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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郭邱月
被 告 趙晉偉
上列被告趙晉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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