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3,訴,662,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2號
103年度訴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欽炫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林義傑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被 告 李建安
選任辯護人 鍾秀瑋律師
被 告 孫東源
指定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被 告 曾孟賢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商丙坤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林易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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