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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郭羽晴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史盛帆
被 告 史宗弘
被告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靖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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