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4,交附民,5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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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陳岳陽
被 告 翁雪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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