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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俊欽
被 告 許清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21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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