,不要 │ │
│ │ 理他了。 │ │
│ │B:好啦,我們自己處理了。 │ │
│ │A:嘿啦,不要理他了,我不好意思跟他 │ │
│ │ 問,因為那個時間我覺得那個10號距離有一點遠,我就算了 │ │
│ │ 。 │ │
│ │B:好。 │ │
│ │A:沒關係你就按照日期那樣就好了。 │ │
│ │B:好。 │ │
├──┼────────────────────────────┼──────┤
│4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調二卷第110 │
│ │0000000000號:(B)鄭義雄 │頁 │
│ │100年12月8日17時38分45秒 │ │
│ │簡訊:人在金門,很抱歉,因一個股東在大陸,明天的事能否下│ │
│ │ 周二。 │ │
│ ├────────────────────────────┤ │
│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 │
│ │0000000000號:(B)林世欽 │ │
│ │100年12月8日17時45分38秒 │ │
│ │簡訊:我再跟他延,但下週二中午前報告一定要交,不能再延了│ │
│ │ 。 │ │
├──┼────────────────────────────┼──────┤
│5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調二卷第110 │
│ │0000000000號:(B)鄭義雄 │頁 │
│ │100年12月9日7時2分30秒 │ │
│ │簡訊:很抱歉,負責報告書的同事昨晚來電說,因來不及周一回│ │
│ │ 來,周四才會到,周五繳,好嗎? │ │
├──┼────────────────────────────┼──────┤
│6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調二卷第110 │
│ │0000000000號:(B)威信員工林秀珠 │頁反面至第 │
│ │100年12月23日9時41分23秒 │111頁 │
│ │A:秀珠,沛玲今天會拿80萬轉過來。 │ │
│ │B:她剛才有打來跟我說,晚一點才去。 │ │
│ │A:對。 │ │
│ │B:然後她交代那一張她說一定要先給她。 │ │
│ │A:對,我回去再給她,我現在在金門,但是你要先領出來,我 │ │
│ │ 一定會給她,妳跟她講我一定會給她,叫她相信我就好了。 │ │
│ │B:好啊,那你幾點要回來拿? │ │
│ │A:大概1點多。 │ │
│ │B:嗯,我中午去領。 │ │
│ │A:你先中午叫銀行送過來就好了,好不好? │ │
│ │B:好。 │ │
│ │A:OK。(餘略) │ │
│ ├────────────────────────────┤ │
│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 │
│ │0000000000號:(B)威信員工黃倖娟 │ │
│ │ (C)威信員工林秀珠 │ │
│ │100年12月23日13時57分46秒 │ │
│ │A:怎麼樣? │ │
│ │B:總經理,三重那個式新有一位許先生打電話找你。 │ │
│ │A:對,那現在秀珠回來沒有? │ │
│ │B:回來了。 │ │
│ │A:妳把電話轉給她,我要請妳去辦一件事情。 │ │
│ │B:好,等一下。 │ │
│ │C:喂。 │ │
│ │A:秀珠。 │ │
│ │C:我有領好了。 │ │
│ │A:錢領出來了嗎? │ │
│ │C:嘿,對。 │ │
│ │A:沒關係,妳交給倖娟,我叫她去處理。 │ │
│ │C:好。 │ │
│ │A:妳電話轉給她一下。 │ │
│ │C:好。 │ │
│ │B:喂。 │ │
│ │A:我給妳講,秀珠交給妳那個東西。 │ │
│ │B:朱姐等一下會交給我。 │ │
│ │A:妳送去三重,就是剛剛那個式新,妳知道他地址嗎? │ │
│ │B:地址要查。 │ │
│ │A:妳查一下。 │ │
│ │B:我再上網查。 │ │
│ │A:妳去找我的名片上面有。 │ │
│ │B:好,OK。 │ │
│ │A:或者妳打電話去問他,他有留電話嗎? │ │
│ │B:有,有留電話。 │ │
│ │A:妳問他地址哪裡就好,妳不用說什麼。 │ │
│ │B:好。 │ │
│ │A:妳去的時候再找他們鄭董鄭義雄鄭董。 │ │
│ │B:好。 │ │
│ │A:妳就說我請妳過去的,這樣他就知道了,東西交給他就好了 │ │
│ │ ,好不好。 │ │
│ │B:好,了解。 │ │
│ ├────────────────────────────┤ │
│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 │
│ │0000000000號:(B)威信員工黃倖娟 │ │
│ │100年12月23日14時27分44秒 │ │
│ │A:喂。 │ │
│ │B:我倖娟。 │ │
│ │A:嗯。 │ │
│ │B:那個董事長不在,那我東西? │ │
│ │A:給他太太,妳看他太太哪一個? │ │
│ │B:他太太? │ │
│ │A:妳在他辦公室嗎? │ │
│ │B:對,李小姐。 │ │
│ │A:對,妳給他太太就好了。 │ │
│ │B:給他就好了,了解,好,拜拜。 │ │
├──┼────────────────────────────┼──────┤
│7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調一卷第285 │
│ │0000000000號:(B)李麗芬 │頁 │
│ │100年12月23日14時30分35秒 │ │
│ │A:喂,怎樣? │ │
│ │B:剛剛有人送東西來,我想說跟你講一下。 │ │
│ │A:他有送來了是嗎? │ │
│ │B:嘿,就你中午交代那個。 │ │
│ │A:好,我在議會等一下就回去了。 │ │
├──┼────────────────────────────┼──────┤
│8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調二卷第111 │
│ │0000000000號:(B)林世欽 │至111頁反面 │
│ │100年12月29日21時2分54秒 │ │
│ │簡訊:林董:明天要麻煩你了,鄭義雄敬上 │ │
│ ├────────────────────────────┤ │
│ │0000000000號:(A)林世欽 │ │
│ │0000000000號:(B)鄭義雄 │ │
│ │100年12月29日21時13分56秒 │ │
│ │簡訊:鄭董:很抱歉明天有點困難,我們很怕拖下去,我對股東│ │
│ │ 難交待,當初以為很快,現在不會很快! │ │
│ ├────────────────────────────┤ │
│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 │
│ │0000000000號:(B)林世欽 │ │
│ │①100年12月29日21時22分41秒 │ │
│ │ 簡訊:我星期一公司要用錢,你一定要處理,我是站在朋友的│ │
│ │ 立場互相幫忙,你不要讓我為難,案子隨時會公告,而│ │
│ │ 且這也不是理由 │ │
│ │②100年12月29日21時36分58秒 │ │
│ │ 簡訊:一開始我也想幫你拖延一下,我知道顧問業不好經營,│ │
│ │ 但我老闆上週已提到,為了留下好印象,我不得不處理│ │
│ │ 。 │ │
├──┼────────────────────────────┼──────┤
│9 │0000000000號:(A)鄭義雄 │調二卷第111 │
│ │0000000000號:(B)林世欽 │頁反面 │
│ │100年12月30日18時10分16秒 │ │
│ │簡訊:林董:星期一下午1點前你一定要處理,我公司要軋元月 │ │
│ │ 一日的票 │ │
└──┴────────────────────────────┴──────┘
附表八:垃圾車採購明細表
┌──┬────┬─────┬──────┬─┬──────┬──────┬───┬────┬──────┬──────┐
│項次│簽文日期│車型 │原選廠商 │數│所有可供圈選│立約商 │單價 │陳炯謀給│備註 │證據出處 │
│ │及名稱 │ │ │量│之立約廠商 │ │ │付回扣金│ │ │
│ │ │ │ │ ├──────┤ │ │額(新台│ │ │
│ │ │ │ │ │圈選立約廠商│ │ │幣) │ │ │
├──┼────┼─────┼──────┼─┼──────┼──────┼───┼────┼──────┼──────┤
│1 │100年6月│8立方米 │原中埔鄉公所│1 │附件編號1至 │裕佳汽車股份│246萬 │5萬元 │8立方米二家 │偵五卷第45至│
│ │25日「 │垃圾車 │挑選「藍科公│ │10廠商 │有限公司 │ │ │報價過高而廢│54、72頁 │
│ │100年度 │ │司」 │ ├──────┤ │ │ │標,第二次比│ │
│ │汰換老舊│ │ │ │裕佳汽車股份│ │ │ │價,裕佳以底│ │
│ │計畫」 │ │ │ │有限公司、 │ │ │ │價246萬得標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立方米 │朴子鄉公所原│2 │附件編號1至 │裕佳汽車股份│246萬 │10萬元 │ │偵五卷第45至│
│ │ │垃圾車 │挑選「長愛公│ │10廠商 │有限公司 │ │ │ │54、72頁 │
│ │ │ │司」 │ ├──────┤ │ │ │ │ │
│ │ │ │ │ │裕佳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8立方米 │鹿草鄉公所原│2 │附件編號編號│裕佳汽車股份│246萬 │10萬元 │ │偵五卷第45至│
│ │ │垃圾車 │挑選「長愛公│ │1至10廠商 │有限公司 │ │ │ │54、72頁 │
│ │ │ │司」 │ ├──────┤ │ │ │ │ │
│ │ │ │ │ │裕佳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0立方米 │布袋鄉公所原│2 │附件編號1至3│長愛實業股份│252萬 │10萬元 │ │偵五卷第45至│
│ │ │垃圾車 │挑選「方銘公│ │、7、9至11、│有限公司 │ │ │ │54頁 │
│ │ │ │司」 │ │14、16、20、│ │ │ │ │ │
│ │ │ │ │ │21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立方米 │水上鄉公所原│1 │附件編號1至3│長愛實業股份│252萬 │5萬元 │ │偵五卷第45至│
│ │ │垃圾車 │挑選「方銘公│ │、7、9至11、│有限公司 │ │ │ │54頁 │
│ │ │ │司」 │ │14、16、20、│ │ │ │ │ │
│ │ │ │ │ │21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立方米 │太保市公所原│1 │附件編號1至3│長愛公司無適│重新簽│重新簽辦│原圈選長愛公│偵五卷第45至│
│ │ │垃圾車 │挑選「漢川公│ │、7、9至11、│當底盤可以交│辦採購│採購 │司無適當底盤│54、77頁 │
│ │ │ │司」 │ │14、16、20、│車,承辦人於│ │ │可以交車,承│ │
│ │ │ │ │ │21廠商 │100年7月19日│ │ │辦人於100年7│ │
│ │ │ │ │ ├──────┤重新簽辦採購│ │ │月19日重新上│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如附表1-2 │ │ │簽,經重新勾│ │
│ │ │ │ │ │有限公司 │所示) │ │ │選裕佳公司 │ │
├──┼────┼─────┼──────┼─┼──────┼──────┼───┼────┼──────┼──────┤
│1-2 │100年7月│12立方米 │太保市公所原│1 │附件編號1至8│裕佳汽車股份│271萬 │5萬元 │ │偵五卷第73至│
│ │19日「 │垃圾車(重│挑選「漢川公│ │、10、11、13│有限公司 │ │ │ │77頁 │
│ │100年度 │新簽辦採購│司」 │ │、14、16至18│ │ │ │ │ │
│ │汰換老舊│) │ │ │、20、22、23│ │ │ │ │ │
│ │垃圾車計│ │ │ │廠商 │ │ │ │ │ │
│ │畫」 │ │ │ ├──────┤ │ │ │ │ │
│ │ │ │ │ │裕佳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100年7月│6立方米 │ │1 │附表二編號1 │裕東汽車企業│209萬 │5萬元 │ │偵五卷第78至│
│ │19日「梅│垃圾車 │ │ │至3、10、12 │股份有限公司│ │ │ │80頁、偵六卷│
│ │山鄉購置│ │ │ │至14、18、20│ │ │ │ │第220頁 │
│ │6立方米 │ │ │ │、22至24 │ │ │ │ │ │
│ │垃圾車案│ │ │ ├──────┤ │ │ │ │ │
│ │」 │ │ │ │裕東汽車企業│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0年10 │3-3.49噸長│ │1 │附件編號1至5│藍科實業有限│123萬 │非陳炯謀│ │偵六卷第59至│
│ │月6日「 │軸傾卸式資│ │ │、10至12、15│公司 │ │推薦 │ │60頁背面 │
│ │100年度 │源回收車 │ │ │、21、22、24│ │ │ │ │ │
│ │汰換老舊│ │ │ │至28廠商 │ │ │ │ │ │
│ │資源回收│ │ │ ├──────┤ │ │ │ │ │
│ │車計畫」│ │ │ │藍科實業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3-3.49噸長│ │4 │附件編號1至5│裕益汽車股份│125萬 │20萬 │ │偵六卷第59至│
│ │ │軸升降尾門│ │ │、10至12、15│有限公司 │ │ │ │60頁背面 │
│ │ │傾卸式資源│ │ │、21、22、24│ │ │ │ │ │
│ │ │回收車 │ │ │至28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裕益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101年2月│8立方米手 │ │2 │附件編號1至 │方銘車體工業│247萬 │停產 │停產 │偵五卷第83至│
│ │14日「 │排垃圾車 │ │ │10廠商 │有限公司 │ │ │ │88頁、第91頁│
│ │101年度 │ │ │ ├──────┤ │ │ │ │至背面 │
│ │汰換老舊│ │ │ │方銘車體工業│ │ │ │ │ │
│ │垃圾車汰│ │ │ │有限公司 │ │ │ │ │ │
│ │舊換新計├─────┼──────┼─┼──────┼──────┼───┼────┼──────┼──────┤
│ │畫」 │8立方米自 │ │1 │附件編號1至5│長愛實業股份│303萬 │長愛公司│ │偵五卷第83至│
│ │ │排垃圾車 │ │ │、7、9、14、│有限公司 │ │以自排式│ │88頁、第89頁│
│ │ │ │ │ │16、18廠商 │ │ │垃圾車成│ │背面 │
│ │ │ │ │ ├──────┤ │ │本過高為│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由,未給│ │ │
│ │ │ │ │ │有限公司 │ │ │付陳炯謀│ │ │
│ │ │ │ │ │ │ │ │佣金,其│ │ │
│ │ │ │ │ │ │ │ │亦未給付│ │ │
│ │ │ │ │ │ │ │ │回扣。 │ │ │
│ │ ├─────┼──────┼─┼──────┼──────┼───┼────┼──────┼──────┤
│ │ │10立方米手│ │1 │附表編號1至3│長愛實業股份│252萬 │5萬元 │ │偵五卷第83至│
│ │ │排垃圾車 │ │ │、7、9、至11│有限公司 │ │ │ │88、90頁 │
│ │ │ │ │ │、14、16、20│ │ │ │ │ │
│ │ │ │ │ │、21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愛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1年3月│8立方米手 │ │2 │附件編號1至 │新在發環保機│247萬 │非陳炯謀│方銘公司提出│偵五卷第89頁│
│ │2日「101│排 │ │ │10廠商 │具有限公司 │ │推薦廠商│停產證明,無│、第90頁背面│
│ │年度汰換│ │ │ ├──────┤ │ │ │法交貨,故由│、第92頁 │
│ │老舊垃圾│ │ │ │新在發環保機│ │ │ │承辦人員重新│ │
│ │車汰舊換│ │ │ │具有限公司 │ │ │ │上簽圈選立約│ │
│ │新計畫」│ │ │ │ │ │ │ │廠商 │ │
│ │ ├─────┼──────┼─┼──────┼──────┼───┼────┼──────┼──────┤
│ │ │3-3.49噸長│ │3 │附件編號1至5│亨光汽車股份│375萬 │15萬 │ │偵五卷第96至│
│ │ │軸升降尾門│ │ │、10至12、15│有限公司 │÷3 │ │ │98頁、偵六卷│
│ │ │傾卸式資源│ │ │、21、22、24│ │ │ │ │第238頁 │
│ │ │回收車 │ │ │至27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亨光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6.5噸升 │ │2 │附件編號1、3│裕益汽車股份│315.8 │10萬 │ │偵五卷第96至│
│ │ │ 尾門傾卸│ │ │至5、10至12 │有限公司 │萬÷2 │ │ │98頁、偵六卷│
│ │ │ 資源回收│ │ │、15、21、22│ │ │ │ │第251頁 │
│ │ │ │ │ │、24、25至29│ │ │ │ │ │
│ │ │ │ │ │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裕益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以上長 │ │2 │附件編號1、3│裕益汽車股份│325.4 │10萬 │ │偵五卷第96至│
│ │ │ 升降尾門│ │ │至5、10至12 │有限公司 │萬÷2 │ │ │98頁、偵六卷│
│ │ │ 卸式資源│ │ │、15、21、22│ │ │ │ │第252頁 │
│ │ │ 收車 │ │ │、24至29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裕益汽車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立方米 │ │2 │附件編號1至3│方銘車體工業│504萬 │10萬 │ │偵五卷第264 │
│ │ │ 圾車 │ │ │、7、9至11、│有限公司 │÷2 │ │ │至265頁、偵 │
│ │ │ │ │ │14、16、20、│ │ │ │ │六卷第230頁 │
│ │ │ │ │ │21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銘車體工業│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10立方米 │ │1 │附件編號1至3│新在發環保機│252萬 │非陳炯謀│ │偵五卷第264 │
│ │ │垃圾車 │ │ │、7、9至11、│具有限公司 │ │推薦廠商│ │至265頁 │
│ │ │ │ │ │14、16、20、│ │ │ │ │ │
│ │ │ │ │ │21廠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在發環保機│ │ │ │ │ │
│ │ │ │ │ │具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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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可供圈選之立約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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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登永實業有限公司 │21.昌運貿易有限公司 │
│02.森廣機具股份有限公司 │12.甫邑企業有限公司 │22.能守實業有限公司 │
│03.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3.慧可企業有限公司 │23.漢川科技有限公司 │
│04.璟華實業有限公司 │14.長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05.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15.陸亞企業有限公司 │25.平一貿易有限公司 │
│06.富偉興業有限公司 │16.興頤有限公司 │26.營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07.方銘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17.霖意興業有限公司 │27.亨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08.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8.達見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8.富宜汽車有限公司 │
│09.新在發環保機具有限公司 │19.豪力安車體有限公司 │29.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
│10.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20.裕東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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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卷證標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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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一卷~證三卷│100年度他字第2695號相關證據資料卷㈠~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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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四卷~證八卷│100年度偵字第22557號相關證據資料卷㈣~㈧ │
├───────┼────────────────────────────┤
│調一卷~調四卷│101年度偵字第22557號調查局筆錄㈠~㈣ │
├───────┼────────────────────────────┤
│調五卷~證六卷│101年度偵字第23882號調查局筆錄㈤~㈥ │
├───────┼────────────────────────────┤
│ 調七卷 │101年度他字第8425號調查局筆錄㈦ │
├───────┼────────────────────────────┤
│ 他一卷 │101年度他字第8424號偵查卷 │
├───────┼────────────────────────────┤
│偵一卷~偵七卷│101年度偵字第22557號偵查卷㈠~㈦ │
├───────┼────────────────────────────┤
│ 偵八卷 │101年度偵字第23882號偵查卷㈧ │
├───────┼────────────────────────────┤
│ 偵九卷 │101年度偵字第31969號偵查卷㈨ │
├───────┼────────────────────────────┤
│ 聲羈一卷 │101年度聲羈字第558號 │
├───────┼────────────────────────────┤
│ 聲羈二卷 │101年度聲羈字第620號 │
├───────┼────────────────────────────┤
│ 偵聲一卷 │101年度偵聲字第351號 │
├───────┼────────────────────────────┤
│本院卷一~卷五│高雄地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㈠~㈤ │
├───────┼────────────────────────────┤
│辯護人提出書狀│高雄地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各辯護人提出之各項書狀卷㈠㈡│
│卷㈠㈡ │) │
├───────┼────────────────────────────┤
│檢察官函送資料│高雄地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檢察官函送各項文件資料卷) │
│卷 │ │
├───────┼────────────────────────────┤
│通訊監察卷㈠㈡│101年度偵字第22557號通訊監察書㈠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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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943號卷證標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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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一卷 │澳新科技公司參標縣(市)政府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涉嫌不法案調│
│ │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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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二卷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2年7月9日高市肅字第00000000000│
│ │號調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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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卷~他二卷│101年度他字第9794號偵查卷㈡~㈢ │
├───────┼────────────────────────────┤
│偵一卷 │102年度偵字第1434號偵查卷 │
├───────┼────────────────────────────┤
│偵二卷 │102年度偵字第18628號偵查卷 │
├───────┼────────────────────────────┤
│偵三卷 │102年度偵字第18898號偵查卷 │
├───────┼────────────────────────────┤
│偵四卷 │103年度偵緝字第234號偵查卷 │
├───────┼────────────────────────────┤
│聲羈一卷 │102年度聲羈字第262號 │
├───────┼────────────────────────────┤
│聲羈二卷 │103年度聲羈字第90號 │
├───────┼────────────────────────────┤
│本院卷一~卷二│高雄地院103年度訴字第943號㈠~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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