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訴,35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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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瑋展
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
被 告 凃嘉雯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104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於刑事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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