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簡附民,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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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水永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孟憲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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