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附民,37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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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高連優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吳庭宇
曾國紘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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