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附民,40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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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李興進
王淑玲
李忠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許明堂
許明周
陳淑惠
蔡秀菊
許明月
許明順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刑事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70 號、104 年度易字398 號),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許明順、許明堂刑事訴訟案件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4 年8 月10日刑事審理庭筆錄記載),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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